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275.8-202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冶金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结合冶金矿山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的不同条件,规定了不同的回采率;根据矿石类型规定了不同的选矿回收率。冶金矿山具体的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见表A.1。 表A.1 冶金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 7 DB36/T 1275.8-2020 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冶金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B.1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B.1.1 资源综合利用率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 B.1.2 当共伴生矿物的品位达到表B.1、表B.2规定值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对此元素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当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为以后实施综合利用创造条件。矿山具体利用程度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 表B.1 铁矿共伴生组分综合利用评价指标表 表B.2 锰矿共伴生组分综合利用评价指标表 B.1.3 铬矿中共伴生铂族及钴、镍、金等元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钴大于0.02%,镍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与铬矿共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与铬矿伴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 B.2 尾矿与废石综合利用率 B.1.4 铁矿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0%。 B.1.5 尾矿综合利用包括回收利用尾矿库中的有价元素、利用尾矿做建筑材料或矿山回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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