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丨什么是财产保全?哪些财产可以保全?如何收集保全财产线索?北京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 2023-02-17 13:45 发表于山东 来源:民商书判清明集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1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在诉前或者诉讼中,主动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的总称。 精准、有效的财产保全,是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二法门。 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法院职权启动,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仅接受诉讼中财产保全,且必须由原告提出申请。
2 二、可以对哪些财产进行保全 实践中,可以保全的财产主要包括如下几类,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尽量准确、详细的财产信息。 (一)银行账户 写明【债务人】在【某某】银行(精确到支行)开立的账户为【某某】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二)土地使用权 写明【债务人】名下位于【哪里】的土地,最好附上土地使用权证号 例如:请求查封被申请人A公司名下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20)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 xx 号,土地宗地标号为xy2013-23,面积为250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保全金额1090910元。 (三)房产 写明【债务人】名下位于【哪里】的房产,最好附上房产证号 例如:保全被申请人XX名下位于XX区XX栋商品房(购房合同号:20170614018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四)机动车 写明【债务人】名下车牌号为【某某】的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五)机器设备等动产 写明【债务人】在【某处】停放的【某某】设备型号的机械设备。对于其他动产,也应写明【债务人】在【某处】停放的【何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六)知识产权 写明【债务人】名下权利证号为【某某】的专利权、著作权或者商标权 (七)债权 写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提供次债务人的联系方式。有时候到期债权体现为拆迁补偿,此时应写明【债务人】在【某某】拆迁主体处享有的拆迁补偿,并提供拆迁主体的联系方式。 (八)股权 写明【债务人】持有的【某某】企业的出资额为【多少】元的股权,或者股数为【多少】股的股票。 《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3 三、保全范围的常见问题? (一)不得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第三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保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四)超标的额保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4 四、如何收集保全财产线索? (一)自行收集 自行收集,是指律师个人根据当事人对于案情的介绍、提供的资料或通过公开网站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方式。 律师一定不能忽视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一般掌握着借款人的手机号,我们可以尝试在微信和支付宝中检索该手机号,你可能会惊喜地发现:该手机号就是借款人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户!由此我们可以申请法院查封该账户对应的支付账户余额。 对于微信,支付公司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支付宝,支付公司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等软件为律师查询借款人所持有的股权提供了方便。如果我们掌握了借款人所持有的一个公司股权的信息,就可以按图索骥,查询到该借款人所持有的所有公司的股权信息。 此外,律师还可以借助于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ICP / IP 地址/域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所持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财产信息。 (二)借助其他渠道收集 借助其他渠道收集,是指律师在律所、法院及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协助下,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方式。 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后,律师持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借款人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信息,从而为保全财产奠定基础。 此外,如果律师与法院法官有良好的沟通,法官可以向律师出具律师调查令,律师持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和律师证也可以到有关机关查询借款人财产线索。在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将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律师只要按照上述方式,即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为保全配偶的财产奠定基础。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法院直接查询被告的财产信息。但前提是: 第一,债权人给法院提供了初步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作出保全裁定; 第二,该法院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第三,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上述制度的贯彻落实,除了需要法院查控系统的普及外,还需要依赖于法官的责任心。 5 五、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为了防止保全错误,债权人申请保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但是,特殊案件中的原告无须向法院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6 六、财产保全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北京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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