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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

 梦回新疆 2023-07-02 发布于云南
沈阳,一男子夜班回家,被一只猎犬撕咬,情急之下持刀将狗捅死,不料狗价值38000元,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狗虽咬人,但避险过当,赔偿1.6万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李先生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经常性倒夜班,在一次上完夜班回家途中,遇到一只大狗对他穷追不舍。

尽管他骑着电动车,依旧没有逃脱狗子的追赶,几经周折后还是被狗子扑倒在地,狗子一口咬在了李先生的小腿上。

几乎把那一块儿肉都咬掉了,瞬间鲜血直流,李先生不停地捶打拉扯着恶狗,怎奈赤手空拳的他不是恶狗的对手,挣扎过程中恶狗又咬伤李先生多处。

凌晨的路上,根本找不人帮他,出于自保,他极尽全力寻找工具与恶狗抗衡。

在边上的修理厂门前,他随手捡起一个生锈的刀朝着恶狗挥去,连续几下,恶狗终于瘫倒在地上,不再动弹。

此时的李先生早已筋疲力尽,担心恶狗再次反扑的他决定再朝恶狗捅几下,直至恶狗死亡。

一番打斗下来,李先生已经被折磨的衣衫不整,极其狼狈。

这时候他才想起来打110寻求帮助,在警察的帮助下,找到了狗主人王先生,并把李先生送进医院进行检查包扎伤口。

面对狗主人王先生,李先生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等。

王先生也同意承担这个责任,不过同时,王先生也要求李先生承担杀死他养的狗子的责任。

据王先生说,他养的狗子是拉布拉多品种,这个品种的狗子很贵,价值38000元。

对于刚刚受伤,甚至说险里逃生的李先生来说,听到还要赔偿伤害自己的恶狗的费用,真是愤怒至极,从没听过这种道理的?

于是两人争执不下,李先生决定将王先生告到法院,保护自己的利益。

而此刻的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不该杀了自己的狗子,也以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点有以下几个:

1、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狗主人王先生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避险过当?是否应该赔偿王先生?

案件普法:

1、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定义,规定指出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件中,恶狗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侵害行为,侵害已经产生,甚至已经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所以当事人为了自保,拿起刀砍了恶狗,制止了恶狗的继续侵害,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有关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条款,规定中指明如果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狗子是完全没有管理人看管的,也没有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狗子也确实对李先生造成了伤害,咬伤了李先生多处,所以狗的主人王先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中讲到,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供述,再加上后期提取的监控录像判断,显示在李先生第一次对恶狗进行反击之后,恶狗确实已经瘫倒在地,经判断,对李先生再进行伤害的可能性不大,李先生担心恶狗反扑,再一次捅了几刀,直至恶狗死亡,属于采取措施不当,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该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以,法院判定,王先生养的狗对李先生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李先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而李先生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避险过当,造成王先生的拉布拉多狗死亡,应该赔偿王先生1.6万元损失。

有网友认为,如何判定避险过当,拿本案来讲,普通人如何判断这条狗是否还有攻击能力,当事人本来就已经伤痕累累,筋疲力尽,假如恶狗再次来袭,当事人也怕自己无法抵挡,保险起见,当事人选择了再次击打狗子。

也有网友认为,怎么能拿狗的命和人的生命比较呢?

您对本案有何看法,期待您的留言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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