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致其死亡,被判赔90万不冤枉?

 黑灰情报局 2023-06-29 发布于福建

近日,一则#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新闻突兀冲上热搜,引发1.6亿人关注,大量网友热议。

福建厦门,男子戴某在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的墙体,导致同事王某当场死亡,王某家人索赔130余万。

经调查,事故的车辆非营运机动车,两者之间也没有存在金钱交易,而且事故中并没有发现戴某有故意失手或明显的重大过世。

所以法院决定酌情判处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他赔偿王某家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

这件事在网络上曝光,部分网友觉得戴某的行为属于“好心没好报”,纷纷在评论区留言:

“以后同事搭车需要签生死免费协议...”

“不敢扶,更不敢载人了...”

“真是好心没好报...”

......

但这些观点,其实是有失偏颇的。

在答应别人同乘的时候,司机本身就应该更加规范的驾驶,而戴某却是驾驶不规范,导致别人死亡。

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纯粹的属于发生意外,所以戴某确实有不可逃脱的责任。

如果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因素导致王某死亡的话,那么他大概率是可以只承担小部分。

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很多网友可能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才说出这番话语。

犯错就需要认罚,更何况这是一条人命,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法律也早有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供乘的驾驶员仍应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而且你花90万能让死者复活吗?他的家庭又怎么办?

而且,好心不是没好报。

但从法律上来说,出于好心让同时免费乘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致人死亡,虽不能完全豁免责任,但也可以酌情判处。

戴某和王某因为两者之间并无存在金钱交易,所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好心同乘”的条款,即:

“事故车辆若非营运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死亡,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却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王家要求赔偿130余万,但法院只酌情让戴某赔偿90万。

对于冤不冤枉的事,法律其实早已给出答案。

但还是有部分网友觉得70%太高了,做好事的代价太过于昂贵。

可你要想想,这是一条人命。

而且正常来说,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过失杀人,多半是要量刑的,但法院不但豁免了,而且还减少了他们的赔偿金额。

这已经是“好心有好报”的体现了。

另外,那些网友说以后不再轻易的散发“好心”,让人免费搭乘。

从一方面来说,这不是对自己车技的不认可和存有隐忧的体现吗?

如果真的是这般,那确实不能随意的散发“好心”,

想来也不会有多少人愿意接受以性命为代价的“好心”。

其实类似的事情,以前也发生过。

2015年,23岁的耿某驾驶着母亲的小轿车载着大学同学郭某,车辆行驶到京沪高速进京方向的马驹桥服务区入口附近,耿某突然对车辆失去了控制,车前部猛烈撞在了道路右侧的护栏上。

车辆急速向左侧翻,造成耿某、郭某受伤。

虽然郭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住院281天后,他的情况还是没有好转,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后半生只能在床上度过。

郭家要求耿家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赔偿387万余元,但法院判定耿某适用“好心同乘”的规定,最后法院判罚耿某共计237万余元。

作为驾驶员来说,本身就应该对自己的能力有充足的认知,如果心有疑虑的话,大可实话实说,拒绝同乘,不要因为其他原因逞强。

而作为搭乘人的乘客来说,应对开车上路的风险有足够认知,一旦接受搭乘,在车辆行驶中,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的驾驶水平,所以自身也要做好评估才是。

否则出事故,两人其实都需要担责,只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会落在驾驶员身上。

所以,冤不冤的法律早有界定,好心其实已经得到了好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