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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操百问百答(300个问题).pdf
2023-06-22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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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填报资料问题11

2.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13

3.接受安保服务取得生活服务发票能否税前扣除15

4.销售自产石料能否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17

5.购进旧设备如何确定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18

6.供热企业收取房开企业未售住宅供暖费能否免增值税19

7.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所得税能否扣除分包款20

8.债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21

9.支付竞业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22

10.闲置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23

11.挂车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25

12.生产销售润滑脂是否缴纳消费税27

13.报社取得的赠阅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29

14.自产货物用于广告宣传所得税汇缴时如何填报申报表31

15.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是否属于个税年度汇算清缴范围33

16.未进行实际处置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如何确定35

17.分包方从境内总包方取得境外工程款能否免征增值税36

18.以前年度的扶贫支出能否在2019年度所得税前扣除38

19.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40

20.宠物医院的诊疗及美容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41

21.文化创意设计服务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43

22.支付员工剧本使用费如何适用个税税目44

23.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作为税金在土增税前扣除45

24.金融企业取得的还贷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47

25.收到2019年中央财政补贴能否免纳增值税49

26.未取得个人身份信息发放的抽奖礼品个税如何申报50

27.进项转出是否影响增量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52

28.获利两年后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两免三减半” 54

29.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有哪些55

30.跨年度大病医疗费用如何在个税前扣除58

31.公益捐赠支出如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59

32.董事费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60

33.购入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能否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34.保洁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15%抵减优惠35.食堂职工工资能否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36.委托加工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37. 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如何确定38.发放给员工疫情防护用品是否扣缴个税39.疫情期间快递收派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40.支付个人董事费如何扣缴个税41.疫情期间提供班车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42.通过合并取得股票是否享受差别化股息红利个税政策43.扣减退货后销售额未超10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44.养殖蜜蜂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45.房开企业预收房款开具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冲红46.一份合同多次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每次提交合同47.境外投资者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缴纳所得税48.回购自建商品房再销售是否缴纳房产税49.免费为医护人员提供餐饮是否视同销售及进项抵扣50.防控解除后再勾选用于免税项目的专票能否抵扣进项

51.疫情期间已开具专票无法红冲能否先享受免征增值税52.低价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53.疫情期间直接向医院捐赠货物能否免交增值税54.重点保障物资企业享受留抵退税是否考虑进项比例55.购入单价高于500万元疫情防控设备能否一次性扣除56.丢失增值税专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如何抵扣进项税57.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如何确定58.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何时停止59.租赁车位永久使用权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

60.自然人受赠房屋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61.住宿服务能否选择部分免征增值税62.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能否税前扣除63.自产抗疫物资对外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64.疫情期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65.无车承运企业能否享受运输疫情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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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取得航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67.2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后仍不能如期申报是否会受罚68.取得留抵退税款后能否重新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69.集团母公司奖励集团内单位人员支出能否税前扣除70.独立缴税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71.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72.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能否分别进行费用扣除7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发票如何开具74.兼营餐饮和住宿能否择一享受免税

75.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型企业76.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77.组织员工统一捐款取得公司抬头票据个税前如何扣除78.购买发放给员工的防护物资取得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7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亏损弥补年限的确定及办理80.防疫工作者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如何申报81.购入未完工老项目再开发销售增值税能否简易计税82.运输途中商品毁损进项税是否需转出

83.保险公司可抵减增值税的已缴营业税能否一次性退税84.捐赠用于防疫的中轻型商用客车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85.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何填列申报表86.如何判断分公司能否适用社保阶段性减免优惠87.3月红冲1月的收入能否按1%征收率重新开具发票88.劳务派遣公司差额纳税能否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89.如何判断运输物资是否为疫情重点保障物资免增值税90.自产防护用品用于职工防护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转出91.线上培训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92.企业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捐赠能否享受进口免税93.个人公益性捐赠能否选择在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94.个人从两处取得综合所得汇缴地点如何确定95.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时间及申报机关如何确定96.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印花税97.减免已经开票的预收租金增值税如何处理98.2020年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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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餐饮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免税政策及办理流程100.阶段性减免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费如何申请101.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36个月内如何恢复102.取得境外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103.年中就职个税汇缴能否减除费用六万元104.酒店发放抵用券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105.购进环保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时间及金额106.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07.非居民个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08.快递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109.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限额及返还申领时限问题110.勾选确认2019年取得的进项票能否申请增量留抵退税111.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所得额确认时间112.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13.征收率下调是否影响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114.医疗机构提供检测服务能否免缴增值税115.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捐款能否重调整到分类所得中扣除116.境内分包境外建筑劳务能否免征增值税及手续办理

117.研发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8.无法取得发票的现金采购能否凭内部凭证税前扣除119.兼营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应纳税额如何计算120.取得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的分红能否免税12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车辆进项税的转出及转入122.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凭证123.疫情期间享受增量留抵退税能否再申请即征即退124.建筑服务终止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办理退税125.亏损企业对外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126.如何计算当期可加计抵减额127.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适用税率问题128.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129.研发失败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130.退休人员福利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131.2020年补缴2017年度税金税前扣除在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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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个体工商户捐赠口罩如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133.放弃退税能否不进行个税汇算清缴134.疫情期间免收房租是否缴纳房产税135.出租给物流企业使用的土地能否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136.持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能否取得电子普通发票137.2020年1月取得的工资是否属于2019年个税汇缴范围138.食堂经费补贴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139.自建商品房用于股东分配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40.支付竞业补偿金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41.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扣除项目是否需分摊土地成本142.转贴现业务增值税如何计算及发票开具143.扶贫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及票据要求144.年收入超过12万是否都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145.疫情期间免收租金是否免缴房产税146.小规模一季度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如何计算填报147.疫情期间免税与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能否叠加享受

148.个税汇算时如何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149.2017年认证未抵扣的进项能否申报抵扣150.疫情期间取得复工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151.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熟料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52.实际经营额超过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153.提前开具全额建筑服务发票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154.分支机构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在何地缴纳155.捐赠支出能否选择在以后月份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156.销售金额调整增加是否需缴纳印花税157.以电子会计凭证打印件归档是否无需保存电子资料158.总公司代付款分公司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159.取得股票分红时持有未满12个月如何享受免税优惠160.公司报销房租个人能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61.二手车经销业务增值税如何计算162.非房开企业转让在建工程能否差额计算增值税163.报废过期药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164.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重组如何确定资产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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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166.居民个人境内外综合所得如何计算个税及适用抵免167.支付离职员工劳动仲裁赔款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168.融资租入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税额优惠169.疫情期间开具3%专票后能否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170.2020年5月后还能否申报2019年度出口免抵退税171.高新企业2019年度转为非高新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2.判断适用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是否包括简易计税部分

17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能否适用1%征收率174.疫情期间免增值税能否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普通发票175.税控设备维护费能否作为计算加计抵减额的基数176.退役士兵退役证丢失公司能否享受扣减税收的优惠177.支付给自然人股东的不竞争款项是否扣缴个税178.委托境内子公司研发哪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179.两处取得工资但年收入不超12万元是否需办理汇缴180.自然人能否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81.2020年一般纳税人还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82.转让限售股计算增值税如何确定购买价183.减免税期间如何选择或放弃免税184.二手车销售5月份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185.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及会计处理186.一张专用发票能否开具多张红字专用发票187.提供数据库检索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188.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如何确定个税扣缴义务人189.政策性搬迁何时填报清算损益表和纳税调整明细表

190.合伙企业股票转让收入分配给合伙人是否需扣缴个税191.农贸市场出租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192.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19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最新变化194.支付债券利息所得税前如何扣除195.处置餐厨垃圾并发酵成沼气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处理196.加工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能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97.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后能否再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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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能否适用差别化个税政策199.委托境外研发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200.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能否加计扣除201.有出口业务如何确定可加计抵减进项税额202.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对外销售能否享受即征即退203.小额贷款公司计提准备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4.收到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是否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当期能否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

206.认缴制下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207.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是否需要放弃免税权208.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能否减按1%征收率纳税209.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填列《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10.取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息专票能否抵进项及税前扣除211.转增股本后个人转让股权原值如何确认212.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21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自用车辆能否减按0.5%缴增值税

214.捐赠自产货物应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215.环境保护税由房开企业还是施工单位缴纳216.人才补助奖励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217.广告服务2020年能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18.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选择享受增值税减免及开票219.D级纳税人如何修复纳税信用级别220.艺考生培训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具体条件22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年度申报如何纳税调整

222.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用工人数”如何确定223.以划拨土地作价出资承受方是否缴纳契税224环保税是否需每月取得应税污染物的监测数据225.信用卡积分兑换礼品是否缴纳增值税226.员工未休年假取得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27.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培训服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28.股权转让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229.未填写银行账号等信息的普通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230.西部大开发优惠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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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代开发票已按1.3%缴纳个税支付方是否还有扣缴义务232.低价出售存货年报是否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233.企业提供停车位划线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234.仓储服务能否选择简易计税235.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236.高新技术企业分立亏损结转年限如何确定237.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是否需要备案238.高新企业境外所得能否按15%计算所得税及抵免限额

239.非正常户的认定及如何解除240.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及申报地点241.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42.2019年成立的软件企业当年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243.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异地项目部是否需预缴所得税244.支付券商承销费用取得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24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国内市场调研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246.自查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247.物业公司提供餐饮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248.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249.母公司无偿划转房产给子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250.发生计算抵扣情形如何计算增量留抵退税额251.房开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252.以外币结算方式签订的采购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253.既是小微企业又符合生活服务免税如何填写申报表254.个人抬头的核酸检测费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55.减免房租少缴的房产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56.不动产对外投资能否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257.研发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能否跨项目冲减研发费258.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后能否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59.医院收取的新药试验费如何开具发票260.融资租赁农机设备适用税率是9%还是13%261.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如何确定持有住房的购入时间262.企业改制下房产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63.延期毕业继续教育专项附加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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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广告设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265.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受债资比限制266.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效267.再次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增量如何确认268.个税汇算清缴放弃退税后能否再申请退税26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能否适用1%征收率270.房开企业买房免物业费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271.网络平台收取入驻商家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272.转让不动产差额计算增值税能否全额开具发票273.销售游戏点卡如何缴纳增值税274.个人股权被公司回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75.企业出租住房如何计算房产税276.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277.受到环保处罚的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即征即退278.二季度盈利全年亏损如何适用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279.获利之后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280.建筑企业拆除临时建筑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281.节能服务如何开票及接受移交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282.向境外投资付汇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登记及税务局备案283.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284.向境外外派人员是否需要向税局报送其相关信息285.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如何缴纳增值税286.印花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287.对外经营的员工食堂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288.购买商品房退房后能否退契税289.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购买专利技术能否加速摊销290.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如何确定291.员工购房借款年底未归还的余额是否需要扣缴个税292.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中首个申报期是几月份293.在海南自贸区设立分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94.购买加油卡取得的预付卡销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95.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信用等级如何确定

296.技术入股递延至股权转让时个税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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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个人接受赠与的股权转让时股权原值如何确认298.纳税信用D级是否影响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其它公司299.差额征收增值税,土增税清算时扣除地价金额如何确定300.财保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投保额还是保险费额493494495497

1.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填 报 资 料 问 题问 : 我 公 司 研 发 一 项 新 产 品 , 请 问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时 ,是 否 需 要 填 报 《 研 发 项 目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情 况 归 集 表 》 和《 “ 研 发 支 出 ” 辅 助 账 汇 总 表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7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要 求 , 对 研 发 支 出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研 发项 目 立 项 时 应 设 置 研 发 支 出 辅 助 账 , 由 企 业 留 存 备 查 ; 年 末 汇 总 分 析填 报 研 发 支 出 辅 助 账 汇 总 表 , 并 在 报 送 《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的 同 时 随

附 注 一 并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企 业 年 度 纳 税申 报 时 , 根 据 研 发 支 出 辅 助 账 汇 总 表 填 报 研 发 项 目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发 费 用情 况 归 集 表 , 在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随 申 报 表 一 并 报 送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业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采 取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的办 理 方 式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优 惠 事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 目 录 》 列 示 的 时 间 自 行 计算 减 免 税 额 , 并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同 时 ,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归 集 和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备 查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留存 备 查 资 料 是 指 与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有 关 的 合 同 、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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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证 书 、 文 件 、 账 册 、 说 明 等 资 料 。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分 为 主 要 留 存备 查 资 料 和 其 他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两 类 。 主 要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由 企 业 按 照《 目 录 》 列 示 的 资 料 清 单 准 备 , 其 他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由 企 业 根 据 享 受 优惠 事 项 情 况 自 行 补 充 准 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附 件 所 列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项 管 理 目 录 》 第 20 项 关 于 “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开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 列 举 的 主 要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包 括 , 1.自 主 、 委 托 、 合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计 划 书 和 企 业 有 权 部 门 关 于 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项 目 立 项 的 决 议 文 件 ; 2.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专 门 机 构 或 项 目 组

的 编 制 情 况 和 研 发 人 员 名 单 ; 3.经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的 委 托 、 合 作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合 同 ; 4.从 事 研 发 活 动 的 人 员 ( 包 括 外 聘 人 员 ) 和 用 于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设 备 、 无 形 资 产 的 费 用 分 配 说 明 ( 包 括 工 作 使 用 情况 记 录 及 费 用 分 配 计 算 证 据 材 料 ) ; 5.集 中 研 发 项 目 研 发 费 决 算 表 、 集中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分 摊 明 细 情 况 表 和 实 际 分 享 收 益 比 例 等 资 料 ; 6.“ 研 发支 出 ” 辅 助 账 及 汇 总 表 ; 7.企 业 如 果 已 取 得 地 市 级 ( 含 ) 以 上 科 技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 意 见 , 应 作 为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有 关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申

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时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修 订 后的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3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不 再 填 报 《 研 发 项 目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究 开发 费 用 情 况 归 集 表 》 和 报 送 《 “ 研 发 支 出 ” 辅 助 账 汇 总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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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 发 支 出 ” 辅 助 账 汇 总 表 》 由 企 业 留 存 备 查 。 第 三 条 规 定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7 号 第 五 条 中 “ 并 在 报 送 《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同 时 随 附 注 一 并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的 规 定 和 第 六 条 第 一 项 、 附 件6《 研 发 项 目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情 况 归 集 表 》 同 时 废 止 。因 此 , 你 公 司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时 , 无 需 填 报 《 研 发 项 目可 加 计 扣 除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情 况 归 集 表 》 , 但 仍 需 填 制 《 “ 研 发 支 出 ” 辅助 账 汇 总 表 》 留 存 备 查 , 无 需 报 送 。

2.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问 : 我 公 司 某 员 工 2019 年 除 从 我 公 司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外 , 还取 得 了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这 两 项 所 得 总 收 入 超 过 12 万 元 , 年 收 入 额 减除 专 项 扣 除 后 余 额 超 过 6 万 元 , 请 问 该 员 工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2019 年 度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且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 一 ) 从 两 处以 上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且 综 合 所 得 年 收 入 额 减 除 专 项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6

万 元 ; ( 二 )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中 一项 或 者 多 项 所 得 , 且 综 合 所 得 年 收 入 额 减 除 专 项 扣 除 的 余 额 超 过 6 万元 ; ( 三 )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税 额 低 于 应 纳 税 额 ; ( 四 ) 纳 税 人 申 请 退税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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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问 题 的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的 综 合 所 得 , 年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且 需 要 汇 算 清 缴 补 税 的 , 或 者 年 度 汇算 清 缴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的 , 居 民 个 人 可 免 于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综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时 存 在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 预扣 预 缴 税 款 的 情 形 除 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依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9 年 第 94 号 ) 有 关 规 定 , 纳 税人 在 2019 年 度 已 依 法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且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无 需 办理 年 度 汇 算 : ( 一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 补 税 但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不 超 过12 万 元 的 ; ( 二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的 ; ( 三 )纳 税 人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一 致 或 者 不 申 请 年 度 汇 算 退 税 的 。第 三 条 规 定 ,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纳 税 人 需 要 办 理 年度 汇 算 : ( 一 ) 2019 年 度 已 预 缴 税 额 大 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且 申 请 退 税 的 。包 括 2019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不 超 过 6 万 元 但 已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年度 中 间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适 用 的 预 扣 率 高 于 综 合 所 得 年 适

用 税 率 ; 预 缴 税 款 时 , 未 申 报 扣 除 或 未 足 额 扣 除 减 除 费 用 、 专 项 扣 除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或 捐 赠 , 以 及 未 申 报 享 受 或 未 足 额享 受 综 合 所 得 税 收 优 惠 等 情 形 。 ( 二 ) 2019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超 过 12万 元 且 需 要 补 税 金 额 超 过 400 元 的 。 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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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得 两 处 及 以 上 综 合 所 得 , 合 并 后 适 用 税 率 提 高 导 致 已 预 缴 税 额 小 于年 度 应 纳 税 额 等 情 形 。因 此 , 你 公 司 该 员 工 2019 年 度 取 得 的 综 合 所 得 包 括 工 资 薪 金 所得 和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两 项 , 年 收 入 额 减 除 专 项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6 万 元 ,且 年 收 入 合 计 超 过 12 万 元 , 如 果 该 员 工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补 税 金 额 超 过400 元 或 需 要 申 请 退 税 , 则 需 要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 如 果 年 度汇 算 清 缴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或 不 需 要 办 理 退 税 , 则 可 免 于 办 理 个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

3.接 受 安 保 服 务 取 得 生 活 服 务 发 票 能 否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与 保 安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 由 保 安 公 司 负 责 保 护 我 公 司 财产 安 全 , 保 安 公 司 给 我 公 司 开 具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 服 务 名 称 为 生 活 服务 的 发 票 , 请 问 安 保 服 务 是 否 属 于 生 活 服 务 ? 取 得 此 发 票 能 否 在 企 业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规 定 , 销 售 服 务 是指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建 筑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现 代 服 务 是 指 围 绕 制造 业 、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动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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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8 目 规 定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包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 安 全保 护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等 的 业 务活 动 。 包 括 场 所 住 宅 保 安 、 特 种 保 安 、 安 全 系 统 监 控 以 及 其 他 安 保 服 务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 ( 国务 院 令 第 587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 不 得 作 为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拒 收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8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生 支 出 , 应 取 得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作 为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除 相 关 支 出 的 依 据 。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 境 内 发 生 的 支 出 项 目 属 于 增 值税 应 税 项 目 的 , 对 方 为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其 支 出 以 发 票( 包 括 按 照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第 十 二条 规 定 , 企 业 取 得 私 自 印 制 、 伪 造 、 变 造 、 作 废 、 开 票 方 非 法 取 得 、 虚开 、 填 写 不 规 范 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 不 合 规 发 票 ” ) , 以 及

取 得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 以 下 简 称 “ 不 合规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 ) , 不 得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综 上 , 安 保 服 务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中 的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你 公 司 接 受 安 保 服 务 取 得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 服 务 名 称 为 生 活 服 务 的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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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属 于 不 合 规 的 发 票 , 不 能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4.销 售 自 产 石 料 能 否 适 用 简 易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 2019 年 6 月 销 售 一 批 自 产 石 料 , 请问 我 公 司 能 否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货 物 适 用 增 值 税 低 税 率 和 简易 办 法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9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三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产 的 下 列 货 物 , 可 选 择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6%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1.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下 小 型 水 力 发 电 单 位 生 产 的

电 力 。 小 型 水 力 发 电 单 位 , 是 指 各 类 投 资 主 体 建 设 的 装 机 容 量 为 5万 千 瓦 以 下 ( 含 5 万 千 瓦 ) 的 小 型 水 力 发 电 单 位 ; 2.建 筑 用 和 生 产 建筑 材 料 所 用 的 砂 、 土 、 石 料 ; 3.以 自 己 采 掘 的 砂 、 土 、 石 料 或 其 他 矿 物连 续 生 产 的 砖 、 瓦 、 石 灰 ( 不 含 黏 土 实 心 砖 、 瓦 ) ; 4.用 微 生 物 、 微生 物 代 谢 产 物 、 动 物 毒 素 、 人 或 动 物 的 血 液 或 组 织 制 成 的 生 物 制 品 ; 5.自 来 水 ; 6.商 品 混 凝 土 ( 仅 限 于 以 水 泥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水 泥 混 凝 土 ) 。 一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税 [2014]57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决 定 简 并 和 统 一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 财 税 [2009]9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第 ( 三 ) 项 和 第 三 条 “ 依照 6%征 收 率 ” 调 整 为 “ 依 照 3%征 收 率 ” 。因 此 , 你 公 司 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产 石 料 可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依 照3%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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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 进 旧 设 备 如 何 确 定 加 速 折 旧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问 : 我 公 司 是 天 津 市 一 家 制 造 企 业 , 2019 年 11 月 以 600 万 元 购入 一 台 已 使 用 过 的 生 产 设 备 , 出 售 方 原 始 购 入 发 票 和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卡片 等 资 料 齐 全 。 请 问 我 公 司 选 择 享 受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的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时如 何 确 定 此 设 备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21 号 ) 第 六 十 条 规定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为 10 年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66 号 ) 规 定 , 自 2019年 1 月 1 日 起 , 适 用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4]75 号 ) 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6 号 ) 规 定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 , 扩 大至 全 部 制 造 业 领 域 。 制 造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码 ( GB/4754-2017) 》 确 定 。 今 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更 新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类 与 代 码 , 从 其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天 津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2018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相 关 问 题 的 在 线 访 谈 第 33 问 “ 企 业 购 买 已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该 项 固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如 何 确 定 ? ” 解 答 中 明 确 , 企 业 购 买 已 使 用 过 的 固 定资 产 , 凡 出 售 方 能 够 提 供 该 项 资 产 原 始 资 料 ( 包 括 发 票 和 固 定 资 产 使用 卡 片 或 相 关 资 料 )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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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按 税 法 规 定 该 项 资 产 的 剩 余 年 限 计 算 折 旧 。 企 业 购 买 已 使 用 过 的 固定 资 产 如 符 合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4]75 号 ) 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2015]106 号 )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以 选 择 一 次 性 扣 除 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其 中 ,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加 速 折 旧 的 , 其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实 施 条例 规 定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减 去 已 使 用 年 限 后 剩 余 年 限 的 60%。 最 低 折 旧年 限 一 经 确 定 , 一 般 不 得 变 更 。因 此 , 你 公 司 购 进 旧 设 备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的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 其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减 去 已 使 用 年 限后 剩 余 年 限 的 60%, 且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一 经 确 定 , 一 般 不 得 变 更 。6.供 热 企 业 收 取 房 开 企 业 未 售 住 宅 供 暖 费 能 否 免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供 热 企 业 , 与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签 订 供 暖 协 议 ,对 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尚 未 出 售 的 住 宅 供 暖 , 按 居 民 供 暖 价 收 取 供 暖 费 ,请 问 我 单 位 收 取 的 这 笔 供 暖 费 能 否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能 否 向 房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供 热 企 业 增 值 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9]3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供 暖 期 结 束 , 对 供 热 企 业 向 居 民 个 人 (以下 称 居 民 )供 热 取 得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 向 居 民 供 热 取 得 的 采暖 费 收 入 , 包 括 供 热 企 业 直 接 向 居 民 收 取 的 、 通 过 其 他 单 位 向 居 民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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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的 和 由 单 位 代 居 民 缴 纳 的 采 暖 费 。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 应 当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单 独 核 算 。通 过 热 力 产 品 经 营 企 业 向 居 民 供 热 的 热 力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应 当 根 据 热力 产 品 经 营 企 业 实 际 从 居 民 取 得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占 该 经 营 企 业 采 暖 费 总收 入 的 比 例 , 计 算 免 征 的 增 值 税 。 本 条 所 称 供 暖 期 , 是 指 当 年 下 半 年供 暖 开 始 至 次 年 上 半 年 供 暖 结 束 的 期 间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和 修 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 中 《 增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应 当 向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购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并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上 分 别 注 明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 一 )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的 购 买 方 为 消 费 者 个 人 的 ;( 二 ) 发 生 应税 销 售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规 定 的 。综 上 , 你 单 位 向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供 热 不 属 于 为 居 民 供 热 , 不 能 享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取 得 供 暖 费 可 以 向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具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

7.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预 缴 所 得 税 能 否 扣 除 分 包 款问 : 我 公 司 是 海 南 省 的 一 家 建 筑 企 业 , 2019 年 3 月 在 省 内 另 一市 设 立 了 总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项 目 部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项 目 部 所 在 地 就 地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能 否 按 扣 除 分 包 款 后 的 金 额 计 算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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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10]156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直接 管 理 的 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 应 按 项 目 实 际 经 营 收 入 的 0.2%按 月或 按 季 由 总 机 构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预 分 企 业 所 得 税 , 并 由 项 目 部 向 所 在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 海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 ( 海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1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省 内 建 筑 企 业 总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跨 市 县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 包 括 与 项 目 部 性 质 相 同 的 工 程指 挥 部 、 合 同 段 、 工 程 队 、 施 工 队 等 , 下 同 ) , 应 按 项 目 实 际 经 营 收入 的 0.2%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项 目 实 际 经

营 收 入 不 含 支 付 给 分 包 单 位 的 款 项 。所 以 , 你 公 司 省 内 异 地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实 际 经 营收 入 按 扣 除 分 包 款 后 的 金 额 计 算 。8.债 权 转 让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省 一 家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从 银 行 购 买 不 良 资 产 ( 债 权 )后 再 将 其 转 让 , 请 问 我 公 司 债 权 转 让 取 得 收 益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缴 纳 营 业 税 。 财 税 [2016]36 号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金 融 服 务 , 是 指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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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贷 款 服 务 、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 保 险 服 务 和 金 融 商 品转 让 。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 是 指 转 让 外 汇 、 有 价 证 券 、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融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包 括 基 金 、 信 托 、 理 财产 品 等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和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转 让 。原 福 建 国 税 12366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集 ( 2016 年 11 月 ) 第 12 问“ 境 内 资 产 公 司 购 买 境 内 银 行 的 不 良 资 产 ( 债 权 ) , 通 过 处 置 不 良 资 产获 得 的 收 益 ,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号 )附 件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 … … 4.金 融 商 品 转

让 。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 是 指 转 让 外 汇 、 有 价 证 券 、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 融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包 括 基 金 、 信 托 、 理 财 产 品等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和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转 让 。 … … ” 不 良 资 产 ( 债权 ) 并 未 证 券 化 , 不 能 在 金 融 市 场 上 流 通 , 不 属 于 有 价 证 券 , 转 让 不 良资 产 ( 债 权 ) 不 属 于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范 围 ,不 征 收 增值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债 权 转 让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范 围 ,取 得 收 益 无 需 缴纳 增 值 税 。

9.支 付 竞 业 补 偿 金 如 何 扣 缴 个 税问 : 我 公 司 在 北 京 , 与 离 职 的 高 管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约 定 未 来一 年 半 每 月 支 付 其 竞 业 补 偿 金 , 请 问 我 公 司 如 何 扣 缴 该 高 管 的 个 人 所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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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个 人 所 得 ,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 二 ) 劳务 报 酬 所 得 ; ( 三 ) 稿 酬 所 得 ; ( 四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 五 ) 经营 所 得 ; ( 六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七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 八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 九 ) 偶 然 所 得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六 条 第 ( 一 )项 规 定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他 所 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11 月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期 热 点 问题 2“ 员 工 离 职 后 2 年 内 , 企 业 每 月 向 其 支 付 竞 业 禁 止 补 偿 金 , 该 所得 应 并 入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申 报 , 那 么 是 否 需 要 企 业 每 月 按 照 工 资 薪 金 所得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减 除 费 用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能 否 继 续 累 计 享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企 业 按 月 支 付 竞 业 禁 止 补 偿 金 需 要 按 照 工 资 薪 金所 得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减 除 费 用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可 以 继 续 累 计 享受 。 综 上 , 你 公 司 每 月 支 付 离 职 高 管 的 竞 业 补 偿 金 应 按 照 工 资 、 薪 金所 得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10.闲 置 房 屋 是 否 缴 纳 房 产 税问 : 我 公 司 自 建 的 办 公 楼 中 有 几 间 闲 置 未 用 , 请 问 是 否 需 要 缴 纳房 产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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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发 [1986]90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由 产 权 所 有 人 缴 纳 。 产 权 属 于 全 民 所 有 的 , 由 经 营 管 理 的 单 位 缴 纳 。 产 权出 典 的 , 由 承 典 人 缴 纳 。 产 权 所 有 人 、 承 典 人 不 在 房 产 所 在 地 的 , 或 者 产权 未 确 定 及 租 典 纠 纷 未 解 决 的 , 由 房 产 代 管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缴 纳 。 前 款 列举 的 产 权 所 有 人 、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 承 典 人 、 房 产 代 管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 统称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三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 依 照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减 除 10%至30%后 的 余 值 计 算 缴 纳 。 具 体 减 除 幅 度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府 规 定 。 没 有 房 产 原 值 作 为 依 据 的 , 由 房 产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参 考 同 类 房产 核 定 。 房 产 出 租 的 , 以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为 房 产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 第 四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 的 税 率 , 依 照 房 产 余 值 计 算 缴 纳 的 , 税 率 为 1.2%; 依 照 房 产租 金 收 入 计 算 缴 纳 的 , 税 率 为 1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暂 行 规 定 》( 财 税 地 字 [1986]8 号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企 业 停 产 、 撤 销 后 , 对 他 们原 有 的 房 产 闲 置 不 用 的 ,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税 务 局 批 准 可 暂 不 征收 房 产 税 ; 如 果 这 些 房 产 转 给 其 他 征 税 单 位 使 用 或 者 企 业 恢 复 生 产 的时 候 , 应 依 照 规 定 征 收 房 产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房 产 税 有 关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4]140 号 ) 规 定 , 为 了 规 范 税 收 政 策 ,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产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 经 研 究 决 定 , 对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若 干 具 体 问题 的 解 释 和 暂 行 规 定 》 ([86]财 税 地 字 第 008 号 )的 部 分 内 容 作 适 当 修改 , 即 : 废 止 第 十 八 条 关 于 对 微 利 企 业 和 亏 损 企 业 的 房 产 “ 可 由 地 方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暂 免 征 收 房 产 税 ” 和 第 二 十 条 “ 企 业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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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撤 消 后 , 对 他 们 原 有 的 房 产 闲 置 不 用 的 ,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税 务 局 批 准 可 暂 不 征 收 房 产 税 ” 的 规 定 。综 上 , 你 公 司 闲 置 的 房 屋 应 按 照 房 产 余 值 适 用 1.2%的 税 率 计 算缴 纳 房 产 税 。11.挂 车 如 何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问 : 我 公 司 购 买 了 一 台 挂 车 , 请 问 是 由 保 险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车 船 税还 是 由 我 公 司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答 : 《 车 船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三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从 事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机 构 为 机 动 车 车 船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收 取 保 险 费 时 依 法 代 收 车 船 税 , 并 出 具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11 号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扣缴 义 务 人 已 代 收 代 缴 车 船 税 的 , 纳 税 人 不 再 向 车 辆 登 记 地 的 主 管 税 务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0 号 ) 规 定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制 保 险 条 例 》 作 如 下 修 改 : 增 加 一 条 , 作 为 第 四 十 三 条 : “ 挂 车 不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 财产 损 失 的 , 由 牵 引 车 投 保 的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不 足 的 部 分 , 由 牵 引 车 方 和 挂 车 方 依 照 法 律 规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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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关 于 印 发 <挂 车 免 投 交 强 险 实 务 处 理 规 程 >的 通 知 》 ( 中 保 协 发 [2013]37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车 船 税 法 》 , 从 事 交 强 险 的 保 险 机 构 为 机 动 车 车 船 税 的 扣 缴 义 务人 , 应 当 在 收 取 保 险 费 时 依 法 代 收 车 船 税 , 并 出 具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 因挂 车 不 再 投 保 交 强 险 , 保 险 公 司 相 应 不 再 代 收 挂 车 车 船 税 。综 上 , 由 于 挂 车 不 再 投 保 交 强 险 , 保 险 公 司 不 再 代 收 挂 车 车 船 税 ,你 公 司 应 自 行 向 车 辆 登 记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车 船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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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 产 销 售 润 滑 脂 是 否 缴 纳 消 费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生 产 润 滑 脂 的 企 业 , 请 问 销 售 润 滑 脂 是 否 需 要 缴 纳消 费 税 ?答 : 《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3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生 产 、 委 托 加 工 和 进 口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消 费 品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以 及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销 售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消 费 品 的 其 他 单 位 和个 人 , 为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消 费 税 。 附 件 《 消 费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列 示 润 滑 油 属 于 成 品 油 , 单 位 税 额 0.20 元 /升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提 高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67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将 石 脑 油 、 溶 剂 油 和 润 滑 油 的 消 费 税单 位 税 额 由 每 升 0.2 元 提 高 到 每 升 1.0 元 ( 注 : 财 税 [2015]11 号 将汽 油 、 石 脑 油 、 溶 剂 油 和 润 滑 油 的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提 高 到 1.52 元 /升 ) 。 附 件 2《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注 释 》 第 六 条 规 定 , 润 滑 油 是 用原 油 或 其 他 原 料 加 工 生 产 的 用 于 内 燃 机 、 机 械 加 工 过 程 的 润 滑 产 品 。 润滑 油 分 为 矿 物 性 润 滑 油 、 植 物 性 润 滑 油 、 动 物 性 润 滑 油 和 化 工 原 料 合 成润 滑 油 。 润 滑 油 的 征 收 范 围 包 括 矿 物 性 润 滑 油 、 矿 物 性 润 滑 油 基 础 油 、植 物 性 润 滑 油 、 动 物 性 润 滑 油 和 化 工 原 料 合 成 润 滑 油 。 以 植 物 性 、 动 物性 和 矿 物 性 基 础 油 ( 或 矿 物 性 润 滑 油 ) 混 合 掺 配 而 成 的 “ 混 合 性 ” 润 滑

油 , 不 论 矿 物 性 基 础 油 ( 或 矿 物 性 润 滑 油 ) 所 占 比 例 高 低 , 均 属 润 滑 油的 征 收 范 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润 滑 脂 产 品 征 收 消 费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国 税函 [2009]709 号 ) 规 定 , 根 据 润 滑 油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注 释 , 用 原 油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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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原 料 加 工 生 产 的 用 于 内 燃 机 、 机 械 加 工 过 程 的 润 滑 产 品 均 属 于 润 滑油 征 税 范 围 。 润 滑 脂 是 润 滑 产 品 , 属 润 滑 油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 生 产 、 加 工润 滑 脂 应 当 征 收 消 费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生 产 销 售 的 润 滑 脂 属 于 润 滑 油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 需要 按 规 定 缴 纳 消 费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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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报 社 取 得 的 赠 阅 补 贴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报 社 , 根 据 对 特 定 对 象 赠 阅 的 报 纸 数 量 向 财 政申 请 赠 阅 补 助 , 2020 年 将 收 到 赠 阅 补 助 100 万 元 , 请 问 我 单 位 取 得的 补 贴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和 修 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 第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下 简 称 劳 务 )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增 值 税 。 第 六 条 规 定 ,

销 售 额 为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不包 括 收 取 的 销 项 税 额 。 《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则 >的 决 定 》 ( 财 政 部 令 第 65 号 ) 第 四 条 ( 八 ) 项 规 定 , 单 位 或 者 个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人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3 号 ) 规 定 , 按 照 现 行 增 值 税 政 策 , 纳 税人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七 条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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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纳 税人 取 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值 税 。 第 八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第 七 条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3 号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废 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 第 七 条 明 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暂 行 条 例 》 第 六 条 明 确 “ 销 售 额 为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向 购买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由 于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不 属 于 向 “ 购

买 方 收 取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2013 年 第 3 号 ) 明 确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 不 属 于 增 值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 2017 年 底 ,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和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例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 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条 例 》 进 行 了 修 改 , 将 第 六 条 修 改 为 “ 销 售 额 为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销 售 行为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 因 此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综 上 , 你 单 位 2020 年 取 得 的 赠 阅 补 贴 与 销 售 货 物 的 数 量 直 接 挂钩 ,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需 要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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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自 产 货 物 用 于 广 告 宣 传 所 得 税 汇 缴 时 如 何 填 报 申 报 表问 : 我 公 司 实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所 得 税 采 取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2019 年 12 月 将 10 台 新 开 发 的 产 品 用 于 推 广 宣 传 , 经 核 实 此 产 品 对外 销 售 市 价 为 3 万 元 /台 , 会 计 处 理 操 作 如 下 “ 借 : 销 售 费 用 18 万 元贷 : 库 存 商 品 18万 元 ” , 请 问 我 公 司 该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在 2019 年 度 企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应 如 何 填 报 纳 税 申 报 表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处 置 资 产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828 号 )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企 业 将 资 产 移 送 他人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 因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已 发 生 改 变 而 不 属 于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 应 按 规 定 视 同 销 售 确 定 收 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企 业 处 置 资 产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08]828 号 ) 第 二条 规 定 情 形 的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按 照 被 移 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销售 收 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54 号 ) 附 件 《 A105010<视 同 销 售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特 定 业 务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 对 于 第 3行 “ ( 二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视 同 销售 收 入 ” 明 确 , 填 报 发 生 将 货 物 、 财 产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广 告 、 样 品 、集 资 、 销 售 等 , 会 计 处 理 不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 而 税 收 规 定 确 认 为 应 税 收 入的 金 额 。 第 1 列 “ 税 收 金 额 ” 填 报 税 收 确 认 的 应 税 收 入 金 额 ;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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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 纳 税 调 整 金 额 ” 等 于 第 1列 “ 税 收 金 额 ” 。 对 第 13行 “ ( 二 ) 用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 明 确 , 填 报 发 生 将 货 物 、 财 产 用 于市 场 推 广 、 广 告 、 样 品 、 集 资 、 销 售 等 , 会 计 处 理 不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税 收 规 定 确 认 为 应 税 收 入 时 , 其 对 应 的 应 予 以 税 前 扣 除 的 视 同 销 售 成 本金 额 。 第 1 列 “ 税 收 金 额 ” 填 报 予 以 扣 除 的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金 额 ; 将第 1 列 税 收 金 额 以 负 数 形 式 填 报 第 2 列 “ 纳 税 调 整 金 额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有 关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1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

中 《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 A105000) 的 表 单 样 式 及 填 报 说 明 进 行 修订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适 用 于 2019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清 缴 申 报 。 附 件 《 A105000<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 对 于 第30行 “ ( 十 七 ) 其 他 ” 明 确 , 填 报 其 他 因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收 规 定 有 差 异 需纳 税 调 整 的 扣 除 类 项 目 金 额 , 企 业 将 货 物 、 资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广 告等 用 途 时 , 进 行 视 同 销 售 纳 税 调 整 后 , 对 应 支 出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收 规 定有 差 异 需 纳 税 调 整 的 金 额 填 报 在 本 行 。 若 第 1 列 ≥ 第 2列 , 第 3 列 “ 调 增 金 额 ” 填 报 第 1-2 列 金 额 。 若 第 1 列 < 第 2 列 , 第4 列 “ 调 减 金 额 ” 填 报 第 1-2 列 金 额 的 绝 对 值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2019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视 同 销 售 涉 及 的 申 报表 填 列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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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10 视 同 销 售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特 定 业 务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行 次 项 目 税 收 金 额 纳 税 调 整 金 额1 23 ( 二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30 3013 ( 二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18 -18A105000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行 次 项 目 账 载 金 额 税 收 金 额 调 增 金 额 调 减 金 额1 2 3 4

2 ( 一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填 写 A105010) 30 30 13 ( 一 )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 填 写 A105010) 18 1830 ( 十 七 ) 其 他 0 12 0 1215.单 独 计 税 的 年 终 奖 是 否 属 于 个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范 围问 : 我 单 位 小 张 2019 年 取 得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已 选 择 不 并 入综 合 所 得 , 单 独 计 算 纳 税 , 请 问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是 否 属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年度 汇 算 清 缴 范 围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8]164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符 合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取 得 全 年一 次 性 奖 金 等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方 法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2005]9 号 ) 规 定 的 ,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 , 不 并 入 当 年 综 合所得 , 以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收 入 除 以 12 个 月 得 到 的 数 额 , 按 照 本 通 知 所附 按 月 换 算 后 的 综 合 所 得 税 率 表 ,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 单 独计 算 纳 税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收 入 ×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也 可 以 选 择 并 入 当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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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全 年 一 次性 奖 金 , 应 并 入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2019 年 度 终 了 后 , 居 民 个 人 需 要 汇 总 2019 年 1 月 1日 至 12 月 31 日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四 项 所 得 ( 以 下 称 “ 综 合 所 得 ” ) 的 收 入 额 , 减 除 费 用 6万 元 以 及 专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益 慈 善 事业 捐 赠 后 , 适 用 综 合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并 减 去 速 算 扣 除 数 , 计 算 本 年

度 最 终 应 纳 税 额 , 再 减 去 2019 年 度 已 预 缴 税 额 , 得 出 本 年 度 应 退 或 应补 税 额 ,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办 理 退 税 或 补 税 。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2019年 度 汇 算 仅 计 算 并 结 清 本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的 应 退 或 应 补 税 款 , 不 涉 及 以前 或 往 后 年 度 , 也 不 涉 及 财 产 租 赁 等 分 类 所 得 , 以 及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选 择不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 所 得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第 三 条 规 定 , 年 度 汇 算 的 范 围和 内 容 , 仅 指 此 次 个 人 所 得 税 改 革 纳 入 综 合 所 得 范 围 的 工 资 薪 金 、 劳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四 项 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 依 法 均 不 纳 入 综 合 所 得计 税 。 同 时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惠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8]164 号 )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可 以 不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收 入 , 也 不 在 年 度 汇 算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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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如 选 择 单 独 计 税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提 前 退 休 、内 部 退 养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 等 等 。 需 要 补 充 说 明 的 是 , 纳 税 人若 在 2019 年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时 是 单 独 计 算 纳 税 的 , 年 度 汇 算 时 也可 选 择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综 上 , 你 单 位 小 张 2019 年 取 得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选 择 不 并 入 综合 所 得 , 单 独 计 算 纳 税 , 则 不 属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的 范 围 。 但 如果 小 张 在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时 选 择 单 独 计 税 , 年 度 汇 算 时 也 可 以 选 择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

16.未 进 行 实 际 处 置 的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年 度 如 何 确 定问 : 我 公 司 是 新 疆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2019 年 10 月 份 报 废 一 批 固 定资 产 , 这 批 资 产 经 企 业 技 术 部 门 鉴 定 为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 管 理 层 批 准 报废 处 理 , 会 计 上 已 做 损 失 处 理 , 并 计 入 “ 营 业 外 支 出 ” 科 目 , 2019年 未 进 行 实 际 处 置 , 请 问 我 公 司 上 述 损 失 能 否 在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 得税 前 申 报 扣 除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5 号 第 四 条 规 定 ,企 业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 应 当 在 其 实 际 发 生 且 会 计 上 已 作 损 失 处 理 的 年 度 申

报 扣 除 ;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 应 当 在 企 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证 据 资 料 证明 该 项 资 产 已 符 合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确 认 条 件 , 且 会 计 上 已 作 损 失 处 理 的年 度 申 报 扣 除 。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 毁 损 损 失 , 为 其 账 面净 值 扣 除 残 值 和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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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简 化 资 产 损 失 企 业 所 得 税申 报 程 序 的 通 知 》 ( 新 国 税 函 [2013]33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因 报 废 、毁 损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 对 已 处 置 的 , 应 按 其 计 税 成 本 (账 面 净值 扣 除 变 价 收 入 和 相 关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资 产 损 失 金 额 ; 对 尚 未 处 置的 , 应 按 其 计 税 成 本 (账 面 净 值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和 相 关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计 算资 产 损 失 金 额 , 残 值 部 分 由 企 业 在 残 值 处 置 年 度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你 公 司 该 批 固 定 资 产 2019 年 虽 未 实 际 处 置 , 但 根 据 新 国 税 函[2013]338 号 规 定 , 可 以 在 2019 年 度 申 报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

17.分 包 方 从 境 内 总 包 方 取 得 境 外 工 程 款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为 分 包 方 , 为 施 工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建 筑 服务 , 从 境 内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取 得 的 分 包 款 收 入 , 能 否 适 用 跨 境 应 税 行 为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9号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和 工 程 分 包 方 为 施 工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的 建筑 服 务 , 均 属 于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 第 六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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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 单 位 销 售 服 务 或 无 形 资 产 ,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 该 项 销 售服 务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全 部 收 入 应 从 境 外 取 得 , 否 则 , 不 予 免 征 增 值 税 。 下列 情 形 视 同 从 境 外 取 得 收 入 : ( 一 ) 纳 税 人 向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提 供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清 算 中 心 、 中 国 航 空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者 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构 取 得 的 收 入 。 ( 二 ) 纳 税 人 与 境 外 关 联 单 位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从境 内 第 三 方 结 算 公 司 取 得 的 收 入 。 上 述 所 称 第 三 方 结 算 公 司 , 是 指 承担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内 部 成 员 单 位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职 能 的 资 金 结 算 公司 , 包 括 财 务 公 司 、 资 金 池 、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等 。 ( 三 ) 纳 税 人 向 外 国

船 舶 运 输 企 业 提 供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通 过 外 国 船 舶 运 输 企 业 指 定 的 境 内 代理 公 司 结 算 取 得 的 收 入 。 ( 四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四 条 规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作 为 工程 分 包 方 , 为 施 工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从 境 内 工 程总 承 包 方 取 得 的 分 包 款 收 入 , 属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营 业 税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 2016年 第 29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31 号 修 改 )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 视 同 从 境 外 取 得 收 入 ” 。综 上 , 你 单 位 作 为 工 程 分 包 方 , 为 施 工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项 目 提供 建 筑 服 务 , 从 境 内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取 得 的 分 包 款 收 入 , 视 同 从 境 外 取得 收 入 适 用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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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 前 年 度 的 扶 贫 支 出 能 否 在 2019 年 度 所 得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2016 年 通 过 市 民 政 部 门 将 一 笔 扶 贫 支 出 捐 给 建 档 贫困 村 , 一 直 未 能 全 额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请 问 未 扣 除 部 分 能 否 在 2019年 度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中 一 次 性 扣 除 , 申 报 表 该 如 何 填 写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企 业 扶 贫 捐 赠 所 得 税 税前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公 告 2019 年 第4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企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 含 县 级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门 和 直 属 机 构 , 用 于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据 实 扣 除 。 “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 包 括 832 个 国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 集 中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县 ( 新 疆 阿 克 苏 地 区 6 县1 市 享 受 片 区 政 策 ) 和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村 。 第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 2015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已 发 生 的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扶 贫捐 赠 支 出 , 尚 未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部 分 , 可 执行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有 关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1 号 ) 附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 部 分 表 单 及 填 报 说

明 ( 2019 年 修 订 ) 中 《 A105070<捐 赠 支 出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填 报 说明 》 对 于 第 3 行 “ 其 中 : 扶 贫 捐 赠 ” 明 确 , 填 报 纳 税 人 发 生 的 可 全额 税 前 扣 除 的 扶 贫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具 体 如 下 : ( 1) 第 1列 “ 账 载 金额 ” : 填 报 纳 税 人 本 年 发 生 且 已 计 入 本 年 损 益 的 按 税 收 规 定 可 全 额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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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扣 除 的 扶 贫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金 额 。 ( 2) 第 4列 “ 税 收 金 额 ” : 等 于第 1 列 “ 账 载 金 额 ” 。 附 列 资 料 “ 2015 年 度 至 本 年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扶 贫捐 赠 合 计 金 额 ” : 填 报 企 业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于 企 业 扶 贫 捐 赠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务 院 扶 贫 办 公 告 2019 年 第 49 号 ) 规 定 , 企 业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本 年 度 发 生 的 可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扶 贫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合 计 金 额 。 具 体如 下 : ( 1) 第 1列 “ 账 载 金 额 ” : 填 报 纳 税 人 2015年 1月 1日 至 本 年度 发 生 的 且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按 税 收 规 定 可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扶 贫 公 益 性 捐赠 支 出 合 计 金 额 。 ( 2) 第 4 列 “ 税 收 金 额 ” : 填 报 纳 税 人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年 度 发 生 的 且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按 税 收 规 定 已 在 税 前 扣 除 的扶 贫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合 计 金 额 。 申 报 表 填 列 如 下 :

综 上 , 你 公 司 2016 年 通 过 市 民 政 部 门 捐 赠 给 建 档 贫 困 村 的 扶 贫支 出 符 合 2019 年 第 49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 未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部 分 可 以 在2019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据 实 扣 除 。捐 赠 支 出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行次 项 目 账 载 金 额 以 前 年度 结 转可 扣 除的 捐 赠额 按 税 收规 定 计算 的 扣除 限 额 税 收 金 额 纳 税调 增金 额 纳 税调 减金 额 可 结 转以 后 年度 扣 除的 捐 赠额1 2 3 4 5 6 73 其 中 : 扶 贫捐 赠 2019 年扶 贫 捐 赠支 出 等 于 账 载金 额 附列资料 2015 年 度 至 本年 发 生 的 公 益性 扶 贫 捐 赠 合计 金 额 2015 年至 今 扶 贫支 出 帐 载金 额 2015 年 至今 已 税 前扣 除 的 扶贫 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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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清 算 补 缴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如 何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预 售 阶 段 按 比 例 预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2019 年 11 月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完 毕 并 按 规 定 补 缴 了 土 地 增 值 税 , 请 问我 公 司 补 缴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能 否 一 次 性 在 2019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财 法 字 [1995]6 号 第 十六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结 算 前 转 让 房 地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 由 于涉 及 成 本 确 定 或 其 他 原 因 , 而 无 法 据 以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 可 以 预 征 土地 增 值 税 , 待 该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 办 理 结 算 后 再 进 行 清 算 , 多 退 少 补 。 具体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制 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办 法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31 号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期 间 费 用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计 税 成 本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土 地 增 值 税 准 予 当 期 按 规定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涉 及 企 业所 得 税 退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1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按 规 定 对 开 发 项 目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后 , 当 年 企 业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出 现 亏 损 且 有 其 他 后 续 开 发 项 目 的 , 该 亏 损 应 按 照 税 法规 定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所 得 弥 补 。 后 续 开 发 项 目 , 是 指 正 在

开 发 以 及 中 标 的 项 目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按 规 定 对 开 发 项 目 进 行 土 地 增值 税 清 算 后 ,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出 现 亏 损 , 且 没 有 后 续 开 发 项 目的 ,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 计 算 出 该 项 目 由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原 因 导 致 的 项 目开 发 各 年 度 多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并 申 请 退 税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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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项 目 缴 纳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总 额 , 应 按 照 该 项 目 开 发 各 年 度 实 现 的 项 目销 售 收 入 占 整 个 项 目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 在 项 目 开 发 各 年 度 进 行 分摊 , 具 体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各 年 度 应 分 摊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土 地 增 值 税总 额 × ( 项 目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 整 个 项 目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 ( 二 ) 该 项目 开 发 各 年 度 应 分 摊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减 去 该 年 度 已 经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扣 除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后 , 余 额 属 于 当 年 应 补 充 扣 除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 企 业应 调 整 当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并 按 规 定 计 算 当 年 度 应 退 的 企 业 所 得税 税 款 ; 当 年 度 已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不 足 退 税 的 , 应 作 为 亏 损 向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并 调 整 以 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综 上 , 你 公 司 按 规 定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补 缴 税 款 , 如 果 当 年 企 业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没 有 出 现 亏 损 或 出 现 亏 损 且 有 后 续 开 发 项 目 的 , 应 在补 缴 的 当 期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如 果 补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导 致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算 清 缴 出 现 亏 损 , 且 没 有 后 续 开 发 项 目 的 , 可 以 按 照 2016 年 81 号 第二 条 的 规 定 , 在 项 目 开 发 各 年 度 进 行 分 摊 计 算 扣 除 土 地 增 值 税 , 形成 开 发 年 度 多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按 规 定 申 请 退 税 。20.宠 物 医 院 的 诊 疗 及 美 容 服 务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社 区 宠 物 医 院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请 问 宠 物

医 院 提 供 的 动 物 诊 疗 及 美 容 服 务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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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医 疗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医 学 检 查 、 诊 断 、治 疗 、 康 复 、 预 防 、 保 健 、 接 生 、 计 划 生 育 、 防 疫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以 及 与 这 些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 医 用 材 料 器 具 、 救 护 车 、 病 房 住 宿和 伙 食 的 业 务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财 税 [2016]36 号 文 件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十 ) 项 规 定 , 农 业 机 耕 、 排 灌 、 病 虫 害 防 治 、 植 物

保 护 、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 牲 畜 、 水 生 动 物 的 配种 和 疾 病 防 治 免 征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动 物 疾 病 预 防 、 诊 断 、 治 疗 和 动 物 绝 育 手 术 等 动 物诊 疗 服 务 , 属 于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 财 税[2016]36 号 附 件 3) 第 一 条 第 十 项 所 称 “ 家 禽 、 牲 畜 、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和 疾 病 防 治 ” 。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销 售 动 物 食 品 和 用 品 , 提 供 动 物 清 洁 、 美容 、 代 理 看 护 等 服 务 ,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 是

指 依 照 《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 公 布 ,农 业 部 令 2016 年 第 3 号 、 2017 年 第 8 号 修 改 ) 规 定 , 取 得 动 物 诊 疗许 可 证 , 并 在 规 定 的 诊 疗 活 动 范 围 内 开 展 动 物 诊 疗 活 动 的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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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税 [2016]36 号 文 件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 税 、 减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不 得 免 税 、 减 税 。综 上 , 你 单 位 提 供 的 动 物 诊 疗 服 务 属 于 免 征 增 值 税 范 围 , 动 物 美容 服 务 应 按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缴 纳 增 值 税 , 同 时 注 意 将 上 述 服 务 销 售 额分 别 核 算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不 得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21.文 化 创 意 设 计 服 务 能 否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所 得 税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内 资 企 业 , 准 备 在 陕 西 成 立 一 家 文 化 创 意 设 计 服 务

子 公 司 , 请 问 从 事 文 化 创 意 设 计 服 务 能 否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15%税 率 的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1]5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产业 企 业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上 述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是 指 以《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 且 其 主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以 上 的 企 业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称 西 部 地 区 包 括 重 庆 市 、 四 川 省 、 贵 州 省 、 云 南 省 、 西 藏 自 治 区 、 陕

西 省 、 甘 肃 省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 青 海 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 新 疆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5 号 )规 定 , 本 目 录 共 包 括 两 部 分 , 一 是 国 家 现 有 产 业 目 录 中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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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 西 部 地 区 新 增 鼓 励 类 产 业 。 国 家 现 有 产 业 目 录 中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包括 : (一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修 正 )》 (国 家 发 展 改革 委 令 2013 年 第 21 号 )中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 (二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目 录 (2011 年 修 订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商 务 部 令 2011 年 第 12 号 )中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 (三 )《 中 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优 势 产 业 目 录 (2013 年修 订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商 务 部 令 2013 年 第 1 号 )中 的 西 部 地 区 产业 。 以 上 目 录 如 修 订 , 按 新 修 订 版 本 执 行 。 ( 注 : 自 2019 年 7 月 30日 起 , (二 )和 (三 )按 照 《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 2019 年 版 ) 》 执 行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修 改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2011 年

本 )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1 号 ) 中 《 产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2011年 本 ) ( 修 正 ) 》 第 一 类 鼓 励 类 第 三 十 六项 教 育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服 务 业 中 第 7 目 为 文 化 创 意 设 计 服 务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准 备 设 立 的 子 公 司 位 于 西 部 地 区 , 从 事 的文 化 创 意 设 计 服 务 在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范 围 内 , 如 果 从 事文 化 创 意 设 计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以 上 , 则 可 以 享 受西 部 大 开 发 15%税 率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22.支 付 员 工 剧 本 使 用 费 如 何 适 用 个 税 税 目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影 视 制 作 公 司 , 向 在 我 公 司 任 职 的 编 剧 支 付 剧本 使 用 费 , 请 问 我 公 司 应 按 照 何 种 税 目 扣 缴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六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取 得 的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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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薪 金 、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所 得 。 第 ( 四 ) 项 规 定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提 供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取 得 的 所 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剧 本 使 用 费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2]52 号 ) 规 定 , 对 于 剧 本 作 者 从 电 影 、 电 视 剧 的 制 作 单位 取 得 的 剧 本 使 用 费 , 不 再 区 分 剧 本 的 使 用 方 是 否 为 其 任 职 单 位 ,统 一 按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项 目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个 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1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扣 缴 义 务人 向 居 民 个 人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时 ,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按 次 或 者 按月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减 除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收 入 额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四 千 元 的 , 减 除 费 用 按 八 百 元 计 算 ;每 次 收 入 四 千 元 以 上 的 , 减 除 费 用 按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计 算 。 特 许 权 使用 费 所 得 ,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预 扣 预 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计 算 应 预 扣 预 缴 税额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适 用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比 例 预 扣 率 。因 此 , 你 公 司 向 任 职 的 编 剧 支 付 剧 本 使 用 费 , 应 按 照 “ 特 许 权 使用 费 所 得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1 号 文 件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23.地 方 教 育 附 加 能 否 作 为 税 金 在 土 增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开 发 产 品 已 达 到 土 地 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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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完 工 清 算 条 件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增 值 额 时 , 地 方 教 育附 加 能 否 作 为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扣 除 ?答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38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计 算 增 值 额 的 扣 除 项 目 :(一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二 )开发 土 地 的 成 本 、 费 用 ; (三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成 本 、 费 用 , 或 者 旧 房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 (四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五 )财 政 部 规 定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1995]6 号 ) 第 七 条第 (五 )项 规 定 , 条 例 第 六 条 所 列 的 计 算 增 值 额 的 扣 除 项 目 中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是 指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税 、 印 花 税 。 因 转 让 房 地 产 交 纳 的 教 育 费 附 加 , 也 可 视 同 税 金 予 以 扣除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后 土 地 增 值 税 若 干 征 管 规 定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70 号 ) 第 三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营 改增 后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实 际 缴 纳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以 下 简 称 “ 城 建税 ” ) 、 教 育 费 附 加 , 凡 能 够 按 清 算 项 目 准 确 计 算 的 , 允 许 据 实 扣 除 。凡 不 能 按 清 算 项 目 准 确 计 算 的 , 则 按 该 清 算 项 目 预 缴 增 值 税 时 实 际 缴 纳的 城 建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扣 除 。 其 他 转 让 房 地 产 行 为 的 城 建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扣 除 比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19 年 10 月 12366 咨 询 热 点 难 点问 题 集 》 对 于 第 9 问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转 让 房 产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扣除 项 目 是 否 包 括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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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38 号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财 法 字 [1995]6 号 ) 和 《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省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转 发 关 于 印 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例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 闽 财 税 政 [1995]16 号 ) 有 关 规 定 精 神 , 地 方教 育 附 加 可 以 作 为 转 让 环 节 缴 纳 的 税 金 扣 除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增 值 额 时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可 以 作 为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扣 除 。

24.金 融 企 业 取 得 的 还 贷 房 产 是 否 缴 纳 房 产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一 家 金 融 企 业 , 2019 年 12 月 因 某 企 业 无 法按 期 偿 还 贷 款 , 我 公 司 依 法 取 得 其 用 于 抵 押 贷 款 的 房 产 , 该 房 产 在 拍卖 出 售 前 将 处 于 闲 置 状 态 。 请 问 这 种 情 况 我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房 产税 ? 答 : 《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发 [1986]9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房产 税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缴 纳 。 产 权 属 于 全 民 所 有 的 , 由 经 营 管 理 的 单 位 缴纳 。 产 权 出 典 的 , 由 承 典 人 缴 纳 。 产 权 所 有 人 、 承 典 人 不 在 房 产 所 在地 的 , 或 者 产 权 未 确 定 及 租 典 纠 纷 未 解 决 的 , 由 房 产 代 管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缴 纳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明 确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若 干 税 收 政策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10 号 ) 第六 条 规 定 , 金 融 单 位 对 债 务 人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而 依 法 取 得 的 房 地 产 ,在 处 置 前 , 金 融 单 位 为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人 , 其 中 由 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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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自 用 或 出 租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房 地 产 , 应 按 规 定 征 收 房 产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若 闲 置 未 用 , 闲 置 期 间 , 暂 免 征 收 房 产 税 和 城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因 债 务 人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而 依 法 取 得 的 房 产 , 在闲 置 未 用 期 间 可 暂 免 缴 纳 房 产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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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收 到 2019 年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能 否 免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新 能 源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 按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销 售 数 量 取得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 2019 年 销 售 对 应 的 财 政 补 贴 于 2020 年 才 能 收 到 ,请 问 我 公 司 2020 年 收 到 属 于 2019 年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值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七 条 规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增 值 税 。 本 公 告 实 施 前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继 续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3 年第 3 号 ) 执 行 ; 已 经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 可 以 按 现 行 红 字 发 票 管 理 规定 ,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将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减 。 第八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至 第 七 条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2020 年 1 月 8 日 发 布 的 《 关 于 财政 补 贴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问 题 即 问 即 答 》 对 于 第 1 问 “ 某 新 能 源 汽 车 企 业2020 年 才 收 到 2019 年 销 售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 请 问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吗 ? ” 答 复 如 下 ,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入 , 是 指 纳 税 人 202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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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 不 动 产 ,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 纳 税 人 2020 年 1 月 1 日 后 收 到 2019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销 售 新 能 源 汽 车 对 应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属 于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的 公 告 》 ( 2019 年 45 号 公 告 )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 本 公 告 实 施 前 , 纳 税人 取 得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 情 形 , 应 继 续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财政 补 贴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3 年 第 3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无需 缴 纳 增 值 税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于 2020 年 收 到 2019 年 度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无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

26. 未 取 得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发 放 的 抽 奖 礼 品 个 税 如 何 申 报问 : 我 商 场 2020 年 1 月 举 行 新 年 抽 奖 活 动 , 随 机 抽 选 20 名 现 场顾 客 赠 送 礼 品 , 但 发 放 礼 品 时 未 收 集 获 奖 者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 请 问 我 公司 该 如 何 为 获 奖 者 申 报 扣 缴 个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收 入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所 得 项 目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74 号 ) 第 三 条 规定 , 企 业 在 业 务 宣 传 、 广 告 等 活 动 中 , 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品 ( 包 括 网 络 红 包 , 下 同 ) , 以 及 企 业 在 年 会 、 座 谈 会 、 庆 典 以 及 其他 活 动 中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 收 入 ,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企 业 赠 送 的 具 有 价 格 折 扣或 折 让 性 质 的 消 费 券 、 代 金 券 、 抵 用 券 、 优 惠 券 等 礼 品 除 外 。 前 款 所 称礼 品 收 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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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促 销 展 业 赠 送 礼 品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1〕 50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计 算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促 销 展 业 赠 送 礼 品 有 关 个 人 所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1〕 50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赠 送 的 礼品 是 自 产 产 品 ( 服 务 ) 的 , 按 该 产 品 ( 服 务 ) 的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个人 的 应 税 所 得 ; 是 外 购 商 品 ( 服 务 ) 的 , 按 该 商 品 ( 服 务 ) 的 实 际 购置 价 格 确 定 个 人 的 应 税 所 得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自 然 人 税 收 管 理 系 统 ( ITS) ( 个 人 所 得 税部 分 ) — — 扣 缴 客 户 端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 “ 6.1.1 收 入 及 减 除 填 写 偶 然 所

得 申 报 表 ” 填 列 说 明 规 定 , 偶 然 所 得 项 目 包 含 “ 省 级 、 部 级 、 军 级 奖金 ” 、 “ 外 国 组 织 和 国 际 组 织 奖 金 ” 、 “ 见 义 勇 为 奖 金 ” 、 “ 举 报 、 协 查 违 法犯 罪 奖 金 ” 、 “ 社 会 福 利 募 捐 奖 金 、 体 彩 奖 金 ” 、 “ 有 奖 发 票 奖 金 ” 、 “ 其他 偶 然 所 得 ”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 若 需 汇 总 申 报 , 要 先 到税 务 大 厅 通 过 【 扣 缴 汇 总 申 报 设 置 】 模 块 , 按 所 得 项 目 开 通 汇 总 申 报 ,如 图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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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择 “ 汇 总 申 报 ” 时 , 姓 名 、 证 照 号 码 和 证 照 类 型 都 为 空 , 不 可修 改 。综 上 , 你 公 司 新 年 抽 奖 赠 送 礼 品 未 取 得 获 奖 者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 可选 择 汇 总 申 报 方 式 为 获 奖 者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不 需 要 填 写 个 人 身 份 信息 , 但 需 注 意 选 择 此 申 报 方 式 , 应 先 到 税 务 大 厅 通 过 【 扣 缴 汇 总 申 报设 置 】 模 块 开 通 汇 总 申 报 。27. 进 项 转 出 是 否 影 响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的 计 算问 : 我 单 位 是 2018 年 成 立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先 进 制 造 业 企 业 , 按 月

申 报 增 值 税 , 请 问 我 单 位 2020年 1 月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时 , 2019年 12 月 发 生 的 一 笔 进 项 转 出 是 否 影 响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退 税 进 项 构 成 比例 的 计 算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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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4 号 ) 第 一 条 规定 ,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 起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纳 税人 , 可 以 自 2019 年 7 月 及 以 后 纳 税 申 报 期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1.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大 于 零 ; 2.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或 者B 级 ; 3.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发 生 骗 取 留 抵 退 税 、 出 口 退 税 或 虚 开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情 形 ; 4.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处罚 两 次 及 以 上 ; 5.自 2019年 4月 1日 起 未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退 )政 策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 2019 年 3 月31 日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第 四 条 规 定 ,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纳

税 人 当 期 允 许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允 许 退 还 的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 为 2019年 4 月 至 申 请 退 税 前 一 税 款 所 属 期 内 已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含 税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解 缴 税 款 完 税凭 证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占 同 期 全 部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比 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三 条 规定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2019 年 第 39 号 ) 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19 年 第 84 号 ) 的 规 定 ,在 计 算 允 许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的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时 , 纳 税 人 在 2019年 4 月 至 申 请 退 税 前 一 税 款 所 属 期 内 按 规 定 转 出 的 进 项 税 额 , 无 需 从已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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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缴 款 书 、 解 缴 税 款 完 税 凭 证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中 扣 减 。综 上 , 你 单 位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为 2019 年4 月 至 12 月 已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解 缴 税 款 完 税 凭 证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占 同 期全 部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比 重 , 期 间 按 规 定 转 出 的 进 项 税 额 在 计 算 比 例 时无 需 考 虑 。28.获 利 两 年 后 符 合 软 件 企 业 条 件 如 何 享 “ 两 免 三 减 半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软 件 企 业 , 2017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首 次 为 正 数 ,

2017 年 和 2018 年 我 公 司 都 不 符 合 软 件 企 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 两 免 三 减半 ” 优 惠 政 策 的 条 件 , 2019 年 度 才 符 合 条 件 。 请 问 我 公 司 2019 年 应如 何 享 受 “ 两 免 三 减 半 ”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2]27 号 ) 第 三 条 规定 , 我 国 境 内 新 办 的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 经 认定 后 ,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 第 一 年 至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并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软 件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2016]49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软 件 、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应 从 企 业 的 获 利 年度 起 计 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期 。 如 获 利 年 度 不 符 合 优 惠 条 件 的 , 应 自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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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符 合 软 件 、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条 件 的 年 度 起 , 在 其 优 惠 期 的 剩 余 年 限 内享 受 相 应 的 减 免 税 优 惠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发 布 的 《 企 业 所得 税 实 务 操 作 政 策 指 引 》 附 件 《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务 操 作 政 策 指 引 ( 第 一期 ) 》 第 二 条 第 ( 四 ) 项 第 2 问 “ 如 果 企 业 2017 年 度 已 经 获 利 , 但是 2018 年 度 起 才 符 合 软 件 企 业 条 件 , 如 何 享 受 软 件 企 业 优 惠 ? ” 的解 答 进 一 步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关 于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49 号 )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 软 件 、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应 从 企

业 的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期 。 如 获 利 年 度 不 符 合 优 惠 条 件的 , 应 自 首 次 符 合 软 件 、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条 件 的 年 度 起 , 在 其 优 惠 期 的 剩余 年 限 内 享 受 相 应 的 减 免 税 优 惠 。 ” 因 此 , 如 果 企 业 2017 年 已 经获 利 , 但 是 2018 年 才 符 合 软 件 企 业 条 件 , 需 要 在 剩 余 期 限 内 享 受 优惠 , 也 就 是 从 2018 年 起 享 受 “ 一 免 三 减 半 ” 的 优 惠 。因 此 , 你 公 司 自 2017 年 开 始 获 利 , 但 是 2019 年 才 符 合 软 件 企业 条 件 , 需 要 在 剩 余 期 限 内 享 受 优 惠 , 即 从 2019 年 起 享 受 “ 三 减 半 ”优 惠 , 在 2019 年 至 2021 年 期 间 , 每 年 按 照 25%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29.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说 明 有 哪 些问 : 我 公 司 是 四 川 的 企 业 , 由 于 资 金 困 难 向 甲 公 司 借 款 , 双 方 约定 借 款 期 限 三 年 , 利 息 每 年 12 月 20 日 支 付 , 年 利 率 为 12%, 甲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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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合 同 约 定 收 款 时 间 向 我 公 司 开 具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支 付 的利 息 ,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时 提 供 的 “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情 况 说 明 ” 包 括 哪 些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规 定 ,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 一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 二 ) 非 金 融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根 据 《 实 施 条 例 》 第 三 十 八 条规 定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 鉴 于 目 前 我国 对 金 融 企 业 利 率 要 求 的 具 体 情 况 , 企 业 在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首 次 支 付 利息 并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时 , 应 提 供 “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说明 ” , 以 证 明 其 利 息 支 出 的 合 理 性 。 “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况 说 明 ” 中 , 应 包 括 在 签 订 该 借 款 合 同 当 时 , 本 省 任 何 一 家 金 融 企 业提 供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 该 金 融 企 业 应 为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可 以 从 事 贷 款 业 务 的 企 业 , 包 括 银 行 、 财 务 公 司 、 信 托 公 司 等 金融 机 构 。 “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 是 指 在 贷 款 期 限 、 贷 款 金 额 、 贷 款 担 保以 及 企 业 信 誉 等 条 件 基 本 相 同 下 , 金 融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的 利 率 。 既 可 以是 金 融 企 业 公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平 均 利 率 , 也 可 以 是 金 融 企 业 对 某 些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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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提 供 的 实 际 贷 款 利 率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答 复 省 十 二 届 政 协 二 次 会 议第 0475 号 提 案 的 函 》 中 明 确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对 准 予 税 前扣 除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之 间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做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的 标 准 限 制 ,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非 金 融 企 业之 间 的 贷 款 , 目 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较 少 , 实 践 中 也 较 难 控 制 和 规范 , 为 维 护 国 家 金 融 秩 序 ,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 做 出 如 上 限 制 。 随 着 我 国 利率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深 入 , 逐 步 形 成 了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 利 率 为 基础 , 各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贷 款 对 象 的 资 质 、 信 誉 等 条 件 , 自 主 决 定 实 际 执 行

利 率 的 管 理 体 制 , 在 这 种 差 别 化 的 利 率 体 制 下 , 公 开 市 场 上 很 难 找 到 一个 统 一 的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 为 确 保 企 业 利 息 支 出 能 够 得 到 准确 及 时 扣 除 , 也 为 维 护 企 业 最 大 利 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4号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说 明 ” , 以 证 明 利息 支 出 的 合 理 性 ,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努 力 寻 找 本 省 范 围 内 更 多 的 样 本 , 选 择最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最 高 利 率 作 为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 从 而 实 现 最 多 的 税 前扣 除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的 “ 情 况 说 明 ” 并 不 必 然 是 金 融 机 构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也 可 以 是 企 业 通 过 公开 渠 道 获 取 的 信 息 或 私 下 收 集 的 材 料 ,

包 括 网 页 截 图 、 金 融 机 构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贷 款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非 正 式 材 料 。 根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在 首 次 支 付 利 息 并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时 , 提 供的 “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说 明 ” , 既 可 以 是 金 融 机 构 或其 他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也 可 以 是 企 业 通 过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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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 道 获 取 的 信 息 或 私 下 收 集 的 材 料 , 包 括 网 页 截 图 、 金 融 机 构 对 其 他企 业 的 贷 款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非 正 式 材 料 。30.跨 年 度 大 病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在 个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某 员 工 2019 年 11 月 因 病 住 院 , 2020 年 1 月 出 院 并取 得 医 疗 费 结 算 单 , 累 计 发 生 医 保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支 出 扣 除 医 保 报销 后 60000 元 。 请 问 该 员 工 2019 年 度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能 否 全 额 扣 除 大 病 医 疗 费 用 60000 元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国 发 [2018]41 号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纳 税 人 发生 的 与 基 本 医 保 相 关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 扣 除 医 保 报 销 后 个 人 负 担 ( 指医 保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自 付 部 分 ) 累 计 超 过 15000 元 的 部 分 , 由 纳 税 人 在办 理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在 80000 元 限 额 内 据 实 扣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9 年 1 月 19 日 发 布 的 《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除 200 问 》 对 第 42 个 问 题 “ 大 病 医 疗 支 出 中 , 纳 税 人 年 末 住 院 , 第 二年 年 初 出 院 , 这 种 跨 年 度 的 医 疗 费 用 , 如 何 计 算 扣 除 额 ? 是 分 两 个 年 度分 别 扣 除 吗 ?” 的 解 答 明 确 , 纳 税 人 年 末 住 院 , 第 二 年 年 初 出 院 , 一 般是 在 出 院 时 才 进 行 医 疗 费 用 的 结 算 。 纳 税 人 申 报 享 受 大 病 医 疗 扣 除 , 以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单 上 的 结 算 时 间 为 准 , 因 此 该 医 疗 支 出 属 于 是 第 二 年 的 医疗 费 用 , 到 2019 年 结 束 时 , 如 果 达 到 大 病 医 疗 扣 除 的 “ 起付 线 ” , 可 以 在 2020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享 受 扣 除 。你 公 司 该 员 工 取 得 的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单 上 的 结 算 时 间 为 20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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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应 在 2020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对 扣 除 医 保 报 销 后 个 人负 担 累 计 超 过 15000 元 的 部 分 , 在 80000 元 限 额 内 据 实 扣 除 , 假 如 该员 工 2020 年 度 不 再 发 生 其 他 医 疗 支 出 , 应 税 前 扣 除 金 额 为60000-15000=45000( 元 ) 。31.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如 何 在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一 高 管 2019 年 工 资 总 额 100 万 元 , 无 其 他 所 得 项 目 ,该 高 管 2019 年 9 月 购 买 15 万 元 的 多 媒 体 设 备 , 通 过 市 教 委 捐 给 了 家乡 的 小 学 , 取 得 教 委 开 具 的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 我 公 司 在 捐 赠 当 月

个 税 预 扣 预 缴 申 报 时 未 扣 除 该 笔 捐 赠 , 请 问 能 否 在 该 高 管 年 度 综 合 所得 汇 算 清 缴 时 扣 除 这 笔 捐 赠 支 出 ?答 : 新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六 条 第 ( 六 ) 项 第 三 款 规 定 , 个 人 将其 所 得 对 教 育 、 扶 贫 、 济 困 等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进 行 捐 赠 , 捐 赠 额 未 超 过纳 税 人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部 分 , 可 以 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额 中 扣 除 ;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实 行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 从其 规 定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教 育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04〕39 号 ) 第 一 条 第 8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通 过 中 国 境 内 非 营 利 的 社 会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向 教 育 事 业 的 捐 赠 ,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全 额 扣除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个 人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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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家 机 关 , 向 教 育 、 扶 贫 、 济 困 等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的 捐 赠 ( 以 下 简 称 公 益 捐赠 ) ,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可 以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在 计 算 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第 二 条 第 ( 三 ) 款 规 定 , 个 人 捐 赠 除 股 权 、 房 产 以外 的 其 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 按 照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公 益 捐 赠支 出 金 额 。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的 , 可以 选 择 在 预 扣 预 缴 时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也 可 以 选 择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综 上 , 该 高 管 通 过 市 教 委 向 小 学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在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个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 你 公 司 虽 未 在 其 捐 赠 当 月 预 扣 预 缴 个 税 时 申 报 扣除 , 在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时 仍 可 扣 除 此 项 支 出 。32.董 事 费 税 前 扣 除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发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一 家 企 业 , 2019 年 12 月 一 次 性 支 付 外 聘 独立 董 事 的 年 度 董 事 费 23 万 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支 付 的 董 事 费 是 否 必 须 取得 发 票 才 能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第 28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 境 内 发 生的 支 出 项 目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对 方 为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增 值 税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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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人 , 其 支 出 以 发 票 ( 包 括 按 照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 作 为 税前 扣 除 凭 证 ; 对 方 为 依 法 无 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单 位 或 者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营 业 务 的 个 人 , 其 支 出 以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或 者 收 款 凭 证 及 内 部 凭证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收 款 凭 证 应 载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个 人 姓 名 及 身份 证 号 、 支 出 项 目 、 收 款 金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现代 服 务 ,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商 务 辅助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咨 询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信 息 、 建 议 、 策 划 、 顾 问等 服 务 的 活 动 。 包 括 金 融 、 软 件 、 技 术 、 财 务 、 税 收 、 法 律 、 内 部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 流 程 管 理 、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在 2017 版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答疑 ( 三 ) 中 第 5 问 “ 公 司 实 际 支 付 给 外 聘 的 董 事 、 监 事 劳 务 报 酬 可 否税 前 扣 除 ? ” , 解 答 中 明 确 企 业 实 际 支 付 给 外 聘 的 董 事 、 监 事 的 劳 务 报酬 , 应 凭 发 票 在 税 前 扣 除 。

综 上 , 该 独 立 董 事 提 供 的 服 务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 因 此 你公 司 必 须 取 得 发 票 才 能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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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购 入 危 险 废 弃 物 焚 烧 炉 能 否 享 受 所 得 税 税 额 抵 免问 : 我 公 司 是 专 门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的 企 业 , 2019 年 购 入 危 险废 弃 物 焚 烧 炉 并 已 经 投 入 使 用 , 请 问 我 公 司 购 入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焚 烧 炉能 否 享 受 投 资 额 按 一 定 比 例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优 惠 政 策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企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 可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行 税 额 抵 免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一 百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所 称 税 额 抵 免 , 是 指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和 《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额 的 10%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以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 享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企 业 , 应 当 实 际 购 置 并 自 身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专 用 设 备 ; 企 业购 置 上 述 专 用 设 备 在 5 年 内 转 让 、 出 租 的 , 应 当 停 止 享 受 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节 水 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17 年 版 )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7]7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企 业 购 置并 实 际 使 用 节 能 节 水 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抵 免 优 惠政 策 的 适 用 目 录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统 一 按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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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优 惠 目 录 ( 2017 年 版 ) 》 ( 附 件 1) 和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 录 ( 2017 年 版 ) 》 ( 附 件 2) 执 行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条 件 , 是 指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17 年 版 ) 》 和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2017年 版 ) 》 所 规 定 的 设 备 类 别 、 设 备 名 称 、 性 能 参 数 、 应 用 领 域 和 执 行标 准 。 财 税 [2017]71 号 文 件 附 件 2《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目 录 ( 2017 年 版 ) 》 列 明 :

