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面对职业打假索赔,到底该如何应对?

 washcloth 2023-06-30 发布于北京

提醒

食药法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

浅谈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

职业打假人,这个曾经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的民间力量,一度在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打假第一人王海曾经被人民群众誉为“打假英雄”,那时打假人的功利性不强,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当然也依法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滋生出大量的职业打假人队伍,却将利益追求放在首位,甚至不惜钻法律的空子从事牟利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这一现象的蔓延现在已成为各地经营者、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头疼的事。
那么就出现两个疑问:一是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吗,他们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二是如何应对日益泛滥的职业打假人索赔行为?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看看《消费者权益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对消费者是如何定义的,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有该法条明确看出要成为消费者至少有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也就是你购买的商品(包含服务),不是为了转卖牟利,而是为了使用,即满足自己、家人或别人的生活需要。比如你购买一台车,就是为了自己或家人出行方便;你购买一台电视机就是为了自己或家人休闲娱乐;你办理一张健身卡,就是为了方便你锻炼身体……而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明显不符合这一目的,他们购买商品目标性明确,他们只是买一些假冒伪劣等存在问题的商品;目的性也明确,购买这些商品后,不是用于直接消费,而是用这些商品作为违法证据,和商家进行“摊牌”,并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索赔,也就是他们牟利性的目的明确。
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都要发挥商品的使用价值,比如买下车就要开,享受出行的便利;买下电视机就要看,满足消费娱乐;办下健身卡就要锻炼,也就是要使用,接收服务。而职业打假人购得商品并不是为了使用(他们只购买他认为“有用”的商品),而是要将这些问题商品做为牟利的工具,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商家屈服,最终达到牟利的目的。
由此可见,职业打假者无论用那一条标椎衡量,都不是消费者,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就不能依据《消法》相关条款进行索赔。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一索赔规定,前提条件仍旧是消费者,也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
那么职业打假人不具备以上两个作为消费者的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参照《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判断、甄别,即“......(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五)未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七)不配合承办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八)投诉举报具有团队化特征,内容显著专业化,文书高度格式化;(九)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为何职业打假人会成泛滥之势蔓延?我们先看看职业打假人如何实现牟利的目标,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在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直接和商户协商。如果涉案金额小,商户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减少和相关部门打交道的麻烦,就会抱着“破财消灾”的心理,按照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损失,这也是职业打假最喜欢的一种解决方式,可以达到“花费少,见效快”的目的。
第二步如果遇到“愣头青”的商家或打假人狮子大张口商家无力承担,双方就会谈崩,这时职业打假人就会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整理、完善相关证据,亲自上门或邮寄证据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申诉、举报,提请相关部门为其“做主”。个别相关部门嫌这些事情不好处理,就会给商家做工作(毕竟是商家的顶头上司,商家还要给几分“薄面”),让他们暗中协商,最后职业打假人达到目的,自行撤诉;大多数相关部门就会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案件结束,调解不成建议走司法程序。
第三步职业打假人实现不了牟利的目的,就会开始司法诉讼,将商家和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有些诉讼甚至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才能结案,并且由于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判案标准,类似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甚至结果大相径庭,这更让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这类案件无所适从。
由此可见,职业打假人蔓延,经营户、职能部门、司法部门都有一定的责任:
一是经营户的“纵容”。试想如果经营户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那么就不会出现各种市场违法行为,试问职业打假人从哪里寻找这些证据,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遇到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我们商家都拒绝私下了结,走法律程序,让职业打假人捞不到好处,他们还会热衷于此项职业吗?
二是个别职能部门无原则的“和稀泥”。如果我们执法部门秉公执法,遇到棘手问题勇于承担,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坚决说“不”,为经营户壮胆,让职业打假人捞不到好处,那么这个市场还会这么热吗?
三是司法机关无统一标准的判案乱象。司法机关依法秉公办案,对相关判例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判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法上报,请求最高法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法律地位做出权威性认定,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这样也能断绝职业打假人的生财之路。
因此要解决职业打假人泛滥的现状,经营户、职能部门、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经营户严词拒绝职业打假人的不合理要求,职能部门切实依法履职,不和“稀泥”,司法机关认真研讨,争取同案同判,最关键是提请最高法出台对职业打假人统一规制的法条,斩断职业打假这一利益链条,让职业打假人这一“灰色”地带有法可依,督促其有法必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