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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因无证驾驶车辆被查

 迈克木清 2023-07-02 发布于青海
河北,7旬老人因无证驾驶车辆被查,交警考虑到其年岁已大,警告后,让其找个有驾驶证的人把车开回家。男子接到老人电话,出于好心代驾,万万没想到,刚走1公里,又被交警拦下,以驾驶报废车辆为由,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男子懵了:“为什么刚开始不说?”(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焦某50多岁与70多岁高龄的闫某系多年的朋友。

焦某称,事发当日,闫某开着一辆自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出门办事,被交警拦下检查。

交警发现闫某无证驾驶,欲对闫某作出处罚,后核查闫某身份证时,发现闫某已经70多岁,于是便警告闫某以后不要再开车上路,让他找个有驾照的人把车开回家,这次就算了。

闫某随后与他联系,让他帮忙。他闻言,二话没说跑到现场,后与交警沟通后,开车带着闫某回家。

可谁料,刚走了不到一公里,又被另一波交警拦下检查,后被交警以驾驶报废车辆为由,将车扣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同时告诉他需要对其进行处罚。他听后赶紧解释自己出于好心送老人回家,并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交警闻言表示,告诉他可以找个有驾驶证的第三人代替扣车处罚。他于是联系了第三人隋某代替。

随后隋某到达现场,交警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隋某认罚及时缴纳了罚款。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1年后他突然接到交警的电话,说要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焦某称自己当时就懵了,于是申请了听证,但是听证结果并不理想,随后交警还是对其做出了处罚,不仅吊销了其驾驶证还罚款了他1000元。

他认为:第一,他不知道车辆已经报废,代驾行为是遵守交警的指令要求,帮助老人,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代驾该车辆将老人安全送回家。

第二、他是出于好心做好事,而且在交警的安排下,已经找人替他接受了处罚,认为交警再次对其作出处罚,属于是重复执法,还有“钓鱼”执法之嫌。

第三、车辆两次被交警拦下检查,第一次检查时,多名交警都在场都没有发现报废,如果第一次检查时交警及时发现,也不会出现他驾车帮忙的事,认为他代驾报废车辆的行为与交警执法不一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他指出,《行政强制法》第25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但是至今已经近1年,仍未收到交警队对扣押物作出任何书面的处理决定。同时表示,在事隔一年后,再次对他作出处罚,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于是不服交警处罚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队对自己的处罚!

法庭上,焦某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还让闫某为其出庭作证。

面对焦某的控诉,交警队则称,对焦某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表示,闫某与焦某系多年好友关系,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随后向法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笔录等一系列证据。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交警队需要对自身做出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不能举证的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交警队认为自身对焦某的处罚并无不当,但是从交警队提供的证据来看:

第一、受案登记表上登记的立案时间与作出处罚时的案号显示的时间不一致。

第二、在该案立案后长达1年的时间后作出行政处罚,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三、对焦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查明事实依据的是焦某个人的陈述、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但是并未焦某作过询问笔录,同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记录体现查询日期为事发1年后。

故而法院认为,交警队对焦某作出的处罚,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问题。

于是撤销了交警队对焦某的处罚,并判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交警队负担。

最后,焦某拿到判决结果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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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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