综 上 , 你 公 司 购 入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焚 烧 炉 , 如 符 合 财 税 [2017]71号 文 件 附 件 2《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2017 年 版 ) 》规 定 的 条 件 , 该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10%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所 得 税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34. 保 洁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加 计 15%抵 减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省 一 家 从 事 保 洁 服 务 的 企 业 , 一 般 纳 税 人 , 请问 我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加 计 15%抵 减 的 优 惠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增 值 税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2019 年 10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许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5%,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2017 年 版 )序 号 设 备 类 别 设 备 名 称 性 能 参 数 应 用 领 域17 固 体 废 物处 置 设 备 危 险 废 弃物 焚 烧 炉 处 理 量 ≥ 20t/d; 焚 烧 温 度 : 一 般 危 险废 物 ≥ 1100℃ , 持 久 性 有 , 机 污 染 物 废物 ≥ 1200℃ , 医 疗 废 物 ≥ 850℃ ; 烟 气停 留 时 间 > 2s; 残 渣 热 灼 减 率 ≤ 5%。 医 疗 、 工 业 领域 危 险 废 物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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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所 称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生 活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 销 售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为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活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是 指 主 要 为 满 足 居 民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市 容 市 政 管 理 、 家 政 、 婚 庆 、 养 老 、 殡 葬 、 照 料 和 护理 、 救 助 救 济 、 美 容 美 发 、 按 摩 、 桑 拿 、 氧 吧 、 足 疗 、 沐 浴 、 洗 染 、 摄影 扩 印 等 服 务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福 建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12366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集 ( 2016 年 6 月 ) 第21 问 “ 保 洁 服 务 , 垃 圾 清 运 服 务 属 于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还 是 其 他 生 活 服务 ? ” 回 复 如 下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 … … 5.居 民 日 常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

是 指 主 要 为 满 足 居 民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 包 括 市容 市 政 管 理 、 家 政 、 婚 庆 、 养 老 、 殡 葬 、 照 料 和 护 理 、 救 助 救 济 、 美 容美 发 、 按 摩 、 桑 拿 、 氧 吧 、 足 疗 、 沐 浴 、 洗 染 、 摄 影 扩 印 等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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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务 。 … … ” 因 此 , 如 果 企 业 提 供 的 保 洁 服 务 、 垃 圾 清 运 服 务 是 为 了满 足 居 民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 就 属 于 居 民 日 常 服务 , 否 则 归 入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综 上 , 你 公 司 提 供 保 洁 服 务 无 论 是 属 于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还 是 其 他 生活 服 务 均 属 于 生 活 服 务 , 若 你 公 司 提 供 保 洁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 就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加 计 15%抵 减 的 优 惠 政 策 。

35. 食 堂 职 工 工 资 能 否 作 为 计 提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基 数问 : 我 单 位 内 设 职 工 食 堂 , 请 问 食 堂 员 工 工 资 能 否 作 为 计 算 职 工福 利 费 的 基 数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三 十 四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前 款 所 称 工 资薪 金 ,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所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补 贴 、 年 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出 。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3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实 施 条 例 》 第 四 十 条 所 称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 ,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规 定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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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薪 金 总 和 , 不 包 括 企 业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工 会 经 费 以及 养 老 保 险 费 、 医 疗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 费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属 于 国 有 性 质 的 企 业 , 其 工 资 薪 金 , 不得 超 过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的 限 定 数 额 ; 超 过 部 分 , 不 得 计 入 企 业 工 资薪 金 总 额 , 也 不 得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国 税 函 [2009]3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 《 实 施 条 例 》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企业 职 工 福 利 费 , 包 括 尚 未 实 行 分 离 办 社 会 职 能 的 企 业 , 其 内 设 福 利 部 门所 发 生 的 设 备 、 设 施 和 人 员 费 用 , 包 括 职 工 食 堂 、 职 工 浴 室 、 理 发 室 、医 务 所 、 托 儿 所 、 疗 养 院 等 集 体 福 利 部 门 的 设 备 、 设 施 及 维 修 保 养 费 用

和 福 利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 社 会 保 险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 劳 务 费等 。 据 上 , 计 算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不 包 括 福 利 费 , 你 单 位 内设 职 工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属 于 福 利 费 范 围 , 所 以 不 作 为 计 算 职工 福 利 费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基 数 。36.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如 何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服 装 生 产 企 业 , 受 客 户 委 托 加 工 一 批 服 装 , 合同 约 定 我 方 提 供 原 材 料 并 收 取 加 工 费 , 请 问 该 合 同 该 如 何 缴 纳 印 花

税 ?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书 立 、 领 受 本 条 例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都 是 印 花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第 二 条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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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一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 产租 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 同性 质 的 凭 证 ; ( 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 三 ) 营 业 账 簿 ; ( 四 ) 权 利 、 许 可证 照 ; ( 五 )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后 附《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中 列 示 : 购 销 合 同 包 括 供 应 、 预 购 、 采 购 、 购 销 、结 合 及 协 作 、 调 剂 、 补 偿 、 易 货 等 合 同 , 立 合 同 人 按 购 销 金 额 0.3‰ 贴 花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包 括 加 工 、 定 做 、 修 缮 、 修 理 、 印 刷 、 广 告 、 测 绘 、 测试 等 合 同 , 立 合 同 人 按 加 工 或 承 揽 收 入 0.5‰ 贴 花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税 字 〔 1998〕 第 225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同 一 凭 证 , 因 载 有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经 济 事 项 而 适 用 不 同 税目 税 率 , 如 分 别 记 载 金 额 的 , 应 分 别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相 加 后 按 合 计 税额 贴 花 ; 如 未 分 别 记 载 金 额 的 , 按 税 率 高 的 计 税 贴 花 。《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规 定 》( 国 税 地 字 〔 1988〕25 号 ) 第 一 问 “ 对 由 受 托 方 提 供 原 材 料 的 加 工 、 定 作 合 同 , 如 何 贴花 ? ” 解 答 如 下 , 由 受 托 方 提 供 原 材 料 的 加 工 、 定 作 合 同 , 凡 在 合 同中 分 别 记 载 加 工 费 金 额 与 原 材 料 金 额 的 , 应 分 别 按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 、 “ 购销 合 同 ” 计 税 , 两 项 税 额 相 加 数 , 即 为 合 同 应 贴 印 花 ; 合 同 中 不 划 分 加工 费 金 额 与 原 材 料 金 额 的 , 应 按 全 部 金 额 , 依 照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 计 税

贴 花 。综 上 , 你 公 司 签 订 的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中 既 包 含 购 销 合 同 的 约 定 事 项 又包 含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 若 合 同 将 两 项 业 务 分 别 记 载 销 售 额 , 应按 适 用 税 目 税 率 分 别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相 加 后 按 合 计 税 额 贴 花 ; 如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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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别 记 载 销 售 额 , 从 高 税 率 计 税 贴 花 , 即 全 额 按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计 税 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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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月 份 增 值 税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如 何 确 定问 : 我 单 位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按 月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请 问 由于 疫 情 严 重 延 长 春 节 假 期 后 , 2020 年 2 月 份 法 定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的 截止 日 期 是 什 么 时 候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和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 第 二十 三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 日 、 3 日 、 5 日 、 10 日 、 15日 、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 不 能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 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 自 期 满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 日 、 3 日 、 5 日 、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1个 纳 税 期 的 ,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优 化 纳 税 缴 费 服 务 配 合 做 好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染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 ( 税 总 函 〔 2020〕 19 号 ) 第 二 条 明 确 ,根 据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延 长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 对 按 月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人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将 2020 年 2 月 份 的 法 定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延 长 至 2月 24 日 ; 湖 北 等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可 以 视 情 况 再 适 当 延 长 , 具 体 时 间 由 省

税 务 局 确 定 并 报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受 疫 情 影 响 ,在 2020 年 2 月 份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延 长 后 , 办 理 仍 有 困 难 的 , 还 可 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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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进 一 步 延 期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湖 北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延 长 2020 年 2 月 份 申 报 纳 税期 限 的 通 告 》 明 确 , 对 按 月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将 2020 年2 月 份 的 法 定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延 长 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 纳 税 人 受 疫 情影 响 , 在 2020 年 2 月 份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延 长 后 办 理 仍 有 困 难 的 , 还 可依 法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进 一 步 延 期 。综 上 , 全 国 范 围 内 2020 年 2 月 份 的 法 定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延 长 至 2月 24 日 ; 湖 北 省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延 长 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 在 2020 年2 月 份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延 长 后 办 理 仍 有 困 难 的 , 还 可 依 法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进 一 步 延 期 。38. 发 放 给 员 工 疫 情 防 护 用 品 是 否 扣 缴 个 税问 : 目 前 全 国 抗 击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的 形 势 严 峻 , 我 公 司 为 疫 情防 控 , 紧 急 购 买 防 病 毒 口 罩 、 消 毒 液 等 防 护 用 品 发 给 员 工 工 作 期 间 使用 , 请 问 我 公 司 发 放 的 疫 情 防 护 用 品 是 否 需 要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新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各项 个 人 所 得 ,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二 、 个 体 工 商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三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

四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五 、 稿 酬 所 得 ;六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七 、 利 息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八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九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十 、 偶 然所 得 ;十 一 、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八 条 第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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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规 定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关 的 其 他 所 得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单 位 发 给 个 人 用 于 预 防 新 型 冠 状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的 药 品 、 医 疗 用 品 和 防 护 用 品 等 实 物 ( 不 包 括 现 金 ) , 不计 入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据 上 , 你 公 司 购 买 防 病 毒 口 罩 、 消 毒 液 等 防 护 用 品 发 放 给 员 工 在

工 作 期 间 使 用 , 不 计 入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无 需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39. 疫 情 期 间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物 流 企 业 , 请 问 在 全 国 抗 击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的 肺 炎 的 情 况 下 , 同 城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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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所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4目 第 ( 7) 点 规 定 , 收 派 服 务 , 是 指 接 受 寄 件 人 委 托 , 在 承 诺 的 时 限内 完 成 函 件 和 包 裹 的 收 件 、 分 拣 、 派 送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收 件 服 务 , 是指 从 寄 件 人 收 取 函 件 和 包 裹 , 并 运 送 到 服 务 提 供 方 同 城 的 集 散 中 心 的 业务 活 动 。 分 拣 服 务 , 是 指 服 务 提 供 方 在 其 集 散 中 心 对 函 件 和 包 裹 进 行 归类 、 分 发 的 业 务 活 动 。 派 送 服 务 , 是 指 服 务 提 供 方 从 其 集 散 中 心 将 函 件和 包 裹 送 达 同 城 的 收 件 人 的 业 务 活 动 。因 此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你 公 司 从 事 同 城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40. 支 付 个 人 董 事 费 如 何 扣 缴 个 税问 : 我 公 司 支 付 给 个 人 董 事 的 董 事 费 如 何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1994〕 89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个 人 由 于 担 任 董 事职 务 所 取 得 的 董 事 费 收 入 , 属 于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性 质 , 按 照 劳 务 报 酬 所得 项 目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2009〕 121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印 发 〈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1994〕89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董 事 费 按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项 目 征 税 方 法 , 仅 适 用于 个 人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且 不 在 公 司 任 职 、 受 雇 的 情 形 。 第 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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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二 ) 项 规 定 , 个 人 在 公 司 ( 包 括 关 联 公 司 ) 任 职 、 受 雇 , 同 时 兼任 董 事 、 监 事 的 , 应 将 董 事 费 、 监 事 费 与 个 人 工 资 收 入 合 并 , 统 一 按 工资 、 薪 金 所 得 项 目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支 付 个 人 的 董 事 费 , 如 果 个 人 不 在 公 司 任 职 按 劳 务报 酬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如 果 个 人 在 公 司 任 职 按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扣缴 个 人 所 得 税 。41. 疫 情 期 间 提 供 班 车 服 务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提 供 县 城 到 市 区 的 固 定 线 路 , 固 定 时 间 一 天 两 趟 的 班

车 服 务 , 请 问 2020 年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疫 情 期 间 是 否 可 以 免 征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项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1 点 规 定 ,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包 括轮 客 渡 、 公 交 客 运 、 地 铁 、 城 市 轻 轨 、 出 租 车 、 长 途 客 运 、 班 车 。 班 车 ,是 指 按 固 定 路 线 、 固 定 时 间 运 营 并 在 固 定 站 点 停 靠 的 运 送 旅 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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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路 运 输 服 务 。综 上 , 你 公 司 提 供 的 班 车 运 输 服 务 属 于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自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可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 优 惠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情 况 待 后 续 政 策 明 确 。42. 通 过 合 并 取 得 股 票 是 否 享 受 差 别 化 股 息 红 利 个 税 政 策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 2019 年 5 月 份 吸 收 合 并 了一 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并 向 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作 为 合 并对 价 。 请 问 该 股 东 持 有 我 公 司 股 票 是 否 享 受 差 别 化 股 息 红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7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个 人 持 有 挂 牌 公 司 的 股票 , 持 股 期 限 超 过 1 年 的 , 对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个人 持 有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票 , 持 股 期 限 在 1 个 月 以 内 ( 含 1 个 月 ) 的 , 其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全 额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持 股 期 限 在 1 个 月 以 上 至 1 年( 含 1 年 ) 的 , 其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暂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上 述所 得 统 一 适 用 20%的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五 条 第 ( 九 ) 项 规 定 ,

本 公 告 所 称 个 人 持 有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票 包 括 挂 牌 公 司 合 并 , 个 人 持 有 的被 合 并 公 司 股 票 转 换 的 合 并 后 公 司 股 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19 年 9 月 3 日 对 “ 我 是 某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 2019 年 3 月 被 一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吸 收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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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 该 公 司 支 付 对 价 是 新 三 板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 我 的 股 票 来 源 不 是从 公 开 市 场 取 得 的 , 那 么 我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差 别 化 的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个 人 所得 税 政 策 。 ” 的 解 答 进 一 步 明 确 : “ 您 所 说 的 情 况 属 于 : 挂 牌 公 司 合 并 ,个 人 持 有 的 被 合 并 公 司 股 票 转 换 的 合 并 后 公 司 股 票 ,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享受 差 别 化 的 股 息 红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因 此 , 该 股 东 通 过 挂 牌 公 司 合 并 , 以 合 并 对 价 方 式 取 得 合 并 后 公司 股 票 , 享 受 差 别 化 股 息 红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

43. 扣 减 退 货 后 销 售 额 未 超 10 万 元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广 东 省 一 家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按 月 申 报 增 值 税 , 2020年 1 月 对 外 销 售 收 入 12 万 元 , 全 部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同 时 发 生 2019 年的 销 售 退 货 3 万 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1 月 份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的 免 税 优 惠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有 关 征 管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小 规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10 万 元 , 但扣 除 本 期 发 生 的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额 后 未 超 过 10 万 元 的 , 其 销 售 货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免 征 增 值 税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广 东 省 税 务 局 对 12366热 点 问 答 “ 按 月 纳 税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上 月 发 生 的 销 售 在 本 月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 本 月 实 际 销 售额 超 10 万 元 , 如 何 确 定 本 月 销 售 额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征 优 惠 ? ” 答 复如 下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 因 销 售 退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销 售 额 , 应 当 从 当 期 销 售 额 中 扣 减 。 因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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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销 售 退 回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应 以 本 期 实 际 销 售 额 扣 减 销 售 退 回 相应 的 销 售 额 , 确 定 是 否 适 用 10 万 元 以 下 免 税 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1 月 因 销 售 退 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销 售 额 , 应 从 当期 销 售 额 中 扣 减 , 即 1 月 销 售 额 为 9( 12-3) 万 元 ,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10 万 元 ,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44. 养 殖 蜜 蜂 能 否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从 事 蜜 蜂 养 殖 业 务 , 请 问 我 公 司 从 事 的 该 项 业 务 能 否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答 : 新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一 )项 规 定 , 企 业 从 事 农 、 林 、 牧 、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可 以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得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八 十 六 条 规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从 事 农 、 林 、 牧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 可 以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是 指 : ( 一 ) 企 业 从 事下 列 项 目 的 所 得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1.蔬 菜 、 谷 物 、 薯 类 、 油 料 、 豆类 、 棉 花 、 麻 类 、 糖 料 、 水 果 、 坚 果 的 种 植 ; 2.农 作 物 新 品 种 的 选 育 ;3.中 药 材 的 种 植 ; 4.林 木 的 培 育 和 种 植 ; 5.牲 畜 、 家 禽 的 饲 养 ; 6.林

产 品 的 采 集 ; 7.灌 溉 、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 兽 医 、 农 技 推 广 、 农 机 作 业 和 维修 等 农 、 林 、 牧 、 渔 服 务 业 项 目 ; 8.远 洋 捕 捞 。 ( 二 ) 企 业 从 事 下 列项 目 的 所 得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1.花 卉 、 茶 以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 和 香料 作 物 的 种 植 ; 2.海 水 养 殖 、 内 陆 养 殖 。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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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禁 止 发 展 的 项 目 , 不 得 享 受 本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8 号 ) 第 四 条 第 ( 四 ) 项规 定 , “ 牲 畜 、 家 禽 的 饲 养 ” 以 外 的 生 物 养 殖 项 目 , 按 “ 海 水 养 殖 、 内陆 养 殖 ” 项 目 处 理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释 义 及 适 用 指 南 》 明 确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实 施 条 例 》 第 八 十 六 条 在 具 体 细 化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的 农 、 林 、 牧 、 渔 业 项 目 时 , 主 要 依 据 的 是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GB/T4754-2002) 的 规 定 。 牲 畜 的 饲 养 包 括 猪 、 牛 、 羊 、 马 、 驴 、

骡 、 骆 驼 等 主 要 牲 畜 , 也 包 括 在 饲 养 牲 畜 的 同 一 牧 场 进 行 的 鲜 奶 、 奶 酪等 乳 品 的 加 工 , 在 农 ( 牧 ) 场 或 农 户 家 庭 中 对 牲 畜 副 产 品 的 简 单 加 工 ,如 毛 、 皮 、 鬃 等 的 简 单 加 工 。 家 禽 的 饲 养 包 括 鸡 、 鸭 、 鹅 、 驼 鸟 、 鹌 鹑 等禽 类 的 孵 化 和 饲 养 , 但 是 不 包 括 鸟 类 的 饲 养 和 其 它 珍 禽 如 山 鸡 、 孔 雀 等的 饲 养 。综 上 , 你 公 司 养 殖 蜜 蜂 可 按 “ 海 水 养 殖 、 内 陆 养 殖 ” 享 受 减 半 征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

45. 房 开 企 业 预 收 房 款 开 具 不 征 税 发 票 是 否 需 要 冲 红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厦 门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预 收 房 款 时 开 具 不征 税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请 问 在 交 房 后 开 具 了 正 式 发 票 给 客 户 , 原 来的 不 征 税 发 票 是 否 需 要 向 客 户 收 回 并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试 点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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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53 号 ) 第 九 条 第 ( 十 一 ) 项 规 定 , 增 加 6“ 未 发 生 销 售 行 为 的 不 征 税 项 目 ” , 用 于 纳 税 人 收 取 款 项 但 未 发 生 销售 货 物 、 应 税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 的 情 形 。 “ 未 发 生 销 售行 为 的 不 征 税 项 目 ” 下 设 601 “ 预 付 卡 销 售 和 充 值 ” 、 602“ 销 售 自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预 收 款 ” 、 603 “ 已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未 开 票 补 开票 ” 。 使 用 “ 未 发 生 销 售 行 为 的 不 征 税 项 目 ” 编 码 , 发 票 税 率 栏 应 填写 “ 不 征 税 ”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福 建 厦 门 国 税 发 布 的 《 12366 营 改 增 热 点 问 题 ( 十 四 ) 》 第 三 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房 地 产 项 目 取 得 预 收 款 , 开 具 税 率 栏

为 不 征 税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若 后 续 再 收 到 余 款 如 何 开 具 发 票 ? ” 解 答中 明 确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53 号 第 九 条 第 ( 十 一 )项 的 规 定 , 升 级 后 的 《 商 品 和 服 务 税 收 分 类 与 编 码 (试 行 )》 中 的 分 类 编码 增 加 6“ 未 发 生 销 售 行 为 的 不 征 税 项 目 ” , 其 中 下 设 有 602“ 销 售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预 收 款 ” 。 上 述 情 况 中 , 企 业 收 到 预 收 款 ,已 开 具 税 率 栏 为 “ 不 征 税 ”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后 续 收 到 余 款 , 应 将 原开 具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收 回 红 冲 , 再 开 具 全 额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或 者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所 以 , 你 公 司 预 收 房 款 开 具 不 征 税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后 期 开 具

适 用 税 率 的 全 额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或 者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前 需 要 先 对 原开 具 的 不 征 税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冲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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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一 份 合 同 多 次 支 付 境 外 服 务 费 是 否 需 要 每 次 提 交 合 同问 : 我 公 司 向 美 国 公 司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 双 方 约 定 分 3 次 支 付 ,每 次 支 付 金 额 均 超 过 5 万 美 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每 次 支 付 服 务 费 时 是 否都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合 同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支 付 税 务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告2013 年 第 40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境 内 机 构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单笔 支 付 等 值 5 万 美 元 以 上 ( 不 含 等 值 5 万 美 元 ) 的 包 括 运 输 、 旅 游 、通 信 、 建 筑 安 装 及 劳 务 承 包 、 保 险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服 务 、

专 有 权 利 使 用 和 特 许 、 体 育 文 化 和 娱 乐 服 务 、 其 他 商 业 服 务 、 政 府 服 务等 服 务 贸 易 收 入 的 外 汇 资 金 , 除 本 公 告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均 应向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进 行 税 务 备 案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仅 为 地 税 机 关 的 ,应 向 所 在 地 同 级 国 税 机 关 备 案 。40 号 公 告 第 二 条 规 定 , 境 内 机 构 和 个 人 (以 下 称 备 案 人 )在 办 理 对外 支 付 税 务 备 案 时 ,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协 议 ) 或相 关 交 易 凭 证 复 印 件 (外 文 文 本 应 同 时 附 送 中 文 译 本 ), 并 填 报 《 服 务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备 案 表 》 。 同 一 笔 合 同 需 要 多 次 对 外 支 付 的 ,备 案 人 须 在 每 次 付 汇 前 办 理 税 务 备 案 手 续 , 但 只 需 在 首 次 付 汇 备 案 时

提 交 合 同 (协 议 )或 相 关 交 易 凭 证 复 印 件 。因 此 , 你 公 司 向 美 国 公 司 支 付 的 同 一 份 合 同 中 注 明 的 多 笔 技 术 服务 费 , 须 在 每 次 付 汇 前 办 理 税 务 备 案 手 续 , 但 只 需 在 首 次 付 汇 备 案 时提 交 合 同 (协 议 )或 相 关 交 易 凭 证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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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是 否 缴 纳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非 上 市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经 营 非 禁 止 外 商 投 资的 项 目 。 拟 以 2008 年 以 后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资 本 , 请 问 境 外 公 司 股东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如 无 需 缴 纳 该 怎 么 办 理 ?答 : 新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二 十 三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非 居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8〕 1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外 商 投 资 企业 形 成 的 累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 在 2008 年 以 后 分 配 给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 免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2008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新 增 利 润 分 配 给 外 国投 资 者 的 ,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务 部 关 于 扩大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配 利 润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适 用 范 围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8〕 10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境 外 投 资 者 从 中 国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分 配 的 利 润 , 用 于 境 内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策 的 适 用 范 围 , 由 外 商 投 资 鼓 励 类 项 目 扩 大 至 所 有 非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项 目 和 领 域 。 第 二 条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得 利 润 进 行 的 直 接 投 资 , 包 括 境外 投 资 者 以 分 得 利 润 进 行 的 增 资 、 新 建 、 股 权 收 购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行 为 ,但 不 包 括 新 增 、 转 增 、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符 合 条 件 的 战 略 投 资 除 外 )。第 三 条 规 定 , 境 外 投 资 者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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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税 收 管 理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并 如 实 向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提 供 其 符 合 政 策条 件 的 资 料 。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经 适 当 审 核 后 认 为 境 外 投 资 者 符 合 本 通 知 规定 的 , 可 暂 不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扣 缴 预 提 所 得 税 ,并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 第 六 规 定 , 境 外 投 资 者 通 过 股 权 转让 、 回 购 、 清 算 等 方 式 实 际 收 回 享 受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待 遇 的 直接 投 资 , 在 实 际 收 取 相 应 款 项 后 7 日 内 ,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税 务 部 门 申 报补 缴 递 延 的 税 款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配 利 润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53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境 外 投 资 者 按 照 《 通 知 》 第 三 条 规 定享 受 暂 不 征 税 政 策 时 , 应 当 填 写 《 非 居 民 企 业 递 延 缴 纳 预 提 所 得 税 信息 报 告 表 》 , 并 提 交 给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 境 外 投 资 者 按 照 《 通 知 》 第 六 条规 定 补 缴 税 款 时 , 应 当 填 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并 提 交 给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第 六 条 规 定 ,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已按 照 《 通 知 》 第 三 条 规 定 执 行 暂 不 征 税 政 策 的 , 应 在 实 际 支 付 利 润 之日 起 7 日 内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 一 ) 由 利 润 分 配 企 业填 写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 ( 二 ) 由 境 外 投资 者 提 交 并 经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补 填 信 息 后 的 《 非 居 民 企 业 递 延 缴 纳 预 提

所 得 税 信 息 报 告 表 》 。综 上 , 你 公 司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资 本 , 境 外 公 司 股 东 符 合 条 件 可以 享 受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 需 要 按 53 号 公 告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资料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 待 境 外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权 转 让 、 回 购 、 清 算 等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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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际 收 回 享 受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待 遇 的 直 接 投 资 时 , 按 规 定 补缴 预 提 所 得 税 。48. 回 购 自 建 商 品 房 再 销 售 是 否 缴 纳 房 产 税问 : 我 公 司 为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2019 年 11 月 因 特 殊 原 因 将 已销 售 出 去 的 商 品 房 又 购 回 , 作 为 本 企 业 的 库 存 商 品 再 对 外 整 体 销 售 , 请问 我 公 司 回 购 自 建 商 品 房 至 再 销 售 期 间 是 否 应 缴 纳 房 产 税 ?答 : 《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发 〔 1986〕 9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房 产 税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缴 纳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通知 》 ( 国 税 发 〔 2003〕 8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鉴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发 的 商 品 房 在 出 售 前 ,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而 言 是 一 种 产 品 , 因 此 , 对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建 造 的 商 品 房 , 在 售 出 前 , 不 征 收 房 产 税 ; 但 对 售 出前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已 使 用 或 出 租 、 出 借 的 商 品 房 应 按 规 定 征 收 房 产 税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购 置 存 量 房 , 自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 变 更 登 记手 续 ,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签 发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之 次 月 起 计 征 房 产 税 和 城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8〕 152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因 房 产 、 土 地 的实 物 或 权 利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而 依 法 终 止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义务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的 计 算 应 截 止 到 房 产 、 土 地 的 实 物 或 权 利 状 态 发 生变 化 的 当 月 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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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先 回 购 已 销 售 自 建 商 品 房 , 并 不 满 足 89 号 公 告 售出 前 的 条 件 , 故 应 按 规 定 在 回 购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缴 纳 房 产税 直 至 再 次 销 售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当 月 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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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免 费 为 医 护 人 员 提 供 餐 饮 是 否 视 同 销 售 及 进 项 抵 扣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一 家 餐 饮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为 共 同 抗 击 新 型 冠 状 病毒 我 公 司 每 天 制 作 工 作 餐 无 偿 给 防 疫 一 线 的 医 护 人 员 食 用 , 请 问 是 否 需 要 缴纳 增 值 税 ? 购 买 食 材 取 得 的 进 项 能 否 抵 扣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一 条 规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 第 十 四 条 规定 ,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对 象 的 除 外 。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者 不 动 产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 三 ) 财 政 部 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不 动 产 。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 不 动 产 。 纳 税 人 的 交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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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设 计 服 务 和建 筑 服 务 。 ( 五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设 计 服务 和 建 筑 服 务 。 纳 税 人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修 缮 、 装 饰 不 动 产 , 均 属 于 不 动产 在 建 工 程 。 ( 六 ) 购 进 的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七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2020 年 02 月 11 日 发 布 的 《 安 徽 税 务 抗 疫税 收 业 务 即 问 即 答 》 第 1 问 “ 我 是 一 家 餐 饮 公 司 , 由 于 春 节 期 间 发 生 疫 情 ,没 有 开 业 , 但 依 然 组 织 人 员 制 作 餐 食 , 无 偿 送 给 了 防 疫 一 线 医 生 护 士 食 用 ,增 值 税 上 怎 么 处 理 ?” 解 答 中 明 确 , 您 公 司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服 务 , 不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不 征 收 增 值税 。 如 果 您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 您 采 购 原 材 料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仍 可 以 抵 扣 。综 上 , 你 公 司 制 作 工 作 餐 无 偿 给 防 疫 医 护 人 员 食 用 属 于 无 偿 提 供 餐 饮 服务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 无 需 视 同 销 售 缴 纳 增 值 税 , 也 不 属 于 进 项 不 得 抵 扣 的 情形 , 你 公 司 采 购 原 材 料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抵 扣 。50. 防 控 解 除 后 再 勾 选 用 于 免 税 项 目 的 专 票 能 否 抵 扣 进 项问 : 我 公 司 是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一 般 纳 税 人 , 疫 情 期 间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策 , 由 于 目 前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取 消 了 认 证 抵 扣 期 限 , 请 问 若 疫 情 防 控 解 除 后

恢 复 征 收 增 值 税 , 我 公 司 能 否 将 疫 情 期 间 取 得 用 于 免 税 项 目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再 勾 选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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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照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执 行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定 ,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用 于 免 征 增值 税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 征 管 问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纳 税 人 取 得 2017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取 消 认 证 确 认 、 稽 核 比 对 、 申 报 抵 扣 的 期 限 。 纳 税 人 在 进 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通 过 本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对 上 述 扣 税 凭 证 信 息 进 行 用 途 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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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由 于 免 税 项 目 购 进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允 许 抵 扣 , 所 以 疫 情 防 控 解 除 恢复 征 收 增 值 税 , 你 公 司 勾 选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如 果 用 途 是 用 于 免 税 项 目 也 不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51. 疫 情 期 间 已 开 具 专 票 无 法 红 冲 能 否 先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酒 店 , 2020 年 1 月 为 客 户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并 开 具 了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 因 为 疫 情 暂 时 无 法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先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如 何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自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一 条 第 ( 七 ) 项 明 确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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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按 照 8 号 公 告 和 9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纳 税 人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已 经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而 未 及 时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2020 年 2 月 14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开 展 的 “ 税 收 优 惠 硬 举 措 , 助 力 防 疫 阻击 战 ” 主 题 在 线 访 谈 活 动 中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副 司 长 林 枫 对“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度 假 酒 店 , 提 供 住 宿 餐 饮 服 务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号 ) 的 规 定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 但 我 公 司 已 开 具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不 能及 时 红 冲 , 应 如 何 申 报 ? ” 的 问 题 答 复 如 下 : 若 你 公 司 在 2 月 份 未 能 及 时 开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 4 号 )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你 公 司 在 办 理 2020 年 2 月 属 期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可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附 列 资 料 ( 一 ) 》 征 税 项 目 “ 未 开 具 发 票 ” 相 关 栏 次 , 填 报 冲 减 1 月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对 应 的 负 数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免 税 栏 次 和 《 增 值 税 减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对 应 栏 次 , 填 报 免 税 销 售 额 等 项 目 。 在 后 期 补 开 增 值 税 红 字 发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后 , 进 行 对 应 属 期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红 字 发 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普 通 发 票 免 税 销 售 额 和 免 税 额 不 应 重 复 计 入 。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综 上 , 你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并 已 经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无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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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冲 红 也 可 以 先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一 ) 》 征税 项 目 “ 未 开 具 发 票 ” 相 关 栏 次 , 填 报 冲 减 1 月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对 应 的 负 数 销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免 税 栏 次 和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对 应 栏 次 , 填 报 免 税 销 售 额 等 项 目 。 之 后 再 按 规 定 开 具 对 应 的 红 字 发 票 , 开 具期 限 为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 月 内 。52.低 价 提 供 集 中 隔 离 服 务 是 否 属 于 “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一 家 连 锁 酒 店 , 2020年 2 月 根 据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安 排 ,为 返 乡 的 武 汉 人 员 提 供 集 中 隔 离 服 务 , 且 住 宿 费 远 低 于 酒 店 日 常 价 格 , 请 问

这 是 否 属 于 增 值 税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 我 公 司 在 计 算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时 是 否 需 要调 整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一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价 格 明 显偏 低 或 者 偏 高 且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 或 者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所 列 行 为而 无 销 售 额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销 售 额 : ( 一 ) 按 照 纳 税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 ( 二 ) 按 照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 三 )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 1+成 本 利 润 率 )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是 指 以 谋 取 税 收 利 益 为 主 要 目 的 , 通 过 人 为 安 排 , 减 少 、 免 除 、 推 迟 缴 纳 增 值税 税 款 , 或 者 增 加 退 还 增 值 税 税 款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在 “ 安 徽 税 务 抗 疫 税 收 业 务 即 问 即 答 ” 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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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 我 酒 店 按 照 政 府 安 排 为 武 汉 人 员 提 供 集 中 隔 离 服 务 , 收 取 住 宿 费 远 低 于 酒店 日 常 价 格 , 请 问 计 提 销 项 时 要 不 要 作 调 整 ? ” , 解 答 中 明 确 “ 特 殊 时 期 政 府 安排 和 指 导 的 价 格 理 应 不 属 于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情 形 , 可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金 额 计 提 销项 税 额 。 同 时 , 如 果 您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 符 合 条 件 的 还 可 以 享 受 按 照 当 期 可 抵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5%抵 减 应 纳 税 额 的 政 策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以 下 简 称 8 号 公 告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执 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 以 下 简 称 36 号 文 件 )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因 此 , 你 公 司 提 供 的 住 宿 服 务 , 属 于 36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生 活 服 务 范 围 , 可根 据 8 号 公 告 选 择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但 对 应 进 项 税 额 不 能 抵 扣 ; 若 你 公

司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放 弃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 对 应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抵 扣 , 且 低 价 为返 乡 的 武 汉 人 员 提 供 集 中 隔 离 服 务 , 不 属 于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情 形 , 无 需 调 整 , 可按 照 实 际 收 到 金 额 计 提 销 项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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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疫 情 期 间 直 接 向 医 院 捐 赠 货 物 能 否 免 交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生 产 医 疗 用 品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企 业 , 为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将 自 产 的 医 疗 用 品 直 接 捐 赠 给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医 院 , 请 问 我 公 司 捐 赠 的 医 疗 用 品 能 否 免 交 增 值 税 ? 如 果 可 以 免 交 增 值 税 是否 需 要 向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三 条 规定 ,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织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或 者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 无 偿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税 人 按 照 8 号 公 告 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 9 号 )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税 、 消 费 税 优 惠 的 , 可 自 主 进 行 免 税 申 报 , 无 需 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时 , 应 当 填 写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相 应 栏 次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自 产 的 应 对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医 疗 用 品 免 交 增 值 税 , 可 自 主 进 行 免 税 申报 , 填 写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相 应 栏 次 , 无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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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54.重 点 保 障 物 资 企 业 享 受 留 抵 退 税 是 否 考 虑 进 项 比 例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检 测 试 剂 盒 生 产 企 业 , 已 被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 确 定 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享 受 生 产 企 业 留抵 退 税 政 策 的 时 候 , 是 否 需 考 虑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疫 情 防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按 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 2019 年 12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末 留 抵 税 额 。 本 公 告 第 一 第 、 第 二 条 所 称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确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2 月 10 日 发 布 的 《 支 持 新 型 冠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优 惠 政 策 即 问 即 答 ( 第 一 期 ) 》 第三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检 测 试 剂 盒 生 产 企 业 , 已 被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确 定 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2019 年 我 们 办 理 留 抵 退 税 时 , 需要 计 算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确 定 退 税 额 。 请 问 , 享 受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业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的 时 候 , 也 需 要 计 算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不 需 要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办 理增 量 留 抵 退 税 的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可 全 额 退 还 其 2020 年 1 月1 日 以 后 形 成 的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不 需 要 计 算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 这 一 政 策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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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的 期 限 是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因 此 , 你 公 司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享 受 生 产 企 业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时 , 可 申请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无 需 考 虑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55.购 入 单 价 高 于 500 万 元 疫 情 防 控 设 备 能 否 一 次 性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在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购 入 一 台 价 值 630 万 元 的 设 备 生 产 防 护 用 品 , 请 问 我 公 司购 入 的 该 生 产 设 备 能 否 一 次 性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管 理和 纳 税 申 报 方 面 如 何 操 作 ?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疫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为 扩 大 产 能 新 购 置 的 相 关 设 备 , 允 许 一 次 性 计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疫 情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按 照 8 号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 适 用 一 次 性 企 业 所 得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 在 优 惠 政 策 管 理 等 方 面 参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设 备 器具 扣 除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8 年 第 46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企 业 在 纳 税 申 报 时 将 相 关 情 况 填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固 定 资 产 一 次 性扣 除 ” 行 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 第 二 条 第 ( 十 二 ) 问 对 于 “ 企 业 根 据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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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 享 受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应 当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 ” 答 复 如 下 , 考 虑 到 此 次 出 台 的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生 产 企 业 为 扩 大 产 能 新 购 置 的 相 关 设 备 一 次 性 扣 除 政 策 与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500 万 元 的 设 备 、 器 具 一 次 性 扣 除 政 策 的 优 惠 方 式 一 致 , 为 便 于 纳 税 人 准 确 理解 、 享 受 政 策 , 降 低 纳 税 人 享 受 优 惠 的 成 本 , 《 公 告 》 明 确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为 扩 大 产 能 新 购 置 的 相 关 设 备 一 次 性 扣 除 政 策 参 照 单 位 价 值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设 备 、 器 具 一 次 性 扣 除 政 策 的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使 两 者 的 管理 要 求 保 持 一 致 , 具 体 为 : 一 是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2018 年 第 23 号 )的 规 定 ,

采 取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的 办 理 方 式 ; 二 是 主 要 留存 备 查 资 料 包 括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购 进 时 点 的 资 料 、 固 定 资 产 记 账 凭 证 、 核 算 有关 资 产 税 务 处 理 与 会 计 处 理 差 异 的 台 账 三 类 资 料 。 企 业 享 受 扩 大 产 能 新 购 置的 相 关 设 备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 月 (季 )度 预 缴 申 报 时 应 在 《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扣 除 )优 惠 明 细 表 》 ( A201020) 第4 行 “ 二 、 固 定 资 产 一 次 性 扣 除 ” 填 报 相 关 情 况 ;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应 在 《 资产 折 旧 、 摊 销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 A105080) 第 10 行 “ ( 三 ) 固 定 资 产 一次 性 扣 除 ” 填 报 相 关 情 况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购 入 单 位 价 值 630 万 元 的 用 于 生 产 防 护 用 品 的 设

备 , 可 以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具 体 政 策 享 受 、资 料 备 案 以 及 纳 税 申 报 参 照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设 备 、 器 具 一 次 性 扣除 政 策 的 优 惠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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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票 的 发 票 联 、 抵 扣 联 如 何 抵 扣 进 项 税问 :我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1 月 采 购 员 将 当 月 购 买 商 品 取得 的 一 张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全 部 丢 失 , 这 张 专 用 发 票 尚 未 认 证 ,请 问 我 公 司 应 如 何 处 理 方 能 抵 扣 此 笔 进 项 税 额 ? 是 否 需 要 销 售 方 主 管 税 务 机关 出 具 《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化 增 值 税 发 票 领 用 和 使 用 程 序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9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 如 果 丢 失 前 已 认 证 相 符 的 , 购 买 方 可 凭 销 售 方 提供 的 相 应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及 销 售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 或 《 丢 失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附 件 1、 2, 以 下 统 称 《 证 明 单 》 ),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 如果 丢 失 前 未 认 证 的 , 购 买 方 凭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进 行认 证 , 认 证 相 符 的 可 凭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及 销 售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单 》 ,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和 《 证 明 单 》留 存 备 查 。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 如 果 丢 失 前 已 认 证 相 符 的 , 可使 用 专 用 发 票 发 票 联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查 ; 如 果 丢 失 前 未 认 证 的 , 可 使 用 专 用 发 票 发票 联 认 证 , 专 用 发 票 发 票 联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查 。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发票 联 , 可 将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1 月 8 日 发 布 的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综合 服 务 平 台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同 时 丢 失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和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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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联 , 可 凭 加 盖 销 售 方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相 应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 作 为 增 值 税 进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 退 税 凭 证 或 记 账 凭 证 。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或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 可 凭 相 应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复 印 件 , 作 为 增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或 退 税 凭 证 ;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 可 凭 相 应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复 印 件 , 作 为 记 账 凭证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化 增 值 税发 票 领 用 和 使 用 程 序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4 年 第 19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31 号 修 改 ) 第 三 条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 关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 第 五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及 机 动 车 销 售统 一 发 票 后 , 税 务 或 财 务 管 理 流 程 有 何 优 化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减 证 便 民 、 优 化 服 务 的 部 署 要 求 , 税 务 部 门 不 断 提 升 “ 信 息 管 税 ” 能 力 和 水 平 ,已 经 实 现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及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报 税 信 息 的 共 享 共 用 。 纳 税 人丢 失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 抵 扣 联 后 , 已 无 需 前 往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 , 可 凭 相 应 发 票 的 其 他 基 本 联 次 复 印 件 ,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额 的 抵 扣 凭 证 、 退 税 凭 证 或 记 账 凭 证 。综 上 , 你 公 司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 抵 扣 联 后 , 无 需 前 往 税 务机 关 申 请 开 具 《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 , 可 凭 加 盖 销 售 方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相 应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57.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抵 扣 期 限 如 何 确 定问 : 受 疫 情 影 响 我 公 司 延 后 了 上 班 时 间 , 但 有 几 张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即 将超 过 360 天 的 认 证 抵 扣 期 限 , 请 问 该 如 何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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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营 改 增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11 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 增 值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2017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机 动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应 自 开 具 之 日 起 360 日 内 认 证 或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选 择 确 认平 台 进 行 确 认 , 并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额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 征 管 问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纳 税 人 取 得 2017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取 消 认 证 确 认 、 稽 核 比 对 、 申 报 抵 扣 的 期 限 。 纳 税 人 在 进 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时 , 应 当 通 过 本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对 上 述 扣 税 凭 证 信 息 进 行 用 途 确 认 。 第 八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起 施 行 。综 上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取 消 取 得 2017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认 证 抵 扣 期 限 , 你 公 司 可 待 2020 年 3 月 1 日 后 通 过 增 值 税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对 上 述 发 票 进 行 确 认 。

58.赡 养 老 人 的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何 时 停 止问 : 我 单 位 一 员 工 已 申 报 赡 养 老 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年 度 中 间 老 人 去 世 了 ,请 问 该 员 工 享 受 赡 养 老 人 的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何 时 停 止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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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下 称 综 合 所得 ) ,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的综 合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操 作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享 受 子 女 教育 、 继 续 教 育 、 大 病 医 疗 、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或 者 住 房 租 金 、 赡 养 老 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的 ,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享 受 符 合 规 定 的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的计 算 时 间 分 别 为 : ( 六 ) 赡 养 老 人 为 被 赡 养 人 年 满 60 周 岁 的 当 月 至 赡 养 义 务

终 止 的 年 末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单 位 员 工 家 中 年 满 60 岁 以 上 的 老 人 年 中 去 世 , 个 税 赡养 老 人 的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的 停 止 时 间 是 老 人 去 世 的 当 年 年 末 。59. 租 赁 车 位 永 久 使 用 权 如 何 适 用 增 值 税 税 目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2020 年 2 月 与 客 户 签 订 车 位 长期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客 户 拥 有 车 位 的 永 久 使 用 权 。 请 问 我 公 司 此 行 为 应 按 照 “ 不 动产 租 赁 ” 还 是 “ 销 售 不 动 产 ”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附 《 销 售 服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三 条 规 定 , 销 售 不 动 产 , 是 指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有 权的 业 务 活 动 。 不 动 产 ,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 起 性 质 、 形 状 改 变 的 财产 , 包 括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等 。 建 筑 物 , 包 括 住 宅 、 商 业 营 业 用 房 、 办 公 楼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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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供 居 住 、 工 作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的 建 造 物 。 构 筑 物 , 包 括 道 路 、 桥 梁 、 隧道 、 水 坝 等 建 造 物 。 转 让 建 筑 物 有 限 产 权 或 者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 转 让 在 建 的 建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所 有 权 的 , 以 及 在 转 让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时 一 并 转 让 其 所 占土 地 的 使 用 权 的 , 按 照 销 售 不 动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19 年 11月 《 12366 咨 询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集 》第 9 问 “ 长 期 租 赁 车 位 , 承 租 方 拥 有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 应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 三 、 销 售 不 动 产 , 销 售 不 动 产 ,

是 指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不 动 产 ,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起 性 质 、 形 状 改 变 的 财 产 , 包 括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等 。 … … 转 让 建 筑 物 有 限 产 权 或者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 转 让 在 建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所 有 权 的 , 以 及 在 转 让 建 筑 物 或者 构 筑 物 时 一 并 转 让 其 所 占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的 , 按 照 销 售 不 动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 ” 因此 , 长 期 租 赁 车 位 , 承 租 方 拥 有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 应 按 照 销 售 不 动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转 让 车 位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应 按 照 “ 销 售 不 动 产 ” 缴 纳 增值 税 。

60.自 然 人 受 赠 房 屋 个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如 何 确 定问 : 我 公 司 2020 年 2 月 与 自 然 人 王 某 签 订 房 屋 赠 与 合 同 , 赠 与 合 同 标 明的 房 屋 价 值 是 根 据 同 类 房 屋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的 。 请 问 该 自 然 人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个人 所 得 税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如 何 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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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收 入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项目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74 号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房 屋 产 权 所 有 人 将 房 屋 产 权 无 偿 赠 与 他 人 的 , 受 赠 人 因 无 偿 受 赠 房 屋 取 得 的 受赠 收 入 ,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二 款 规 定 , 前 款 所 称 受赠 收 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无 偿 受 赠 房 屋 有 关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78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计 算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无 偿 受 赠 房 屋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 税 [2009]78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对 受 赠 人 无 偿 受 赠 房 屋 计 征 个 人 所得 税 时 ,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房 地 产 赠 与 合 同 上 标 明 的 赠 与 房 屋 价 值 减 除 赠 与

过 程 中 受 赠 人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余 额 。 赠 与 合 同 标 明 的 房 屋 价 值 明 显 低 于市 场 价 格 或 房 地 产 赠 与 合 同 未 标 明 赠 与 房 屋 价 值 的 , 税 务 机 关 可 依 据 受 赠 房屋 的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或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方 式 确 定 受 赠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因 此 , 王 某 无 偿 受 赠 房 屋 应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应 纳 税所 得 额 为 房 屋 赠 与 合 同 上 标 明 的 赠 与 房 屋 价 值 减 除 赠 与 过 程 中 受 赠 人 ( 即 王 某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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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住 宿 服 务 能 否 选 择 部 分 免 征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酒 店 业 , 2020 年 1 月 份 提 供 的 住 宿 服 务 部 分 已经 开 具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这 部 分 专 用 发 票 很 难 再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了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选 择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部 分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部 分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为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生 活 服 务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适 用 免 税 规 定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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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8 号 公 告 和 9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税 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 开具 普 通 发 票 。 纳 税 人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已 经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按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而 未 及 时 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 免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1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 月 24 日 发 布 的 《 防 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五 期 ) 》 第 13 问 “ 如 符 合 财 政 部 税 务 总局 2020 年 第 8 号 公 告 、 第 9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但 在 文 件下 发 前 , 纳 税 人 已 经 就 相 关 业 务 开 具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其 中 部 分 难 以追 回 作 废 或 者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 请 问 能 否 选 择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部 分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部 分 仍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按 照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项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 4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适 用 8 号 公 告 和 9号 公 告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纳 税 人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已 经 开 具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而 未 及 时 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 免 征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月 内 完 成 开 具 。 在 8 号 、 9 号 公 告 发 布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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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发 生 相 关 应 税 行 为 , 可 适 用 8 号 、 9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 但 纳 税 人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且 无 法 按 上 述 规 定 开 具 对 应红 字 发 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的 , 其 对 应 的 收 入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余 收 入 仍 可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 公 告 下 发 之 后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8 号 、 9 号公 告 等 规 定 适 用 征 免 税 政 策 并 开 具 和 使 用 发 票 。综 上 , 由 于 8 号 公 告 的 发 布 日 期 是 2020 年 2 月 6 日 , 你 公 司 2020年 1 月 份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无 法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的 , 可 以 对 开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对 应 的 收 入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余 收 入 享 受 免 税政 策 。

62.直 接 向 医 院 捐 赠 现 金 能 否 税 前 扣 除问 : 疫 情 期 间 , 我 公 司 直 接 向 武 汉 一 家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捐 赠 了 20 万 现 金 , 请 问 该 笔 捐 赠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可 以 扣 除 吗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在 计 算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三 年 内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九 条 所 称 公 益 性 捐 赠 ,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用 于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慈 善 活 动 、 公 益 事业 的 捐 赠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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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现 金和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个 人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综 上 , 企 业 如 果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门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现 金 和 物 品 或 直 接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但 如 果 直 接 向 承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现 金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 不 允 许 在 企 业所 得 税 前 扣 除 。63.自 产 抗 疫 物 资 对 外 捐 赠 如 何 进 行 所 得 税 纳 税 调 整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口 罩 生 产 企 业 , 疫 情 期 间 将 自 产 的 防 疫 口 罩 ( 成本 80 万 元 、 市 场 售 价 100 万 元 ) 直 接 捐 赠 给 武 汉 市 金 银 潭 医 院 , 并取 得 该 医 院 开 具 的 捐 赠 物 资 接 收 函 。 会 计 处 理 计 入 “ 营 业 外 支 出 ” 科目 , 同 时 进 项 税 转 出 7 万 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进 行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如

何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第 二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用 于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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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全 额 扣 除 。 捐 赠 人 凭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开 具 的 捐 赠 接 收 函 办 理税 前 扣 除 事 宜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规定 ,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偿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 应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处 置 资 产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 2008〕 828 号 ) 第 二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企 业 将 资 产 用 于 对 外捐 赠 , 因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已 发 生 改 变 而 不 属 于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 应 按 规 定视 同 销 售 确 定 收 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企 业 处 置 资 产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 2008〕 828 号 ) 第二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按 照 被 移 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销 售 收 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54 号 ) 附 件 《 A105010<视 同 销 售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特 定 业 务 纳 税 调整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 对 第 7 行 “ ( 六 )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填 报 发 生 将 货 物 、 财 产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或 赞 助 , 会 计 处 理 不 确 认 销 售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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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 而 税 收 规 定 确 认 为 应 税 收 入 的 金 额 。 第 1 列 “ 税 收 金 额 ” 填 报 税收 确 认 的 应 税 收 入 金 额 ; 第 2 列 “ 纳 税 调 整 金 额 ” 等 于 第 1 列 “ 税 收金 额 ” 。 第 17行 “ ( 六 )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 : 填 报 发 生 将 货物 、 财 产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或 赞 助 , 会 计 处 理 不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 税 收 规 定 确认 为 应 税 收 入 时 , 其 对 应 的 应 予 以 税 前 扣 除 的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金 额 。 第1 列 “ 税 收 金 额 ” 填 报 予 以 扣 除 的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金 额 ; 将 第 1 列 税收 金 额 以 负 数 形 式 填 报 第 2 列 “ 纳 税 调 整 金 额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有 关 问 题 的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1 号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中 的 《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 A105000) 、 《 捐 赠 支 出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A105070) 表 单 和 填 报 说 明 进 行 修 订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适 用 于2019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 附 件 《 A105000 纳 税 调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2019版 ) 及 填 报 说 明 》 对 第 30行 “ ( 十 七 ) 其 他 ”明 确 , 填 报 其 他 因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收 规 定 有 差 异 需 纳 税 调 整 的 扣 除 类 项 目金 额 , 企 业 将 货 物 、 资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广 告 等 用 途 时 , 进 行 视 同 销售 纳 税 调 整 后 , 对 应 支 出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收 规 定 有 差 异 需 纳 税 调 整 的 金额 填 报 在 本 行 。 若 第 1 列 ≥ 第 2 列 , 第 3 列 “ 调 增 金 额 ”

填 报 第 1-2 列 金 额 。 若 第 1 列 < 第 2 列 , 第 4 列 “ 调 减 金 额 ” 填 报 第1-2列 金 额 的 绝 对 值 。 《 A105070 捐 赠 支 出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2019版 ) 及 填 报 说 明 》 对 第 2 行 “ 全 额 扣 除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明 确 , 填报 纳 税 人 发 生 的 可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具 体 如 下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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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列 “ 账 载 金 额 ” : 填 报 纳 税 人 本 年 发 生 且 已 计 入 本 年 损 益 的 按 税收 规 定 可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捐 赠 支 出 金 额 。 ( 2) 第 4 列 “ 税 收 金 额 ” :等 于 第 1 列 “ 账 载 金 额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将 自 产 口 罩 对 外 捐 赠 在 2020 年 汇 算 清 缴时 涉 及 的 相 关 申 报 表 填 列 如 下 :A105010 视 同 销 售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特 定 业 务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行 次 项 目 税 收 金 额 纳 税 调 整 金 额1 2

7 ( 六 )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100 10017 ( 六 )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87 -87A105070 捐 赠 支 出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行次 项 目 账 载金 额 以 前 年 度 结转 可 扣 除 的捐 赠 额 按 税 收 规定 计 算 的扣 除 限 额 税 收金 额 纳 税调 增金 额 纳 税调 减金 额 可 结 转 以 后年 度 扣 除 的捐 赠 额1 2 3 4 5 6 72 二 、 全 额 扣 除的 公 益 性 捐 赠 87 87 A105000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2019 年 版 )行

次 项 目 账 载 金额 税 收 金额 调 增 金额 调 减 金额1 2 3 42 ( 一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填 写 A105010) 100 100 13 ( 一 )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 填 写 A105010) 87 8717 ( 五 ) 捐 赠 支 出 ( 填 写 A105070) 87 87 0 030 ( 十 七 ) 其 他 0 13 0 1364.疫 情 期 间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请 问 疫 情 期 间 我 公 司 提 供 物 业管 理 服 务 的 收 入 是 否 属 于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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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五 条 规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定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现 代 服 务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 识 性 服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包 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经 纪 代 理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总 部 管

理 、 投 资 与 资 产 管 理 、 市 场 管 理 、 物 业 管 理 、 日 常 综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业 务 活 动 。综 上 , 你 公 司 提 供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中 的 商 务 辅 助服 务 而 不 是 生 活 服 务 , 不 能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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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无 车 承 运 企 业 能 否 享 受 运 输 疫 情 物 资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网 络 运 输 平 台 , 从 事 无 车 承 运 业 务 , 疫 情 期 间调 配 运 力 运 输 紧 急 物 资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三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税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的 具 体 范 围 ,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确 定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定 ,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 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 水 路 运 输 服务 、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 按 照 交 通 运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2 月 10 日 发 布 的 《 支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优 惠 政 策 即 问 即答 ( 第 一 期 ) 》 第 六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网 络 平 台 道 路 货 运 经 营 企 业 , 通

过 互 联 网 平 台 从 事 无 车 承 运 业 务 。 疫 情 发 生 以 来 , 我 公 司 在 全 国 范 围 内紧 急 调 配 运 力 , 优 先 保 障 消 杀 用 品 等 急 需 防 护 物 资 运 输 , 分 批 将 医 用 酒精 、 84 消 毒 液 、 医 用 洗 手 液 等 发 往 湖 北 等 地 。 请 问 , 我 公 司 能 否 享 受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解 答 中 明 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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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规定 ,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无 运 输 工 具承 运 业 务 , 是 指 经 营 者 以 承 运 人 身 份 与 托 运 人 签 订 运 输 服 务 合 同 ,收 取 运 费 并 承 担 承 运 人 责 任 , 然 后 委 托 实 际 承 运 人 完 成 运 输 服 务 的 经 营活 动 。 你 公 司 提 供 的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 如 果 承 运 的 货 物 属 于 国 家 发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确 定 的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范 围 , 则相 应 取 得 的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收 入 , 可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综 上 , 你 公 司 的 无 车 承 运 业 务 , 如 果 承 运 的 货 物 属 于 国 家 发 展 改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确 定 的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范 围 , 取 得 的 这部 分 货 物 运 输 收 入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66.取 得 航 线 补 贴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是 一 家 航 空 公 司 , 某 市 政 府 为 促 进 当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 与 我公 司 协 商 在 当 地 开 辟 新 航 线 , 政 府 提 供 保 底 补 贴 , 该 航 线 若 盈 利 则 不予 补 贴 , 若 发 生 亏 损 , 亏 损 由 该 政 府 补 贴 但 上 限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请问 我 公 司 取 得 这 样 的 补 贴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七 条 规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资 产 、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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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互 动 交 流 平 台 2020 年 1 月 8 日 发 布 的 《 关 于 财 政补 贴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问 题 即 问 即 答 》 第 3 问 “ 为 鼓 励 航 空 公 司 在 本 地 区开 辟 航 线 , 某 市 政 府 与 航 空 公 司 商 定 ,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从 事 该 航 线 经 营业 务 的 年 销 售 额 达 到 1000 万 元 则 不 予 补 贴 , 如 果 年 销 售 额 未 达 到1000 万 元 , 则 按 实 际 年 销 售 额 与 1000 万 元 的 差 额 给 予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补贴 。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取 得 该 航 线 补 贴 ,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 ” 解 答 中 明确 , 本 例 中 航 空 公 司 取 得 补 贴 的 计 算 方 法 虽 与 其 销 售 收 入 有 关 , 但 实

质 上 是 市 政 府 为 弥 补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成 本 给 予 的 补 贴 , 且 不 影 响 航 空 公 司向 旅 客 提 供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的 价 格 ( 机 票 款 ) 和 数 量 ( 旅 客 人 数 ) , 不 属 于45 号 公 告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 的 补 贴 , 无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取 得 的 航 线 补 贴 不 属 于 与 销 售 服 务 的 收 入 或 数 量 直接 挂 钩 的 财 政 补 贴 , 无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67.2 月 纳 税 申 报 期 延 长 后 仍 不 能 如 期 申 报 是 否 会 受 罚问 : 我 们 是 一 家 河 北 的 餐 饮 企 业 , 增 值 税 按 月 申 报 , 2 月 份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延 长 到 2 月 28 日 , 但 我 公 司 如 果 仍 然 不 能 按 期 申 报 , 税 务机 关 会 不 会 对 我 们 公 司 进 行 处 罚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延 长 2020 年 2 月 份 纳 税 申 报 期 限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税 总 函 [2020]2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按 月 申 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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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 除 湖 北 省 外 ,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进 一 步 延 至 2 月 28日 ( 星 期 五 ) 。第 二 条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到 2 月 28 日 仍 无 法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或 延 期 申 报的 纳 税 人 , 可 在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后 , 补 办 延 期 申 报 手续 并 同 时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对 其 不 加 收 税 款 滞 纳 金 、 不 给予 行 政 处 罚 、 不 调 整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 不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 纳 税 人 应 对 其书 面 说 明 的 正 当 理 由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2 月 18 日 以 “ 抗 击 疫 情 同 聚 力 落 实 优 惠促 发 展 ” 为 主 题 的 在 线 访 谈 中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党 委 委 员 、 副 局 长 王 陆进 对 于 “ 税 务 总 局 再 次 延 长 了 2 月 的 申 报 期 限 ” 解 读 如 下 : 前 期 税 务

部 门 已 经 将 2 月 份 申 报 纳 税 期 延 长 至 2 月 24 日 。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疫 情 防控 工 作 和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 便 利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统 筹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事项 , 税 务 总 局 依 法 依 程 序 决 定 , 除 湖 北 省 外 ( 已 延 长 至 3月 6日 ) ,将 全 国 范 围 内 按 月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2 月 份 申 报 纳 税 期 限再 延 长 至 2 月 28 日 , 这 是 一 个 星 期 五 , 也 就 是 说 延 到 了 2 月 份 的 最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此 , 对 按 月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进 一 步 延 至 2 月 28日 , 受 疫 情 影 响 到 2 月 28 日 仍 无 法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或 延 期 申 报 的 纳 税人 , 可 在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后 , 补 办 延 期 申 报 手 续 并

同 时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不 加 收 税 款 滞 纳 金 、 不 给 予 行 政 处罚 、 不 调 整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 不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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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取 得 留 抵 退 税 款 后 能 否 重 新 选 择 适 用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软 件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自 主 开 发 软 件 产 品 并 销售 , 2019 年 6-11 月 产 生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符 合 先 进 制 造 业 留 抵 退 税 政策 , 并 且 已 经 取 得 留 抵 退 税 款 。 我 公 司 经 过 综 合 考 虑 , 认 为 享 受 软 件企 业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更 加 有 利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重 新 享 受 增 值 税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00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 按 17%税 率 ( 现 已 调 整 为 13%)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4 号 ) 第 一 条 规定 ,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 起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纳 税人 ,可 以 自 2019 年 7 月 及 以 后 纳 税 申 报 期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增量 留 抵 税 额 : 1.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大 于 零 ; 2.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或 者 B级 ; 3.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发 生 骗 取 留 抵 退 税 、 出 口 退 税 或 虚 开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情 形 ; 4.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处 罚两 次 及 以 上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退

政 策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国 有 农 用 地 出 租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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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总 局 关 于 明 确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4 号 )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的 ,不 得 再 申 请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 本 公 告 发 布之 日 前 , 纳 税 人 已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的 , 在 2020年 6 月 30 日 前 将 已 退 还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全 部 缴 回 , 可 以 按 规 定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 否 则 , 不 得 享 受 增 值 税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因 此 , 你 公 司 只 要 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 前 将 已 退 还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全 部 缴 回 , 可 以 按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69.集 团 母 公 司 奖 励 集 团 内 单 位 人 员 支 出 能 否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北 京 集 团 母 公 司 , 年 末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对 完 成 目标 的 子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发 放 现 金 奖 励 , 请 问 , 集 团 母 公 司 支 付 的 此 笔 奖励 支 出 能 否 税 前 扣 除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有 关 的 支 出 , 是 指 与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合 理 的 支 出 , 是 指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常 规 , 应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和 正 常 的 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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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发 布 的 《 企 业 所得 税 实 务 操 作 政 策 指 引 》 附 件 《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务 操 作 政 策 指 引 ( 第 一期 ) 》 对 于 : “ 集 团 母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母 公 司 ) 因 举 办 宣 传 报 道 先 进 单位 评 选 , 对 表 现 优 异 的 集 团 内 各 单 位 和 人 员 ( 包 括 子 公 司 以 及 相 关 人员 ) 进 行 现 金 奖 励 。 需 要 奖 励 给 个 人 的 , 先 由 母 公 司 支 付 给 相 关 子 公司 , 支 付 时 未 代 扣 个 税 , 也 未 取 得 子 公 司 开 具 的 发 票 。 之 后 再 由 各 子 公司 发 放 给 获 奖 人 员 。 类 似 情 况 , 还 存 在 年 末 针 对 经 营 情 况 超 过 目 标 的 子公 司 , 母 公 司 会 给 予 该 子 公 司 领 导 成 员 奖 励 。 对 于 集 团 母 公 司 支 付 的资 金 能 否 税 前 扣 除 ? “ 的 问 题 答 复 如 下 : 母 公 司 因 举 办 宣 传 报 道 先 进

单 位 评 选 , 对 表 现 优 异 的 集 团 内 各 子 公 司 和 人 员 进 行 现 金 奖 励 是 母 公 司为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而 发 生 的 支 出 , 属 于 母 公 司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直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 对 于 奖 励 子 公 司 员 工 个 人 的 支 出 , 如需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子 公 司 应 提 供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完 税 凭 证 ,作 为 母 公 司 的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综 上 , 你 公 司 支 付 的 奖 励 子 公 司 相 关 员 工 的 支 出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提 供 子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完 税 凭 证 , 作 为 你 公 司 的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70.独 立 缴 税 分 支 机 构 能 否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问 : 我 公 司 设 立 了 一 家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该 分 公 司 从 业 人 数 不 到10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到 300 万 元 ,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且 独 立 核 算 , 独 立 纳 税 , 不 与 总 公 司 合 并 。 请 问 分 公 司 独 立 缴 纳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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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税 能 否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性 税 收 减 免 政 策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9]13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3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业 所 得 税 。 上 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符 合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3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业 所 得 税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无 论 按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缴 纳 企业 所 得 税 , 均 可 享 受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新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五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营 业 机 构 的 , 应 当 汇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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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2019 年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答 复 汇 编 》 第 83 个问 题 “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缴 税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 ” 的 解 答 进 一 步 明 确 , 现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行 法 人 税 制 ,企 业 应 以 法 人 为 主 体 ,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所 得 税 法 》 第 五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资 格 的 营 业 机 构 的 , 应 当 汇 总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由 于 分 支 机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其 经 营 情 况 应 并 入 企 业 总 机 构 , 由 企 业 总 机 构 汇总 计 算 应 纳 税 款 , 并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

因 此 , 该 分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其 经 营 情 况 应 并 入 企 业 总 机 构 ,由 企 业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应 纳 税 款 , 并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 不 能 独 立 享 受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71.残 疾 人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如 何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问 : 我 是 上 海 的 一 家 公 司 , 雇 佣 了 3 位 残 疾 员 工 , 这 3 位 员 工 除从 我 公 司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外 无 其 他 所 得 。 请 问 这 3 位 员 工 能 否 享 受 个 人所 得 税 减 免 ? 如 何 享 受 ?答 : 新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具 体 幅 度 和 期 限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并 报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一 ) 残 疾 、孤 老 人 员 和 烈 属 的 所 得 ; ( 二 ) 因 自 然 灾 害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国 务 院 可以 规 定 其 他 减 税 情 形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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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本 市 残 疾 、 孤老 人 员 和 烈 属 实 行 劳 动 所 得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沪 财 发[2020]1 号 ) 第 一 至 四 条 规 定 , 本 市 残 疾 、 孤 老 人 员 和 烈 属 取 得 劳 动所 得 ,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全 年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款 以 7320 元 为限 额 , 不 足 7320 元 的 , 据 实 减 征 。 本 通 知 所 称 的 劳 动 所 得 是 指 一 个 纳税 年 度 内 取 得 的 综 合 所 得 和 经 营 所 得 。 纳 税 人 同 时 符 合 残 疾 、 孤 老 人 员和 烈 属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身 份 的 ,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身 份 享 受 减 征 优 惠 , 不 能重 复 享 受 ; 上 述 纳 税 人 年 度 内 同 时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和 经 营 所 得 的 , 选 择一 个 所 得 类 别 享 受 减 征 优 惠 , 不 能 重 复 享 受 。 本 通 知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执 行 。综 上 , 你 公 司 的 3 位 残 疾 员 工 , 可 按 上 述 规 定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每 人 全 年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款 以 7320 元 为 限额 , 不 足 7320 元 的 , 据 实 减 征 。72. 个 人 取 得 经 营 所 得 和 综 合 所 得 能 否 分 别 进 行 费 用 扣 除问 : 我 是 境 内 居 民 , 自 己 办 了 家 个 体 工 商 户 , 据 实 计 算 经 营 所 得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同 时 又 在 其 他 单 位 任 职 并 每 月 取 得 工 资 , 请 问 在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 我 取 得 的 经 营 所 得 和 工 资 薪 金 的 综 合 所 得 能 否 都 减 除费 用 六 万 元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个 人 所 得 ,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 二 )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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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报 酬 所 得 ; ( 三 ) 稿 酬 所 得 ; ( 四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 五 ) 经营 所 得 ; ( 六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七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 八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 九 ) 偶 然 所 得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所得 ( 以 下 称 综 合 所 得 ) ,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纳 税 人 取得 前 款 第 五 项 至 第 九 项 所 得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分 别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 三 ) 项 规 定 , 经 营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所 称 成 本 、 费 用 , 是 指 生 产 、 经 营 活动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支 出 和 分 配 计 入 成 本 的 间 接 费 用 以 及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 所 称 损 失 , 是 指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失 ,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坏 账 损 失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取 得 经 营 所 得 的 个 人 , 没有 综 合 所 得 的 , 计 算 其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应 当 减 除 费 用6 万 元 、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以 及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综 上 , 由 于 你 有 综 合 所 得 , 在 计 算 工 资 薪 金 综 合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已 经 减 除 费 用 6 万 元 , 在 计 算 经 营 所 得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不 能 重 复 减除 6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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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征 收 率 3%降 至 1%发 票 如 何 开 具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一 家 从 事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自 行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2020 年 3 月 至 5 月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发 票 税 率 栏 如 何 填 写 , 能 否 开 具 税 率 栏 为 1%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月 底 以 前 , 适 用 3%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发 票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适 用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1%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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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2020 年 3 至 5 月 取 得 收 入 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税 , 可 以 开 具 税 率 栏 填 写 1%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74.兼 营 餐 饮 和 住 宿 能 否 择 一 享 受 免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同 时 提 供 餐 饮 和 住 宿 服 务 的 酒 店 , 会 计 上 分 别核 算 餐 饮 和 住 宿 服 务 , 针 对 疫 情 国 家 出 台 了 生 活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策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只 享 受 餐 饮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不 享 受 住 宿 服 务 免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 条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 派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2016]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 月 28 日 发 布 的 《 防 控 疫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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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六 期 ) 》 第 18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综 合 型 酒店 , 兼 营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务 。 关 注 到 国 家 出 台 了 疫 情 期 间 生 活 服 务 免 征 增值 税 政 策 , 考 虑 到 我 公 司 的 实 际 经 营 模 式 , 可 以 放 弃 享 受 住 宿 服 务 免 税政 策 , 只 享 受 餐 饮 服 务 免 税 政 策 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生活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规 定执 行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住 宿 服 务 和 餐 饮 服 务 这 两 项 应 税 行 为 ,均 属 于 生 活 服 务 的 范 围 。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财 税[2016]36 号 附 件 1)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减 税 规 定 的 , 可 以 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放 弃 免 税 、减 税 后 ,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 减 税 。 你 酒 店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规 定选 择 享 受 餐 饮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同 时 放 弃 享 受 住 宿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一 经 放 弃 ,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就 住 宿 服 务 申 请 免 征 增 值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兼 营 餐 饮 和 住 宿 服 务 , 按 以 上 规 定 可 以 只 选 择 享 受

餐 饮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而 放 弃 享 受 住 宿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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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如 何 判 定 企 业 是 否 属 于 中 小 微 型 企 业问 : 我 公 司 是 广 东 省 的 一 家 生 产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900 人 , 营 业收 入 5000 万 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是 否 属 于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范 围 ? 能 否 享 受阶 段 性 减 免 社 保 的 政 策 ?答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社 会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2020]11 号 ) 第 一 至 三 条 规 定 , 自2020 年 2 月 起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除 湖 北 省 外 ) 及 新 疆 生 产建 设 兵 团 可 根 据 受 疫 情 影 响 情 况 和 基 金 承 受 能 力 , 免 征 中 小 微 企 业 基本 养 老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免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5 个 月 ; 对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 不 含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可 减 半 征 收 , 减 征 期 限 不超 过 3 个 月 。 自 2020 年 2 月 起 , 湖 北 省 可 免 征 各 类 参 保 单 位 ( 不 含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免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5 个 月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企 业 , 可 申 请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缓 缴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 个 月 , 缓 缴 期 间 免 收 滞 纳 金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广 东 省 财 政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 东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实施 意 见 》 ( 粤 人 社 发 〔 2020〕 58 号 ) 第 一 条 第 ( 二 ) 款 对 企 业 类 型 划

分 进 行 明 确 : 企 业 类 型 由 社 保 费 征 收 机 构 按 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300 号 ) 、《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印 发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2017)的 通 知 》 ( 国 统 字 〔 2017〕 213 号 ) 确 定 的 名 单 进 行 划 分 。 用 人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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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企 业 类 型 划 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于 2020 年 3 月 底 前 向 当 地 社 保 费征 收 机 构 提 交 2019 年 本 单 位 的 所 属 行 业 、 营 业 收 入 、 资 产 总 额 和 2019年 12 月 份 实 际 从 业 人 数 , 由 社 保 费 征 收 机 构 进 行 确 认 , 重 新 划 分 企业 类 型 , 调 整 和 确 定 减 免 社 保 费 比 例 。因 此 , 根 据 广 东 省 的 规 定 , 你 公 司 的 企 业 类 型 由 社 保 费 征 收 机 构按 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 300 号 和 国 统 字 〔 2017〕213 号 文 件 确 定 的 名 单 进 行 划 分 , 你 公 司 如 果 在 名 单 里 被 划 型 为 中 小微 型 企 业 , 即 可 按 照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享 受 阶 段 性 免 征 社 保 费 的 优 惠 政 策 。

76.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设 备 能 否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单 位 是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为 扩 大 产 能 , 2月份 通 过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一 条 600 万 元 的 生 产 设 备 , 请 问 我 公 司 融 资 租赁 方 式 取 得 的 设 备 能 否 享 受 一 次 性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优 惠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一条 规 定 , 对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为 扩 大 产 能 新 购 置 的 相 关设 备 ,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 月 28 日 发 布 的 《 防 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六 期 ) 》 第 5 问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物 资 生 产 企 业一 次 性 扣 除 政 策 , 如 果 企 业 是 通 过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的 设 备 , 这 个 是否 能 适 用 一 次 性 扣 除 政 策 呢 ? ” 解 答 中 明 确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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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的 规 定 对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资 生 产 企 业 为 扩 大 产 能 新 购 置 的 相 关 设 备 ,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用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 购 置 ” 包 括 以 货 币 形 式 购 进 或 自 行 建 造 两种 形 式 , 与 单 位 价 值 500 万 元 以 下 设 备 、 器 具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口径 保 持 统 一 。 融 资 租 赁 不 属 于 上 述 两 种 形 式 , 因 此 不 能 适 用 疫 情 防 控 重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因 此 , 你 单 位 通 过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的 设 备 , 不 能 适 用 财 政 部 税 务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

77.组 织 员 工 统 一 捐 款 取 得 公 司 抬 头 票 据 个 税 前 如 何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组 织 员 工 通 过 本 省 慈 善 基 金 会 统 一 捐 款 给 疫 情 严 重 地区 , 但 是 取 得 的 是 公 司 抬 头 的 捐 赠 收 据 , 请 问 在 计 算 员 工 个 税 前 可 以扣 除 其 个 人 捐 款 吗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9 号 )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个 人将 其 所 得 对 教 育 、 扶 贫 、 济 困 等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进 行 捐 赠 , 捐 赠 额 未 超 过纳 税 人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部 分 , 可 以 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中 扣 除 ;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实 行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 从 其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所 称 个 人 将 其 所 得 对 教 育 、扶 贫 、 济 困 等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进 行 捐 赠 , 是 指 个 人 将 其 所 得 通 过 中 国 境 内的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 国 家 机 关 向 教 育 、 扶 贫 、 济 困 等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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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捐 赠 ; 所 称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是 指 计 算 扣 除 捐 赠 额 之 前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现 金和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9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公 益 性 社 会 组织 、 国 家 机 关 在 接 受 个 人 捐 赠 时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 个 人

索 取 捐 赠 票 据 的 , 应 予 以 开 具 。 个 人 发 生 公 益 捐 赠 时 不 能 及 时 取 得 捐 赠票 据 的 , 可 以 暂 时 凭 公 益 捐 赠 银 行 支 付 凭 证 扣 除 , 并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提 供公 益 捐 赠 银 行 支 付 凭 证 复 印 件 。 个 人 应 在 捐 赠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向 扣 缴 义务 人 补 充 提 供 捐 赠 票 据 , 如 果 个 人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捐 赠 票 据 的 , 扣 缴 义 务 人应 在 30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员 工 开展 公 益 捐 赠 的 , 纳 税 人 可 以 凭 汇 总 开 具 的 捐 赠 票 据 和 员 工 明 细 单 扣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02 月 2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五 期 ) 》 第 1 问 “ 公 司 组 织 员 工 向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捐 款 用 于 疫 情 防 控 ,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没 有 为 每 个 人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 而 是 统 一 为 公 司 开 具 了 捐 赠 票 据 , 这 种 情 况 下 员 工 可 以 进 行个 税 税 前 扣 除 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可 以 , 个 人 在 享 受 应 对 新 冠 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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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 疫 情 捐 赠 全 额 扣 除 政 策 时 ,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应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告 2019 年 第 99 号 ) 执 行 , 即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公 益捐 赠 的 , 纳 税 人 可 以 凭 汇 总 开 具 的 捐 赠 票 据 和 员 工 明 细 单 扣 除 。综 上 , 你 公 司 组 织 员 工 通 过 慈 善 基 金 会 为 疫 区 捐 款 , 取 得 统 一 开具 的 公 司 抬 头 的 票 据 , 可 凭 汇 总 开 具 的 捐 赠 票 据 和 员 工 明 细 单 在 计 算 员工 个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其 捐 赠 款 项 。

78.购 买 发 放 给 员 工 的 防 护 物 资 取 得 专 票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技 术 服 务 公 司 , 为 做 好 复 工 准 备 , 购 买 一 批 口 罩 和消 毒 产 品 发 放 给 员 工 办 公 时 使 用 ,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能 否 抵扣 进 项 税 额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 不 动 产 。 纳 税 人 的 交 际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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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四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 ( 五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 纳 税 人 新 建 、 改 建 、 扩建 、 修 缮 、 装 饰 不 动 产 ,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 六 ) 购 进 的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 七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02 月 2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五 期 ) 》 第 16 问 “ 我 公 司 买 来 发 给员 工 用 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的 口 罩 、 酒 精 等 防 护 用 品 , 买 的 时 候 取 得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这 部 分 进 项 是 否 适 用 ‘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 而 无 法 抵 扣 ? ” 解答 中 明 确 , 按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 你 公 司 在 疫 情 期 间 购 买 的口 罩 、 酒 精 等 防 护 用 品 , 用 于 本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的 , 属 于 特 殊 时 期 的 劳保 用 品 ,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扣 税 凭 证 的 , 其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扣 。 因 此 , 你 公 司 购 买 的 用 于 复 工 防 护 的 口 罩 和 消 毒 产 品 发 放 给 员 工办 公 时 使 用 属 于 特 殊 时 期 的 劳 保 用 品 , 取 得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抵扣 进 项 税 额 。

79.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企 业 亏 损 弥 补 年 限 的 确 定 及 办 理问 : 我 单 位 是 湖 北 省 的 一 家 旅 行 社 , 受 疫 情 影 响 预 计 2020 年 将会 发 生 较 大 亏 损 , 请 问 对 于 该 亏 损 的 弥 补 税 收 上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 该 如 何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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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四 条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2020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 餐饮 、 住 宿 、 旅 游 ( 指 旅 行 社 及 相 关 服 务 、 游 览 景 区 管 理 两 类 ) 四 大 类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按 照 现 行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执 行 。 困 难 行 业 企 业2020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须 占 收 入 总 额 ( 剔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投 资 收 益 )的 50%以 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十 条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按 照 8 号 公 告 第 四 条 规 定 ,适 用 延 长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政 策 的 , 应 当 在 202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缴 时 , 通 过 电 子 税 务 局 提 交 《 适 用 延 长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政 策 声 明 》 。2020 年 2 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湖 北 省 税 务 局 编 制 的 《 湖 北 省 关 于 抗击 疫 情 的 税 费 政 策 答 疑 60 问 》 第 37 问 “ 我 是 湖 北 一 家 旅 游 公 司 的 财务 经 理 , 属 于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 请 问 享 受 2020 年 度发 生 的 亏 损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延 长 至 8 年 的 政 策 时 , 需 要 注 意 什 么 ? ” 解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8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2020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 困 难 行 业企 业 ,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 餐 饮 、 住 宿 、 旅 游 ( 指 旅 行 社 及 相 关 服 务 、 游览 景 区 管 理 两 类 ) 四 大 类 ,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按 照 现 行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类 》 执 行 。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2020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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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投 资 收 益 后 余 额 的 比 例 , 应 在 50%以 上 。 纳 税 人 应 自行 判 断 是 否 属 于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 且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符 合 要 求 。 2020年 度 发 生 亏 损 享 受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政 策 的 , 应 在 2020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通 过 电 子 税 务 局 提 交 《 适 用 延 长 亏 损 结转 年 限 政 策 声 明 》 ( 以 下 简 称 《 声 明 》 ) 。 纳 税 人 应 在 《 声 明 》 填 入 纳税 人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所 属 的 具 体 行 业 三项 信 息 , 并 对 其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符 合 要 求 、 勾 选 的所 属 困 难 行 业 等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综 上 , 若 你 公 司 2020 年 度 旅 游 业 务 收 入 占 全 年 收 入 总 额 的 50%

