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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民间借贷的成立以借与贷的合意为前提,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

 随手一阅 2023-06-25 发布于浙江
法院观点:民间借贷的成立以借与贷的合意为前提,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及借款使用人并对借款人及借款金额予以确认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裁判理由: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吴凤坤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3日向原告徐宗兰出具借条,两笔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打入被告潘永明之女潘洋洋账户中,被告潘永明承认借款270万元为其借款及使用,具有借款并实际使用借款意思表示的是被告潘永明,其具有借的意思表示。原告徐宗兰与被告潘永明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对于被告潘永明如何还款达成协议,对于借款人徐宗兰,还款人为潘永明,中间人为吴凤坤及借款金额原告认可,并签字撩印,其具有贷的意思表示。民间借贷的成立以借与贷的合意为前提,被告吴凤坤为名义借款人,原告徐宗兰明知被告潘永明系实际借款人并予以认可的行为,在二者之间已经建立起实质的借贷法律关系,故应由实际借款使用人潘永明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2020)辽0381民初6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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