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张三,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春市单阳区香格里拉11期271栋15单元2309室。 申请执行人:李四,男,汉族,1999年1月27日出生,住北春市单阳区香郡15栋31单元206室。 请求事项:请求停止对异议人张三名下所有的北春市单阳区高山路以北沿河小区1/2/11号楼222号的住房进行拍卖、撤销拍卖措施。 事实和理由: 北春市单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吉(2011)1111执恢228号文书,异议人张三与申请执行人勾建国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北春市单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委托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对异议人张三名下所有的,位于北春市单阳区高山路以北沿河小区1/2/11号楼409号进行网络询价,现已询价完成即将拍卖,异议人认为,针对异议人的房屋进行拍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首先,异议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积极履行义务,依法报告财产,真诚与申请人协商,异议人也并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但是由于近两年来疫情严重,经济确实困难,相信这也是路人皆知的原因之一,如果不是因为疫情,谁愿意被封锁在家中,而不外出挣钱呢? 异议人注意到,最近东林高院公布全省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其中,案例3和案例4是一起法院及时解除冻结账户,保障企业防疫建设需要的案例,和执行法官居家调解,延缓被执行人还款期限的案例。典型案例称,法律是严肃的,但也是有温情的。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北春某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执行工作中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不仅如此,申请人还发现,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有因为疫情而暂缓对被执行人执行的案例。 可是,异议人现房屋却即将拍卖,而案涉的住房是异议人保障基本生活必须的唯一居所,如若被强制拍卖后,异议人及其抚养人家属的生活将难以维系下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异议人认为,强制拍卖异议人的唯一住房,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异议人表示不服,故提出异议。综上,异议人认为,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刚需,不应执行异议人名下唯一的房产,希望支持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 此致 北春市单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三 2022 年 4月 22 日 春树浮世绘出品 202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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