以 上 , 2020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年 延 长 至 8 年 , 在 2020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通 过 电 子 税 务 局 提 交 《 适 用 延 长 亏 损 结转 年 限 政 策 声 明 》 即 可 办 理 。80.防 疫 工 作 者 的 补 助 和 奖 金 免 征 个 税 如 何 申 报问 : 我 单 位 是 新 冠 肺 炎 的 定 点 医 院 , 请 问 对 参 加 疫 情 防 治 的 员 工按 照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 金 享 受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是 否 需 要 提 供 资 料 , 如 何 申 报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参 加 疫 情 防 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 按 照 政 府规 定 标 准 取 得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 金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政 府 规 定标 准 包 括 各 级 政 府 规 定 的 补 助 和 奖 金 标 准 。 对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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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对 参 与 疫 情 防 控 人 员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 金 , 比照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 月 25 日 发 布 的 《 防 控 疫 情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六 期 ) 》 第 1 问 “ 对 参 加 疫 情 防 治 工 作 的医 务 人 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取 得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金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这 种 个 人 所 得 税 免 征 需 要 提 供 什 么 资 料 吗 ? ” 解答 中 明 确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防 控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年 第 10 号 )规 定 , 对 参 加 疫 情 防 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取 得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 金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政 府 规定 标 准 包 括 各 级 政 府 规 定 的 补 助 和 奖 金 标 准 。 考 虑 到 目 前 相 关 人 员 正 在疫 情 防 治 一 线 , 其 单 位 同 样 承 担 较 重 防 治 任 务 , 为 切 实 减 轻 有 关 人 员 及其 单 位 负 担 , 此 次 对 上 述 人 员 取 得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 金 享 受 免 征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时 , 支 付 单 位 无 需 申 报 , 仅 将 发 放 人 员 名 单 及 金 额 留存 备 查 即 可 。因 此 , 你 单 位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给 疫 情 防 治 人 员 的 临 时 性 工作 补 助 和 奖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无 需 申 报 , 仅 将 发 放 人 员 名 单 及 金 额 留存 备 查 即 可 。

81.购 入 未 完 工 老 项 目 再 开 发 销 售 增 值 税 能 否 简 易 计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一 般 纳 税 人 , 2019 年 从 其 他企 业 购 入 未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 以 我 公 司 的 名 义 立 项 继 续 开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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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计 2020 年 完 工 , 请 问 完 工 销 售 时 , 我 公 司 能 否 按 照 销 售 自 行 开 发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房 地 产 项 目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6 年 第 18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以 接 盘 等 形 式 购 入 未完 工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继 续 开 发 后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立 项 销 售 的 , 属 于 本 办法 规 定 的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 第 八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计 税 。 一 经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为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 是 指 : ( 一 )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 二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未 注 明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或 者 未 取 得 《 建 筑 工 程施 工 许 可 证 》 但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2020 年 1 月 20 日 发 布 的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国 有 农 用地 出 租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入 未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老 项目 继 续 开 发 后 , 以 自 己 名 义 立 项 销 售 的 不 动 产 , 属 于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第 七 条 规定 ,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此 前 已 发 生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 按 本 公 告 规定 执 行 。综 上 , 你 公 司 购 入 未 完 工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继 续 开 发 , 以 自 己 的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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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立 项 销 售 的 , 可 以 按 照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选 择 适 用 简 易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但 需 注 意 一 经 选 定 36 个月 内 不 得 变 更 为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82.运 输 途 中 商 品 毁 损 进 项 税 是 否 需 转 出问 : 我 公 司 购 进 一 批 商 品 ,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商 品 大 部分 毁 损 , 现 已 收 到 保 险 公 司 赔 款 , 请 问 损 坏 的 商 品 进 项 税 额 是 否 需 要 转出 ? 答 :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第 十 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劳 务 、 服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四 ) 国 务 院 规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政 部 令 第 65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定 ,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非 正 常 损 失 ,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盗 、 丢 失 、 霉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

因 此 , 你 公 司 因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的 商 品 损 失 不 属 于 非 正 常 损 失 , 不需 要 作 进 项 转 出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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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保 险 公 司 可 抵 减 增 值 税 的 已 缴 营 业 税 能 否 一 次 性 退 税问 : 我 是 一 家 保 险 公 司 , 营 改 增 前 取 得 的 一 年 期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保 险 产 品 收 入 已 缴 纳 营 业 税 , 办 理 免 税 备 案 后 这 部 分 收 入 纳 入 免 税 收入 , 此 前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在 抵 减 每 月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 截 至 目 前 这 部 分 税款 仍 未 抵 减 完 毕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养 老 机 构 免 征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9]20 号 )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保 险 公 司 开 办一 年 期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 在 列 入 财 政 部 和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免征 营 业 税 名 单 或 办 理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后 , 此 前 已 缴 纳 营 业 税 中 尚 未 抵 减

或 退 还 的 部 分 , 可 抵 减 以 后 月 份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国 有 农 用 地 出 租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养 老 机 构 免 征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9〕 20 号 )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抵 减 以 后 月 份 应 缴 纳增 值 税 , 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抵 减 不 完 的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申 请 一 次 性 办 理 退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按 规 定 可 抵 减 以 后 月 份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已 缴 营 业 税款 , 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抵 减 不 完 的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办 理 退 税 。84.捐 赠 用 于 防 疫 的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如 何 享 受 消 费 税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 计 划 向 疫 情 防 治 定 点 医 院 捐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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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批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 请 问 我 公 司 应 如 何 享 受 消 费 税 优 惠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或 者 直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 无 偿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方 教 育 附 加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截 止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8 号 公 告 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9 号 )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优 惠 的 , 可 自 主 进 行 免 税 申 报 ,无 需 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适 用 免 税 政策 的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填 写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相 应 栏 次 ; 在 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当 填 写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 本 期 减 ( 免 ) 税 额 明 细 表 》 相 应 栏 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 月 17 日 发 布 的 《 防 控 疫 情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四 期 ) 》 第 12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汽 车 厂 ,近 日 拟 向 湖 北 省 几 家 疫 情 防 治 定 点 医 院 捐 赠 一 批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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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防 疫 , 请 问 如 何 享 受 消 费 税 优 惠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9 号 )规 定 享 受 消 费 税 免 税 优 惠 的 , 自主 进 行 消 费 税 申 报 , 填 写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 本 期 减 (免 )税 额 明 细 表 》相 应 栏 次 , 无 需 办 理 税 收 优 惠 备 案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因此 , 如 你 公 司 向 定 点 医 院 捐 赠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用 于 防 疫 , 自 主 进 行 消 费税 免 税 申 报 即 可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 不 需 要 办 理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

你 公 司 应 将 捐 赠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用 于 防 疫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好 , 以 备查 验 。综 上 , 你 公 司 捐 赠 自 产 汽 车 享 受 消 费 税 免 税 优 惠 , 自 主 填 写 消 费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 本 期 减 (免 )税 额 明 细 表 》 相 应 栏 次 即 可 享 受 , 无 需办 理 税 收 优 惠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捐 赠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用 于 防 疫 的 相 关 证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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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如 何 填 列 申 报 表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一 家 提 供 物 业 服 务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2020 年 1-2 月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价 税 合 计 20.6 万 元 , 自 行 开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价 税 合 计 10.3 万 元 , 3 月 份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发 票 价 税 合 计 10.1 万 元 , 并 选 择 适 用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优惠 政 策 , 请 问 我 公 司 一 季 度 申 报 时 如 何 填 列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以 下 简 称“ 13号 公 告 ” ) 有 关 规 定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下 列 公 式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1%) 。 第 三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按 照 13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 免 征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等 项 目 应 当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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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适 用 ) 》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免 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应 当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3%征 收 率 ) ” 相应 栏 次 , 对 应 减 征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按 销 售 额 的 2%计 算 填 写 在 《 增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及 《 增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减 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附 列 资 料 》 第 8 栏 “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计 算 公 式 调 整为 : 第 8 栏 =第 7 栏 ÷ ( 1+征 收 率 )。 第 七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七 期 ) 》 第 13 问 “ 我 公 司 是 在 北 京从 事 广 告 服 务 业 的 一 家 按 季 申 报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今 年 1-2 月份 未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 3 月 份 预 计 销 售 收 入 为 40.4 万 元 (含 税 ), 按 照《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规 定 , 可 以 适 用 减 按 1%征 收 率征 收 增 值 税 的 政 策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办 理 一 季 度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应 当 如何 申 报 ?” 解 答 中 明 确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你 公 司 应 当 将 适 用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 售额 (3%征 收 率 )” 相 应 栏 次 , 对 应 减 征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按 销 售 额 的 2%计算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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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明 细 表 》 减 税 项 目 相 应 栏次 。 具 体 来 说 , 你 公 司 在 办 理 一 季 度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将 减 按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40 万 元 [40.4/(1+1%)=40], 填 写 在 《 增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1 栏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售 额 (3%征 收 率 )” , 对 应 减 征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0.8 万 元 (40×2%=0.8), 填 写 在 第 16 栏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栏 次 。 同 时 , 你 公司 应 当 将 本 期 减 征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填 入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明 细 表 》 减 税项 目 相 应 栏 次 , 填 报 时 应 准 确 选 择 减 税 项 目 代 码 , 准 确 填 写 减 税 项 目 本期 发 生 额 等 相 关 栏 次 。

综 上 , 你 公 司 第 一 季 度 增 值 税 申 报 时 , 相 关 申 报 表 具 体 填 列 如 下 :( 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 次 本 期 数货 物及 劳务 服 务 、 不 动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一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税 销 售 额 ( 3%征 收 率 ) 1 400000【 =( 206000+103000) /( 1+3%)+101000/( 1+1%)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2税 控 器 具 开 具 的 普 通 发票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3 200000【 =103000/( 1+3%) +101000/( 1+1%) 】二、税款计算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15 12000【 =( 206000+103000) /( 1+3%)× 3%+101000/( 1+1%) × 3%】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16 2000【 =101000/( 1+1%) × 2%】应 纳 税 额 合 计 20=15-16 10000本 期 预 缴 税 额 21本 期 应 补 ( 退 ) 税 额 22=20-21 10000( 2)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一 、 减 税 项 目减 税 性 质 代 码 及 名 称 栏次 期 初余 额 本 期 发 生 额 本 期 应抵 减 税 本 期 实 际抵 减 税 额 期 末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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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 2 3=1+2 4≤ 3 5=3-4合 计 1 0 2000 2000 2000 001011608对 湖 北 省 外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2 0 2000【 =101000/( 1+1%) × 2%】 2000 2000 086.如 何 判 断 分 公 司 能 否 适 用 社 保 阶 段 性 减 免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总 分 架 构 的 企 业 , 总 公 司 被 当 地 统 计 部 门 认 定 为 大型 企 业 , 享 受 减 半 缴 纳 三 项 社 保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的 优 惠 , 在 外 省 市 的 很多 分 公 司 根 据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 300 号 文 件 的 判 定 标 准 属 于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 请 问 分 公 司 能 否 按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阶 段 性 免 征 三 项 社 保 单位 缴 费 部 分 的 优 惠 政 策 ?答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2020]11 号 ) 第 一 至 四 条 规 定 ,自 2020 年 2 月 起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除 湖 北 省 外 ) 及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可 根 据 受 疫 情 影 响 情 况 和 基 金 承 受 能 力 , 免 征 中 小 微 企 业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 单 位缴 费 部 分 , 免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5 个 月 ; 对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 不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可 减 半 征 收 , 减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 自 2020 年 2 月 起 , 湖 北 省 可 免 征 各 类 参 保 单 位 ( 不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免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5 个月 。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企 业 , 可 申 请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缓 缴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 个 月 , 缓 缴 期 间 免 收 滞 纳 金 。 各 省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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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统 计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 部 《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 300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确 定 减 免 企 业 对 象 , 并 加 强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 不 增 加 企业 事 务 性 负 担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 〉 的通 知 》 ( 人 社 厅 发 〔 2020〕 18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为 了 确 保 三 项 社 会 保险 减 免 政 策 落 地 , 各 地 要 按 照 11 号 文 件 要 求 , 对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参 保 企 业 进 行 划 型 , 未 实 行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收 的 地 区 ,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的 企 业 划 型 与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一 致 。 在 当 地 政 府 主导 下 , 通 过 与 工 信 、 统 计 等 部 门 数 据 共 享 , 可 以 确 定 企 业 类 型 的 , 直 接采 用 相 关 部 门 的 划 型 结 论 。 无 法 确 定 企 业 类 型 的 , 由 核 定 缴 费 的 部 门 牵头 负 责 企 业 划 型 工 作 , 具 体 可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 一 是 根 据 企 业 现 有 参 保 登记 、 申 报 等 数 据 按 现 行 标 准 进 行 划 型 , 相 关 数 据 可 以 截 至 2019 年 底 的数 据 为 准 ; 二 是 现 有 数 据 无 法 满 足 企 业 划 型 需 要 的 , 可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不 增 加 企 业 事 务 性 负 担 。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按 其 所 属 独 立 法 人 的 类 型 划 型 。企 业 划 型 结 论 由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最 终 确 认 。 参 保 企 业 对 划 型 结 论 有 异议 的 , 可 提 起 变 更 申 请 。 原 则 上 , 参 保 企 业 类 型 一 旦 划 定 , 政 策 执 行 期

间 不 做 变 动 。综 上 ,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按 其 所 属 独 立 法 人 的 类 型 划 型 , 你 公 司 分 公司 应 按 总 公 司 的 类 型 划 型 即 划 型 为 大 型 企 业 , 并 结 合 当 地 政 策 享 受 阶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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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月 红 冲 1 月 的 收 入 能 否 按 1%征 收 率 重 新 开 具 发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浙 江 省 一 家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企 业 , 2020 年 3 月 有 一笔 业 务 因 1 月 开 具 给 客 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货 物 名 称 错 误 需 红 冲 后重 新 开 具 , 根 据 增 值 税 相 关 规 定 , 该 笔 业 务 应 该 在 1 月 份 确 认 增 值 税收 入 。 请 问 我 公 司 重 开 发 票 时 能 否 按 1%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缴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月 底 以 前 , 适 用 3%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发 票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适 用 减 按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1%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第 四 条 规定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 月 底 以 前 , 已 按 3%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 中 止 或者 退 回 等 情 形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的 , 按 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 开票 有 误 需 要 重 新 开 具 的 , 应 按 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 再 重 新 开具 正 确 的 蓝 字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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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该 笔 业 务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1 月 ,已 按 3%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发 生 开 票 有 误 需 要 重 新 开 具 的 , 应 按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 再 重 新 开 具 3%征 收 率 的 蓝 字 发 票 , 不 能开 具 1%征 收 率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88.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差 额 纳 税 能 否 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一 家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2020 年 3 月 前 一 直 采 取 差 额 纳 税 方 式 缴 纳 增 值 税 , 近 期 国 家 出 台 了 降低 征 收 率 的 优 惠 政 策 , 请 问 我 公 司 采 取 差 额 纳 税 能 否 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有关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抵 扣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47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3%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也 可 以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代 用 工 单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工 资 、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的 纳 税 人 , 向 用 工 单 位 收 取 用 于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工 资 、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费 用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规 定 , 自 202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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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七 期 ) 》 第 6 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的一 家 小 型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 属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此 前 我 公 司 选 择 了5%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 请 问 , 支 持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出 台 后 对 我公 司 适 用 吗 ?” 解 答 中 明 确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 你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减 按 1%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也 可 以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代 用 工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的 工 资 、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按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采 取 差 额 纳 税 应 按 5%的 征 收 率 而 不 能 享 受 减 按 1%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但 是 ,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2020 年 5 月 31日 , 你 公 司 也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 按1%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89.如 何 判 断 运 输 物 资 是 否 为 疫 情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免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物 流 企 业 , 针 对 目 前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 国 家 对 运输 疫 情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给 予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请 问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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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应 如 何 判 断 运 输 的 物 资 是 否 属 于 疫 情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从 而 享 受 免征 增 值 税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值 税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的 具 体 范 围 ,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确 定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20 年 2 月 14 日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 医 疗 应 急 ) 清 单 》 列 举 了 以 下 六 类 医 疗 应 急 物 资 : 药 品 , 试 剂 ,消 杀 用 品 及 其 主 要 原 料 、 包 装 材 料 , 护 用 品 及 其 主 要 原 料 、 生 产 设 备 , 专用 车 辆 、 装 备 、 仪 器 及 关 键 元 器 件 , 生 产 上 述 医 用 物 资 的 重 要 设 备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提 供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具 体 范围 的 函 》 ( 发 改 办 财 金 〔 2020〕 145 号 ) 附 件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资 清 单 》 列 举 了 两 类 物 资 : 一 、 医 疗 应 急 物 资 : 1、 应 对 疫 情 使 用 的 医用 防 护 服 、 隔 离 服 、 隔 离 面 罩 、 医 用 及 具 有 防 护 作 用 的 民 用 口 罩 、 医用 护 目 镜 、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检 测 试 剂 盒 、 负 压 救 护 车 、 消 毒 机 、 消 杀 用品 、 红 外 测 温 仪 、 智 能 监 测 检 测 系 统 、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 酒 精 和 药 品 等 重

要 医 用 物 资 。 2、 生 产 上 述 物 资 所 需 的 重 要 原 辅 材 料 、 重 要 设 备 和 相 关配 套 设 备 。 3、 为 应 对 疫 情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的 通 信 设 备 。 二 、 生 活 物 资 : 1、帐 篷 、 棉 被 、 棉 大 衣 、 折 叠 床 等 救 灾 物 资 。 2、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市 场 需 要重 点 保 供 的 粮 食 、 食 用 油 、 食 盐 、 糖 , 以 及 蔬 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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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 蛋 奶 、 水 产 品 等 “ 菜 篮 子 ” 产 品 , 方 便 和 速 冻 食 品 等 重 要 生 活 必需 品 。 3、 蔬 菜 种 苗 、 仔 畜 雏 禽 及 种 畜 禽 、 水 产 种 苗 、 饲 料 、 化 肥 、 种 子 、农 药 等 农 用 物 资 。因 此 , 你 公 司 可 查 阅 上 述 政 策 文 件 , 据 以 判 断 所 运 输 的 物 资 是 否属 于 疫 情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 如 属 于 运 输 收 入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90.自 产 防 护 用 品 用 于 职 工 防 护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还 是 转 出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酒 精 消 毒 液 生 产 企 业 , 复 工 期 间 将 自 产 的 消 毒液 发 放 给 职 工 用 于 上 班 期 间 的 防 护 , 请 问 我 公 司 发 放 给 职 工 的 酒 精 消

毒 液 增 值 税 是 视 同 销 售 还 是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允 许 抵 扣 ?答 :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第 十 条 规 定 , 下 列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劳 务 、 服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四 ) 国 务 院规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政 部 令 第 65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下 列 行 为 ,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 一 ) 将 货 物 交 付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 ( 二 ) 销 售 代 销 货 物 ; ( 三 ) 设 有 两 个 以 上机 构 并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纳 税 人 , 将 货 物 从 一 个 机 构 移 送 其 他 机 构 用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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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 但 相 关 机 构 设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除 外 ; ( 四 ) 将 自 产 或 者 委 托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 五 )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 ( 六 )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物 作 为 投 资 , 提 供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 ( 七 ) 将 自 产 、 委 托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者 投 资 者 ; ( 八 )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02 月 2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五 期 ) 》 第 16 问 “ 我 公 司 买 来 发给 员 工 用 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的 口 罩 、 酒 精 等 防 护 用 品 , 买 的 时 候 取 得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这 部 分 进 项 是 否 适 用 ‘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 而 无 法 抵 扣 ? ” 解 答中 明 确 , 按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 你 公 司 在 疫 情 期 间 购 买 的 口罩 、 酒 精 等 防 护 用 品 , 用 于 本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的 , 属 于 特 殊 时 期 的 劳 保 用品 ,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扣 税 凭 证 的 , 其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综 上 , 你 公 司 发 放 给 员 工 用 于 防 护 的 自 产 酒 精 消 毒 液 , 属 于 特 殊时 期 的 劳 保 用 品 而 不 是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 同 时生 产 该 产 品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抵 扣 。

91.线 上 培 训 能 否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语 言 培 训 机 构 , 受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的 影 响 , 我 公司 线 下 业 务 暂 停 运 营 , 仅 取 得 线 上 培 训 业 务 收 入 , 请 问 这 部 分 收 入 能 否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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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2016]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所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教 育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 包 括 学前 教 育 、 各 类 培 训 、 演 讲 、 讲 座 、 报 告 会 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3 日 发 布 的 《 防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一 期 ) 》 第 13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幼 儿 培 训 教 育 机 构 , 在 全 国 各 地 有 几 十 家 实 体 店 。 此 次 新 冠 疫 情 严 重 冲

击 了 我 们 的 线 下 业 务 , 目 前 只 能 依 靠 线 上 培 训 业 务 维 持 经 营 。 请 问 在 当前 应 对 疫 情 的 背 景 下 , 针 对 我 们 这 样 的 企 业 , 国 家 新 出 台 了 什 么 税 收 优惠 政 策 吗 ?” 解 答 中 明 确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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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执 行 。 培 训 等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属 于生 活 服 务 的 范 围 。 因 此 , 你 公 司 提 供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可 以按 规 定 享 受 上 述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因 此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你 公 司 无 论 从 事 线 上 培 训 还 是 线下 培 训 业 务 , 取 得 的 收 入 均 属 于 提 供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收 入 , 可 以 享 受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优 惠 截 止 日 期 待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后 续 政 策 明 确 。

92.企 业 进 口 疫 情 防 控 物 资 用 于 捐 赠 能 否 享 受 进 口 免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3 月 初 紧 急 进 口 一 批 消 毒 、 防 护 物 资直 接 捐 赠 给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用 于 疫 情 防 控 , 已 缴 纳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增 值 税 ,尚 未 申 报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 请 问 能 否 享 受 进 口 环 节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 如 果 能享 受 , 已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能 否 办 理 退 税 ?答 :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慈 善 捐 赠 物 资 免 征 进 口 税收 暂 行 办 法 》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102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境 外 捐 赠 人 无 偿 向 受 赠 人 捐 赠 的 直 接 用 于 慈 善 事业 的 物 资 ,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炎 疫 情 进 口 物 资 免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公 告 2020 年 第 6 号 ) 第一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 适 度 扩 大 《 慈 善 捐 赠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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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免 税 进 口 范 围 , 对 捐 赠 用 于 疫 情 防 控的 进 口 物 资 ,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 1) 进 口 物资 增 加 试 剂 , 消 毒 物 品 , 防 护 用 品 , 救 护 车 、 防 疫 车 、 消 毒 用 车 、 应 急 指挥 车 。 ( 2) 免 税 范 围 增 加 国 内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个 人 以 及 来 华 或 在 华 的 外 国 公 民 从 境 外 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进 口 并 直 接捐 赠 ; 境 内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捐 赠 。 捐 赠 物 资 应 直 接 用 于 防 控 疫 情 且 符 合 前述 第 ( 1) 项 或 《 慈 善 捐 赠 物 资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 ( 3)受 赠 人 增 加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单 位 。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将 指 定 的 单位 名 单 函 告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及 省 级 税 务 部 门 。 无 明 确 受 赠 人 的 捐 赠 进 口

物 资 , 由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 中 华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中 华 慈 善 总 会 、 中 国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基 金 会 、 中 国 宋 庆 龄 基 金 会 或 中 国癌 症 基 金 会 作 为 受 赠 人 接 收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项 下 免 税 进 口 物 资 ,已 征 收 的 应 免 税 款 予 以 退 还 。 其 中 , 已 征 税 进 口 且 尚 未 申 报 增 值 税 进 项税 额 抵 扣 的 , 可 凭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进 口 物 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未 抵 扣证 明 》 , 向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退 还 已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消 费税 手 续 ; 已 申 报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的 , 仅 向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退 还 已 征 进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消 费 税 手 续 。 有 关 进 口 单 位 应 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 前 向 海 关 办 理 退 税 手 续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项 下 免 税 进 口 物资 , 可 按 照 或 比 照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20 年 第 17 号 , 先 登 记 放 行 , 再 按规 定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综 上 , 你 单 位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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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你 公 司 已 经 缴 纳 了 增 值 税 且 尚 未 申 报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 可 凭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出 具 的 《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进 口 物 资 增 值 税 进项 税 额 未 抵 扣 证 明 》 , 向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退 还 已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值 税 手 续 。93.个 人 公 益 性 捐 赠 能 否 选 择 在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中 扣 除问 : 2020 年 3 月 , 我 通 过 公 益 性 组 织 捐 款 现 金 2 万 元 用 于 应 对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 并 取 得 捐 赠 票 据 , 当 期 除 工 资 薪 金 外 , 我 还有 一 笔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10 万 元 , 请 问 我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能 否 选 择 在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中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9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按 照 以 下 规 定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 一 ) 居 民 个 人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出 可 以 在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偶 然 所得 ( 以 下 统 称 分 类 所 得 ) 、 综 合 所 得 或 者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在 当 期 一个 所 得 项 目 扣 除 不 完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可 以 按 规 定 在 其 他 所 得 项 目 中继 续 扣 除 ; ( 二 ) 居 民 个 人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在 综 合 所 得 、 经 营所 得 中 扣 除 的 , 扣 除 限 额 分 别 为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 当 年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在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的 , 扣 除 限 额 为 当 月 分 类 所 得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 三 ) 居 民 个 人 根 据 各 项 所 得 的 收 入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适 用 税 率 等 情 况 , 自 行 决 定 在 综 合 所 得 、 分 类 所 得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的 顺 序 。 第 五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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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可 在 捐 赠 当 月 取 得 的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 居 民 个人 捐 赠 当 月 有 多 项 多 次 分 类 所 得 的 , 应 先 在 其 中 一 项 一 次 分 类 所 得 中 扣除 。 已 经 在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不 再 调 整 到 其 他 所 得 中扣 除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现金 和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七 期 ) 》 第 21 问 “ 个 人 对 新 冠 肺 炎疫 情 的 捐 赠 能 税 前 扣 除 么 ?怎 么 扣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以 下 简 称 “ 财 税2020 年 第 9 号 公 告 ” )规 定 ,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的 捐 赠 , 以 及 个 人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的 医 院 捐 赠 , 都 可 以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而 且 可 以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 具体 扣 除 办 法 , 可 以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9 号 ,以 下 简 称 “ 财 税 2019 年 第 99 号 公 告 ” )规 定 执 行 。 扣 除 时 , 既 可 以在 工 薪 所 得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分 类 所 得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扣 除 ,也 可 以 在 综 合 所 得 和 经 营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办 理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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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个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个 人 所 得中 扣 除 的 顺 序 , 即 你 可 以 选 择 此 笔 捐 赠 支 出 在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中 扣除 。94.个 人 从 两 处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汇 缴 地 点 如 何 确 定问 : 小 陈 是 北 京 户 籍 , 2019 年 始 在 上 海 一 家 企 业 任 职 , 并 从 陕西 省 某 企 业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请 问 2019 年 度 小 陈 如 果 自 行 办 理 或受 托 人 代 其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 汇 缴 地 点 如 何 确 定 ?答 : 新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预扣 预 缴 税 款 ;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一 日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内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按 照 方 便 就 近 原 则 , 纳 税 人 自 行 办 理 或 受 托 人 为 纳 税 人 代 为 办 理 2019年 度 汇 算 的 , 向 纳 税 人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有两 处 及 以 上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的 , 可 自 主 选 择 向 其 中 一 处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主 管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纳 税 人 没 有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的 , 向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年 度 汇 算 期 内 为 纳 税 人 办理 年 度 汇 算 的 ,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因 此 , 小 陈 自 行 办 理 或 受 托 人 代 其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时 , 均 应 向 其 任 职 受 雇 的 上 海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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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纳 税 时 间 及 申 报 机 关 如 何 确 定问 : 我 是 信 息 技 术 从 业 人 员 , 在 境 内 一 家 公 司 任 职 , 2020 年 3月 业 余 时 间 为 境 外 一 家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并 取 得 技 术 咨 询 收 入 ,请 问 这 部 分 收 入 是 否 应 在 2020 年 4 月 申 报 期 内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向 哪 个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申 报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3 号 )第 七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从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3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内 申 报 纳 税 。 第 八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 应 当 向 中 国 境 内 任

职 、 受 雇 单 位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在 中 国 境 内 没 有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的 ,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中 国 境 内 经 常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纳 税 申 报 ; 户 籍 所 在 地 与 中 国 境 内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的 , 选 择 其 中 一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在 中 国 境 内 没 有 户 籍 的 , 向 中 国 境 内 经 常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第 九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境 外 所得 的 境 外 纳 税 年 度 与 公 历 年 度 不 一 致 的 ,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的 境 外 纳 税 年度 最 后 一 日 所 在 的 公 历 年 度 , 为 境 外 所 得 对 应 的 我 国 纳 税 年 度 。 第 十 四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适 用 于 2019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税 收 处 理 事 宜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2 月 27 日 发 布 的 问 题

“ 我 是 居 民 个 人 ,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了 所 得 , 应 于 什 么 时 候 到 哪 里 去 申报 ? ” 解 答 进 一 步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有 关 个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3 号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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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3 月 1日 至 6 月 30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八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 应 当 向 中 国境 内 任 职 、 受 雇 单 位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在 中 国 境 内没 有 任 职 、 受 雇 单 位 的 ,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中 国 境 内 经 常 居 住 地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户 籍 所 在 地 与 中 国 境 内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的 ,选 择 其 中 一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在 中 国 境 内 没 有 户 籍 的 ,向 中 国 境 内 经 常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九 、 居 民 个 人 取得 境 外 所 得 的 境 外 纳 税 年 度 与 公 历 年 度 不 一 致 的 ,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的 境外 纳 税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所 在 的 公 历 年 度 , 为 境 外 所 得 对 应 的 我 国 纳 税 年

度 。 ............十 四 、 本 公 告 适 用 于 2019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税 收 处 理 事 宜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抵 免 完 毕 的 税 额 , 可 按 本 公 告 第 六 条 规 定 处 理 。因 此 , 你 个 人 2020 年 3 月 从 境 外 取 得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 应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即 2021 年 3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内 向 你 任 职 受 雇 单位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96.转 让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是 否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深 圳 的 一 家 企 业 , 2019 年 向 一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投 资 , 现 将 持 有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份 额 转 让 , 与 购 买 方 签 订 了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转 让 协 议 , 请 问 我 公 司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转 让 协 议 是 否 需 要 缴 纳印 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书 立 、 领 受 本 条 例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都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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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花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第 二 条 规 定 ,下 列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 一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产 租 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同 性 质 的 凭 证 ; ( 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 三 ) 营 业 帐 簿 ; ( 四 ) 权 利 、 许 可证 照 ; ( 五 )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 附 件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表 》 第 11 项 规 定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包 括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版 权 、 商 标 专 用 权 、专 利 权 、 专 有 技 术 使 用 权 等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由 立 据 人 按 万 分 之 五 贴 花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1]155 号 ) 第 十 条 对 于 “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税 目 中 ‘ 财

产 所 有 权 ’ 的 转 移 书 据 的 征 税 范 围 如 何 划 定 ? ” 问 题 明 确 , “ 财 产 所有 权 ” 转 移 书 据 的 征 税 范 围 是 : 经 政 府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动 产 、 不动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所 立 的 书 据 , 以 及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所 立 的 书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8 月 15 日 对 于 “ 合 伙 企 业 转让 合 伙 份 额 是 否 需 要 按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税 目 缴 纳 印 花 税 ? ” 解 答 如 下 , 转让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份 额 所 立 的 书 据 不 属 于 印 花 税 列 举 的 应 税 凭 证 , 不 征印 花 税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转 让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的 协 议 不 属 于 印 花 税 列 举 的 应税 凭 证 , 你 公 司 无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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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减 免 已 经 开 票 的 预 收 租 金 增 值 税 如 何 处 理问 : 我 公 司 是 经 营 自 有 物 业 出 租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1 月 提前 收 取 了 商 户 2020 年 上 半 年 的 租 金 , 且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由于 疫 情 原 因 , 我 公 司 和 长 期 承 租 的 商 户 签 订 协 议 免 三 个 月 租 金 , 请 问我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就 免 除 的 三 个 月 租 金 视 同 销 售 缴 纳 增 值 税 ? 已 开 具 的发 票 应 如 何 处 理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办 法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 但 用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形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土 地 价 款 扣 除 时 间 等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6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出 租 不 动产 ,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免 租 期 的 , 不 属 于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办 法 》 (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印 发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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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开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 开 票 有 误 、 应 税 服 务 中 止 等 情形 但 不 符 合 发 票 作 废 条 件 , 或 者 因 销 货 部 分 退 回 及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 可 在购 买 方 填 开 上 传 《 信 息 表 》 后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综 上 , 你 公 司 通 过 签 订 协 议 约 定 免 租 期 , 免 除 租 金 不 需 要 视 同 销售 缴 纳 增 值 税 , 已 预 收 租 金 并 开 具 发 票 的 , 应 在 退 还 租 金 的 同 时 开 具红 字 发 票 , 冲 减 对 应 的 租 金 金 额 。98.2020 年 首 次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的 条 件 及 办 理

问 : 我 公 司 是 2016 年 设 立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从 事 经 纪 代 理服 务 , 2020 年 3 月 准 备 申 请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请 问 我 公 司 如 何 判 断是 否 符 合 加 计 抵 减 的 条 件 ? 需 办 理 什 么 手 续 ? 2020 年 1、 2 月 份 没 有享 受 的 加 计 抵 减 还 能 否 享 受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七 条 规定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许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务 业 纳 税 人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以 下 称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 本 公 告 所 称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下 称 四 项 服 务 ) 取 得 的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四 项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执 行 。 纳 税 人 确 定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后 , 当 年 内 不 再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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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后 年 度 是 否 适 用 , 根 据 上 年 度 销 售 额 计 算 确 定 。 纳 税 人 可 计 提 但 未计 提 的 加 计 抵 减 额 , 可 在 确 定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当 期 一 并 计 提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后附 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现代 服 务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服 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总 部 管 理 、 投 资与 资 产 管 理 、 市 场 管 理 、 物 业 管 理 、 日 常 综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14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规 定 ,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的 生 产 、 生 活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应 在 年 度 首 次 确 认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时 , 通 过 电 子税 务 局 ( 或 前 往 办 税 服 务 厅 ) 提 交 《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的 声 明 》 。综 上 , 你 公 司 应 按 2019 年 的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是 否 超 过 50%判 断 能 否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首 次 适 用 加 计 抵 减政 策 应 通 过 电 子 税 务 局 ( 或 前 往 办 税 服 务 厅 ) 提 交 《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策 的 声 明 》 。 且 你 公 司 2020 年 1、 2 月 份 未 享 受 的 加 计 抵 减 可 在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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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当 期 即 3 月 份 一 并 计 提 享 受 。99.餐 饮 企 业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免 税 政 策 及 办 理 流 程问 : 我 公 司 是 青 岛 的 一 家 餐 饮 企 业 , 一 般 纳 税 人 , 自 建 酒 楼 用 于经 营 , 2019 年 度 餐 饮 收 入 占 全 年 收 入 总 额 的 90%以 上 。 受 新 型 冠 状 病毒 肺 炎 的 影 响 , 2020 年 一 季 度 严 重 亏 损 , 请 问 我 公 司 2020 年 能 否 享受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减 免 政 策 ? 应 如 何 办 理 相 关 减 免 税 手 续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 六 税 一 费 ” 优 惠 事 项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2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享 受 “ 六 税 一 费 ” 优 惠 实 行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有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办 理 方 式 , 申 报 时 无 须 再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纳 税 人 根 据 具 体 政 策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优 惠 条 件 , 符 合 条 件 的 , 纳税 人 申 报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第 四 条 规 定 , 城 镇 土 地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困 难 减 免 税 不 适 用 上 述 规 定 , 仍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办 理 。《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岛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明 确 疫 情 防 控期 间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困 难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青 财 税[2020]5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对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四 大 类 困难 行 业 纳 税 人 , 可 申 请 免 征 2020 年 第 一 季 度 自 有 土 地 、 房 产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四 大 类 困 难 行 业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 餐 饮 、 住 宿 、 旅游 ( 指 旅 行 社 及 相 关 服 务 、 游 览 景 区 管 理 两 类 ) ,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按 照 现行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执 行 。 困 难 行 业 纳 税 人 2019 年 度 或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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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第 一 季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须 占 收 入 总 额 ( 剔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投 资 收益 ) 的 50%以 上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 纳 税 人 在申 报 2020 年 第 一 季 度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时 , 同 步 办 理 困 难 减 免税 申 请 : ( 一 ) 网 上 办 理 。 纳 税 人 在 电 子 税 务 局 申 报 时 , 在 线 填 写 困 难减 免 税 申 请 表 等 资 料 , 系 统 即 时 核 准 后 , 修 改 税 源 减 免 税 信 息 , 即 可申 报 减 免 税 。 ( 二 ) 现 场 办 理 。 纳 税 人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申 报 或 代 开 租 赁 发票 时 , 提 报 困 难 减 免 税 申 请 表 等 资 料 , 税 务 机 关 即 时 核 准 后 , 即 可 办理 减 免 税 申 报 。 ( 三 ) 纳 税 人 核 准 减 免 税 后 多 缴 纳 的 款 项 , 从 其 应 纳的 相 应 税 款 中 抵 扣 或 者 予 以 退 税 。

因 此 , 你 公 司 可 申 请 免 征 2020 年 第 一 季 度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 在 申 报 2020 年 第 一 季 度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时 , 同 步 办 理 困 难 减 免 税 申 请 , 在 电 子 税 务 局 或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现场 申 报 时 , 填 写 困 难 减 免 税 申 请 表 等 资 料 , 经 核 准 后 , 即 可 办 理 减 免 税申 报 。100.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负 担 社 会 保 险 费 如 何 申 请问 : 我 单 位 是 北 京 市 一 家 企 业 , 受 疫 情 影 响 经 营 困 难 , 请 问 北 京市 对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负 担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否 有 优 惠 政 策 ? 如 何 申 请 办

理 ? 答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社 会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2020]1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20年 2 月 起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除 湖 北 省 外 )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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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可 根 据 受 疫 情 影 响 情 况 和 基 金 承 受 能 力 , 免 征 中 小 微 企 业 三 项 社 会 保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免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5 个 月 ; 对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不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可 减 半 征 收 , 减征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 第 三 条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困 难 的 企 业 , 可 申 请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 缓 缴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 个 月 ,缓 缴 期 间 免 收 滞 纳 金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关 于做 好 北 京 市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京 人 社 养 字[2020]2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2020 年 2 月 至 2020 年 4 月 , 减 半 征 收 大

型 企 业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缴 费 部 分 。 2020 年 2 月 至 2020 年 6 月 , 免 征 中 小 微 企 业 ( 包 括 以 单位 形 式 参 保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和 其 他 特 殊 类 型 单 位 ( 不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第 二 条 规 定 , 缓 缴 困 难 参 保 单 位 社 会 保 险费 ,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参 保 单 位 , 可 申 请 缓 缴 三 项 社会 保 险 费 , 审 核 通 过 后 , 缓 缴 期 间 免 收 滞 纳 金 , 每 月 应 缴 费 用 缓 缴 期 限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 个 月 , 缓 缴 执 行 期 截 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 。 参 保 单 位与 职 工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同 时 缓 缴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 缓 缴 期 间 的 企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应 缴 费 额 不 计 息 , 期 满 前 由 参 保 单 位 及 时 缴

费 。 《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费和 办 理 缓 缴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社 保 发 [2020]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减 半 征 收 或 免 征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参 保 单 位 , 无 需 提 交 申 请 , 可 自 3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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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起 通 过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适 用 减 免 政 策 情 况 。 第 三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1.符 合 申 请 缓 缴 条 件 的 参 保 单 位 , 可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登 录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 “ 北 京 人 社 ” APP 和 微 信 公众 号 提 交 缓 缴 申 请 。 2.参 保 单 位 在 提 交 缓 缴 申 请 时 , 要 如 实 填 报 最 近 一月 营 业 ( 财 务 ) 收 入 与 2019 年 4 季 度 月 均 营 业 ( 财 务 ) 收 入 数 据 。 参保 单 位 应 恪 守 诚 信 , 如 经 查 实 使 用 虚 假 数 据 材 料 骗 取 缓 缴 资 格 , 将 取 消缓 缴 资 格 , 并 按 《 社 会 保 险 法 》 等 有 关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 3.阅 读 并 同 意《 阶 段 性 缓 缴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协 议 》 , 承 诺 依 据 该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 即 完成 提 交 缓 缴 申 请 。 第 四 条 规 定 , 首 次 受 理 缓 缴 申 请 安 排

在 2020 年 3 月 9 日 至 14 日 ; 4 月 至 11 月 期 间 每 月 1 日 至 5 日 安 排受 理 缓 缴 申 请 。 审 核 结 果 于 当 月 受 理 期 结 束 后 5 日 内 以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审 核 通 过 的 参 保 单 位 , 当 月 生 效 , 且 只 需 申 请 一 次 ,无 须 每 月 申 请 , 原缴 费 期 限 在 申 请 当 月 及 以 后 的 每 月 应 缴 费 款 , 均 可 在 《 北 京 市 缓 缴 2020年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期 限 表 》 相 应 月 份 “ 最 迟 缴 纳 时 间 ” 前 缴 纳 。 申 请 缓 缴时 , 不 得 申 请 当 月 之 前 的 应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综 上 , 你 公 司 如 属 于 符 合 减 半 征 收 或 免 征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参 保 单 位 ,无 需 提 交 申 请 , 可 自 3 月 9 日 起 通 过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查 询适 用 减 免 政 策 情 况 , 如 符 合 申 请 缓 缴 条 件 的 参 保 单 位 ,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 “ 北 京 人 社 ” APP 和 微 信 公 众号 提 交 缓 缴 申 请 , 缓 缴 申 请 流 程 按 京 社 保 发 [2020]2 号 文 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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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 策 36 个 月 内 如 何 恢 复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出 口 企 业 , 2018 年 2 月 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 现 在 准 备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 策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对自 2019 年 1 月 起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申 报 出 口 退 (免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有 关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6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出 口 企 业 或其 他 单 位 可 以 放 弃 全 部 适 用 退 ( 免 ) 税 政 策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的 退 ( 免 ) 税 ,并 选 择 适 用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或 征 税 政 策 。 放 弃 适 用 退 ( 免 ) 税 政 策 的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放 弃 退

( 免 ) 税 声 明 》 ,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自 备 案 次 日 起 36 个 月 内 , 其 出 口 的 适用 增 值 税 退 ( 免 )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适 用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或 征 税政 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自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 已 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 策 未 满 36 个 月 的 纳税 人 , 在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或 出 口 退 税 率 发 生 变 化 后 , 可 以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声 明 , 对 其 自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的 全 部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恢 复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 策 。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或 出 口 退 税 率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前 发 生 变 化 的 , 已 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 策 的 纳 税人 , 无 论 是 否 已 恢 复 退 ( 免 ) 税 , 均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声 明 , 对 其 自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的 全 部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策 。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 可 在 增 值 税 税 率 或 出 口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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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税 政 策 的 , 自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起 ] 的 任 意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按 照现 行 规 定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 同 时 一 并 提 交 《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 免 )税 政 策 声 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3 日 发 布 的 《 防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七 期 ) 》 第 19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出口 企 业 , 2018 年 3 月 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 近 日 , 我 公 司 注 意到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2020 年 第 5 号 公 告 , 允 许 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的 企 业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 2018 年 11 月 国 家 曾 经 调

整 过 出 口 退 税 率 。 我 公 司 能 否 根 据 5 号 公 告 规 定 , 声 明 恢 复 适 用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并 对 自 2018 年 11 月 起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申 报 出 口 退(免 )税 ?” 解 答 中 明 确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5 号 )第 六 条 规 定 , 出 口 货 物劳 务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或 出 口 退 税 率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前 发 生 变 化 的 , 已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 无 论 是 否 已 恢 复 退 (免 ) 税 , 均 可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声 明 , 对 其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的 全 部 出 口 货 物 劳务 ,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 因 此 , 你 公 司 可 以 提 交 声 明 恢 复 适 用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 但 仅 能 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申 报 出 口 退 (免 )税 , 2018 年 3 月 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日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不 能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可 以 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的 全 部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 对 2018 年 2 月 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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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后 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不 能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税 政 策 。102.取 得 境 外 公 司 开 具 的 形 式 发 票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问 : 我 公 司 支 付 境 外 公 司 ( 无 境 内 分 支 机 构 ) 咨 询 服 务 费 并 取 得了 形 式 发 票 , 请 问 此 形 式 发 票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吗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下 同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 二 )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 三 ) 购 进 农 产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 四 )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个 人 购 进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附 件 1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 第 六 条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在 境 内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自 然 资 源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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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权 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第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第 3 点 规 定 ,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从 境 外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扣 缴 增值 税 的 ,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纳 税 人 凭 完 税 凭 证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 同 、 付 款 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 资 料 不 全 的 ,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综 上 , 你 公 司 取 得 的 形 式 发 票 不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 但 你 公 司 作 为 境外 公 司 增 值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应 按 规 定 为 境 外 公 司 扣 缴 增 值 税 并 取 得 解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 你 公 司 可 凭 该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 同 时 应 具 备该 笔 业 务 的 书 面 合 同 、 付 款 证 明 和 境 外 公 司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 如 资 料不 全 , 则 进 项 税 额 不 能 抵 扣 。103.年 中 就 职 个 税 汇 缴 能 否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年 中 录 用 了 一 批 大 学 毕 业 生 , 月 度 支 付 工 资

薪 金 时 累 计 为 其 减 除 费 用 不 足 六 万 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为 其 办 理 个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否 减 除 全 年 费 用 六 万 元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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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项 所 得 ( 以 下 称 综 合 所 得 ) ,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除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预扣 预 缴 税 款 ;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一 日 至六 月 三 十 日 内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预 扣 预 缴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新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若 干 征 管 衔 接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56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扣 缴 义 务 人 向 居 民 个 人 支 付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时 , 应 当 按 照 累 计 预扣 法 计 算 预 扣 税 款 , 并 按 月 办 理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本 期 应 预 扣 预 缴 税 额 =( 累 计 预 扣 预 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预 扣 率 - 速 算扣 除 数 )-累 计 减 免 税 额 -累 计 已 预 扣 预 缴 税 额 ; 累 计 预 扣 预 缴 应 纳 税所 得 额 =累 计 收 入 -累 计 免 税 收 入 -累 计 减 除 费 用 -累 计 专 项 扣 除 - 累 计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累 计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 其 中 : 累 计 减 除 费 用 , 按 照5000 元 /月 乘 以 纳 税 人 当 年 截 至 本 月 在 本 单 位 的 任 职 受 雇 月 份 数 计 算 。综 上 , 你 公 司 月 度 预 扣 预 缴 时 应 按 照 5000 元 /月 为 这 批 年 中 就 职的 毕 业 生 计 算 减 除 费 用 , 虽 累 计 减 除 费 用 不 足 6 万 元 , 在 为 其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计 算 退 补 税 额 时 , 可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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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酒 店 发 放 抵 用 券 是 否 需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境 内 连 锁 酒 店 企 业 , 在 线 宣 传 时 进 行 抽 奖 , 奖 品是 我 公 司 酒 店 服 务 五 折 优 惠 的 抵 用 券 。 请 问 向 获 奖 人 发 放 抵 用 券 时 , 我公 司 是 否 需 要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代 扣 代 缴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收 入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应 税 所 得 项 目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74 号 ) 第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企 业 在 业 务 宣 传 、 广 告 等 活 动 中 , 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包 括 网 络 红 包 , 下 同 ) , 以 及 企 业 在 年 会 、 座 谈会 、 庆 典 以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 收 入 ,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企 业 赠 送 的具 有 价 格 折 扣 或 折 让 性 质 的 消 费 券 、 代 金 券 、 抵 用 券 、 优 惠 券 等 礼 品除 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19 年 11 月 18 日 发 布 的 对问 题 “ 外 国 酒 店 在 境 内 进 行 宣 传 抽 奖 活 动 , 奖 品 是 其 他 酒 店 的 抵 用 券 、 消费 券 , 是 否 需 要 按 照 偶 然 所 得 扣 缴 个 税 ” 的 解 答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 根 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收 入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项目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74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在 业 务 宣 传 、 广 告 等 活 动 中 , 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包 括

网 络 红 包 , 下 同 ), 以 及 企 业 在 年 会 、 座 谈 会 、 庆 典 以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向 本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 收 入 ,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企 业 赠 送 的 具 有 价 格 折 扣 或 折 让 性 质 的 消 费券 、 代 金 券 、 抵 用 券 、 优 惠 券 等 礼 品 除 外 。 所 以 , 外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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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店 在 境 内 进 行 宣 传 抽 奖 活 动 发 放 的 消 费 券 、 抵 用 券 , 如 果 属 于 价 格折 扣 或 折 让 性 质 的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在 线 抽 奖 发 放 给 客 人 的 抵 用 券 属 于 价 格 折 扣 或 折 让性 质 , 无 需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代 扣 代 缴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105.购 进 环 保 专 用 设 备 抵 免 所 得 税 额 的 时 间 及 金 额问 : 2019 年 9 月 我 公 司 购 进 一 套 水 污 染 防 治 设 备 , 不 含 税 价 格180 万 元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税 额 23.4 万 元 已 经 抵 扣 。 该 设 备 于2020 年 3 月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 安 装 调 试 费 30 万 元 (不 考 虑

进 项 税 ), 会 计 处 理 从 在 建 工 程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 金 额 为 210 万 元 。 该设 备 属 于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范 围 , 请 问 我 公 司享 受 设 备 投 资 额 10%抵 免 所 得 税 额 是 抵 免 2019 年 还 是 2020 年 的 企 业所 得 税 额 ? 设 备 投 资 金 额 如 何 确 定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企 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可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行 税 额 抵 免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一 百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所 称 税 额 抵 免 , 是 指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和 《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定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额 的 10%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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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 享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企 业 , 应 当 实 际 购 置 并 自 身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专 用 设 备 ; 企 业 购置 上 述 专 用 设 备 在 5 年 内 转 让 、 出 租 的 , 应 当 停 止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优 惠 目 录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8]48 号 ) 第 二 条 规定 ,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 是 指 购 买 专 用 设 备 发 票 价 税 合 计 价 格 , 但 不 包括 按 有 关 规 定 退 还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以 及 设 备 运 输 、 安 装 和 调 试 等 费 用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投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10]256 号 ) 规 定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若 干 问 题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8]170 号 ) 规 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 增 值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从 其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因 此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 纳 税 人 购 进 并 实 际 使 用 《 环 境 保 护 专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和 《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范 围 内 的 专 用 设 备 并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在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4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进 行 税 额 抵 免 时 , 如 增 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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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项 税 额 允 许 抵 扣 , 其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不 再 包 括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如 增值 税 进 项 税 额 不 允 许 抵 扣 , 其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应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注 明 的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 企 业 购 买 专 用 设 备 取 得 普 通 发 票 的 , 其 专 用 设备 投 资 额 为 普 通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金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2019 年 购 置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 于 2020 年 3 月 安装 调 试 完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 所 以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10%应 从 2020 年 的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年 度 结 转 抵 免 。 由 于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不 包 括 允 许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和 设备 运 输 、 安 装 和 调 试 等 费 用 , 所 以 你 公 司 可 以 抵 免 的 所 得 税 额 为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10%即 18 万 元 。106. 如 何 界 定 是 否 属 于 “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问 : 我 在 天 津 市 一 家 公 司 任 研 发 部 经 理 , 每 月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 现打 算 贷 款 购 房 , 请 问 可 以 享 受 个 人 所 得 税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贷 款 有 什么 要 求 ?答 : 新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的 综合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 六 ) 项

第 四 款 规 定 ,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专 项 扣 除 , 包 括 居 民 个 人 按 照 国家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等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包 括 子 女 教 育 、 继 续 教 育 、大 病 医 疗 、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或 者 住 房 租 金 、 赡 养 老 人 等 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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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范 围 、 标 准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发 〔 2018〕 41 号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本 人 或 者 配 偶 单 独 或者 共 同 使 用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为 本 人 或 者 其 配 偶购 买 中 国 境 内 住 房 , 发 生 的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 在 实 际 发 生 贷 款利 息 的 年 度 , 按 照 每 月 1000 元 的 标 准 定 额 扣 除 , 扣 除 期 限 最 长 不超 过 240 个 月 。 纳 税 人 只 能 享 受 一 次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的 利 息 扣 除 。 本 办法 所 称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是 指 购 买 住 房 享 受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利 率 的 住 房 贷 款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个 人 所 得 税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相 关 信 息 归 集 工 作 的 通 知 》( 银 办 发 [2019]71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 是 否 为 首 套 住 房 贷款 ” 的 判 断 以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的 发 布 时 间 为 分 界 点 。 2003 年 6月 6 日 ,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的通 知 》 ( 银 发 [2003]121 号 ) , 开 始 执 行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 要 求 全国 各 地 区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借 款 人 购 买 第 一 套 自 住 住 房 和 第 二 套 ( 含 ) 以上 住 房 , 执 行 差 别 化 的 首 付 款 比 例 和 利 率 政 策 。 贷 款 发 放 日 期 在 2003年 6 月 6 日 ( 含 ) 之 后 的 , 根 据 当 时 发 放 贷 款 的 历 史 时 间 的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以 及 所 在 地 区 在 该 历 史 时 点 发 布 的 相 关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执 行标 准 判 断 “ 是 否 为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 。因 此 , 你 个 人 贷 款 购 房 应 根 据 买 房 当 时 的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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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地 区 相 关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执 行 标 准 来 判 断 是 否 为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 如 果符 合 条 件 , 发 生 的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 可 以 在 实 际 发 生 贷 款 利 息 的 年 度 , 按照 每 月 1000 元 的 标 准 定 额 扣 除 , 扣 除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240 个 月 。107.非 居 民 个 人 能 否 享 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政 策问 : 我 公 司 是 浙 江 省 一 家 咨 询 机 构 , 2019 年 10 月 聘 用 了 一 名 外籍 员 工 , 经 确 认 该 员 工 2019 年 度 累 计 在 华 时 间 不 满 183 天 , 因 其 在国 内 无 住 房 , 每 月 有 3000 元 的 租 房 费 用 , 请 问 其 能 否 享 受 住 房 租 金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政 策 ?

答 : 新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国 境 内无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不满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个 人 , 为 非 居 民 个 人 。 非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所 得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二 ) 项 规 定 ,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用 五 千 元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 六 ) 项 规 定 ,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专 项 扣 除 , 包 括 居 民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准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公 积 金 等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包 括 子 女 教 育 、 继 续 教 育 、 大 病 医 疗 、 住 房贷 款 利 息 或 者 住 房 租 金 、 赡 养 老 人 等 支 出 , 具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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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 标 准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备 案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不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浙 江 省 税 务 局 《 浙 江 税 务 发 布 热 点 问 题 汇 编 ( 2019年 11 月 ) 》 第 3 问 “ 非 居 民 个 人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专 项 附 加扣 除 政 策 ? ” 解 答 中 明 确 , 不 可 以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 第 六 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 一 )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以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二 ) 非 居 民 个人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五 千 元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每 次 收 入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字 〔 1994〕 20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外 籍 个 人 以 非 现 金形 式 或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取 得 的 住 房 补 贴 、 伙 食 补 贴 、 搬 迁 费 、 洗 衣 费 暂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外 籍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补 贴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1997〕 54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外 籍 个 人 以 非现 金 形 式 或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取 得 的 合 理 的 住 房 补 贴 、 伙 食 补 贴 和 洗 衣费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应 由 纳 税 人 在 初 次 取 得 上 述 补 贴 或 上 述 补 贴 数 额 、 支付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的 月 份 的 次 月 进 行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时 , 向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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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上 述 补 贴 的 有 效 凭 证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确 认 免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8〕 164 号 ) 第 七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自 2022年 1 月 1 日 起 , 外 籍 个 人 不 再 享 受 住 房 补 贴 、 语 言 训 练 费 、 子 女 教 育费 津 补 贴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 应 按 规 定 享 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综 上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仅 限 居 民 个 人 享 受 , 你 公 司 该 员 工 为 非 居 民缴 纳 人 , 应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五 千 元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由你 公 司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无 法 享 受 住 房 租 金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但 他 若 在2022 年 1 月 1 日 前 取 得 你 公 司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支 付 的 住 房 补 贴 , 该 补 贴

可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108.快 递 服 务 合 同 是 否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与 顺 丰 速 运 签 订 了 快 递 服 务 合 同 , 约 定 其 为 我 公 司 运送 文 件 资 料 , 请 问 我 公 司 与 顺 丰 速 运 签 订 的 快 递 服 务 合 同 是 按 货 物 运输 合 同 还 是 按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缴 纳 印 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书 立 、 领 受 本 条 例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都 是 印 花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一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 产 租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 同 性质 的 凭 证 ; ( 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 三 ) 营 业 账 簿 ; ( 四 ) 权 利 、 许 可 证 照 ;( 五 )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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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规 定 ,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 铁 路 运输 、 海 上 运 输 、 内 河 运 输 、 公 路 运 输 和 联 运 合 同 , 由 立 合 同 人 按 运 输 费用 万 分 之 五 贴 花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包 括 加 工 、 定 作 、 修 缮 、 修 理 、 印 刷 、广 告 、 测 绘 、 测 试 等 合 同 , 由 立 合 同 人 按 加 工 或 承 揽 收 入 万 分 之 五 贴 花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 ( 财 税 字 [1988]第 255 号 ) 第 十 条规 定 , 印 花 税 只 对 税 目 税 率 表 中 列 举 的 凭 证 和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他 凭 证 征 税 , 因 此 没 有 列 举 的 凭 证 不 征 税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与 顺 丰 速 运 签 订 的 快 递 服 务 合 同 不 属 于 列举 的 印 花 税 应 税 凭 证 , 无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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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扣 缴 个 税 手 续 费 返 还 限 额 及 返 还 申 领 时 限 问 题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一 家 建 筑 企 业 , 2019 年 全 年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得 税 500 万 元 , 请 问 返 还 扣 缴 手 续 费 是 否 有 限 额 ? 目 前 我 公 司 准 备 向税 务 机 关 申 领 2019 年 度 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手 续 费 , 请 问 应 该 什 么 时候 办 理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对 扣 缴义 务 人 按 照 所 扣 缴 的 税 款 , 付 给 百 分 之 二 的 手 续 费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个 人 所得 税 法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付 给 扣 缴 义 务 人 手 续 费 , 应 当 填 开 退 还 书 ; 扣 缴

义 务 人 凭 退 还 书 , 按 照 国 库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库 手 续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代 扣 代 收 代 征 税款 手 续 费 管 理 的 通 知 》 ( 财 行 〔 2019〕 11 号 ) 第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定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税 务 机 关 按 不 超 过 代 扣 税 款的 2%支 付 手 续 费 , 且 支 付 给 单 个 扣 缴 义 务 人 年 度 最 高 限 额 70 万 元 , 超过 限 额 部 分 不 予 支 付 。 对 于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手 续 费 比 例 的 , 按规 定 比 例 执 行 。 第 四 条 规 定 , “ 三 代 ” 税 款 手 续 费 按 年 据 实 清 算 。 代扣 、 代 收 扣 缴 义 务 人 和 代 征 人 应 于 每 年 3 月 30 日 前 ,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交上 一 年 度 “ 三 代 ” 税 款 手 续 费 申 请 相 关 资 料 , 因 “ 三 代 ” 单 位 或 个 人 自

身 原 因 , 未 及 时 提 交 申 请 的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上 一 年 度 “ 三 代 ” 税 款 手续 费 。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严 格 审 核 “ 三 代 ” 税 款 手 续 费 申 请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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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以 此 作 为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的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2019 年 度 代 扣 代 收 代 征 税 款 手 续 费 申报 期 限 的 通 知 》 ( 税 总 函 [2020]43 号 ) 规 定 ,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新 冠 肺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加 大 援 企 稳 岗 力 度 , 纾 解 企 业 困 难 , 税 务 总 局 经 商财 政 部 , 决 定 延 长 2019 年 度 代 扣 代 缴 、 代 收 代 缴 和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手续 费 申 报 期 限 , 由 2020 年 3 月 30 日 延 长 至 5 月 30 日 。综 上 ,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效 力 优 于 规 范 性 文 件 , 你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个 税的 手 续 费 应 按 税 款 的 百 分 之 二 计 算 申 领 , 不 受 70 万 限 额 的 限 制 ; 由于 2020 年 疫 情 的 影 响 扣 缴 税 款 手 续 费 申 报 期 限 由 2020 年 3 月 30 日

延 长 至 5 月 30 日 , 你 公 司 应 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 前 , 向 税 务 机 关 提交 2019 年 度 扣 缴 税 款 手 续 费 申 请 的 相 关 资 料 办 理 手 续 费 申 领 。110.勾 选 确 认 2019 年 取 得 的 进 项 票 能 否 申 请 增 量 留 抵 退 税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底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发 票 未 进 行 勾 选 , 目 前 被 认定 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请 问 2019 年 底 取 得 的 发 票 现在 勾 选 确 认 能 享 受 按 月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的 政 策 吗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按 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请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2019 年 12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 第 二 条 所称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发 展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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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确 定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2003〕 17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证 通 过 的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 应 在 认 证 通 过 的 当 月 按 照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核 算 当 期 进 项 税 额并 申 报 抵 扣 , 否 则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营 改 增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11 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2017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应 自 开 具 之 日 起 360 日 内 认 证 或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选 择 确 认 平 台 进 行 确 认 , 并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向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9 年 第 45 号 公告 规 定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2017 年 1 月 1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机 动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取 消 认 证 确认 、 稽 核 比 对 、 申 报 抵 扣 的 期 限 。综 上 , 你 公 司 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2019 年 底 取

得 但 未 勾 选 的 进 项 税 发 票 可 以 在 2020 年 勾 选 , 并 在 勾 选 当 月 申 报 抵扣 , 若 较 2019 年 12 月 底 形 成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可 按 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申 请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全 额 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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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法 人 合 伙 人 从 合 伙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润 所 得 额 确 认 时 间问 : 我 公 司 是 天 津 一 家 有 限 公 司 , 2019 年 3 月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合伙 人 一 起 在 天 津 投 资 设 立 了 一 家 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各 投 资方 的 利 润 分 配 比 例 。 2019 年 度 天 津 合 伙 企 业 有 利 润 , 由 于 经 营 需 要未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我 公 司 也 未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请 问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2019年 度 产 生 的 利 润 我 公 司 是 否 需 按 照 分 配 比 例 并 入 2019 年 度 的 应 纳 税所 得 额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知 》 ( 财 税 [2008]15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以 每 一 个 合 伙 人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合 伙 人是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条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采 取 “ 先 分 后 税 ” 的 原 则 。 具 体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计 算 按 照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定 》 ( 财 税 [2000]91 号 ) 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个 体 工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 税 [2008]65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前 款 所 称 生 产 经 营 所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分 配 给 所 有 合 伙 人 的 所 得 和 企 业 当 年 留 存的 所 得 ( 利 润 ) 。

财 税 [2008]159 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按 照 下 列原 则 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一 )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以 合 伙 企 业 的 生 产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配 比 例 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二 ) 合 伙 协 议 未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以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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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其 他 所 得 , 按 照 合 伙 人 协 商 决 定 的 分 配 比 例 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三 )协 商 不 成 的 , 以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按 照 合 伙 人 实 缴 出 资 比例 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四 ) 无 法 确 定 出 资 比 例 的 , 以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所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按 照 合 伙 人 数 量 平 均 计 算 每 个 合 伙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合 伙 协 议 不 得 约 定 将 全 部 利 润 分 配 给 部 分 合 伙 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天 津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2 月 28 日 举 行 的 “ 2018 年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相 关 问 题 ” 在 线 访 谈 , 对 “ 合 伙 企 业 生 产 经 营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采 取 “ 先 分 后 税 ” 的 原 则 , 其 法 人 合 伙 人 从 有 限 合 伙企 业 分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在 何 时 确 认 所 得 ?“ 答 复 如 下 : 按 照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规 定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的 实 际 利 润 额 预缴 , 若 法 人 合 伙 人 取 得 的 收 益 已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则 预 缴 申 报 时 应 按 照实 际 利 润 额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末 仍 未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在 汇 算 清 缴时 一 并 确 认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综 上 , 合 伙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采 取 “ 先 分 后 税 ” 的 原则 , 天 津 合 伙 企 业 2019 年 度 的 利 润 虽 未 实 际 分 配 , 你 公 司 也 未 在 会计 上 进 行 处 理 , 但 你 公 司 应 在 2019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一 并 确 认 应 取 得的 合 伙 企 业 收 益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112.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能 否 放 弃 享 受 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食 品 加 工 企 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可 以 享 受 这 次 支 持 复工 复 业 政 策 中 减 按 1%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由 于 下 游企 业 想 要 3%征 收 率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放 弃 享 受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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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目 ,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七 期 ) 》 第 10 问 “ 我 公 司 是 江 苏省 摩 托 车 配 件 生 产 企 业 , 属 于 按 月 申 报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月 销售 额 通 常 在 20 万 左 右 , 可 以 享 受 这 次 支 持 复 工 复 业 政 策 中 减 征 增 值税 优 惠 政 策 。 但 由 于 我 企 业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是 长 期 合 同 , 合 同 中 约 定 提 供3%专 用 发 票 供 购 方 抵 扣 税 款 。 我 们 可 不 可 以 放 弃 减 税 , 仍 按 3%征 收率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解 答 如 下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规 定 , 自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 减 税 规 定 的 , 可以 按 照 规 定 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 缴 纳 增 值 税 。 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后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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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按 适 用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因 此 , 你 公 司 取 得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可 以 按 照 支 持 复 工 复 业 政 策 , 享 受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优 惠 , 并 按 1%征 收 率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也 可 以 放 弃 减税 , 按 照 3%征 收 率 申 报 纳 税 并 开 具 3%征 收 率 的 专 用 发 票 。综 上 , 你 公 司 可 以 放 弃 减 按 1%征 收 率 的 优 惠 政 策 , 选 择 按 照 3%征 收 率 并 开 具 3%征 收 率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13.征 收 率 下 调 是 否 影 响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进 项 税 额 的 计 算 抵 扣问 : 我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3 月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公 路 客 票 , 按 票 面 金 额 ÷ (1+3%× 3%计 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请 问3 月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3%征 收 率 调 至 1%, 是 否 影 响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务 进 项 税 额 的 计 算 抵 扣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六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暂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进 项 税 额 : 1.取 得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 为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税 额 ; 2.取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算 进 项 税 额 :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票 价 +燃 油 附 加 费 ) ÷

( 1+9%) × 9%; 3.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铁 路 车 票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公 式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票 面 金 额 ÷ ( 1+9%)× 9%; 4.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票 的 , 按 照 下列 公 式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票 面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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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 1+3%) × 3%。《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 3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暂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19 日 发 布 的 《 防

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九 期 ) 》 第 3 问 “ 我 是 一 家 代 理 记账 公 司 的 会 计 人 员 , 关 注 到 国 家 新 出 台 了 支 持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3%征 收 率 调 减 至 1%。 请 问 , 在 计 算 公 路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抵扣 时 , 抵 扣 率 需 要 调 整 吗 ?” 解 答 中 明 确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13 号 , 以 下 称13 号 公 告 )规 定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 湖 北 省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适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39 号 )规 定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客 运 输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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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票 的 , 按 照 下 列公 式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票 面 金 额÷ (1+3%)× 3%。 综 上 , 13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3%征 收 率 (预 征 率 )相 关 调 整事 项 , 不 影 响 纳 税 人 按 照 39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 凭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息 的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票 计 算 抵 扣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因 此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征 收 率 阶 段 性 下 调 , 不 影 响 你 公 司 旅 客 运 输服 务 进 项 税 额 的 计 算 抵 扣 。

114.医 疗 机 构 提 供 检 测 服 务 能 否 免 缴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经 登 记 取 得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的 医 疗 机构 , 为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 检 测 、 生 化 检 测 、 免 疫 检测 服 务 , 请 问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所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第 2 点规 定 , 医 疗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医 学 检 查 、 诊 断 、 治 疗 、 康 复 、 预 防 、 保 健 、接 生 、 计 划 生 育 、 防 疫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 以 及 与 这 些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 医 用 材 料 器 具 、 救 护 车 、 病 房 住 宿 和 伙 食 的 业 务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免 征 增 值税 。 ( 医 疗 机 构 , 是 指 依 据 国 务 院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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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号 ) 及 卫 生 部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卫 生 部 令 第 35 号 )的 规 定 , 经 登 记 取 得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的 机 构 , 以 及 军 队 、 武 警部 队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具 体 包 括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 门 诊 部 (所 )、 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站 )、 急 救 中 心 (站 )、 城 乡 卫 生 院 、 护 理 院 (所 )、 疗 养院 、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举 办 的 卫 生 防 疫 站 (疾 病 控 制中 心 )、 各 种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站 (所 ),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妇 幼 保 健 所 (站 )、母 婴 保 健 机 构 、 儿 童 保 健 机 构 ,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血 站 (血 液 中 心 )等 医疗 机 构 。 本 项 所 称 的 医 疗 服 务 ,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不 高 于 地 ( 市 ) 级以 上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指 导 价 格 ( 包 括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按 照 规 定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格 等 ) 为 就 医 者 提 供 《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规 范 》 所 列 的 各 项 服 务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向 社 会 提 供 卫 生 防 疫 、 卫 生 检 疫 的 服 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19 日 发 布 的 《 防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九 期 ) 》 第 5 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取得 了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的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 被 列 为 开 展 新 型 冠 状病 毒 核 酸 检 测 工 作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我 单 位 为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新 型 冠状 病 毒 核 酸 检 测 , 以 及 生 化 检 测 、 免 疫 检 测 、 微 生 物 检 测 等 服 务 , 是 否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 解 答 中 明 确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养 老 机 构

免 征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9]20 号 , 以 下 称 “ 20 号 文 件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2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医 疗 机 构 接受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委 托 , 按 照 不 高 于 地 (市 )级 以 上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指 导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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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按 照 规 定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格 等 , 提 供《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规 范 》 所 列 的 各 项 服 务 , 可 适 用 《 营 业 税 改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财 税 [2016]36 号 附 件 3第 一 条 第(七 项 规 定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型 冠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税 务 总 局 会 同 财 政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以 下 简 称 “ 8 号 公 告 ” 第 三 条 明确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的 具 体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2016]36 号

印 发 执 行 。 医 疗 服 务 属 于 生 活 服 务 的 范 围 。 该 项 优 惠 政 策 自 2020 年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因 此 , 你 单 位 可 以对 照 上 述 政 策 规 定 , 在 8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执 行 期 限 内 , 享 受 生 活 服 务 (包括 医 疗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8 号 公 告 执 行 到 期 后 , 可 以 按 照 20 号 文件 的 规 定 及 其 执 行 期 限 , 享 受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政 策 。综 上 , 你 单 位 按 照 不 高 于 医 疗 服 务 指 导 价 格 为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 检 测 、 生 化 检 测 、 免 疫 检 测 服 务 , 属 于 医 疗 机 构 提供 的 医 疗 服 务 , 可 以 根 据 财 税 [2016]36 号 文 件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115.综 合 所 得 中 扣 除 的 捐 款 能 否 重 调 整 到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问 : 2020 年 2 月 我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组 织 为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捐 款 2万 元 现 金 , 在 当 月 的 综 合 所 得 预 扣 预 缴 时 申 请 扣 除 , 但 没 扣 完 ,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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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我 除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外 还 取 得 一 笔 财 产 租 赁 收 入 , 请 问 我 可 以 重 新 选择 将 我 的 捐 款 全 部 调 整 到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中 扣 除 吗 , 如 果 不 能 调 整 可 以将 2 月 没 扣 完 的 捐 赠 支 出 在 我 3 月 的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中 扣 除 吗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现 金和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9 号 ) 第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民 个 人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在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利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 综 合 所 得 或 者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在 当 期 一个 所 得 项 目 扣 除 不 完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可 以 按 规 定 在 其 他 所 得 项 目 中 继续 扣 除 。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的 , 可 以 在公 益 捐 赠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更 正 申 报 追 补 扣 除 。 居 民个 人 捐 赠 当 月 有 多 项 多 次 分 类 所 得 的 , 应 先 在 其 中 一 项 一 次 分 类 所 得 中扣 除 。 已 经 在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不 再 调 整 到 其 他 所 得 中扣 除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个 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期 间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支 出 ,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可 以 在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但 未 扣 除 的 , 可 以 在2020 年 1 月 31 日 前 通 过 扣 缴 义 务 人 向 征 收 税 款 的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追 补扣 除 申 请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按 规 定 予 以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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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众 号 2020 年 3 月 10 日 发 布 “ 个 人 为 疫 情 防 控 捐款 捐 物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 一 组 问 答 告 诉 你 具 体 怎 么 办 ” 第 12 问 “ 我 公司 员 工 为 此 疫 情 进 行 捐 赠 可 以 全 额 扣 除 , 但 是 当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足以 扣 除 , 是 否 可 以 结 转 下 月 扣 除 , 还 是 可 以 等 到 汇 算 清 缴 时 继 续 扣除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财 税 2019 年 第 99 号 公 告 第 三 条 第 ( 一 ) 项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在 当 期 一 个 项 目 扣 除 不 完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可 以 按 规定 在 其 他 所 得 项 目 中 继 续 扣 除 。 同 时 , 综 合 财 税 2019 年 第 99 号 公 告第 四 、 五 、 六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发 生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可 在 当 年 的 综 合 所 得 、经 营 所 得 , 以 及 当 月 的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 因 此 , 当 月 应 纳 所 得 额 不 足 以

扣 除 的 , 可 以 结 转 到 下 月 综 合 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但是 不 能 结 转 到 下 月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 如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仍 扣 除 不 完 的 ,可 以 在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和 经 营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时 扣 除 。综 上 , 你 的 捐 款 已 在 2 月 的 综 合 所 得 预 缴 申 报 中 扣 除 , 不 能 重 新选 择 全 部 调 整 到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中 扣 除 。 未 扣 完 的 捐 赠 支 出 也 不 能 在 3月 的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中 扣 除 , 但 可 以 在 3 月 的 综 合 所 得 预 扣 预 缴 申 报 或在 2020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时 扣 除 。

116.境 内 分 包 境 外 建 筑 劳 务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 及 手 续 办 理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建 筑 劳 务 公 司 , 与 境 内 一 家 建 筑 公 司 签 订 合 同为 其 施 工 地 在 境 外 的 项 目 输 出 施 工 工 人 , 请 问 我 公 司 取 得 的 建 筑 劳 务收 入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 ? 如 果 免 税 需 办 理 什 么 手 续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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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施 办 法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服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免 征 增 值 税 , 但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适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除 外 : 1.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 2.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 3.工 程 、 矿 产 资 源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务 。 4.会 议 展 览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 5.存 储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仓储 服 务 。 6.标 的 物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7.在 境 外 提 供 的广 播 影 视 节 目 (作 品 )的 播 映 服 务 。 8.在 境 外 提 供 的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服 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增 值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29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进 一 步 明 确 ,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免 征 增 值 税 。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和 工 程 分 包 方 为 施 工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 均 属 于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 第 八 条 规 定 , 纳税 人 发 生 免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除 提 供 第 二 条 第 ( 二 十 ) 项 所 列 服务 外 , 应 在 首 次 享 受 免 税 的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或 在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规 定 的 申 报 征 期 后 的 其 他 期 限 内 , 到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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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同 时 提 交 以 下 备 案 材 料 :( 一 ) 《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表 》 ( 附 件 1) ; ( 二 ) 本 办 法 第 五条 规 定 的 跨 境 销 售 服 务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三 ) 提 供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八 ) 项 和 第 ( 十 六 ) 项 服 务 , 应 提 交服 务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四 )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条规 定 的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 应 提 交 实 际 发 生 相 关 业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 ( 五 )向 境 外 单 位 销 售 服 务 或 无 形 资 产 , 应 提 交 服 务 或 无 形 资 产 购 买 方 的 机 构所 在 地 在 境 外 的 证 明 材 料 ; ( 六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等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30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跨 境应 税 行 为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税 行 为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6 年 第 29 号 ) 的 规 定 办 理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后 发 生 的 相 同 跨 境 应 税 行为 , 不 再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纳 税 人 应 当 完 整 保 存 相 关 免 税 证 明 材 料 备 查 。纳 税 人 在 税 务 机 关 后 续 管 理 中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 不 得 享 受 相 关 免税 政 策 , 对 已 享 受 的 减 免 税 款 应 予 补 缴 , 并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综 上 , 你 单 位 为 境 内 公 司 提 供 的 项 目 施 工 地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劳 务 服

务 , 属 于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你公 司 首 次 发 生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时 , 需 按 上 述 相 关 政 策 规 定办 理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同 时 提 交 相 关 备 案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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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研 发 人 员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一 家 软 件 开 发 企 业 , 2019 年 公 司 出 台 政 策 为全 体 员 工 购 买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但 部 分 员 工 ( 包 含 部 分 研 发 人 员 ) 提 出申 请 主 动 要 求 放 弃 , 请 问 我 公 司 为 部 分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可 否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为 研 发 人 员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能 否 享 受 研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有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9〕 27 号 ) 规 定 , 自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为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分 别 在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标 准 内 的 部 分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扣 除 ; 超 过 的 部 分 , 不 予 扣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务 操 作 指 引 ( 第 一 期 ) 》扣 除 类 问 题 “ 企 业 在 费 用 中 列 支 企 业 年 金 239 万 元 ( 未 超 过 职 工 工 资总 额 5%标 准 ) , 经 了 解 , 企 业 员 工 总 人 数 680 人 , 自 愿 参 加 企 业 年金 人 员 471 人 , 部 分 人 员 不 愿 意 交 纳 年 金 , 即 企 业 本 年 总 共 缴 纳的 239 万 元 是 部 分 人 员 年 金 。 据 企 业 反 映 , 该 企 业 根 据 集 团 的 批 复 ,集 团 要 求 加 入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职 工 需 要 填 写 个 人 申 请 并 签 字 , 不 提 交 申 请

签 字 的 视 同 个 人 不 同 意 参 加 企 业 年 金 。 由 于 企 业 年 金 涉 及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必 须 征 得 个 人 同 意 , 部 分 人 主 动 放 弃 参 加 企 业 年 金 , 并 不 是 企 业 区 别 对待 , 不 是 主 动 不 给 全 体 人 员 缴 纳 年 金 。 企 业 年 金 属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由于 企 业 未 给 全 体 职 工 缴 纳 企 业 年 金 , 其 缴 纳 的 部 分 职 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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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是 否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 解 答 中 明 确 , 财 税 〔 2009〕 27 号 规 定 企 业 为全 体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可 以 扣 除 体 现 了 政 策 的 普 惠 性 , 对 于仅 给 部 分 特 定 人 群 缴 纳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不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 因 此 对 于 企业 按 照 社 保 部 门 规 定 缴 纳 的 年 金 , 只 要 体 现 普 惠 性 就 符 合 政 策 本 义 , 可以 按 照 财 税 〔 2009〕 27 号 的 规 定 税 前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40 号 )第 六 条 规 定 , 其 他 相 关费 用 指 与 研 发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如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 资 料 翻 译费 、 专 家 咨 询 费 、 高 新 科 技 研 发 保 险 费 , 研 发 成 果 的 检 索 、 分 析 、 评

议 、 论 证 、 鉴 定 、 评 审 、 评 估 、 验 收 费 用 , 知 识 产 权 的 申 请 费 、 注 册 费 、代 理 费 , 差 旅 费 、 会 议 费 , 职 工 福 利 费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险 费 。 此 类 费 用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10%。综 上 ,你 公 司 给 部 分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不 超 过 职 工 工资 总 额 5%的 部 分 可 以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为 研发 人 员 购 买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可 以 并 入 “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享 受 研 发 费用 加 计 扣 除 , 但 “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发 费 用总 额 的 10%。

