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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溺亡,追责的都是学校!官方:不符合法律,难道大家都不知道吗?

 Richard_X 2023-06-24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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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事件总是层出不穷

六一儿童节是孩子们的节日,应该是轻松欢乐的。但是,就在这天,某地一所小学因为放假,两名小学生在池塘里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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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防溺水的工作做到了密不透风,为什么还是出现溺亡事件?我们的第一意识就是学校出了问题。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立即启动了追责程序——这是追责,能追究谁的责任呢?除了学校和相关责任人,恐怕找不到第二个了吧。

武汉大学有学者在5月做了一个调查,他在调查中得出一个结论:现在,老师在校时间50%都花费在了非教学工作上,而其中的20%到30%被防溺水工作占据。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一种不正常的状况,就是因为溺亡成了学生非正常死亡比例最高的存在。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7万人死于溺水,其中未成年人2万余人。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尽管教育部只出台了一个指导性文件《坚决防范遏制学生溺水事件发生》,但是到了地方就变成了必须要坚决干净彻底贯彻的存在,一层一层地加码,看上去都是为学生好,实际上压垮的就是教师,尤其是班主任。

上文提到的那位武汉的教授易卓就在自己的调研文章里特别提到一件事,就是湖南的一个县教育局要求学校老师必须做到日日提醒,周一到周五,老师必须在家长群每天提醒一次,周末和假期必须在群里提醒两次,每天不能间断。

每次提醒,家长都必须要每一个都要回复收到,没有的班主任要打电话跟进。而所有的家长回复之后,班主任还要截图上传。为什么要这样做?教育局的回复简单明了,就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为了证明这项工作我们做了,但是有必要这样做吗?真的给人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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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老师成了巡河的主力军?

一到暑假,老师就有各种任务:溺水宣传,防溺水教育、防溺水责任书的签订、防溺水接龙、打卡、家访,防溺水宣传记录、图片,等等等等,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还安排教师周末和假期巡河。暑假本来是最为放松的时候,现在却让班主任没有安静的时候,你说,让老师们抓狂不?

尽管我们的宣传和预防密不透风,水泼不进,但是溺亡事故还是不断出现。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人是活的,每个人的思想也都是丰富多样的。我们就是再怎样宣传,都没有办法把每一个人的脚都牢牢地用绳子捆缚住。

而一旦发生溺亡事件,家长就会为自己的孩子讨要一个说法——家长扯横幅,发网络煽动,到学校折腾。而这时,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呢,往往为了息事宁人,基本上都是采取赔钱加追责。

就是在易卓教授的调查里,有学校,甚至把溺亡和教师的绩效工资挂钩,这是不是让人惊诧莫名?难不成孩子溺亡是老师造成的?但是,它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制定了,而老师除了祈祷孩子们不出意外,又能做到多少更多的努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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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烈日下,清清河水边,教师臂戴红袖套,手持喊话器,巡河巡江巡湖巡海巡水库巡池塘,凡有水处,皆是教师巡视地。

名之曰:水边一道美丽的风景,暑假一群尽责的教师。

如果老师们出于爱心,自发义务巡河,这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如果学校以分派任务形式强制老师们巡河,不仅错误,而且隐患很大。

当学校派老师们巡河,会给家长造成一种错觉——巡河是老师们的正常工作,反正有老师们在巡河,关于孩子的防溺水安全,家长不用过多操心。在这种思想下,家长是否会放松警惕?是否会造成更多的溺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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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何在?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不可或缺。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这个办法写得是很明确的,但是到了现实当中,尤其是溺亡发生之后,学校基本上就成了无限责任公司,赔钱和担责就成了最正常不过的选项,是不是让人唏嘘?

现在有些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就万事大吉,以致周末、假期也依赖学校、教师,不会管、懒得管也管不了孩子,这如何能实现孩子全面健康地成长?

所以,如果安排教师暑期巡河,既超越教师自身职责,又使教师休假权益受损,还纵容家庭和社会放任失责,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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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溺水事件的发生,各地要从长计议,而不是把老师派去巡河,因为老师真不是万能的。

溺水事件的发生,每个人都很痛心。所以我们要做的是从长计议,逐渐杜绝悲剧的发生,而不是把老师派去巡河,老师有那么大威力吗?

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留守儿童问题交给各地的村委解决,有村委派人监护这些孩子的安全问题。

第二:各地要逐步建一些免费的游泳池,供孩子们玩耍。夏天孩子们最喜欢的就是玩水,如果有免费的安全玩水的地方,孩子们又何必去水库游泳呢?

第三:有条件的学校现开设游泳课,逐步全国开始,实现十年以后学生人人都会游泳。

第四:立法明确家校责任,孩子上学期间学校有教育的责任,但放假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就是家长,如果孩子有安全意外,要第一时间追究家长的责任,彻底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第五:水库周围架设高压线或者多加几层防护网,让孩子们根本无法靠近水库。

总之,想完全杜绝学生溺水事件,必须家长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但对于学生一旦发生溺亡事件,追责的就是学校,尽管法律明文规定都不行这件事,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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