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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的数电票,还需要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吗?

 笔记财税 2023-07-04 发布于广东

数电票推开以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票时,只要选择“305”税收分类编码(含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发票票面自动加“建筑服务”标签,发票格式变成如下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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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数电票的备注栏项目有两项:一是跨地(市)标志,为必填项;二是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为选填项。

与税控发票在备注栏备注相关信息的做法相比,数电票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一是将项目地址、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等有关要素设为必填项,有效避免了开票人员疏忽导致的漏填现象,降低了交易成本;二是项目地址采用菜单式选择(省-市-县),使数据信息为规范统一,提高了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效率。

然鹅,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我们发现了一个新问题:即,建筑服务的数电票,备注栏还需要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吗

这个问题初看不是问题,从人的正常思维出发,既然数电票上已经能够显示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信息,而且显示的地方从票面的“偏安一隅”一举跃升到“C位”,自然就无需再在备注栏备注了!

仔细想一想,这好像还真是个问题。到目前为止,数电票的开票试点地区为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而受票方则为全国36个省区市。所有的试点文件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发布,而要求在备注栏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却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它是这样规定的: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3号公告现行有效,各省的试点文件没有也无法对此问题做出新规定,因此,如果有建筑服务受票方要求开票方在备注栏“再备注”一遍相关信息,开票方除了暗自神伤,你还能说什么?你能说人家违规吗?

何博士曰:自下而上的试点固然能够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层是否也应当统筹考虑,针对全局性全国性的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呢?实行发票电子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可是,试点中的成本难道不是成本吗?纳税人的成本就不是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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