118.无 法 取 得 发 票 的 现 金 采 购 能 否 凭 内 部 凭 证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餐 饮 企 业 , 2019 年 12 月 以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购 买了 一 批 调 味 料 , 经 联 系 得 知 销 售 方 被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列 为 非 正 常 户 ,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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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 公 司 在 无 法 取 得 发 票 的 情 况 下 , 可 否 凭 材 料 验 收 单 、 协 议 等 内 部凭 证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8 号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 境内 发 生 的 支 出 项 目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 对 方 为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增值 税 纳 税 人 , 其 支 出 以 发 票 ( 包 括 按 照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对 方 为 依 法 无 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单 位 或 者 从 事 小 额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 其 支 出 以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或 者 收 款 凭 证 及 内部 凭 证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收 款 凭 证 应 载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个 人 姓 名 及身 份 证 号 、 支 出 项 目 、 收 款 金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过 程 中 , 因 对 方 注 销 、 撤 销 、 依 法 被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的 , 可 凭 以 下 资 料 证 实 支 出 真 实 性 后 , 其 支 出 允许 税 前 扣 除 : ( 一 )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原 因 的 证 明资 料 ( 包 括 工 商 注 销 、 机 构 撤 销 、 列 入 非 正 常 经 营 户 、 破 产 公 告 等 证 明

资 料 ) ; ( 二 )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 ( 三 ) 采 用 非 现 金 方 式支 付 的 付 款 凭 证 ; ( 四 ) 货 物 运 输 的 证 明 资 料 ; ( 五 ) 货 物 入 库 、 出 库 内部 凭 证 ; ( 六 )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三项 为 必 备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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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采 购 调 味 料 是 采 用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 无 法 提 供 非 现 金方 式 支 付 的 付 款 凭 证 , 故 不 能 凭 材 料 验 收 单 、 协 议 等 内 部 凭 证 在 企 业所 得 税 前 扣 除 。119.兼 营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三 免 三 减 半 优 惠 应 纳 税 额 如 何 计 算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新 增 经 济 代 理 业 务 , 实 现 代 理 服 务 收 入 100万 元 , 代 理 服 务 成 本 、 税 金 及 附 加 合 计 60 万 元 , 分 摊 期 间 费 用 1 万元 ; 符 合 条 件 的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收 入 2000 万 元 , 项 目 成 本 1200 万 元 ,项 目 费 用 、 税 金 及 附 加 合 计 8 万 元 , 分 摊 期 间 费 用 20 万 元 ; 无 其 他

所 得 。 2019 年 为 享 受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优 惠 的 第 六 年 , 假 设 没 有 其 他 纳 税调 整 情 形 , 企 业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请 问 我 公 司 2019 年 度 应 纳所 得 税 额 应 如 何 计 算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企业 的 下 列 所 得 , 可 以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 一 ) 从 事 农 、 林 、 牧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 ( 二 )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经营 的 所 得 ; ( 三 )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 四 )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 ( 五 )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得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第 八 十 八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节 水 项 目 , 包 括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 公 共 垃 圾 处 理 、 沼 气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 海 水 淡 化 等 。 项 目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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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施 行 。 企业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 自 项 目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得 税 ,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所 得 2000 万 元 可 以 享 受 减 半 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代 理 服 务 收 入 100 万 元 不 能 享 受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优 惠 , 你 公 司 2019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税 额 为 [( 100+2000) -( 60+1200+8+21) -( 2000-1200-8-20) × 50%]× 0.25=106.25 万 元 。

120.取 得 中 小 企 业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企 业 的 分 红 能 否 免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企 业 , 今 年 要给 股 东 分 红 , 股 东 中 有 个 人 股 东 也 有 法 人 股 东 , 请 问 这 两 类 股 东 取 得分 红 收 入 能 否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企 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 一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 二 ) 符 合 条 件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三 ) 在 中 国 境 内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系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四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第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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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和 第 ( 三 )项 所 称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系 统 挂 牌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总 局 证 监 会 公 告 2019 年 第 78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个 人 持 有 挂 牌 公 司的 股 票 , 持 股 期 限 超 过 1 年 的 , 对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个 人 持 有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票 , 持 股 期 限 在 1 个 月 以 内 ( 含 1 个 月 ) 的 ,其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全 额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持 股 期 限 在 1 个 月 以 上 至 1

年 ( 含 1 年 ) 的 , 其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暂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上述 所 得 统 一 适 用 20%的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持 股 期 限 是 指 个 人 取 得挂 牌 公 司 股 票 之 日 至 转 让 交 割 该 股 票 之 日 前 一 日 的 持 有 时 间 。综 上 , 你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取 得 的 分 红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个 人 股 东 持 股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的 取 得 分 红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持 股 期 限在 1 个 月 以 内 ( 含 1 个 月 ) 的 , 分 红 金 额 应 全 额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持 股 期 限 在 1 个 月 以 上 至 1 年 ( 含 1 年 ) 的 , 暂 减 按 分 红 金 额 的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统 一 适 用 20%的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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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运 输 车 辆 进 项 税 的 转 出 及 转 入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运 输 企 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3 月专 门 为 疫 情 地 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 运 输 车 辆 购 进 时 已 抵 扣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请 问 运 输 收 入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 ? 运 输 车 辆 已 抵 扣 的进 项 税 是 否 需 要 转 出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规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的 具 体 范 围 ,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确 定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二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 不 动 产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定 情 形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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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 适 用 税 率 。 固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 是 指 纳 税 人 根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计提 折 旧 或 摊 销 后 的 余 额 。财 税 [2016]36 号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 四 ) 项 第 2 点 规 定 , 按 照 《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产 , 发 生 用 途 改 变 , 用 于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税 项 目 , 可 在 用 途 改 变的 次 月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净 值 /( 1+适 用 税 率 ) × 适 用 税 率 。 上 述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应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0 年 3 月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运输 收 入 可 以 免 征 增 值 税 ;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运 输 车 辆 专 用 于 免 征 增 值税 项 目 , 应 在 用 于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当 月 即 3 月 按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计 算转 出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待 疫 情 结 束 恢 复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次 月 , 再 按规 定 计 算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22.法 院 判 决 书 能 否 作 为 增 值 税 差 额 扣 除 凭 证问 : 我 单 位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15 年 通 过 法 院 判 决 取 得 一

处 抵 债 房 产 , 无 法 取 得 债 务 人 开 具 的 发 票 。 2020 年 转 让 此 房 产 时 ,能 否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作 为 增 值 税 扣 除 额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差 额 计 算 缴 纳增 值 税 ? 如 果 可 以 , 能 否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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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项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八 )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4 月30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包 括 以 直 接 购 买 、 接 受 捐 赠 、 接 受 投 资 入 股 、 自 建 以 及 抵 债 等 各 种 形 式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第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方 法 计 税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第 八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从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不 动 产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的 , 应 当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否 则 , 不 得 扣 除 。 上 述 凭 证 是 指 :( 一 ) 税 务 部 门 监 制 的 发 票 。 ( 二 ) 法 院 判 决 书 、 裁 定 书 、 调 解 书 ,以 及 仲 裁 裁 决 书 、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 ( 三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凭

证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税 收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3 号 ) 第 四 条第 ( 二 ) 项 规 定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适 用 差 额 征 税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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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不 得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 通 过 新 系 统 中 差 额 征税 开 票 功 能 , 录 入 含 税 销 售 额 ( 或 含 税 评 估 额 ) 和 扣 除 额 , 系 统 自 动 计算 税 额 和 不 含 税 金 额 , 备 注 栏 自 动 打 印 “ 差 额 征 税 ” 字 样 , 发 票 开 具 不应 与 其 他 应 税 行 为 混 开 。 第 ( 四 ) 项 规 定 , 销 售 不 动 产 , 纳 税 人 自 行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 应 在 发 票 “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 服务 名 称 ” 栏 填 写 不 动 产 名 称 及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号 码 ( 无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的 可不 填 写 ) , “ 单 位 ” 栏 填 写 面 积 单 位 , 备 注 栏 注 明 不 动 产 的 详 细 地 址 。综 上 , 你 单 位 转 让 抵 债 取 得 的 房 产 可 以 以 生 效 的 法 院 判 决 书 作 为

增 值 税 扣 除 额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项 不 动 产 取 得 时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增 值 税 额 ; 由 于 政 策 未 规 定 差 额 部 分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因 此你 单 位 可 按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并 在 发票 “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 服 务 名 称 ” 栏 填 写 不 动 产 名 称 及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号码 ( 无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的 可 不 填 写 ) , “ 单 位 ” 栏 填 写 面 积 单 位 , 备 注 栏注 明 不 动 产 的 详 细 地 址 。

123.疫 情 期 间 享 受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能 否 再 申 请 即 征 即 退问 : 我 公 司 被 认 定 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可 以 按 月申 请 全 额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但 根 据 我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预 计 两 年 后 会 申请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请 问 现 在 享 受 了 疫 情 期 间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之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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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能 再 申 请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吗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二条 规 定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按 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请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2019 年 12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 第 二 条 所称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确 定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国 有 农 用 地 出 租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4 号 )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的 , 不 得 再申 请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纳 税 人 已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的 , 在 2020 年 6月 30 日 前 将 已 退 还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全 部 缴 回 , 可 以 按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 否 则 , 不 得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24 日 发 布 的 《 疫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九 期 ) 》 第 19 问 “ 我 公 司 享 受 疫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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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以 后 , 还 能 享 受 增 值 税即 征 即 退 政 策 吗 ?” 解 答 中 明 确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以下 简 称 “ 8 号 公 告 ” 规 定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可 按 月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全 额 退 还 2020 年 1 月 及 以 后 形 成 的 增 量 留 抵 税额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国 有 农 用 地 出 租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2020 年 第 2 号 , 以 下 称 2 号 公 告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39 号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84 号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的 , 不 得 再 申 请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退 政 策 。 你 公 司 按 照 8号 公 告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款 的 情 形 , 不 属 于 2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退税 后 不 得 申 请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退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在 疫 情 期 间申 请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不 会 影 响 之 后 申 请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124.建 筑 服 务 终 止 异 地 预 缴 增 值 税 如 何 办 理 退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州 市 一 家 建 筑 企 业 , 2019 年 12 月 在 福 建 漳 州 承

接 了 一 个 清 包 工 项 目 ,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 预 收 部 分 款 项 并 按 规 定 在 漳 州预 缴 增 值 税 , 未 开 具 发 票 、 未 申 报 增 值 税 , 该 部 分 预 缴 税 款 也 未 申 报 抵减 , 目 前 由 于 某 些 原 因 该 合 同 终 止 , 预 收 款 项 退 回 , 请 问 我 公 司 已 预缴 的 增 值 税 该 如 何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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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区 ) 提 供 建 筑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17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应按 照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计 税 方 法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关 申 报 纳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营 改 增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11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同 一 地级 行 政 区 范 围 内 跨 县 ( 市 、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不 适 用 《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公 告 2016 年 第 17 号 印 发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建 筑 服 务 等 营 改 增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税 〔 2017〕 5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二 )项 修 改 为 “ 纳 税 人 提 供 租赁 服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取 得 预 收 款 , 应 在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 以取 得 的 预 收 款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 按 照 本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预 征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应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增 值 税 的 项 目 ,

纳 税 人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务 局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预 缴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务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10 号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已 预 缴 的 税 款 ,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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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抵 减 同 一 建 筑 项 目 的 应 纳 税 款 , 不 能 抵 减 其 他 建 筑 项 目 的 应 预 缴 税款 或 应 纳 税 款 , 也 不 能 抵 减 其 他 应 税 项 目 的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以 预 缴税 款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应 以 完 税 凭 证 作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并 留 存 备 查 。 纳税 人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前 进 行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未 抵 减 完 的 预 缴 税 款 可 以 抵减 其 他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应 纳 税 额 或 欠 税 , 抵 减 不 完 的 , 可 以 申 请 退还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因 计 算 错 误 、 服 务 中 止 、 合 同 变 更 等 原 因导 致 实 际 预 缴 增 值 税 超 过 应 预 缴 增 值 税 的 , 其 超 缴 税 款 可 以 向 预 缴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申 请 退 还 预 缴 增 值 税的 , 应 先 向 预 缴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预 缴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该 建 筑 服 务 项 目 的 建 筑 服 务 合 同 、 预 缴 税 款 、 发 票 使 用 、 分包 等 情 况 核 实 无 误 后 ,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预 缴 税 款 退库 手 续 , 同 时 函 告 纳 税 人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税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预 缴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的 政 策 解 读指 出 , 《 办 法 》 明 确 了 由 建 筑 服 务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退 还 异 地 提 供 建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在 建 筑 服 务 所 在 地 多 缴 或 错 缴 的 预 缴 税 款 。 为 防 止 纳 税人 退 还 预 缴 税 款 后 , 又 在 申 报 时 自 行 填 报 抵 减 税 额 , 《 办 法 》 要 求 建 筑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退 税 完 毕 后 函 告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综 上 , 你 公 司 建 筑 服 务 合 同 终 止 , 在 漳 州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应 先 向 漳州 预 缴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退 还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漳 州 预 缴 地主 管 税 务 机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预 缴 税 款 退 库 手 续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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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为 防 止 你 公 司 退 还 预 缴 税 款 后 又 在 申 报 时 自 行 填 报 抵 减 税 额 , 要 求漳 州 税 务 机 关 退 税 完 毕 后 函 告 你 公 司 机 构 所 在 地 即 福 州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125.亏 损 企 业 对 外 捐 赠 如 何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湖 北 省 一 家 企 业 , 2020 年 3 月 向 具 有 公 益 性 捐 赠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社 会 团 体 捐 赠 50 万 元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的 肺 炎 疫 情 , 也 取 得 了 符 合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 预 计 2020 年 我公 司 会 出 现 亏 损 , 请 问 该 笔 公 益 性 捐 赠 我 公 司 如 何 税 前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情 的 现 金 和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每 一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准 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补 ,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业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7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8年 1 月 1 日 起 , 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 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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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称 资 格 ) 的 企 业 , 其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的 亏 损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10 年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四条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2020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最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 餐 饮 、住 宿 、 旅 游 ( 指 旅 行 社 及 相 关 服 务 、 游 览 景 区 管 理 两 类 ) 四 大 类 , 具 体判 断 标 准 按 照 现 行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执 行 。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2020 年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须 占 收 入 总 额 ( 剔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投 资 收 益 ) 的 50%

以 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湖 北 税 务 局 2020 年 03 月 06 日 发 布 《 关 于 支 持 疫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10 问 “ 我 单位 发 生 符 合 条 件 的 捐 赠 , 全 额 扣 除 时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足 以 扣 除 , 超过 部 分 是 否 可 以 结 转 ? ” 答 复 如 下 : 企 业 所 得 税 方 面 , 企 业 发 生 的 符合 条 件 的 捐 赠 支 出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已 全 额 扣 除 , 不 存 在 不 足扣 除 问 题 。 如 果 出 现 亏 损 的 ,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亏 损 正 常 结 转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0 年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全 额 在 税 前 扣除 , 扣 除 后 当 年 出 现 亏 损 的 , 正 常 结 转 弥 补 , 结 转 弥 补 年 限 不 超 过 五 年 ;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条 件 的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延 长 至 10 年 ; 符 合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条 件 的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至 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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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如 何 计 算 当 期 可 加 计 抵 减 额问 : 我 公 司 经 营 自 有 物 业 出 租 业 务 , 同 时 也 承 接 会 议 服 务 , 享 受进 项 税 额 加 计 抵 减 10%的 政 策 。 2020 年 3 月 我 公 司 当 期 勾 选 抵 扣 的 进项 税 额 为 100 万 元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按 销 售 额 的 比 例 计 算 转 出 的 进 项 税额 为 30 万 元 , 1 月 份 已 经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万 元 ( 已 计 提 过 加 计 抵减 ) 转 出 处 理 , 假 设 我 公 司 2 月 份 没 有 可 加 计 抵 减 额 余 额 , 请 问 我 公司 3 月 份 加 计 抵 减 额 是 多 少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许 生 产 、 生 活 性服 务 业 纳 税 人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注 : 财 政 部 税 务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7 号 文 件 规 定 , 2019 年 10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期 间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可 按 照 当 期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5%)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 一 ) 本 公 告 所 称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提 供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下 称 四 项 服 务 ) 取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四 项 服 务 的 具 体 范围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执 行 。 ( 二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10% 计 提 当 期 加 计

抵 减 额 。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计 提 加计 抵 减 额 ; 已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进 项 税 额 , 按 规 定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的 ,应 在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当 期 , 相 应 调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当 期 计提 加 计 抵 减 额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10%, 当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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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抵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上 期 末 加 计 抵 减 额 余 额 +当 期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当期 调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100 问 》 第 36 问 “ 按 照现 行 规 定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是 否 可 以 计 提 加 计 抵 减额 ? ” 答 复 如 下 : 不 可 以 , 只 有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才 能 计 提 加 计 抵 减额 。 第 37 问 “ 已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进 项 税 额 , 按 规 定 作 进 项 税 额 转出 的 , 在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时 如 何 处 理 ? ” 答 复 如 下 : 已 计 提 加 计 抵 减额 的 进 项 税 额 , 如 果 发 生 了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则 纳 税 人 应 在 进 项 税 额 转出 当 期 , 相 应 调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

综 上 , 你 公 司 3 月 份 可 抵 减 的 加 计 抵 减 额 =上 期 末 加 计 抵 减 额 余额 +当 期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当 期 调 减 加 计 抵 减 额 =0+( 100-30) × 10%-1× 10%=6.9 万 元 。127.通 行 费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适 用 税 率 问 题问 : 我 公 司 以 前 收 到 的 通 行 费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适 用 税 率 栏 填 写 是3%, 这 次 收 到 的 发 票 税 率 栏 却 为 9%, 请 问 该 发 票 税 率 开 具 合 规 吗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税 率 :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除 本 条第 ( 二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四 ) 项 规 定 外 , 税 率 为 6% 。 ( 二 ) 提供 交 通 运 输 、 邮 政 、 基 础 电 信 、 建 筑 、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税 率 为 11%。 ( 三 )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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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为 17%。 ( 四 )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税 率 为 零 。具 体 范 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 ( 根 据 现 行 政 策 , 原 适 用税 率 为 17%的 现 已 调 整 为 13%, 11%已 调 整 为 9%。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5 点 规 定 , 车 辆 停 放 服 务 、 道 路 通 行服 务 ( 包 括 过 路 费 、 过 桥 费 、 过 闸 费 等 ) 等 按 照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缴 纳 增 值 税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九 ) 项 第 2 点 规 定 ,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收 取 试 点 前 开 工 的 高 速 公 路 的 车 辆 通 行 费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方 法 , 减 按 3%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试 点 前 开 工 的 高 速 公 路 , 是指 相 关 施 工 许 可 证 明 上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高 速 公 路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道 路 通 行 服 务 属 于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一 般 计 税 方式 适 用 9%的 税 率 , 因 此 , 如 果 对 方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则 你 公 司 收 到 的 发 票 税 率 开 具 符 合 规 定 。

128.出 租 不 动 产 能 否 享 受 残 疾 人 就 业 增 值 税 优 惠问 : 我 是 一 家 租 赁 公 司 , 主 要 从 事 不 动 产 出 租 业 务 , 纳 税 信 用 等级 为 B 级 , 2020 年 3 月 共 聘 用 残 疾 人 员 工 13 人 , 请 问 我 公 司 所 处 行业 能 否 享 受 残 疾 人 就 业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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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5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安 置 残 疾 人 的 单 位 和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下 称 纳 税 人 ) , 实 行 由 税 务 机 关 按 纳 税 人 安 置 残 疾 人的 人 数 , 限 额 即 征 即 退 增 值 税 的 办 法 。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每 月 可 退 还 的增 值 税 具 体 限 额 , 由 县 级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所 在 区 县 ( 含 县 级 市 、旗 , 下 同 ) 适 用 的 经 省 ( 含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 下 同 ) 人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4 倍 确 定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第 一条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仅 适 用 于 生 产 销 售 货 物 , 提 供 加 工 、 修 理 修配 劳 务 , 以 及 提 供 营 改 增 现 代 服 务 和 生 活 服 务 税 目 ( 不 含 文 化 体 育 服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范 围 的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之 和 , 占 其 增 值 税 收 入 的 比 例

达 到 50%的 纳 税 人 , 但 不 适 用 于 上 述 纳 税 人 直 接 销 售 外 购 货 物( 包 括 商 品 批 发 和 零 售 ) 以 及 销 售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取 得 的 收 入 。财 税 〔 2016〕 52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规 定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条 件 :( 一 ) 纳 税 人 ( 除 盲 人 按 摩 机 构 外 ) 月 安 置 的 残 疾 人 占 在 职 职 工 人 数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含 25%) , 并 且 安 置 的 残 疾 人 人 数 不 少 于 10人 ( 含10人 ) ; ( 二 ) 依 法 与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签 订 了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 ( 三 ) 为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按 月 足 额 缴 纳 了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保 险 。 ( 四 )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 按 月 支 付 了

不 低 于 纳 税 人 所 在 区 县 适 用 的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工 资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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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租 赁 服 务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和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 融 资 租 赁服 务 , 是 指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和 所 有 权 转 移 特 点 的 租 赁 活 动 。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是 指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有 形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转 让 他 人 使 用 且 租 赁 物 所 有 权不 变 更 的 业 务 活 动 。综 上 , 你 公 司 出 租 不 动 产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业 , 如 你 公 司 现 代 服 务 业的 销 售 额 占 增 值 税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达 到 50%, 且 雇 用 的 残 疾 人 员 工 符 合财 税 〔 2016〕 52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 则 你 公 司 可 以 享 受 促 进 残疾 人 就 业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

129.研 发 失 败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可 否 加 计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软 件 开 发 企 业 , 2019 年 某 自 行 研 发 项 目 因 市 场 、技 术 等 原 因 终 止 开 发 , 账 务 上 累 计 资 本 化 费 用 未 能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 请 问我 公 司 研 发 失 败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资 本 化 费 用 可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除 ? 答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6 号 — 无 形 资 产 》 ( 财 会 〔 2006〕 3 号 ) 第七 条 规 定 , 企 业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支 出 , 应 当 区 分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与 开发 阶 段 支 出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 应当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 业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 才 能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 一 ) 完 成 该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 二 ) 具 有 完 成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 三 )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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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的 方 式 ,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 应 当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四 )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的 开 发 ,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 五 )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6 号 — 无 形 资 产 》 应 用 指 南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准则 将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区 分 为 研 究 阶 段 与 开 发 阶 段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研 究 与开 发 的 实 际 情 况 加 以 判 断 。 研 究 阶 段 是 探 索 性 的 , 为 进 一 步 开 发 活 动 进行 资 料 及 相 关 方 面 的 准 备 , 已 进 行 的 研 究 活 动 将 来 是 否 会 转 入 开 发 、 开

发 后 是 否 会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等 均 具 有 较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第 三 条 规 定 , 相 对于 研 究 阶 段 而 言 , 开 发 阶 段 应 当 是 已 完 成 研 究 阶 段 的 工 作 , 在 很 大程 度 上 具 备 了 形 成 一 项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的 基 本 条 件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119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应 按 照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要 求 , 对 研 发 支 出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同 时 , 对 享 受 加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按 研 发 项 目 设 置 辅 助 账 , 准 确 归 集 核 算 当 年 可 加 计扣 除 的 各 项 研 发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提 高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9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据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 再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75%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在 上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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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间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75%在 税 前 摊 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40 号 ) 第 七 条 第 ( 四 ) 项 规定 , 失 败 的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可 享 受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执 行 指 引 》 第 二 条 第 ( 九 )项 中 规 定 , 失 败 的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也 可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 一 是企 业 的 研 发 活 动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和 不 可 预 测 性 , 既 可 能 成 功 也 可 能 失 败 ,政 策 是 对 研 发 活 动 予 以 鼓 励 , 并 非 单 纯 强 调 结 果 ; 二 是 失 败 的 研 发 活 动也 并 不 是 毫 无 价 值 的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的 “ 失 败 ” 是 指 没 有 取 得 预 期 的 结

果 , 但 可 以 取 得 其 他 有 价 值 的 成 果 ; 三 是 许 多 研 发 项 目 的 执 行 是 跨 年 度的 , 在 研 发 项 目 执 行 当 年 , 其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就 可 以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 不是 在 项 目 执 行 完 成 并 取 得 最 终 结 果 以 后 才 申 请 加 计 扣 除 , 在 享 受 加 计 扣除 时 实 际 无 法 预 知 研 发 成 果 , 如 强 调 研 发 成 功 才 能 加 计 扣 除 , 将 极 大 的增 加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的 成 本 , 降 低 政 策 激 励 的 有 效 性 。综 上 , 根 据 财 会 〔 2006〕 3 号 及 其 应 用 指 南 的 规 定 , 你 公 司 研 发失 败 的 项 目 累 计 资 本 化 费 用 已 不 满 足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条 件 , 应 于 确 认 失败 当 期 全 部 费 用 化 。 同 时 , 根 据 税 法 相 关 规 定 , 你 公 司 研 发 失 败 的 项 目累 计 资 本 化 费 用 进 行 费 用 化 后 , 可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75%享 受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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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退 休 人 员 福 利 费 支 出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是 一 家 北 京 的 公 司 , 2019 年 度 支 付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外 福 利费 用 26 万 元 , 我 公 司 将 此 支 出 记 入 了 职 工 福 利 费 , 请 问 我 公 司 的 会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此 项 支 出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关 于 企 业 加 强 职 工 福 利 费 财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 ( 财 企〔 2009〕 242 号 ) 第 一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企 业 职 工 福 利 费 是 指 企 业为 职 工 提 供 的 除 职 工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 纳 入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的 补 贴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年 金 ) 、 补 充 医 疗 保险 费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外 的 福 利 待 遇 支 出 , 包 括 发 放 给 职 工 或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外 费 用 , 包 括 离 休 人 员 的 医 疗 费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其 他 统筹 外 费 用 。因 此 , 你 公 司 支 付 给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外 的 福 利 费 记 入 职 工 福 利 费 会计 处 理 正 确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23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有 关 的 支 出 , 是 指 与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合 理 的 支 出 , 是 指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常规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和 正 常 的 支 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强 化 部 分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共 性 税收 风 险 问 题 整 改 工 作 的 通 知 》 ( 税 总 办 函 〔 2014〕 652 号 ) 第 一 条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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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八 条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与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不 直接 相 关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工 资 、 福 利 费 等 支 出 ,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在 “ 2016 年 所 得 税 汇 缴 17 个 难 点 问题 ” 的 第 5 问 “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工 资 、 福 利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解 答 中 明 确 ,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工 资 、 福 利 属 于 与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不 直 接 相 关的 离 退 休 人 员 工 资 、 福 利 费 等 支 出 ,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因 此 , 你 公 司 支 付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外 的 福 利 费 用 , 属 于 与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不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131.2020 年 补 缴 2017 年 度 税 金 税 前 扣 除 在 哪 年问 : 税 务 局 现 对 我 公 司 2017-2019 年 度 纳 税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根 据检 查 结 果 我 公 司 需 补 缴 2017 年 度 的 房 产 税 和 土 地 使 用 税 , 请 问 补 缴的 这 两 笔 税 款 能 否 在 202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 ,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 均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用 , 即 使 款 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 付 , 均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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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税 金 ,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5 号 )第 六 条 规 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企 业 发 现 以 前 年 度实 际 发 生 的 、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而 未 扣 除 或 者 少 扣 除的 支 出 , 企 业 做 出 专 项 申 报 及 说 明 后 , 准 予 追 补 至 该 项 目 发 生 年 度 计 算扣 除 , 但 追 补 确 认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5 年 。 企 业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可 以 在 追 补 确 认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款 中 抵 扣 , 不 足 抵 扣的 , 可 以 向 以 后 年 度 递 延 抵 扣 或 申 请 退 税 。 亏 损 企 业 追 补 确 认 以 前 年 度未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支 出 , 或 盈 利 企 业 经 过 追 补 确 认 后 出 现 亏 损 的 ,应 首 先 调 整 该 项 支 出 所 属 年 度 的 亏 损 额 , 然 后 再 按 照 弥 补 亏 损 的 原 则 计算 以 后 年 度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 并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综 上 ,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你 公 司 在 2020 年 补 缴 2017 年 度 的税 金 , 不 能 在 202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而 应 追 补 至 2017 年 度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132.个 体 工 商 户 捐 赠 口 罩 如 何 在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问 : 我 是 一 家 查 账 征 收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从 口 罩 生 产 厂 购 买 一 批 口 罩直 接 捐 赠 给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 取 得 医 院 开 具 的 捐 赠 接 收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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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问 这 笔 捐 赠 能 否 在 季 度 预 缴 经 营 所 得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用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捐 赠 人 凭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开 具 的 捐 赠 接 收 函办 理 税 前 扣 除 事 宜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个 人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金 额 ,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 ( 一 ) 捐 赠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 按 照实 际 捐 赠 金 额 确 定 ; ( 二 ) 捐 赠 股 权 、 房 产 的 , 按 照 个 人 持 有 股 权 、 房产 的 财 产 原 值 确 定 ; ( 三 ) 捐 赠 除 股 权 、 房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非 货 币 性 资产 的 , 按 照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第 六 条 规 定 , 在 经 营 所 得 中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生 的 公 益捐 赠 支 出 , 在 其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 二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发 生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其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照 捐 赠 年 度 合 伙 企 业 的 分 配 比 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分 配 比 例 为 百 分 之 百 ) , 计 算 归 属 于 每 一 个 人 投 资 者 的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将 其 归 属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和 本 人 需 要 在 经 营 所 得 扣 除 的 其 他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合 并 , 在 其 经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 三 ) 在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的 , 可 以 选 择 在预 缴 税 款 时 扣 除 , 也 可 以 选 择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扣 除 。 ( 四 ) 经 营 所 得 采 取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 不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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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可 凭 借 医 院 开 具 的 接 收 函 , 全 额 在 经 营 所 得 中 税 前 扣 除 , 可以 选 择 在 经 营 所 得 预 缴 税 款 时 扣 除 , 也 可 以 选 择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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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放 弃 退 税 能 否 不 进 行 个 税 汇 算 清 缴问 : 我 的 综 合 所 得 在 预 扣 预 缴 环 节 多 预 缴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 由 于 金额 不 大 , 我 能 否 放 弃 退 税 不 进 行 2019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工 资 、 薪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下 称 综 合所 得 )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得 综 合 所 得 ,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按 月 或 者 按 次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的 次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内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预 扣 预 缴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规定 ,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情 形 包 括 : ( 一 ) 从 两 处 以 上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且 综 合 所 得 年 收 入 额 减 除 专 项 扣 除 的 余 额 超 过 6 万 元 ;( 二 )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中 一 项 或 者多 项 所 得 , 且 综 合 所 得 年 收 入 额 减 除 专 项 扣 除 的 余 额 超 过 6 万 元 ;( 三 )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税 额 低 于 应 纳 税 额 ; ( 四 ) 纳 税 人 申 请 退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4 号 ) 第 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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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的 综 合 所得 ,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且 需 要 汇 算 清 缴 补 税 的 , 或 者年 度 汇 算 清 缴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的 , 居 民 个 人 可 免 于 办 理 个 人 所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时 存 在 扣 缴 义 务 人 未依 法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的 情 形 除 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3 月 发 布 的 《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得 年 度 汇 算 办 税 指 引 》 对 问 题 “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 解答 如 下 : 如 果 您 是 居 民 个 人 ,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时 已 预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与 这 四 项 所 得 全 年 加 总 后 计 算 的 个 人 所得 税 存 在 差 异 , 您 就 需 要 关 注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 如 果 预 缴 的 税 款 高于 全 年 应 纳 税 款 , 您 可 以 通 过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以 获 得 退 税 ; 如 预 缴的 税 款 少 于 全 年 应 纳 税 款 , 您 应 当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并 补 缴 税 款 。 同时 , 为 进 一 步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如 果 您 的 综 合 所 得 年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但 需 要 年 度 汇 算 补 税 或 者 年 度 汇 算 补 税 金 额 不 超过 400 元 , 且 在 取 得 所 得 时 扣 缴 义 务 人 已 依 法 预 扣 预 缴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那 么 您 无 须 办 理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 也 无 须 补 缴 税 款 。 如 果 您 多预 缴 了 税 款 , 申 请 退 税 是 您 的 权 利 , 无 论 多 小 的 税 款 , 您 都 可 以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并 申 请 退 税 ; 如 果 您 放 弃 退 税 , 那 么 也 不 用 办 理 年 度 汇算 申 报 。综 上 , 如 果 你 放 弃 退 税 , 无 需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得 汇 算 清 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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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疫 情 期 间 免 收 房 租 是 否 缴 纳 房 产 税问 : 我 公 司 在 福 建 有 多 个 店 面 出 租 , 租 户 有 个 体 户 也 有 企 业 , 疫情 期 间 响 应 减 免 租 金 号 召 , 我 公 司 与 每 个 租 户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免 2020年 2-3 月 房 租 , 请 问 我 公 司 免 收 房 租 的 这 两 个 月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房 产税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城 镇 土 地 使用 税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0]12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出 租 房 产 ,租 赁 双 方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有 免 收 租 金 期 限 的 , 免 收 租 金 期 间 由 产 权所 有 人 按 照 房 产 原 值 缴 纳 房 产 税 。

《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发 [1986]90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下 列 房 产免 纳 房 产 税 : 一 、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军 队 自 用 的 房 产 ; 二 、 由 国 家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自 用 的 房 产 ; 三 、 宗 教 寺 庙 、 公 园 、 名胜 古 迹 自 用 的 房 产 ; 四 、 个 人 所 有 非 营 业 用 的 房 产 ; 五 、 经 财 政 部批 准 免 税 的 其 他 房 产 。 第 六 条 规 定 , 除 本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者 外 , 纳 税 人纳 税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定 期 减 征 或者 免 征 房 产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和 房 产 税 困难 减 免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提 出 困 难 减免 税 申 请 : (一 )因 风 、 火 、 水 、 地 震 等 造 成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因 素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上 述 所 称 的 重 大 损 失 是 指 在 扣 除 保 险 赔 款 、个 人 赔 款 、 财 政 拨 款 等 因 素 后 ,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上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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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总 和 的 20%(含 ), 或 超 过 总 资 产 20%(含 ); (二 )从 事国 家 鼓 励 和 扶 持 产 业 或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的 ; (三 )受 政 策 性或 市 场 等 客 观 因 素 影 响 , 难 以 维 系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 且 当期 货 币 资 金 在 扣 除 应 付 职 工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 不 足 以 缴 纳 税 款 的 ;上 述 第 (二 )、 (三 )款 所 称 的 严 重 亏 损 是 指 申 请 困 难 减 免 税 款 所 属 年 度 的亏 损 额 超 过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的 10%(含 ); (四 )停产 停 业 一 年 以 上 , 申 请 困 难 减 免 税 所 属 年 度 的 货 币 资 金 在 扣 除 应 付 职 工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 不 足 以 缴 纳 税 款 的 ; 对 从 事 国 家 限 制 或 不 鼓 励 发展 的 产 业 以 及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不 得 减 免 的 其 他 情 形 , 不 属 于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困 难 减 免 税 范 围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办 公 厅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 福 建 省 应 对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扎 实 做 好 “ 六 稳 ” 工 作 的 若 干 措 施 》 第二 条 第 ( 八 ) 项 规 定 ,严 格 落 实 中 央 出 台 的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和 支 持 保 供的 税 费 政 策 措 施 。 同 时 , 福 建 省 因 疫 情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动 受 到 重 大 影 响 的 中 小 企 业 , 缴 纳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申 请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 具 体 减 免 期 限 由 各 地 根 据 疫 情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对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餐 饮 、 住 宿 、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行 业 企 业 免 征 2020 年 江海 堤 防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费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疫 情 期 间 因 减 免 个 体 工 商 户租 金 相 应 减 免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不 动 产 出 租 方 在 疫 情 期间 通 过 减 免 同 一 个 体 工 商 户 至 少 一 个 月 租 金 , 帮 助 其 渡 过 疫 情 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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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可 以 申 请 减 征 或 免 征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减 免 至 少 一 个 月租 金 , 指 出 租 方 按 月 减 免 一 个 月 (含 )以 上 的 租 金 ; 或 通 过 定 额 或 比 例等 方 式 减 免 租 金 , 按 照 疫 情 期 间 有 效 合 同 (协 议 )计 算 的 减 免 租 金 额 度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含 )以 上 的 租 金 。 第 二 条 规 定 , 减 免 税 额 不 超 过 减 免 个体 工 商 户 租 金 的 总 额 且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应 纳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额 。 第 三 条 规 定 , 出 租 方 因 疫 情 已 享 受 困 难 中 小 企 业 减 免 房 产 税 和 城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 不 再 重 复 享 受 。综 上 , 你 企 业 可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22 号 文 件 规 定 判 断 能 否 享 受 房 产 税 困 难 减 免 并 及 时 申 请 ; 如 不 符 合

22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减 免 条 件 , 你 公 司 对 于 出 租 给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店 面 免收 租 金 可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3 号 文 件 规 定申 请 减 征 或 免 征 房 产 税 , 出 租 给 企 业 的 店 面 免 收 租 金 期 间 需 要 按 照 房产 原 值 缴 纳 房 产 税 。135.出 租 给 物 流 企 业 使 用 的 土 地 能 否 享 受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问 : 2020 年 3 月 我 公 司 将 土 地 出 租 给 物 流 企 业 , 请 问 我 公 司 出租 的 土 地 能 否 享 受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 如 果 可 以 是 否 需 要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答 :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2006 年 第 483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在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 工 矿 区 范 围 内 使 用 土 地 的 单 位 和个 人 , 为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使用 税 。 前 款 所 称 单 位 ,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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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 制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 社会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 军 队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 所 称 个 人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以 及 其 他 个 人 。《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检 发 <关 于 土 地 使 用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税 地 字 [1988]第 15 号 )第 四 条 规 定 , 土 地 使 用税 由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缴 纳 。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纳 税 人 不在 土 地 所 在 地 的 , 由 代 管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 纳 税 ;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确 定 或权 属 纠 纷 未 解 决 的 , 由 实 际 使 用 人 纳 税 ; 土 地 使 用 权 共 有 的 , 由 共 有各 方 分 别 纳 税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物 流 企 业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1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对 物 流 企 业 自 有 ( 包 括 自 用 和 出 租 ) 或 承 租 的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减 按 所 属 土 地 等 级 适 用 税 额 标 准 的 50%计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第 二 条规 定 , 本 公 告 所 称 物 流 企 业 , 是 指 至 少 从 事 仓 储 或 运 输 一 种 经 营 业 务 ,为 工 农 业 生 产 、 流 通 、 进 出 口 和 居 民 生 活 提 供 仓 储 、 配 送 等 第 三 方 物 流服 务 ,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并 在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为 物流 、 仓 储 或 运 输 的 专 业 物 流 企 业 。 本 公 告 所 称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 是 指

同 一 仓 储 设 施 占 地 面 积 在 60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 且 主 要 储 存 粮 食 、 棉 花 、油 料 、 糖 料 、 蔬 菜 、 水 果 、 肉 类 、 水 产 品 、 化 肥 、 农 药 、 种 子 、 饲 料 等 农产 品 和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 煤 炭 、 焦 炭 、 矿 砂 、 非 金 属 矿 产 品 、 原 油 、 成 品油 、 化 工 原 料 、 木 材 、 橡 胶 、 纸 浆 及 纸 制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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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材 、 水 泥 、 有 色 金 属 、 建 材 、 塑 料 、 纺 织 原 料 等 矿 产 品 和 工 业 原 材 料的 仓 储 设 施 。 本 公 告 所 称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 包 括 仓 库 库 区 内 的 各 类 仓 房( 含 配 送 中 心 ) 、 油 罐 ( 池 ) 、 货 场 、 晒 场 ( 堆 场 ) 、 罩 棚 等 储 存 设 施和 铁 路 专 用 线 、 码 头 、 道 路 、 装 卸 搬 运 区 域 等 物 流 作 业 配 套 设 施 的 用 地 。第 五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享 受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减 税 政 策 ,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减 免税 申 报 , 并 将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 土 地 用 途 证 明 、 租 赁 协 议 等 资 料 留 存备 查 。综 上 , 你 公 司 出 租 给 物 流 企 业 的 土 地 如 符 合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条 件 的 , 可 以 减 按 所 属 土 地 等 级 适 用 税 额 标 准 50%计 算 缴 纳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享 受 此 优 惠 无 需 向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按 规 定 进 行 减 免 税 申 报 , 并 将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 土 地 用 途 证 明 、 租 赁 协 议 等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即可 。136.持 用 户 卡 通 行 收 费 公 路 能 否 取 得 电 子 普 通 发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商 贸 企 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尚 未 办 理 ETC卡 , 请 问 2020 年 4 月 以 后 持 用 户 卡 交 纳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 能 否 取 得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答 : 《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开 具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7 年 第 66 号 ) 第 三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客 户 使 用 ETC 卡 或 用 户 卡 通 行 收 费 公 路 并 交 纳 通 行 费 的 , 可 以 在 实 际 发生 通 行 费 用 后 第 10 个 自 然 日 (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 起 , 登 录 发 票 服务 平 台 , 选 择 相 应 通 行 记 录 取 得 通 行 费 电 子 发 票 ; 客 户 可 以 在 充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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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实 时 登 录 发 票 服 务 平 台 , 选 择 相 应 充 值 记 录 取 得 通 行 费 电 子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通 发 票 开 具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告 2020 年 第 17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通 行 费 电 子 发 票 开 具 对 象 为 办 理 ETC 卡 的 客 户 , ETC 卡的 具 体 办 理 流 程 和 相 关 要 求 请 咨 询 各 省 (区 、 市 )ETC 客 户 服 务 机 构 。未 办 理 ETC 卡 的 客 户 , 仍 按 原 有 方 式 交 纳 通 行 费 和 索 取 票 据 。 第 六 条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发 布 的《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票 开 具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66 号 )同 时 废

止 。 因 此 ,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 起 , 你 公 司 持 用 户 卡 交 纳 的 收 费 公 路通 行 费 , 不 能 取 得 通 行 费 电 子 发 票 。137.2020 年 1 月 取 得 的 工 资 是 否 属 于 2019 年 个 税 汇 缴 范 围问 : 我 公 司 代 理 员 工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 请 问 员 工 2020 年 1 月 取 得 的 2019 年 12 月 工 资 是 否 并 入 2019 年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满 一 百 八 十三 天 的 个 人 , 为 居 民 个 人 。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 依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纳 税 年 度 , 自 公 历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十 一 日 止 。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以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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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居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 应 当 在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内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预 扣 预 缴 办法 由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2019 年 度 终 了 后 , 居 民 个 人 需 要 汇 总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四 项 所 得 ( 以 下 称 “ 综 合 所 得 ” ) 的 收 入 额 , 减 除 费 用 6万 元 以 及 专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益 慈 善 事业 捐 赠 后 , 适 用 综 合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并 减 去 速 算 扣 除 数 , 计 算 本年 度 最 终 应 纳 税 额 , 再 减 去 2019 年 度 已 预 缴 税 额 , 得 出 本 年 度 应 退或 应 补 税 额 ,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办 理 退 税 或 补 税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2019 年 度 汇 算 应 退 或 应 补 税 额 =[(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60000 元 - “ 三险 一 金 ” 等 专 项 扣 除 -子 女 教 育 等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捐 赠 ) ×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2019 年 已 预 缴 税 额 。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2019 年 度 汇 算 仅 计 算 并 结 清 本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的 应 退 或 应 补 税 款 , 不 涉及 以 前 或 往 后 年 度 , 也 不 涉 及 财 产 租 赁 等 分 类 所 得 , 以 及 纳 税 人 按 规定 选 择 不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 所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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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2020 年 3 月 发 布 的 《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办 税 指 引 》 对 于 问 题 “ 年 度 汇 算 的 年 度 怎 么 算 ? ” 解答 如 下 : 年 度 汇 算 的 “ 年 度 ” 即 为 纳 税 年 度 , 也 就 是 公 历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 年 度 汇 算 时 的 收 入 、 扣 除 , 均 为 该 时 间 区 间 内 实 际 取得 的 收 入 和 实 际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或 规 定 标 准 的 费 用 或 支 出 。 如 , 实 际取 得 工 资 是 在 2019 年 的 12 月 31 日 , 那 么 它 就 属 于 2019 年 度 ; 实 际取 得 工 资 是 在 2020 年 的 1 月 1 日 , 那 么 它 就 属 于 2020 年 度 。综 上 , 你 公 司 员 工 2020 年 1 月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属 于 2020 年 度 综合 所 得 收 入 额 , 不 能 并 入 2019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

138.食 堂 经 费 补 贴 能 否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费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内 设 职 工 食 堂 , 食 堂 经 费 由 公 司 按 每 月 300 元 /人 的餐 费 补 贴 标 准 拨 付 , 请 问 我 公 司 拨 付 的 餐 费 补 贴 能 否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费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四 十 条 规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的 部 分 , 准予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问 题 的 通知 》 (国 税 函 〔 2009〕 3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 《 实 施 条 例 》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职 工 福 利 费 ,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尚 未 实 行 分 离 办 社 会 职 能 的企 业 , 其 内 设 福 利 部 门 所 发 生 的 设 备 、 设 施 和 人 员 费 用 , 包 括 职 工 食堂 、 职 工 浴 室 、 理 发 室 、 医 务 所 、 托 儿 所 、 疗 养 院 等 集 体 福 利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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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设 备 、 设 施 及 维 修 保 养 费 用 和 福 利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 社 会 保险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 劳 务 费 等 。 ( 二 ) 为 职 工 卫 生 保 健 、 生 活 、 住 房 、交 通 等 所 发 放 的 各 项 补 贴 和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 包 括 企 业 向 职 工 发 放 的 因 公外 地 就 医 费 用 、 未 实 行 医 疗 统 筹 企 业 职 工 医 疗 费 用 、 职 工 供 养 直 系 亲 属医 疗 补 贴 、 供 暖 费 补 贴 、 职 工 防 暑 降 温 费 、 职 工 困 难 补 贴 、 救 济 费 、职 工 食 堂 经 费 补 贴 、 职 工 交 通 补 贴 等 。 ( 三 )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发 生 的 其他 职 工 福 利 费 , 包 括 丧 葬 补 助 费 、 抚 恤 费 、 安 家 费 、 探 亲 假 路 费 等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 应 该 单 独 设 置 账 册 , 进 行 准确 核 算 。 没 有 单 独 设 置 账 册 准 确 核 算 的 , 税 务 机 关 应 责 令 企 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改 正 。 逾 期 仍 未 改 正 的 , 税 务 机 关 可 对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费 进 行 合 理 的 核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等 支 出 税 前 扣 除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3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列 入 企 业 员 工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 固 定 与 工 资 薪 金 一 起 发 放 的 福 利 性 补 贴 ,符 合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 2009〕 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 可 作 为 企 业 发 生 的 工 资 薪 金支 出 , 按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 。 不 能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福 利 性 补 贴 , 应作 为 国 税 函 〔 2009〕 3 号 文 件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 按 规 定 计 算

限 额 税 前 扣 除 。综 上 , 你 公 司 统 一 拨 付 的 职 工 食 堂 经 费 补 贴 可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费 在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按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限 额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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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自 建 商 品 房 用 于 股 东 分 配 是 否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通 过 , 2020年 4 月 将 部 分 自 建 商 品 房 用 于 股 息 红 利 分 配 , 请 问 我 公 司 此 项 分 配 行 为是 否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赠 、 偿 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处 置 资 产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函 〔 2008〕 82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将 资 产 移 送 他 人 的 下 列 情 形 , 因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已 发 生 改 变 而 不 属 于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 应 按 规 定 视 同 销 售 确定 收 入 : ( 1)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 ( 2) 用 于 交 际 应 酬 ; ( 3) 用 于 职工 奖 励 或 福 利 ; ( 4) 用 于 股 息 分 配 ; ( 5)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 ( 6) 其 他 改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 用 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办 法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2009〕 31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用 于 捐 赠 、 赞 助 、 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等 行 为 , 应视 同 销 售 , 于 开 发 产 品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转 移 , 或 于 实 际 取 得 利 益 权 利 时确 认 收 入 ( 或 利 润 ) 的 实 现 。 确 认 收 入 ( 或 利 润 ) 的 方 法 和 顺 序 为 :( 一 ) 按 本 企 业 近 期 或 本 年 度 最 近 月 份 同 类 开 发 产 品 市 场 销 售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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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确 定 ; ( 二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当 地 同 类 开 发 产 品 市 场 公 允 价 值确 定 ; ( 三 ) 按 开 发 产 品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确 定 。 开 发 产 品 的 成 本 利 润 率不 得 低 于 15%,具 体 比 例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因 此 , 你 公 司 作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自 建 商 品 房 用 于 股 东 分 配 在企 业 所 得 税 上 应 视 同 销 售 , 确 认 收 入 ( 或 利 润 ) 的 方 法 和 顺 序 按 照 国税 发 〔 2009〕 31 号 文 件 执 行 。140.支 付 竞 业 补 偿 金 能 否 作 为 工 资 薪 金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在 天 津 , 2019 年 向 两 名 离 职 员 工 支 付 了 竞 业 补 偿 金 ,

请 问 竞 业 补 偿 金 可 以 作 为 工 资 薪 金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吗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2007]512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其 他 支 出 , 是 指 除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外 ,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 合 理的 支 出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前 款 所 称 工 资 薪 金 ,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所 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 年 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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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 国 税 函 [2009]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实 施 条 例 》 第 三 十 四 条 所称 的 “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 ,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薪 酬 委 员 会或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制 订 的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规 定 实 际 发 放 给 员 工 的 工 资 薪 金 。税 务 机 关 在 对 工 资 薪 金 进 行 合 理 性 确 认 时 , 可 按 以 下 原 则 掌 握 : (一 )企业 制 订 了 较 为 规 范 的 员 工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 (二 )企 业 所 制 订 的 工 资 薪 金 制度 符 合 行 业 及 地 区 水 平 ; (三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所 发 放 的 工 资 薪 金 是 相 对固 定 的 , 工 资 薪 金 的 调 整 是 有 序 进 行 的 ; (四 )企 业 对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资 薪金 , 已 依 法 履 行 了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义 务 。 (五 )有 关 工 资 薪 金 的 安 排 ,不 以 减 少 或 逃 避 税 款 为 目 的 。

2020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天 津 市 税 务 局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副 处长 黄 橡 文 在 “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在 线 访 谈 ”中 , 对 于 网 友 问 题 “ 企 业 发 生 的 竞 业 补 偿 金 支 出 可 以 进 行 企 业 所 得税 税 前 扣 除 吗 , 有 什 么 注 意 事 项 ? ” 答 复 如 下 , 按 照 《 劳 动 合 同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实 际 支 付 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劳 动 者 的 竞 业 补 偿 金 , 按 照合 同 约 定 , 可 凭 内 部 凭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在 税 前 扣 除 。综 上 , 工 资 薪 金 是 企 业 依 据 员 工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 按 相 对 固 定 的时 间 发 放 给 任 职 或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 而 竞 业 补 偿 金 是 一 种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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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补 偿 , 不 属 于 工 资 薪 金 , 但 可 作 为 与 你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支 出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141.转 让 无 产 权 地 下 车 位 扣 除 项 目 是 否 需 分 摊 土 地 成 本问 : 我 公 司 是 新 疆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转 让 的 开 发 产 品 中 除 住宅 外 还 有 单 独 收 费 的 无 产 权 地 下 车 位 , 请 问 转 让 无 产 权 的 地 下 车 位 计算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扣 除 项 目 时 是 否 需 要 分 摊 土 地 成 本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规 程 〉 的 通知 》 ( 国 税 发 [2009]91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五 ) 款 规 定 , 纳 税 人 分

期 开 发 项 目 或 者 同 时 开 发 多 个 项 目 的 , 或 者 同 一 项 目 中 建 造 不 同 类 型房 地 产 的 , 应 按 照 受 益 对 象 , 采 用 合 理 的 分 配 方 法 , 分 摊 共 同 的 成 本费 用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明 确 土 地 增 值 税 相 关 问 题 的公 告 》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6 号 ) 第 一 条 规定 , 同 一 清 算 单 位 中 包 含 普 通 住 宅 、 非 普 通 住 宅 、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的 ,应 分 别 计 算 收 入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增 值 额 、 增 值 率 和 应 纳 税 额 。 第 四 条 规定 , ( 一 ) 能 够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手 续 的 车 库 ( 车 位 、 储 藏 室 等 ) 单 独 转让 时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按 “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 确 认 收 入 并 计 算 成 本 费

用 。 ( 二 ) 不 能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手 续 的 车 库 ( 车 位 、 储 藏 室 等 ) , 按 照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2006〕 187 号 )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执 行 。 能 够 办 理 权属 登 记 手 续 的 车 库 ( 车 位 、 储 藏 室 等 ) 单 独 转 让 时 , 房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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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开 发 企 业 应 按 “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 确 认 收 入 并 计 算 成 本 费 用 。 ( 三 )关 于 无 产 权 车 位 分 摊 土 地 成 本 问 题 , 土 地 成 本 仅 在 可 售 面 积 中 分 摊 ,无 产 权 的 地 下 车 位 不 分 摊 土 地 成 本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2006〕 187 号 )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房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发 建 造 的 与 清 算 项 目 配 套 的 居 委 会 和 派 出 所 用 房 、 会所 、 停 车 场 ( 库 ) 、 物 业 管 理 场 所 、 变 电 站 、 热 力 站 、 水 厂 、 文 体 场馆 、 学 校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 医 院 、 邮 电 通 讯 等 公 共 设 施 , 按 以 下 原则 处 理 : 1. 建 成 后 产 权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的 , 其 成 本 、 费 用 可 以 扣

除 ; 2. 建 成 后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用 于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公共 事 业 的 , 其 成 本 、 费 用 可 以 扣 除 ; 3. 建 成 后 有 偿 转 让 的 , 应 计 算收 入 , 并 准 予 扣 除 成 本 、 费 用 。综 上 , 你 公 司 转 让 无 产 权 的 地 下 车 位 应 按 “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 单独 计 算 收 入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增 值 额 、 增 值 率 和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 计算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时 不 需 要 分 摊 土 地 成 本 。142. 转 贴 现 业 务 增 值 税 如 何 计 算 及 发 票 开 具问 : 我 是 一 家 财 务 公 司 , 为 客 户 的 一 张 银 行 汇 票 贴 现 , 收 取 贴 现

费 用 5 万 元 , 后 又 将 该 汇 票 向 工 商 银 行 贴 现 , 其 收 取 贴 现 服 务 费 3 万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该 笔 业 务 应 按 5 万 元 还 是 2 万 元 缴 纳 增 值 税 , 该 如 何向 客 户 开 票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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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政 策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二 十 三 ) 项 第 1 点 规 定 , 金 融 机 构 与 人 民 银行 所 发 生 的 资 金 往 来 业 务 。 包 括 人 民 银 行 对 一 般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 以 及 人民 银 行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再 贴 现 等 免 征 增 值 税 。 第 4 点 规 定 , 金 融 机 构 之 间开 展 的 转 贴 现 业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 ( 1) 银 行 : 包 括 人 民银 行 、 商 业 银 行 、 政 策 性 银 行 。 ( 2) 信 用 合 作 社 。 ( 3) 证 券 公 司 。( 4)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财 务 公 司 、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5) 保 险 公 司 。 ( 6) 其 他 经 人 民 银 行 、 银 监 会 、 证 监会 、 保 监 会 批 准 成 立 且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的 机 构 等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建 筑 服 务 等 营 改 增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税 [2017]58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 金 融 机 构 开 展贴 现 、 转 贴 现 业 务 , 以 其 实 际 持 有 票 据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作 为 贷 款服 务 销 售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此 前 贴 现 机 构 已 就 贴 现 利 息 收 入 全 额 缴纳 增 值 税 的 票 据 , 转 贴 现 机 构 转 贴 现 利 息 收 入 继 续 免 征 增 值 税 。 第 六条 规 定 ,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 财 税 〔 2016〕 36号 印 发 ) 第 一 条 第 ( 二 十 三 ) 项 第 4 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废 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等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30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贴 现 、 转 贴 现 业 务 需 要 就 贴 现 利 息 开 具 发 票的 , 由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票 据 贴 现 利 息 全 额 向 贴 现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转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转 贴 现 利 息 全 额 向 贴 现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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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等 增 值 税 问 题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第 四 条 明 确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 金 融 机 构 开展 贴 现 、 转 贴 现 业 务 , 均 以 其 实 际 持 有 票 据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计 算 缴纳 增 值 税 。 在 上 述 政 策 变 化 后 , 为 满 足 贴 现 人 全 额 索 票 的 需 求 , 明 确贴 现 人 在 申 请 首 次 贴 现 索 取 发 票 时 , 贴 现 机 构 应 按 照 票 据 贴 现 利 息 全额 向 贴 现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转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转 贴 现 利 息 全 额 向贴 现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综 上 , 你 公 司 发 生 的 贴 现 、 转 贴 现 业 务 , 应 在 为 客 户 贴 现 时 向 其全 额 开 具 5 万 元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转 贴 现 时 由 工 商 银 行 向 你 公 司 开

具 3 万 元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你 公 司 按 实 际 持 有 票 据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收 入 即 2 万 元 作 为 贷 款 服 务 销 售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143.扶 贫 捐 赠 支 出 的 税 前 扣 除 及 票 据 要 求问 : 我 公 司 为 响 应 政 府 扶 贫 号 召 , 2019 年 通 过 当 地 具 有 公 益 性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向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捐 款 50 万 元 ,请 问 该 笔 捐 赠 支 出 如 何 税 前 扣 除 ? 捐 赠 时 取 得 的 票 据 有 什 么 要 求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企 业 扶 贫 捐 赠 所 得 税 税前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公 告 2019 年

第 4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 含 县 级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门 和 直 属 机 构 , 用 于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企 业 所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据 实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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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综 〔 2010〕 112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据 ,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及其 他 公 益 性 组 织 按 照 自 愿 、 无 偿 原 则 , 依 法 接 受 并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财 物 时 , 向 提 供 捐 赠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开 具 的 凭 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9 年 04 月 16 日 发 布 的 《 企 业 扶 贫 捐 赠 所 得 税 税前 扣 除 政 策 宣 传 问 答 》 第 十 一 问 “ 企 业 进 行 扶 贫 捐 赠 后 在 取 得 捐 赠 票 据方 面 应 注 意 什 么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 财 综 〔 2010〕 112 号 ) 规 定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公 益 性 组 织 , 依 法 接 受 并 用 于 公 益 性事 业 的 捐 赠 财 物 时 , 应 当 向 提 供 捐 赠 的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开 具 凭 证 。 企 业发 生 对 “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 的 捐 赠 支 出 时 , 应 及 时 要 求 开 具 方 在 公 益 事 业捐 赠 票 据 中 注 明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的 具 体 名 称 , 并 妥 善 保 管 该 票 据 。因 此 , 你 公 司 通 过 具 有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组织 向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捐 款 , 该 笔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在 计 算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据 实 全 额 扣 除 , 要 注 意 取 得 的 捐 赠 票 据 中 应 注 明目 标 脱 贫 地 区 的 具 体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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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年 收 入 超 过 12 万 是 否 都 需 要 办 理 个 税 汇 算 清 缴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互 联 网 企 业 , 2019 年 度 多 数 员 工 的 年 工 资 收入 都 超 过 12 万 元 , 均 已 按 月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预 缴 税 款 与 年 度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额 一 致 , 请 问 年 收 入 超 过 12 万 的 个 人 是 否 都 需 要 办理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内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预 扣 预 缴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4 号 ) 第 一 条 规定 , 2019年 1月 1日 至 2020年 12月 31日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的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且 需 要 汇 算 清 缴 补 税 的 , 或 者 年 度汇 算 清 缴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的 , 居 民 个 人 可 免 于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时 存 在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预 扣 预 缴 税 款 的 情 形 除 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无 需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的 纳 税 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依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9年 第 94 号 ) 有 关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2019 年 度 已 依 法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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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无 需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 一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补 税 但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不 超 过 12万 元 的 ; ( 二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元 的 ; ( 三 ) 纳 税 人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一 致 或 者 不 申 请 年 度 汇 算 退 税 的 。综 上 , 你 公 司 年 收 入 超 过 12 万 的 员 工 ,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税 额 一 致 , 无 需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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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疫 情 期 间 免 收 租 金 是 否 免 缴 房 产 税问 : 我 公 司 从 事 自 有 物 业 出 租 业 务 , 因 疫 情 原 因 根 据 客 户 不 同 情况 临 时 免 客 户 1 个 月 或 2 个 月 的 租 金 , 请 问 免 租 金 期 间 我 公 司 是 否 需要 缴 纳 房 产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城 镇 土 地使 用 税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0〕 12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出 租房 产 , 租 赁 双 方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有 免 收 租 金 期 限 的 , 免 收 租 金 期间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按 照 房 产 原 值 缴 纳 房 产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产 行 为 税 司 《 支 持 疫 情 防 控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问 答 》 中 对 问 题 “ 我 是 商 铺 业 主 , 和 租 户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期 限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考 虑 到 疫 情 原 因 , 今年 2 月 为 租 户 免 了 当 月 租 金 。 请 问 2 月 份 我 的 房 产 税 如 何 缴 纳 ? 是 否适 用 财 税 【 2010】 121 号 文 件 ‘ 免 收 租 金 期 间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按 照 房 产 原值 缴 纳 房 产 税 ’ 规 定 ? ” 答 复 如 下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安 置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0】 121号 ) 规 定 , 对 于 出 租 房 产 , 租 赁 双 方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有 免 收 租 金期 限 的 , 免 收 租 金 期 间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按 照 房 产 原 值 缴 纳 房 产 税 。 纳 税人 由 于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给 予 租 户 房 租 临 时 性 减 免 , 以 共 同 承 担 疫 情 的 影

响 , 不 属 于 事 先 租 赁 双 方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免 收 租 金 情 形 , 不 适 用 财税 【 2010】 121 号 文 件 规 定 , 即 不 用 按 照 房 产 原 值 计 算 缴 纳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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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税 , 而 是 根 据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来 处 理 , 房 产 出 租 的 , 按 租 金 收入 的 12%缴 纳 房 产 税 。 上 述 商 铺 业 主 纳 税 人 2 月 份 的 房 产 税 应 按 照 实际 租 金 收 入 乘 以 12%来 计 算 申 报 缴 纳 , 如 果 租 金 减 为 零 , 则 房 产 税 也为 零 。因 此 , 你 公 司 因 疫 情 临 时 免 客 户 租 金 期 间 , 按 照 实 际 租 金 收 入 乘以 12%税 率 来 计 算 缴 纳 房 产 税 , 租 金 为 零 , 则 房 产 税 也 为 零 。146.小 规 模 一 季 度 增 值 税 免 税 销 售 额 如 何 计 算 填 报问 : 我 是 北 京 市 一 家 小 微 企 业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按 季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今 年 第 一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 受 疫 情 影 响 3 月 税 率 调整 , 请 问 一 季 度 增 值 税 申 报 时 免 税 销 售 额 应 如 何 计 算 填 报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有 关 征 管 问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小 规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 以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 下 同 )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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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年 第 13号 , 以 下 简 称 “ 13号 公 告 ” ) 有关 规 定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3%减 按 1%征 收申 报 表 填 写 案 例 》 案 例 2“ 北 京 地 区 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选择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 2020 年 1 月 份 销 售 货 物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价 税 合 计 10.30 万 元 , 2 月 份 销 售 货 物 取 得 未 开 具 发 票 含 税 收 入5.15 万 元 , 3 月 份 销 售 货 物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价 税 合 计10.10 万 元 。 ” 申 报 表 填 写 问 题 分 析 如 下 : 根 据 2020 年 13 号 公 告 规 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 及 5号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 月 底 以 前 , 适 用 3%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时 间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适 用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1%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 该 企 业 2020年 1 月 取 得 收 入 适用 3%征 收 率 , 开 具 相 应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选 择 3%征 收 率 ; 2月 取 得 未 开票 收 入 适 用 3%征 收 率 ; 3 月 取 得 收 入 可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开具 相 应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可 选 择 1%征 收 率 。 根 据 5 号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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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 二 条 及 第 三 条 规 定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下 列 公 式 计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1%) ” 、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税 的 销 售 额 应 当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3%征 收 率 ) ’ 相 应 栏 次 , 对 应 减 征 的 增值 税 应 纳 税 额 按 销 售 额 的 2%计 算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纳 税 人 适 用 ) 》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减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 ” , 该 企 业 2020 年 一 季 度 销 售 额 =103000÷ ( 1+3%)+51500÷ ( 1+3%) +101000÷ ( 1+1%) =250000( 元 ) 。 根 据 2019 年13 号 公 告 政 策 规 定 “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以 1 个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 ”该 纳 税 人 2020 年 一 季 度 不 含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25 万 元 , 未 超 过 30 万 元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计 算 小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对 应 的 小 微 免 税 额 时 仍 应 按 照 3%征 收 率 计 算 。 因 此 ,该 纳 税 人 本 期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250000 元 , 小 微 免 税 额=250000× 3%=7500 元 。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 :该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应 填 写 至 “ 货 物 及 劳 务 ” 列 对 应 的 相 关 栏 次 。 第 9 栏“ 免 税 销 售 额 ” =250000( 元 ) , 第 10栏 “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 =250000

( 元 ) , 第 17 栏 “ 本 期 免 税 额 ” =250000× 3%=7500( 元 ) , 第 18 栏 “ 小微 企 业 免 税 额 ” =7500( 元 ) , 第 22栏 “ 本 期 应 补 ( 退 ) 税 额 ” =0( 元 ) ,该 企 业 2020 年 一 季 度 ( 税 款 所 属 期 )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税 人 适 用 ) 》 填 报 如 下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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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项 目 栏 次 本 期 数 本 年 累 计货 物 及 劳 务 服 务 、不 动 产和 无 形资 产 货 物 及劳 务 服 务 、不 动 产和 无 形资 产( 四 ) 免 税 销 售 额 9=10+11+12 250000其 中 :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10 250000本 期 免 税 额 17 7500其 中 :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额 18 7500本 期 应 补 ( 退 ) 税 额 22=20-21 0 — — — —综 上 , 你 公 司 一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 免 征 增 值 税 , 免 税销 售 额 仍 按 照 3%征 收 率 计 算 。147.疫 情 期 间 免 税 与 月 销 售 额 10 万 以 下 免 税 能 否 叠 加 享 受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一 家 运 输 企 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按 月 缴 纳 增 值 税 , 3月 运 输 的 货 物 既 有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也 有 其 他 商 品 ,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收 入 8 万 元 , 运 输 其 他 商 品 取 得 收 入 3 万 元 ,请 问 我 享 受 了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后 , 运 输 其 他商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3 万 元 能 否 按 月 销 售 额 10 万 元 以 下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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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三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性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9〕 1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月 销 售 额 10 万 元 以 下 ( 含本 数 )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免 征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有 关 征 管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小 规 模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 下 同 )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超过 10 万 元 , 但 扣 除 本 期 发 生 的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额 后 未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免 征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19 日 发 布 的 《 防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九 期 ) 》 第 2 问 “ 我 公 司 属 于 按 月申 报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2 月 份 销 售 额 合 计 超 过 了 10 万 元 , 但 是 其 中 5万 元 销 售 额 归 属 于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的 生 活 服 务 业 务 。 请 问 我 公 司 是 否 可以 享 受 月 销 售 额 10 万 元 以 下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解 答 如 下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性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9〕13 号 )第 一 条 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有 关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4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以 1 个 季 度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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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 纳 税 期 的 ,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 其 中 月销 售 额 包 含 免 税 销 售 收 入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以 下简 称 “ 8 号 公 告 ” )第 五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 你 公 司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5 万 元 收 入 可 以 按 照 8 号 公告 的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但 由 于 你 公 司 2 月 份 销 售 额 合 计 超 过了 10 万 元 , 其 余 收 入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暂 停 预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综 上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免 征 增 值 税 , 是 指扣 除 本 期 发 生 的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额 后 ,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形 资 产 取 得 的 总 销 售 额 。 你 公 司 总 销 售 额 11 万 元 , 超 过 标 准 不 能 享受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但 你 公 司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8 万 元 可 以 按 照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享 受 免税 优 惠 , 其 他 收 入 3 万 元 可 减 按 1%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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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个 税 汇 算 时 如 何 选 择 年 终 奖 计 税 方 式问 : 我 在 2019 年 全 年 取 得 工 资 120000 元 , 年 终 奖 48000 元 单 位按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单 独 计 算 扣 缴 了 个 税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全 年 累 计12000 元 , 不 考 虑 三 险 一 金 , 无 其 他 综 合 所 得 , 请 问 我 在 年 度 汇 算 清缴 时 , 年 终 奖 选 择 单 独 计 算 个 税 还 是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税 负 更 优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二 条 规 定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四 项 所 得 为 综 合 所 得 , 按 纳 税 年 度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164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符 合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取 得 全 年 一 次性 奖 金 等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方 法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2005〕 9 号 )规 定 的 ,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 , 不 并 入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 以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收 入 除 以 12 个 月 得 到 的 数 额 , 按 照 本 通 知 所 附 按 月 换算 后 的 综 合 所 得 税 率 表 ( 以 下 简 称 月 度 税 率 表 ) ,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和 速算 扣 除 数 , 单 独 计 算 纳 税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收

入 ×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也 可 以 选择 并 入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 居 民 个 人 取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应 并 入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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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规 定 , 2019 年度 汇 算 仅 计 算 并 结 清 本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的 应 退 或 应 补 税 款 , 不 涉 及 以 前或 往 后 年 度 , 也 不 涉 及 财 产 租 赁 等 分 类 所 得 , 以 及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选 择不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 所 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清 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第 一 条 明 确 , 年 度 汇 算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 仅 指此 次 个 人 所 得 税 改 革 纳 入 综 合 所 得 范 围 的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四 项 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 依 法 均 不 纳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税 。 同 时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8]164 号 )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可 以 不 并 入 综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收 入 , 也 不 在 年 度 汇 算 范 围 内 , 如 选 择 单 独 计 税 的 全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提 前 退 休 、 内 部 退 养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补偿 收 入 , 等 等 。 需 要 补 充 说 明 的 是 , 纳 税 人 若 在 2019 年 取 得 全 年 一次 性 奖 金 时 是 单 独 计 算 纳 税 的 , 年 度 汇 算 时 也 可 选 择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纳 税 。综 上 , 你 如 果 选 择 年 终 奖 单 独 计 税 ,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48000×10%-210=4590( 元 ) 。 综 合 所 得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120000-60000-12000)

× 10%-2520=2280( 元 ) , 全 年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合 计 : 4590+2280=6870( 元 ) ; 如 果 选 择 年 终 奖 并 入 2019 年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 全 年 应 纳个 人 所 得 税 : ( 120000+48000-60000-12000) × 10%-2520=7080( 元 ) 。6870 元 小 于 7080 元 , 所 以 你 的 年 终 奖 选 择 单 独 计 税 税 负 更 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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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17 年 认 证 未 抵 扣 的 进 项 能 否 申 报 抵 扣问 : 2017 年 8 月 我 公 司 因 办 税 人 员 疏 忽 在 认 证 一 笔 120 万 的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未 在 当 期 申 报 抵 扣 , 请 问 我 公 司 2020 年 3 月 1 日 后可 以 补 申 报 抵 扣 此 笔 进 项 税 吗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一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2017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取 消 认 证 确 认 、 稽 核 比 对 、 申

报 抵 扣 的 期 限 。 纳 税 人 在 进 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通 过 本 省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对 上 述 扣 税 凭 证信 息 进 行 用 途 确 认 。 第 八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 施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有 关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7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已 认 证 或 已 采 集 上 报 信 息 但 未 按 照 规定 期 限 申 报 抵 扣 ;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以 及 实 行 海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先 比 对 后 抵 扣 ” 管 理 办 法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稽 核 比 对 结 果 相 符 但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申 报 抵扣 , 属 于 发 生 真 实 交 易 且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客 观 原 因 的 , 经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审 核 , 允 许 纳 税 人 继 续 申 报 抵 扣 其 进 项 税 额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值 税 扣 税 凭 证 ,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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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专 用 发 票 )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和 公 路 内 河 货 物 运 输 业 统 一发 票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除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增 值税 扣 税 凭 证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 仍 按 照 现 行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申 报 抵 扣 有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条 规 定 , 客 观 原 因 包 括 如 下 类 型 : ( 一 ) 因 自 然 灾 害 、社 会 突 发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 二 ) 有 关 司 法 、 行 政 机 关 在 办 理 业 务 或 者 检 查 中 , 扣 押 、 封 存 纳 税 人账 簿 资 料 , 导 致 纳 税 人 未 能 按 期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 ( 三 ) 税 务 机 关 信 息 系统 、 网 络 故 障 , 导 致 纳 税 人 未 能 及 时 取 得 认 证 结 果 通 知 书 或 稽 核 结 果 通知 书 ,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申 报 抵 扣 ; ( 四 ) 由 于 企 业 办 税 人 员 伤 亡 、 突 发 危

重 疾 病 或 者 擅 自 离 职 , 未 能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导 致 未 能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 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关 于 财 政 补 贴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问 题 即 问 即 答 》 第8 问 “ 2017 年 3 月 , 甲 公 司 从 乙 公 司 购 买 一 台 机 床 , 取 得 乙 公 司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发 票 开 具 日 期 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 , 票 面 注明 税 额 为 10 万 元 。 由 于 会 计 人 员 的 疏 忽 , 当 月 认 证 后 没 有 在 次 月 申报 期 内 申 报 抵 扣 。 由 于 甲 公 司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原 因 不 符 合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1年 第 78 号 ) 中 规 定 的 客 观 原 因 , 这 10 万 元 税 款 一 直 未 能 计 入 进 项 税

抵 扣 税 款 , 2020 年 3 月 1 日 之 后 可 以 抵 扣 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可 以 。45 号 公 告 第 一 条 明 确 规 定 ,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取 得 2017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取 消 认 证 确 认 、稽 核 比 对 、 申 报 抵 扣 的 期 限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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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原 因 即 使 不 属 于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78 号 ) 中 规 定 的 客 观 原 因 , 也 可 申 报抵 扣 。因 此 , 你 公 司 发 生 的 2017 年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可 在 2020年 3 月 1 日 后 申 报 抵 扣 。150.疫 情 期 间 取 得 复 工 补 贴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是 一 家 防 护 服 生 产 企 业 , 疫 情 期 间 收 到 政 府 发 放 的 复 工 补

贴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七 条 规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资 产 、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收 增 值 税 。 本 公 告 实 施 前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继 续 按 照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2013 年 第 3 号 )执 行 ; 已 经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 可 以 按 现 行 红 字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将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减 。 第 八 条 规 定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至 第 七 条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关 于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热 点 问 题( 2020 年 2 月 ) 》 第 3 问 “ 我 工 厂 是 制 作 无 纺 布 的 , 因 为 疫 情 原 因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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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 需 求 量 大 涨 , 特 以 平 时 5 倍 工 资 召 回 员 工 并 积 极 联 系 离 职 员 工 开 工 ,区 政 府 给 我 工 厂 发 放 了 一 笔 开 工 补 贴 , 请 问 这 笔 补 贴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期 限 等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纳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取 得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区 政 府 给 你 工 厂 发 放 的 开 工 补 贴 , 与 你 工 厂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等 收入 或 数 量 不 直 接 相 关 , 不 需 要 就 此 笔 补 贴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综 上 , 疫 情 期 间 你 公 司 收 到 政 府 发 放 的 复 工 补 贴 , 与 你 公 司 生 产销 售 防 护 服 的 收 入 或 数 量 不 直 接 相 关 , 不 需 要 就 此 笔 补 贴 计 算 缴 纳 增值 税 。151.利 用 废 渣 生 产 水 泥 熟 料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生 产 企 业 ,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之 前 为 C 级 ,现 确 认 为 B 级 , 公 司 利 用 废 渣 生 产 水 泥 熟 料 对 外 销 售 ,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即 征 即 退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增

值 税 优 惠 目 录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5〕 78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销售 自 产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提 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劳 务 ( 以 下 称 销 售 综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 ,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具 体 综 合 利 用 的资 源 名 称 、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名 称 、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条 件 、 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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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例 等 按 照 本 通 知 所 附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增 值 税 优 惠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 目 录 》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财 税 〔 2015〕 78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从 事 《 目 录 》 所 列 的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 其 申 请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时 ,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 二 ) 销 售 综 合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 不 属 于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中的 禁 止 类 、 限 制 类 项 目 。 ( 三 ) 销 售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 不 属 于 环境 保 护 部 《 环 境 保 护 综 合 名 录 》 中 的 “ 高 污 染 、 高 环 境 风 险 ” 产 品 或者 重 污 染 工 艺 。 ( 四 ) 综 合 利 用 的 资 源 , 属 于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 列 明 的 危 险 废 物 的 , 应 当 取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颁 发的 《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 且 许 可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该 危 险 废 物 的 利 用 。( 五 )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不 属 于 税 务 机 关 评 定 的 C 级 或 D 级 。 纳 税 人 在 办理 退 税 事 宜 时 ,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其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上 述 条 件 以 及《 目 录 》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条 件 的 书 面 声 明 材 料 , 未 提 供 书 面声 明 材 料 或 者 出 具 虚 假 材 料 的 , 税 务 机 关 不 得 给 予 退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税 人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有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条 件 要 求 的 , 以 纳 税 人

申 请 退 税 税 款 所 属 期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确 定 。 申 请 退 税 税 款 所 属 期 内 纳 税信 用 级 别 发 生 变 化 的 , 以 变 化 后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确 定 。 纳 税 人 适 用 增 值税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 有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条 件 要 求 的 , 以 纳 税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请 办 理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提 交 《 退 ( 抵 ) 税 申 请 表 》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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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确 定 。综 上 , 你 公 司 利 用 废 渣 生 产 水 泥 熟 料 应 对 照 财 税 〔 2015〕 78 号 文件 规 定 的 具 体 条 件 要 求 , 如 果 符 合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152.实 际 经 营 额 超 过 定 期 定 额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如 何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深 圳 一 家 从 事 批 发 零 售 业 务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按 月 定期 定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 2020 年 3 月 份 实 际 经 营 额 超 过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金 额 , 请 问 我 单 位 3 月 份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如 何 确 定 ?答 : 《 个 体 工 商 户 税 收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4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定 期 定 额 户 在 定 额 执 行 期 结 束 后 , 应 当以 该 期 每 月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营 额 、 所 得 额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申 报 额 超 过 定额 的 , 按 申 报 额 缴 纳 税 款 ; 申 报 额 低 于 定 额 的 , 按 定 额 缴 纳 税 款 。 具体 申 报 期 限 由 省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 定 期 定 额 户 当 期 发 生 的 经 营 额 、 所 得 额超 过 定 额 一 定 幅 度 的 , 应 当 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限 内 向 税 务机 关 进 行 申 报 并 缴 清 税 款 。 具 体 幅 度 由 省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定 期 定 额 户 的 经 营 额 、 所 得 额 连 续 纳 税 期 超 过 或 低 于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定额 , 应 当 提 请 税 务 机 关 重 新 核 定 定 额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的核 定 方 法 和 程 序 重 新 核 定 定 额 。 具 体 期 限 由 省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管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定 额 执 行 期 为 1 年 。 定 期 定 额 户 在 定 额 执 行 期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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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 应 当 以 该 期 每 月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营 额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申 报 期 限 为定 额 执 行 期 结 束 后 的 90 日 内 。 第 四 条 规 定 , 定 期 定 额 户 当 期 发 生 的经 营 额 超 过 定 额 30% 的 , 应 当 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限 内向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申 报 并 缴 清 税 款 。 第 五 条 规 定 , 定 期 定 额 户 的 经 营 额连 续 3 个 月 超 过 或 低 于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定 额 30% 的 , 应 当 提 请 税 务 机关 重 新 核 定 定 额 。因 此 , 你 单 位 3 月 份 缴 纳 增 值 税 时 , 发 生 的 经 营 额 如 果 超 过 定 额30%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限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申 报 并 缴 清 税 款 ; 如 果没 有 超 过 定 额 30% , 当 期 按 核 定 金 额 申 报 , 在 定 额 执 行 期 结 束 后 ,

