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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回归委托拍卖模式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博NWB 2023-06-25 发布于四川

从执源治理的角度看司法拍卖现状

    2023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要扭转执行案件增长趋势,将执源治理作为当前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从司法拍卖角度看执源治理,有两个数据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关注:

    1.网拍标的物快速增长: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以来,网拍标的物的增长幅度比执行案件的增长幅度更大,2022年全国网拍次数高达149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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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整理来自于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

    2.非诉执行案件快速增长:诉源治理成功经验是通过调解、公证、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诉源治理并没有给申请人带来真金白银,没有实质性化解矛盾,大量非诉执行案件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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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于某地非诉案件增长分析

要缓解当前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落实源头管控治未病,需要重新审视当前司法拍卖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资产处置剥离给第三方社会化机构


01
法院自行拍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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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执行财产的处置模式基本上是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行拍卖,财产的拍卖、变卖、抵债,均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虽然过程中有当事人参与,如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拍辅助机构、协商处置参考价等,也有社会力量的参与,如网络拍卖平台提供竞价、营销、资金结算,网拍辅助机构承担起草公告、引领看样、接受咨询等,但启动、实施、监督、审查、裁判、法律后果上全部由法院承担,因为权力集中所带来的困境也不容忽视。

01
拍卖流拍后执行不能的风险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在2035年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期一线工作的执行干警非常清楚,当前真实执行到位率不到20%,无论执行干警多么辛苦工作,增加多少执行人员编制,都无法将执行到位率提升到50%以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普遍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归咎于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工作在为社会风险兜底无限责任。

      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首先需要解决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问题,绝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市场风险拍卖不能成交,更是属于市场风险,只有将拍卖工作适当市场化,充分赋予当事人在网拍工作的参与权,才能更好推动当事人理解市场风险,从而进一步理性认识到执行不能属于市场风险。

02
法院人案矛盾问题突出

      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公开报道中频频出现法院干警加班加点、攻坚案件的表述,甚至有不少执行干警因为长期超负荷工作牺牲在工作岗位,法院执行工作人案比例失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容忽视。具体到网拍工作,全年149万次网拍,按照全国2万名执行干警测算,每一名执行干警每年平均要经办约74.5次网拍,有些案件一次性需要处置上千套不动产,其工作量堪比一个售楼部1年销售数量。

     资产处置中的调查、勘验、评估、上拍、引领看样、接受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并不是需要高深法律知识的,法院只需要决定是否拍卖以及案款如何分配,法院将拍卖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可以很大程度缓解人案矛盾。

03
资产处置效率和效果不理想

法院完全采用自行拍卖模式,“权力集中”导致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空间受限,同时自行执行力量投入不足,按照严格的执行司法程序逐步推进执行流程,会进一步拉长债权实现周期在正式挂拍前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勘验、执行和解、异议处理等前期流程,立案到资产上拍的平均用时要超过150天,但真正资产上网拍卖却只有一拍30天+二拍15天+变卖60天。同时法院主导下拍卖,被执行人没有资金投入营销,申请执行人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从内部合规角度,习惯于将流拍的责任风险归咎于法院,却不愿意投入营销资源,导致资产实际成交效果并不理想。

      通过市场化主体推动拍卖,执行案件和资产拍卖可以同步、扁平化推进提高执行办案效率,缩短债权实现周期。同时市场化主体可以自行投入营销资源,或者与金融机构联合投入营销资源,也可以进一步促进资产成交率

02
委托拍卖的弊端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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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模式的确定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正式确立了委托拍卖原则,在特定历史时期委托拍卖具有防腐功能,对有效处置资产, 委托拍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模式表面上的阻断与隔离掩盖着这种拍卖模式背后潜在的合谋,在委托拍卖原则下所造成的腐败问题更为复杂,普通人很难看到,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污染了司法拍卖的环境




自行拍卖模式的发展

2012年淘宝网的阿里司法拍卖平台,让人民法院可以自主在互联网上开展司法拍卖,确保了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各地法院开始大范围入驻淘宝网拍平台,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行拍卖成为执行程序中资产变现的主流。




委托拍卖的弊端在于竞价模式,而非“委托”

为解决委托拍卖存在的诸多弊端,法院司法拍卖的创新模式不只是淘宝自行拍卖,例如2009年重庆联交所引入了电子竞价平台,穿上网络的外衣,但它采用的是局域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的网络司法拍卖;2010年上海公拍网也引入了电子竞价平台,但不愿放弃现场拍卖,很大程度上仍受到现场拍卖规则的规制;2011年中国拍卖协会也开发上线了中拍平台,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上线,以上网站在信息披露、网上报名、竞价、结算这些专门针对司法拍卖而设计的功能,但在网站注册用户数量,拍品智能推荐、营销资源投入上都与淘宝网有非常大的差距,最终拍卖效果也远不及阿里拍卖。最终形成了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的自主拍卖模式在全国迅速推广,而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在重交所、公拍网、拍卖协会的区域性电子竞价平台的拍卖模式在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少

     仔细分析淘宝网自主拍卖模式在全国推广原因,并不法院强烈希望选择自主拍卖,法院也无意让自身承担拍卖的事务性工作,而是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法院选择了淘宝网超大用户规模、智能推荐、成本低廉、性能稳定的互联网拍卖平台,以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人民法院在选择淘宝网自主拍卖的同时,也放弃了委托拍卖,换言之人民法院并不是认为委托拍卖的模式有重大弊端而是委托拍卖的拍卖公司采用的现场竞价、区域性电子竞价平台有没有市场优势

