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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全文)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23-06-22 发布于山东

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摘要:在我国,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不尽如人意,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发展历史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简要历史与概况

(一)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

在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根深蒂固,早期的农业保险思想正是根源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

(二)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

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乌江耕牛保险会的尝试。二是北碚家畜保险社的建立。

(三)计划经济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

1.建国初期(1949~1957)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伴随着农村经济整改的顺利进行,建国初期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949年10月20日.政府首先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制度建立以后(1958~1978)农业保险的滑坡与停滞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财贸工作会议认为,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所以农村保险业务又一次停办。

(四)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重新培育

1.市场化改革初期(1979~1992)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1992至今)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困扰

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缺失

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然而我国除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简单规定外,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出台。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所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二)商业保险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目标,在某种程序上不一致。因此,即使是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的美国,也从没有把农业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例子。保险公司面对日趋激烈市场竞争,根本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保障作用。从长远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将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农业再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

(四)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

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被作为纯粹的商业行为,未得到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除免缴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单纯靠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经营农业保险是难以成功的,因为一次洪水、旱灾等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受灾面往往涉及一省甚至数省,其补偿费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如果没有政策补贴,农业保险将不会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保险法。

(二)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我们应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包括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地发展我国农业保险。

(三)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

(四)强化保险监管,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在现阶段要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注重对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审查,推动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五)合理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六)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

(七)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以农业保险为核心的农村信用抵押融资体系

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问题。由于农产晶在生产、储藏等各个环节的特点,使其不具备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晶的条件,同时,土地的国有性质使得农民难以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而农业险保单本身所具有的标准化、价值固定的特点,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最佳载体。因此,应当建立与农业保险市场相配套的金融市场,推进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八)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基础建设投资。二是对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三是启动农发基金支持农险,充分发挥农发资金在农村的作用。四是建立国家支农政策相关联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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