应 当 以 该 期 每 月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营 额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申 报 期 限 为 定 额执 行 期 结 束 后 的 90 日 内 ; 如 果 连 续 3 个 月 超 过 或 低 于 税 务 机 关 核 定的 定 额 30% 的 , 应 当 提 请 税 务 机 关 重 新 核 定 定 额 。153. 提 前 开 具 全 额 建 筑 服 务 发 票 所 得 税 收 入 如 何 确 认问 : 我 是 一 家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2019 年 1 月 承 接 一 项 工 程 , 合 同总 价 款 为 1000 万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 工 期 为 两 年 , 2019 工 程 进 度 达到 60%, 累 计 收 到 发 包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1000 万 元 , 并 按 其 要 求 全 额 开具 发 票 , 请 问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应 如 何 确 认 ?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定 , 企 业 的 下 列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可 以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 一 ) 以 分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二 )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船 舶 、 飞 机 , 以 及 从 事 建 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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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装 、 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 ,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 个 月 的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确 认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函 [2008]87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 各 个 纳 税 期 末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 应 采 用 完 工 进 度 ( 完 工 百 分 比 ) 法 确 认 提 供 劳务 收 入 。 ( 一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下列 条 件 : 1.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2.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地 确 定 ; 3.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核 算 。 ( 二 ) 企 业提 供 劳 务 完 工 进 度 的 确 定 , 可 选 用 下 列 方 法 : 1.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 2.已

提 供 劳 务 占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 3.发 生 成 本 占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 ( 三 ) 企业 应 按 照 从 接 受 劳 务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劳 务 收 入 总额 , 根 据 纳 税 期 末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纳 税 年 度 累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 确 认 为 当 期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 按 照 提供 劳 务 估 计 总 成 本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纳 税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劳 务 成本 后 的 金 额 , 结 转 为 当 期 劳 务 成 本 。因 此 , 你 公 司 2019 年 度 应 根 据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收 入 总 额 1000 万 元乘 以 完 工 进 度 60%, 按 600 万 元 确 认 2019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

154.分 支 机 构 查 补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何 地 缴 纳问 : 我 公 司 总 部 在 北 京 , 青 岛 有 一 家 分 支 机 构 ,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局对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检 查 , 请 问 查 补 的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应 在 何 地缴 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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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57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规 定 ,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配 合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对 其 主 管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 也 可 以 自 行 对 该 二 级 分 支 机构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对 其 主 管 二 级分 支 机 构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 可 对 查 实 项 目 按 照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的 规 定 自行 计 算 查 增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 计 算 查 增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应 减 除 允 许 弥 补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 对 于 需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算 的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 不 得 由 分 支 机 构 自 行 计 算 调 整 。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应 将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的 50%分 摊 给 总 机 构 缴 纳 , 其 中 25%就 地 办 理 缴 库 , 25%就 地 全 额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 50%分 摊 给 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 具体 的 税 款 缴 库 程 序 按 照 财 预 〔 2012〕 40 号 文 件 第 五 条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缴 纳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时 , 总 机 构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报 送 经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和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税 务 检 查结 论 ,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也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和 税 务 检 查 结 论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 财 预 〔 2012〕 40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税 款 、 汇 算 补 缴 税 款 、 查 补 税 款 (包 括滞 纳 金 和 罚 款 )由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就 地 缴 库 。 总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 汇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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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缴 、 查 补 税 款 (包 括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由 总 机 构 合 并 办 理 就 地 缴 库 。 因此 , 分 支 机 构 查 补 的 税 额 , 应 将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的 50%分 摊 给 总机 构 缴 纳 , 50%分 摊 给 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155.捐 赠 支 出 能 否 选 择 在 以 后 月 份 的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问 : 今 年 3 月 我 通 过 本 市 民 政 局 向 疫 区 捐 款 1.5 万 元 , 当 月 我 有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预 计 4 月 我 将 取 得 一 笔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请 问 我 3 月 的捐 款 可 以 选 择 不 在 当 月 的 工 资 薪 金 中 扣 除 在 次 月 的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中 扣除 吗 ?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现 金和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9 号 ) 第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居民 个 人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在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利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 以 下 统 称 分 类 所 得 ) 、 综 合 所 得 或 者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在 当 期 一 个 所 得 项 目 扣 除 不 完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可 以 按 规定 在 其 他 所 得 项 目 中 继 续 扣 除 。 第 ( 三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根 据 各 项 所得 的 收 入 、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适 用 税 率 等 情 况 , 自 行 决 定 在 综 合 所 得 、 分类 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的 顺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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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3 月 17 日 发 布 的 《 防控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八 期 ) 》 第 9 问 “ 我 在 当 月 发 生 疫情 相 关 的 捐 赠 , 可 不 可 以 选 择 捐 赠 当 月 先 不 扣 除 , 等 以 后 自 主 选 择 相关 月 份 再 扣 除 ?” 答 复 如 下 : 可 以 。 根 据 财 税 2019 年 第 99 号 公 告 规定 , 纳 税 人 的 捐 赠 可 以 在 当 月 的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 , 以 及 在 当 年 的 综 合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因 此 , 在 综 合 所 得 、 经 营 所得 中 扣 除 捐 赠 的 , 可 以 选 择 当 年 的 以 后 月 份 扣 除 。 在 分 类 所 得 中 扣 除捐 赠 的 , 则 不 可 以 选 择 到 以 后 的 月 份 扣 除 。综 上 ,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在 当 月 的 分 类 所 得 及 当 年 的 综 合 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你 的 捐 赠 支 出 不 能 选 择 在 次 月 的 股 息 红利 所 得 中 扣 除 ,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年 度 的 综 合 所 得 中 扣 除 。156.销 售 金 额 调 整 增 加 是 否 需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已 缴 过 印 花 税 的 销 售 合 同 , 执 行 过 程 中 经 双 方 协 商 一致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增 加 了 销 售 额 , 请 问 是 否 需 要 对 增 加 的 销 售 额 缴 纳 印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1988]第 11 号 ) 第 一 条 规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书 立 、 领 受 本 条 例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都 是 印 花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第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1.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包 、 财 产 租 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者 具 有 合 同 性 质 的 凭 证 ; 2.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3.营 业 帐 簿 ; 4.权 利 、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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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证 照 ; 5.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 第 九 条 规 定 , 已 贴 花 的 凭证 , 修 改 后 所 载 金 额 增 加 的 , 其 增 加 部 分 应 当 补 贴 印 花 税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规 定 》 ( 国 税 地 字[1988]25 号 ) 第 8 条 对 “ 1988 年 10 月 1 日 开 征 印 花 税 以 前 签 订 的 合同 , 10 月 1 日 以 后 修 改 合 同 增 加 金 额 的 , 是 否 补 贴 印 花 ? ” 规 定 如 下 :凡 修 改 合 同 增 加 金 额 的 , 应 就 增 加 部 分 补 贴 印 花 。 对 印 花 税 开 征 前 签订 的 合 同 , 开 征 后 修 改 合 同 增 加 金 额 的 , 亦 应 按 增 加 金 额 补 贴 印 花 。因 此 , 你 公 司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调 整 增 加 销 售 额 , 应 就 增 加 金 额 缴 纳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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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以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打 印 件 归 档 是 否 无 需 保 存 电 子 资 料问 : 我 公 司 每 月 取 得 的 电 子 发 票 比 较 多 , 目 前 都 是 以 纸 质 打 印 件 入账 归 档 , 听 说 最 近 有 新 政 策 要 求 必 须 还 要 保 存 电 子 发 票 的 电 子 档 ,请 问 政 策 具 体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我 公 司 已 经 以 纸 质 打 印 件 入 账 归 档 的 电 子发 票 ,是 否 必 须 还 同 时 保 存 打 印 该 纸 质 件 的 电 子 发 票 ?答 :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79 号 ) 第 二 条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下 统 称 单位 )管 理 会 计 档 案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会 计 档 案 是 指

单 位 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等 过 程 中 接 收 或 形 成 的 , 记 录 和 反 映 单 位 经 济 业 务事 项 的 ,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 图 表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会 计 资 料 , 包 括 通 过 计算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形 成 、 传 输 和 存 储 的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 第 六 条 规 定 , 下 列会 计 资 料 应 当 进 行 归 档 :(一 )会 计 凭 证 , 包 括 原 始 凭 证 、 记 账 凭 证 ; (二 )会 计 账 簿 , 包 括 总 账 、 明 细 账 、 日 记 账 、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及 其 他 辅 助 性 账簿 ; (三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包 括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四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银 行 对 账 单 、 纳 税 申 报表 、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 会 计档 案 鉴 定 意 见 书 及 其 他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会 计 资 料 。 第 八 条 规 定 ,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 单 位 内 部 形 成 的 属 于 归 档 范 围 的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可 仅 以 电子 形 式 保 存 , 形 成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 (一 ) 形 成 的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来 源 真 实 有效 , 由 计 算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形 成 和 传 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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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使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能 够 准 确 、 完 整 、 有 效 接 收 和 读 取 电 子 会 计 资料 , 能 够 输 出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归 档 格 式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财 务 会 计报 表 等 会 计 资 料 , 设 定 了 经 办 、 审 核 、 审 批 等 必 要 的 审 签 程 序 ; (三 )使 用 的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能 够 有 效 接 收 、 管 理 、 利 用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符 合 电 子 档 案 的 长 期 保 管 要 求 , 并 建 立 了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与 相 关 联 的 其 他纸 质 会 计 档 案 的 检 索 关 系 ; (四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被 篡改 ; (五 )建 立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备 份 制 度 , 能 够 有 效 防 范 自 然 灾 害 、 意 外 事故 和 人 为 破 坏 的 影 响 ; (六 )形 成 的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不 属 于 具 有 永 久 保 存 价值 或 者 其 他 重 要 保 存 价 值 的 会 计 档 案 。

《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规 范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报 销 入 账 归 档 的 通 知 》( 财 会 [2020]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 是 指 单位 从 外 部 接 收 的 电 子 形 式 的 各 类 会 计 凭 证 , 包 括 电 子 发 票 、 财 政 电 子票 据 、 电 子 客 票 、 电 子 行 程 单 、 电 子 海 关 专 用 缴 款 书 、 银 行 电 子 回 单 等电 子 会 计 凭 证 。 第 三 条 规 定 , 除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同 时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 单 位 可 以 仅 使 用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报 销 入 账 归 档 :( 一 ) 接 收 的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经 查 验 合 法 、 真 实 ; ( 二 )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的传 输 、 存 储 安 全 、 可 靠 , 对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的 任 何 篡 改 能 够 及 时 被 发 现 ;( 三 ) 使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能 够 准 确 、 完 整 、 有 效 接 收 和 读 取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及 其 元 数 据 ,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完 成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格 式 输 出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及 其 元 数 据 ,设 定 了 经 办 、 审 核 、 审 批 等 必 要 的 审 签 程 序 , 且 能 有 效 防 止 电 子 会 计 凭证 重 复 入 账 ; ( 四 )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的 归 档 及 管 理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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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79 号 ) 等 要 求 。 第 四条 规 定 , 单 位 以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的 纸 质 打 印 件 作 为 报 销 入 账 归 档 依 据 的 ,必 须 同 时 保 存 打 印 该 纸 质 件 的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 第 五 条 规 定 , 符 合 档 案 管理 要 求 的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与 纸 质 档 案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电 子 会 计 档 案 可 不 再 另 以 纸 质 形 式 保 存 。 第 七 条 规 定 ,本 通 知 由 财 政 部 、 国 家 档 案 局 负 责 解 释 ,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文 件 的 发布 日 期 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印 发 《 关 于 规 范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报 销入 账 归 档 的 通 知 》 答 记 者 问 中 明 确 : 印 发 《 通 知 》 是 规 范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纸 质 打 印 件 报 销 入 账 归 档 工 作 的 需 要 。 随 着 电 子 发 票 等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的试 点 推 广 , 逐 步 暴 露 出 基 层 单 位 在 应 用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中 存 在 的 一 些 不 规范 问 题 , 其 中 直 接 并 仅 将 电 子 会 计 凭 证 ( 主 要 是 电 子 发 票 ) 的 纸 质 打印 件 作 为 单 位 报 销 入 账 归 档 的 唯 一 凭 证 的 现 象 大 量 存 在 。 由 于 电 子 会计 凭 证 的 纸 质 打 印 件 具 有 易 篡 改 、 易 复 制 且 难 察 觉 等 特 点 , 增 加 了 会计 人 员 查 验 会 计 凭 证 的 难 度 , 一 旦 单 位 或 个 人 重 复 报 销 、 虚 假 入 账 、 篡改 信 息 , 出 现 财 务 造 假 、 偷 逃 税 款 等 行 为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难 以 发 现 , 严重 干 扰 和 影 响 单 位 正 常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 也 使 大 量 珍 贵 的 电 子 档 案 资 源 流失 。 对 此 问 题 社 会 各 界 较 为 关 注 , 希 望 财 政 部 、 国 家 档 案 局 加 强 政 策 指

导 。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电 子 发 票 的 纸 质 打 印 件 并 不 符 合会 计 核 算 和 档 案 管 理 关 于 凭 证 的 印 制 、 填 开 、 使 用 、 归 档 等 有 关 规 定 ,电 子 发 票 的 纸 质 打 印 件 ( 无 论 是 开 票 方 打 印 的 , 还 是 收 票 方 打 印 的 )不 应 作 为 单 位 报 销 入 账 归 档 的 唯 一 凭 证 。 为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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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必 要 通 过 印 发 《 通 知 》 , 提 出 不 具 备 相 关 条 件 的 单 位 开 展 电 子 会 计 凭证 报 销 入 账 归 档 的 方 案 , 并 重 申 有 关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要 求 , 加 强 对会 计 、 档 案 工 作 领 域 的 具 体 指 导 ,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综 上 , 你 单 位 从 2020 年 3 月 23 日 起 取 得 的 电 子 发 票 以 纸 质 打 印件 入 账 归 档 的 ,必 须 同 时 保 存 打 印 该 纸 质 件 的 电 子 发 票 。158.总 公 司 代 付 款 分 公 司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问 : 我 是 一 家 独 立 核 算 的 分 公 司 , 在 福 建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业 务 , 2020

年 4 月 份 从 供 应 商 处 购 入 工 程 物 资 , 由 总 公 司 垫 付 了 货 款 , 我 公 司 取 得了 供 应 商 开 具 的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取 得 的 此 专 用 发 票 能 否 抵 扣 增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1995〕 192 号 ) 第 一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 购 进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支 付 货 款 、 劳 务 费 用 的 对 象 。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 支 付 运 输费 用 , 所 支 付 款 项 的 单 位 , 必 须 与 开 具 抵 扣 凭 证 的 销 货 单 位 、 提 供 劳务 的 单 位 一 致 , 才 能 够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否 则 不 予 抵 扣 。2016 年 8 月 福 建 国 税 发 布 的 《 营 改 增 试 点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发 票 使

用 问 题 解 答 ( 一 ) 》 第 21 问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总 公 司 为 所 属 分公 司 的 建 筑 项 目 购 买 货 物 、 服 务 支 付 货 款 或 银 行 承 兑 , 造 成 购 进 货 物的 实 际 付 款 单 位 与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购 货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的 , 能 否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答 :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 根 据国 税 函 〔 2006〕 1211 号 规 定 , 对 分 公 司 购 买 货 物 从 供 应 商 取 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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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由 总 公 司 统 一 支 付 货 款 , 造 成 购 进 货 物 的 实 际 付 款 单位 与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购 货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 不 属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加 强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1995〕 192 号 ) 第一 条 第 ( 三 ) 款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 允 许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因 此 , 分公 司 购 买 货 物 从 供 应 商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由 总 公 司 统 一 支 付 货 款 ,造 成 购 进 货 物 的 实 际 付 款 单 位 与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购 货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允 许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取 得 的 由 总 公 司 垫 付 货 款 的 物 资 采 购 专 用 发 票 , 允许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159.取 得 股 票 分 红 时 持 有 未 满 12 个 月 如 何 享 受 免 税 优 惠问 : 我 是 北 京 市 一 家 企 业 , 2018 年 11 月 因 持 有 某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取 得 一 笔 12 万 元 的 现 金 分 红 , 但 在 办 理 2018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缴 时 , 持 有 该 股 票 时 间 未 满 12 个 月 , 分 红 并 入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计 算 纳税 , 2019 年 我 公 司 持 有 此 股 票 已 满 12 个 月 , 请 问 能 否 在 2019 年 度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缴 时 申 报 享 受 免 税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项 规 定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为 免税 收 入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是 指 企 业 因 权 益 性 投 资 从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收 入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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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收 益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被 投 资 方 作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收 益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和 第 ( 三 ) 项 所 称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精 神 宣 传 提 纲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 2008〕 159 号 ) 第 二 十 四 第 二 款 规 定 , 鉴 于 以 股 票 方 式 取

得 且 连 续 持 有 时 间 较 短 ( 短 于 12 个 月 ) 的 投 资 , 并 不 以 股 息 、 红 利收 入 为 主 要 目 的 , 主 要 是 从 二 级 市 场 获 得 股 票 转 让 收 益 , 而 且 买 卖 和变 动 频 繁 , 税 收 管 理 难 度 大 , 因 此 , 实 施 条 例 将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时 间 短 于 12 个 月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排 除 在 免 税 范 围 之 外 。 对 来 自所 有 非 上 市 企 业 , 以 及 持 有 股 份 12 个 月 以 上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12 月 发 布 的 《 企 业 所 得 税 实务 操 作 政 策 指 引 ( 第 一 期 ) 》 问 题 “ 上 市 公 司 分 配 股 息 红 利 时 , 企 业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未 满 12 个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不 能 享 受 免 税 , 但 持

有 满 12 个 月 后 , 之 前 的 股 息 红 利 能 否 享 受 免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 《 实 施条 例 》 第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 免 税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不 包 括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资 收 益 。 在 股 息 红 利 免 税 条 件 中 , 之 所 以 对 持 有 时 间 进 行 限 制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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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是 为 了 鼓 励 企 业 进 行 投 资 而 不 是 投 机 , 避 免 企 业 短 期 炒 作 的 投 机 行 为 。鉴 于 此 政 策 的 出 台 背 景 , 只 要 企 业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满 12 个 月 ,无 论 是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还 是 持 满 12 个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红利 均 可 以 作 为 免 税 的 股 息 红 利 。综 上 , 你 公 司 2019 年 持 有 此 股 票 满 12 个 月 , 原 已 纳 税 的 股 息 红利 不 应 在 2019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申 报 享 受 免 税 , 而 应 追 溯 至2018 年 度 享 受 此 项 免 税 优 惠 。160.公 司 报 销 房 租 个 人 能 否 享 受 住 房 租 金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问 : 我 在 工 作 的 城 市 没 有 住 房 , 自 己 租 房 住 , 单 位 报 销 租 金 , 请问 我 能 否 享 受 住 房 租 金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8]41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没 有 自 有住 房 而 发 生 的 住 房 租 金 支 出 ,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定 额 扣 除 : ( 一 ) 直 辖市 、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以 及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其 他 城 市 , 扣 除标 准 为 每 月 1500元 ; ( 二 ) 除 第 一 项 所 列 城 市 以 外 , 市 辖 区 户 籍人 口 超 过 100 万 的 城 市 , 扣 除 标 准 为 每 月 1100 元 ; 市 辖 区 户 籍 人 口不 超 过 100 万 的 城 市 , 扣 除 标 准 为 每 月 800 元 。 纳 税 人 的 配 偶 在 纳 税

人 的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有 自 有 住 房 的 , 视 同 纳 税 人 在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有 自 有住 房 。 市 辖 区 户 籍 人 口 , 以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为 准 。2019 年 发 布 的 《 12366 热 线 个 人 所 得 税 常 见 问 题 ( 七 ) 》 第 六 问“ 个 人 租 赁 住 房 产 生 租 金 支 出 , 但 工 作 单 位 后 续 会 为 其 报 销 房 屋 租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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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情 况 下 可 以 享 受 住 房 租 金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吗 ? ” 解 答 如 下 : 可 以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国 发〔 2018〕 41 号 ) : “ 第 十 七 条 纳 税 人 在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没 有 自 有 住 房 而发 生 的 住 房 租 金 支 出 ,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定 额 扣 除 : … … ” 若 符 合 文 件规 定 的 扣 除 条 件 , 属 于 在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没 有 自 有 住 房 而 发 生 的 住 房 租 金支 出 , 不 管 其 单 位 是 否 报 销 , 均 可 享 受 住 房 租 金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综 上 , 你 在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没 有 自 有 住 房 而 发 生 的 住 房 租 金 支 出 ,无 论 单 位 是 否 报 销 , 均 可 享 受 住 房 租 金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161.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增 值 税 如 何 计 算问 : 我 是 经 批 准 允 许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企 业 , 与某 客 户 签 订 二 手 车 购 销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2020 年 4 至 6 月 每 月 交 付 二手 车 10 台 , 每 台 20600 元 , 货 到 开 票 付 款 , 请 问 4 至 6 月 增 值 税 如何 计 算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和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的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营 业 务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3 号 ) 规 定 , 经 批 准 允 许 从 事 二 手 车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 收 购 二 手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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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将 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到 自 己 名 下 , 销 售 时 再 将 该 二 手 车 过 户 登 记 到 买家 名 下 的 行 为 ,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规 定 的 销 售货 物 的 行 为 ,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征 收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货 物 适 用 增 值 税 低 税 率 和 简 易 办法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9 号 ) 第 二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纳 税 人 销 售 旧 货 ,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4%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 不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依 据 财 税 [2014]57 号 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调整 为 “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 ) 。 所 称 旧 货 ,是 指 进 入 二 次 流 通 的 具 有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的 货 物 (含 旧 汽 车 、 旧 摩 托 车 和

旧 游 艇 ), 但 不 包 括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7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由 原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 改 为 减 按 0.5%征 收 增值 税 。 本 公 告 所 称 二 手 车 , 是 指 从 办 理 完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至 达 到 国 家 强 制报 废 标 准 之 前 进 行 交 易 并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车 辆 ,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国 务 院 商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台 的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综 上 , 你 公 司 4 月 销 售 二 手 车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4000 元 ( 206000÷

( 1+3%) × 2%) , 5月 和 6月 应 分 别 缴 纳 增 值 税 1000 元 ( 6000÷ ( 1+3%)×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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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非 房 开 企 业 转 让 在 建 工 程 能 否 差 额 计 算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生 产 制 造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2018 年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土 地 使 用 权 并 建 造 厂 房 , 厂 房 施 工 到 一 半 时 准 备 转 让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否 扣 除 取 得 土 地 时 向 政 府 部 门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 差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税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三 条 规 定 , 销 售 不 动 产 ,是 指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不 动 产 ,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 起 性 质 、 形 状 改 变 的 财 产 , 包 括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等 。 建 筑 物 , 包 括住 宅 、 商 业 营 业 用 房 、 办 公 楼 等 可 供 居 住 、 工 作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的 建造 物 。 构 筑 物 , 包 括 道 路 、 桥 梁 、 隧 道 、 水 坝 等 建 造 物 。 转 让 建 筑 物 有 限产 权 或 者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 转 让 在 建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所 有 权 的 , 以 及在 转 让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时 一 并 转 让 其 所 占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的 , 按 照 销 售不 动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财 税 [2016]36 号 文 件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八 ) 项 第 4 目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5月 1 日 后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 应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费 用 , 按 照 5%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第 一 条 第 ( 三 ) 项 第 10 目 规 定 , 房 地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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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除 外 )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受让 土 地 时 向 政 府 部 门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4 号 )第 二 条 第 ( 六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 适 用 一般 计 税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纳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按 照 5%的 预 征 率 向 不 动 产 所 在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房 地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

综 上 , 你 单 位 转 让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自 建 的 在 建 工 程 , 按 照 销售 不 动 产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不 能 扣 除 取 得 土 地 时 向 政 府 部 门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163.报 废 过 期 药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是 否 需 要 转 出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销 售 药 品 的 商 贸 企 业 , 有 部 分 药 品 超 过 了 保 质期 要 进 行 报 废 处 理 , 请 问 过 期 药 品 报 废 损 失 是 否 属 于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非正 常 损 失 范 围 ? 是 否 需 要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和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第 十 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用 于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进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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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 劳 务 和 交 通 运输 服 务 ; ( 四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的 决 定 》 ( 财 政 部 令 第65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非 正 常 损 失 , 是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 盗 、 丢 失 、 霉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纳 税 服 务 司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 2009.11 月 ) 》 对 问题 “ 医 药 公 司 购 进 的 药 品 存 放 过 期 , 是 否 属 于 正 常 损 失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非 正 常 损 失 是 指 因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 盗 、 丢 失 、 霉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 因 此 , 纳 税 人 生 产 或 购 入在 货 物 外 包 装 或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注 明 有 使 用 期 限 的 货 物 , 超 过 有 效( 保 质 ) 期 无 法 进 行 正 常 销 售 , 需 作 销 毁 处 理 的 , 可 视 作 企 业 在 经 营过 程 中 的 正 常 经 营 损 失 , 不 纳 入 非 正 常 损 失 。综 上 , 你 公 司 超 过 有 效 保 质 期 报 废 处 理 的 药 品 , 属 于 企 业 在 经 营过 程 中 的 正 常 经 营 损 失 , 不 需 要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164.资 产 收 购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如 何 确 定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问 : 我 公 司 2020 年 3 月 收 购 一 家 公 司 的 资 产 , 该 资 产 计 税 基 础6000 万 元 、 公 允 价 值 8000 万 元 , 该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1 亿 元 。我 公 司 向 该 公 司 支 付 持 有 的 计 税 基 础 5000 万 元 、 公 允 价 值 7000 万 元的 全 资 子 公 司 股 权 和 银 行 存 款 1000 万 元 。 请 问 此 收 购 业 务 能 否 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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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 如 果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我 公 司 收 购 该 资 产的 计 税 基 础 如 何 确 定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5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企 业 重 组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以 外 发 生 的 法 律 结 构 或 经 济 结 构 重 大 改 变 的交 易 , 包 括 企 业 法 律 形 式 改 变 、 债 务 重 组 、 股 权 收 购 、 资 产 收 购 、 合 并 、分 立 等 。 第 一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资 产 收 购 是 指 一 家 企 业 ( 以 下 称 为受 让 企 业 ) 购 买 另 一 家 企 业 ( 以 下 称 为 转 让 企 业 ) 实 质 经 营 性 资 产 的交 易 。 受 让 企 业 支 付 对 价 的 形 式 包 括 股 权 支 付 、 非 股 权 支 付 或 两 者 的 组

合 。 第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重 组 的 税 务 处 理 区 分 不 同 条 件 分 别 适 用 一 般 性 税务 处 理 规 定 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 第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重 组 同 时 符 合 下列 条 件 的 ,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 ( 一 )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业 目 的 , 且不 以 减 少 、 免 除 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 的 。 ( 二 ) 被 收 购 、 合 并 或分 立 部 分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比 例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比 例 。( 三 ) 企 业 重 组 后 的 连 续 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重 组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营 活 动 。 ( 四 ) 重 组 交 易 对 价 中 涉 及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比例 。 ( 五 ) 企 业 重 组 中 取 得 股 权 支 付 的 原 主 要 股 东 , 在 重 组 后 连 续 12个 月 内 , 不 得 转 让 所 取 得 的 股 权 。

59 号 文 第 六 条 规 定 , 企 业 重 组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五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交 易 各 方 对 其 交 易 中 的 股 权 支 付 部 分 , 可 以 按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特 殊 性 税务 处 理 : 其 中 资 产 收 购 , 受 让 企 业 收 购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转 让 企 业 全 部 资产 的 75%( 注 : 财 税 [2014]109将 比 例 调 整 为 50%) , 且 受 让 企 业 在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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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收 购 发 生 时 的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交 易 支 付 总 额 的 85%, 可 以选 择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转 让 企 业 取 得 受 让 企 业 股 权 的 计 税 基 础 , 以被 转 让 资 产 的 原 有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 2.受 让 企 业 取 得 转 让 企 业 资 产 的 计税 基 础 , 以 被 转 让 资 产 的 原 有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 对 交 易 中 股 权 支 付 暂 不确 认 有 关 资 产 的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的 , 其 非 股 权 支 付 仍 应 在 交 易 当 期 确认 相 应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 并 调 整 相 应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非 股 权支 付 对 应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 ( 被 转 让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被 转 让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 ( 非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 被 转 让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4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同 一 重 组业 务 的 当 事 各 方 应 采 取 一 致 税 务 处 理 原 则 , 即 统 一 按 一 般 性 或 特 殊 性税 务 处 理 。综 上 , 你 公 司 收 购 转 让 企 业 80%的 资 产 ( 8000/10000) , 超 过 特殊 性 税 务 重 组 规 定 的 50%的 比 例 要 求 ; 支 付 对 价 中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占 交 易金 额 比 例 为 87%( 7000/8000) , 超 过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的 85%的 比 例 要 求 ,如 果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的 其 他 条 件 , 且 与 被 收 购 资 产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以 选 择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 你 公 司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收 购 资 产 的 计税 基 础 以 被 转 让 资 产 的 原 有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 涉 及 非 股 权 支 付 确 认 转 让

资 产 所 得 的 调 整 相 应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你 公 司 支 付 银 行 存 款 1000 万 元 ,转 让 企 业 确 认 对 应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250万 元 ( 8000-6000)× ( 1000/8000) , 调 整 后 被 转 让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5250万 元( 6000+250-1000) , 所 以 你 公 司 取 得 收 购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52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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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165.上 级 工 会 返 还 的 工 会 经 费 是 否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底 收 到 一 笔 上 级 工 会 返 还 的 工 会 经 费 , 请 问我 公 司 收 到 的 工 会 经 费 返 还 款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企 业 以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 得 的 收 入 , 为 收 入 总 额 。 包 括 :( 一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 二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 三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 四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五 ) 利 息 收 入 ; ( 六 ) 租 金 收 入 ; ( 七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 八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 九 ) 其 他 收 入 。《 工 会 法 》 ( 主 席 令 第 十 八 号 )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工 会 应 当 根 据经 费 独 立 原 则 , 建 立 预 算 、 决 算 和 经 费 审 查 监 督 制 度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工 会 经 费 独 立 核 算 工 作的 通 知 》 ( 总 工 办 发 [2008]2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各 级 工 会 的 工 会 经 费必 须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根 据 《 工 会 法 》 第 四 十 四 条 关 于 “ 工 会 应 当 根 据经 费 独 立 原 则 , 建 立 预 算 、 决 算 和 经 费 审 查 监 督 制 度 ” 和 第 四 十 六 条关 于 “ 工 会 的 财 产 、 经 费 和 国 家 拨 给 工 会 使 用 的 不 动 产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挪 用 和 任 意 调 拨 ” 的 规 定 , 各 级 地 方 工 会 和 基 层 工 会应 当 根 据 经 费 独 立 原 则 , 单 独 开 立 账 户 , 独 立 进 行 核 算 , 不 允 许 与 本单 位 行 政 财 务 或 党 、 团 等 其 他 组 织 财 务 合 并 账 户 集 中 核 算 , 也 不 允 许将 工 会 财 务 纳 入 当 地 会 计 结 算 中 心 管 理 。 凡 已 经 合 并 或 纳 入 的 , 应 当予 以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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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工 会 经 费 收 支 管 理 办法 >的 通 知 》 ( 总 工 办 发 〔 2017〕 32 号 ) 第 三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基层 工 会 应 依 据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工 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工 会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并 根 据 财 政 部 、 中 国 人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工 会 经 费 银 行 账 户 ,实 行 工 会 经 费 独 立 核 算 。因 次 , 你 公 司 收 到 上 级 工 会 返 还 的 工 会 经 费 返 还 对 象 是 企 业 的 工会 组 织 , 并 非 你 公 司 取 得 的 收 入 , 无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66.居 民 个 人 境 内 外 综 合 所 得 如 何 计 算 个 税 及 适 用 抵 免

问 : 居 民 纳 税 人 小 张 2019 年 度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工 资 薪 金 收 入 20 万元 , 可 扣 除 项 目 总 计 11 万 元 。 从 美 国 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15 万 元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40 万 元 , 这 两 项 收 入 在 美 国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10 万元 , 不 考 虑 境 内 的 预 扣 预 缴 情 况 和 税 收 协 定 因 素 , 小 张 2019 年 度 没有 其 他 综 合 所 得 , 请 问 小 张 来 源 于 境 内 外 的 所 得 如 何 计 算 个 税 ? 如 何进 行 抵 免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取得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按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六 条 规 定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减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收 入 额 。 第 七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 可 以 从 其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个人 所 得 税 税 额 , 但 抵 免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纳 税 人 境 外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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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综 合 所 得 ,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所 称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税 额 , 是 指 居 民 个 人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 依 照 该 所 得 来 源 国 家( 地 区 ) 的 法 律 应 当 缴 纳 并 且 实 际 已 经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 所 称 纳 税人 境 外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是 居 民 个 人 抵 免 已 在 境 外缴 纳 的 综 合 所 得 、 经 营 所 得 以 及 其 他 所 得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的 限 额 ( 以 下简 称 抵 免 限 额 )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一 个 国 家 ( 地 区 ) 的 综 合 所 得 抵 免 限 额 、 经 营 所 得 抵 免 限 额以 及 其 他 所 得 抵 免 限 额 之 和 , 为 来 源 于 该 国 家 ( 地 区 ) 所 得 的 抵 免 限额 。 居 民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一 个 国 家 ( 地 区 ) 实 际 已 经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税 税 额 , 低 于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计 算 出 的 来 源 于 该 国 家 ( 地 区 ) 所 得 的 抵免 限 额 的 , 应 当 在 中 国 缴 纳 差 额 部 分 的 税 款 ; 超 过 来 源 于 该 国 家 ( 地区 ) 所 得 的 抵 免 限 额 的 , 其 超 过 部 分 不 得 在 本 纳 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额 中抵 免 , 但 是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来 源 于 该 国 家 ( 地 区 ) 所 得 的 抵 免 限额 的 余 额 中 补 扣 。 补 扣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3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因任 职 、 受 雇 、 履 约 等 在 中 国 境 外 提 供 劳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和 许 可 各 种 特 许 权在 中 国 境 外 使 用 而 取 得 的 所 得 属 于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 第 二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综 合 所 得 , 应 当 与 境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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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所 得 合 并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第 三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内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 依 照 所 得 来 源 国 家 ( 地 区 ) 税 收 法 律 规 定在 中 国 境 外 已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允 许 在 抵 免 限 额 内 从 其 该 纳 税 年 度 应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居 民 个 人 来 源 于 一 国 ( 地 区 ) 的 综 合 所 得 按 照 下 列 公式 计 算 抵 免 限 额 : 来 源 于 一 国 ( 地 区 ) 综 合 所 得 的 抵 免 限 额 = 中 国 境内 和 境 外 综 合 所 得 依 照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规 定 计 算 的 综 合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来 源 于 该 国 ( 地 区 ) 的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综 合 所 得 收入 额 合 计 。 第 十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申 报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时 , 除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当 提 供 境 外 征 税 主 体 出 具 的 税 款 所 属 年 度 的 完 税 证 明 、 税

收 缴 款 书 或 者 纳 税 记 录 等 纳 税 凭 证 , 未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纳 税 凭 证 , 不予 抵 免 。根 据 以 上 规 定 , 小 张 境 内 外 综 合 所 得 按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税 额 = [( 20+15+40× 80%) -11] × 30%-5.292= 11.508( 万 元 ) 。 美国 所 得 的 抵 免 限 额 =11.508× [( 15+40× 80%) ÷ ( 20+15+40× 80%) ]= 8.05( 万 元 ) 。 所 以 , 小 张 2019 年 度 境 内 外 综 合 所 得 需 要 缴 纳 个 人所 得 税 11.508 万 元 , 抵 免 限 额 8.05 万 元 低 于 境 外 缴 纳 的 个 税 10 万元 , 2019 年 度 可 以 抵 免 的 境 外 个 税 为 8.05 万 元 , 注 意 需 要 提 供 境 外征 税 主 体 出 具 的 税 款 所 属 年 度 的 完 税 证 明 、 税 收 缴 款 书 或 者 纳 税 记 录

等 纳 税 凭 证 , 否 则 不 能 抵 免 。 超 过 部 分 1.95 万 元 不 得 在 2019 年 度 的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但 是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来 源 于 美 国 的 所 得 的 抵 免限 额 的 余 额 中 补 扣 , 补 扣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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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支 付 离 职 员 工 劳 动 仲 裁 赔 款 如 何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在 福 建 , 在 合 同 期 内 辞 退 一 名 员 工 , 其 在 离 职 后 申 请了 劳 动 仲 裁 , 劳 动 仲 裁 判 定 我 公 司 需 要 一 次 性 支 付 其 赔 款 5 万 元 , 请问 我 公 司 支 付 的 该 笔 款 项 属 于 他 的 工 资 薪 金 吗 ? 应 如 何 扣 缴 个 税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个人 所 得 ,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 二 ) 劳 务报 酬 所 得 ; ( 三 ) 稿 酬 所 得 ; ( 四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 五 ) 经 营所 得 ; ( 六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七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 八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 九 ) 偶 然 所 得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所 得 ( 以 下 称 综 合 所 得 ) ,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六 条 第 ( 一 )项 规 定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他 所 得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问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164 号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个 人 与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取 得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发 放 的 经济 补 偿 金 、 生 活 补 助 费 和 其 他 补 助 费 ) , 在 当 地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

倍 数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超 过 3 倍 数 额 的 部 分 , 不 并 入当 年 综 合 所 得 , 单 独 适 用 综 合 所 得 税 率 表 , 计 算 纳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2019 年 4 月 12366 咨 询 热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10 问 “ 员 工 和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劳 动 仲 裁 , 判 企 业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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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给 个 人 。 但 企 业 支 付 赔 款 时 员 工 已 辞 职 。 企 业 是 否 还 需 要 为 其 代 扣 代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根 据 2018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的 决 定 》 第 七 次 修正 ) ) 第 九 条 规 定 : “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所 得 人 为 纳 税 人 , 以 支 付 所 得 的 单位 或 者 个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另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164 号 ) 规定 : “ 五 、 关 于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提 前 退 休 、 内 部 退 养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收入 的 政 策 ( 一 ) 个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取 得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发 放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生 活 补 助 费 和 其 他 补 助 费 ) , 在 当地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 倍 数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税 ; 超 过 3 倍 数 额 的 部 分 , 不 并 入 当 年 综 合 所 得 , 单 独 适 用 综 合 所 得 税率 表 , 计 算 纳 税 。 ” 因 此 , 虽 然 仲 裁 判 决 属 于 劳 动 法 上 的 赔 偿 规 定 , 但该 笔 款 项 实 质 上 属 于 个 人 从 企 业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取 得 的 赔 偿 , 企 业 应 按照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向 离 职 员 工 支 付 的 劳 动 仲 裁 赔 款 5 万 元 , 不 属 于 其个 人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应 按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一 次 性 补 偿 为 其 扣 缴 个 人 所 得税 , 在 当 地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 倍 数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超 过 3 倍 数 额 的 部 分 , 单 独 适 用 综 合 所 得 税 率 表 计 算 纳 税 。168.融 资 租 入 专 用 设 备 能 否 享 受 抵 免 税 额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一 套 环 保 设 备 , 租 赁 期 5 年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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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后 我 公 司 拥 有 该 环 保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投 资 额 的10%抵 免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的 优 惠 ? 如 果 可 以 享 受 需 要 留 存 哪 些 资 料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企 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可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行 税 额 抵 免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一 百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所 称 税 额 抵 免 , 是 指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和 《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资 额 的 10%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 享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企 业 , 应 当 实 际 购 置 并 自 身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专 用 设 备 ; 企 业购 置 上 述 专 用 设 备 在 5 年 内 转 让 、 出 租 的 , 应 当 停 止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优 惠 ,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若 干 问 题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9〕 69 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条 规定 的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 包

括 承 租 方 企 业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 并 在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租 赁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设 备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方 企 业 。 凡 融 资 租 赁 期 届 满 后 租赁 设 备 所 有 权 未 转 移 至 承 租 方 企 业 的 , 承 租 方 企 业 应 停 止 享 受 抵 免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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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业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采 取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的办 理 方 式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优 惠 事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 目 录 》 列 示 的 时 间 自 行 计算 减 免 税 额 , 并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同 时 , 按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归 集 和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备 查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留存 备 查 资 料 是 指 与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有 关 的 合 同 、 协 议 、 凭 证 、 证 书 、文 件 、 账 册 、 说 明 等 资 料 。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分 为 主 要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和 其 他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两 类 。 主 要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由 企 业 按 照《 目 录 》 列 示 的 资 料 清 单 准 备 , 其 他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由 企 业 根 据 享 受 优惠 事 项 情 况 自 行 补 充 准 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文 件 附 件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项 管 理 目 录 ( 2017 年 版 ) 》 第 26 点 中 列 示 享 受 “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行 税 额 抵 免 不 需要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备 案 , 但 需 要 留 存 备 查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 以 融 资 租 赁方 式 取 得 的 专 用 设 备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专 用 设 备 属 于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或

《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中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说 明 ; 专 用设 备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时 间 的 说 明 。综 上 , 你 公 司 融 资 租 入 的 环 保 设 备 , 符 合 条 件 可 以 享 受 投 资 额 的10%抵 免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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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结 转 抵 免 , 你 公 司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即 可 享 受 该 税 收 优惠 , 同 时 需 要 按 2018 年 23 号 公 告 附 件 中 的 规 定 , 留 存 融 资 租 赁 方 式取 得 的 专 用 设 备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专 用 设 备 属 于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或《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中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说 明 、 专用 设 备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时 间 的 说 明 等 资 料 备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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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疫 情 期 间 开 具 3%专 票 后 能 否 享 受 减 征 增 值 税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住 宿 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疫 情 期 间 根 据 政 策 可 享受 减 按 1%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 2020 年 4 月 一 笔 住 宿 费 客户 要 求 我 公 司 必 须 开 具 3%征 收 率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若应 对 方 要 求 开 具 发 票 , 其 他 未 开 具 3%征 收 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收 入能 否 享 受 减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月 底 以 前 , 适 用 3%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发 票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适 用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1%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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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期 ) 》 第 5 问 “ 我 是 一 户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按照 规 定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2020 年 3 至 5 月 份 享 受 减 征 或 免 征 增 值税 政 策 。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 有 购 买 方 要 求 我 单 位 必 须 为 其 开 具 3%征 收 率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开 具 专 票 后 , 我 单 位 的 其 他 业 务 是 否 还 能 享 受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复 工 复 业 减 征 或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 解 答 中 明 确 , 可 以 享受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规 定 ,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为 购买 方 就 某 一 笔 业 务 开 具 3%征 收 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需 要 就 该 笔 业务 按 3%征 收 率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未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其 他 适 用 3%征 收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仍 可 以 适 用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减 征 或 免 征 政 策 。因 此 , 你 公 司 开 具 3%征 收 率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需 要 就 该 笔 业务 按 3%征 收 率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未 开 具 3%征 收 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其 他 收 入 , 仍 可 减 按 1%征 收 率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170.2020 年 5 月 后 还 能 否 申 报 2019 年 度 出 口 免 抵 退 税问 : 我 是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受 疫 情 影 响 , 2019 年 度 的 出 口 业 务 申请 免 抵 退 税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还 未 收 齐 , 请 问 2020 年 5 月 后 我 公 司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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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否 再 去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2019 年 度 出 口 免 抵 退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政 策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3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自 产 货 物和 视 同 自 产 货 物 及 对 外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以 及 列 名 生 产 企 业 出口 非 自 产 货 物 , 免 征 增 值 税 , 相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抵 减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不 包括 适 用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退 政 策 的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 未 抵 减 完的 部 分 予 以 退 还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4 号 )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企 业 当 月 出 口 的 货 物 须 在 次 月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向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 免 抵 退 税 相 关 申 报 及 消 费 税 免 税 申 报 。 企 业应 在 货 物 报 关 出 口 之 日 (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上 的 出 口日 期 为 准 , 下 同 ) 次 月 起 至 次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收 齐 有 关 凭 证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出 口 货 物 增 值 税 免 抵 退 税 及 消费 税 退 税 。 逾 期 的 , 企 业 不 得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七 条 规 定 , 因 疫 情 影 响 , 纳 税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开 具 相 关 证 明 或

者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 待 收 齐 退 ( 免 ) 税 凭 证 及 相 关 电 子 信 息 后 ,即 可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相 关 证 明 , 或 者 申 报 办 理 退 ( 免 ) 税 。因 疫 情 影 响 , 纳 税 人 无 法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收 汇 或 办 理 不 能 收 汇 手 续 的 , 待收 汇 或 办 理 不 能 收 汇 手 续 后 , 即 可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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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 )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受 疫 情 影 响 未 收 齐 2019 年 出 口 业 务 申 请 办 理 免 抵 退税 的 资 料 , 可 待 收 齐 相 关 资 料 后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退 ( 免 ) 税 。171.高 新 企 业 2019 年 度 转 为 非 高 新 如 何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问 : 我 是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2018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2019年 我 公 司 未 提 出 复 审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 以 前 年 度 亏损 情 况 为 2017 年 亏 损 300 万 元 , 2018 年 亏 损 100 万 元 , 请 问 2017和 2018 年 的 亏 损 最 长 弥 补 年 限 是 几 年 ? 2019 年 度 的 所 得 能 否 先 弥 补

2018 年 度 的 亏 损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企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准 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补 ,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损 结 转 年 限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8]7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8 年 1月 1 日 起 , 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年 度 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10 年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转 弥 补 年 限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4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通 知 》 第 一 条 所 称 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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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企 业 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 以 下 统 称 “ 资 格 ” ) 的 企 业 , 其 具 备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是 指 当 年 具 备 资 格的 企 业 , 其 前 5 个 年 度 无 论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 所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损 。 2018 年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无 论 2013 年 至 2017 年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其 2013 年 至 2017 年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均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为 10 年 。 2018 年 以 后 年 度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依此 类 推 , 进 行 亏 损 结 转 弥 补 税 务 处 理 。因 此 , 你 公 司 2018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前 五 年 即 2013 年至 2017 年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为 10 年 , 你 公 司 2017 年 度 的 亏 损 最 长 弥 补 年 限 是 10 年 ; 2019 年你 公 司 不 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如 果 到 2023 年 还 不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格 , 2018 年 亏 损 最 长 弥 补 年 限 为 5 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 部 分 表 单 样 式 及 填 报 说 明 的 公 告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57 号 ) 附 件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 部 分 表 单 及 填 报 说 明 》 中A106000《 企 业 所 得 税 弥 补 亏 损 明 细 表 》 填 报 说 明 指 出 纳 税 人 弥 补 以前 年 度 亏 损 时 , 应 按 照 “ 先 到 期 亏 损 先 弥 补 、 同 时 到 期 亏 损 先 发 生 的

先 弥 补 ” 的 原 则 处 理 。因 此 , 如 果 你 公 司 到 2023 年 仍 不 能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2018年 度 的 亏 损 属 于 先 到 期 的 亏 损 , 2019 年 度 的 所 得 可 以 先 弥 补 2018 年度 的 亏 损 1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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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判 断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的 销 售 额 是 否 包 括 简 易 计 税 部 分问 : 我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对 外 提 供 写 字 楼 出 租 及 物 业 管理 服 务 , 其 中 写 字 楼 出 租 采 用 简 易 计 税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判 断 能 否 适 用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时 , 销 售 额 是 否 包 括 简 易 计 税 的 销 售 额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许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纳 税 人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本 公 告 所 称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下 称 四 项 服 务 )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50%的 纳 税 人 。 四 项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产 注 释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销 售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的 《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即 问 即答 ( 之 四 ) 》 第 二 问 “ 可 以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在 计

算 四 项 服 务 销 售 额 占 比 时 , 是 否 应 包 括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 ” 答 复如 下 : 39 号 公 告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四 项 服 务 销 售 额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 可 以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按 照 增 值税 暂 行 条 例 和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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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包 括 按 照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税 的 销 售 额 和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销 售 额 。 因 此 , 在 计 算 四 项 服务 销 售 额 占 比 时 , 纳 税 人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销 售 额 应 包 括在 内 。因 此 , 你 公 司 判 断 是 否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时 , 销 售 额 包 括 简 易 计税 的 销 售 额 。173.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设 备 能 否 适 用 1%征 收 率问 : 我 是 山 东 一 家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企 业 , 2020 年 4 月 销 售 了 一 台

我 公 司 使 用 过 的 设 备 , 按 现 行 规 定 可 以 减 按 2%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税 , 请 问 该 笔 业 务 我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优 惠征 收 率 1%?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2020 年 4 月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期 ) 》 第 十 问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旧 货 按 规 定 减 按 2%征 收 的 , 现 在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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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 享 受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解 答 中 明 确 , 可 以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告 》 (2020 年 第 13 号 规 定 , 自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除 湖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货 物 适 用 增 值 税 低 税 率 和 简 易 办 法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的 通 知 》 (财 税 〔 2009〕 9 号 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并 增 值税 征 收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4〕 57 号 规 定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除 其 他 个 人 外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销售 旧 货 ,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 因 小 规 模 纳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旧 货 适 用 “ 3%的 征 收 率 ” , 所 以 , 湖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旧 货 取 得 的 应税 销 售 收 入 , 可 以 免 征 增 值 税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旧 货 取 得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可以 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0 年 4 月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设 备 取 得 的 应 税 销售 收 入 , 可 以 减 按 1%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174.疫 情 期 间 免 增 值 税 能 否 开 具 带 税 率 和 税 额 的 普 通 发 票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地 铁 运 营 公 司 , 疫 情 期 间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务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 请 问 免 税 期 间 能 否 按 客 户 要 求 , 为 其 开 具 带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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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税 额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征 增 值 税 。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 财 税 [2016]36 号 ) 执 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明 确 ,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包 括 轮 客 渡 、 公 交 客 运 、 地 铁 、 城市 轻 轨 、 出 租 车 、 长 途 客 运 、 班 车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8 号 公 告 和 9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第 二条 第 ( 三 ) 项 对 于 问 题 “ 纳 税 人 发 生 符 合 8 号 公 告 和 9 号 公 告 规 定 的免 征 增 值 税 行 为 , 在 开 具 发 票 时 应 当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 ” 解 读 如 下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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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规 定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据 此 , 纳 税 人 发生 符 合 8 号 公 告 和 9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行 为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 但 是 可 以 视 情 况 开 具 不 同 类 型 的 普 通 发 票 。 需 要 说 明 的是 , 纳 税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等 注 明 税 率 或征 收 率 栏 次 的 普 通 发 票 时 , 应 当 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栏 次 填 写 “ 免 税 ” 字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第 六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可 暂 按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税 额 抵 扣 进 项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期 ) 》 第 8 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从 事 出 租 车 业 务 的 运 输公 司 , 可 以 享 受 疫 情 期 间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最 近 ,有 客 户 要 求 我 们 开 具 带 税 率 和 税 额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请 问 , 我 公司 可 以 按 照 客 户 要 求 开 具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吗 ?” 答 复 如 下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以 下 简 称 “ 8 号 公 告 ”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39号 )的 规 定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可 暂 按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税 额 抵 扣 进 项 税 。 由 于 旅 客运 输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具 有 抵 扣 功 能 , 因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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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公 司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按 照 8 号 公 告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策 的 , 在 向 客 户 开 具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时 , 应 当 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栏次 填 写 “ 免 税 ” 字 样 。综 上 , 你 单 位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按 照 8 号 公 告 规 定 享 受 免 征增 值 税 政 策 , 由 于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具 有 抵 扣 功 能 , 你公 司 在 向 客 户 开 具 发 票 时 , 不 能 为 其 开 具 带 税 率 和 税 额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通 发 票 , 应 当 在 税 率 栏 次 填 写 “ 免 税 ” 字 样 。

175.税 控 设 备 维 护 费 能 否 作 为 计 算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基 数问 : 我 公 司 是 从 事 广 告 服 务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符 合 增 值 税 加计 抵 减 的 政 策 , 2020 年 4 月 缴 纳 防 伪 税 控 设 备 技 术 维 护 费 280 元 ,取 得 对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请 问 税 控 设 备 维 护 费 可 以 作 为 计 算增 值 税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基 数 吗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许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纳 税 人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本 公 告 所 称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 以 下 称 四 项 服 务 )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50%的 纳 税 人 。 四 项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产 注 释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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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进 项 税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支 付 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 第 二十 五 条 规 定 ,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从 销 售 方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下 同 ) 上 注 明的 增 值 税 额 。 ( 二 )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的 增 值 税 额 。 ( 三 ) 购 进 农 产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和 技 术 维护 费 用 抵 减 增 值 税 税 额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15 号 ) 第 二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 以 后 缴 纳 的 技 术 维 护 费 (不含 补 缴 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 以 前 的 技 术 维 护 费 ), 可 凭 技 术 维 护 服 务单 位 开 具 的 技 术 维 护 费 发 票 , 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全 额 抵 减 , 不 足 抵 减的 可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减 。 技 术 维 护 费 按 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五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填 写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 对 可 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全额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费 用 以 及 技 术 维 护 费 , 应 按 以 下 要 求填 报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将 抵 减 金 额 填 入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第 23 栏 “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 当 本 期 减 征 额 小 于或 等 于 第 19 栏 “ 应 纳 税 额 ” 与 第 21 栏 “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额 ” 之 和 时 , 按 本 期 减 征 额 实 际 填 写 ; 当 本 期 减 征 额 大 于 第 19 栏 “ 应纳 税 额 ” 与 第 21 栏 “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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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和 时 , 按 本 期 第 19 栏 与 第 21 栏 之 和 填 写 , 本 期 减 征 额 不 足 抵 减 部分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减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将 抵 减 金 额 填 入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适 用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第 11 栏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 当 本期 减 征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第 10 栏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 时 , 按 本 期 减 征 额 实际 填 写 ; 当 本 期 减 征 额 大 于 第 10 栏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 时 , 按 本 期 第10 栏 填 写 , 本 期 减 征 额 不 足 抵 减 部 分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减 。综 上 , 你 公 司 取 得 的 税 控 设 备 维 护 费 普 通 发 票 不 属 于 可 以 抵 扣 进项 的 票 据 , 依 据 财 税 〔 2012〕 15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税 控 设 备 维 护 费 可 以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全 额 抵 减 , 但 不 能 作 为 计 算 增 值 税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基 数 。176.退 役 士 兵 退 役 证 丢 失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扣 减 税 收 的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在 福 建 , 2020 年 4 月 与 一 名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了 3 年 期的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为 其 缴 纳 社 保 , 但 是 他 的 退 役 证 丢 失 了 , 请 问 我 公司 还 能 享 受 雇 佣 退 役 士 兵 的 税 收 优 惠 吗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9〕 21 号 ) 第 二 条 规定 ,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自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当 月 起 ,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6000 元 , 最 高 可 上 浮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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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具 体 定 额 标 准 。 第 四 条 规 定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的 , 将 以 下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l.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 中 国 人 民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或 《 中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士 官退 出 现 役 证 》 ; 2.企 业 与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副本 ) ,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记 录 ; 3.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企业 工 作 时 间 表 (见 附 件 )。《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关 于 落 实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闽 财 税 [2019]13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自 签 订 劳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当 月 起 ,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 以 每 人每 年 9000 元 的 定 额 标 准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条 规 定 , 上 述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期 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其 他 事 项 遵 照 财 税 〔 2019〕21 号 文 件 和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等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 2020 年 2 月 12366 咨 询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5 问 “ 纳 税 人 企 业 有 安 排 退 役 军 人 就 业 , 但 是 《 中 国 人 民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或 《 中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士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等 证 件 遗 失 , 没 有 文 件 规 定 的 留 存 备 查 材 料 。 但 是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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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人 有 到 退 役 军 人 登 记 的 机 关 调 取 了 退 役 登 记 表 , 可 以 作 为 享 受 优 惠的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人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019〕 21 号 )第 四 条 规 定 : “ … …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兵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 将 以 下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l.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士 兵 的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退 出 现 役 证 》 或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 《 中 国 人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 ; 2.企 业 与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副 本 ) ,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记 录 ; 3.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企 业 工 作 时 间 表 (见 附 件 。 ” 因 此 , 证 件 遗 失 补办 后 ,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企 业 可 自 行 申 报 享 受 优 惠 。综 上 ,你 公 司 雇 佣 的 退 役 士 兵 只 有 补 办 相 关 证 件 后 , 你 公 司 才 能 按财 税 〔 2019〕 21 号 和 闽 财 税 [2019]13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享 受 雇 佣 退 役 士 兵每 人 每 年 9000 元 的 定 额 标 准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同 时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备查 。

177.支 付 给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不 竞 争 款 项 是 否 扣 缴 个 税问 : 我 公 司 近 日 兼 并 了 一 家 企 业 , 与 该 企 业 自 然 人 股 东 签 订 不 竞争 协 议 并 向 其 一 次 性 支 付 15 万 元 的 不 竞 争 款 项 , 请 问 这 笔 不 竞 争 款是 否 需 要 扣 缴 该 股 东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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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所 得 ,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 二 ) 劳 务 报 酬所 得 ; ( 三 ) 稿 酬 所 得 ; ( 四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 五 ) 经 营 所 得 ;( 六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七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 八 ) 财 产 转 让所 得 ; ( 九 ) 偶 然 所 得 。 第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 税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六 条 第 ( 九 )款 规 定 , 偶 然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得 奖 、 中 奖 、 中 彩 以 及 其 他 偶 然 性 质 的 所得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向 个 人 支 付 不 竞 争 款 项 征 收 个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财 税 〔 2007〕 102 号 ) 规 定 , 不 竞 争 款 项 是指 资 产 购 买 方 企 业 与 资 产 出 售 方 企 业 自 然 人 股 东 之 间 在 资 产 购 买 交 易中 , 通 过 签 订 保 密 和 不 竞 争 协 议 等 方 式 , 约 定 资 产 出 售 方 企 业 自 然人 股 东 在 交 易 完 成 后 一 定 期 限 内 , 承 诺 不 从 事 有 市 场 竞 争 的 相 关 业 务 ,并 负 有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的 保 密 义 务 , 资 产 购 买 方 企 业 则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按 一 定 方 式 向 资 产 出 售 方 企 业 自 然 人 股 东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二 条 第 十 一 项 有 关 规 定 , 鉴 于 资 产 购 买 方 企业 向 个 人 支 付 的 不 竞 争 款 项 , 属 于 个 人 因 偶 然 因 素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所 得 ,

为 此 , 资 产 出 售 方 企 业 自 然 人 股 东 取 得 的 所 得 , 应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二 条 第 十 项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由 资 产 购 买 方 企 业 在 向 资 产 出 售 方 企 业 自 然 人 股 东 支 付 不 竞 争 款 项时 代 扣 代 缴 。 请 遵 照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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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公 司 向 被 兼 并 企 业 自 然 人 股 东 支 付 的 不 竞 争 款 项 , 属 于个 人 因 偶 然 因 素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所 得 , 你 公 司 应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适 用20%税 率 扣 缴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178.委 托 境 内 子 公 司 研 发 哪 方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2019 年 委 托 境 内 子 公 司 进 行 技 术研 发 , 支 付 研 发 费 1000 万 元 , 请 问 研 发 费 应 由 哪 一 方 加 计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科 学 技 术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5]11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研 发 活 动 ,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与 技 术 新 知 识 , 创 造 性 运 用 科学 技 术 新 知 识 ,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 产 品 ( 服 务 ) 、 工 艺 而 持 续 进 行的 具 有 明 确 目 标 的 系 统 性 活 动 。 第 二 条 第 1 点 规 定 , 企 业 委 托 外 部机 构 或 个 人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按 照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80%计 入 委 托 方 研 发 费 用 并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 受 托 方 不 得 再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应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确 定 。 委 托 方与 受 托 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 受 托 方 应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细 情 况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附 件 《 企 业 所得 税 优 惠 事 项 管 理 目 录 ( 2017 年 版 ) 》 第 20 行 明 确 ,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 享 受 优 惠 时 间 : 汇 缴时 享 受 ; 主 要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 1.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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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和 企 业 有 权 部 门 关 于 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立 项 的 决 议 文 件 ;2.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专 门 机 构 或 项 目 组 的 编 制 情 况 和 研 发 人 员名 单 ; 3.经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的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合 同 ;4.从 事 研 发 活 动 的 人 员 ( 包 括 外 聘 人 员 ) 和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设备 、 无 形 资 产 的 费 用 分 配 说 明 ( 包 括 工 作 使 用 情 况 记 录 及 费 用 分 配 计算 证 据 材 料 ) ; 5.集 中 研 发 项 目 研 发 费 决 算 表 、 集 中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分摊 明 细 情 况 表 和 实 际 分 享 收 益 比 例 等 资 料 ; 6.“ 研 发 支 出 ” 辅 助 账及 汇 总 表 ; 7.企 业 如 果 已 取 得 地 市 级 ( 含 ) 以 上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具 的 鉴 定 意 见 , 应 作 为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综 上 , 你 公 司 委 托 子 公 司 研 发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应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则 确 定 , 同 时 子 公 司 应 向 你 公 司 提 供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你公 司 应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研 发 费 用 的 80%计 入 研 发 费 用 并 计算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 同 时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文件 附 件 的 规 定 留 存 备 查 相 关 资 料 。179.两 处 取 得 工 资 但 年 收 入 不 超 12 万 元 是 否 需 办 理 汇 缴问 : 2019 年 我 从 两 家 公 司 同 时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 按 月 预 缴 个 税 时均 扣 除 了 基 本 减 除 费 用 5000 元 , 合 并 全 年 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 请 问

我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2019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94 号 ) 第 一 条规 定 ,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的 综 合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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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且 需 要 汇 算 清 缴 补 税 的 , 或 者年 度 汇 算 清 缴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的 , 居 民 个 人 可 免 于 办 理 个 人 所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时 存 在 扣 缴 义 务 人 未依 法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的 情 形 除 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依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94 号 ) 有 关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2019 年 度 已 依 法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且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无 需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 一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 补 税但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不 超 过 12万 元 的 ; ( 二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 补 税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的 ; ( 三 ) 纳 税 人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一 致或 者 不 申 请 年 度 汇 算 退 税 的 。 第 三 条 规 定 ,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符 合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纳 税 人 需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 一 ) 2019 年 度 已 预 缴 税 额大 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且 申 请 退 税 的 。 包 括 2019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不超 过 6 万 元 但 已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年 度 中 间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使 用 费 适 用 的 预 扣 率 高 于 综 合 所 得 年 适 用 税 率 ; 预 缴 税 款 时 , 未 申 报扣 除 或 未 足 额 扣 除 减 除 费 用 、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或 捐 赠 , 以 及 未 申 报 享 受 或 未 足 额 享 受 综 合 所 得 税 收 优 惠 等 情形 。 ( 二 ) 2019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超 过 12 万 元 且 需 要 补 税 金 额 超 过400 元 的 。 包 括 取 得 两 处 及 以 上 综 合 所 得 , 合 并 后 适 用 税 率 提 高 导 致 已预 缴 税 额 小 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等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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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办 税 指引 》 对 问 题 “ 哪 些 情 形 应 当 办 理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补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补 税 是 纳 税 人 的 义 务 。 如 果 纳 税 人 年 度 预 缴 税 额 低 于 应 纳 税 额 的 , 且 不符 合 国 务 院 规 定 豁 免 汇 算 义 务 情 形 的 (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不 超 过 12 万 元 或者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 的 ) , 均 应 当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补 税 。 常 见 情 形有 : 1.在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任 职 受 雇 并 领 取 工 资 薪 金 , 预 缴 税 款 时 重 复 扣 除了 基 本 减 除 费 用 ( 5000 元 /月 ) ; 2.除 工 资 薪 金 外 , 还 有 劳 务 报 酬 、 稿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各 项 综 合 所 得 的 收 入 加 总 后 , 导 致 适 用 综 合 所 得 年税 率 高 于 预 扣 率 ; 3.预 扣 预 缴 时 扣 除 了 不 该 扣 除 的 项 目 , 或 者 扣 除 金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 年 度 合 并 计 税 时 因 调 减 扣 除 额 导 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增 加 ;4.纳 税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因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 申 报 收 入 并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需 补 充 申 报 收 入 等 。综 上 , 你 从 两 家 公 司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 预 缴 税 款 时 重 复 扣 除 了 基 本减 除 费 用 ( 5000 元 /月 ) , 虽 然 全 年 合 并 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也 应 办 理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180.自 然 人 能 否 申 请 办 理 临 时 税 务 登 记问 : 我 是 自 然 人 , 经 常 从 建 筑 企 业 承 接 一 些 施 工 业 务 , 建 筑 企 业

常 向 我 索 取 发 票 , 为 了 方 便 代 开 发 票 , 我 能 否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临时 税 务 登 记 ?答 : 《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36 号 ) 第 四 条规 定 ,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包 括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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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 第 十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未 办 理 工 商营 业 执 照 也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 应 当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30日 内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税 务 机 关 发 放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副 本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收 征 管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公 告 2019 年 第 4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个 人 应 办 而 未 办营 业 执 照 , 但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的 , 可 以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收 征 管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 第 四 条 进 一 步 明 确 , 为 便 利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个 人 及 时 办 理 税款 缴 纳 等 涉 税 事 宜 , 《 公 告 》 明 确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个 人 应 办 而 未 办 营

业 执 照 , 但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的 , 可 以 按 规 定 办 理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综 上 , 你 经 常 从 建 筑 企 业 承 接 施 工 业 务 , 未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 可 以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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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020 年 一 般 纳 税 人 还 能 否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 2019 年 至 今 业 务 量 都 比 较 少 , 根 据 之前 了 解 的 政 策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截 止 到 2019 年 底 ,请 问 2020 年 我 公 司 还 能 否 申 请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一 般 纳 税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 , 可 选 择 转 登 记 为 小 规模 纳 税 人 : 转 登 记 日 前 连 续 12 个 月 ( 以 1 个 月 为 1 个 纳 税 期 ) 或 者连 续 4 个 季 度 (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 累 计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 万

元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其 他 事 宜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8年 第 18 号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有 关 出 口退 ( 免 )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8 年 第 20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八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本 公 告 发 布 于2020 年 4 月 23 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1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可 选 择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33 号 )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或 选 择 继 续 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 一 )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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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第 十 三 条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二 ) 转 登 记 日 前 连 续 12 个 月 ( 以 1 个 月 为 1 个 纳 税 期 , 下 同 )或 者 连 续 4 个 季 度 (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 下 同 ) 累 计 应 征 增 值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 未 超 过 500 万 元 。 转 登 记 日 前 经 营 期不 满 12 个 月 或 者 4 个 季 度 的 , 按 照 月 ( 季 度 ) 平 均 应 税 销 售 额 估 算上 款 规 定 的 累 计 应 税 销 售 额 。 应 税 销 售 额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增 值 税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3 号 ) 和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3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 纳 税 人 ” )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过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 除 本 办 法 第 四 条规 定 外 ,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 本 办 法 所 称 年 应 税销 售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连 续 不 超 过 12 个 月 或 四 个 季 度 的 经 营 期 内 累计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包 括 纳 税 申 报 销 售 额 、 稽 查 查 补 销 售 额 、 纳 税评 估 调 整 销 售 额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以 下 简 称 “ 应 税 行为 ” )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纳 税 人 , 其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按 未 扣 除 之 前

的 销 售 额 计 算 。 纳 税 人 偶 然 发 生 的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额 ,不 计 入 应 税 行 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 第 四 条 规 定 下 列 纳 税 人 不 办 理 一 般 纳 税人 登 记 : ( 一 )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的 ; ( 二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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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办 法 》 第 二 条 所称 “ 纳 税 申 报 销 售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的 全 部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其 中 包 括 免 税 销 售 额 和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销 售 额 。 “ 稽 查 查 补 销 售 额 ”和 “ 纳 税 评 估 调 整 销 售 额 ” 计 入 查 补 税 款 申 报 当 月 (或 当 季 的 销 售 额 ,不 计 入 税 款 所 属 期 销 售 额 。综 上 , 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 起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 , 你 公 司转 登 记 日 前 连 续 12 个 月 ( 以 1 个 月 为 1 个 纳 税 期 ) 或 者 连 续 4 个 季度 (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 累 计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 万 元 , 可 以 选

择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182.转 让 限 售 股 计 算 增 值 税 如 何 确 定 购 买 价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深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原 始 股 东 , 该 公 司 2018 年上 市 , 目 前 我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票 已 过 了 限 售 期 可 以 进 行 转 让 , 请 问 我 公司 转 让 这 部 分 限 售 股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 如 何 计 算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施 办 法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税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 36 号 文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五 ) 项 第 4 点 规 定 ,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是 指 转 让 外汇 、 有 价 证 券 、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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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文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三 )项 规 定 ,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 按 照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出 现 的 正 负 差 , 按 盈 亏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若 相 抵 后出 现 负 差 , 可 结 转 下 一 纳 税 期 与 下 期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销 售 额 相 抵 , 但 年 末时 仍 出 现 负 差 的 , 不 得 转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试 点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53 号 ) 第 五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单 位 将 其 持 有的 限 售 股 在 解 禁 流 通 后 对 外 转 让 的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形 成的 限 售 股 , 以 及 上 市 首 日 至 解 禁 日 期 间 由 上 述 股 份 孳 生 的 送 、 转 股 , 以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IPO)的 发 行 价 为 买 入 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单 位 将 其持 有 的 限 售 股 在 解 禁 流 通 后 对 外 转 让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增 试 点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6 年 第 53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确 定 的买 入 价 , 低 于 该 单 位 取 得 限 售 股 的 实 际 成 本 价 的 , 以 实 际 成 本 价 为 买入 价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发 布 的 《 关 于 〈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指 出 , 按 照 增 值 税 对 股 权 投 资 不 征 税 、 股

票 ( 金 融 商 品 ) 转 让 增 值 部 分 征 税 的 税 制 安 排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营 改 增 试 点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6 年 第 53 号 , 以 下 称 53 号公 告 ) 按 照 限 售 股 的 形 成 原 因 , 明 确 了 限 售 股 买 入 价 的 确 定 原 则 。 按照 有 利 于 纳 税 人 原 则 , 针 对 53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买 入 价 低 于 纳 税 人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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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限 售 股 实 际 成 本 的 特 殊 情 形 , 公 告 进 一 步 明 确 , 按 照 53 号 公 告 确 定的 买 入 价 低 于 该 单 位 取 得 限 售 股 实 际 成 本 价 的 , 以 实 际 成 本 价 为 买 入 价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举 例 说 明 : A 公 司 投 资 B 公 司 股 权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20 元 /股 , 后 续 B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 A 公 司 在 持 有 B公 司限 售 股 解 禁 后 卖 出 价 为 40 元 /股 。 如 果 上 市 发 行 价 为 30 元 /股 , 则 A公 司 转 让 B 公 司 限 售 股 按 照 卖 出 价 减 发 行 价 的 余 额 10 元 /股( =40-30)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如 果 上 市 发 行 价 为 10 元 /股 , 则 A 公 司转 让 B 公 司 限 售 股 按 照 卖 出 价 减 实 际 成 本 价 的 余 额 20 元 /股 ( =40-20)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综 上 , 你 公 司 转 让 限 售 股 需 要 按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即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价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买 入 价 按 上 市 发 行 价 和 实 际 成 本 价 孰 高 确 定 。183.减 免 税 期 间 如 何 选 择 或 放 弃 免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宾 馆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针 对 疫 情 国 家 出 台了 生 活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请 问 我 公 司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享 受 免税 该 如 何 办 理 , 放 弃 免 税 应 提 交 哪 些 资 料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 减 税 规 定 的 , 可以 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后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 减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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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8 号 公 告 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 9号 )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优 惠 的 , 可 自 主 进 行 免 税 申 报 ,无 需 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适 用 免 税政 策 的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填 写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相 应 栏 次 ; 在 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当 填 写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 本 期 减 ( 免 ) 税 额 明 细 表 》 相 应 栏 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可以 在 增 值 税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执 行 期 限 内 , 按 照 纳 税 申 报 期 选 择 实 际 享 受该 项 增 值 税 免 税 、 减 税 政 策 的 起 始 时 间 。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享 受 增 值 税 免税 、 减 税 政 策 后 , 按 照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 财 税[2016]36 号 文 件 印 发 )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要 求 放 弃 免 税 、 减税 权 的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纳 税 人 放 弃 免 ( 减 ) 税 权 声 明 , 报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一 般 纳 税 人 自 提 交 备 案 资 料 的 次 月 起 , 按 照 规 定 计 算缴 纳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发 布 的 《 关 于 〈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第 五 条 规 定 , 为 进 一 步 明 晰 纳 税 人 权 利 和义 务 , 公 告 明 确 , 在 某 项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政 策 出 台 后 ,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以在 该 项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内 , 按 照 纳 税 申 报 期 选 择 开 始 享 受 这 项 减 免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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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的 时 间 。 在 一 般 纳 税 人 实 际 享 受 某 项 服 务 、 不 动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相关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后 , 选 择 放 弃 其 减 免 税 权 的 , 与 销 售 货 物 放 弃 减 免税 权 一 样 ,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放 弃 免 ( 减 ) 税 权 声 明 , 报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备 案 。 需 要 特 别 提 醒 注 意 的 是 , 上 述 规 定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人 。 举 例 说 明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规 定 ,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起 , 纳 税 人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某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 属 于 生 活 服 务 ) , 可 以选 择 就 2020 年 1 月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按 照 征 税 申 报 、 缴

税 , 并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自 2 月 1 日 起 , 就 其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取 得的 收 入 按 照 免 税 申 报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此 后 , 如 果 该 纳 税人 选 择 放 弃 享 受 住 宿 服 务 免 税 权 , 应 按 规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 提 交 纳 税 人 放 弃 免 ( 减 ) 税 权 声 明 , 并 自 提 交 声 明 的 次 月 起 , 按 照现 行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减 免 税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内 选 择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可 自 主进 行 免 税 申 报 , 无 需 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 存备 查 ; 在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后 , 如 选 择 放 弃 住 宿 服 务 免 税 权 , 应按 规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放 弃 免 ( 减 ) 税 权 声 明 , 并 自

提 交 声 明 的 次 月 起 ,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放 弃 免 税 后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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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二 手 车 销 售 5 月 份 如 何 计 算 申 报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经 批 准 允 许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与某 客 户 签 订 二 手 车 销 售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2020 年 5 月 向 客 户 交 付 二 手车 10 台 , 价 税 合 计 150750 元 , 货 到 开 票 付 款 , 请 问 我 公 司 5 月 份 增值 税 如 何 计 算 和 申 报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和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营 业 务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3 号 ) 规 定 , 经 批 准 允 许 从 事 二 手 车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 收 购 二 手 车时 将 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到 自 己 名 下 , 销 售 时 再 将 该 二 手 车 过 户 登 记 到 买家 名 下 的 行 为 ,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规 定 的 销 售货 物 的 行 为 ,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征 收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7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由 原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 改 为 减 按 0.5%征 收 增值 税 。 本 公 告 所 称 二 手 车 , 是 指 从 办 理 完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至 达 到 国 家 强 制报 废 标 准 之 前 进 行 交 易 并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车 辆 ,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国 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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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台 的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 一 ) 纳 税 人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增 值 税 , 并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1+0.5%) 。 本公 告 发 布 后 出 台 新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变 动 政 策 , 比 照 上 述 公 式 原 理 计 算 销售 额 。 ( 二 ) 纳 税 人 应 当 开 具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再 开 具 征 收 率 为 0.5%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三 )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销售 额 , 应 当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一 ) 》 ( 本 期 销 售 情 况明 细 ) “ 二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中 “ 3%征 收 率 的 货 物 及 加 工 修 理 修 配劳 务 ” 相 应 栏 次 ; 对 应 减 征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 按 销 售 额 的 2.5%计 算 填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 》 “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减 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综 上 , 你 公 司 5 月 份 销 售 二 手 车 减 按 0.5%征 收 率 计 算 的 销 售 额为 150000 元 [=150750÷ ( 1+0.5%) ],销 售 二 手 车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为 750元 [=150750÷ ( 1+0.5%) × 0.5%]; 办 理 5 月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规 定 填 报 相 关 报 表 。185.跨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是 否 需 要 预 缴 增 值 税 及 会 计 处 理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朝 阳 区 一 家 建 筑 公 司 , 一 般 纳 税 人 , 在 海 淀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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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施 工 项 目 , 采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请 问 我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在 海 淀 预 缴 增值 税 ? 如 果 需 要 预 缴 , 我 公 司 如 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区 ) 提 供 建 筑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17 号 ) 第 四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区 ) 提供 建 筑 服 务 ,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 按 照 3%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预 缴 税 款 。( 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11 号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同 一 地 级 行政 区 范 围 内 跨 县 ( 市 、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不 适 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7 号 公 告 )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纳 税 人 跨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纳 税地 点 问 题 的 公 告 》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 号 ) 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 我 市 纳 税 人 (不 含 其 他 个 人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跨 区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 应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预 缴 增 值 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增 值 税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 财 会[2016]2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 应 交 税 费 ”科 目 下 设 置 “ 应 交 增 值 税 ” 、 “ 未 交 增 值 税 ” 、 “ 预 交 增 值 税 ” 、 “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 “ 待 认 证 进 项 税 额 ” 、 “ 待 转 销 项 税 额 ” 、 “ 增 值 税 留抵 税 额 ” 、 “ 简 易 计 税 ” 、 “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应 交 增 值 税 ” 、 “ 代 扣 代 交增 值 税 ” 等 明 细 科 目 。 “ 简 易 计 税 ” 明 细 科 目 , 核 算 一 般 纳 税 人 采 用 简易 计 税 方 法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计 提 、 扣 减 、 预 缴 、 缴 纳 等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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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海 淀 区 施 工 需 要 在 海 淀 区 预 缴 增 值 税 , 预 缴 增 值税 时 借 记 “ 应 交 增 值 税 — 简 易 计 税 ” , 贷 记 “ 银 行 存 款 ” 。186.一 张 专 用 发 票 能 否 开 具 多 张 红 字 专 用 发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一 家 技 术 服 务 企 业 , 有 一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经 有 部 分 金 额 开 过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现 在 又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请问 一 份 发 票 能 否 申 请 开 具 多 张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并 开 具 多 张 红 字 专用 发 票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人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 专 用 发 票 ” ) 后 ,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开 票 有 误 、 应 税 服 务 中 止 等 情 形 但 不 符 合 发 票 作 废 条 件 , 或 者 因 销 货 部分 退 回 及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 由 购 买 方 或 销 售 方在 新 系 统 中 填 开 并 上 传 《 信 息 表 》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网 络 接 收 纳 税 人上 传 的 《 信 息 表 》 , 系 统 自 动 校 验 通 过 后 , 生 成 带 有 “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编 号 ” 的 《 信 息 表 》 , 并 将 信 息 同 步 至 纳 税 人 端 系 统 中 。 销 售 方 凭 税 务机 关 系 统 校 验 通 过 的 《 信 息 表 》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在 新 系 统 中 以 销 项负 数 开 具 。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应 与 《 信 息 表 》 一 一 对 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2018 年 11 月 征 期 货 物 和 劳 务税 热 点 问 题 》 第 1 问 “ 一 张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能 否 开 具 多 张 红 字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 ” 解 答 中 明 确 , 一 张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多 张 红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 但 多 张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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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原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金 额 。 一 张 红 字 信 息 表 只 能 对 应一 张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因 此 , 你 公 司 一 张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多 张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信 息 表 , 每 张 红 字 信 息 表 只 能 对 应 开 具 一 张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且多 张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的 金 额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原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的 金 额 。187.提 供 数 据 库 检 索 服 务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是 福 建 一 家 软 件 企 业 , 用 自 己 开 发 的 数 据 库 给 客 户 提 供 数

