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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登记(一):国有资产投资和监管原则及相关限制性规定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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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本文对国资登记相关规定初步梳理,供登记人员参考。

近日,在注册助手公众号读者群众讨论了国资登记有关问题,因此专门对相关规定学习梳理如下,供登记人员参考。

本期对国资监管原则和相关约束性规定简单介绍,下一期从实务角度讲一讲国资登记中关于出资人和监管机构两个要点。请关注公众号近期推送的后续文章。

一、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8年5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实施意见》,将集中统一就爱你管在中央层面确定。

2003年之前,中国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权限分布在中央企业工委、财政部门、组织部门、经贸委等不同单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和九龙治水的问题同时存在。各级地方政府也是同样模式,比如作为登记机关的原工商局就可能办有各类实体市场等经济组织,原质监局也可能有检验检测有关单位设置。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投资和管理自己行业内的企业。

为解决上述问题,十六大之后,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其定位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对所出资企业履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权限。

其后,地方政府相继组建专职国资管理机构或具有国资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曾多次呼吁,应该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并鼓励地方国资委先行先试。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也认识到建立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的统一监管局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发展趋势。

上述《意见》指出,依法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地方国资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要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

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原则下,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各省级有关部门均从职能出发出台了相关要求,作出具体工作部署。

如2021年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再如,2021年的全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冀财资〔2017〕162号)中规定,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

从中央到国务院各部门,再到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均坚持了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因此,对国有资产出资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了解相关规定,更有效地履行登记职责,审慎登记,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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