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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份登记错误的执照,帮你学会电商经营者登记!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导读

在电商经营者登记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2018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以下称《意见》),在文件发布后,引发了电商行业及社会的巨大关注,各路媒体纷纷对本地发出全市第一张,全省第一张甚至全国第一张电商营业执照作出报道。甚至还有多家媒体为本地“抢第一”的情况。

先别急“抢第一”。在电商经营者登记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重视,并及时进行了纠正。但在近期,登记注册小助手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与《意见》规定存在差异的登记案例没有得到纠正或还在出现。

本文对2019年1月以来电商经营者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列举,希望能抛砖引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都能依法依规,按照总局既定的政策登记。

第一、电商经营者登记“抢跑”有风险。

总局《意见》是2018年12月4日发布,对电商经营者登记进行了创新探索和规范,但其依据的《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才实施。总局提前发出文件是为了各级登记机关做好准备工作,并非即日实施。因此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按照《意见》“抢跑”的“全国第一张”、“全省第一张”等网络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可能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具有一定风险。

第二、网络经营场所登记须规范

据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从公开报道收集的数据显示,各地发布的新闻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登记案例。

案例1、以非电商平台登记为网络经营场所。

某地登记了以微信平台为网络经营场所的服装销售营业执照。

实际上微信平台与淘宝等电商平台不同,微信并非是总局《意见》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而只是网络通讯软件。

案例2、线下经营场所与网络经营场所混同登记。

按照《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现行规定登记的,采用线下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意见》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的,采用线上经营场所登记,二者不能混同登记,尤其是下图将用作微信账号的手机号作为电商平台地址登记到经营场所中更不合适。

第三、经营范围登记有规范

案例3、某地登记的某水果店营业执照。

按照《意见》要求,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但本例执照中并未标注。

案例4、某地登记的经营鞋帽的营业执照。

下图案例没有按要求标注限制语,但使用了相近的表达方式,原则上并不存在大问题,但其经营场所登记中使用了实体场所与微信ID混同登记的做法并不可取。具备实体经营条件的,不应登记其微信ID。

案例5、某体育用品工作室也存在实际地点与网络经营场所一并登记的问题。

案例6、某地登记的电子商务工作室营业执照。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工作室无住所,而是将经营范围加注“微信朋友圈销售”字样。其他信息亦有缺失。

此例登记与《意见》规定相悖,没有登记实际住所或者网络经营场所,在经营范围中规定微信朋友圈为销售渠道没有依据,也不合常理。微信朋友圈是社交软件的一个功能,与电商平台并不一样,不宜作为销售平台进行登记。

第四、登记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仅网络经营的项目。

案例7、某地登记的仅限网络经营的食品店。

依据我国食品许可相关规定,无实体店铺、仓库等,不得仅在网络上经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如《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就规定了,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主体,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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