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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之《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隐遁B 2023-06-27 发布于广东

刘贵祥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来源于《民法总则》第十一条,显然是采用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问题,符合《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体系定位。在《民法典》施行后,由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9部法律均将废止,故不会发生《民法典》与这9部法律的规范冲突问题,但《民法典》与未废止的商事特别法之间仍可能存在规范冲突,尤其是与公司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将不可避免。当然,这个问题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就已经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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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过程较为特殊,不少商事单行法是在没有《民法典》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包含大量一般性的规定。以公司法为例,该法制定于1993年,当时虽有《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但这些规定显然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公司法包含了大量法人制度尤其是营利法人制度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公司法实际上担负着构建法人制度尤其是营利法人制度一般规则的使命。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将公司法中的一些条文经提炼或者修改后规定到了《民法总则》,但并未同时修改公司法,从而删除该法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规定,这就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一方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另一方面,凡是《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显然又是立法者有意要修改法律,如果一概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则立法者的上述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正因为如此,《九民会纪要》在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前提下,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以防止《民法总则》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被完全架空。现在《民法总则》已经编纂进《民法典》,关于《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关系问题,也应按照上述思路处理。但是,还是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第2款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当时普遍存在的“清算难”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尤其是对公司没有控制权的中小股东的清算责任。《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一方面将法人的清算义务人界定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且不说该款第一句是否将有限公司股东排除在清算义务人之外存在较大争议,即使答案肯定,立法机关是否又通过该款第二句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依据指向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有不同的意见。《民法总则》通过并实施以来,实践中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针对的是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仍应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笔者对此持有如下疑问:虽然我国的法人种类繁多,但绝大多数为公司,尤其是营利法人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形态,如果《民法总则》仅仅适用于除公司之外的其他法人,则《民法总则》作为一般法的意义究竟何在?可见,如何正确处理《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在《民法总则》已被编纂进《民法典》,就涉及如何正确处理《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关系。尽管有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未来公司法的修订,但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也有必要进行研究,看能否从解释论的角度拿出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施行后,虽然《民法典》不会与《合同法》、物权法等发生规范冲突,但如果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民法典》没有溯及力,则仍然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而如果法律事实发生在2017101日之后,也就是《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则会面临《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对此,《九民会纪要》已经就《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体思路是:《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新旧法的关系问题,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因此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第十一条,而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至于《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因《合同法》制定的背景与公司法类似,《合同法》也担负着构建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功能,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应看具体的内容,即《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内容如果已经规定到了《民法典》总则编,不再保留在《民法典》合同编,则说明该内容属于一般规则,应采用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规范冲突问题但《合同法》分则部分的内容相对于《民法总则》而言,当然属于特别规定,自然应当优先适用,例如委托合同项下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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