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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化械执法办案技能竞赛题库简答题(公共法律)

 佟佟cpm5v41jql 2023-06-27 发布于山东

五、简答题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简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包括哪些?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普通程序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哪些决定?

答:(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6.哪些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答:(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7.《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答:(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法定情形?

答:(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0.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答:(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1.《行政强制法》中,行政机关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

答:(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12.《行政强制法》中,行政机关终结强制执行的情形?

答:(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3.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答:(一)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答:(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四)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答:(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6.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答:(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7.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9.行政诉讼期间,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答:(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财产权情形,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答:(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1.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23.简述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情形?

答:(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24.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哪些情形追诉刑事责任?

答:(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5.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答:(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6.纳入山东省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案件范围包括?

答:(一)行政违法行为涉及2个市以上,涉案货值超过1000万元且同时涉及药品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的;(二)已造成人员死亡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三)涉案价值特别巨大的;(四)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五)国家和省部级以上领导批办要求查处的。

27.应当如何收集、调取书证、物证的?

答:(一)应当是原件、原物。(二)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三)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28.如何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

答:(一)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9.如何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

答:(一)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二)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三)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电子数据。(四)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3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3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32.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是否适当。

3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形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4.简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规定?

答: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35.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什么?

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6.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施行期间,作出行政处罚时新法已施行,如何适用法律?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37.简述《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8.《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有什么规定?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9.生产、销售假药,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答:(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40.生产、销售假药,具有哪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答:(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41.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答:(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42.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哪些情形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答:(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43.《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药品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答: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4.《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45.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答:(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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