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钱某对案涉股权是否享有民事权益的问题。本案中,钱某主张其对江苏高院(2013)苏执字第0004号中某公司与某煤公司、创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的执行标的,即创某公司名下彩某公司70%股权中的19%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依据在于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已经解除钱某与创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创某公司在彩某公司的案涉19%股权归钱某所有。但钱某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创某公司归还案涉股权。故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关于“创某公司在彩某公司的案涉19%股权归钱某所有”的判项,只能解读为系针对合同解除产生的股权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所作出的确认,并非对案涉股权归属的确权。况且,在该民事判决作出之前,案涉股权已经被江苏高院依法查封冻结,具有限制权利变动的法定效力。因此,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钱某仅得因该民事判决而要求创某公司返还案涉股权。 关于钱某对案涉股权是否享有民事权益的问题。本案中,钱某主张其对江苏高院(2013)苏执字第0004号中某公司与某煤公司、创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的执行标的,即创某公司名下彩某公司70%股权中的19%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依据在于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已经解除钱某与创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创某公司在彩某公司的案涉19%股权归钱某所有。但钱某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创某公司归还案涉股权。故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关于“创某公司在彩某公司的案涉19%股权归钱某所有”的判项,只能解读为系针对合同解除产生的股权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所作出的确认,并非对案涉股权归属的确权。况且,在该民事判决作出之前,案涉股权已经被江苏高院依法查封冻结,具有限制权利变动的法定效力。因此,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钱某仅得因该民事判决而要求创某公司返还案涉股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