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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不合法!不合法!不合法!

 fyysx 2023-06-22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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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一起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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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贸易公司经转让背书取得
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金额为200000元
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3日
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3日
汇票到期后,成都某贸易公司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
遂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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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贸易公司认为

票据具有无因性

故深圳某商贸公司、成都某装饰公司等

应当支付“票面金额”200000元

成都某装饰公司抗辩认为

票据的取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若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

则应当认定为非法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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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查明,成都某贸易公司

系通过“XX票据网”取得案涉票据

其向某登记结算公司的“天XX”网络平台充值

通过该平台向深圳某商贸公司

支付票据转让款159736.11元

另,除案涉汇票外

成都某贸易公司于2021年4月左右

通过“XX票据网”共取得

50张左右的汇票,原因是想投资

赚取票面金额与“票据款”之间的差额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的有效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但仍须审查票据的取得是否存在真实基础交易关系。成都某贸易公司在无其他基础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以“买卖”方式取得案涉票据,成都某贸易公司支付转让对价,深圳某商贸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进行背书转让,结合票面金额、转款金额,应认定为以“贴现”方式获得案涉汇票。成都某贸易公司与深圳某商贸公司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高新法院判决深圳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贸易公司返还159736.11元,成都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某商贸公司返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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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从事贴现的主体应为具有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未经许可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该条款虽然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民间帖现违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买卖汇票、赚取“票面金额”与“票据转让款”之间利差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因成都某贸易公司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最终也被判决由其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民间贴现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权利难以实现,而且因民间贴现买卖通常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还极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因民间票据贴现导致被诈骗、抢夺和一票两卖的案件屡屡发生、手段花样百出,对中小企业来说,一旦陷入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不仅容易诱发企业自身的资金管理风险,还意味着旷日持久的官司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爱财,取之有道”,企业作为商事主体,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若想长久存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立足于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远离投机取巧、走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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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高新法院民三庭\李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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