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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的5个热点问题

 刘刘4615 2023-07-06 发布于辽宁

1.我是注册在黄浦区的企业,在长宁区有建筑施工项目且取得了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需要向项目地税务机关办理报告登记?

答:需要。依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按规定无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报告。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本市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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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击【新建项目】,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表单;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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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跨区经营流程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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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询受理进度;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后,纳税人点击【查看】,可以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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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成功后,在模块首页会以列表形式生成项目记录,点击该项目,可对该项目其他事项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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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是外省企业,在上海有建筑安装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报验登记?应该如何办理?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您可以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首先通过右上角登录,选择自然人登录。首次登录需要点击左侧下方【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二、登录成功后,在左侧套餐业务中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外省市来本市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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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该模块首页,点击【新建项目】,会跳出弹框,提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编号中的空格、括号格式不做限制),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二者信息校验无误后,进入表单填写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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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对【报验登记信息】,填写【建筑业项目报告】,核对无误后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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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是上海市小型建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份在江苏省有建筑项目,销售额为8万元,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我公司已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但因为工程进度原因导致合同延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需要延期?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友情提示:跨区域涉税事项可以多次延期,如果工程项目进度有新变化,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再次申请延期,最新的报验管理有效日期止会自动同步到外省市经营地税务机关。

5.我公司在外地的建筑项目结束后,还需要去机构所在地进行核销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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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问答来源于上海税务,前两个问题的答案是上海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流程,其他省市电子税务局应该也有类似流程,供参考。后三个问题的答案适用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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