据 库 的 检 索 服 务 , 请 问 此 服 务 我 公 司 该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办 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第 2 点 规 定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对 信 息进 行 生 产 、 收 集 、 处 理 、 加 工 、 存 储 、 运 输 、 检 索 和 利 用 , 并 提 供 信 息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软 件 服 务 、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和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信息 系 统 集 成 、 网 络 管 理 、 网 站 内 容 维 护 、 桌 面 管 理 与 维 护 、 信 息 系 统 应 用 、

基 础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平 台 整 合 、 信 息 技 术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 数 据 中 心 、 托 管 中心 、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 在 线 杀 毒 、 虚 拟 主 机 等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网 站 对 非 自有 的 网 络 游 戏 提 供 的 网 络 运 营 服 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2018 年 12 月 12366 咨 询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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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7 问 “ 软 件 公 司 销 售 数 据 库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 ” 解 答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实 施 办 法 》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 一 、 销 售 服务 … … ( 六 ) 现 代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技 术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对 信 息 进 行 生 产 、 收 集 、

处 理 、 加 工 、 存 储 、 运 输 、 检 索 和 利 用 , 并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软 件 服 务 、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务 和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 … … 二 、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 不 具 实 物形 态 , 但 能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产 , 包 括 技 术 、 商 标 、 著 作 权 、 商 誉 、 自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因 此 , 若 软 件 公 司 提 供 数 据 检 索等 服 务 , 应 按 照 销 售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软 件 公 司 若 将 数 据 库 所有 权 进 行 转 让 , 按 照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数 据 库 检 索 服 务 , 应 按 照 销 售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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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总 包 方 代 发 农 民 工 工 资 如 何 确 定 个 税 扣 缴 义 务 人问 : 我 公 司 是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今 年 年 初 作 为 分 包 方 承 接 了 一 处 施工 项 目 。 之 前 一 直 是 总 包 方 把 工 程 款 打 给 我 公 司 , 由 我 公 司 支 付 农 民 工工 资 并 扣 缴 个 税 。 2020 年 5 月 起 调 整 为 我 公 司 考 核 农 民 工 工 作 量 并 编制 工 资 支 付 表 , 由 总 包 方 直 接 将 工 资 支 付 给 农 民 工 , 请 问 总 包 方 代 发农 民 工 工 资 , 农 民 工 个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是 我 公 司 还 是 总 包 方 ?答 : 《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24 号 ) 第 三 十 一条 规 定 ,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推 行 分 包 单 位 农 民 工 工 资 委 托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代发 制 度 。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按 月 考 核 农 民 工 工 作 量 并 编 制 工 资 支 付 表 ,

经 农 民 工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 与 当 月 工 程 进 度 等 情 况 一 并 交 施 工 总 承 包 单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根 据 分 包 单 位 编 制 的 工 资 支 付 表 , 通 过 农 民 工 工 资专 用 账 户 直 接 将 工 资 支 付 到 农 民 工 本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向 分 包 单 位 提 供代 发 工 资 凭 证 。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银 行 账 户 所 绑 定 的 农 民 工 本 人 社会 保 障 卡 或 者 银 行 卡 ,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扣 押 或 者变 相 扣 押 。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 本 条 例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九 条 规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所 得 人 为 纳 税 人 ,以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扣 缴 义 务 人 向 个 人 支 付 应 税

款 项 时 , 应 当 依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预 扣 或 者 代 扣 税 款 , 按 时 缴 库 ,并 专 项 记 载 备 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偷 税 案 件 查 处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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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通 知 》 ( 国 税 函 发 〔 1996〕 602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认定 ,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法 规 , 向 个 人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扣 缴义 务 人 。 由 于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与 取 得 所 得 的 人 之 间 有 多 重 支 付的 现 象 , 有 时 难 以 确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 为 保 证 全 国 执 行 的 统 一 , 现 将 认定 标 准 法 规 为 : 凡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对 所 得 的 支 付 对 象 和 支 付 数 额 有 决 定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即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综 上 , 由 于 农 民 工 的 工 作 由 你 公 司 进 行 考 核 , 工 资 数 额 由 你 公 司确 定 , 总 承 包 方 只 是 工 资 代 发 的 单 位 ,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你 公 司 仍然 是 农 民 工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189.政 策 性 搬 迁 何 时 填 报 清 算 损 益 表 和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问 : 我 公 司 2018 年 因 厂 房 占 地 被 当 地 政 府 收 回 , 收 到 财 政 部 门 的拆 迁 补 偿 款 , 已 按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政 策 性 搬 迁 依 据 、 搬 迁 规 划 等 相关 材 料 , 选 择 在 完 成 搬 迁 的 年 度 对 搬 迁 收 入 和 支 出 进 行 汇 总 清 算 , 2019年 尚 未 完 成 搬 迁 , 我 公 司 在 填 报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表时 , 系 统 弹 出 《 政 策 性 搬 迁 清 算 损 益 表 》 和 《 政 策 性 搬 迁 纳 税 调 整 明 细表 》 , 请 问 我 公 司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是 否 需 要 填 报 这 两 张报 表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40 号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搬 迁 期 间 发 生 的 搬 迁 收 入 和 搬 迁 支 出 , 可 以 暂 不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而 在 完 成 搬 迁 的 年 度 , 对 搬 迁 收 入 和 支 出 进 行 汇 总 清 算 。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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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搬 迁 完 成 当 年 , 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 应 同 时 报 送 《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清 算 损 益 表 》 及 相 关材 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54 号 ) 附 件 中 关 于 A105110 《 政 策 性 搬 迁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的 填 报 说明 规 定 , 本 表 适 用 于 发 生 政 策 性 搬 迁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的 纳 税 人 在 完 成 搬 迁年 度 及 以 后 进 行 损 失 分 期 扣 除 的 年 度 填 报 。 纳 税 人 根 据 税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40 号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政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11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统 一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填 报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项 目 的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 税 收 规 定 及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因 此 , 《 政 策 性 搬 迁 清 算 损 益 表 》 是 在 搬 迁 完 成 当 年 , 报 送 企 业 所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同 时 报 送 ; 《 政 策 性 搬 迁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是在 完 成 搬 迁 年 度 及 以 后 进 行 损 失 分 期 扣 除 的 年 度 填 报 。 由 于 你 公 司2019 年 度 尚 未 完 成 搬 迁 , 所 以 不 需 要 报 送 前 述 两 张 报 表 。

190.合 伙 企 业 股 票 转 让 收 入 分 配 给 合 伙 人 是 否 需 扣 缴 个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主 要 从 事 服 装 生 产 的 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人 均 为 自然 人 , 查 账 征 收 所 得 税 。 2020 年 4 月 我 单 位 将 一 笔 股 票 转 让 收 入 按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配 比 例 分 配 给 合 伙 人 , 请 问 是 否 应 扣 缴 合 伙 人 的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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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所 得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法 规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0〕 91 号 ) 附件 1《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法 规 》 第三 条 明 确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以 投 资 者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合 伙 企 业 以 每 一 个 合伙 人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四 条 规 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作 为 投 资 者 个 人 的 生产 经 营 所 得 , 比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应 税项 目 , 适 用 5% — 35% 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前 款 所 称 收 入 总 额 , 是 指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以 及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活 动所 取 得 的 各 项 收 入 , 包 括 商 品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营 运 收 入 、 劳 务 服 务 收入 、 工 程 价 款 收 入 、 财 产 出 租 或 转 让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和营 业 外 收 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08〕 15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以 每 一 个 合 伙 人 为 纳税 义 务 人 。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三 条 规定 , 合 伙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采 取 “ 先 分 后 税 ” 的 原 则 。 具 体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 财 税 〔 2000〕 91 号 ) 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调 整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标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8〕 65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前 款 所称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分 配 给 所 有 合 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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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所 得 和 企 业 当 年 留 存 的 所 得 ( 利 润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2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的 个 人合 伙 人 取 得 来 源 于 境 内 注 册 的 合 伙 企 业 生 产 、 经 营 的 所 得 , 按 年 计 算个 人 所 得 税 , 由 纳 税 人 在 月 度 或 季 度 终 了 后 15 日 内 , 向 经 营 管 理 所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 并 报 送 《 个 人 所 得 税 经 营 所 得纳 税 申 报 表 ( A 表 ) 》 。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 向 经 营 管 理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并 报 送 《 个 人 所 得 税 经 营 所 得 纳税 申 报 表 ( B 表 ) 》 ; 从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经 营 所 得 的 , 选 择 向 其 中 一 处 经

营 管 理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年 度 汇 总 申 报 , 并 报 送 《 个 人 所 得 税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 C 表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稽 查 局 关 于 2018 年 股 权 转 让 检 查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税 总 稽 便 函 〔 2018〕 88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现 行 个 人 所 得税 法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为 其 纳 税 人 , 合 伙 企 业 转 让 股 票 所 得 , 应按 照 "先 分 后 税 "原 则 , 按 照 合 伙 企 业 的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合 伙 协 议约 定 的 分 配 比 例 确 定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的 应 纳 税 所 额 , 比 照 " 个 体 工 商户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项 目 , 适 用 5%-35%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征 税 。 地 方 政 府的 规 定 违 背 了 《 征 管 法 》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应 予 以 纠 正 。 第 ( 二 ) 项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的 自 然 人 合 伙 人 的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九 条 第 三款 规 定 执 行 :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的 税 款 , 按 年 计 算 ,分 月 预 缴 , 由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预 缴 , 年 度 终 了 后 三 个 月 内 汇算 清 缴 , 多 退 少 补 ” , 适 用 自 行 申 报 的 征 收 方 式 , 不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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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代 扣 代 缴 的 征 收 方 式 。因 此 , 你 单 位 转 让 股 票 所 得 应 并 入 合 伙 企 业 的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所 得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配 比 例 确 定 自 然 合 伙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由 自然 人 合 伙 人 比 照 "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项 目 , 适 用 5%-35%的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自 行 按 规 定 进 行 预 缴 和 汇 缴 申 报 , 合 伙 企 业 分 配 时 无 需扣 缴 自 然 人 合 伙 人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191.农 贸 市 场 出 租 房 产 是 否 免 征 房 产 税问 : 我 公 司 经 营 一 家 农 贸 市 场 , 2020 年 3 月 将 门 面 房 及 摊 位 全

部 出 租 用 于 农 产 品 现 货 交 易 , 请 问 这 部 分 房 产 能 否 免 征 房 产 税 ?答 : 《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发 〔 1986〕 9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房产 税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缴 纳 。 第 三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 依 照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减 除10%至 30%后 的 余 值 计 算 缴 纳 。 具 体 减 除 幅 度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没 有 房 产 原 值 作 为 依 据 的 , 由 房 产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参 考 同 类 房 产 核 定 。 房 产 出 租 的 , 以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为 房 产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第 四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 的 税 率 , 依 照 房 产 余 值 计 算 缴 纳 的 , 税 率 为 1.2%;依 照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计 算 缴 纳 的 , 税 率 为 1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行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农 贸 市 场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9〕 12 号 ) 第 一 至四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对 农 产 品 批 发市 场 、 农 贸 市 场 (包 括 自 有 和 承 租 , 下 同 )专 门 用 于 经 营 农 产 品 的 房 产 、土 地 , 暂 免 征 收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和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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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市 场 , 是 指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 供 买 卖 双 方 进 行 农 产 品 及 其 初 加 工 品 现货 批 发 或 零 售 交 易 的 场 所 。 农 产 品 包 括 粮 油 、 肉 禽 蛋 、 蔬 菜 、 干 鲜 果 品 、水 产 品 、 调 味 品 、 棉 麻 、 活 畜 、 可 食 用 的 林 产 品 以 及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财 税 部 门 确 定 的 其 他 可 食 用 的 农 产 品 。 享 受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的 房 产 、土 地 , 是 指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贸 市 场 直 接 为 农 产 品 交 易 提 供 服 务 的 房产 、 土 地 。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贸 市 场 的 行 政 办 公 区 、 生 活 区 , 以 及商 业 餐 饮 娱 乐 等 非 直 接 为 农 产 品 交 易 提 供 服 务 的 房 产 、 土 地 , 不 属 于本 通 知 规 定 的 优 惠 范 围 ,应 按 规 定 征 收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企 业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免 税 政 策 ,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免 税 申 报 , 并 将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 载 有 房 产 原 值 的 相 关 材 料 、 租 赁 协 议 、 房 产 土 地 用 途 证 明 等 资 料留 存 备 查 。因 此 , 你 公 司 出 租 的 门 面 房 及 摊 位 均 用 于 农 产 品 现 货 交 易 , 根 据财 税 〔 2019〕 12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房 产 税 的 优 惠 , 同 时 应注 意 将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 载 有 房 产 原 值 的 相 关 材 料 、 租 赁 协 议 、 房 产土 地 用 途 证 明 等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192.委 托 贷 款 合 同 的 委 托 人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宁 波 的 一 家 非 金 融 企 业 , 委 托 银 行 将 资 金 借 给 甲 公 司 ,

三 方 签 订 了 委 托 贷 款 合 同 , 约 定 我 公 司 是 委 托 人 ( 实 际 放 款 人 ) , 银 行是 受 托 人 , 甲 公 司 是 借 款 人 。 请 问 我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印 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书 立 、 领 受 本 条 例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都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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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花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缴 纳 印花 税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产 租 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同 性 质 的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条 例 所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明 确 , 借款 合 同 是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组 织 和 借 款 人 ( 不 包 括 银 行 同 业 拆 借 ) 所 签订 的 借 款 合 同 , 按 借 款 金 额 万 分 之 零 点 五 贴 花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1]155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财 政 等 部 门 的 拨 款 改 贷 款 签 订的 借 款 合 同 , 凡 直 接 与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 暂 不 贴 花 ; 凡 委 托 金 融 单 位 贷

款 , 金 融 单 位 与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应 按 规 定 贴 花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在 代 理 业 务 中 , 代 理 单 位 与 委 托 单 位 之 间 签 订 的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凡 仅 明确 代 理 事 项 、 权 限 和 责 任 的 , 不 属 于 应 税 凭 证 , 不 贴 印 花 。宁 波 市 12366 呼 叫 中 心 2020 年 4 月 22 日 对 于 “ 甲 公 司 委 托 乙 银行 向 丙 公 司 放 款 1000 万 元 , 年 利 率 6%, 甲 公 司 另 外 向 乙 银 行 支 付 代理 费 3 万 元 。 甲 公 司 是 实 际 放 款 人 , 乙 银 行 是 代 理 人 和 名 义 放 款 人 ,丙 公 司 是 实 际 借 款 人 。 第 1 种 情 形 , 甲 公 司 和 乙 银 行 签 订 委 托 贷 款 合 同 ,乙 银 行 和 丙 公 司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 请 问 , 甲 乙 丙 三 方 是 否需 要 缴 纳 借 款 合 同 印 花 税 ? 第 2 种 情 形 , 甲 乙 丙 三 方 签 订 三 方 合 同 ,

也 就 是 把 委 托 贷 款 合 同 和 借 款 合 同 2 合 1。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 请 问 , 甲乙 丙 三 方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借 款 合 同 印 花 税 ? ” 问 题 的 答 复 如 下 , 银 行与 委 托 单 位 签 订 的 委 托 贷 款 协 议 书 , 应 作 为 仅 明 确 委 托 、 代 理 关 系 的凭 证 ,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局 《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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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1991〕 155 号 ) 文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不 属 于 列 举征 税 的 凭 证 , 不 贴 印 花 。 根 据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的 规 定 , 金 融 机 构与 借 款 单 位 签 订 的 借 款 凭 证 , 应 当 由 银 行 和 借 款 单 位 就 各 自 所 持 的 一份 凭 证 贴 花 。 所 以 在 您 所 述 的 情 况 中 , 印 花 税 的 纳 税 双 方 应 为 借 据 中的 借 贷 双 方 ( 即 : 作 为 受 托 方 的 银 行 和 借 款 人 ) , 第 三 方 ( 委 托 方 )不 需 要 缴 纳 印 花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该 委 托 贷 款 合 同 的 委 托 人 , 不 需 要 缴 纳 借 款 合同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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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填 写 最 新 变 化问 : 我 公 司 是 按 月 申 报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4 月 份 的 增 值 税 销售 额 中 既 有 一 般 计 税 又 有 享 受 免 税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5 月 征 期 申 报 4 月份 的 增 值 税 时 ,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填 写 有 什 么 变 化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15 号 ) 附 件 2《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 〉 及 其 附 列 资 料 填 写 说 明 》 在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明 细 表 》 填 写 说 明 中 规 定 , “ 二 、 免 税 项 目 ” 第 4 列 “ 免 税 销 售 额 对 应的 进 项 税 额 ” : 本 期 用 于 增 值 税 免 税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不

填 写 本 列 , 一 般 纳 税 人 按 下 列 情 况 填 写 : ( 1) 一 般 纳 税 人 兼 营 应 税 和免 税 项 目 的 , 按 当 期 免 税 销 售 额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填 写 ; ( 2) 一 般 纳 税人 本 期 销 售 收 入 全 部 为 免 税 项 目 , 且 当 期 取 得 合 法 扣 税 凭 证 的 , 按 当期 取 得 的 合 法 扣 税 凭 证 注 明 或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填 写 ; ( 3) 当 期 未 取得 合 法 扣 税 凭 证 的 ,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计 算 免 税 项 目 对 应的 进 项 税 额 ; 无 法 计 算 的 , 本 栏 次 填 “ 0” 。 第 5 列 “ 免 税 额 ” : 一 般纳 税 人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且 本 列 各 行 数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0。 一 般 纳 税人 公 式 : 第 5 列 “ 免 税 额 ” ≤ 第 3 列 “ 扣 除 后 免 税 销售 额 ” × 适 用 税 率 -第 4 列 “ 免 税 销 售 额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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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 二 、 免 税项 目 ” 第 4 栏 “ 免 税 销 售 额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 和 第 5 栏 “ 免 税 额 ”不 需 填 写 。 第 八 条 规 定 , 第 七 条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 2020 年 4 月 23 日 )施 行 。 此 前 已 发 生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 按 照 本 公 告 执 行 , 已 处 理 的 事 项 不再 调 整 。综 上 , 自 2020 年 9 号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增 值 税 申 报 时 不 需 要 再填 写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中 “ 免 税 额 ” 和 “ 免 税 销 售 额 对 应的 进 项 税 额 ” 两 栏 , 你 公 司 5 月 征 期 申 报 4 月 份 的 增 值 税 时 以 上 两 栏不 需 要 填 写 。

194.支 付 债 券 利 息 所 得 税 前 如 何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 经 批 准 在 公 开 市 场 发 行 公 司 债券 , 债 券 的 期 限 为 5 年 ,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利 息 , 到 期 还 本 。 请 问 每 年 支付 的 债 券 利 息 能 否 在 当 期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 我 公 司 支 付 利 息 时 无 法取 得 发 票 , 只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结 算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债 券 兑 付 确 认 书 ,我 公 司 能 否 以 债 券 兑 付 确 认 书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条 所 称 有 关 的 支 出 , 是 指 与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八 条 所 称 合 理 的 支 出 , 是 指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常 规 , 应 当 计 入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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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和 正 常 的 支 出 。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 一 )项 规 定 ,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息 支 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通过 发 行 债 券 、 取 得 贷 款 、 吸 收 保 户 储 金 等 方 式 融 资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费 用支 出 ,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 应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的 , 应 作 为 财 务 费 用 ,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

所 以 , 你 公 司 支 付 的 债 券 利 息 支 出 可 以 按 相 关 规 定 计 入 当 期 损 益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如 果 属 于 当 期 损 益 可 以 在 当 期 一 次性 税 前 扣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11 月 发 布 的 《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务操 作 政 策 指 引 》 对 “ 债 券 利 息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问 题 ” 答 复 如 下 : 企 业 在 证券 市 场 发 行 债 券 ,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利 息 是 法 定 要 求 , 考 虑 到 中 国 结 算 转 给 投 资 者 的 利 息 支 出均 有 记 录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结 算 获 取 收 息 企 业 信 息 , 收 息 方 可 控的 实 际 情 况 , 允 许 债 券 发 行 企 业 凭 中 国 结 算 开 具 的 收 息 凭 证 、 向 投 资 者

兑 付 利 息 证 明 等 证 据 资 料 税 前 扣 除 。所 以 , 你 公 司 可 凭 中 国 证 券 结 算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具 的 债 券 兑付 确 认 书 等 证 明 资 料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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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处 置 餐 厨 垃 圾 并 发 酵 成 沼 气 对 外 销 售 的 增 值 税 处 理问 : 我 公 司 是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一 家 酒 店 要 我 公 司 代 为处 置 餐 厨 垃 圾 并 支 付 费 用 , 签 订 合 同 约 定 处 置 垃 圾 形 成 的 产 品 归 我 公司 所 有 , 我 公 司 将 上 述 垃 圾 发 酵 形 成 沼 气 对 外 销 售 , 请 问 处 置 该 酒 店 餐厨 垃 圾 收 取 的 款 项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 我 公 司 生 产 的 沼 气 对 外 销 售 如 何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纳税 人 受 托 对 垃 圾 、 污 泥 、 污 水 、 废 气 等 废 弃 物 进 行 专 业 化 处 理 , 即 运 用

填 埋 、 焚 烧 、 净 化 、 制 肥 等 方 式 , 对 废 弃 物 进 行 减 量 化 、 资 源 化 和 无 害化 处 理 处 置 , 专 业 化 处 理 后 产 生 货 物 , 且 货 物 归 属 受 托 方 的 , 受 托方 属 于 提 供 “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 , 其 收 取 的 处 理 费 用 适 用 6%的 增 值 税 税 率 。受 托 方 将 产 生 的 货 物 用 于 销 售 时 , 适 用 货 物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 第 八 条 规定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至 第 五 条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税 率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7〕 37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销 售 或 者 进 口 下 列 货 物 , 税 率 为11%( 根 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的 规 定 调 整为 9%) : 农 产 品 ( 含 粮 食 ) 、 自 来 水 、 暖 气 、 石 油 液 化 气 、 天 然 气 、

食 用 植 物 油 、 冷 气 、 热 水 、 煤 气 、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 食 用 盐 、 农 机 、饲 料 、 农 药 、 农 膜 、 化 肥 、 沼 气 、 二 甲 醚 、 图 书 、 报 纸 、 杂 志 、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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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税 优 惠 目 录 〉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7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销 售 自 产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提 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劳 务 ( 以 下 称 销 售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 ,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具 体 综 合 利 用的 资 源 名 称 、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名 称 、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条 件 、 退 税 比例 等 按 照 本 通 知 所 附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增 值 税 优 惠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 目 录 》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从 事 《 目 录 》所 列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 其 申 请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策 时 , 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二 ) 销 售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 不 属 于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中 的 禁 止 类 、 限 制 类 项 目 。 ( 三 ) 销 售 综 合 利 用 产 品和 劳 务 , 不 属 于 环 境 保 护 部 《 环 境 保 护 综 合 名 录 》 中 的 “ 高 污 染 、 高环 境 风 险 ” 产 品 或 者 重 污 染 工 艺 。 ( 四 ) 综 合 利 用 的 资 源 , 属 于 环 境保 护 部 《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 列 明 的 危 险 废 物 的 , 应 当 取 得 省 级 及 以 上环 境 保 护 部 门 颁 发 的 《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 且 许 可 经 营 范 围 包 括该 危 险 废 物 的 利 用 。 ( 五 )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不 属 于 税 务 机 关 评 定 的 C级 或 D 级 。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退 税 事 宜 时 ,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其 符 合本 条 规 定 的 上 述 条 件 以 及 《 目 录 》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条 件 的 书 面声 明 材 料 , 未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材 料 或 者 出 具 虚 假 材 料 的 , 税 务 机 关 不 得

给 予 退 税 。附 件 《 目 录 》 第 二 类 4.1 项 列 示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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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序号 综 合 利 用 的 资 源名 称 综 合 利 用 产 品和 劳 务 名 称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条 件 退 税比 例四 、 农 林剩 余 物及 其 他 4.1 餐 厨 垃 圾 、 畜 禽 粪便 、 稻 壳 、 花 生 壳 、玉 米 芯 、 油 茶 壳 、 棉籽 壳 、 三 剩 物 、 次 小薪 材 、 农 作 物 秸秆 、 蔗 渣 , 以 及 利用 上 述 资 源 发 酵产 生 的 沼 气 生 物 质 压 块 、沼 气 等 燃 料 ,电 力 、 热 力 1.产 品 原 料 或 者 燃 料 80%以上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 2.纳 税 人符 合 《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标 准 》 ( GB13271-2014) 、《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准 》 ( GB13223— 2011) 或 《 生活 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485— 2001) 规 定 的 技术 要 求 。 100%五 、 资 源

综 合 利用 劳 务 5.1 垃 圾 处 理 、 污 泥 处理 处 置 劳 务 70%综 上 , 你 公 司 为 酒 店 代 为 处 置 餐 厨 垃 圾 收 取 的 款 项 , 属 于 提 供 “ 专 业技 术 服 务 ” , 适 用 6%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利 用 垃 圾 发 酵 形 成 沼 气 对 外 销售 适 用 9%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若 你 公 司 符 合 财 税 〔 2015〕 78 号 文 件 的相 关 规 定 , 处 置 餐 厨 垃 圾 劳 务 可 以 按 70%的 比 例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的 优 惠 , 销 售 自 产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沼 气 可 以 按 照 100%的 比 例 享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的 优 惠 。

196.加 工 调 料 酱 罐 头 对 外 销 售 能 否 免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酱 料 生 产 企 业 , 主 要 购 买 蘑 菇 等 蔬 菜 加 工 成 调料 酱 罐 头 对 外 销 售 , 请 问 我 公 司 此 业 务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税 ? 答 :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农业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 产 农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农 业 产 品 征 税 范 围 注 释 〉 的通 知 》 ( 财 税 字 〔 1995〕 5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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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暂 行 条 例 》 第 十 六 条 所 列 免 税 项 目 的 第 一 项 所 称 的 “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的 自 产 农 业 产 品 ” , 是 指 直 接 从 事 植 物 的 种 植 、 收 割 和 动 物 的 饲 养 、 捕 捞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的 注 释 所 列 的 自 产 农 业 产 品 ; 对 上 述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的 外 购 的 农 业 产 品 , 以 及 单 位 和 个 人 外 购 农 业 产 品 生 产 、 加 工 后 销 售 的仍 然 属 于 注 释 所 列 的 农 业 产 品 , 不 属 于 免 税 的 范 围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税率 征 收 增 值 税 。财 税 字 〔 1995〕 52 号 后 附 《 农 业 产 品 征 税 范 围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二 ) 项 规 定 , 蔬 菜 是 指 可 作 副 食 的 草 本 、 木 本 植 物 的 总 称 。 本 货 物 的征 税 范 围 包 括 各 种 蔬 菜 、 菌 类 植 物 和 少 数 可 作 副 食 的 木 本 植 物 。 经 晾 晒 、

冷 藏 、 冷 冻 、 包 装 、 脱 水 等 工 序 加 工 的 蔬 菜 、 腌 菜 、 咸 菜 、 酱 菜 和 盐 渍蔬 菜 等 , 也 属 于 本 货 物 的 征 税 范 围 。 各 种 蔬 菜 罐 头 ( 罐 头 是 指 以 金 属 罐 、玻 璃 瓶 和 其 他 材 料 包 装 , 经 排 气 密 封 的 各 种 食 品 。 下 同 ) 不 属 于 本 货 物的 征 税 范 围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免 征 蔬 菜 流 通 环 节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1〕 13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从 事 蔬 菜 批 发 、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蔬 菜 免 征 增 值 税 。 蔬 菜 是 指 可 作副 食 的 草 本 、 木 本 植 物 , 包 括 各 种 蔬 菜 、 菌 类 植 物 和 少 数 可 作 副 食 的 木本 植 物 。 各 种 蔬 菜 罐 头 不 属 于 本 通 知 所 述 蔬 菜 的 范 围 。 蔬 菜 罐 头 是 指 蔬

菜 经 处 理 、 装 罐 、 密 封 、 杀 菌 或 无 菌 包 装 而 制 成 的 食 品 。因 此 , 你 公 司 购 买 蘑 菇 等 蔬 菜 加 工 成 调 料 酱 罐 头 对 外 销 售 无 法 享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从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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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 林 、 牧 、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可 以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对 企 业 从 事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项 目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8〕 149 号 ) 后 附 《 享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 ( 2008 年 版 ) 》第 一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以 蔬 菜 为 原 料 制 作 的 各 类 蔬 菜 罐 头 ( 罐 头 是指 以 金 属 罐 、 玻 璃 瓶 、 经 排 气 密 封 的 各 种 食 品 。 下 同 ) 及 蹍 磨 后 的 园艺 植 物 ( 如 胡 椒 粉 、 花 椒 粉 等 )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

因 此 , 你 公 司 购 买 蘑 菇 等 蔬 菜 加 工 成 调 料 酱 罐 头 对 外 销 售 不 属 于农 产 品 初 加 工 项 目 无 法 享 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197.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开 具 二 手 车 销 售 发 票 后 能 否 再 开 专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经 批 准 允 许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2020 年 5 月 向 一 家 运 输 公 司 销 售 收 购 的 一 批 二 手 车 , 已 按 规 定 开 具 二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运 输 公 司 又 要 求 我 公 司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请 问 我 公 司 还 能 再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吗 ?答 : 《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 ( 商 务 部 令 2005 年 第 2 号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二 手 车 经 销 是 指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收 购 、 销 售 二 手车 的 经 营 活 动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销 售 二 手 车 时 , 应当 按 规 定 向 买 方 开 具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的 统 一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二 手 车 销 售 发 票 式 样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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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函 [2005]69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在 销 售 二 手 车 收 取款 项 时 , 必 须 开 具 《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营 业 务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3 号 ) 规 定 , 经 批 准 允 许 从 事 二 手 车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 收 购 二 手 车时 将 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到 自 己 名 下 , 销 售 时 再 将 该 二 手 车 过 户 登 记 到 买家 名 下 的 行 为 ,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规 定 的 销 售货 物 的 行 为 ,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征 收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发 票 使 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60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从事 二 手 车 交 易 业 务 , 由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开 具 《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45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应 当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开 具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 一 ) 纳 税 人 减 按 0.5%征 收 率征 收 增 值 税 , 并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1+0.5%) 。 ( 二 ) 纳 税 人 应 当 开 具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购 买 方 索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再 开 具 征 收 率 为 0.5%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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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针 对 发 票 开 具 规 定 , 按 照 《 二 手 车 流通 管 理 办 法 》 ( 商 务 部 令 2005 年 第 2 号 公 布 ) 规 定 , 二 手 车 经 销 企业 销 售 二 手 车 时 , 应 当 向 买 方 开 具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的 统 一 发 票 。 因 二 手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不 是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 为 维 护 购 买 方 纳 税 人 的进 项 抵 扣 权 益 , 公 告 明 确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除 按 规 定 开 具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外 ,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纳 税 人 应 当为 其 开 具 征 收 率 为 0.5%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相 关 规 定 , 如 果 购 买 方 为 消 费 者

个 人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不 得 为 其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综 上 , 你 公 司 销 售 二 手 车 的 业 务 应 按 规 定 从 发 票 系 统 开 具 二 手 车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如 果 运 输 公 司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你 公 司 应 当 再 为其 开 具 征 收 率 为 0.5%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98.自 然 人 合 伙 人 取 得 的 分 红 能 否 适 用 差 别 化 个 税 政 策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人 均 为 自 然 人 , 持 有 某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已 超 过 一 年 , 现 我 单 位 将 取 得 的 上 市 公 司 分 红 分 配 给 合 伙 人 ,请 问 自 然 人 合 伙 人 取 得 的 分 红 是 否 适 用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执 行 口 径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 2001〕 84 号 ) 第 二 条规 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分 回 的 利 息 或 者 股 息 、 红 利 ,不 并 入 企 业 的 收 入 , 而 应 单 独 作 为 投 资 者 个 人 取 得 的 利 息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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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 红 利 所 得 , 按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应 税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所 得 税 。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对 外 投 资 分 回 利 息 或 者 股 息 、 红 利 的 , 应 按《 通 知 》 所 附 规 定 的 第 五 条 精 神 确 定 各 个 投 资 者 的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所 得 , 分 别 按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应 税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10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个 人 从 公 开 发 行 和 转 让 市 场 取 得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持 股 期 限 超 过 1 年的 ,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个 人 从 公 开 发 行 和 转 让市 场 取 得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持 股 期 限 在 1 个 月 以 内 ( 含 1 个 月 ) 的 ,

其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全 额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持 股 期 限 在 1 个 月 以 上 至 1年 ( 含 1 年 ) 的 , 暂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上 述 所 得 统 一 适 用20%的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稽 查 局 关 于 2018 年 股 权 转 让 检 查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税 总 稽 便 函 〔 2018〕 88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财 税 〔 2015〕 101号 文 件 规 定 , 个 人 从 公 开 发 行 和 转 让 市 场 取 得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适 用 上 市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 该 “ 个 人 ” 不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的 自然 人 合 伙 人 。因 此 , 你 单 位 自 然 人 合 伙 人 取 得 的 分 红 无 法 适 用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 应 全 额 按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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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委 托 境 外 研 发 如 何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金 额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委 托 境 外 非 关 联 企 业 研 发 ,支 付 研 发 费 用 300万 元 , 境 内 发 生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发 费 用 210 万 元 , 均 不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请 问 我 公 司 2019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如 何 计算 ?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提 高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除 比 例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9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

再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75%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在 上 述期 间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75%在 税 前 摊 销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企 业 委 托 境 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6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委 托 境 外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按 照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80%计 入委 托 方 的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不 超 过 境 内 符 合 条件 的 研 发 费 用 三 分 之 二 的 部 分 , 可 以 按 规 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上 述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应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确 定 。 委 托 方 与 受 托 方 存 在 关联 关 系 的 , 受 托 方 应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8 年 第 三 季 度 政 策 解 读 现 场 实 录 中 , 对 于 “ 委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适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的 举 例 说 明 如 下 : 某 企 业 2018年 发 生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100 万 元 , 当 年 境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发 费 用 为110 万 元 。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 委 托 境 外 发 生 研 发 费 用 100 万 元 的 8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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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 即 为 80 万 元 。 当 年 境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发 费 用110 万 元 的 三 分 之 二 的 部 分 为 73.33 万 元 。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不 超 过境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发 费 用 三 分 之 二 的 部 分 即 为 73.33 万 元 , 因 此 最 终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73.33 万 元 可 以 按 规 定 适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2019 年 度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委 托境 外 研 发 费 用 按 发 生 额 300 万 元 的 80%计 入 即 240 万 元 , 同 时 不 得 超过 符 合 条 件 的 境 内 研 发 费 用 210 万 元 的 三 分 之 二 140 万 元 , 所 以 委 托境 外 研 发 费 用 140 万 元 可 适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境 内 发 生 可 适 用 加 计 扣除 政 策 的 研 发 费 用 210 万 元 , 合 计 的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为 262.5

( =14075%+21075%) 万 元 。200.即 征 即 退 税 款 用 于 产 品 研 发 能 否 加 计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软 件 企 业 ,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请 问 退回 的 税 款 用 于 产 品 研 发 可 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吗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27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1〕 100 号 ) 规 定 取 得 的 即 征 即 退 增 值 税 款 ,

由 企 业 专 项 用 于 软 件 产 品 研 发 和 扩 大 再 生 产 并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 可 以 作 为不 征 税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定 ,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者 财 产 , 不 得 扣 除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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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计 算 对 应 的 折 旧 、 摊 销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7 号 ) 第 二 条 第 ( 六 )项 规 定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财 税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不 允 许 企 业 所 得 税前 扣 除 的 费 用 和 支 出 项 目 不 得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 已 计 入 无 形 资 产 但 不 属 于《 通 知 》 中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研 发 费 用 范 围 的 , 企 业 摊 销 时 不 得 计 算 加 计 扣除 。 因 此 , 你 公 司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所 退 还 的 税 款 如果 确 认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用 于 产 品 研 发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也 不 能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201.有 出 口 业 务 如 何 确 定 可 加 计 抵 减 进 项 税 额问 : 我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包 括 销 售 自 主 设 计 生 产 的 硬 件 设 备 、 提 供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根 据 2019 年 销 售 额 计 算 符 合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条 件 , 本 月发 生 一 笔 出 口 业 务 适 用 免 抵 退 税 政 策 , 请 问 该 如 何 确 定 本 月 计 提 加 计抵 减 额 的 进 项 税 额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政 策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3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自 产 货 物

和 视 同 自 产 货 物 及 对 外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以 及 列 名 生 产 企 业 出口 非 自 产 货 物 , 免 征 增 值 税 , 相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抵 减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不 包括 适 用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退 政 策 的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 未 抵 减 完的 部 分 予 以 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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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允 许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纳 税 人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以 下 称 加计 抵 减 政 策 ) 。 本 公 告 所 称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 提 供 邮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下 称 四 项 服 务 ) 取 得 的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四 项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发 ) 执 行 。 纳 税 人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不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其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 纳 税 人 兼 营 出 口 货 物劳 务 、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且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进 项 税 额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不 得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无 法 划 分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和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的 销 售 额 ÷当 期 全 部 销 售 额《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2点 规 定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对 信 息 进 行 生 产 、 收 集 、 处 理 、 加 工 、 存 储 、 运 输 、 检 索 和 利 用 ,并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软 件 服 务 、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和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综 上 , 你 公 司 该 笔 出 口 业 务 适 用 免 抵 退 税 政 策 , 进 项 税 可 以 抵 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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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不 能 作 为 计 提 加 计 抵 减 额 的 基 数 , 若 无 法 确 认 该 笔 业 务 对 应 的 进 项税 额 , 可 依 据 39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按 销 售 额 占 比 计 算 确 认 。202.进 口 软 件 产 品 汉 字 化 处 理 对 外 销 售 能 否 享 受 即 征 即 退问 : 我 公 司 是 软 件 企 业 , 将 进 口 软 件 产 品 汉 字 化 处 理 后 对 外 销 售 ,请 问 该 业 务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税 [2011]100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产 的 软 件 产 品 , 按 17%税 率 ( 根 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的 规 定 调 整 为 13%)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税 负 超 过 3%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将 进 口 软件 产 品 进 行 本 地 化 改 造 后 对 外 销 售 , 其 销 售 的 软 件 产 品 可 享 受 本 条 第一 款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本 地 化 改 造 是 指 对 进 口 软 件 产 品 进行 重 新 设 计 、 改 进 、 转 换 等 , 单 纯 对 进 口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汉 字 化 处 理 不包 括 在 内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纳 税 服 务 司 2012 年 3 月 12 日 答 疑 》 第 5 问 “ 增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将 进 口 软 件 产 品 汉 字 化 处 理 后 对 外 销 售 , 是 否 可 以 享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1〕 100 号 )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将 进 口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本 地 化 改 造 后 对 外 销 售 , 其 销售 的 软 件 产 品 可 享 受 本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本 地 化改 造 是 指 对 进 口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重 新 设 计 、 改 进 、 转 换 等 , 单 纯 对 进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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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件 产 品 进 行 汉 字 化 处 理 不 包 括 在 内 。 据 此 , 如 果 一 般 纳 税 人 只 是 将进 口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汉 字 化 处 理 就 对 外 销 售 , 不 能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将 进 口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汉 字 化 处 理 对 外 销 售 , 不 能 享受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203.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计 提 准 备 金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省 级 批 准 成 立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2019 年 年 末根 据 贷 款 余 额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 请 问 我 单 位 计 提 的 准 备 金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017〕 48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 , 对 经 省 级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金 融 办 、 局 等 )批 准 成 立 的 小额 贷 款 公 司 按 年 末 贷 款 余 额 的 1%计 提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准 予 在 企 业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具 体 政 策 口 径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企 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9 号 )执 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普 惠 金 融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2 号 ) 规 定 , 为 进 一 步 支 持小 微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农 户 的 普 惠 金 融 服 务 , 现 将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公告 如 下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支 持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7〕 44 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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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7〕 48 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 2017〕 77 号 )、 《 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7〕 90 号 )中 规 定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执 行 到 期 的 税 收 优惠 政 策 , 实 施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已 征 的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应 予 免 征 的 增 值 税 , 可 抵 减 纳 税 人 以 后 月 份 应缴 纳 的 增 值 税 或 予 以 退 还 。据 上 , 你 单 位 根 据 2019 年 年 末 贷 款 余 额 1%计 提 的 准 备 金 准 予 在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204.收 到 一 次 性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是 否 缴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市 一 家 企 业 ,疫 情 期 间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线 上 职 业技 能 培 训 , 2020 年 5 月 收 到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拨 付 的 一 次 性 技能 培 训 补 贴 , 请 问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是 否 需 要 交 纳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如何 处 理 ?答 :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应 对 疫 情影 响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稳 定 就 业 岗 位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京 人 社 就 字[2020]15 号 ) 第 一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享 受 了 上 述 困 难 企 业 失 业 保险 费 返 还 、 一 次 性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的 企 业 ,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 在 2020

年 组 织 职 工 ( 含 待 岗 人 员 )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累 计 不 低 于 40 课 时( 每 课 时 45 分 钟 ) 的 , 对 参 加 了 培 训 的 职 工 按 照 每 人 1000 元 的 标 准给 予 一 次 性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 以 下 简 称 “ 培 训 补 贴 ” ) 。 申 领 补 贴 时 ,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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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了 培 训 的 职 工 须 仍 在 本 企 业 就 业 。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从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基金 提 取 的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 企 业 可 将 培 训 补 贴 用 于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各 项 支 出 或 缴 纳 本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取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收 到 的 一 次 性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与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无 关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 无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收 入 总 额中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 一 ) 财 政 拨 款 ; ( 二 )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政 府 性 基 金 ; (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不 征 税 收 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财 政 性 资 金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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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基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8〕 151 号 ) 第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性 资 金 , 除 属 于 国 家 投 资 和 资 金 使 用后 要 求 归 还 本 金 的 以 外 , 均 应 计 入 企 业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 对 企 业 取 得 的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专 项 用 途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财 政 性 资金 , 准 予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本 条 所 称 财 政 性 资 金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财 政补 助 、 补 贴 、 贷 款 贴 息 , 以 及 其 他 各 类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 包 括 直 接 减 免的 增 值 税 和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退 、 先 征 后 返 的 各 种 税 收 , 但 不 包 括 企业 按 规 定 取 得 的 出 口 退 税 款 ; 所 称 国 家 投 资 , 是 指 国 家 以 投 资 者 身 份

投 入 企 业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相 应 增 加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直 接 投 资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1]70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从 县 级 以 上 各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部 门 取 得 的 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可 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 ( 一 )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规 定 资 金 专 项 用 途 的 资 金拨 付 文 件 ; ( 二 ) 财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拨 付 资 金 的 政 府 部 门 对 该 资 金 有 专门 的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或 具 体 管 理 要 求 ; ( 三 ) 企 业 对 该 资 金 以 及 以 该 资金 发 生 的 支 出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 第 二 条 规 定 , 根 据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上 述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 其 计 算 的 折 旧 、 摊 销 不 得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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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收 到 一 次 性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 符 合 财 税 [2011]70 号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中 减 除 ,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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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一 般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当 期 能 否 按 简 易 办 法 计 缴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2018 年 成 立 的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按 月 申 报 增 值 税 , 受 疫 情 影 响 销 售 额 大 幅 减 少 , 转 登 记 政 策 出 台 后 我 公司 想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请 问 转 登 记 当 期 能 否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税 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自 文 件 发 布 之 日 起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可 选 择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转 登 记 日 前 连 续 12 个 月 ( 以 1 个 月

为 1 个 纳 税 期 ) 或 者 连 续 4 个 季 度 (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 累 计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 万 元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其 他 事宜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题 的 公 告 》 ( 2018 年 第 18 号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税 人 标 准 有 关 出 口 退 ( 免 )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8 年 第 20 号 ) 的 相关 规 定 执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18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人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后 , 自 转 登 记 日 的 下 期 起 ,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转 登 记 日 当 期 仍 按 照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计 算缴 纳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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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若 符 合 转 登 记 条 件 选 择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转登 记 日 当 期 按 照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自 转 登 记 日下 期 起 ,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206.认 缴 制 下 投 资 未 到 位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能 否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2018 年 成 立 ,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 认 缴 出 资 的 截 止时 间 为 2028 年 , 我 公 司 2019 年 向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500 万 元 , 请 问 我 公司 2019 年 支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能 否 税 前 扣 除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条 所 称 有 关 的 支 出 , 是 指 与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八 条 所 称 合 理 的 支 出 , 是 指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常 规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和 正 常 的 支 出 。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 一 ) 项 规定 ,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通过 发 行 债 券 、 取 得 贷 款 、 吸 收 保 户 储 金 等 方 式 融 资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费 用支 出 ,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 应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资 本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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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的 , 应 作 为 财 务 费 用 ,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投 资 者 投 资 未 到 位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的 批 复 》 ( 国 税 函 [2009]312 号 ) 规 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凡 企 业投 资 者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缴 足 其 应 缴 资 本 额 的 , 该 企 业 对 外 借 款 所 发 生的 利 息 , 相 当 于 投 资 者 实 缴 资 本 额 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应 缴 资 本 额 的 差 额应 计 付 的 利 息 , 其 不 属 于 企 业 合 理 的 支 出 , 应 由 企 业 投 资 者 负 担 , 不得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综 上 , 你 公 司 支 付 2019 年 的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 不 属 于 投 资 者 投 资

未 到 位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 可 以 按 相 关 规 定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产 成 本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207.住 宿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开 具 专 票 是 否 需 要 放 弃 免 税 权问 : 我 公 司 是 住 宿 行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5 月 份 有 一 笔 业 务 客 户 要 求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如 果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后 是 只 就 这 部 分 销 售 额 缴纳 增 值 税 , 还 是 需 要 全 部 销 售 额 都 放 弃 免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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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 减 税 规 定 的 , 可 以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放 弃 免 税 、 减 税 后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 减 税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住 宿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住 宿 场 所 及 配 套 服 务 等 的 活 动 。 包 括 宾 馆 、 旅 馆 、 旅 社 、度 假 村 和 其 他 经 营 性 住 宿 场 所 提 供 的 住 宿 服 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4 号 ) 第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8 号 公 告 和 9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纳 税 人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已 经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按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而 未 及 时 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1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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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 在 增 值 税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执 行 期 限 内 , 按 照 纳 税 申 报 期 选 择 实 际 享受 该 项 增 值 税 免 税 、 减 税 政 策 的 起 始 时 间 。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享 受 增 值 税 免税 、 减 税 政 策 后 , 按 照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 财 税〔 2016〕 36 号 文 件 印 发 )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要 求 放 弃 免 税 、 减税 权 的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纳 税 人 放 弃 免 ( 减 ) 税 权 声 明 , 报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备 案 。 一 般 纳 税 人 自 提 交 备 案 资 料 的 次 月 起 ,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缴 纳增 值 税 。 第 八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至 第 五 条 自 2020 年 5 月1 日 起 施 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副 司 长 吴 晓 强 2020 年 5 月 13 日 在

《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规 定 以 及 优 化 服 务 措 施 解 读 》 中 明 确 , 2020 年 2月 6 日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先 后 制 发 了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8号 , 以 下 称 “ 财 税 8号 公 告 ” ) 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9号 , 以 下 称 “ 财 税 9号 公 告 ” ) , 出 台 五 项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一 是 对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二 是 对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三 是 对 纳 税人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四 是 对 纳 税 人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五 是 对 单 位 和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和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或 者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务 的 医 院 , 无 偿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 免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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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 由 于 上 述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均 追 溯 至 今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因此 , 客 观 上 存 在 纳 税 人 在 公 告 出 台 前 对 可 享 受 免 税 的 业 务 开 具 了 专 用发 票 。 为 确 保 纳 税 人 更 充 分 、 便 利 地 享 受 政 策 , 税 务 总 局 配 套 制 发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2020年 第 4号 ) , 一 方 面 重 申 : 免 税 业 务 不得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已 经 开 具 的 专 用 发 票 ,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或 者 作废 原 发 票 方 可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另 一 方 面 明 确 , 纳 税 人 在 财 税 8号 公 告 、 财 税 9 号 公 告 发 布 前 已 经 开 具 的 专 用 发 票 , 按 规 定 应 当 开 具 对应 红 字 发 票 但 受 疫 情 影 响 不 能 及 时 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可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如 果 届 时 仍 未 完 成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开 具 的 , 则 需 要 就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相 应 的业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未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收 入 部 分 , 仍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享 受免 税 。 需 要 强 调 一 点 的 是 , 财 税 8 号 公 告 、 财 税 9 号 公 告 发 布 后 , 一般 纳 税 人 若 选 择 了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 是 不 能 再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 如 果 需 要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应 按 照 规 定 放 弃 免 税 后 方 能 开 具 。因 此 , 你 公 司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按 照 8 号 公 告 规 定 可 以 免 征 增 值 税 ,如 需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需 要 先 放 弃 免 税 权 , 且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申 请 住 宿 服 务 免 税 。

208.开 具 3%征 收 率 的 普 通 发 票 能 否 减 按 1%征 收 率 纳 税问 : 我 是 一 家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对 政 策 不 够 了 解 导 致 开 具 了3%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请 问 开 具 3%的 普 通 发 票 能 否 享 受 疫 情 期 间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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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征 收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月 底 以 前 , 适 用 3%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3%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发 票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适 用 减 按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1%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期 限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4 号 ) 规 定 ,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延 长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众 号 2020 年 5 月 8 日 发 布 问 题 “ 我 是 山 东 的 一个 个 体 工 商 户 , 属 于 按 月 申 报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兼 营 空 调 销 售和 空 调 安 装 服 务 。 2020 年 3 月 份 销 售 额 是 20 万 元 , 其 中 有 几 个 客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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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要 发 票 作 为 凭 证 , 所 以 我 开 具 了 10 张 征 收 率 为 3%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票 。 请 问 如 果 我 要 享 受 减 按 1%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 是 否 必 须 追 回 上 述3%征 收 率 的 发 票 , 还 是 可 以 在 申 报 纳 税 时 直 接 减 按 1%申 报 缴 纳 增 值税 ?” 解 答 如 下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13 号 )规 定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5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在 上述 复 工 复 业 政 策 实 施 期 间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10 万 元 , 开 具 了 征 收 率 为 3%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 可 以 在 申 报 纳 税 时 直 接 减 按 1%征 收 率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规 定 , 纳税 人 应 如 实 开 具 发 票 。 纳 税 人 享 受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政 策 的 , 在 开 具 增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时 , 应 当 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栏 次 填 写 “ 1%” 字 样 。 今 后 , 纳税 人 应 当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综 上 , 国 税 总 局 在 答 疑 中 已 明 确 应 按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 你 公 司 享 受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应 按 文 件 规 定 开 具 相 应 征 收率 的 发 票 。

209.股 权 转 让 损 失 是 否 填 列 《 投 资 收 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问 : 我 公 司 2018 年 初 投 资 1000 万 元 取 得 甲 公 司 30%股 权 , 采 用权 益 法 核 算 ( 投 资 时 甲 公 司 各 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相等 ) , 因 2018 年 底 甲 公 司 亏 损 500 万 元 , 账 务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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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调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150 万 元 。 2019 年 8 月 我 公 司 以 评估 价 650 万 将 持 有 股 权 对 外 转 让 , 请 问 在 办 理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汇 算 清 缴 时 , 我 公 司 此 业 务 是 否 应 同 时 填 列 A105030《 投 资 收 益 纳 税调 整 明 细 表 》 和 A105090《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条 所 称 损 失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失 ,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呆 账 损 失 , 坏 账 损 失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 企 业 的 投 资 资产 应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 前 款 所 称 历 史 成 本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该 项 资产 时 实 际 发 生 的 支 出 。 企 业 持 有 各 项 资 产 期 间 资 产 增 值 或 者 减 值 , 除 国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确 认 损 益 外 , 不 得 调 整 该 资 产 的 计 税基 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部 分 表 单 样 式 及 填 报 说 明 的 公 告 》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57 号 , 以 下 简 称 57 号 公 告 ) 附 件 A105030

《 投 资 收 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填 报 说 明 规 定 , 本 表 适 用 于 发 生 投 资 收 益纳 税 调 整 项 目 的 纳 税 人 及 从 事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 发 生 持 有 期间 投 资 收 益 , 并 按 税 收 规 定 为 减 免 税 收 入 的 (如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等 ), 本 表不 作 调 整 。 处 置 投 资 项 目 按 税 收 规 定 确 认 为 损 失 的 , 本 表 不 作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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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 在 《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A105090)进 行 纳 税调 整 。57 号 公 告 附 件 A105090《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规 定 , 本 表 适 用 于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及 纳 税 调 整 项 目的 纳 税 人 填 报 。 第 24 行 “ 股 权 转 让 损 失 ” 应 填 报 纳 税 人 当 年 发 生 的 股权 ( 权 益 ) 性 投 资 损 失 中 , 因 股 权 转 让 形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的 账 载 金 额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 赔 偿 收 入 、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 资 产 损 失 的 税 收 金 额 及 纳 税调 整 金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1 号 ) 附 件 A105000《 纳 税 调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填 报 说 明 规 定 , 本 表 由 纳 税 人 根 据 税 法 、 相 关 税 收 规定 以 及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涉 税 事 项 的 会 计 处理 、 税 务 处 理 以 及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 第 34行 “ ( 三 ) 资 产 损 失 ” 应 根据 《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A105090)填 报 。 第 1 列“ 账 载 金 额 ” 填 报 表 A105090 第 28 行 第 1 列 金 额 。 第 2 列 “ 税 收 金额 ” 填 报 表 A105090 第 28 行 第 5 列 金 额 。 若 表 A105090 第 28 行 第 6列 ≥ 0, 第 3 列 “ 调 增 金 额 ” 填 报 表 A105090 第 28 行 第 6 列 金 额 。 若表 A105090 第 28 行 第 6 列 < 0, 第 4 列 “ 调 减 金 额 ” 填 报 表 A105090

第 28 行 第 6 列 金 额 的 绝 对 值 。综 上 , 你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产 生 的 损 失 在 A105030《 投 资 收 益 纳 税 调整 明 细 表 》 中 不 做 调 整 , 应 在 A105000《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纳 税调 整 , 具 体 填 报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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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90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行次 项 目 资 产 损失 的 账载 金 额 资 产 处置 收 入 赔 偿收 入 资 产 计税 基 础 资 产 损 失 的税 收 金 额 纳 税 调 整金 额1 2 3 4 5( 4-2-3) 6( 1-5)24 其 中 : 股权 转 让损 失 200 万 元 650 万元 0 万 元 1000 万元 350 万 元 -150 万 元A105000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行 次 项 目 账 载 金额 税 收 金额 调 增 金额 调 减 金额1 2 3 434 ( 三 ) 资 产 损 失 ( 填 写A105090) 200 万 元 350 万 元 0 万 元 150 万 元210.取 得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息 专 票 能 否 抵 进 项 及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宁 波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销 售 货 物 取 得 采 购 企 业 商 业 承 兑汇 票 , 到 开 户 银 行 贴 现 , 支 付 贴 现 费 用 取 得 银 行 开 具 的 专 用 发 票 ,请 问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 贴 现 费 用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购 进 的 贷 款 服 务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税 额 中 抵 扣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五 ) 项 规 定 , 贷 款 是 指 将 资 金 贷 与 他 人 使 用 而 取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业 务活 动 。 各 种 占 用 、 拆 借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金 融 商 品 持 有 期 间 ( 含 到 期 )利 息 ( 保 本 收 益 、 报 酬 、 资 金 占 用 费 、 补 偿 金 等 ) 收 入 、 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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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 透 支 利 息 收 入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商 品 利 息 收 入 、 融 资 融 券 收 取 的 利 息收 入 , 以 及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 押 汇 、 罚 息 、 票 据 贴 现 、 转 贷 等 业 务 取得 的 利 息 及 利 息 性 质 的 收 入 , 按 照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 一 ) 非 金 融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 二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 宁 波 地 税 局 关 于 明 确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解 答 口 径 的 函 》( 甬 地 税 一函 [2010]20 号 ) 第 19 问 “ 承 兑 贴 息 如 何 税 前 列 支 ? ” 明 确 , 承 兑 贴息 各 类 情 况 包 括 : ( 1) 向 非 金 融 机 构 或 个 人 贴 现 , 未 取 得 发 票 ; ( 2)向 关 联 企 业 开 具 承 兑 汇 票 , 关 联 企 业 持 承 兑 向 银 行 贴 现 , 银 行 贴 现 单 子利 息 支 付 人 为 关 联 企 业 , 实 际 资 金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 利 息 也 由 本 企 业 支 付 ,造 成 票 据 台 头 与 企 不 符 , 未 取 得 合 法 凭 证 ; ( 3) 货 物 销 售 给 对 方 单 位( 非 本 地 企 业 ) 后 , 对 方 付 款 方 式 为 承 兑 汇 票 , 企 业 为 取 得 现 款 , 同意 支 付 承 兑 贴 现 息 , 并 取 得 对 方 开 具 的 收 据 , 本 企 业 支 付 的 贴 现 息 在 财务 费 用 中 列 支 ( 类 似 现 金 折 扣 ) 。 对 上 述 类 型 的 贴 息 费 用 暂 按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相 关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 。综 上 , 你 公 司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属 于 购进 贷 款 服 务 ,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 企 业 所 得 税 上 , 贴 现 利 息 作为 你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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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转 增 股 本 后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原 值 如 何 确 认问 : 王 女 士 2015年 以 货 币 出 资 方 式 对 甲 公 司 进 行 初 始 投 资 , 2018年 甲 公 司 以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向 全 体 股 东 转 增 资 本 ,王 女 士 按“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项 目 缴 纳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 2020 年 5 月 王 女 士 将 其持 有 的 甲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我 公 司 , 请 问 我 公 司 扣 缴 王 女 士 股 权 转让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原 值 应 如 何 确 定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1998]333 号 ) 明 确 ,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任意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实 际 上 是 该 公 司 将 盈 余 公 积 金 向 股 东 分 配 了 股

息 、 红 利 , 股 东 再 以 分 得 的 股 息 、 红 利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 因 此 ,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1997]198 号 ) 精 神 , 对 属 于 个 人 股 东 分 得 并 再 投 入公 司 (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的 部 分 应 按 照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项 目 征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税 款 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增 资 、 公 司 股 东 会决 议 通 过 后 代 扣 代 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 试行 )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7 号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的 原 值 依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认 : ( 一 ) 以 现 金 出 资 方 式 取 得

的 股 权 ,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与 取 得 股 权 直 接 相 关 的 合 理 税 费 之 和 确 认股 权 原 值 ; ( 四 ) 被 投 资 企 业 以 资 本 公 积 、 盈 余 公 积 、 未 分 配 利 润 转增 股 本 , 个 人 股 东 已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 以 转 增 额 和 相 关 税 费 之 和确 认 其 新 转 增 股 本 的 股 权 原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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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公 司 扣 缴 王 女 士 股 权 转 让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 应 以 其 初 始 货 币出 资 额 加 上 个 人 转 增 资 本 额 及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转 让 股 权 的 原 值 。212.收 到 购 买 方 退 回 的 发 票 联 及 抵 扣 联 如 何 开 具 红 字 发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4 月 份 开 具 一 张 销 售货 物 的 专 用 发 票 并 交 付 购 买 方 , 5 月 份 业 务 终 止 , 购 买 方 将 未 抵 扣 的发 票 联 及 抵 扣 联 退 回 , 并 告 知 我 公 司 无 法 填 开 上 传 《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作 废 该 发 票 ? 如 果 不 能 ,对 方 又不 给 填 开 上 传 《 信 息 表 》 , 我 公 司 如 何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使 用 规 定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6]156 号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开 具 专 用 发 票当 月 ,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 开 票 有 误 等 情 形 , 收 到 退 回 的 发 票 联 、 抵 扣 联 符合 作 废 条 件 的 , 按 作 废 处 理 ; 开 具 时 发 现 有 误 的 , 可 即 时 作 废 。 作 废 专 用发 票 须 在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中 将 相 应 的 数 据 电 文 按 “ 作 废 ” 处 理 , 在 纸 质 专用 发 票 ( 含 未 打 印 的 专 用 发 票 ) 各 联 次 上 注 明 “ 作 废 ” 字 样 , 全 联 次留 存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销 售 方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尚 未 交 付 购 买 方 , 以 及 购 买 方 未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并 将 发 票 联 及 抵 扣 联 退回 的 , 销 售 方 可 在 新 系 统 中 填 开 并 上 传 《 信 息 表 》 。 销 售 方 填 开 《 信息 表 》 时 应 填 写 相 对 应 的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网 络接 收 纳 税 人 上 传 的 《 信 息 表 》 , 系 统 自 动 校 验 通 过 后 , 生 成 带 有 “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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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发 票 信 息 表 编 号 ” 的 《 信 息 表 》 , 并 将 信 息 同 步 至 纳 税 人 端 系 统 中 。 销售 方 凭 税 务 机 关 系 统 校 验 通 过 的 《 信 息 表 》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在 新 系统 中 以 销 项 负 数 开 具 。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应 与 《 信 息 表 》 一 一 对 应 。据 上 , 你 公 司 4 月 份 开 具 5 月 份 收 到 退 回 的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 已经 跨 月 不 能 “ 作 废 ” 处 理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7 号 文件 的 规 定 可 由 你 公 司 填 开 并 上 传 《 信 息 表 》 , 再 凭 税 务 机 关 系 统 校 验通 过 的 《 信 息 表 》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213.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销 售 自 用 车 辆 能 否 减 按 0.5%缴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5 月将 2008 年 购 进 自 用 的 小 汽 车 对 外 销 售 , 请 问 我 公 司 此 业 务 能 否 减 按0.5%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货 物 适 用 增 值 税 低 税 率 和 简 易办 法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9〕 9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属 于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不 得 抵 扣 且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4%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根 据 财 税 〔 2014〕 57 号 文 件 调 整 为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7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车 , 由 原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 改 为 减 按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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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一 期 ) 》 的 第 2 问 “ 我 是 深 圳 一 家 二 手 车 经 销 企 业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近 期 打 算 将 一 辆 公 司 自 己 使 用 的 2007 年 购 入的 通 勤 车 进 行 销 售 , 该 车 购 入 时 由 于 固 定 资 产 尚 未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 因此 没 有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请 问 我 公 司 销 售 该 车 , 是 否 可 以 依 简 易 办 法 按0.5%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年 第 17 号 )规 定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的 纳 税 人 只 有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才 可 依 简 易 办 法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你 公 司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的 通 勤 车 辆 , 不 属 于 17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销 售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不 能 适 用 减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国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08〕 170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货 物 适 用 增 值 税 低 税 率 和 简 易 办 法 征 收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09〕 9 号 )以 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4〕 57 号 )规 定 , 纳 税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购 进 或 者 自 制 、 未 抵 扣 进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

因 此 , 你 公 司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2007 年 购 入 的 、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通勤 车 辆 , 仍 可 以 适 用 简 易 办 法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因 此 , 你 公 司 销 售 2008 年 购 进 自 用 的 小 汽 车 不 能 减 按 0.5%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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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 但 适 用 简 易 办 法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214.捐 赠 自 产 货 物 应 视 同 销 售 还 是 进 项 转 出问 : 我 是 一 家 防 护 服 生 产 企 业 , 5 月 将 自 产 的 防 护 服 通 过 市 民 政局 捐 赠 用 于 新 冠 疫 情 , 请 问 我 公 司 捐 赠 的 防 护 服 增 值 税 是 按 视 同 销 售还 是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处 理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和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1 号 ) 第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以 下 简 称 劳 务 )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的 决 定 》 ( 财 政 部 令 第65 号 ) 第 四 条 第 ( 八 ) 项 规 定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行 为 ,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第 十 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 ) 用 于 简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四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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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 通 过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或 者 直 接 向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 无 偿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附 加 。综 上 , 你 公 司 自 产 防 护 服 对 外 捐 赠 增 值 税 应 按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但根 据 9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 如 你 公 司 选 择 享 受 免 税 则 需 要 做 进项 税 额 转 出 处 理 。

215.环 境 保 护 税 由 房 开 企 业 还 是 施 工 单 位 缴 纳问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市 一 家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与 房 地 产 公 司 签 订 了 建筑 服 务 合 同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扬 尘 , 请 问 环 境 保 护 税 是 由 房 开 企 业 缴纳 还 是 由 我 公 司 缴 纳 ?答 : 《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十 六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应税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为 环 境 保 护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关 于 建 设 施 工 工 地扬 尘 征 收 环 境 保 护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京 税 函 〔 2018〕 4 号 ) 第 一条 规 定 ,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扬 尘 应 缴 纳 的 环 境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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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由 建 设 单 位 (含 代 建 方 )向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第 九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 执 行 。综 上 , 环 境 保 护 税 由 建 设 单 位 , 即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的你 公 司 缴 纳 。216.人 才 补 助 奖 励 是 否 需 要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厦 门 一 家 高 科 技 公 司 , 获 得 区 政 府 人 才 补 助 奖 励 ,补 助 文 件 中 未 明 确 是 否 发 放 给 个 人 , 我 公 司 收 到 补 助 款 后 将 其 奖 励 给研 发 人 员 , 请 问 是 否 需 要 扣 缴 个 税 ?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9 号 )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 以 及 外 国 组织 、 国 际 组 织 颁 发 的 科 学 、 教 育 、 技 术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 环 境 保 护等 方 面 的 奖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六 条 第 ( 一 )项 规 定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他 所 得 。 第 ( 九 ) 项 规 定 , 偶 然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得 奖 、 中 奖 、 中 彩 以及 其 他 偶 然 性 质 的 所 得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的 奖 金 收 入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批 复 》 ( 国 税 函 〔 1998〕 293 号 ) 规 定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的 规 定 , 个 人 因 在 各 行 各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而 从 省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收 入 , 不 论 其 奖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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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于 何 处 , 均 不 属 于 税 法 所 规 定 的 免 税 范 畴 , 应 按 “ 偶 然 所 得 ” 项目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厦 门 市 12366 纳 税 服 务 中 心 2020 年 5 月 11 日 对 于问 题 “ 公 司 收 到 海 沧 区 新 引 进 人 才 补 助 , 再 转 支 付 给 个 人 , 需 要 代 扣 代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吗 ? ” 答 复 如 下 : 若 是 政 府 直 接 给 予 个 人 的 奖 励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 省 级 人 民政 府 、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 以 及 外 国 组 织 、 国 际 组织 颁 发 的 科 学 、 教 育 、 技 术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奖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区 政 府 直 接 给 予 个 人 的 奖 励 ,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政

府 奖 励 , 应 按 照 偶 然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如 果 该 奖 励 是 给 予 单 位 , 未明 确 给 予 个 人 的 , 该 部 分 由 单 位 发 放 给 个 人 的 补 贴 应 并 入 个 人 工 资 、 薪金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收 到 补 助 款 后 奖 励 给 员 工 个 人 , 应 并 入 当 月 工 资 薪金 所 得 为 其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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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广 告 服 务 2020 年 能 否 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问 : 我 公 司 是 广 告 服 务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请 问 疫 情 期 间 能 否 免 征 文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文 化事 业 建 设 费 政 策 及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25 号 ) 第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广 告 服 务 的 广 告 媒 介 单 位 和 户外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 应 按 照 本 通 知 规 定 缴 纳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政 府 性 基 金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2019]4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对 归 属 中 央 收 入 的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按 照 缴 纳 义 务 人 应 缴 费 额 的50% 减 征 ; 对 归 属 地 方 收 入 的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各 省 (区 、 市 )财 政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事 业 发 展 等因 素 , 在 应 缴 费 额 50% 的 幅 度 内 减 征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影 等 行 业 税 费 支 持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5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发 布 之 日 前 , 已 征 的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应 予 免 征 的 税 费 , 可 抵 减 纳 税 人和 缴 费 人 以 后 月 份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或 予 以 退 还 。

综 上 , 根 据 25 号 公 告 相 关 规 定 ,你 公 司 2020 年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文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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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如 何 选 择 享 受 增 值 税 减 免 及 开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从 事 培 训 业 务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非 湖 北 省 ) , 月 销售 额 超 过 10 万 元 , 疫 情 期 间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优 惠 , 但 是 有 部 分客 户 要 求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如 何 适 用 减 免 增 值 税 政策 ? 如 何 开 票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生 活服 务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 包 括 文 化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教 育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 非 学 历 教 育 服务 、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 包 括 学 前 教 育 、 各 类培 训 、 演 讲 、 讲 座 、 报 告 会 等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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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 3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适 用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按 照 1%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期 限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4 号 ) 规 定 ,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期 限延 长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副 司 长 吴 晓 强 2020 年 5 月 13 日 解读 《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规 定 以 及 优 化 服 务 措 施 》 第 二 条 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发 票 开 具 问 题 解 读 如 下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直 接 以 销

售 额 乘 以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 也 就 是 说 小 规 模 纳税 人 不 存 在 用 免 税 、 征 税 项 目 间 的 进 项 税 额 调 节 问 题 。 所 以 相 较 于 一般 纳 税 人 而 言 , 其 在 征 免 税 管 理 、 发 票 开 具 等 方 面 , 政 策 规 定 均 相 对宽 松 。 主 要 表 现 为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逐 笔 选 择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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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适 用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 给 了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充 分 的 自 由 选 择 权 , 以 灵活 应 对 市 场 需 要 。 具 体 到 发 票 开 具 上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根 据 征 免 税 政策 和 购 买 方 要 求 , 自 行 选 择 开 具 3%或 1%征 收 率 以 及 征 收 率 栏 标 注 为“ 免 税 ” 的 发 票 ;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需 要 就 该 笔 业 务 按 照 发 票 上对 应 的 征 收 率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未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且 符 合 减 免 增 值 税 优惠 政 策 条 件 的 , 可 以 享 受 相 应 减 免 税 政 策 。 减 税 、 免 税 发 票 开 具 的 正确 方 法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规 定 , 纳 税 人应 如 实 开 具 发 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只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并 且 开 具 时 应 当 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栏 次 填 写 “ 免 税 ” 字 样 。 纳 税 人 享 受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税 政 策 的 , 在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普 通 发 票 时 , 应 当 在 税 率 或 征收 率 栏 次 填 写 “ 1%” 字 样 。 在 减 按 1%征 收 率 开 具 发 票 方 面 , 税 务 总局 设 计 开 发 税 控 开 票 软 件 时 , 采 取 了 弹 窗 提 示 和 默 认 显 示 调 整 后 的 征收 率 两 项 措 施 , 以 便 利 纳 税 人 选 择 正 确 征 收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培 训 业 务 在 减 免 税 期 限 内 可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逐 笔 选 择 是 否 适 用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 选 择 免 增值 税 应 当 开 具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栏 次 为 “ 免 税 ” 字 样 的 普 通 发 票 ; 选 择 享受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应 当 开 具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栏 次 为 “ 1%” 字 样

的 普 通 发 票 或 专 用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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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D 级 纳 税 人 如 何 修 复 纳 税 信 用 级 别问 : 我 公 司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按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结 论 缴 纳 税 款 , 2020年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直 接 被 判 为 D 级 , 请 问 如 何 改 变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纳 税 信 用 评 级设 为 A、 B、 C、 D 四 级 , D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不 满 40 分或 者 直 接 判 级 确 定 的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 本评 价 年 度 直 接 判 为 D 级 :( 一 ) 存 在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 骗取 出 口 退 税 、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行 为 , 经 判 决 构 成 涉 税 犯 罪 的 ;

( 二 ) 存 在 前 项 所 列 行 为 , 未 构 成 犯 罪 , 但 偷 税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金 额1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各 税 种 应 纳 税 总 额 10%以 上 , 或 者 存 在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 已 缴 纳 税 款 、 滞纳 金 、 罚 款 的 ; ( 三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按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结 论 缴 纳 或 者足 额 缴 纳 税 款 、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的 ; ( 四 )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拒 不 缴 纳 税款 或 者 拒 绝 、 阻 挠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税 务 稽 查 执 法 行 为 的 ; ( 五 ) 存 在违 反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其 他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导 致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缴 、 少 缴 或 者 骗 取 税 款 的 ; ( 六 ) 提 供 虚 假 申 报 材 料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 ( 七 ) 骗 取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款 , 被 停 止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未 到 期 的 ; ( 八 ) 有 非 正 常 户 记 录 或 者 由 非 正 常 户 直 接 责 任 人 员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 ( 九 ) 由 D 级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 ( 十 ) 存 在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认 定 的 其 他 严 重 失 信 情形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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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9 号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因 税 务 检 查 等 发现 纳 税 人 以 前 评 价 年 度 存 在 直 接 判 为 D 级 情 形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调整 其 相 应 评 价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为 D 级 , 并 记 录 动 态 调 整 信 息 , 该 D级 评 价 不 保 留 至 下 一 年 度 。 对 税 务 检 查 等 发 现 纳 税 人 以 前 评 价 年 度 存在 需 扣 减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情 形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暂 不 调 整 其 相应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和 记 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纳 税 信 用 修 复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37 号 ) 第 一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的 企 业 纳 税 人 , 未 按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结 论 缴纳 或 者 足 额 缴 纳 税 款 、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未 构 成 犯 罪 ,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被直 接 判 为 D 级 的 纳 税 人 , 在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结 论 明 确 的 期 限 期 满 后 60日 内 足 额 缴 纳 、 补 缴 的 ,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纳 税 信用 修 复 。 第 二 条 规 定 ,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第 ( 二 ) 项 、 第 ( 三 )项 所列 条 件 的 , 纳 税 人 可 在 纳 税 信 用 被 直 接 判 为 D 级 的 次 年 年 底 前 向 主 管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失 信 行 为 纠 正 情 况 调 整 该 项 纳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的 状 态 , 重 新 评 价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 但 不 得 评价 为 A 级 。 纳 税 信 用 修 复 后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不 再 为 D 级 的 纳 税 人 , 其 直

接 责 任 人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其 他 纳 税 人 之 前 被 关 联 为 D 级 的 ,可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解 除 纳 税 信 用 D 级 关 联 。 第 三 条 规 定 , 需 向 主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纳 税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的 纳 税 人 应 填 报 《 纳 税 信 用 修 复 申请 表 》 , 并 对 纠 正 失 信 行 为 的 真 实 性 作 出 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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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你 公 司 可 在 纳 税 信 用 被 直 接 判 为 D 级 的 次 年 即 2021 年 年 底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你 公 司 失 信 行 为 纠 正 情 况调 整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的 状 态 , 重 新 评 价 你 单 位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220. 艺 考 生 培 训 能 否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政 策 及 具 体 条 件问 : 我 单 位 拟 在 陕 西 省 设 立 子 公 司 , 为 艺 考 生 进 行 专 业 培 训 服 务 ,请 问 企 业 所 得 税 能 否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政 策 ? 具 体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件 ? 答 :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1]5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产 业 企 业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上 述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是 指以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 且 其 主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以 上 的 企 业 。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录 》 另 行 发 布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西 部 地 区 包 括 重 庆 市 、 四 川 省 、贵 州 省 、 云 南 省 、 西 藏 自 治 区 、 陕 西 省 、 甘 肃 省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 青海 省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和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 湖 南 省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 湖 北 省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 吉 林 省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 可 以 比 照 西 部 地 区 的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2014 年第 15 号 ) 第 二 条 第 ( 六 ) 项 第 35 点 , 艺 术 及 技 能 培 训 ( 音 乐 、 演 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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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术 、 设 计 和 传 统 手 工 艺 ) 属 于 陕 西 省 鼓 励 类 产 业 范 围 内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延 续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告 2020 年 第23 号 ) 第 一 至 四 条 规 定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本 条 所 称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是 指 以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中 规 定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 且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60% 以 上的 企 业 。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制 定 。 该 目 录在 本 公 告 执 行 期 限 内 修 订 的 , 自 修 订 版 实 施 之 日 起 按 新 版 本 执 行 。 税

务 机 关 在 后 续 管 理 中 , 不 能 准 确 判 定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鼓 励 类产 业 项 目 时 , 可 提 请 发 展 改 革 等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意 见 。 对 不 符 合 税 收 优 惠政 策 规 定 条 件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相 应处 理 。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 税 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本 公 告 所 称 西部 地 区 包 括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 重 庆 市 、 四 川 省 、 贵 州省 、 云 南 省 、 西 藏 自 治 区 、 陕 西 省 、 甘 肃 省 、 青 海 省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湖 南 省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州 、 湖 北 省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 吉 林 省 延 边 朝 鲜族 自 治 州 和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 可 以 比 照 西 部 地 区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陕 西 省 成 立 从 事 艺 术 培 训 的 子 公 司 , 2020 年 12月 31 日 之 前 培 训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以 上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培 训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60%以 上 , 均 可 享 受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减 按 15%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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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固 定 资 产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年 度 申 报 如 何 纳 税 调 整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新 购 置 一 辆 小 汽 车 , 购 置 成 本 100 万 元 , 会计 处 理 按 4 年 计 提 折 旧 , 本 年 度 折 旧 12.5 万 元 。 税 务 上 选 择 一 次 性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办 理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如 何 进 行纳 税 调 整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六 十 条 第( 四 ) 项 规 定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飞 机 、 火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为 4 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7 年 版 ) >部 分 表 单 样 式 及 填 报 说 明 的 公 告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57 号 )后 附 《 A105080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及 纳税 调 整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 规 定 , 本 表 适 用 于 发 生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的 纳税 人 填 报 。 第 5 列 “ 税 收 折 旧 、 摊 销 额 ” 应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收 规 定计 算 的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本 年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额 。 第 8 行 至 第 14 行 、第 26 行 第 5 列 “ 税 收 折 旧 、 摊 销 额 ” 应 填 报 享 受 相 关 加 速 折 旧 、 摊销 优 惠 政 策 的 资 产 , 采 取 税 收 加 速 折 旧 、 摊 销 或 一 次 性 扣 除 方 式 计 算 的税 收 折 旧 额 合 计 金 额 、 摊 销 额 合 计 金 额 。 第 6 列 “ 享 受 加 速 折 旧 政策 的 资 产 按 税 收 一 般 规 定 计 算 的 折 旧 、 摊 销 额 ” , 仅 适 用 于 第 8行 至

第 14 行 、 第 26 行 , 填 报 纳 税 人 享 受 加 速 折 旧 、 摊 销 优 惠 政 策 的 资 产 ,按 照 税 收 一 般 规 定 计 算 的 折 旧 额 合 计 金 额 、 摊 销 额 合 计 金 额 。 按 照 税 收一 般 规 定 计 算 的 折 旧 、 摊 销 额 , 是 指 该 资 产 在 不 享 受 加 速 折 旧 、 摊 销 优惠 政 策 情 况 下 ,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以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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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额 、 摊 销 额 。 本 列 仅 填 报 “ 税 收 折 旧 、 摊 销 额 ” 大 于 “ 享 受 加 速 折旧 政 策 的 资 产 按 税 收 一 般 规 定 计 算 的 折 旧 、 摊 销 额 ” 月 份 的 按 税 收 一般 规 定 计 算 的 折 旧 额 合 计 金 额 、 摊 销 额 合 计 金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有 关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1号 ) 后 附 《 A105000 纳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 规 定 , 第 32行 “ ( 一 )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应 根 据 《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A105080)填 报 。 第 1列 “ 账 载 金 额 ” 填 报 表 A105080 第 36 行 第 2 列 金 额 。 第 2 列 “ 税 收金 额 ” 填 报 表 A105080 第 36 行 第 5 列 金 额 。 若 表 A105080 第 36 行 第

9 列 ≥ 0, 第 3 列 “ 调 增 金 额 ” 填 报 表 A105080 第 36 行 第 9 列 金 额 。若 表 A105080 第 36 行 第 9 列 < 0, 第 4 列 “ 调 减 金 额 ” 填 报 表 A105080第 36 行 第 9 列 金 额 的 绝 对 值 。因 此 , 你 公 司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应 填 列 《 A105080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与 《 A105000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表 》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具 体 填 报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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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0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单 位 : 万 元 )行次 项 目 账 载 金 额 税 收 金 额 纳 税 调整 金 额资 产原 值 本 年折旧 、摊 销额 累 计折旧 、摊 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 、摊销额 享 受 加速 折 旧政 策 的资 产 按税 收 一般 规 定计 算 的折 旧 、摊 销 额 加 速折旧 、摊 销统 计额 累 计折旧 、摊 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5 所 有 固 定资 产 ( 四 ) 飞 机 、火 车 、 轮 船以 外 的 运 输工 具 100 12.5 12.5 100 100 100 -87.510 其 中 : 享受 固 定 资产 加 速 折旧 及 一 次性 扣 除 政策 的 资 产