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对比
事项传统拍卖淘宝网络拍卖
营销

区域性营

熟人圈子寻找投资

全网营销,智能推

跨区域寻找投资人

竞价

线下竞价,有形场所

围标串标有机会

线上竞价,全程不见面

隐私保护机制,无法串标

成本

公告、竞价场地、资金结

寻找投资人需要成本

主要流程线上化

降低处置成本

公正

法院主导选择机

高佣金廉政风险

申请执行人选择网拍平台

自担风险,低佣金

03
'委托+网络'拍卖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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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和网络拍卖并不是两个冲突的概念,委托拍卖和自行拍卖是拍卖实施主体的差异,淘宝网络拍卖和传统线下拍卖是拍卖模式的差异,法律上并没有将两者规定为非此即彼的关系,反而是为委托拍卖与网络拍卖的合作,在立法层面留下了空间。

01

《民诉法解释》第486条(2022年4月实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02

《网拍规定》第37条(2017年1月实施)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03

《执行监督意见》第17条(2021年12月实施)

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人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在可控制其拍卖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04
自行处置优先,委托拍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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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倡执源治理的大背景下,应当优先提倡被执行人在没有进行执行程序前,或者在执行中(恢复执行前),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在法院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下,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对于不能完成自行处置的,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选择,确定通过法院委托拍卖或者法院自行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同时应当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与强制拍卖的衔接机制,确保案件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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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置能够用市场化方式和谐化解矛盾,节约法院司法资源同时,提高执行案件效率,应当大力提倡。

不同委托主体下的拍卖效果对比
事项

被执行委

自行处置

法院委托

强制拍卖

优点

分解法院处置压力

降低定价、交付成本

风险转递到社会机构

剥离资产处置工作

拍卖裁定,过户有保障

风险

价款失控

低价失实

轮候查封的过户障碍

征得当事人同意难

放权要增加监督责任

机构选任廉政风险

解决

方案

网拍平台监管资金

建立担保交易模式

第三方询价确保公允

保护善意交易的机制

见面执行费鼓励自行处置

重构委托拍卖制度体系

建立委托拍卖监管平台

建立动态跟踪评价体系

机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


被执行人委托拍卖或者法院委托拍卖,网络拍卖平台会将拍卖资金直接从当事人账户结算到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不会产生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也不会降低法院执行到位率,反而有助于提升执行到位率。

05
网拍服务平台和主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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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坚持由申请人选择网拍平台

网拍平台的选择,是对拍卖模式的选择(互联网竞价模式or区域电子竞价or现场竞价的选择),网拍平台没有介入到案件办理的具体事务,不直接接触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会侵犯到被执行人权益,也不会影响到执行公权力的行使。针对被执行人难找、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客观难题,为了加快案件推进效率,建议网拍平台的选择,按照《网拍规定》第 5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从名单库中选择其中意的网络平台,申请执行人不作选择,又或者是多个申请执行 人选择不一致时,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同时,7大网拍平台在营销资源的投入差异明显,比如淘宝网将拍卖入口放在APP首页,在百度、抖音都有流量投入,充分利用短信投放、资产悬赏、红包返现等市场化手段促进资产成交,,申请人作为拍卖成交的最大收益者,会对平台选择作出科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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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拍卖、中拍平台,都引流阿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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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同网拍平台是对成交单价有绝对性影响,线下拍卖平台对资产处置推进效率影响更大。

平台选择的权力交给申请执行人,成交收益的风险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更有利引导申请人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02
拍卖服务机构的选择

      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必然趋势,也是优化法制化宜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拍卖服务机构的选择也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摇号或者”法院指定“都是职权主义代表,不符合当代诉讼法发展趋势要求。职权主义容易引发服务机构围猎执行法官或者机构入围审查人员。同时摇号确定服务机构,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中介机构只关心如何入库,不关系服务质量(当前评估机构现状)。

    诚然,拍卖服务机构要承担资产调查、勘验、上拍、引领看样、接受咨询等多方面事务,在服务过程中会多次接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人民法院,资产交易过程中资产瑕疵信息纰漏、优先购买权认定等都可能影响资产最终成交价格,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单方指定可能会引发利益输送,但摇号或者法院指定也不能绝对避免中介机构在服务中接触当事人,仍然可能引发廉政风险。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只要网拍服务全过程充分接受法院、当事人的监督,中介服务所带来的廉政问题就会大大降低,就好比网络工作运行11年,至今还未一起网拍平台的廉洁事故,其主要原因是整个拍卖过程都充分阳光透明。

      建议网拍服务机构应当优先由申请执行人选择,并通知被执行人享有异议权力,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理由成立,再由人民法院摇号或者其他方式指定网拍服务机构


06
自行处置:被执行人委托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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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是对自有物权的处分,不受司法执行程序限制,在执行前、执行中、执行结案后都可以进行。只是在人民法院查封资产的情况下,需要征得查封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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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委托网络拍卖:法院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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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或者泛金融机构的,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建议优先适用委托网络拍卖方式。特别是个别案件,资产处置明显不能成交(批量车位和商铺),申请执行人只是为到法院走程序,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控制资产的案件,更应当通过委托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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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管理系统:全程监管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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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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