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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5刑事法官聊冤案

 夏日windy 2023-06-23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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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山水,你眼中都看到

经常有人以批评的口吻说,你们刑事法官不负责任办了什么什么冤案;还有些优秀的刑事法官也常以自己从未办过冤案而自豪。

谈起冤案,大家似乎都唯恐避之不及。侯哥却说,我不敢保证自己手里不出冤案。如果最终没有出过冤案,只能说我运气好。

为什么?我讲几个故事吧。听完,列位自然明了。


法官明知是冤,却无能为力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彭树华写过一本书《潘汉年案审判前后》,披露了共和国第一冤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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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年是我党情报战线的一位传奇人物,对党的事业和新中国的建立都做出了卓越贡献。但1943年他与汪精卫会见,当时没来得及请示,直到1955年始向中央报告。这引起最高领导人的盛怒,以“内奸”反革命将其逮捕入狱,过去的功劳不仅被抹煞,还牵强附会地罗织成叛变投敌的罪证。

案子交到最高法院。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阅卷,对案子提出了质疑,甚至对中央的定调和量刑有很大的抵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对审判员说:“你们对潘汉年案卷材料看得很仔细,提出了你们的看法,这很好。不过你们提出的问题,我们高法是搞不清楚的。德峰同志跟你们说过了吧,潘汉年案是中央交办的案子,我们只是办理法律手续。”看到了大家有情绪,就转头问合议庭成员彭树华:“你读过王勃写的《滕王阁序》吗?”然后说王勃的这篇文章里,有这样两句:屈贾谊于长沙,非无圣主;窜梁鸿于海曲,岂乏明时。说完王勃的诗,谢老又看似很随意地说起另一位历史名人:“王勃的这两句诗说的是汉、唐的事,还有宋代的岳飞,他主张抗金,却被诬陷要谋反。难道当时没有人知道岳飞是被冤枉的吗?当然有人知道。但在当时,宋高宗一心要和金人议和,所以谁能救得了岳飞?”回过头来又说:“潘汉年案是很复杂的,涉及中央许多重大机密,直接领导潘汉年工作的是周总理和康生,许多事情毛主席也是知道的。对潘汉年的处理,是党中央决定的,毛主席早有指示不判死刑。人不杀就好办。是非功过,总有一天会弄清的。”

该书作者彭树华在书中写到:“我们对谢老怀着无限的敬仰和信赖,很想通过谢老在党内的地位、声望和他严肃执法的态度,把对潘汉年案的质疑在党内高层中吹吹风,或许会起到一些作用。但听完谢老这番纵论古今的话后,我们好像悟出了点儿什么。”

——当然,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的法治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种冤案应该不大可能会发生了。


被告人知道自己冤,但无法自证

有这么一个强奸。能够认定的事实如下:

1.壮壮和红红曾系情人关系。案发前一天,红红发微信称,壮壮长期不能离婚,决定断绝这种地下情人关系,约壮壮到其租房谈分手事宜。

2.在房间二人发生过性关系。

3.壮壮尚未离开时,红红即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遭到强奸。

4.经过人身检查,壮壮背上有女指甲抓伤的痕迹。

警方即以强奸罪立案并对壮壮予以刑事拘留。壮壮到案后辩解其提出分手前最后再发生一次性关系,红红同意;背上的抓痕其当时以为是红红在性高潮时不由自主的兴奋行为所致。

各位,如果你是法官,就以上事实,你能采信壮壮的辩解,不认定其强奸罪吗?

由此想到另一个类似案例:男女通过某交友软件相约到男方家里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女方即报警称遭强奸。警方到现场见女方衣衫不整,在那里哭泣。男方辩解称是双方自愿,事后女方要其买一部手机作为礼物赠送,其不同意。女方威胁不同意就告其强奸。其回答说随意。女方自己撕破衣物并打电话报警。最后一句话亮了:“我家里装有监控,不信你们看。”经查阅监控,男方所说是实,女方以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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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红红家里也有监控呢?假如监控反映的情况和壮壮辩解一样呢?

面对这种存疑,我们是否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呢?

至少我不能:本案双方发生性关系毋庸置疑,关键点在于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直接证据是红红马上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遭到强奸;壮壮身上有女方指甲抓伤的痕迹能够印证红红陈述。案发前红红发送的分手短信亦可进一步佐证红红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陈述。

壮壮的辩解虽然存在真实可能性,但缺乏证据印证,相信绝大数法官也不敢以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否则大量的强奸将面临无法定案的尴尬。


被告人都不认为自己冤,遑论法官?

前几年,侯哥碰到一个“离奇”的案子:

甲乙系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打。甲伸手给乙一记耳光,被人劝开后各自回家。第二天,警方以故意伤害传唤甲并予以刑事拘留。原来案发当晚乙到医院做检查,左耳膜穿孔,构成轻伤(注:按当时的标准,现在可能不构成轻伤),遂以甲故意伤害向警方报案。

甲到案后亦供认打了乙一耳光,对其行为造成乙耳膜穿孔的事实,也没有异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案子,并不复杂。由于乙不谅解,法院判处甲拘役三个月。甲没有上诉,刑期很快就执行完毕。

就这样,风轻云淡,波澜不惊地过了一年。突然,甲到派出所说,乙的耳膜穿孔不是其造成的,是乙回家后其父亲打的。跟他一起来的,还有一个丙。丙说,前几天和乙在一起喝酒,喝多了乙洋洋自得地说了这个事,其觉得对甲不公平就和甲一起来派出所说说清楚。

派出所马上对当晚喝酒的其他人员,以及乙、乙父、乙母等人分别进行调查。相关人员所述一致:乙当时没有感觉不适。回家后,父生气于其和邻居打架,顺手给其一记耳光,其才感觉耳朵嗡嗡响,不舒服,到医院检查为耳膜穿孔。为了转移责任,就嫁祸于甲,说是甲打的。甲确实曾经打过乙一记耳光,所以也想当然地认为乙的耳膜穿孔是自己行为所致。

至此,真相大白。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宣告甲无罪。

连被告人自己都不觉得冤的案子,法官能发现从而判无罪吗?

恐怕难!


结语

如何认识冤案,如何对待办冤案的法官,是个严肃课题。
冤案不可避免,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必然有!

法官判案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依靠常识、常理、常情认定事实!

对法官办案的评判,也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依靠常识、常理、常情作出认定,不能做马后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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