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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X与房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欠条判例参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6-26 | 阅:  转:  |  分享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22)京 0105 民初 37154 号

原告:代 XX,男, 1985 年 X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房 XX,男, 1988 年 X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代 XX 与被告房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4 月 1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 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 XX 经本院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房 XX 偿还借款本金 4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4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计

算)。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9月 22 日,房 XX 向代 XX 借款 4000元,并约定 2021年 12 月

21 日归还。后借款期限届满,房 XX 拒不还款,故代 XX 诉至法院。

被告房 XX 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询,代 XX 称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房 XX 出借款项 4000 元。 2021

年 9 月 22 日,代 XX向房 XX 微信转账 4000 元。代 XX 提交微信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代 XX 提交其与房 XX在借贷宝软件中签订的《欠条协议》,以证明房 XX 向代 XX 借

款 4000 元。《欠条协议》载明:甲方(债权人):代 XX,乙方(债务人):房 XX,欠款

金额 4000 元,欠款利率 0,欠款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1年 12 月 21 日,债务人

逾期未还款的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以欠款期限起始日所公布适用的 LPR4 确定的利

率计收逾期利息。

关于还款,代 XX 称房 XX 未偿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

据代 XX 提交的《欠条协议》、微信转账凭证及其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房 XX 向 代 XX 借款,

代 XX 已经履行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 4000元。房 XX 未举证

证明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代 XX 主张房 XX偿还借款本金

4000 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

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代 XX主张的利息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支持。房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

席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 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房 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 XX借款本金 4000 元并支付利息

(以 4000 元为基数,自 2021年 12 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

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公告费 560元,由被告房 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边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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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无观自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