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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免税走私是怎么回事

 陈群武律师 2023-06-29 发布于广东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自2011年落地实施至今已有11年,当年4月20日,三亚免税店正式开业,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正式实施。2020年,离岛免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颁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提高到每年每人10万元,免税商品增加到45大类,购物对象覆盖了所有离岛方式的旅客,增加了“邮寄送达、返岛提取”等便利化提货方式。

据海关统计,自2020年7月1日海南离岛免税(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海口海关共监管离岛免税商品销售金额906亿元、销售件数1.25亿件、购物旅客1228万人次,日均购物金额1.24亿元,较新政实施前两年增长257%。

随着离岛免税政策的调整推进,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免税政策铤而走险从事走私活动。近日,湛江海关开展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第五轮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3个“套代购”走私团伙,该案案值约5000万元。上述案件为近年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离岛免税系列走私案之一。本文结合离岛免税政策以及海关相关具体监管规定,简要介绍下离岛免税走私案件概况,并简单阐述实务中办理该类走私案件的主要辩点。

一、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规定

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是针对年满16周岁离岛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公告大幅提高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和大部分商品数量限制。对于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实际上,早在2011年财政部就出台了《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此后又先后出台过若干支持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的政策。公告规定的新政策相较于旧政策有以下几点亮点:一是大幅提高购物免税额度,将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了平板电脑、穿戴设备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热门消费品,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仅对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有所限制。

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相较于旧政策和跨境电商零售年度交易限值,免税额度大幅提高。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将极大的激励离岛旅客的消费,推动海南免税购物经济的发展;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新政将吸引更多的具有丰富免税品经营经验的企业参与到海南免税购物经济的发展中去,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海关对离岛免税购物的监管规定
    在公告实施后,海关总署也颁布了《海关对于海南离岛旅客购物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具体监管规定作了明确。一是明确离岛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要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二是禁止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三是规定了违法违规者的法律责任,新增了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等惩戒措施。构成走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监管规定可以看出,离岛免税购物仅限于离岛旅客在限额内自用购买,禁止利用免税政策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是其核心要义。行为人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突破“二次销售”的监管红线,轻则构成行政违法,重则触犯刑律。

三、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代购”或“套购”是否构成走私

所谓“代购”,从字面理解应为请他人代为购买之意。具体到离岛免税购物的“代购”,是指行为人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代购”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并非出于牟利,仅仅利用自己的免税额度为亲友代购或本人购买免税品后赠送亲友;第二种是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的免税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从中赚取差价。

在行邮物品监管中,海关始终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监管原则。所谓“自用”,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馈赠亲友,强调的是“非牟利性”。因此馈赠亲友的“代购”并没有改变离岛免税商品在海关法意义上的“物品”属性。第一种“代购”并未被现行监管规定所禁止,因此并不违法。第二种“代购”属于牟利性质的职业代购,违反了离岛免税购物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的监管红线,将“物品”转变成了“货物”,属于走私行为。但由于离岛免税购物每人每年为10万额度,一般达不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款10万元的起刑点,实践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居多。

所谓“套购”,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再“二次销售“牟利的行为。“套购”行为本质上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免税品进口,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套购”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明确,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起刑点将构成走私犯罪,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四、离岛免税走私犯罪案件概况

截止至2022年10月15日,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高级检索的方式,在“关键词”项下输入“离岛免税”,在“案由”项下选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案件类型”项下选择“刑事案件”,完成检索。通过上述检索方式,共检索到8宗案件。上述8宗案件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全部为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尚未出现;二是地域特征明显,审理法院全部是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是全部为自然人犯罪,涉及16人;四是犯罪行为方式全部是通过招募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从免税城套购免税商品后再销售牟利,即“套购”方式;五是刑罚轻刑化明显,全部涉案人员均未被判处实刑,其中5人虽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11人被适用缓刑。

五、离岛免税走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

离岛免税走私案件除了刑事案件一般涉及到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辩点外,由于“套购”的犯罪行为方式决定了“偷逃税款”和“主从犯”应是其主要辩点。

1、偷逃税款的辩护

离岛免税走私案件涉嫌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以偷逃税款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偷逃税款的计核在此类案件中显得极为关键。计核偷逃税款涉及商品归类、原产地、规格型号、数量、税率、完税价格适用等众多要素。离岛免税走私案件中,公告附件明确了可购买的免税商品品种及数量,其原产地、规格型号、税率适用一般也较为明确,但完税价格的确定则成为计核偷逃关税的最大变量。

《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按照上述规定,计核离岛免税走私案件的偷逃税款以免税店零售价格为完税价格进行计核。实务中,免税店往往会按照购买数量和商品品类给予购买者一定的价格折扣,即购买者支付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免税店标注的零售价格。此时,辩方需要结合购买者银行流水明细,主张购买者支付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免税店的实际零售价,并以此作为完税价格来计核偷逃税款。

在离岛免税走私案件中,涉案高频商品是化妆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的规定,对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高档化妆品征收30%的消费税。因此,在走私对象为化妆品的离岛免税走私案件中,是否属于高档化妆品需要辩方予以仔细甄别。

2、主从犯的认定

离岛免税走私案件中,整个走私链条通常会涉及货主、招募人、购买人以及旅游团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

货主作为偷逃税款的最终获利者,一般也是犯意提起者和组织策划者,极大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但是,如果货主不参与走私的核心环节,属于“包税型”货主,按照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可以认定为从犯;招募人通常通过亲友、旅游团、招聘兼职等方式大量收集离岛人员信息用于套购免税商品,只要不参与组织策划和最终获利的分配,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在(2020)琼02刑初63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刘某负责统计客户需求,确认招募代购人员的数量,并出资购买选定的免税化妆品,在套购的化妆品交付给客户后向客户结算套购开支以及代购费用。李某则主要负责招募代购人员并安排滴滴司机接送代购人员接往免税店购物以及前往港口提货,因此,在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从代购前确定化妆品数量、种类以及代购人员数量到出资购买化妆品,最后结算金额这一系列过程均由刘某完成,从作用和地位上应认定为主犯。李某仅负责招募代购人员以及安排司机接送,在走私免税化妆品的过程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在(2020)琼02刑初75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林某专职招募代购人员为被告人金某、宋某等货主套购免税商品,所赚取的利润都由上家老板控制,其作为在校大学生在走私过程中仅负责提供人头赚取微薄的“好处费”而不参与实际经营分配,起到的只是一个帮助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居从属地位,应属从犯。金某、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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