加 速 折 旧额 大 于 一般 折 旧 额的 部 分 ( 三 ) 固 定资 产 一 次 性扣 除 100 12.5 12.5 100 100 12.5 87.5 100 A105000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单 位 : 万 元 )行 次 项 目 账 载 金 额 税 收 金 额 调 增 金 额 调 减 金 额1 2 3 432 ( 一 )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 填 写 A105080) 12.5 100 0 87.5222.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是 否 为 小 微 企 业 “ 用 工 人 数 ” 如 何 确 定

问 : 我 单 位 是 广 州 一 家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 在 判 断 能 否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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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时 , “ 用 工 人 数 ” 是 否 包 括 已 经 派 遣 到 用 工 单 位 的 工 作人 员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 企 业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工 业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 人 , 资 产 总额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 二 ) 其 他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性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9〕 13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上 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年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 从 业 人 数 , 包 括 与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人 数 和 企 业 接 受 的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人 数 。 所 称 从业 人 数 和 资 产 总 额 指 标 , 应 按 企 业 全 年 的 季 度 平 均 值 确 定 。 第 六 条 规定 ,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 东 省 税 务 局 2020 年 5 月 18 日 发 布 的 《 汇 算 清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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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问 题 ( 第 一 期 ) 》 问 题 十 六 “ ‘ 从 业 人 数 ’ 栏 次 :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是否 需 将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 派 出 劳 务 人 员 计 入 在 内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劳 务 派遣 公 司 享 受 小 微 优 惠 ? ” 答 复 如 下 ,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等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3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从 业 人 数 ,包 括 与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人 数 和 企 业 接 受 的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人数 ; 即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人 数 应 计 入 用 人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数 。 本 着 合 理 性 原 则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可 不 再 将 劳 务 派 出 人 员 重 复 计 入 本 公 司 从 业 人 数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判 断 能 否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时 , 已 经

派 遣 到 用 工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计 入 你 公 司 用 工 人 数 。223.以 划 拨 土 地 作 价 出 资 承 受 方 是 否 缴 纳 契 税问 : 我 公 司 一 法 人 股 东 占 股 10%, 以 土 地 作 价 出 资 入 股 , 该 土 地是 其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 现 我 公 司 通 过 被 投 资 方 式 取 得 该 土 地 是 否 需要 缴 纳 契 税 ?答 : 《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22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承 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契 税 的 纳 税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法 规 缴 纳 契 税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条 例 所 称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是 指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 二 ) 土 地使 用 权 转 让 , 包 括 出 售 、 赠 与 和 交 换 ; ( 三 ) 房 屋 买 卖 ; ( 四 ) 房 屋 赠 与 ;( 五 ) 房 屋 交 换 。 前 款 第 二 项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不 包 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的 转 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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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1997]52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以 下 列 方 式 转 移 的 , 视 同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房 屋 买 卖 或者 房 屋 赠 与 征 税 : ( 一 ) 以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作 价 投 资 、 入 股 ; ( 二 ) 以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抵 债 ; ( 三 ) 以 获 奖 方 式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 四 ) 以预 购 方 式 或 者 预 付 集 资 建 房 款 方 式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契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8]17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对 承 受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性 调 整 、 划 转 国 有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的 单 位 , 免 征 契 税 。 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所 属 企 业 之 间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的 划 转 , 包 括 母 公 司 与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之 间 , 同 一 公 司 所 属 全 资子 公 司 之 间 , 同 一 自 然 人 与 其 设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之 间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的 划 转 , 免 征 契 税 。 母 公 司 以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向 其 全 资子 公 司 增 资 , 视 同 划 转 , 免 征 契 税 。 第 八 条 规 定 , 以 出 让 方 式 或 国 家 作价 出 资 ( 入 股 ) 方 式 承 受 原 改 制 重 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划 拨 用 地 的 , 不属 上 述 规 定 的 免 税 范 围 , 对 承 受 方 应 按 规 定 征 收 契 税 。综 上 , 母 公 司 与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之 间 , 同 一 公 司 所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之 间划 转 国 有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免 征 契 税 。 你 公 司 接 受 股 东 的 土 地 投 资 ,投 资 方 占 股 10%, 你 公 司 不 是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 不 能 免 征 契 税 , 应 视 同

投 资 方 转 让 土 地 , 你 公 司 作 为 承 受 方 需 缴 纳 契 税 。224环 保 税 是 否 需 每 月 取 得 应 税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数 据问 : 我 公 司 按 季 申 报 缴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应 税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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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测 。 由 于 5 月 检 测 设 备 故 障 未 显 示 监 测 数 据 , 请 问 我公 司 能 否 沿 用 4 月 的 数 据 计 算 5 月 的 环 境 保 护 税 ?答 : 《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61 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 应 税 大 气 污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 固 体 废 物 的 排 放 量 和 噪 声 的 分 贝 数 ,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和顺 序 计 算 : ( 一 ) 纳 税 人 安 装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和 监 测 规 范 的 污 染 物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的 , 按 照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计 算 ; ( 二 ) 纳 税 人 未 安 装使 用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的 , 按 照 监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监 测 规 范 的 监 测 数 据 计 算 ; ( 三 ) 因 排 放 污 染 物 种 类 多 等 原 因 不 具 备 监测 条 件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排 污 系 数 、 物 料 衡 算 方 法

计 算 ; ( 四 ) 不 能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的 , 按 照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抽 样 测 算 的 方 法核 定 计 算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环 境 保 护 税 按 月 计 算 , 按 季 申 报 缴 纳 。 不 能按 固 定 期 限 计 算 缴 纳 的 , 可 以 按 次 申 报 缴 纳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生 态 环 境 部 关 于 明 确 环 境 保 护 税 应 税 污 染 物适 用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117 号 ) 第 三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纳 税 人 委 托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并 将 监 测 数 据 资 料 及 时 报 送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 监测 机 构 实 施 的 监 测 项 目 、 方 法 、 时 限 和 频 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监

测 规 范 要 求 。 监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监 测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应 税 水 污 染 物 种 类 、 浓度 值 和 污 水 流 量 ;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种 类 、 浓 度 值 、 排 放 速 率 和 烟 气 量 ;执 行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和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等 信 息 。 监 测 机 构 对 监 测 数 据 的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负 责 , 凡 发 现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的 , 依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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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纳 税 人 采 用 委 托 监 测 方 式 , 在 规定 监 测 时 限 内 当 月 无 监 测 数 据 的 , 可 以 沿 用 最 近 一 次 的 监 测 数 据 计 算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但 不 得 跨 季 度 沿 用 监 测 数 据 。 纳 税 人 采 用 监 测 机构 出 具 的 监 测 数 据 申 报 减 免 环 境 保 护 税 的 , 应 当 取 得 申 报 当 月 的 监 测数 据 ; 当 月 无 监 测 数 据 的 , 不 予 减 免 环 境 保 护 税 。 有 关 污 染 物 监 测 浓 度值 低 于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检 出 限 的 , 除 有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外 , 视 同 该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为 零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 计 量 主 管 部 门 发现 委 托 监 测 数 据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的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同 一 纳 税 期内 的 监 督 性 监 测 数 据 或 者 排 污 系 数 、 物 料 衡 算 方 法 计 算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因 此 , 你 公 司 委 托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如 5 月 无 监测 数 据 , 可 以 沿 用 4 月 的 监 测 数 据 计 算 季 度 的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但当 月 无 监 测 数 据 的 , 不 能 申 请 减 免 环 境 保 护 税 。225.信 用 卡 积 分 兑 换 礼 品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江 西 省 一 家 银 行 , 顾 客 使 用 我 行 的 信 用 卡 消 费 获 得积 分 , 用 积 分 兑 换 礼 品 , 请 问 我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视 同 销 售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的 决 定 》 ( 财 政部 令 第 65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下 列 行 为 , 视 同销 售 货 物 : ( 一 ) 将 货 物 交 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 ( 二 ) 销 售 代 销货 物 ; ( 三 ) 设 有 两 个 以 上 机 构 并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纳 税 人 , 将 货 物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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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机 构 移 送 其 他 机 构 用 于 销 售 , 但 相 关 机 构 设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除 外 ;( 四 ) 将 自 产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 五 ) 将 自产 、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 ( 六 )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作 为 投 资 , 提 供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 七 )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者 投 资 者 ;( 八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 但 用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原 江 西 国 税 2017 年 发 布 的 《 12366 热 点 29 个 增 值 税 问 题 解 答 》第 28 问 “ 信 用 卡 积 分 兑 换 应 当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据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四 条 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一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对 外发 行 信 用 卡 的 持 卡 人 用 积 分 兑 换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 属 于 无 偿 赠 送 货 物 或者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 纳 税 人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同时 , 购 进 用 于 兑 换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其 进 项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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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许 抵 扣 。综 上 , 你 单 位 的 持 卡 人 用 积 分 兑 换 商 品 , 属 于 无 偿 赠 送 , 需 要 视同 销 售 缴 纳 增 值 税 。226.员 工 未 休 年 假 取 得 补 贴 是 否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在 南 京 , 公 司 有 部 分 员 工 因 为 工 作 原 因 没 有 休 带 薪 年假 , 公 司 将 未 休 的 年 假 以 现 金 补 贴 的 形 式 发 放 , 请 问 发 放 的 补 贴 是 否需 要 缴 纳 个 税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他 所 得 。原 南 京 地 税 2017 年 发 布 的 《 12366 咨 询 最 热 问 题 》 第 三 问 “ 员工 因 没 有 休 带 薪 年 假 而 从 公 司 取 得 补 贴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 奖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所 得 。 因 此 , 个 人 因 没 有 休 带 薪 年 假 而 从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取 得 补 贴 应 当

合 并 到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给 没 有 休 带 薪 年 假 的 员 工 发 放 的 补 贴 , 应 当 合 并 到工 资 薪 金 为 其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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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非 营 利 性 组 织 提 供 培 训 服 务 是 否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法 律 援 助 协 会 , 属 于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 请 问 为 政府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相 关 的 培 训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企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 一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三 )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四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不 包 括 非 营 利 组 织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营 利 组 织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问 题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9〕 122 号 ) 规 定 ,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收 入 : ( 一 )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捐 赠 的 收 入 ; ( 二 ) 除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拨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但 不 包 括 因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 三 ) 按 照 省 级 以 上 民 政 、 财 政部 门 规 定 收 取 的 会 费 ; ( 四 )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孳 生 的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 五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收 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的 《 2016 年 企 业 所 得 税热 点 问 题 汇 总 (2)》 第 十 八 问 “ 请 问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为 政 府 机 构 提 供 培训 服 务 收 取 的 费 用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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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四 )项 规 定 , 符 合 条 件 的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四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 不 包 括 非 营 利 组 织 从 事 营 利 性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同时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营 利 组 织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入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9〕 122 号 ) 规 定 ,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下 列 收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一 )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捐 赠 的 收 入 ;( 二 ) 除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拨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 但 不 包 括 因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 三 ) 按 照 省 级 以上 民 政 、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收 取 的 会 费 ; ( 四 )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孳生 的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 五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收入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为 政 府 机 构 提 供 培 训 服 务 收 取 的 费用 , 属 于 提 供 营 利 性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28.股 权 转 让 合 同 如 何 确 定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问 :我 公 司 在 福 建 , 现 发 生 一 笔 股 权 转 让 业 务 ,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上 既 注 明 了 评 估 价 格 又 注 明 了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 请 问 应 按 照 哪 个 价格 计 算 缴 纳 印 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规 定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为 印 花 税 应 纳 税 凭 证 。 附 件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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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明 确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包 括 所 有 权 和 版 权 、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专有 技 术 使 用 权 等 转 移 书 据 , 立 据 人 按 所 载 金 额 万 分 之 五 贴 花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1991〕 155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税 目 中 “ 财 产所 有 权 ” 的 转 移 书 据 的 征 税 范 围 是 : 经 政 府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动 产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所 立 的 书 据 , 以 及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所 立 的 书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2020 年 4 月 12366 咨 询 热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7 问 “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 既 注 明 评 估 价 格 , 又 注 明实 际 收 款 价 格 , 应 如 何 计 征 印 花 税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1991〕 155号 )规 定 : “ 十 、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税 目 中 ‘ 财 产 所 有 权 ’ 的 转 移 书 据 的 征 税范 围 如 何 划 定 ? ‘ 财 产 所 有 权 ’ 转 移 书 据 的 征 税 范 围 是 : 经 政 府 管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动 产 、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所 立 的 书 据 , 以 及 企 业股 权 转 让 所 立 的 书 据 。 ” 因 此 , 股 权 转 让 书 据 属 于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税 目 下的 财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书 据 的 征 税 范 围 , 当 合 同 所 载 金 额 出 现 多 个 时 , 以 实际 支 付 价 款 或 报 酬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 若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计 税 依 据 明 显 偏 低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第 三 十 五 条规 定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核 定 其 应 纳 税 额 。

综 上 , 你 公 司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以 合 同 上 注 明 的 实 际 交 易 价 格为 计 税 依 据 , 若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核 定 应 纳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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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未 填 写 银 行 账 号 等 信 息 的 普 通 发 票 能 否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是 上 海 一 家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取 得 咨 询 费 普 通 发 票 , 发 票 上只 填 写 了 我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地 址 电 话 、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均未 填 写 , 请 问 该 发 票 是 否 合 规 , 我 公 司 能 否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答 :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87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开 具 发 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限 、 顺 序 、 栏 目 ,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如 实 开 具 , 并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虚 开 发 票 行 为 : ( 一 ) 为 他 人 、 为 自 己 开 具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不 符 的 发 票 ; ( 二 ) 让 他 人 为 自 己 开 具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不 符 的 发 票 ; ( 三 ) 介 绍 他 人 开 具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不符 的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一 批 税 务 证 明 事 项 以 及 废 止 和 修改 部 分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决 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8 号 ) 附 件 2《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开 具 发 票时 , 必 须 做 到 按 照 号 码 顺 序 填 开 , 填 写 项 目 齐 全 , 内 容 真 实 , 字 迹 清楚 ,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打 印 ,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并 在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加 盖 发票 专 用 章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1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购 买 方 为 企 业 的 , 索 取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时 , 应 向 销 售 方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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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销 售 方 为 其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时 , 应 在“ 购 买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栏 填 写 购 买 方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 码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 不 得 作 为 税 收 凭 证 。 本 公 告 所 称 企 业 ,包 括 公 司 、 非 公 司 制 企 业 法 人 、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业 和 其 他 企 业 。2020 年 4 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对 问 题 “ 在 饭 店 吃 饭 后 ,对 方 开 具 增 值 普 通 发 票 ( 机 打 ) , 只 有 销 售 方 的 名 称 和 纳 税 人 的 识 别 号 ,没 有 地 址 电 话 和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费 用 的 原 始 凭 证 ? ” 答 复如 下 , 按 照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 发 票 项 目 应 填 列 完 整 , 但 目 前 在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时 , 对 于 购 买 方 是 企 业 的 , 必 须 填 写 企 业 名 称 和 纳 税 人识 别 号 , 不 是 企 业 的 话 名 称 必 须 填 写 , 购 买 方 银 行 账 号 、 地 址 电 话 等 建议 填 列 完 整 , 但 如 确 无 法 填 写 , 目 前 暂 不 在 强 制 限 制 范 围 内 , 不 影 响 发票 的 有 效 性 。综 上 , 你 公 司 取 得 的 咨 询 费 发 票 未 填 写 地 址 电 话 、 开 户 行 及 账 号信 息 不 影 响 发 票 的 有 效 性 , 可 以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的 凭 证 。230.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和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能 否 同 时 享 受问 : 我 们 是 贵 州 一 家 公 司 , 从 事 小 型 耕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制 造 , 2019

年 研 发 新 型 耕 种 设 备 发 生 研 发 费 用 , 请 问 我 公 司 可 以 同 时 享 受 西 部 大开 发 税 收 优 惠 和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吗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三 十 条 第 ( 一 ) 项规 定 , 企 业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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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加 计 扣 除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提 高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比 例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99 号 )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上 ,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 再 按 照 实 际 发 生额 的 75%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在 上 述 期 间 按 照 无 形 资产 成 本 的 175%在 税 前 摊 销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5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产 业企 业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上 述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是 指 以 《 西 部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 且 其 主 营 业 务 收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以 上 的 企 业 。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另 行发 布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告 2020 年 第 23 号 将 本 政 策延 期 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 并 规 定 自 2021 年 1 月 日 起 主 营 业 务 收 入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重 调 整 为 60%以 上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2014 年第 15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三 ) 项 第 19 点 , 适 用 于 山 区 的 轻 便 、 耐 用 、 低

耗 中 小 型 耕 种 收 机 械 研 发 及 制 造 属 于 贵 州 省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范 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2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根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若 干 问 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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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 ( 财 税 〔 2009〕 69 号 ) 第 一 条 及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 企 业 既 符 合 西部 大 开 发 15%优 惠 税 率 条 件 , 又 符 合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的 , 可 以 同 时 享 受 。 在 涉 及 定 期 减 免 税的 减 半 期 内 , 可 以 按 照 企 业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减 半 征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2019 年 度 从 事 小 型 耕 种 机 械 的 研 发 制 造 属 于 贵 州省 鼓 励 类 产 业 范 围 , 如 果 既 符 合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税 率 条 件 , 又 符 合 《 企 业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条 件 , 两 项 优 惠可 以 同 时 享 受 。

231.代 开 发 票 已 按 1.3%缴 纳 个 税 支 付 方 是 否 还 有 扣 缴 义 务问 : 我 是 哈 尔 滨 市 一 家 企 业 , 雇 一 名 外 部 工 人 将 一 批 产 品 搬 运 装车 , 向 其 支 付 1000 元 搬 运 费 , 该 工 人 去 税 务 局 代 开 发 票 时 税 务 机 关按 照 1.3%征 收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支 付 费 用 时 是 否 还 需 要扣 缴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九 条 规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所 得 人 为 纳 税 人 ,以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第 十 条 规 定 , 扣 缴 义 务 人 应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 并 向 纳 税 人 提 供 其 个 人 所 得 和已 扣 缴 税 款 等 信 息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经 营 所 得 ,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由 纳 税 人 在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后 十 五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送 纳 税 申 报 表 , 并 预 缴 税 款 ;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办 理 汇算 清 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个 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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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1 号 )第 四 条 规 定 , 实 行 个 人所 得 税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的 应 税 所 得 包 括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二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 三 ) 稿 酬 所 得 ; ( 四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五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六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 七 ) 财 产 转让 所 得 ; ( 八 ) 偶 然 所 得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第 六 条 第 ( 二 )项 规 定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从 事 劳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 包 括 从 事 设 计 、装 潢 、 安 装 、 制 图 、 化 验 、 测 试 、 医 疗 、 法 律 、 会 计 、 咨 询 、 讲 学 、 翻译 、 审 稿 、 书 画 、 雕 刻 、 影 视 、 录 音 、 录 像 、 演 出 、 表 演 、 广 告 、 展 览 、

技 术 服 务 、 介 绍 服 务 、 经 纪 服 务 、 代 办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劳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第 ( 五 ) 项 规 定 , 经 营 所 得 , 是 指 : 1.个 体 工 商 户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活动 取 得 的 所 得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 合 伙 企 业 的 个 人 合 伙 人 来 源 于 境内 注 册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生 产 、 经 营 的 所 得 ; 2.个 人 依 法 从 事办 学 、 医 疗 、 咨 询 以 及 其 他 有 偿 服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所 得 ;3.个 人 对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以 及 转 包 、 转 租 取 得 的所 得 ; 4.个 人 从 事 其 他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所 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黑 龙 江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自 然 人 申 请 代 开 发 票 个 人 所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黑 龙 江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1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自 然 人 纳 税 人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需 要 代 开 发 票 的 , 在 代 开 发 票 环 节 不 再 征 收 个 人所 得 税 。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依 照 《 个 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管 理 办法 ( 试 行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1 号 ) 规 定 预 扣 预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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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 代 扣 代 缴 ) 和 办 理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 代 开 发 票 单 位 在 开 具 发 票时 , 应 在 发 票 备 注 栏 内 统 一 注 明 “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支 付 方 依 法 预 扣 预 缴( 或 代 扣 代 缴 ) ” 。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 临 时 从 事生 产 、 经 营 的 自 然 人 纳 税 人 , 在 申 请 开 具 发 票 时 , 对 其 取 得 的 经 营 所得 , 统 一 按 开 具 发 票 金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的 1.3%核 定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税 。 综 上 , 该 工 人 的 搬 运 收 入 已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临 时 从 事 生 产 、 经营 的 自 然 人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经 营 所 得 , 按 1.3%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你 公司 支 付 个 人 的 经 营 所 得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 无 需 扣 缴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

232.低 价 出 售 存 货 年 报 是 否 填 列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明 细 表问 : 我 公 司 是 河 北 省 一 家 服 装 生 产 企 业 , 2019 年 为 清 理 积 压 库存 多 批 服 装 低 于 成 本 价 对 外 销 售 , 请 问 2019 年 度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我 公 司 此 业 务 是 否 需 填 报 《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第 三 十 二 条 规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损 失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失 ,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呆 账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法 所 称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 用 于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相 关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 各 类 垫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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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之 间 往 来 款 项 ) 等 货 币 性 资 产 , 存 货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在 建工 程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以 及 债 权 性 投 资 和 股 权 ( 权 益 )性 投 资 。 第 三 条 规 定 ,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 是指 企 业 在 实 际 处 置 、 转 让 上 述 资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损 失 ( 以 下 简 称实 际 资 产 损 失 ) , 以 及 企 业 虽 未 实 际 处 置 、 转 让 上 述 资 产 , 但 符 合《 通 知 》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计 算 确 认 的 损 失 ( 以 下 简 称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 应 当 在 其 实 际 发 生 且 会 计 上 已 作 损 失处 理 的 年 度 申 报 扣 除 ;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 应 当 在 企 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证 据 资 料 证 明 该 项 资 产 已 符 合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确 认 条 件 , 且 会 计 上 已 作 损

失 处 理 的 年 度 申 报 扣 除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15 号 该 条有 关 资 产 损 失 证 据 资 料 、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 纳 税 资 料 等 相 关 资 料 报 送 的 内容 同 时 废 止 ) 。《 河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河 北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 号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根 据 《 实 施 条 例 》 第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损 失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失 ,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呆 账 损 失 , 坏 账 损 失 , 自 然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其 他 损 失 。 企 业 正 常 销 售 的 产 品 因 市场 价 格 波 动 造 成 的 售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 不 属 于 《 实 施 条 例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损 失 , 因 此 不 需 进 行 清 单 申 报 。综 上 , 根 据 河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你 公 司 产 品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造 成 售 价 低 于 成 本 , 不 属 于 《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资 产 损 失 , 不 需 要 填 报 《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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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明 细 表 》 。233.企 业 提 供 停 车 位 划 线 服 务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是 福 建 的 一 家 公 司 , 专 门 提 供 停 车 位 划 线 服 务 , 请 问 此 业务 应 按 何 税 目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9点 规 定 ,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是 指 除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和 商务 辅 助 服 务 以 外 的 现 代 服 务 。原 福 建 国 税 2016 年 7 月 发 布 的 《 12366 解 答 营 改 增 等 53 个 热 点难 点 问 题 》 第 十 九 问 “ 给 停 车 位 划 线 属 于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还 是 其 他 现 代 服务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中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中 的 规 定 : “ 一 、 销 售 服 务 … … ( 四 ) 建 筑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 是 指 各 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造 、 修 缮 、 装 饰 ,线 路 、 管 道 、 设 备 、 设 施 等 的 安 装 以 及 其 他 工 程 作 业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工 程 服 务 、 安 装 服 务 、 修 缮 服 务 、 装 饰 服 务 和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 … … 5.其他 建 筑 服 务 。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 是 指 上 列 工 程 作 业 之 外 的 各 种 工 程 作 业服 务 , 如 钻 井 ( 打 井 ) 、 拆 除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 平 整 土 地 、 园 林 绿化 、 疏 浚 ( 不 包 括 航 道 疏 浚 ) 、 建 筑 物 平 移 、 搭 脚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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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 、 爆 破 、 矿 山 穿 孔 、 表 面 附 着 物 ( 包 括 岩 层 、 土 层 、 沙 层 等 ) 剥 离 和清 理 等 工 程 作 业 。 … … ( 六 ) 现 代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研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 … 9.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是 指 除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务 和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以 外 的 现 代 服 务 。 … … ” 因 此 , 给 停 车 位 划 线 属 于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综 上 , 你 公 司 提 供 停 车 位 划 线 服 务 应 按 照 “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缴 纳增 值 税 。234.仓 储 服 务 能 否 选 择 简 易 计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物 流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兼 营 仓 储 服 务 , 请 问 仓 储 服务 应 如 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能 否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除 本 条 第 ( 二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四 ) 项 规 定 外 , 税 率 为 6% 。 ( 二 )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邮 政 、 基 础 电 信 、 建 筑 、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销 售 不 动 产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权 , 税 率 为 11%。 ( 三 )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税 率 为 17%。( 四 )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税 率 为 零 。 具 体 范 围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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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 ( 根 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告 中 适 用 11%税 率 的 现 行 税 率 为 9%,适 用 17%税 率 现 行 税 率 为 13%)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发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但 一 经 选择 ,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现 代 服 务 ,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咨 询 服 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服 务 , 包 括 航 空 服 务 、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 货 运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 打 捞 救 助服 务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和 收 派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仓 库 、货 场 或 者 其 他 场 所 代 客 贮 放 、 保 管 货 物 的 业 务 活 动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定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3 目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电 影 放 映 服 务 、仓 储 服 务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 收 派 服 务 和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综 上 , 你 单 位 仓 储 服 务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按6%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也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按 3%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需 注 意 一 经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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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向 关 联 企 业 转 让 股 权 发 生 损 失 能 否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单 位 按 评 估 价 格 向 关 联 企 业 转 让 股 权 , 发 生 了 股 权 转 让 损失 , 请 问 这 部 分 损 失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需 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专项 报 告 吗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 理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5 号 ) 第 四 十 五 条 规定 , 企 业 按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向 关 联 企 业 转 让 资 产 而 发 生 的 损 失 , 或 向 关 联企 业 提 供 借 款 、 担 保 而 形 成 的 债 权 损 失 , 准 予 扣 除 , 但 企 业 应 作 专 项 说明 , 同 时 出 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其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20 项 税 务 证 明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5 号 ) 附 件 《 取 消 的 税 务 证 明 事 项 目 录 》 相 关 内容 列 示 如 下 : 取 消 的 税 务 证 明 事 项 目 录序 号 证 明 名 称 证 明 用 途 取 消 后 的 办 理 方 式2 中 介 机 构 专项 报 告 及 其相 关 的 证 明材 料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扣 除 按 独 立 交 易原 则 向 关 联 企 业 转 让 资 产 而 发 生 的 损失 , 或 向 关 联 企 业 提 供 借 款 、 担 保 而 形成 的 债 权 损 失 时 , 需 留 存 备 查 中 介 机 构出 具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其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不 再 留 存 。 改 为 纳 税 人 留存 备 查 自 行 出 具 的 有 法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证 实 有关 损 失 的 书 面 申 明 和 相

关 材 料 。因 此 , 你 单 位 向 关 联 企 业 转 让 股 权 , 若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 发 生的 股 权 转 让 损 失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不 需 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专 项报 告 , 但 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5 号 附 件 《 取 消 的 税 务证 明 事 项 目 录 》 的 规 定 留 存 备 查 相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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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分 立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如 何 确 定问 : 甲 公 司 2013 年 成 立 , 2018 年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当 年度 弥 补 亏 损 后 , 2013 至 2017 年 尚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为 3820 万 元 。 2019年 甲 公 司 通 过 新 设 分 立 的 方 式 分 立 为 乙 公 司 和 丙 公 司 , 此 分 立 符 合 并选 择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 请 问 甲 公 司 分 立 后 尚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能 否 由乙 、 丙 公 司 承 继 ? 若 可 承 继 ,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如 何 确 定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9〕 59 号 ) 第 六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企 业 重组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五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进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 被 分 立 企

业 未 超 过 法 定 弥 补 期 限 的 亏 损 额 可 按 分 立 资 产 占 全 部 资 产 的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由 分 立 企 业 继 续 弥 补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损 结 转 年 限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7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8 年 1月 1 日 起 , 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年 度 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10 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转 弥 补 年 限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45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通 知 》 第 一 条 所 称 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企 业 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 以 下 统 称 “ 资 格 ” ) 的 企 业 , 其 具 备 资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是 指 当 年 具 备 资 格的 企 业 , 其 前 5 个 年 度 无 论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 所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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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 2018 年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无 论 2013 年 至 2017 年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其 2013 年 至 2017 年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均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为 10 年 。 第 二 条 规 定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按 照 其 取得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注 明 的 有 效 期 所 属 年 度 , 确 定 其 具 备 资 格 的 年度 。 第 三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分 立 企 业 承 继 被 分 立 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亏 损 的 结 转 年 限 , 按 照 被 分 立 企 业 的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确 定 。综 上 , 甲 公 司 新 设 分 立 为 乙 、 丙 公 司 , 符 合 并 选 择 适 用 特 殊 性 税务 处 理 , 乙 、 丙 公 司 可 按 分 立 的 资 产 占 全 部 资 产 的 比 例 承 继 甲 公 司 尚 未弥 补 的 亏 损 ,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按 甲 公 司 的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确 定 , 即 2013

年 至 2017 年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弥 补 , 最 长结 转 年 限 为 10 年 。237.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是 否 需 要 备 案问 : 我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属 于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的 范 围 ,请 问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是 否 需 要 到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备 案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以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 且 其 当 年 度 主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 以 上 的 企 业 , 经 企 业 申 请 ,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 可 减 按 15%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公 告 2016年 第 34号 附 件 中 明 确 , “ 经 企 业 申 请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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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确 认 后 ” 废 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业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采 取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的办 理 方 式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优 惠 事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 目 录 》 列 示 的 时 间 自 行 计算 减 免 税 额 , 并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同 时 , 按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归 集 和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备 查 。 第 六 条 规 定 , 企 业 享 受 优 惠事 项 的 , 应 当 在 完 成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后 , 将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归 集 齐 全 并 整 理

完 成 , 以 备 税 务 机 关 核 查 。综 上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3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 你 公司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政 策 无 需 到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即 可 享 受 优 惠 , 并 将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238.高 新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能 否 按 15%计 算 所 得 税 及 抵 免 限 额问 : 我 公 司 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在 新 加 坡 设 立 了 分 公 司 , 高 新 技 术企 业 认 定 时 已 按 规 定 提 供 中 国 和 新 加 坡 公 司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的研 发 费 用 总 额 、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等 , 高 新 证 书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 2019 年

分 公 司 取 得 境 外 经 营 所 得 并 按 规 定 在 新 加 坡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 我 公司 目 前 只 此 一 家 分 公 司 , 无 需 调 整 共 同 分 摊 成 本 。 请 问 来 源 于 新 加 坡分 公 司 的 所 得 能 否 按 照 15%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优 惠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计 算 境 外 抵 免 限 额 时 能 否 按 照 15%税 率 计 算 境 内 外 应 纳 税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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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企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乘 以 适 用 税 率 , 减 除 依 照 本 法 关 于 税 收 优 惠 的 规 定减 免 和 抵 免 的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额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居 民 企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应 税 所 得 ,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 可 以 从其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抵 免 限 额 为 该 项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纳 税 额 ; 超 过 抵 免 限 额 的 部 分 , 可 以 在 以 后 五 个 年 度 内 , 用 每 年 度 抵免 限 额 抵 免 当 年 应 抵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进 行 抵 补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国 家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七 十 六 至 七 十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 用 税 率 - 减 免 税 额 - 抵 免 税 额 。 公 式 中 的 减免 税 额 和 抵 免 税 额 , 是 指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税 收 优 惠 规 定 减征 、 免 征 和 抵 免 的 应 纳 税 额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称 已 在 境 外 缴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 是 指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依 照 中 国 境 外 税 收 法律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缴 纳 并 已 经 实 际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性 质 的 税 款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称 抵 免 限 额 , 是 指 企 业 来 源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该 抵 免 限 额 应 当 分 国( 地 区 ) 不 分 项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抵 免 限 额 =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所得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总 额 × 来 源 于 某 国( 地 区 )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应 纳 税 所 得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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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09〕 125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应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本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分 国 ( 地 区 ) 别 计 算 境 外 税 额 的抵 免 限 额 。 某 国 ( 地 区 ) 所 得 税 抵 免 限 额 =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所 得 依 照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总 额 × 来 源 于 某 国 (地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应 纳 税 所 得 总 额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适 用 税 率 及税 收 抵 免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1〕 4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0年 1 月 1 日 起 , 以 境 内 、 境 外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 总 收 入 、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等 指 标 申请 并 经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其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所 得 可 以 享 受 高 新 技 术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即 对 其 来 源 于 境 外 所 得 可 以 按 照 15%的 优 惠 税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在 计 算 境 外 抵 免 限 额 时 , 可 按 照 15%的 优 惠 税 率计 算 境 内 外 应 纳 税 总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来 源 于 新 加 坡 分 公 司 的 所 得 可 以 按 15%的 优 惠 税 率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在 计 算 境 外 抵 免 限 额 时 , 可 按 照 15%的 优 惠 税 率 计算 境 内 外 应 纳 税 总 额 。

239.非 正 常 户 的 认 定 及 如 何 解 除问 : 我 公 司 在 办 理 发 票 申 领 手 续 时 被 告 知 是 非 正 常 户 , 请 问 什 么情 形 会 被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 该 如 何 解 除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一 批 税 务 证 明 事 项 以 及 废 止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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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部 分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决 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8 号 ) 附 件4《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申 报 纳 税 , 在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后 , 逾 期 不改 正 的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派 员 实 地 检 查 , 查 无 下 落 并 且 无 法 强 制 其 履 行 纳税 义 务 的 , 由 检 查 人 员 制 作 非 正 常 户 认 定 书 , 存 入 纳 税 人 档 案 , 税 务机 关 暂 停 其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 发 票 领 购 簿 和 发 票 的 使 用 。 第 四 十 七 条 规定 , 本 办 法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收 征 管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公 告 2019 年 第 48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负 有 纳 税 申 报 义 务 , 但 连 续

三 个 月 所 有 税 种 均 未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的 , 税 收 征 管 系 统 自 动 将 其 认 定 为 非正 常 户 , 并 停 止 其 发 票 领 用 簿 和 发 票 的 使 用 。 已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的 纳 税人 , 就 其 逾 期 未 申 报 行 为 接 受 处 罚 、 缴 纳 罚 款 , 并 补 办 纳 税 申 报 的 , 税收 征 管 系 统 自 动 解 除 非 正 常 状 态 , 无 需 纳 税 人 专 门 申 请 解 除 。 第 五 条 规 定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收 征 管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第 六 条 明 确 , 《 公 告 》 取 消 了 “ 非 正 常 户 解 除 ” 业 务 。 已 认 定 为非 正 常 户 的 纳 税 人 , 只 要 就 其 逾 期 未 申 报 行 为 接 受 处 罚 、 缴 纳 罚 款 , 并 补办 了 纳 税 申 报 的 , 税 收 征 管 系 统 自 动 解 除 非 正 常 状 态 , 无 需 纳 税 人 专 门

申 请 解 除 。 对 原 税 收 业 务 作 出 两 项 优 化 : 一 是 在 解 除 前 的 事 项 处 理 上 ,《 公 告 》 仅 要 求 纳 税 人 接 受 处 罚 缴 纳 罚 款 、 补 办 申 报 。 对 缴 纳 补 办 申 报产 生 的 税 款 和 之 前 产 生 的 欠 税 , 不 作 前 置 要 求 , 更 好 方 便 纳 税 人 办 税 ;二 是 在 非 正 常 状 态 解 除 上 , 实 现 系 统 自 动 解 除 。 原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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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纳 税 人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和 解 除 非 正 常 状 态 的 理 由 , 有 的 税 务 机 关还 就 其 非 正 常 状 态 期 间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 《 公 告 》 取 消 “ 非 正 常 户解 除 ” 业 务 , 通 过 系 统 自 动 实 现 , 不 需 要 纳 税 人 专 门 办 理 。综 上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非 正 常 户 的 认 定 条 件 按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公 告 2019 年 48 号 公 告 第 三 条 规 定 执 行 , 你 公 司 被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后 , 如 就 逾 期 未 申 报 行 为 接 受 处 罚 、 缴 纳 罚 款 , 并 补 办 纳 税 申 报 , 税收 征 管 系 统 将 自 动 解 除 非 正 常 状 态 。

240.个 人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的 办 理 方 式 及 申 报 地 点问 : 我 是 一 个 居 民 个 人 , 2019 年 度 需 要 办 理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请 问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办 理 方 式 有 哪 些 ? 申 报 地 点 如 何 确 定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四 项 所 得 ( 以 下 称 综 合 所 得 ) ,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2019 年 度 终 了 后 , 居 民 个 人 需 要 汇 总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取 得 的 “ 综 合 所 得 ” 的 收 入 额 , 减 除 费 用 6 万 元 以 及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益 慈 善事 业 捐 赠 后 , 适 用 综 合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并 减 去 速 算 扣 除 数 , 计算 本 年 度 最 终 应 纳 税 额 , 再 减 去 2019 年 度 已 预 缴 税 额 , 得 出 本 年 度应 退 或 应 补 税 额 ,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办 理 退 税 或 补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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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第 44 号 公 告 第 六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可 自 主 选 择 下 列 办 理 方 式 :( 一 ) 自 行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 二 ) 通 过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或 连 续 性 取 得 劳务 报 酬 所 得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为 办 理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纳税 人 应 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 前 与 扣 缴 义 务 人 进 行 书 面 确 认 , 补 充 提供 其 2019 年 度 在 本 单 位 以 外 取 得 的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 相 关 扣 除 、 享 受税 收 优 惠 等 信 息 资 料 , 并 对 所 提 交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负责 。 ( 三 ) 委 托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单 位 及 个 人 ( 以 下 称 “ 受 托人 ” ) 办 理 , 受 托 人 需 与 纳 税 人 签 订 授 权 书 。 第 九 条 规 定 , 按 照 方 便就 近 原 则 , 纳 税 人 自 行 办 理 或 受 托 人 为 纳 税 人 代 为 办 理 2019 年 度 汇

算 的 , 向 纳 税 人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有 两 处 及以 上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的 , 可 自 主 选 择 向 其 中 一 处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报 。 纳 税 人 没 有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的 , 向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年 度 汇 算 期 内 为 纳 税 人 办 理 年度 汇 算 的 ,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据 上 , 你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有 自 己 办 理 、 要 求 扣缴 义 务 人 代 为 办 理 、 委 托 办 理 三 种 方 式 。 自 己 办 理 和 委 托 办 理 申 报 地 点相 同 ,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第 六 条 规 定 执 行 ; 扣 缴 义务 代 为 办 理 的 ,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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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如 何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延 缓 缴 纳 政 策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受 疫 情 影 响 , 二 季 度 的 销 售 业务 回 款 较 少 , 请 问 能 否 申 请 延 迟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该 如 何 办 理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延 缓 缴 纳 2020年 所 得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2020 年 5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在 2020 年 剩 余 申 报 期 按 规 定 办 理 预 缴 申 报 后 , 可 以 暂 缓 缴 纳 当 期 的企 业 所 得 税 , 延 迟 至 2021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内 一 并 缴 纳 。 在 预 缴 申 报 时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通 过 填 写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相 关 行 次 , 即 可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符 合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2 号 ) 规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2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合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 资 产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延 缓 缴 纳

2020 年 所 得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的 政 策 解 读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第 4点 明 确 , 为 减 轻 纳 税 人 办 税 负 担 , 便 利 纳 税 人 操 作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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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税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采 用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的 办 理 方 式 。 企 业 根据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条 件 ,并 自 主 选 择 是 否 享 受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 符 合 条 件 且 选 择 享 受 延 缓 缴 纳 政策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自 行 计 算 延 缓 缴 纳 税 额 , 并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享 受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综 上 ,如 你 公 司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可 在 2020 年 5 月 1 日 后的 剩 余 申 报 期 按 规 定 办 理 预 缴 申 报 , 并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纳 税申 报 表 享 受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 延 迟 至 2021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内 一 并 纳 税 。

242.2019 年 成 立 的 软 件 企 业 当 年 能 否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2019 年 成 立 的 软 件 企 业 , 请 问 在 2019 年 度 企 业 所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否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软 件 企 业 2019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适 用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0 年 第 29 号 ) 规 定 , 依 法 成 立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软 件 企 业 , 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 第 一年 至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 法 定 税 率 减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并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所 称 “ 符 合 条

件 ” 是 指 符 合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27 号 ) 和 《 财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4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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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的 条 件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27 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 本通 知 所 称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或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 是 指 以 集 成 电 路设 计 或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为 主 营 业 务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一 )2011 年 1 月 1 日 后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并 经 认 定 取 得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业 资 质 或 软 件 企 业 资 质 的 法 人 企 业 ; ( 二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且 具 有 大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职 工 人 数 占 企 业 当 年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于 40%, 其 中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 三 ) 拥 有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且 当 年度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企 业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其 中 ,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金 额 占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四 )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的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销 售(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其 中 集 成 电 路 自 主设 计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软 件 企 业的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50%(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和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 其 中 软 件 产 品 自 主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40%(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和 信 息系 统 集 成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30%) ; ( 五 ) 主 营 业 务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其 中 软 件 产 品 拥 有 省 级 软 件产 业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软 件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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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软 件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 ; ( 六 ) 具 有 保 证 设计 产 品 质 量 的 手 段 和 能 力 , 并 建 立 符 合 集 成 电 路 或 软 件 工 程 要 求 的 质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提 供 有 效 运 行 的 过 程 文 档 记 录 ; ( 七 ) 具 有 与 集 成 电 路设 计 或 者 软 件 开 发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软 硬 件 设 施 等 开 发 环 境( 如 EDA 工 具 、 合 法 的 开 发 工 具 等 ) , 以 及 与 所 提 供 服 务 相 关 的 技 术支 撑 环 境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获 利 年 度 , 是 指 该 企 业 当 年 应纳 税 所 得 额 大 于 零 的 纳 税 年 度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软 件 和集 成 电 路 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49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财 税 〔 2012〕 27 号 文 件 所 称 软 件 企 业 是 指 以 软 件 产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为 主 营 业 务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一 ) 在 中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 澳 、 台 地 区 ) 依 法 注 册 的 居 民 企 业 ; ( 二 ) 汇 算清 缴 年 度 具 有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职 工 人 数 占 企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其 中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月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 三 ) 拥 有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 并 以 此为 基 础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且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企 业 销 售( 营 业 )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其 中 ,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金 额 占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四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不 低 于 50%(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和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 其 中 : 软 件 产 品 自 主 开 发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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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和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不 低 于 30%) ; ( 五 ) 主 营 业 务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 六 ) 具 有 与 软 件开 发 相 适 应 软 硬 件 设 施 等 开 发 环 境 ( 如 合 法 的 开 发 工 具 等 ) ; ( 七 ) 汇算 清 缴 年 度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因 此 , 若 你 公 司 是 符 合 财 税 〔 2012〕 27 号 和 财 税 〔 2016〕 49 号文 件 相 关 规 定 的 软 件 企 业 , 2019 年 度 成 立 并 在 当 年 获 利 , 2019 年 可以 享 受 免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

243.总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省 内 异 地 项 目 部 是 否 需 预 缴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浙 江 省 一 家 建 筑 企 业 , 省 内 跨 市 设 立 总 机 构 直 接 管理 的 项 目 部 , 请 问 该 项 目 部 是 否 需 要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问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10]156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直接 管 理 的 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 应 按 项 目 实 际 经 营 收 入 的 0.2%按 月或 按 季 由 总 机 构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预 分 企 业 所 得 税 , 并 由 项 目 部 向 所 在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浙 江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省 内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安 装 企 业 有 关 所 得 税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浙 财 税 政 〔 2019〕 14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 , 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直 接 管 理的 省 内 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包 括 与 项 目 部 性 质 相 同 的 工 程 指 挥 部 、合 同 段 等 )、 建 筑 企 业 所 属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省 内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 若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 该 项 目 部 在 向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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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税 务 机 关 报 验 登 记 后 , 其 经 营 所 得 统 一 计 入 其 上 一 级 管 理 机 构 , 项目 部 在 施 工 地 不 就 地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一 )项 目 部 未 在 施 工 地 领 取 非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项 目 部 持 有 《 跨 区 域 涉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省 内 另 一 市 设 立 的 总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项 目 部 , 如 果未 在 施 工 地 取 得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并 持 有 《 跨 区 域 涉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 , 不需 要 在 项 目 部 所 在 地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244.支 付 券 商 承 销 费 用 取 得 专 票 进 项 税 能 否 抵 扣问 : 我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 支 付 券 商 承 销 费 并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金 融 服 务 , 是 指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贷 款 服 务 、 直 接 收 费 金融 服 务 、 保 险 服 务 和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 贷 款 服 务 , 是 指 将 资 金 贷 与 他 人 使用 而 取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业 务 活 动 。 各 种 占 用 、 拆 借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括 金 融 商 品 持 有 期 间 ( 含 到 期 ) 利 息 ( 保 本 收 益 、 报 酬 、 资 金 占 用 费 、补 偿 金 等 ) 收 入 、 信 用 卡 透 支 利 息 收 入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商 品 利 息 收 入 、

融 资 融 券 收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 以 及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 押 汇 、 罚 息 、 票 据 贴现 、 转 贷 等 业 务 取 得 的 利 息 及 利 息 性 质 的 收 入 , 按 照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税 ;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 是 指 为 货 币 资 金 融 通 及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提 供 相 关服 务 并 且 收 取 费 用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提 供 货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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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 换 、 账 户 管 理 、 电 子 银 行 、 信 用 卡 、 信 用 证 、 财 务 担 保 、 资 产 管 理 、 信托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 金 融 交 易 场 所 ( 平 台 ) 管 理 、 资 金 结 算 、 资 金 清 算 、金 融 支 付 等 服 务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定 》 第 一 条 第 (四 )项 第 3 目 规 定 , 纳 税 人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向 贷 款 方 支 付的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 手 续 费 、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 其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综 上 , 你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支 付 给 券 商 的 承 销 费 , 不 属 于 贷 款 服 务 而是 券 商 直 接 收 取 的 金 融 服 务 费 , 你 公 司 取 得 券 商 开 具 的 承 销 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45.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国 内 市 场 调 研 服 务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一 家 咨 询 行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为 境 外 公 司 提 供 国内 牛 奶 饮 品 市 场 的 调 研 服 务 , 请 问 此 服 务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 能 否 享 受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在 境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是 指 : ( 一 )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除 外 )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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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在 境 内 ; ( 二 )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 三 ) 所 销 售 自 然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第 (六 )项 第 6 点 规 定 , 咨 询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信 息 、 建 议 、 策 划 、 顾 问等 服 务 的 活 动 。 包 括 金 融 、 软 件 、 技 术 、 财 务 、 税 收 、 法 律 、 内 部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 流 程 管 理 、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 翻 译 服 务 和 市 场 调 查 服 务 按照 咨 询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政 率 和免 税 策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 免 征 增 值 税 , 但 财 政 部 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除 外 : 1.电 信 服 务 。 2.知 识产 权 服 务 。 3.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 收 派 服 务 除 外 ) 。 4.鉴 证 咨询 服 务 。 5.专 业 技 术 服 务 。 6.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7.广 告 投 放 地 在 境 外 的广 告 服 务 。 8.无 形 资 产 。原 福 建 国 税 2017 年 3 月 《 12366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集 ( 二 ) 》 第 三 问“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国 内 市 场 调 研 服 务 能 否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解 答 中 明 确 , 一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规 定 : “ … … ( 三 ) 向 境 外单 位 提 供 的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 1.电 信 服 务 。 2.知识 产 权 服 务 。 3.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 收 派 服 务 除 外 ) 。 4.鉴 证 咨询 服 务 。 5.专 业 技 术 服 务 。 6.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7.广 告 投 放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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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境 外 的 广 告 服 务 。 8.无 形 资 产 。 … … ” 二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36号 )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规 定 : “ … …( 六 ) 现 代 服 务 … … 6.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 … 翻 译 服 务 和 市 场 调 查 服 务 按照 咨 询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 … ” 因 此 , 市 场 调 研 属 于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提供 国 内 市 场 调 研 服 务 不 属 于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 不 能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综 上 , 你 公 司 为 国 外 公 司 提 供 国 内 牛 奶 饮 品 市 场 的 调 研 服 务 , 属于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 应 按 照 咨 询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且 该 服 务 不 属 于 完全 在 境 外 消 费 , 不 能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246.自 查 补 缴 以 前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否 加 收 滞 纳 金问 : 我 公 司 是 海 南 省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2020 年 5 月 在 进 行 税 务 自查 时 发 现 2018 年 多 确 认 当 期 费 用 100 万 元 , 应 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25 万元 。 请 问 我 公 司 主 动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缴 税 款 是 否 还 要 加 收 滞 纳 金 ?是 否 影 响 我 公 司 的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 企业 应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五 个 月 内 ,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纳 税 申 报 表 , 并 汇 算 清 缴 , 结 清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税 款 的 ,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解 缴 税 款 的 , 税 务 机 关 除 责 令限 期 缴 纳 外 , 从 滞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 按 日 加 收 滞 纳 税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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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 第 七 十 五 条规 定 ,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加 收 滞 纳 金 的 起 止 时 间 , 为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确 定 的 税 款 缴 纳 期限 届 满 次 日 起 至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实 际 缴 纳 或 者 解 缴 税 款 之 日 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非 主 观 故 意 的 计 算 公 式 运 用 错 误 以 及 明 显 的 笔 误 造 成 未 缴 或 者 少 缴税 款 的 , 不 影 响 其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南 省 税 务 局 《 2018 年 12 月 份 12366 热 点 问 题 解答 》 第 2 问 “ 公 司 通 过 自 查 补 缴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 是 否 会 影 响 其 纳 税 信用 评 价 ? ” 解 答 中 明 确 , 公 司 通 过 自 查 补 缴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 符 合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 不 影 响 其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综 上 , 你 公 司 自 查 发 现 并 主 动 补 缴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的 2018 年度 企 业 所 得 税 , 也 需 要 从 滞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 按 日 加 收 滞 纳 税 款 万 分 之 五的 滞 纳 金 。 若 你 公 司 自 查 补 缴 的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4 年 第 40 号 公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 不 会 影 响 你 公 司

的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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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物 业 公 司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问 :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物 业 公 司 , 同 时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 请 问 取 得 的 餐饮 收 入 能 否 免 征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 条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截 止 日 期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规定 ,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 居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是 指 通 过 同 时 提 供 饮 食 和 饮食 场 所 的 方 式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饮 食 消 费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疫 情 防 控 保 供 等 税 费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8 号 ) 规 定 ,《 财 政 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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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 ) 、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关 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免 征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和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告 2020 年 第 11号 ) 规 定 的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 执 行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综 上 , 你 公 司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248.转 让 旧 房 土 地 增 值 税 扣 除 项 目 如 何 确 定问 : 我 公 司 是 深 圳 一 家 商 贸 企 业 , 计 划 转 让 一 处 旧 房 , 请 问 计 算土 地 增 值 税 时 , 如 何 确 定 扣 除 项 目 ?答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38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计 算 增 值 额 的 扣 除 项 目 : ( 一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二 )开 发 土 地 的 成 本 、 费 用 ; ( 三 )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成 本 、 费 用 , 或者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 ( 四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 五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6]2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 凡 不 能 取 得评 估 价 格 , 但 能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的 , 经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确 认 , 《 条 例 》 第六 条 第 ( 一 ) 、 ( 三 ) 项 规 定 的 扣 除 项 目 的 金 额 , 可 按 发 票 所 载 金 额并 从 购 买 年 度 起 至 转 让 年 度 止 每 年 加 计 5%计 算 。 对 纳 税 人 购 房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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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纳 的 契 税 , 凡 能 提 供 契 税 完 税 凭 证 的 , 准 予 作 为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关 的 税 金 ” 予 以 扣 除 , 但 不 作 为 加 计 5%的 基 数 。 对 于 转 让 旧 房 及 建筑 物 , 既 没 有 评 估 价 格 , 又 不 能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的 ,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第 35 条 的 规 定 , 实 行 核 定 征收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管 工 作 规程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 号 ) 第 三十 四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以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作 为 扣 除 项 目 的 , 按 政 府批 准 设 立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评 定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乘 以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后 的

价 格 作 为 扣 除 项 目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 凡 不能 取 得 评 估 价 格 , 但 能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的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 可 以按 发 票 所 载 金 额 并 从 购 买 年 度 起 至 转 让 年 度 止 , 每 年 加 计 5%计 算 扣 除项 目 。 “ 每 年 ” 是 指 按 购 房 发 票 所 载 日 期 起 至 售 房 发 票 开 具 之 日 止 , 每满 12 个 月 计 1 年 ;超 过 1 年 , 未 满 12 个 月 但 超 过 6 个 月 的 ,可 以 视 同 1 年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对 转 让 旧 房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按 照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计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 一 ) 未 能 提 供 合 法 、 有 效的 房 屋 购 买 合 同 和 构 成 房 屋 原 值 的 相 关 凭 证 , 不 能 正 确 计 算 房 屋 原 值的 ; ( 二 ) 未 能 提 供 支 付 合 理 费 用 的 相 关 凭 证 , 不 能 正 确 计 算 合 理 费

用 的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核 定 征 收 包 括 核 定 扣 除 项 目 、 核 定 征 收 率 :( 一 ) 核 定 扣 除 项 目 , 指 纳 税 人 不 能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确 定 其 加 计 扣 除 基 数 时 可 以 依 据 不 动 产 证 登 记 价 格 或 在 国 土 产 权 管理 部 门 查 询 的 原 购 买 价 格 核 定 。 ( 二 ) 核 定 征 收 率 , 指 按 照 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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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率 计 算 应 当 缴 纳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 核 定 征 收 率 仅 适 用 于 个 人 转 让 存 量房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收 , 具 体 核 定 征 收 率 可 适 用 《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土地 增 值 税 核 定 征 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深 地 税 发 〔 2009〕 460 号 ) 的有 关 规 定 。综 上 , 你 公 司 转 让 旧 房 土 地 增 值 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有 以 下 几 种 确 定 方式 : 以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作 为 扣 除 项 目 ; 不 能 取 得 评 估 价 格 ,能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的 , 可 以 按 发 票 所 载 金 额 并 从 购 买 年 度 起 至 转 让 年 度 止 ,每 年 加 计 5%作 为 扣 除 项 目 ; 既 没 有 评 估 价 格 , 又 不 能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的由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扣 除 项 目 。

249.母 公 司 无 偿 划 转 房 产 给 子 公 司 是 否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重 庆 一 家 国 有 投 资 企 业 , 将 名 下 房 产 无 偿 划 转 给 全资 子 公 司 , 请 问 无 偿 划 转 房 产 行 为 我 公 司 是 否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答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3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转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 1995〕 6 号 ) 第 二 条规 定 , 条 例 第 二 条 所 称 的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物 并 取 得 收 入 , 是 指 以 出 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 不 包

括 以 继 承 、 赠 与 方 式 无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 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公 告 》( 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9 号 ) 第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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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所 属 企 业 之 间 无 偿 划 转 (调 拨 )房 地 产 , 不 征 收 土 地增 值 税 。 “ 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所 属 企 业 之 间 ” 是 指 母 公 司 与 其 全 资 子 公司 之 间 ;同 一 公 司 所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之 间 ;自 然 人 与 其 设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业 、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 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公 告 解读 》 第 七 条 规 定 , 根 据 土 地 增 值 税 条 例 规 定 ,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并 取 得收 入 , 构 成 纳 税 义 务 。 鉴 于 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所 属 企 业 之 间 无 偿 划 转( 调 拨 ) 房 地 产 , 以 及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按 照 国 有 产 权 无 偿 划 转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 国 有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国 家 机 关

等 之 间 无 偿 划 转 房 地 产 , 转 让 方 未 取 得 收 入 , 因 此 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企 业 之 间 的 有 偿 转 让 、 投 资 ( 增 资 ) 等 不 属 于 无 偿划 转 范 畴 。综 上 , 你 公 司 将 房 产 无 偿 划 转 给 全 资 子 公 司 如 符 合 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9 号 文 件 及 解 读 规 定 的 条 件 , 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250.发 生 计 算 抵 扣 情 形 如 何 计 算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额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4 月 至 2020 年 5 月 期 间 勾 选 并 抵 扣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共 计 100 万 元 , 员 工 出 差 报 销 飞 机 票 、 火 车 票 共 计 10 万 元 ,

无 其 他 进 项 。 我 公 司 2019 年 12 月 至 2020 年 5 月 连 续 6 个 月 增 量 留抵 税 额 大 于 零 , 且 2020 年 5 月 底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为 60 万 元 , 满 足 留 抵退 税 条 件 计 划 在 6 月 份 申 请 留 抵 退 税 , 之 前 未 申 请 过 , 请 问 如 何 计 算增 量 留 抵 退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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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六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税 额 中 抵 扣 , 纳 税 人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暂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进项 税 额 :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的 , 为 按 照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票 价 +燃 油 附 加 费 )÷ ( 1+9%) × 9%;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铁 路 车 票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公 式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票 面 金 额 ÷( 1+9%) × 9%。 第 八 条 规 定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 试 行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退 税 制 度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 2019 年 3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纳 税 人 当 期 允 许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额 ,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允 许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 60%。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 为 2019 年 4 月 至 申 请 退 税 前 一税 款 所 属 期 内 已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票 )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解 缴 税 款 完 税 凭 证 注 明 的 增 值 税额 占 同 期 全 部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比 重 。综 上 , 你 公 司 2019 年 4 月 至 2020 年 5 月 期 间 , 飞 机 票 、 火 车 票计 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10÷ ( 1+9%) × 9%=0.83 万 元 , 你 公 司 共 计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100+0.83=100.83 万 元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为 2019 年 4 月 至 2020 年 5 月 已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100 万 元 占 同 期 全 部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100.83 万元 的 比 重 =100÷ 100.83× 100%=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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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许 退 还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进 项 构 成 比 例 ×60%=60× 99.18%× 60%=35.7 万 元 。251.房 开 企 业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如 何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房 开 企 业 , 请 问 签 订 的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按 购 销 合 同还 是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缴 纳 印 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列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 一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 产 租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 同 性

质 的 凭 证 ; ( 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 三 ) 营 业 帐 簿 ; ( 四 ) 权 利 、 许 可证 照 ; ( 五 )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后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规 定 , 购 销 合 同包 括 供 应 、 预 购 、 采 购 、 购 销 、 结 合 及 协 作 、 调 剂 、 补 偿 、 易 货 等 合 同 ,税 率 是 按 购 销 合 同 万 分 之 三 贴 花 , 由 立 合 同 人 缴 纳 。 产 权 转 移 数 据 包括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版 权 、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专 有 技 术 使 用 权 等 转 移书 据 , 税 率 是 按 所 载 金 额 的 万 分 之 五 贴 花 , 由 立 据 人 缴 纳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6〕 162 号 )第 四 条 规 定 , 对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按 照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征 收 印 花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签 订 的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为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 应 按照 合 同 所 载 金 额 的 万 分 之 五 缴 纳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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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以 外 币 结 算 方 式 签 订 的 采 购 合 同 如 何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商 贸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5 月 签 订 了 一 份 用美 元 结 算 的 采 购 合 同 , 请 问 我 公 司 签 订 的 此 合 同 如 何 缴 纳 印 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988 年 第 11 号 )第 二 条 第 ( 一 )项 规 定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 产 租 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 同 性 质 的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证 。 后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规 定 , 购 销 合 同 包 括 供 应 、 预 购 、 采 购 、购 销 结 合 及 协 作 、 调 剂 、 补 偿 、 易 货 等 合 同 , 立 合 同 人 应 按 购 销 金 额万 分 之 三 贴 花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税 字 [1988]255 号 ) 第 十 九 条规 定 , 应 纳 税 凭 证 所 载 金 额 为 外 国 货 币 的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凭 证 书 立 当日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 计算 应 纳 税 额 。因 此 , 你 公 司 签 订 的 美 元 结 算 采 购 合 同 应 按 书 立 当 日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 按 合 同 总 金 额 万 分 之 三 计 算 缴 纳 购销 合 同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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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既 是 小 微 企 业 又 符 合 生 活 服 务 免 税 如 何 填 写 申 报 表问 : 我 公 司 是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季 度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符 合 小 微企 业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又 属 于 生 活 服 务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优 惠 ,那 么 在 进 行 季 度 申 报 时 , 我 公 司 应 按 照 小 微 企 业 还 是 按 照 生 活 服 务 免 征增 值 税 填 写 申 报 表 呢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性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的 通知 》 ( 财 税 [2019]1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月 销 售 额 10 万 元 以 下 ( 含 本数 )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免 征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小 规 模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 以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 季 度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 下 同 )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第 五条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疫 情 防 控 保 供 等 税 费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8 号 ) 规 定 , 《 财 政 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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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规 定 的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二期 ) 》 第 4 问 “ 我 公 司 是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在 季 度 申 报 时 既 符 合 小 微 企 业增 值 税 免 征 , 又 符 合 生 活 服 务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 那 么 在 进 行 季 度 申 报 时 ,我 应 该 按 照 小 微 还 是 按 照 生 活 服 务 免 增 值 税 填 写 申 报 表 呢 ?” 解 答 中 明确 , 同 时 符 合 小 微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和 其 他 免 税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按 照小 微 企 业 免 征 政 策 填 写 申 报 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7 号 ) 附 件 4《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及 其 附 列 资 料 填 写 说 明 》 第 二 条 第 十 三 项 规 定 ,第 10 栏 “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 , 填 写 符 合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免 税 销 售 额 , 不 包 括 符 合 其 他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的 销 售 额 。 个 体 工 商 户和 其 他 个 人 不 填 写 本 栏 次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季 度 申 报 增 值 税 时 , 应 按 照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在 申 报 表 第 10 栏 “ 小 微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额 ” 填 写 你 公 司 当 季 度 销售 额 。

254.个 人 抬 头 的 核 酸 检 测 费 发 票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允 许 湖 北 员 工 报 销 核 酸 检 测 费 用 , 员 工 取 得 的 是 个 人名 字 抬 头 的 印 有 财 政 部 监 制 章 的 门 诊 收 费 票 据 , 请 问 取 得 上 述 票 据 能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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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 际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费 用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 已 经 计 入 成 本 的 有 关 费 用 除 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8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称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是 指 企 业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证 明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实 际 发 生 , 并 据 以 税 前 扣 除 的 各 类 凭 证 。第 八 条 规 定 ,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按 照 来 源 分 为 内 部 凭 证 和 外 部 凭 证 。 外 部 凭 证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经 营 活 动 和 其 他 事 项 时 , 从 其 他 单 位 、 个 人 取 得 的 用 于 证明 其 支 出 发 生 的 凭 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票 ( 包 括 纸 质 发 票 和 电 子 发 票 ) 、财 政 票 据 、 完 税 凭 证 、 收 款 凭 证 、 分 割 单 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二 期 ) 》第 九 问 “ 企 业 为 湖 北 员 工 在 湖 北 做 核 酸 检 测 费 用 进 行 报 销 , 员 工 取 得的 是 个 人 名 字 抬 头 门 诊 收 费 票 据 , 票 据 有 财 政 部 监 制 章 , 可 以 作 为 企业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吗 ?” 解 答 中 明 确 , 可 以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综 上 , 你 公 司 报 销 湖 北 员 工 核 酸 检 测 费 用 , 取 得 印 有 财 政 部 监 制章 的 个 人 抬 头 门 诊 收 费 票 据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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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减 免 房 租 少 缴 的 房 产 税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山 东 省 一 家 国 有 企 业 , 主 营 房 屋 租 赁 业 务 , 因 疫 情减 免 客 户 房 租 而 少 缴 纳 的 房 产 税 能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 际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抓 好 保 居 民 就 业 、 保 基 本 民 生 、保 市 场 主 体 工 作 的 十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 ( 鲁 政 办 字 〔 2020〕 77 号 ) 第 二 条规 定 , 对 承 租 国 有 资 产 类 经 营 性 房 产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小 微 企 业 , 在 落 实

已 经 出 台 的 减 免 或 减 半 征 收 房 租 的 优 惠 政 策 基 础 上 , 再 将 减 半 征 收 房 租期 限 延 长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 交 通 运 输 、 餐 饮 、 住 宿 、 旅 游 、展 览 、 电 影 放 映 六 类 行 业 纳 税 人 租 用 其 他 经 营 用 房 的 , 鼓 励 业 主 (房 东 减半 收 取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 的 房 租 , 当 地 财 政 给 予 补 贴或 按 规 定 减 免 业 主 (房 东 相 关 税 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二期 ) 》 第 10 问 “ 我 公 司 疫 情 期 间 出 租 房 产 , 减 免 了 承 租 方 的 租 金 , 根 据规 定 按 减 收 后 租 金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 依 法 计 征 房 产 税 。 请 问 , 减 征 的 房 产税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 企 业 出 租 房 产 ,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房 产 税 ,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 减 免 租 金 后 , 导 致 房 产 税 少 缴 , 按 实 际缴 纳 的 数 额 扣 除 。综 上 , 你 公 司 因 疫 情 减 免 客 户 房 租 , 按 实 际 收 取 的 租 金 缴 纳 房 产税 ,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房 产 税 金 额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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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不 动 产 对 外 投 资 能 否 分 期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问 : 我 公 司 计 划 用 不 动 产 对 外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 由 于 增 值 比 较 大 ,我 公 司 能 否 选 择 分 期 纳 税 ? 不 动 产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答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司 法 >的 决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 资 , 对 作 为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应 当 评 估 作 价 , 核 实 财产 , 不 得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作 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4〕 11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居 民 企 业 以 非 货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 可 在 不 超 过 5 年 期限 内 ,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应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是 指 现 金 、 银 行 存款 、 应 收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以 及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等 货 币 性 资产 以 外 的 资 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征 管 问 题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33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应将 股 权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 对 外 投 资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明 细 ) 公 允 价 值

评 估 确 认 报 告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明 细 ) 计 税 基 础 的 情 况 说 明 、 被 投 资企 业 设 立 或 变 更 的 工 商 部 门 证 明 材 料 等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并 单 独 准 确 核算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情 况 。综 上 , 你 公 司 以 不 动 产 对 外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可 以 选 择 分 期 缴 纳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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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税 , 同 时 投 资 时 需 要 对 不 动 产 进 行 评 估 。257.研 发 形 成 产 品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能 否 跨 项 目 冲 减 研 发 费问 : 2019年 我 公 司 A 项 目 研 发 完 成 , 最 终 直 接 产 出 的 产 品 在 2020年 6 月 才 卖 出 , 2020 年 我 公 司 只 有 B 项 目 在 研 发 , 请 问 A 项 目 研 发直 接 形 成 产 品 销 售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能 否 冲 减 B 项 目 的 研 发 费 用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5〕 119 号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的 具 体 范 围 包 括 : 1.人 员 人 工 费 用 。 2.直 接

投 入 费 用 : ( 1) 研 发 活 动 直 接 消 耗 的 材 料 、 燃 料 和 动 力 费 用 ; ( 2)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的 模 具 、 工 艺 装 备 开 发 及 制 造 费 , 不 构 成 固 定资 产 的 样 品 、 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 置 费 , 试 制 产 品 的 检 验 费 ; ( 3) 用 于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 调 整 、 检 验 、 维 修 等 费 用 , 以 及通 过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设 备 租 赁 费 。 3. 折 旧费 用 。 4.无 形 资 产 摊 销 。 5.新 产 品 设 计 费 、 新 工 艺 规 程 制 定 费 、 新 药研 制 的 临 床 试 验 费 、 勘 探 开 发 技 术 的 现 场 试 验 费 。 6.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7.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40 号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企 业 研 发 活 动 直 接 形 成 产 品 或 作 为 组 成 部 分 形 成 的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的 ,研 发 费 用 中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用 不 得 加 计 扣 除 。 产 品 销 售 与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用发 生 在 不 同 纳 税 年 度 且 材 料 费 用 已 计 入 研 发 费 用 的 , 可 在 销 售 当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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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用 发 生 额 直 接 冲 减 当 年 的 研 发 费 用 , 不 足 冲 减 的 , 结转 以 后 年 度 继 续 冲 减 。《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问 题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 明 确 , 97 号 公 告 规 定 企 业研 发 活 动 直 接 形 成 产 品 或 作 为 组 成 部 分 形 成 的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的 , 研 发费 用 中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用 不 得 加 计 扣 除 。 但 实 际 执 行 中 , 材 料 费 用 实 际发 生 和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往 往 不 在 同 一 个 年 度 , 如 追 溯 到 材 料 费 用 实 际 发生 年 度 , 需 要 修 改 以 前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为 方 便 纳 税 人 操 作 , 公 告 明 确产 品 销 售 与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用 发 生 在 不 同 纳 税 年 度 且 材 料 费 用 已 计 入 研

发 费 用 的 , 应 在 销 售 当 年 以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用 发 生 额 直 接 冲 减 当 年 的 研发 费 用 , 不 足 冲 减 的 ,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继 续 冲 减 。因 此 , 你 公 司 A 项 目 在 2019 年 完 成 研 发 , 直 接 形 成 的 产 品 在 2020年 销 售 , 该 产 品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可 以 在 2020 年 冲 减 B 项 目 的 研 发 费 用 。258.生 产 企 业 免 抵 退 税 后 能 否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产 出 货 物 部 分 出 口 到 境外 适 用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 我 公 司 自 2019年 12月 起 一 直 有 留 抵 税 额 , 2020年 6 月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后 仍 有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请 问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能 否 申 请

退 还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政 策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2]39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生 产 企 业 出 口自 产 货 物 和 视 同 自 产 货 物 及 对 外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以 及 列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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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企 业 出 口 非 自 产 货 物 , 免 征 增 值 税 , 相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抵 减 应 纳 增 值税 额 ( 不 包 括 适 用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退 政 策 的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 未抵 减 完 的 部 分 予 以 退 还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八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 试 行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退税 制 度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1.自 2019 年 4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连 续 六 个 月 ( 按 季纳 税 的 ,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均 大 于 零 , 且 第 六 个 月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2.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或 者 B 级 ; 3.申 请 退税 前 36 个 月 未 发 生 骗 取 留 抵 退 税 、 出 口 退 税 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情 形 的 ; 4.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两 次 及 以 上的 ;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的 。 第 ( 五 )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 发 生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适用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 ,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后 , 仍 符 合 本 公 告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以 申 请 退 还 留 抵 税 额 ; 适 用 免 退 税 办 法 的 , 相 关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用 于 退还 留 抵 税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出 口 货 物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后 , 仍 符 合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申 请 退 还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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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医 院 收 取 的 新 药 试 验 费 如 何 开 具 发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一 家 药 厂 , 生 产 新 药 需 要 临 床 试 验 , 现 我 公 司通 过 医 院 寻 找 志 愿 者 进 行 临 床 试 药 并 支 付 给 医 院 试 验 费 用 , 请 问 我 公司 应 取 得 医 院 开 具 的 什 么 服 务 名 称 的 发 票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 六 ) 项 第 6点 规 定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包 括 认 证 服 务 、 鉴 证 服 务 和 咨 询 服 务 。 认 证服 务 是 指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利 用 检 测 、 检 验 、 计 量 等 技 术 , 证 明 产

品 、 服 务 、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或 者 标 准 的 业 务 活 动 。原 福 建 国 税 2016 年 7 月 发 布 的 《 12366 解 答 营 改 增 等 53 个 热 点难 点 问 题 》 第 20 问 “ 药 厂 生 产 新 药 需 要 在 病 人 身 上 临 床 试 验 , 通 过 医院 寻 找 志 愿 患 者 进 行 临 床 试 药 , 支 付 给 医 院 试 验 费 用 , 医 院 开 票 应 选择 什 么 项 目 ?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字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产 注 释 》 的 规 定 : “ 一 、 销 售 服 务 … … ( 六 ) 现 代 服 务 。 … … 6.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包 括 认 证 服 务 、 鉴 证 服 务 和 咨 询 服 务 。( 1) 认 证 服 务 , 是 指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利 用 检 测 、 检 验 、 计 量 等技 术 , 证 明 产 品 、 服 务 、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 相 关 技 术 规 范的 强 制 性 要 求 或 者 标 准 的 业 务 活 动 。 … … ” 因 此 , 医 院 提 供 的 临 床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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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服 务 , 发 票 开 具 时 应 选 择 认 证 服 务 。综 上 , 你 公 司 支 付 给 医 院 的 临 床 试 药 服 务 费 , 应 取 得 服 务 名 称 为“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费 认 证 服 务 ” 的 发 票 。260.融 资 租 赁 农 机 设 备 适 用 税 率 是 9%还 是 13%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 现 有 一 台 农 机 设 备 进 行 融 资 租赁 , 请 问 适 用 税 率 为 9%还 是 13%?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税 率 :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除 本 条第 ( 二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四 ) 项 规 定 外 , 税 率 为 6% 。 ( 二 ) 提供 交 通 运 输 、 邮 政 、 基 础 电 信 、 建 筑 、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税 率 为 11%。 ( 三 )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税 率为 17%。 ( 根 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文 件 规定 , 本 文 件 中 适 用 11%税 率 的 现 行 税 率 为 9%, 适 用 17%税 率 的 现 行 税率 为 13%) ( 四 )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税 率 为 零 。具 体 范 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5 点 规 定 , 租 赁 服 务 ,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服 务和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 是 指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和 所 有 权 转 移 特点 的 租 赁 活 动 。 即 出 租 人 根 据 承 租 人 所 要 求 的 规 格 、 型 号 、 性 能 等 条件 购 入 有 形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租 赁 给 承 租 人 , 合 同 期 内 租 赁 物 所 有 权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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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出 租 人 , 承 租 人 只 拥 有 使 用 权 , 合 同 期 满 付 清 租 金 后 , 承 租 人 有 权按 照 残 值 购 入 租 赁 物 , 以 拥 有 其 所 有 权 。 不 论 出 租 人 是 否 将 租 赁 物 销售 给 承 租 人 , 均 属 于 融 资 租 赁 。 按 照 标 的 物 的 不 同 ,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可分 为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和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不 按 照 本 税 目 缴 纳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税 率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7〕 3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销 售 或 者 进 口 下 列 货 物 , 税 率 为11%( 根 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文 件 规 定 调整 为 9%) : 农 产 品 ( 含 粮 食 ) 、 自 来 水 、 暖 气 、 石 油 液 化 气 、 天 然 气 、

食 用 植 物 油 、 冷 气 、 热 水 、 煤 气 、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 食 用 盐 、 农 机 、饲 料 、 农 药 、 农 膜 、 化 肥 、 沼 气 、 二 甲 醚 、 图 书 、 报 纸 、 杂 志 、 音 像 制品 、 电 子 出 版 物 。综 上 , 若 销 售 或 进 口 农 机 设 备 适 用 9%税 率 , 你 公 司 为 融 资 租 赁农 机 设 备 , 属 于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适 用 13%税 率 。261.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时 如 何 确 定 持 有 住 房 的 购 入 时 间问 : 我 想 转 让 一 处 深 圳 的 普 通 住 宅 , 听 说 转 让 持 有 两 年 以 上 的 普通 住 宅 可 以 免 征 增 值 税 , 请 问 如 何 确 定 持 有 住 宅 的 购 买 时 间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政 策 的 规 定 》 第 五 条 规 定 , 个 人 将 购 买 不 足 2 年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全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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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非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 以 销 售 收 入 减 去 购 买 住 房 价 款 后 的 差 额 按 照5%的 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普 通 住 房对 外 销 售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 上 述 政 策 仅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 上 海 市 、 广 州市 和 深 圳 市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税 收 管 理 的 通知 》 ( 国 税 发 [2005]89 号 ) 第 三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个 人 购 买 住 房以 取 得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契 税 完 税 证 明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作 为 其 购 买 房 屋的 时 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税 收 政 策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2005]172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申 报 时 , 同 时 出 具 房 屋产 权 证 和 契 税 完 税 证 明 且 二 者 所 注 明 的 时 间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 孰 先 ”的 原 则 确 定 购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 即 房 屋 产 权 证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早 于 契 税 完 税证 明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的 , 以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的 时 间 为 购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契 税 完 税 证 明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早 于 房 屋 产 权 证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的 , 以 契 税完 税 证 明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为 购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综 上 , 个 人 购 入 住 房 , 以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契 税 完 税 证 明 上 注 明 的 时间 作 为 购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 二 者 所 注 明 的 时 间 不 一 致 的 , 按 孰 先 原 则 确定 。

262.企 业 改 制 下 房 产 转 移 是 否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2020 年 5 月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请 问 我 公 司 改 制 前 自 用 房 产 由 改 制 后 公 司 承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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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答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3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人 , 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 1995〕 6 号 ) 第 二 条规 定 , 条 例 第 二 条 所 称 的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物 并 取 得 收 入 , 是 指 以 出 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 不 包括 以 继 承 、 赠 与 方 式 无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5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公 司 法 》 的 规 定 , 非 公 司 制 企 业 整 体 改 制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整 体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对 改 制 前 的 企 业 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物 及 其 附 着 物 转 移 、 变 更 到 改 制 后 的 企 业 , 暂 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第 五条 规 定 , 上 述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不 适 用 于 房 地 产 转 移 任 意一 方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情 形 。 第 七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 申 请 享 受 上 述 土地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时 ,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房 地 产 转 移 双 方 营 业 执照 、 改 制 重 组 协 议 或 等 效 文 件 , 相 关 房 地 产 权 属 和 价 值 证 明 、 转 让 方

改 制 重 组 前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地 价 款 的 凭 据 ( 复 印 件 ) 等 书 面 材料 。 第 八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不 改 变 原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 投 资 主 体 相 同 ,是 指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前 后 出 资 人 不 发 生 变 动 , 出 资 人 的 出 资 比 例 可 以 发生 变 动 ; 投 资 主 体 存 续 , 是 指 原 企 业 出 资 人 必 须 存 在 于 改 制 重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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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的 企 业 , 出 资 人 的 出 资 比 例 可 以 发 生 变 动 。 第 九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执行 期 限 为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综 上 , 你 公 司 不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若 符 合 财 税 〔 2018〕 57 号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导 致 的 房产 承 继 , 暂 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263.延 期 毕 业 继 续 教 育 专 项 附 加 如 何 扣 除问 : 由 于 疫 情 原 因 , 我 参 加 的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原 本 今 年 5 月 毕 业 ,现 延 迟 到 8 月 毕 业 , 请 问 这 种 情 况 6 月 到 8 月 我 还 可 以 享 受 继 续 教 育

支 出 的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吗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操 作 办 法( 试 行 )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享 受 子 女 教 育 、 继 续 教 育 、 大 病 医 疗 、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或 者 住 房 租金 、 赡 养 老 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的 ,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定 , 学 历 ( 学 位 ) 继 续 教 育 , 为 在 中 国 境 内 接 受 学 历 ( 学 位 ) 继 续 教育 入 学 的 当 月 至 学 历 ( 学 位 ) 继 续 教 育 结 束 的 当 月 , 同 一 学 历( 学 位 ) 继 续 教 育 的 扣 除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48 个 月 。 技 能 人 员 职 业资 格 继 续 教 育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继 续 教 育 , 为 取 得 相 关 证 书 的

