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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3司法语境下激情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激扬文字 2023-06-28 发布于四川

在法庭上,经常有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以“激情犯罪”为由,请求法官从轻处罚。不少裁判文书中也提到甚至认可“激情犯罪”这一说法。但翻遍所有的法律文件,均没有看到“激情犯罪”的规定抑或表述。

人们或从犯罪学的角度,或从西方法律中寻求激情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这在学理上探讨,自然没有问题,但应用于司法实践则可能有违“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法律既无明文规定,学理又不足为凭,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怎样认定和处理激情犯罪呢?

激情犯罪的概念

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侯哥以为,意见中“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当作为司法实务中认定“激情犯罪”的根本遵循。其理由如下:

按照犯罪学的通说,激情犯罪是由于受到一定外界刺激而情绪激烈冲动引起的突发犯罪。其学说对于预防犯罪可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因其“外界刺激”过于宽泛,故对指引惩罚犯罪则无太多意义。

比如,王某和有夫之妇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该妇某天幡然悔悟,坚决要和王某断绝往来。王某自己心理脆弱而无法面对突发的变故,不自省反迁怒于人,情绪暴发之下持刀捅刺该妇致死。这可能属于犯罪学上的激情犯罪,但如果成为司法实践中对其从轻处罚的根据,则可能会沦为笑柄

故,前述意见将“激情犯罪”中的“激情”限制为“义愤”是符合实际的。

何为“义愤”?《现代汉语词典》对此定义为对违反正义的事情所产生的愤怒。”据此“愤”是表露于外的结果;“义”则是产生愤的原因。即必须是出于正义理念及情感而不能容忍悖理或者不正义的言行而产生愤怒的“激情”,才是可以称之为“义愤”

因此,无论于法、于理,“义愤”之外的激情犯罪,都不应当属于司法语境下的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的特征

特征一:被害人有过错,即导致行为人产生激情的诱因是被害人实施了有悖情理的不正义的言行,乃至于违法行为。

这是激情犯罪之“义愤”应有之义。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要足以导致人产生激情行为。如果被害人言行虽然不当,但不至于使行为人产生激情的,则不宜认定为激情犯罪。

如何判断二者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应当像判断过失一样,采取“处在行为人情景”之下的普通人标准来衡量,即只有当一般理性人在受到同样的行为刺激,也会作出相类似的激情行为时,才能够认定该过错行为为激情诱因。当然,如果被害人明知行为人较一般人更容易情绪失控而故意激怒的,亦应考虑为激情犯罪。

特征二:行为的突发性,即被告人必须受到被害人不当言行强烈刺激,处于激愤的状态下即刻或者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实施犯罪

如果过了一段时间,行为人已经冷静下来,再去实施报复,显然就不是激情犯罪了。需要注意的是,二者间隔时间的长短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实事求是地认定。

比如,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中,黄某某以自己女儿名义担保为被害人从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害人无力还款,黄某某自己以还款续贷后即归还为条件向朋友借钱替被害人还贷。在银行同意续贷的情况下,被害人却拒绝续贷并走出银行大厅,导致黄某某情绪失控。黄某某驾车回家途中看到被害人骑电动车在前面行走,大呼“撞死你”,随即加大油门朝被害人冲去,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本案中,虽然行为人撞击行为和被害人不当言行有一定的时间差,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也应当认定为激情犯罪。

无需赘言,激情犯罪突发性的特征自然把有预谋的犯罪排除在外。

对激情犯罪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规定反映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法理依据。这也是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特殊人员犯罪从宽处罚的法理依据。

在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受到被害人不当言行刺激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进而导致其辨认能力特别是控制能力在短时间内存在一定程度的减弱。根据前述法理依据,亦相应减损其刑事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即激情犯罪,按照最高法院的前述意见,“应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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