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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太自私!山东济南,一女子入住新房后,发现邻居将进户门由内开

 天高任我飞jfhf 2023-07-05 发布于广西
人不能太自私!山东济南,一女子入住新房后,发现邻居将进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导致她出行十分不便。遂请求对方恢复原状,对方置之不理,并说这是自己的权利,你随便告!无奈之下赵某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女子赵某购买的新房终于下来了,全家人十分高兴。收房以后,他们开始搬家,但是搬家过程中,邻居的门经常开到过道中间,甚至完全打开时只留下40公分,严重影响了赵某的出行。

赵某十分纳闷,自己家的门是内开的,为什么他家的是外开的?于是向物业反映。

经过物业调查,是邻居冯某自己私自改的。物业和赵某要求冯某恢复原状,冯某表示改门是自己的权利,他们无权干涉。

无奈之下,赵某将冯某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赵某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1、冯某擅自改变原设计违法

赵某表示,按照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5.8.5条规定,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门开启。

本案中冯某未经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同意将入户门由原设计的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在该入户门向外开启后,公共通道的宽度不足40公分,该距离无法满足成年人正常顺利安全通过的需求。

且冯某门前的公共通道是赵某及其家人乘坐本楼层电梯唯一的必经之路,需要经常从其门前经过,冯某将门改为外开,客观上对赵某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干扰,并存在人身及财产安全隐患。

2、冯某违反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应该整改。

赵某表示,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第(三)项:“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冯某也签署了上述规约,既然签署,就应该遵守约定,现在其将入户门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明显违反了上述约定,应该恢复原状。


冯某则辩称,将入户门改为外开是对自己私有财产的改造,没有侵占公用面积,没有影响赵某出行安全及消防安全。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冯某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系对其专有财产的改造,并未改变其作为住宅的使用用途,并未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从入户门的使用角度来说,并未影响其他业主在楼梯间公共走廊内的通行。

两人作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也负有一定相互容忍的义务;冯某的行为,未对赵某造成实际的损害。

故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坚持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相互的理解和包容,是营造良好社区文化的前提。

冯某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确实会对赵某的居住、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因此其在开启入户门时更应小心、谨慎,避免发生碰撞的情形,并及时关闭房门,以免给他人造成不便。

赵某亦应对冯某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多一份理解与包容。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原判。

这一次,赵某依然不服,请求检察院抗诉,并提请省高院再审。检察院同意并抗诉,高院再审。

再审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冯某未经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赵某同意,私自将原设计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占用了公共通道,在该入户门向外开启后,公共通道的宽度不足40公分,对赵某及他人的正常出行造成事实上的妨碍和危险,此种妨碍和危险已经超出相邻关系中一方承担注意、容忍义务的限度,申诉人赵某关于恢复为内开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后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要求冯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房门由外开门恢复为内开门;

三年的时间,赵某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到处奔波,历经三次审判,终于维权成功!但是,她认为就应该较真,不能惯着这样的人。

大家认为赵某付出值得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娓娓道法,用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律师来帮忙##济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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