当 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 问 答 ( 第 十 二 期 ) 》第 六 问 “ 由 于 疫 情 原 因 , 继 续 教 育 成 人 高 考 学 历 教 育 , 本 来 今 年 4 月毕 业 , 现 在 只 能 7 月 毕 业 了 , 这 种 情 况 5 到 7 月 还 可 以 享 受 继 续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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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的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吗 ?” 解 答 中 明 确 : 扣 除 终 止 时 间 按 照 学 校 统 一规 定 的 学 历 教 育 截 止 时 间 确 定 。综 上 , 你 参 加 的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终 止 时 间 按 照 学 校 统一 规 定 的 学 历 教 育 截 止 时 间 确 定 。264.广 告 设 计 合 同 是 否 缴 纳 印 花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省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0 年 6 月 签订 了 一 份 广 告 设 计 合 同 , 请 问 我 公 司 签 订 的 该 合 同 是 否 缴 纳 印 花 税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988 年 第 1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 一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 产租 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 同性 质 的 凭 证 ; ( 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 三 ) 营 业 帐 薄 ; ( 四 ) 权 利 、 许 可证 照 ; ( 五 )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 后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表 》 规 定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为 立 合 同 人 , 征 税 范 围 包 括 加 工 、定 作 、 修 缮 、 修 理 、 印 刷 、 广 告 、 测 绘 、 测 试 等 合 同 , 税 率 按 加 工 或承 揽 收 入 万 分 之 五 贴 花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 ( 财 税 字 〔 1988〕 255 号 ) 第 十 条规 定 , 印 花 税 只 对 税 目 税 率 表 中 列 举 的 凭 证 和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征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2020 年 4 月 12366 咨 询 热 点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8 问 “ 签 订 广 告 设 计 合 同 ,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印 花 税 ? ” 解答 中 明 确 , 广 告 设 计 合 同 按 加 工 承 揽 税 目 征 收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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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签 订 的 广 告 设 计 合 同 属 于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 应 按 广 告设 计 合 同 金 额 的 万 分 之 五 贴 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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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向 股 东 个 人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是 否 受 债 资 比 限 制问 : 我 公 司 向 股 东 个 人 借 款 , 请 问 该 部 分 利 息 支 出 在 企 业 所 得 税前 扣 除 时 , 是 否 受 债 资 比 的 限 制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企 业 从 其 关 联 方 接 受 的 债权 性 投 资 与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比 例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得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息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08〕 121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计 算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实 际 支 付 给 关 联 方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以 下 规 定

比 例 和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的 部 分不 得 在 发 生 当 期 和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 企 业 实 际 支 付 给 关 联 方 的 利 息 支 出 ,除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外 , 其 接 受 关 联 方 债 权 性 投 资 与 其 权 益 性 投 资比 例 为 : ( 一 ) 金 融 企 业 , 为 5: 1; ( 二 ) 其 他 企 业 , 为 2: 1。 第 二 条规 定 , 企 业 如 果 能 够 按 照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并 证 明 相 关 交 易 活 动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 或 者 该 企 业 的 实 际 税 负 不 高于 境 内 关 联 方 的 , 其 实 际 支 付 给 境 内 关 联 方 的 利 息 支 出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向 自 然 人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 2009〕 77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向 股 东 或 其 他 与 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自 然 人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应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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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税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 及 《 财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息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 政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8〕 121 号 ) 规 定 的 条 件 , 计 算 企 业 所 得税 扣 除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向 股 东 个 人 借 款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符 合 财 税 〔 2008〕121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 需 要 受 到 债 资 比 的 限 制 , 超 过 债 资 比 例 的 部分 不 得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266.电 子 发 票 没 有 发 票 专 用 章 是 否 有 效问 : 我 公 司 最 近 购 进 货 物 收 到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没 有 销 售 方的 发 票 专 用 章 , 请 问 是 否 有 效 , 如 何 进 行 查 验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通 过 增 值税 电 子 发 票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票 样 见 附 件 ) ,属 于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的 发 票 , 采 用 电 子 签 名 代 替 发 票 专 用 章 , 其 法 律 效 力 、基 本 用 途 、 基 本 使 用 规 定 等 与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相 同 。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票 版 式 文 件 格 式 为 OFD 格 式 。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登 录 全 国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验

平 台 (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下 载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版式 文 件 阅 读 器 查 阅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日 起 施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1 月 8 日 发 布 该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启 用 全 国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验 平 台 的 公 告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7 号 ) 规 定 ,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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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可 登 陆 全 国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验 平 台 对 新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发 票 信息 进 行 查 验 。 单 位 和 个 人 通 过 网 页 浏 览 器 首 次 登 陆 平 台 时 , 应 下 载 安 装根 目 录 证 书 文 件 , 查 看 平 台 提 供 的 发 票 查 验 操 作 说 明 。综 上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 增 值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采 用 电 子 签 名 代 替 发 票 专 用 章 , 其 法 律 效 力 、 基 本 用途 、 基 本 使 用 规 定 等 与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相 同 。 你 公 司 可 登 录 全 国 增 值税 发 票 查 验 平 台 进 行 查 验 。

267.再 次 申 请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增 量 如 何 确 认问 : 我 公 司 是 非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 2020 年 1 月 申 报 期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了 2019 年 7-12 月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2020 年 6月 之 后 再 次 申 请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时 ,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是 指 与 2019 年 3 月底 还 是 与 2019 年 12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八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纳 税人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1.自 2019 年 4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连 续 六 个 月 ( 按 季 纳 税 的 ,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 增 量 留 抵 税额 均 大 于 零 , 且 第 六 个 月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2.纳 税 信 用等 级 为 A 级 或 者 B 级 ; 3.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发 生 骗 取 留 抵 退 税 、 出口 退 税 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情 形 的 ; 4.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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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两 次 及 以 上 的 ;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享 受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 政 策 的 。 第 ( 二 ) 项 规 定 , 本 公 告 所 称 增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 2019 年 3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第( 四 )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应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退 还 留 抵 税 额 。 第 ( 六 )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退 还 的 留 抵 税 额 后 ,应 相 应 调 减 当 期 留 抵 税 额 。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再 次 满 足 退 税 条 件 的 , 可 以 继续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留 抵 税 额 , 但 本 条 第 ( 一 ) 项 第 1 点 规 定的 连 续 期 间 ,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退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20 号 ) 第 一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 2019 年 3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0 年 6 月 以 后 再 次 满 足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以 继 续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仍 指 与 2019 年 3 月 底 相 比 新增 加 的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268.个 税 汇 算 清 缴 放 弃 退 税 后 能 否 再 申 请 退 税问 : 我 是 山 东 青 岛 的 自 然 人 , 2019 年 度 个 税 汇 算 清 缴 我 能 否 选

择 放 弃 退 税 , 如 果 放 弃 以 后 还 可 以 申 请 退 税 吗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清 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在 2019 年 度 已 依 法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且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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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需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 一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 补 税 但 年 度 综 合 所 得 收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的 ; ( 二 ) 纳 税 人 年 度 汇 算 需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元的 ; ( 三 ) 纳 税 人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一 致 或 者 不 申 请 年 度 汇算 退 税 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3 月 发 布 的 《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得 年 度 汇 算 办 税 指 引 》 对 问 题 “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 解答 如 下 : 如 果 您 是 居 民 个 人 ,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所 得 时 已 预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与 这 四 项 所 得 全 年 加 总 后 计 算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存 在 差 异 , 您 就 需 要 关 注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 如 果 预 缴 的 税 款 高于 全 年 应 纳 税 款 , 您 可 以 通 过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以 获 得 退 税 ; 如 预 缴的 税 款 少 于 全 年 应 纳 税 款 , 您 应 当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并 补 缴 税 款 。 同时 , 为 进 一 步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如 果 您 的 综 合 所 得 年收 入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但 需 要 年 度 汇 算 补 税 或 者 年 度 汇 算 补 税 金 额 不 超过 400 元 , 且 在 取 得 所 得 时 扣 缴 义 务 人 已 依 法 预 扣 预 缴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那 么 您 无 须 办 理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 也 无 须 补 缴 税 款 。 如 果 您 多 预缴 了 税 款 , 申 请 退 税 是 您 的 权 利 , 无 论 多 小 的 税 款 , 您 都 可 以 办 理 年 度汇 算 申 报 并 申 请 退 税 ; 如 果 您 放 弃 退 税 , 那 么 也 不 用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岛 市 税 务 局 2020 年 6 月 5 日 对 问 题 “ 个 税 汇 算时 选 择 放 弃 退 税 后 ,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退 税 吗 ? ” 答 复 如 下 : 可 以 。 放 弃退 税 后 , 如 果 您 改 变 了 想 法 , 可 以 在 税 收 征 管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重 新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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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退 税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超 过 应 纳 税 额 缴 纳的 税 款 ,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后 应 当 立 即 退 还 ; 纳 税 人 自 结 算 缴 纳 税 款 之 日 起三 年 内 发 现 的 , 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退 还 多 缴 的 税 款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 息 , 税 务 机 关 及 时 查 实 后 应 当 立 即 退 还 ; 涉 及 从 国 库 中 退 库 的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国 库 管 理 的 规 定 退 还 。综 上 , 你 可 以 放 弃 退 税 , 放 弃 退 税 无 需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放 弃 退 税 后 ,如 果 你 改 变 想 法 , 可 以 在 税 收 征 管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重 新 申 请 退 税 。

269.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出 租 房 屋 能 否 适 用 1%征 收 率问 : 我 公 司 是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有 部 分 房 屋 出 租 业 务 , 请 问 能 否 享受 疫 情 期 间 减 按 1%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自 2020 年 3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暂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期 限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4 号 ) 规 定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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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期 限延 长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项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九 ) 项 第 4 点 规 定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出 租 其 取 得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 , 应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出 租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不 动 产 , 应 按 照 上 述 计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纳 税 申 报 。

综 上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是 针 对 原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业 务 , 你 公 司 出 租 不 动 产 业 务 适 用 5%征 收 率 , 不 能享 受 此 优 惠 。270.房 开 企 业 买 房 免 物 业 费 增 值 税 是 否 视 同 销 售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6 月 份 的 促 销 活 动 约 定 ,当 月 签 订 购 房 意 向 合 同 并 缴 纳 定 金 的 客 户 购 房 时 免 一 年 物 业 费 , 请 问 我公 司 免 购 房 者 一 年 物 业 费 的 行 为 增 值 税 是 否 需 要 视 同 销 售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施 办 法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 但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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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福 建 国 税 12366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集 ( 2016 年 11 月 ) 》 问 题 4“ 房 地 产 公 司 买 房 送 物 业 费 是 否 需 要 按 视 同 销 售 物 业 服 务 处 理 ? ” 答复 明 确 , 房 地 产 公 司 销 售 房 屋 同 时 赠 送 物 业 费 , 不 属 于 无 偿 提 供 物 业服 务 , 不 需 要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单 独 计 提 销 项 税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销 售 房 屋 同 时 免 收 一 年 物 业 费 , 不 属 于 无 偿 提 供 物业 管 理 服 务 , 增 值 税 不 需 要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271.网 络 平 台 收 取 入 驻 商 家 服 务 费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的 一 家 网 络 平 台 公 司 , 商 家 入 驻 平 台 销 售 货 物 ,按 照 销 售 额 的 10%向 我 公 司 支 付 平 台 服 务 费 , 请 问 我 公 司 收 取 的 平 台服 务 费 该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 六 ) 项 第 2 点 规 定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对 信 息 进 行 生 产 、 收集 、 处 理 、 加 工 、 存 储 、 运 输 、 检 索 和 利 用 , 并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软 件 服 务 、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 业 务 流 程 管理 服 务 和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信 息 系统 资 源 为 用 户 附 加 提 供 的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数 据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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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分 析 和 整 合 、 数 据 库 管 理 、 数 据 备 份 、 数 据 存 储 、 容 灾 服 务 、 电子 商 务 平 台 等 。原 福 建 国 税 2016 年 7 月 发 布 的 《 12366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32问 “ 我 公 司 设 立 一 个 网 络 平 台 , 由 商 家 入 驻 店 内 销 售 货 物 , 并 按 照 销售 额 的 5%向 入 驻 的 商 家 收 取 佣 金 , 这 部 分 佣 金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中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的 规 定 : “ 一 、 销 售 服 务 … … ( 六 ) 现 代 服 务 。 … …2.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对 信 息 进 行 生 产 、 收 集 、 处 理 、 加 工 、 存 储 、 运 输 、 检 索 和 利 用 , 并 提供 信 息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软 件 服 务 、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 信 息系 统 服 务 、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和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 … … ( 5) 信 息系 统 增 值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资 源 为 用 户 附 加 提 供 的 信 息 技 术 服务 。 包 括 数 据 处 理 、 分 析 和 整 合 、 数 据 库 管 理 、 数 据 备 份 、 数 据 存 储 、容 灾 服 务 、 电 子 商 务 平 等 。 … … ” 你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属 于 信 息 系 统增 值 服 务 中 的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服 务 , 税 率 为 6%。综 上 , 你 公 司 向 商 家 收 取 的 平 台 服 务 费 应 按 照 “ 现 代 服 务 — 信 息技 术 服 务 ” 缴 纳 增 值 税 。

272.转 让 不 动 产 差 额 计 算 增 值 税 能 否 全 额 开 具 发 票问 : 我 公 司 是 江 西 省 的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一 般 纳 税 人 , 现 准 备 转 让一 栋 2016 年 5 月 1 日 之 前 购 入 的 省 内 房 产 , 我 公 司 选 择 差 额 简 易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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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请 问 能 否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八 )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税 收 征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3 号 )第 四 条 第 (二 )

项 规 定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适 用 差 额 征 税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且 不 得 全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纳 税 人 自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 通 过 新 系 统 中 差 额 征 税 开 票功 能 , 录 入 含 税 销 售 额 (或 含 税 评 估 额 )和 扣 除 额 ,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税 额和 不 含 税 金 额 , 备 注 栏 自 动 打 印 “ 差 额 征 税 ” 字 样 , 发 票 开 具 不 应 与其 他 应 税 行 为 混 开 。《 江 西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政 策 问 题 解 答 七 》 对 “ 转 让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购 置 的 不 动 产 能 否 使 用 差 额 征 税 开 票 功 能 ? ” 答 复如 下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3 号 ) 第四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适 用 差 额 征 税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且 不 得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 通 过 新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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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差 额 征 税 开 票 功 能 , 录 入 含 税 销 售 额 (或 含 税 评 估 额 )和 扣 除 额 , 系 统自 动 计 算 税 额 和 不 含 税 金 额 , 备 注 栏 自 动 打 印 “ 差 额 征 税 ” 字 样 ,发 票 开 具 不 应 与 其 他 应 税 行 为 混 开 。 销 售 不 动 产 (不 含 自 建 )选 择 简 易 征收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应 当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不 使 用 差 额征 税 开 票 功 能 开 票 。综 上 , 你 公 司 转 让 房 产 选 择 差 额 简 易 计 税 , 可 以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73.销 售 游 戏 点 卡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一 家 从 事 游 戏 点 卡 等 虚 拟 货 币 销 售 的 企 业 ,从 游 戏 公 司 购 进 点 卡 , 再 通 过 我 公 司 开 发 的 网 站 平 台 批 发 销 售 给 下 游 网络 公 司 , 下 游 网 络 公 司 通 过 相 关 支 付 平 台 销 售 给 玩 家 。 我 公 司 不 直 接 提供 点 卡 对 应 的 网 络 游 戏 服 务 , 请 问 我 公 司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销 售 游 戏 点 卡 的业 务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二 条 规 定 ,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 不 具实 物 形 态 , 但 能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产 , 包 括 技 术 、 商 标 、 著 作 权 、 商 誉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技 术 , 包 括 专 利 技 术 和 非 专 利技 术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 海 域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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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 取 水 权 和 其 他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资 产 , 包 括 基 础 设 施 资 产 经 营 权 、 公 共 事 业 特 许 权 、 配 额 、 经 营 权 (包括 特 许 经 营 权 、 连 锁 经 营 权 、 其 他 经 营 权 )、 经 销 权 、 分 销 权 、 代 理 权 、会 员 权 、 席 位 权 、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道 具 、 域 名 、 名 称 权 、 肖 像 权 、 冠 名 权 、转 会 费 等 。原 安 徽 国 税 2017 年 1 月 发 布 的 《 解 答 生 活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的 65 个热 点 难 点 问 题 》 第 61 问 “ 某 企 业 从 事 游 戏 点 卡 等 虚 拟 货 币 的 销 售 ,该 企 业 从 腾 讯 、 网 易 等 游 戏 公 司 购 进 点 卡 , 通 过 自 己 开 发 的 平 台 网 站 对下 游 网 络 公 司 批 发 , 再 由 下 游 网 络 公 司 通 过 相 关 支 付 平 台 销 售 给 玩 家 ,

企 业 并 不 自 行 直 接 提 供 点 卡 对 应 的 网 络 游 戏 服 务 。 该 企 业 营 改 增 前 在地 税 缴 纳 营 业 税 。 该 企 业 销 售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是 按 照 增 值 税 销 售 货 物 征税 还 是 按 照 营 改 征 增 值 税 娱 乐 服 务 ( 游 戏 机 ) 征 税 ? ” 解 答 中 明 确 ,可 按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综 上 , 你 公 司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销 游 戏 点 卡 的 业 务 应 按 照 “ 销 售 无 形资 产 — 其 他 权 益 性 资 产 ” 缴 纳 增 值 税 。274.个 人 股 权 被 公 司 回 购 是 否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问 : 我 是 一 家 非 上 市 公 司 的 个 人 股 东 , 被 公 司 回 购 股 权 。 请 问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个 人 所 得 , 应 当 缴 纳个 人 所 得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 二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 三 )稿 酬 所 得 ; ( 四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 五 ) 经 营 所 得 ; ( 六 )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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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七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 八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 九 )偶 然 所 得 。 第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07 号 )第 六 条 第 ( 八 )项 规 定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转 让 有 价 证 券 、 股 权 、 合 伙 企 业 中 的财 产 份 额 、 不 动 产 、 机 器 设 备 、 车 船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7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股 权 转 让 是 指 个 人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其 他 个 人 或 法 人 的 行 为 ,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 一 ) 出 售 股 权 ; ( 二 ) 公 司 回 购 股 权 ; ( 三 ) 发 行 人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时 , 被 投 资 企 业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以 公 开 发 行 方 式一 并 向 投 资 者 发 售 ; ( 四 ) 股 权 被 司 法 或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过 户 ; ( 五 ) 以股 权 对 外 投 资 或 进 行 其 他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 ( 六 ) 以 股 权 抵 偿 债 务 ;( 七 ) 其 他 股 权 转 移 行 为 。 第 四 条 规 定 ,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 以 股 权 转 让收 入 减 除 股 权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 财 产 转让 所 得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上 , 个 人 股 东 被 公 司 回 购 股 权 , 应 按 回 购 价 减 除 被 回 购 股 权 的原 值 及 合 理 费 用 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适 用 20%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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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企 业 出 租 住 房 如 何 计 算 房 产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 出 租 一 套 自 有 住 房 , 如 何 计 算 房 产 税 ?答 : 《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发 〔 1986〕 9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房 产 税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缴 纳 。 第 四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 的 税 率 , 依 照 房 产 余值 计 算 缴 纳 的 , 税 率 为 1.2%; 依 照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计 算 缴 纳 的 , 税 率为 12%。《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廉 租 住 房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住 房 租赁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8]24 号 ) 第 二 条 第 ( 四 ) 项 规定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按 市 场 价 格 向 个 人 出 租 用

于 居 住 的 住 房 , 减 按 4% 的 税 率 征 收 房 产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后 契 税 房 产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个人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43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房 产 出 租 的 , 计 征 房 产 税 的 租 金 收 入 不 含 增 值 税 。 第 五 条 规 定 , 免 征 增值 税 的 , 确 定 计 税 依 据 时 , 成 交 价 格 、 租 金 收 入 、 转 让 房 地 产 取 得 的 收入 不 扣 减 增 值 税 额 。综 上 , 你 公 司 如 向 个 人 出 租 用 于 居 住 的 住 房 , 应 按 不 含 增 值 税 的租 金 收 入 乘 以 4% 的 税 率 计 算 房 产 税 , 否 则 应 按 不 含 增 值 税 租 金 收 入乘 以 12%的 税 率 计 算 房 产 税 。

276.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如 何 申 报问 : 我 公 司 2020 年 享 受 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政 策 , 纳 税 申 报 应如 何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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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影 等 行 业 税 费 支 持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5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 1 月 1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公告 发 布 之 日 前 , 已 征 的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应 予 免 征 的 税 费 , 可 抵 减 纳 税人 和 缴 费 人 以 后 月 份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或 予 以 退 还 。2020 年 6 月 15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问 题 “ 受 疫 情 影 响 严 重 , 我 公 司想 享 受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的 免 征 优 惠 , 请 问 公 司 在 申 报 时 是 直 接 全 填 0 进行 零 申 报 , 还 是 正 常 填 写 报 表 项 目 同 时 选 择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按 免 税 进 行 申报 ? ” 答 复 如 下 : 你 公 司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影 等 行 业 税 费

支 持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5 号 ) 享 受 文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免 征 , 需 要 据 实 填 写 申 报 表 相 关 项 目 , 选 择 该 文 件 后 , 对所 属 期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自动 完 成 免 征 申 报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申 报 2020 年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时 , 应 据 实 填 写 申报 表 相 关 项 目 , 选 择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5 号 文 件 后 ,所 属 期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自 动完 成 免 征 申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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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受 到 环 保 处 罚 的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能 否 享 受 即 征 即 退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 自 2015 年 7 月 起 一 直 享 受 增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的 优 惠 政 策 , 2016 年 9 月 因 排 放 污 染 物 超 标 , 被 环 境保 护 局 处 罚 5.7 万 元 , 现 税 务 稽 查 局 要 求 我 公 司 补 缴 2016 年 10 月 至2019 年 9 月 即 征 即 退 的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 请 问 我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补 缴 税款 及 滞 纳 金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增值 税 优 惠 目 录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7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销售 自 产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提 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劳 务 ,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具 体 综 合 利 用 的 资 源 名 称 、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名 称 、 技术 标 准 和 相 关 条 件 、 退 税 比 例 等 按 照 本 通 知 所 附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劳 务 增 值 税 优 惠 目 录 》 ( 以 下 简 称 《 目 录 》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四 条 规定 , 已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 因 违 反 税 收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处 罚 ( 警 告 或 单 次 1 万 元 以 下罚 款 除 外 ) 的 , 自 处 罚 决 定 下 达 的 次 月 起 36 个 月 内 , 不 得 享 受 本 通知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第 七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自 2015 年 7 月1 日 起 执 行 。财 税 〔 2015〕 78 号 附 件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和 劳 务 增 值 税 优 惠 目

录 》 第 五 项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劳 务 ” 规 定 , 污 水 处 理 劳 务 可 按 70%退 税比 例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 但 污 水 经 加 工 处 理 后 应 符 合 《 城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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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18918— 2002)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或 达到 相 应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的 直 接 排 放 限 值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缴纳 税 款 的 ,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解 缴 税 款 的 , 税 务 机 关 除 责 令限 期 缴 纳 外 , 从 滞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 按 日 加 收 滞 纳 税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 国 务 院 令 第 362 号 ) 第 七 十 五 条规 定 ,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加 收 滞 纳 金 的 起 止 时 间 , 为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确 定 的 税 款 缴 纳 期限 届 满 次 日 起 至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实 际 缴 纳 或 者 解 缴 税 款 之 日 止 。

综 上 , 根 据 财 税 〔 2015〕 78 号 规 定 , 你 公 司 应 在 受 到 环 境 保 护局 处 罚 的 次 月 , 即 2016 年 10 月 起 36 个 月 内 无 法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退 优 惠 , 已 经 享 受 的 需 要 补 交 对 应 期 间 的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278.二 季 度 盈 利 全 年 亏 损 如 何 适 用 延 缓 缴 纳 所 得 税 政 策问 : 我 公 司 是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二 季 度 盈 利 选 择 延 缓 预 缴 企 业 所 得税 款 , 如 果 全 年 累 计 亏 损 , 2021 年 的 首 个 申 报 期 内 是 否 还 需 要 缴 纳2020 年 第 二 季 度 延 缓 缴 纳 的 税 款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延 缓 缴 纳

2020 年 所 得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第 一 条 规 定 , 2020 年 5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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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0 年 剩 余 申 报 期 按 规 定 办 理 预 缴 申 报 后 , 可 以 暂 缓 缴 纳 当 期 的企 业 所 得 税 , 延 迟 至 2021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内 一 并 缴 纳 。 在 预 缴 申 报 时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通 过 填 写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相 关 行 次 , 即 可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业 所 得 税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符 合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2 号 ) 规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2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 资 产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6 月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问 答 ( 第 十 三 期 ) 》 第 12 问 “ 为 了 支 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 税 务 总 局 出 台了 延 缴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 。 如 果 我 单 位2020 年 第 二 季 度 盈 利 需 要 缴 纳 所 得 税 款 , 第 三 、 四 季 度 亏 损 , 2020年 全 年 度 累 计 也 是 亏 损 , 那 延 缓 到 次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第 二季 度 的 税 额 ?” 解 答 中 明 确 ,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企 业 预缴 税 款 按 照 累 计 金 额 计 算 。 因 此 , 企 业 在 第 4 季 度 预 缴 申 报 时 , 应 按

照 第 1-4 季 度 累 计 情 况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缴 税 款 , 如 企 业 累 计 计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亏 损 , 当 期 无 需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也 无 需 预 缴 第 2季 度 延 缓 缴 纳 的 税 款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0 年 累 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亏 损 , 则 2021 年 的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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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申 报 期 内 无 需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也 无 需 预 缴 第 2 季 度 延 缓 缴 纳 的 税款 。279.获 利 之 后 符 合 软 件 企 业 条 件 如 何 享 受 两 免 三 减 半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在 深 圳 , 2016 年 开 始 盈 利 , 2019 年 起 符 合 软 件 企 业条 件 。 请 问 我 公 司 2019 年 度 要 享 受 软 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是 从 2019 年起 计 算 优 惠 期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 还 是 从 2016 年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享受 减 半 征 收 优 惠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27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我国 境 内 新 办 的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 经 认 定 后 , 在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 第 一 年 至 第 二 年 免 征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软 件 企 业 2019 年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适 用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年 第 29 号 ) 规 定 , 依 法 成 立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软 件企 业 , 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 第 一 年 至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所 称 “ 符 合 条 件 ”是 指 符 合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2〕 27 号 ) 和 《 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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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49 号 ) 规定 的 条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2020 年 5 月 对 留 言 “ 我 公 司 2020年 符 合 软 件 企 业 条 件 , 但 获 利 年 度 为 2018 年 , 请 问 应 如 何 享 受 符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 答 复 如 下 : 依 法 成 立且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 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优 惠 期 , 第 一 年 至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并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 软 件 企 业 应 从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减 免 税 优 惠 期 。 如 获 利 年 度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应 自 首 次符 合 软 件 企 业 条 件 的 年 度 起 , 在 其 优 惠 期 的 剩 余 年 限 内 享 受 相 应 的 减免 税 优 惠 。 因 此 , 贵 公 司 可 在 2020 年 至 2022 年 享 受 按 照 25%的 法 定税 率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2016 年 起 获 利 不 符 合 软 件 企 业 条 件 , 2019 年 符 合条 件 后 应 在 优 惠 期 的 剩 余 年 限 内 享 受 相 应 的 减 免 税 优 惠 , 即 你 公 司2019 年 度 可 以 享 受 按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

280.建 筑 企 业 拆 除 临 时 建 筑 进 项 税 额 是 否 需 要 转 出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建 筑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造 临 时 建筑 物 已 经 按 规 定 抵 扣 了 进 项 税 额 , 请 问 项 目 完 工 拆 除 时 进 项 税 额 是 否需 要 转 出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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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施 办 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 以 及 该 不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非 正 常 损 失 ,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货 物 被 盗 、 丢 失 、霉 烂 变 质 , 以 及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货 物 或 者 不 动 产 被 依 法 没 收 、 销 毁 、拆 除 的 情 形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或 者 不 动 产 ,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动 产 净 值 × 适 用 税 率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 是 指 纳 税

人 根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后 的 余 额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5 月 12 日 发 布 的 “ 营 改 增 ” 政 策 解 答 , 第三 个 问 题 “ 建 筑 公 司 在 工 地 搭 建 的 临 时 建 筑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拆 除 , 原 已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是 否 需 要 转 出 ” 答 复 中 明 确 , 拆 除 了 的 建 筑 工 地 的 临时 建 筑 , 其 进 项 税 额 是 不 需 要 转 出 的 。 政 策 依 据 就 是 它 不 属 于 非 正 常 损失 的 不 动 产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是 : 因 违 反 法 律 法规 被 依 法 拆 除 。 建 筑 工 地 的 临 时 建 筑 在 工 程 结 束 时 被 拆 除 , 显 然 不 属于 上 述 情 形 。因 此 , 你 公 司 拆 除 工 地 临 时 建 筑 物 , 已 经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需 要

转 出 。281.节 能 服 务 如 何 开 票 及 接 受 移 交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的 确 定问 : 我 公 司 是 钢 铁 生 产 企 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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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订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节 能 设 备 由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在 我 公司 厂 区 内 投 资 建 设 , 我 公 司 按 节 能 效 益 的 50%支 付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服 务费 , 合 同 期 满 节 能 设 备 无 偿 移 交 给 我 单 位 。 请 问 我 公 司 支 付 节 能 效 益分 享 款 应 取 得 何 种 内 容 的 发 票 ? 合 同 期 满 我 公 司 接 受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移交 的 节 能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如 何 确 定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一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现 代 服 务 ,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 文 化 产 业 、 现 代 物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租 赁 服 务 、 鉴 证 咨 询 服务 、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包 括 研 发 服 务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 专 业 技 术 服务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 是 指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单 位 以 契 约 形 式 约 定节 能 目 标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 用 能 单 位 以 节 能 效 果 支 付 节能 服 务 公 司 投 入 及 其 合 理 报 酬 的 业 务 活 动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定 》 第 一 条 第 ( 二 十 七 ) 项 规 定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1.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相 关 技 术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和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 ( GB/T24915-2010)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2.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企 业 签 订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 其 合 同 格 式 和 内 容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和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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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24915-2010) 等 规 定 。因 此 , 你 公 司 支 付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款 应 取 得 “ 现 代 服 务 — 研 发 和 技术 服 务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 发 票 , 如 符 合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3的 规 定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可 免 征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增 值 税 营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0〕 110 号 第 二 条 第( 二 ) 项 规 定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以 及 与 其 签 订 节 能 效 益 分享 型 合 同 的 用 能 企 业 ,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有 关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务 处 理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1.用 能 企 业 按 照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实 际 支 付 给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合 理 支 出 , 均 可 以 在 计 算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不 再 区分 服 务 费 用 和 资 产 价 款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2.能 源 管 理 合 同 期 满 后 , 节 能 服务 公 司 转 让 给 用 能 企 业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形 成 的 资产 , 按 折 旧 或 摊 销 期 满 的 资 产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用 能 企 业 从 节 能 服 务 公司 接 受 有 关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也 应 按 折 旧 或 摊 销 期 满 的 资 产 进 行 税 务 处理 ; 3.能 源 管 理 合 同 期 满 后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企 业 办 理 有 关 资 产的 权 属 转 移 时 , 用 能 企 业 已 支 付 的 资 产 价 款 , 不 再 另 行 计 入 节 能 服 务公 司 的 收 入 。因 此 , 合 同 期 满 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移 交 给 你 公 司 的 节 能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按 折 旧 期 满 的 资 产 确 定 。282.向 境 外 投 资 付 汇 是 否 需 要 向 外 汇 局 登 记 及 税 务 局 备 案问 : 我 公 司 想 在 境 外 投 资 成 立 一 家 子 公 司 , 请 问 投 资 付 汇 时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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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要 向 外 汇 局 办 理 登 记 ? 是 否 需 要 向 税 务 局 进 行 备 案 ?答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规 定 〉 的 通 知 》 (汇 发 〔 2009〕 30 号 )第 七 条 规 定 ,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投 资 获 得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 持 下 列 材 料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理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一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登记 申 请 表 》 ; (二 )外 汇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的 说 明 材 料 ;(三 )境 内 机 构 有 效 的 营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四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对 该 项 投 资 的 核 准 文 件 或 证 书 ;(五 )如 果 发 生 前 期 费 用 汇 出 的 , 提 供 相关 说 明 文 件 及 汇 出 凭 证 ;(六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 外 汇 局 审 核 上 述

材 料 无 误 后 , 在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中 登 记 有 关 情 况 , 并 向 境 内 机 构 颁 发 境 外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证 。 境 内 机 构 应 凭 其 办 理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的 外 汇 收支 业 务 。 多 个 境 内 机 构 共 同 实 施 一 项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 由 境 内 机 构 所 在地 外 汇 局 分 别 向 相 关 境 内 机 构 颁 发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证 , 并 在 相 关业 务 系 统 中 登 记 有 关 情 况 。 境 内 机 构 应 凭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的 核 准文 件 和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证 , 在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资金 汇 出 手 续 。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进 行 真 实 性 审 核 后 为 其 办 理 。 外 汇 指 定 银 行为 境 内 机 构 办 理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资 金 汇 出 的 累 计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内 机构 事 先 已 经 外 汇 局 在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中 登 记 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资 金 总 额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税 务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告 2013年 第 40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境 内 机 构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单 笔 支 付 等 值 5 万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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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以 上 ( 不 含 等 值 5 万 美 元 , 下 同 ) 下 列 外 汇 资 金 , 除 本 公 告 第 三 条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均 应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税 务 备 案 : ( 一 ) 境 外机 构 或 个 人 从 境 内 获 得 的 包 括 运 输 、 旅 游 、 通 信 、 建 筑 安 装 及 劳 务 承 包 、保 险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服 务 、 专 有 权 利 使 用 和 特 许 、 体 育文 化 和 娱 乐 服 务 、 其 他 商 业 服 务 、 政 府 服 务 等 服 务 贸 易 收 入 ;( 二 ) 境 外 个 人 在 境 内 的 工 作 报 酬 ,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从 境 内 获 得 的 股息 、 红 利 、 利 润 、 直 接 债 务 利 息 、 担 保 费 以 及 非 资 本 转 移 的 捐 赠 、 赔 偿 、税 收 、 偶 然 性 所 得 等 收 益 和 经 常 转 移 收 入 ; ( 三 )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从境 内 获 得 的 融 资 租 赁 租 金 、 不 动 产 的 转 让 收 入 、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以 及 外 国

投 资 者 其 他 合 法 所 得 。 外 国 投 资 者 以 境 内 直 接 投 资 合 法 所 得 在 境 内 再 投资 单 笔 5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 应 按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税 务 备 案 。 第 二 条 规 定 , 境内 机 构 和 个 人 ( 以 下 称 备 案 人 ) 在 办 理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备 案 时 , 应 向 主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 协 议 ) 或 相 关 交 易 凭 证 复 印 件 ( 外文 文 本 应 同 时 附 送 中 文 译 本 ) , 并 填 报 《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税 务备 案 表 》 ( 一 式 两 份 , 以 下 简 称 《 备 案 表 》 ) 。 同 一 笔 合 同 需 要 多 次 对外 支 付 的 , 备 案 人 须 在 每 次 付 汇 前 办 理 税 务 备 案 手 续 , 但 只 需 在 首次 付 汇 备 案 时 提 交 合 同 ( 协 议 ) 或 相 关 交 易 凭 证 复 印 件 。 第 七 条 规 定 ,备 案 人 完 成 税 务 备 案 手 续 后 , 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盖 章 的 《 备 案 表 》 , 按 照 外

汇 管 理 的 规 定 , 到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付 汇 审 核 手 续 。因 此 , 你 公 司 向 境 外 投 资 付 汇 时 , 需 要 按 照 外 汇 局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料 予 以 登 记 ; 向 境 外 投 资 付 汇 5万 美 元 以 上 的 ( 不 含 等 值 5万 美 元 ) , 需要 向 税 务 局 进 行 付 汇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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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从 事 二 手 车 经 营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如 何 填 增 值 税 申 报 表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按 季 申 报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4 月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20 万 元 , 5 月 、 6 月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合 计 为 50 万 元 ,均 按 规 定 开 具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请 问 我 公 司 应 当 如 何 进 行 二 季 度 增值 税 纳 税 申 报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除 湖 北 省 外 ,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增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预 征 率 预 缴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期 限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24 号 ) 规 定 ,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延长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7 号 ) 规 定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由 原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3%征 收 率 减 按 2%征 收 增 值 税 , 改 为 减 按 0.5%征收 增 值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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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20 年5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 一 ) 纳 税 人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增 值 税 , 并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1+0.5%) 。 本公 告 发 布 后 出 台 新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变 动 政 策 , 比 照 上 述 公 式 原 理 计 算 销售 额 。 ( 二 ) 纳 税 人 应 当 开 具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再 开 具 征 收 率 为 0.5%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三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销 售 额 , 应 当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3%征 收 率 ) ” 相 应 栏 次 ; 对 应 减 征 的 增 值 税 应 纳税 额 , 按 销 售 额 的 2.5%计 算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适 用 ) 》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减 税 项目 相 应 栏 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6 月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问 答 ( 第 十 三 期 ) 》 第 9 问 “ 我 公 司 是 广 东 省 一 家 按 季 申 报 的 增 值 税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经 销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17 号 )出 台 后 , 我 公 司 的 经营 业 务 可 以 适 用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 预 计 4 月 销 售 额

为 10 万 元 , 5 月 、 6 月 销 售 额 合 计 为 40 万 元 , 并 按 规 定 开 具 二 手 车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请 问 应 当 如 何 进 行 二 季 度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 ” 答 复 如下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2020 年 第 9 号 )规 定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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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减 按 0.5%征 收 率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应 当 填 写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适 用 )》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3%征 收 率 )” 相 应 栏 次 ;对 应 减 征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 按 销 售 额 的 2.5%计 算 填 写 在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征 额 ”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减 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 纳 税 人 在填 报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时 , 应 准 确 选 择 减 税 项 目 代 码 , 准确 填 写 减 税 项 目 本 期 发 生 额 等 相 关 栏 次 。 考 虑 到 上 述 减 按 0.5%征 收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自 5 月 起 施 行 , 纳 税 人 在 4 月 份 的 销 售 额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复 工 复 业 政 策 可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因 此 你 公 司 在办 理 二 季 度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税 人 适 用 )》 第 1 行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3%征 收 率 )” 的 “ 货物 及 劳 务 ” “ 本 期 数 ” 列 填 报 50万 元 (=10+40);将 按 3%征 收 率 计 算 的应 纳 税 额 1.5万 元 (=50× 3%), 填 写 在 第 15行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 “ 货物 及 劳 务 ” “ 本 期 数 ” 列 ;将 因 征 收 率 下 降 减 征 的 税 额 1.2万 元 (=10× 2%+40× 2.5%), 填 写 在 第 16行 “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 货 物 及 劳务 ” “ 本 期 数 ” 列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减 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实际 应 纳 税 额 0.3万 元 (=10× 1%+40× 0.5%), 填 入 申 报 表 第 20行 “ 应 纳

税 额 合 计 ” “ 货 物 及 劳 务 ” “ 本 期 数 ” 列 。 这 里 需 要 注 意 , 纳 税 人 在 填 报《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时 , 应 区 分 4 月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税 政 策 和 自 5 月 起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对 应 的 减 税 项 目代 码 , 进 行 准 确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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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公 司 4 月 份 适 用 1%征 收 率 , 5、 6 月 份 适 用 简 易 办 法 依3%征 收 率 减 按 0.5%征 收 增 值 税 。 在 填 写 申 报 表 时 , 在 《 增 值 税 纳 税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1 行 “ 应 征 增 值 税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3%征 收 率 ” 的 “ 货 物 及 劳 务 ” “ 本 期 数 ” 列 填 报 70万 元 (20+50; 将 因 征收 率 下 降 减 征 的 税 额 1.65 万 元 (=20× 2%+50× 2.5%, 填 写 在 第 16 行“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 货 物 及 劳 务 ” “ 本 期 数 ” 及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申 报 明 细 表 》 减 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 但 要 注 意 , 在 填 报 《 增 值 税 减 免 税申 报 明 细 表 》 时 应 区 分 4 月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和 自 5 月起 减 按 0.5%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对 应 的 减 税 项 目 代 码 , 进 行 准 确

填 报 。284.向 境 外 外 派 人 员 是 否 需 要 向 税 局 报 送 其 相 关 信 息问 : 我 公 司 作 为 派 出 单 位 将 居 民 个 人 派 往 境 外 公 司 工 作 , 是 否 需要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外 派 人 员 的 信 息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9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国 境 内有 住 所 ,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满 一 百 八 十三 天 的 个 人 , 为 居 民 个 人 。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 依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九 条 规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所 得 人 为 纳 税

人 , 以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扣 缴义 务 人 每 月 或 者 每 次 预 扣 、 代 扣 的 税 款 , 应 当 在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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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3 号 ) 第 十 一 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被 境内 企 业 、 单 位 、 其 他 组 织 ( 以 下 称 派 出 单 位 ) 派 往 境 外 工 作 , 取 得 的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或 者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由 派 出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境 内 单 位 支 付 或负 担 的 , 派 出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境 内 单 位 应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规 定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 居 民 个 人 被 派 出 单 位 派 往 境 外 工 作 , 取 得 的 工 资 薪金 所 得 或 者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由 境 外 单 位 支 付 或 负 担 的 , 如 果 境 外 单 位 为境 外 任 职 、 受 雇 的 中 方 机 构 ( 以 下 称 中 方 机 构 ) 的 , 可 以 由 境 外 任 职 、受 雇 的 中 方 机 构 预 扣 税 款 , 并 委 托 派 出 单 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中 方 机 构 未 预 扣 税 款 的 或 者 境 外 单 位 不 是 中 方 机 构 的 , 派 出 单 位 应 当

于 次 年 2 月 28 日 前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外 派 人 员 情 况 , 包 括 : 外派 人 员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及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职 务 、 派 往 国 家 和 地区 、 境 外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 派 遣 期 限 、 境 内 外 收 入 及 缴 税 情 况 等 。中 方 机 构 包 括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以 及 国 家 机 关 所属 的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 子 公 司 、 使 ( 领 ) 馆 、 代 表 处 等 。 如 果 居 民 个 人的 工 资 薪 金 或 者 劳 务 所 得 是 由 境 外 公 司 支 付 或 者 实 际 负 担 的 , 境 外 单 位为 境 内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 且 该 境 外 分 公 司 未 预 扣 税 款 ; 或 者 境 外 单 位 为 非中 方 机 构 的 , 需 要 报 送 外 派 人 员 的 上 述 信 息 。因 此 , 如 果 外 派 人 员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或 者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由 境 外

单 位 支 付 或 负 担 , 任 职 的 境 外 单 位 不 是 中 方 机 构 , 或 者 是 中 方 机 构 但 未预 扣 个 税 的 , 你 公 司 应 当 于 次 年 2 月 28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外 派人 员 情 况 , 包 括 : 外 派 人 员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及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职务 、 派 往 国 家 和 地 区 、 境 外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 派 遣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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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内 外 收 入 及 缴 税 情 况 等 信 息 。285.景 区 经 营 单 位 收 取 景 区 线 路 管 理 费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问 : 我 公 司 是 河 北 一 家 景 区 经 营 单 位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请 问收 取 承 包 景 区 车 辆 通 行 线 路 单 位 的 线 路 管 理 费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二 条 规 定 ,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 不 具

实 物 形 态 , 但 能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产 , 包 括 技 术 、 商 标 、 著 作 权 、 商 誉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技 术 , 包 括 专 利 技 术 和 非 专 利技 术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 海 域 使 用 权 、 探 矿 权 、 采 矿权 、 取 水 权 和 其 他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包 括 基 础 设施 资 产 经 营 权 、 公 共 事 业 特 许 权 、 配 额 、 经 营 权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权 、 连锁 经 营 权 、 其 他 经 营 权 、 经 销 权 、 分 销 权 、 代 理 权 、 会 员 权 、 席 位 权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道 具 、 域 名 、 名 称 权 、 肖 像 权 、 冠 名 权 、 转 会 费 等 。2016 年 5 月 河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发 布 的 《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有 关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之 三 ) 》 第 六 问 “ 关 于 景 区 经 营 单 位 收 取 景 区 线 路

管 理 费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问 题 ” 解 答 中 明 确 , 景 区 经 营 单 位 向 景 区 车 辆 通行 线 路 承 包 单 位 收 取 的 线 路 管 理 费 , 按 照 销 售 “ 无 形 资 产 -其 他 权 益性 无 形 资 产 -其 他 经 营 权 ” 征 收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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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公 司 收 取 景 区 车 辆 通 行 线 路 承 包 单 位 的 线 路 管 理 费 , 按 照销 售 “ 无 形 资 产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其 他 经 营 权 ” 缴 纳 增 值 税 。286.印 花 税 能 否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是 广 东 省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在 办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我 公 司 与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关 于 转 让 开 发 产 品 缴 纳的 印 花 税 ( 账 上 已 计 入 “ 税 金 及 附 加 ” 科 目 ) 如 何 扣 除 存 在 争 议 , 税务 机 关 认 为 应 作 为 开 发 费 用 扣 除 , 而 我 公 司 认 为 因 账 务 上 未 计 入 “ 管理 费 用 ” , 应 作 为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扣 除 , 请 问 哪 种 处 理 方 式 是

正 确 的 ?答 :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38 号 )第 六 条 第 ( 四 )项 规 定 , 计 算 增 值 额 的 扣 除 项 目 中 包 含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 1995〕 6 号 ) 第 七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是 指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时缴 纳 的 营 业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印 花 税 。 因 转 让 房 地 产 交 纳 的 教 育费 附 加 , 也 可 视 同 税 金 予 以 扣 除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一 些 具 体 问 题 规 定 的 通知 》 ( 财 税 字 〔 1995〕 48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细 则 中 规 定 允 许 扣 除 的 印

花 税 , 是 指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按 照 《 施工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 的 有 关 规 定 , 其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列 入 管理 费 用 , 已 相 应 予 以 扣 除 。 其 他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计 算 土 地增 值 税 时 允 许 扣 除 在 转 让 时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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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施 工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财 务制 度 >的 通 知 》 ( 财 预 字 〔 1993〕 6 号 )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 管 理 费 用 是指 企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为 管 理 和 组 织 经 营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公 司 经 费 、 工 会 经 费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劳 动 保 险 费 、 待 业 保 险 费 、 董事 会 费 、 咨 询 费 、 审 计 费 、 诉 讼 费 、 排 污 费 、 绿 化 费 、 税 金 、 土 地 使 用费 、 土 地 损 失 补 偿 费 、 技 术 转 让 费 、 技 术 开 发 费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 开 办 费摊 销 、 业 务 招 待 费 、 坏 帐 损 失 , 存 货 盘 亏 、 毁 损 和 报 废 ( 减 盘 盈 )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管 理 费 用 。 税 金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的 房 产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土 地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等 。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增 值 税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 财 会 〔 2016〕22号 )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全 面 试 行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 “ 营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科 目 名 称 调 整 为 “ 税 金 及 附 加 ” 科 目 , 该 科 目 核 算 企 业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消 费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资 源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及 房 产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等 相 关 税 费 ; 利 润 表 中 的 “ 营 业税 金 及 附 加 ” 项 目 调 整 为 “ 税 金 及 附 加 ” 项 目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规 定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中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应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 东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 东 省 税 务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规 程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 东 省 税 务 局 公 告2019 年 第 5 号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税 金 的 审 核 , 应当 确 认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税 金 及 附 加 扣 除 的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 纳 税 人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列 入 “ 管 理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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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核 算 的 , 按 照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 列 入 “ 税 金 及 附加 ” 科 目 核 算 的 , 计 入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税 金 ” 予 以 扣 除 。 纳 税 人 缴纳 的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可 计 入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税 金 ” 予 以 扣 除 。 对 不属 于 清 算 范 围 或 者 不 属 于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发 生 的 税 金 及 附 加 , 不 应 作 为清 算 扣 除 项 目 。综 上 , 你 公 司 转 让 开 发 产 品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已 列 入 “ 税 金 及 附 加 ”科 目 核 算 ,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应 作 为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税 金 扣 除 。

287.对 外 经 营 的 员 工 食 堂 不 动 产 进 项 税 额 是 否 需 要 转 出问 : 我 公 司 是 生 产 企 业 , 自 建 的 厂 房 划 出 其 中 一 块 区 域 用 作 员 工食 堂 , 同 时 也 对 外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并 按 销 售 额 缴 纳 了 增 值 税 , 请 问 用 作食 堂 的 这 部 分 厂 房 的 进 项 税 额 需 要 转 出 吗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 不 动 产 。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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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 四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的 购 进 货 物 、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 ( 五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 纳 税 人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修 缮 、 装 饰 不 动 产 ,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 六 )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务 、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 七 ) 财 政 部 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本 条 第 ( 四 ) 项 、 第 ( 五 ) 项 所 称 货物 , 是 指 构 成 不 动 产 实 体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和 给 排 水 、采 暖 、 卫 生 、 通 风 、 照 明 、 通 讯 、 煤 气 、 消 防 、 中 央 空 调 、 电 梯 、 电 气 、智 能 化 楼 宇 设 备 及 配 套 设 施 。

因 此 , 你 公 司 员 工 食 堂 自 用 同 时 也 对 外 经 营 , 不 属 于 专 用 于 集 体福 利 的 不 动 产 , 对 应 进 项 税 额 无 需 进 行 转 出 处 理 。288.购 买 商 品 房 退 房 后 能 否 退 契 税问 : 我 公 司 从 开 发 商 处 购 买 了 一 套 商 品 房 现 房 , 出 现 房 屋 质 量 问题 经 协 商 退 款 。 请 问 退 房 后 , 已 经 缴 纳 的 契 税 可 以 凭 退 房 的 相 关 资 料 申请 退 税 吗 ?答 : 《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224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契 税 的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为 纳 税 人 签 订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的 当 天 ,

或 者 纳 税 人 取 得 其 他 具 有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性 质 凭 证 的 当 天 。第 九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应 当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土 地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契 税 征 收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并 在 契 税 征 收 机 关 核 定 的 期限 内 缴 纳 税 款 。 第 十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办 理 纳 税 事 宜 后 , 契 税 征 收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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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应 当 向 纳 税 人 开 具 契 税 完 税 凭 证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应 当 持 契税 完 税 凭 证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文 件 材 料 , 依 法 向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 房 产 管 理部 门 办 理 有 关 土 地 、 房 屋 的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纳 税 人 未 出 具 契 税 完税 凭 证 的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有 关 土 地 、 房 屋 的权 属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购 房 人 办 理 退 房 有 关 契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1〕 32 号 ) 规 定 , 对 已 缴 纳 契 税 的 购 房 单 位 和 个 人 , 在未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前 退 房 的 , 退 还 已 纳 契 税 ; 在 办 理 房 屋 权 属变 更 登 记 后 退 房 的 , 不 予 退 还 已 纳 契 税 。

综 上 , 如 果 你 公 司 已 经 办 理 了 房 屋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 无 法 退 还 契 税 ;如 果 尚 未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 可 以 申 请 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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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内 企 业 购 买 专 利 技 术 能 否 加 速 摊 销问 : 我 单 位 计 划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设 立 公 司 , 请 问 购 买 一 项 价 值450 万 的 专 利 技 术 能 否 享 受 加 速 摊 销 ?答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第 六 十 五 条 规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二 条 所 称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产 , 包 括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等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摊 销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 年 。 作 为 投 资 或 者 受 让 的 无 形 资 产 ,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了 使 用 年 限 的 ,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的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设 备 器 具 扣 除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8〕 54 号 ) 规 定 , 企 业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进 的 设 备 、 器 具 ,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不 再 分 年 度计 算 折 旧 ; 单 位 价 值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 仍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4〕 75 号 )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106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本 通 知 所 称 设 备 、 器 具 , 是 指 除 房 屋 、 建 筑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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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外 的 固 定 资 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20〕 31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对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设 立的 企 业 , 新 购 置 ( 含 自 建 、 自 行 开 发 )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 单 位 价值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含 ) 的 ,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不 再 分 年 度 计 算 折 旧 和 摊 销 ; 新 购 置 ( 含 自 建 、 自 行开 发 )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 单 位 价 值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 可 以 缩 短 折 旧 、摊 销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 摊 销 的 方 法 。 本 条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 是 指 除 房屋 、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固 定 资 产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综 上 ,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内 设 立 的 企 业 购 置 无 形 资 产 , 单 位 价 值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含 ) 的 ,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不 再 分 年 度 计 算 摊 销 。 若 你 单 位 新 成 立 的 海 南 自 由贸 易 港 内 的 公 司 购 买 价 值 450 万 的 专 利 技 术 可 以 选 择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290.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保 费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如 何 确 定问 : 企 业 阶 段 性 减 免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如 何 确 定 ?答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 2020〕 11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20年 2 月 起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除 湖 北 省 外 )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团 可 根 据 受 疫 情 影 响 情 况 和 基 金 承 受 能 力 , 免 征 中 小 微 企 业 三 项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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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免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5 个 月 ; 对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单 位 ( 不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可 减 半 征 收 ,减 征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 第 三 条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困 难 的 企 业 , 可 申 请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 缓 缴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 个 月 ,缓 缴 期 间 免 收 滞 纳 金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阶 段 性 减 免 企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 2020〕 49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以 下统 称 省 ) 对 中 小 微 企 业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免 征 的 政 策 , 延 长

执 行 到 2020 年 12 月 底 。 各 省 ( 除 湖 北 省 外 ) 对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单 位 ( 不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下 同 )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减 半 征收 的 政 策 , 延 长 执 行 到 2020 年 6 月 底 。 湖 北 省 对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保 单 位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免 征 的 政 策 , 继 续 执 行 到 2020 年6月 底 。 第 二 条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企 业 , 可继 续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至 2020 年 12 月 底 , 缓 缴 期 间 免 收 滞 纳 金 。 第 四条 规 定 ,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单 位 方 式 参 加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 继 续参 照 企 业 办 法 享 受 单 位 缴 费 减 免 和 缓 缴 政 策 。2020 年 7 月 3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的 《 延

长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保 费 政 策 常 见 问 答 ( 一 ) 》 问 题 1“ 延 长 阶 段 性 减免 企 业 社 保 费 实 施 期 限 政 策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 答 复 如 下 : 按 照 阶 段 性 减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文 件 规 定 , 2020 年 2-12 月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免 征 中 小 微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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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2020 年 2-6 月 , 各 省 (除 湖 北 省 外 减 半 征 收 大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不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分 ;2020 年 2-6 月 , 湖 北 省 免 征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不 含 机 关 事业 单 位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难 的 企 业 , 可 继 续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至 2020 年 12 月 底 , 缓 缴 期 间 免 收滞 纳 金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单 位 方 式 参 加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 继 续参 照 企 业 办 法 享 受 单 位 缴 费 减 免 和 缓 缴 政 策 。综 上 , 按 照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文 件 规 定 , 2020 年 2-12月免 征 中 小 微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2020 年 2-6 月 , 除 湖 北 省 外 其 他 各 省 减 半 征 收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位 (不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湖 北 省 免 征 大 型 企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不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部 分 ; 受 疫 情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企 业 可 继 续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至 2020 年 12 月 底 , 缓 缴 期 间 免 收 滞 纳 金 。291.员 工 购 房 借 款 年 底 未 归 还 的 余 额 是 否 需 要 扣 缴 个 税问 : 我 公 司 在 北 京 , 向 工 作 达 到 一 定 年 限 的 员 工 提 供 购 房 借 款 ,约 定 员 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 制 定 还 款 计 划 在 员 工 每 月 的 工 资 或 奖 金 中

扣 还 。 请 问 对 于 员 工 借 款 , 年 底 未 归 还 的 部 分 是 否 需 要 扣 缴 个 人 所 得税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为 个 人 购 买 房 屋 或 其 他 财 产 征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财 税 [2008]8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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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和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规 范个 人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3]158 号 ) 的 有 关规 定 ,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的 房 屋 或 其 他 财 产 , 不 论 所 有 权 人 是 否 将 财 产 无 偿或 有 偿 交 付 企 业 使 用 , 其 实 质 均 为 企 业 对 个 人 进 行 了 实 物 性 质 的 分 配 ,应 依 法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企 业 出 资 购 买 房 屋 及 其 他 财 产 , 将 所 有权 登 记 为 投 资 者 个 人 、 投 资 者 家 庭 成 员 或 企 业 其 他 人 员 的 ;( 二 )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 投 资 者 家 庭 成 员 或 企 业 其 他 人 员 向 企 业 借 款用 于 购 买 房 屋 及 其 他 财 产 , 将 所 有 权 登 记 为 投 资 者 、 投 资 者 家 庭 成 员或 企 业 其 他 人 员 , 且 借 款 年 度 终 了 后 未 归 还 借 款 的 。

2020 年 6 月 4 日 北 京 税 务 局 在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对 问 题 “ 企 业为 员 工 维 稳 就 业 , 帮 助 员 工 在 就 业 初 期 有 个 稳 定 的 生 活 环 境 。 公 司 向 员工 提 供 借 款 用 于 购 买 房 屋 , 借 款 人 自 然 年 度 终 了 并 未 归 还 全 部 本 金 。 但员 工 借 款 有 固 定 时 限 , 一 般 为 5-8 年 , 然 后 每 月 从 税 后 应 发 工 资 中 扣 除固 定 金 额 用 于 归 还 借 款 。 问 题 是 : 有 明 确 还 款 计 划 且 有 持 续 还 款 行 为 的员 工 房 屋 借 款 , 是 否 需 要 参 考 财 税 [2008]83 号 文 件 规 定 缴 纳 个 税 ? 还是 仅 为 与 同 期 同 类 市 场 贷 款 利 率 利 息 差 额 部 分 , 计 入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缴纳 个 税 ? 根 据 财 税 [2008]83 号 文 件 规 定 :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 投 资 者 家庭 成 员 或 企 业 其 他 人 员 向 企 业 借 款 用 于 购 买 房 屋 及 其 他 财 产 , 将 所 有

权 登 记 为 投 资 者 、 投 资 者 家 庭 成 员 或 企 业 其 他 人 员 , 且 借 款 年 度 终 了后 未 归 还 借 款 的 。 其 实 质 为 视 同 企 业 对 个 人 进 行 了 实 物 性 质 的 分 配 , 应依 法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类 似 上 述 公 司 员 工 无 息 借 款 事 项 从 实 质 性 上 讲 ,与 财 税 [2008]8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并 不 相 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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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 然 年 度 终 了 相 关 借 款 并 未 全 部 归 还 完 毕 , 但 公 司 有 明 确 的 还 款 计 划 ,且 员 工 借 款 期 间 每 月 也 在 一 直 持 续 还 款 , 与 真 正 的 实 物 性 质 分 配 ( 分配 后 不 归 还 ) 有 所 区 别 。 所 以 , 想 再 确 认 一 下 , 上 述 情 景 下 是 否 不 应 适用 该 文 件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的 答 复 如 下 : 您 所 描 述 的 情 况 不 属 于 个 人所 得 税 征 税 范 围 。综 上 , 你 公 司 与 员 工 之 间 存 在 明 确 的 借 款 合 同 , 员 工 购 房 借 款 有明 确 还 款 计 划 且 每 月 都 有 实 际 得 还 款 行 为 , 年 底 未 归 还 的 借 款 余 额 不需 要 扣 缴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

292.所 得 税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中 首 个 申 报 期 是 几 月 份问 : 我 公 司 是 查 账 征 收 按 季 预 缴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请 问 延 缓 缴 纳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如 何 填 列 , 2021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是 指 1 月 份 还 是 4月 份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延 缓 缴 纳 2020年 所 得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2020 年 5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在 2020 年 剩 余 申 报 期 按 规 定 办 理 预 缴 申 报 后 , 可 以 暂 缓 缴 纳 当 期 的企 业 所 得 税 , 延 迟 至 2021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内 一 并 缴 纳 。 在 预 缴 申 报 时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通 过 填 写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相 关 行 次 , 即 可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业 所 得 税 延 缓 缴 纳 政 策 。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符 合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2 号 ) 规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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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8 年 版 ) 〉 等 报 表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2 号 ) 附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8 年 版 ) 》 ( 2020 年 修 订 ) 中 A20000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季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 填报 说 明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规 定 , 第 L15 行 “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延 缓缴 纳 所 得 税 额 ( 是 否 延 缓 缴 纳 所 得 税 □ 是 □ 否 ) ” : 根 据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延 缓 缴 纳 2020 年 所 得 税 有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2020年 第 10号 ) , 填 报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可 以 延 缓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额 。 本 行 为 临 时 行 次 , 自2021年 1 月 1 日 起 , 本 行 废 止 。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纳 税 人 ,在 2020 年 第 2 季 度 、 第 3 季 度 预 缴 申 报 时 , 选 择 享 受 延 缓 缴 纳 所 得 税政 策 的 , 选 择 “ 是 ” ; 选 择 不 享 受 延 缓 缴 纳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 选 择 “ 否 ” 。 二 者必 选 其 一 。 “ 是 否 延 缓 缴 纳 所 得 税 ” 选 择 “ 是 ” 时 , 预 缴 方 式 选 择 “ 按照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 以 及 “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 第 L15 行 = 第 11-12-13-14 行 , 当 第 11-12-13-14 行 < 0 时 ,本 行 填 0。 其 中 ,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全 额 归 属 中 央 且 按 比 例 就 地 预 缴 企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以 及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 内 的

按 比 例 就 地 预 缴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第 L15 行 = 第 11 行 × 就 地 预 缴 比例 -第 12 行 × 就 地 预 缴 比 例 -第 13 行 -第 14 行 , 当 第 11行 × 就 地 预 缴 比 例 -第 12 行 × 就 地 预 缴 比 例 -第 13 行 -第 14 行 < 0 时 ,本 行 填 0。 预 缴 方 式 选 择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 的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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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人 , 本 行 填 报 本 期 延 缓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金 额 与 2020 年 度 预 缴 申 报已 延 缓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金 额 之 和 。 “ 是 否 延 缓 缴 纳 所 得 税 ” 选 择 “ 否 ”时 , 本 行 填 报 0。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6 月 发 布 的 《 疫 情 防 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热 点问 答 ( 第 十 三 期 ) 》 第 10 问 “ 我 在 总 局 网 站 上 看 到 近 期 有 个 延 期 缴 纳所 得 税 的 文 件 , 文 件 说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可 以 到 2021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内 再缴 纳 今 年 后 几 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想 问 下 2021 年 首 个 申 报 期 是 指 2021年 1 月 还 是 2021 年 4 月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延 缓 缴 纳 2020 年 所 得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2020年 5月 1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在 2020 年 剩 余 申 报 期 按 规 定办 理 预 缴 申 报 后 , 可 以 暂 缓 缴 纳 当 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延 迟 至 2021 年首 个 申 报 期 内 一 并 缴 纳 。 ” 具 体 是 指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在 2020 年 7 月 、10 月 办 理 第 二 、 三 季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时 , 只 申 报 不 缴 税 , 应缴 税 款 延 缓 至 2021 年 1 月 , 同 2020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税 款 一 并 缴 纳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2020 年 7 月 、 10 月 办 理 第 二 、 三 季 度 企 业 所 得税 预 缴 申 报 时 , 通 过 勾 选 并 填 列 申 报 表 A200000 表 第 L15 行 , 可 以 延缓 缴 纳 当 期 企 业 所 得 税 , 延 迟 至 2021 年 1 月 同 2020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税

款 一 并 缴 纳 。293.在 海 南 自 贸 区 设 立 分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问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汽 车 零 部 件 生 产 企 业 , 计 划 在 海 南 自 贸 港 内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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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一 家 分 公 司 生 产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电 池 控 制 器 , 请 问 分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税 率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通 知 》 (财 税 〔 2020〕 31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注 册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并实 质 性 运 营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本 条所 称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 是 指 以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中 规 定 的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 且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60% 以 上 的企 业 。 所 称 实 质 性 运 营 , 是 指 企 业 的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设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并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 人 员 、 账 务 、 财 产 等 实 施 实 质 性 全 面 管 理 和 控 制 。

对 不 符 合 实 质 性 运 营 的 企 业 , 不 得 享 受 优 惠 。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鼓 励 类 产业 目 录 包 括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2019 年 本 ) 》 、《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 2019 年 版 ) 》 和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新 增 鼓励 类 产 业 目 录 。 上 述 目 录 在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内 修 订 的 , 自 修 订 版 实 施之 日 起 按 新 版 本 执 行 。 对 总 机 构 设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企业 , 仅 就 其 设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的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所 得 , 适 用15%税 率 ; 对 总 机 构 设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以 外 的 企 业 , 仅 就 其 设 在 海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内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分 支 机 构 的 所 得 , 适 用 15%税 率 。 具 体征 管 办 法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2019 年 本 ) 》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令 第 29 号 ) 鼓 励 类 第 十 六 项 第 3 点 规 定 , 新 能 源 汽 车 关 键 零 部 件包 括 … 电 池 管 理 系 统 , 电 机 控 制 器 , 电 动 汽 车 电 控 集 成 … 一 体 化 电 驱动 总 成 ( 功 率 密 度 ≥ 2.5kW/kg) ; 高 速 减 速 器 ( 最 高 输 入 转 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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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rpm, 噪 声 < 75dB)因 此 , 你 公 司 计 划 在 海 南 自 贸 港 内 成 立 的 生 产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电 池 控制 器 的 分 公 司 ,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享 受 15%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税 率 。294.购 买 加 油 卡 取 得 的 预 付 卡 销 售 发 票 能 否 税 前 扣 除问 : 我 公 司 在 天 津 , 购 买 加 油 卡 时 取 得 了 加 油 站 开 具 的 预 付 卡 销售 发 票 , 请 问 能 否 凭 预 付 卡 销 售 发 票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列 支 费 用 ?答 : 《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第 2 号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发 售 加 油 卡 、 加 油 凭 证 销 售 成 品 油 的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 预 售 单 位 ” ) 在 售 卖 加 油 卡 、 加 油 凭 证 时 , 应 按 预 收 账款 方 法 作 相 关 账 务 处 理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预 售 单 位 在 发 售 加 油 卡 或 加油 凭 证 时 可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如 购 油 单 位 要 求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待用 户 凭 卡 或 加 油 凭 证 加 油 后 , 根 据 加 油 卡 或 加 油 凭 证 回 笼 纪 录 , 向 购油 单 位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接 受 加 油 卡 或 加 油 凭 证 销 售 成 品 油 的 单位 与 预 售 单 位 结 算 油 款 时 , 接 受 加 油 卡 或 加 油 凭 证 销 售 成 品 油 的 单 位根 据 实 际 结 算 的 油 款 向 预 售 单 位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天 津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7 月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问题 “ 购 买 加 油 卡 开 具 的 预 付 卡 销 售 发 票 能 在 所 得 税 前 列 支 费 用 吗 ? ”

解 答 中 明 确 , 对 于 企 业 购 买 、 充 值 预 付 卡 ,应 在 业 务 实 际 发 生 时 税 前扣 除 。 按 照 购 买 或 充 值 、 发 放 和 使 用 等 不 同 情 形 进 行 以 下 税 务 处 理 :( 1) 在 购 买 或 充 值 环 节 , 预 付 卡 应 作 为 企 业 的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 购 买或 充 值 时 发 生 的 相 关 支 出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 2) 在 发 放 环 节 , 凭 相 关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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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部 凭 证 , 证 明 预 付 卡 所 有 权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 根 据 使 用 用 途 进 行 归 类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如 : 发 放 给 职 工 的 可 作 为 工 资 、 福 利 费 ,用 于 交 际 应 酬 的 作 为 业 务 招 待 费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 ( 3) 本 企 业 内 部 使 用的 预 付 卡 , 在 相 关 支 出 实 际 发 生 时 , 凭 相 关 凭 证 在 税 前 扣 除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购 买 或 充 值 环 节 取 得 的 预 售 加 油 卡 发 票 , 不 得 在税 前 扣 除 , 应 当 在 相 关 支 出 实 际 发 生 时 , 凭 相 关 内 外 部 凭 证 在 税 前 扣 除 。295.享 受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如 何 确 定问 : 2020 年 7 月 我 公 司 查 询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 2019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B 级 , 同 时 我 公 司 满 足 39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退税 的 其 他 条 件 , 请 问 我 公 司 现 在 申 请 留 抵 退 税 是 否 适 用 2019 年 度 的纳 税 信 用 等 级 , 若 我 公 司 明 年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是 否 要 向 税 务 局 退 回今 年 增 量 留 抵 退 税 的 税 款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税 务机 关 每 年 4 月 确 定 上 一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 并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自 我查 询 服 务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 第 八 条 第( 一 ) 项 规 定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1.自 2019 年 4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连 续 六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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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季 纳 税 的 ,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均 大 于 零 , 且 第 六 个 月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2.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或 者 B 级 ; 3.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发 生 骗 取 留 抵 退 税 、 出 口 退 税 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情 形 的 ; 4.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两 次及 以 上 的 ;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 退 )政 策 的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5 号 ) 第 二 条 规定 , 纳 税 人 适 用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 有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条 件 要 求 的 ,

以 纳 税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提 交 《 退 ( 抵 ) 税申 请 表 》 时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确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 2019 年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答 复 汇 编 》 第 323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39 号 文 第 八 条 规 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退 税 中 可 享 受 留 抵 退 税 条 件 包 括 纳 税 信 用 等 级为 A 级 或 者 B 级 。 申 请 退 税 的 周 期 为 6 个 月 , 而 纳 税 等 级 是 动 态 管 理 ,应 以 哪 个 时 间 的 信 用 等 级 确 定 纳 税 人 是 否 符 合 条 件 ?如 果 申 请 之 时 显 示是 符 合 条 件 , 后 来 等 级 被 调 整 为 C、 D 级 的 , 税 务 机 关 是 否 追 缴 已 退 税额 ? 以 后 是 否 不 再 享 受 该 政 策 ? ” 答 复 如 下 ,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申 请

留 抵 退 税 当 期 的 纳 税 等 级 来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 如 果 在 申 请 时 符合 规 定 条 件 , 后 来 等 级 被 调 整 为 C、 D 级 , 税 务 机 关 不 追 缴 已 退 税 款 。但 纳 税 人 以 后 再 次 申 请 留 抵 退 税 时 , 如 果 信 用 等 级 为 C、 D 级 , 则 不能 再 次 享 受 该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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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公 司 现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 提 交《 退 ( 抵 ) 税 申 请 表 》 时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即 为 现 在 查 询 到 的 2019 年度 的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B 级 。 若 明 年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税 务 机 关 不 会 追缴 已 退 税 款 , 但 如 果 信 用 等 级 不 是 A、 B 级 , 则 不 能 再 次 享 受 留 抵 退税 政 策 。296.技 术 入 股 递 延 至 股 权 转 让 时 个 税 如 何 确 定 纳 税 地 点问 : 2016 年 我 用 自 己 名 下 的 一 项 专 利 技 术 对 外 投 资 , 选 择 递 延 纳税 , 现 将 这 部 分 股 权 转 让 , 请 问 转 让 时 个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如 何 确 定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股 权 激 励 和 技 术 入 股 有 关 所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101 号 ) 第 三 条 第 ( 一 ) 、 ( 三 ) 、( 四 ) 项 规 定 , 企 业 或 个 人 以 技 术 成 果 投 资 入 股 到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 被投 资 企 业 支 付 的 对 价 全 部 为 股 票 ( 权 ) 的 , 企 业 或 个 人 可 选 择 继 续 按现 行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 也 可 选 择 适 用 递 延 纳 税 优 惠 政 策 。 选 择 技 术成 果 投 资 入 股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的 , 经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投 资 入 股 当期 可 暂 不 纳 税 , 允 许 递 延 至 转 让 股 权 时 , 按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减 去 技 术 成 果原 值 和 合 理 税 费 后 的 差 额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 技 术 成 果 是 指 专 利 技 术( 含 国 防 专 利 )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 生 物 医 药 新 品 种 , 以 及 科 技 部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确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成 果 。 技 术 成 果 投 资 入 股 , 是 指 纳 税 人 将 技 术 成 果 所有 权 让 渡 给 被 投 资 企 业 、 取 得 该 企 业 股 票 ( 权 ) 的 行 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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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20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以 不 动 产 投 资 的 , 以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地 税 机 关 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人 以 其 持 有 的 企 业 股 权 对 外 投 资 的 , 以 该 企 业 所 在 地 地 税 机 关 为 主管 税 务 机 关 ; 纳 税 人 以 其 他 非 货 币 资 产 投 资 的 , 以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地税 机 关 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注 : 本 条 中 地 税 机 关 现 已 调 整 为 税 务 机 关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7 号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地 税 机 关 ( 注 : 调 整为 税 务 机 关 ) 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综 上 , 你 用 专 利 技 术 入 股 选 择 递 延 纳 税 , 现 将 股 权 转 让 应 向 被 投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297.个 人 接 受 赠 与 的 股 权 转 让 时 股 权 原 值 如 何 确 认问 : 我 接 受 父 亲 无 偿 赠 与 的 某 公 司 股 权 , 请 问 我 将 这 部 分 股 权 转让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 股 权 原 值 如 何 确 认 ?答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第 ( 八 ) 项 规 定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财 产 转让 所 得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 第 六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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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行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7 号 )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 项 规 定 ,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的 确 认 时 , 继 承 或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其 能 提 供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身 份 关 系 证 明 的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 以 及 对 转 让 人 承 担 直 接 抚 养 或 者 赡 养 义 务的 抚 养 人 或 者 赡 养 人 , 视 为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明 显 偏 低 有 正 当 理 由 。 第 十 五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个 人 转 让 通 过 无 偿 让 渡 方 式 取 得 的 股 权 , 具 备 本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二 ) 项 所 列 情 形 的 , 按 取 得 股 权 发 生 的 合 理 税 费 与原 持 有 人 的 股 权 原 值 之 和 确 认 股 权 原 值 。综 上 , 你 接 受 你 父 亲 无 偿 赠 与 的 股 权 后 将 受 赠 股 权 转 让 , 转 让 的

股 权 原 值 应 按 取 得 股 权 发 生 的 合 理 税 费 与 你 父 亲 持 有 的 股 权 原 值 之 和确 认 。298.纳 税 信 用 D 级 是 否 影 响 自 然 人 股 东 投 资 的 其 它 公 司问 : 我 公 司 2019 年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被 定 为 D 级 , 请 问 对 我 公 司 自然 人 股 东 投 资 的 其 它 公 司 的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是 否 有 影 响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纳 税 信 用评 价 周 期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 不 参 加 本 期 的

评 价 : ( 一 )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时 间 不 满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的 ; ( 二 ) 本 评价 年 度 内 无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 ( 三 ) 因 涉 嫌 税 收 违 法 被 立 案 查 处尚 未 结 案 的 ; ( 四 ) 被 审 计 、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查 出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 税 务机 关 正 在 依 法 处 理 , 尚 未 办 结 的 ; ( 五 ) 已 申 请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 提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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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讼 尚 未 结 案 的 ; ( 六 ) 其 他 不 应 参 加 本 期 评 价 的 情 形 。 第 二 十条 第 ( 九 ) 项 规 定 , 由 D 级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经 营 的 ; 本 评 价 年 度 直 接 判 为 D 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若 干 业 务 口 径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5 号 ) 第 六 条 关 于 直 接 判 为 D 级 的 情形 第 ( 九 ) 项 规 定 , 由 D 级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营 的 。 由 D 级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在 被 评 价 为 D 级 之 后 注 册 登 记 或者 负 责 经 营 的 企 业 , 不 受 《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限 制 ,在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的 当 年 即 纳 入 评 价 范 围 , 且 直 接 判 为 D 级 。

综 上 , 你 公 司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D 级 , 自 然 人 股 东 如 果 是 直 接 责 任人 , 该 自 然 人 股 东 在 你 公 司 成 为 D 级 之 后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企业 , 本 评 价 年 度 直 接 判 为 D 级 。299.差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 土 增 税 清 算 时 扣 除 地 价 金 额 如 何 确 定问 : 我 公 司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开 发 的 项 目 属 于 新 项 目 , 按 扣 除地 价 后 的 金 额 计 算 增 值 税 , 请 问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抵 扣 地 价 的 增 值 税额 是 否 作 为 清 算 收 入 , 扣 除 的 地 价 款 是 否 按 抵 扣 增 值 税 税 额 后 的 金 额计 算 ?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房 地 产 项 目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6 年 第 18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下 简 称 一 般 纳 税 人 )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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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税 , 按 照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当 期 销 售 房 地 产 项 目 对应 的 土 地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销 售 额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后 契 税 房 产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个人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43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等 规 定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扣 除 项目 涉 及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允 许 在 销 项 税 额 中 计 算 抵 扣 的 , 不 计 入 扣除 项 目 , 不 允 许 在 销 项 税 额 中 计 算 抵 扣 的 , 可 以 计 入 扣 除 项 目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增 值 税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 财 会[2016]22 号 ) 的 规 定 , 按 现 行 增 值 税 制 度 规 定 企 业 发 生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允 许 扣 减 销 售 额 的 , 发 生 成 本 费 用 时 , 按 应 付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借 记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 “ 存 货 ” 、 “ 工 程 施 工 ” 等 科 目 , 贷 记 “ 应 付账 款 ” 、 “ 应 付 票 据 ” 、 “ 银 行 存 款 ” 等 科 目 。 待 取 得 合 规 增 值 税 扣 税凭 证 且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 按 照 允 许 抵 扣 的 税 额 , 借 记 “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抵 减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后 土 地 增 值 税 若 干 征 管 规 定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70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营 改 增 后 纳 税 人转 让 房 地 产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不 含 增 值 税 。 适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方 法 的 纳 税 人 , 其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通 知 》 ( 税 总函 〔 2016〕 309 号 ) 附 件 《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二 ) 》 ( 从 事 房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清 算 适 用 ) 填 写 说 明 规 定 ,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总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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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纳 税 人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填 写 。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按 纳 税 人 为 取 得 该 房 地 产 开发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而 实 际 支 付 ( 补 交 )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 地 价款 ) 及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的 数 额 填 写 。根 据 以 上 财 税 政 策 分 析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项 目 ,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实 行 差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土 地 增值 税 清 算 收 入 不 应 将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额 计 入 土 增 清 算 收 入 , 也 不 应 在 土地 成 本 中 冲 减 对 应 差 额 增 值 税 。 鉴 于 各 地 也 会 出 台 本 地 区 土 地 增 值 税的 具 体 政 策 , 实 务 中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有 三 种 执 行 口 径 : 一 是 在 地 价 扣 除

中 减 去 地 价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额 ; 二 是 将 地 价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额 计 入 清 算 收入 , 如 广 州 ; 三 是 既 不 计 入 清 算 收 入 也 不 抵 减 地 价 款 。 所 以 , 你 公 司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需 咨 询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具 体 执 行 口 径 。300.财 保 合 同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 是 投 保 额 还 是 保 险 费 额问 : 我 公 司 购 买 财 产 保 险 , 保 险 合 同 注 明 投 保 金 额 为 1 亿 元 , 保险 费 为 50 万 元 , 请 问 该 保 险 合 同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 是 投 保 金 额 还 是 保险 费 金 额 ?答 : 《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凭 证 为 应 纳 税 凭 证 : ( 一 ) 购 销 、 加 工 承 揽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财 产 租赁 、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 同性 质 的 凭 证 ; ( 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 三 ) 营 业 帐 薄 ; ( 四 ) 权 利 、 许可 证 照 ; ( 五 )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 附 件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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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表 》 中 规 定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 包 括 财 产 、 责 任 、 保 证 、 信 用 等 保 险合 同 , 单 据 作 为 合 同 使 用 的 , 按 合 同 贴 花 。 按 投 保 金 额 的 万 分 之 零 点三 贴 花 , 纳 税 义 务 人 为 立 合 同 人 。《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改 变 保 险 合 同 印 花 税 计 税 办 法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发 〔 1990〕 42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列 举 征 税 的 各类 保 险 合 同 , 其 计 税 依 据 由 投 保 金 额 改 为 保 险 费 收 入 。 第 二 条 规 定 , 计算 征 收 的 适 用 税 率 , 由 万 分 之 零 点 三 改 为 千 分 之 一 。 本 通 知 自 1990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综 上 , 你 公 司 应 以 保 险 费 50 万 元 作 为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 , 应 纳 印

花 税 为 500元 ( 500000×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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