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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纠纷怎么处理(纯干货)

 徐宝同律师 2023-06-24 发布于上海

动产质权纠纷是指以动产为质押物的质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动产质权纠纷的实践经验,从实务角度分享如下。

一、动产质权纠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质权设立纠纷:是指当事人对质押物是否已经交付给质权人,以及质权是否已经有效设立发生争议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5条(即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的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因此,判断质权是否设立,要看出质人是否将质押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而不是看是否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是否办理了登记4。

转质权纠纷:是指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以质押物向其他人再设定质押时发生纠纷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9条(即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出质人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再以同一动产设定他项担保3。如果出质人违反该规定,再次转质同一动产,该转质行为无效,原质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监管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方监管出质物时,因监管方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出质物灭失或者损毁而发生的纠纷。一般情况下,监管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出质物进行审核查验、保管监管等义务,以实现有效的管领控制5。如果监管方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造成出质物灭失或者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质权纠纷怎么举证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在动产质权纠纷诉讼中,一般涉及以下几类证据:

1. 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设立质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第427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额,担保的范围等。3

2. 出质登记证明:出质登记是设立质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第445条 出质登记证明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知书》或者《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查询结果》等。

3. 动产原物或者替代品: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1第十二条

4. 动产鉴定意见:如果动产需要鉴定其价值、成本、损耗等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或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1第二十四条

5.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债务履行情况、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确认函、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合同等。

三、动产质权纠纷法院怎么判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动产质权纠纷诉讼的经验,总结出在动产质权纠纷诉讼中,法院的裁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l 关于动产质权的效力范围。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全部及其代位物、从物和孳息2。如果质押财产发生变化,如转移、变形、毁损、灭失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动产质权是否消灭或者转移3。如果质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将质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并依法追回质押财产。

l 关于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价质押动产而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债权2。变价方式包括协议变价、拍卖和变卖。如果协议变价不能达成或者执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质押动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如果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数额,应当返还超过部分给质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l 关于动产质权的消灭时效。动产质权不因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或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二年未行使而消灭。但是,如果主债权消灭或者主债务履行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质押物给质押人,而导致其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宝同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具体的法院裁判规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对于动产质权纠纷,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做出适当的裁判决定。如果您面临此类纠纷,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了解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裁判规则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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