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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府西街27号建筑背后的一宗民国“弹劾案”

 燄艳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吴氏公馆今犹在

  

 

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沿线的繁华地段,有一片称作小松涛巷地块的老旧街区。该区域北端的游府西街27号院内(原党公巷31号,党公巷因明代内宫监太监党存仁宅在此得名)矗立着一幢两层的民国建筑颇为引人注目。

 

其院墙门北开,设方形欧式门柱,主楼属砖混结构,青砖墙面由水泥抹面并加腰线脚装饰。北立面正中凸出部分为门楼,由两根光面罗马立柱支撑,柱头有四边绵羊角涡卷并间隔以蝙蝠等雕花纹饰,制作精致,水磨石地面光滑平整,具有别墅式门庭的风格;南立面呈倒“凹”字形结构,两侧各设有露台,中间以观景走廊贯通。

                                鸟瞰图由文保志愿者南之峰提供

从空中俯瞰,坡形屋顶铺有红色波形瓦,多折坡顶的屋脊线条构成动感十足的几何图案,建筑平面酷似中国古钱“裤币”造型。楼内均铺设有木地板,全木质楼梯简朴厚实。整幢楼房融汇中西文化元素,显得典雅大气,富有艺术性,为典型的民国官邸式建筑。

  远处为原首都电话局

  

据南京市规划局的资料,此幢建筑为“吴志廉旧居”,并于2017年11月纳入首批“南京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经查这座吴志廉公馆系1931年申请建造。1936年1月1日,国民党中央党部所辖“首都反省院”正式成立,曾租用此地作为临时院址。1938年11月,日伪占据此处,改为“华中电气通信株式会社”南京营业所。1949年以后,该处人去楼空被南京市军管会接管,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代管对外出租,并曾作为南京石油化工厂筹备处等用房。

  

民国时期,在这一建筑背后,藏有一宗湮没在历史长河中的“弹劾案”。

租地建房被举报

吴志廉(1898~1964),安徽盱眙(今属江苏)人,1928年任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1948年任司法院会计长,后去台湾,曾任“司法院”顾问等。

当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因有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住房较为紧张。吴志廉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如若是自掏腰包,建上一所住宅,本无可厚非。然而,这位吴大秘书却因为租地建房,最终连同南京市土地局局长余顺乾一起招致弹劾罢官,多少有点令人意外。事情的经过得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1931年10月,国民政府监察院收到公民叶敷英等人的呈文,举报司法院秘书吴志廉与南京市土地局局长余顺乾“勾结日人、断送地权”。由于正值“九一八”事变爆发,监察院即令南京市政府工务局对相关建筑图则(类同建筑许可证)“留中不发”,同时指派院秘书童公震负责彻查此案。

同年11月23日,童公震的调查报告(摘要)如下:(一)民国20年(1931)8月6日,吴志廉以日本人须藤理助代理人的身份向南京市土地局申请勘丈位于二郎庙街(今延龄巷北段)蔡家花园(约13亩)、延龄巷(约1.1亩)、党公巷(约1.8亩)三地块。9月5日,市土地局批准绘发给吴志廉前述三处土地蓝图(类同土地权证)。10月15日,吴志廉又以其本人将在党公巷建造住宅(造价17000元)和以代理合记实业公司将在蔡家花园、延龄巷两地建造商场(造价160000元)及市房(造价20000元)的名义,同时向南京市政府工务局申请核发前述三处建筑图则。(二)日人须藤理助昔在本市龚家桥(今淮海路中段)租赁民房(原注:即今东方饭店所在)行医,据说前述蔡家花园及延龄巷地块各一,是受前江苏督军齐燮元与警察厅厅长王桂林馈赠,以备建医院之用。但其赠予时间、该地界四至及前地之主,均无从查考。党公巷地块(指今吴志廉公馆所在地),系民国10年(1921)11月间,由国会议员吴荣萃购自李姓孀妇而转售给须藤理助,但从未遵章缴验契据及申请登记,故亦无从证实其权属所有。(三)本年6月,吴志廉向日人须藤理助承租前述三地块并订立“永租土地30年”合约,每年行租金2300元,且已付押金17000元。此后,吴志廉借口须藤理助本人身在东京,便以其代理人身份申领了前述三处土地蓝图。随即,吴志廉又以不同身份再向市工务局申领建筑图则,其称“为减轻租金压力,故将蔡家花园与延龄巷两地块转租给合记实业公司”,经查“合记”股东之一的“吴志记”,实为吴志廉其本人。(四)民国19年(1930),吴志廉曾向须藤理助租其位于本市二郎庙街另一地块欲建住宅,此地块是须藤理助在民国17年(1928)租予他人建新光影戏院(1929年5月15日开业,后曾更名“新光儿童电影院”,今改建为“影视百花园”)所剩下的东南侧2亩余地。但在尚未开工之时,吴志廉又得知须藤理助在党公巷的地块似为更佳,故欲换租,但须藤理助提出前述三地块必须全部承租方可,故而“不得已而为之”。吴志廉还曾向市土地局提供日本总领事上村仲一签发证明书一件,用于“佐证”须藤理助合法拥有前述三地块之权。

谋财枉法遭弹劾

1932年1月7日,监察院监察委员王平政向国民政府正式呈交“弹劾吴志廉与余顺乾”的提案(摘要)如下:

  


经监察委员刘莪青、于洪起、高鲁共同审理后认为:(一)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日本人须藤理助合法拥有位于南京市二郎庙街蔡家花园、延龄巷与党公巷三地块之权。(二)日人须藤理助转租上述地块行为,违反国民政府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租买土地仅限于建教会、学校和医院,不得从中盈利为原则”之规定。(三)司法院秘书吴志廉,勾结日本人营私图利,有玷公务员身份;直接经营商业,违犯官吏服务规程,应严加惩戒。(四)南京市土地局局长余顺乾,不严格审查三地契据,不执行“勘丈土地须四邻签字盖章”等规定,擅发蓝图之行为,实属骩法媚外,有玷职守,厥罪惟均,情无可逭,应一併交付惩戒。

1933年3月21日,国民政府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王开疆及其他6名委员共同签发《惩戒议决书》(民21年度鉴字第24号),吴志廉与余顺乾两人均被免职并停止任用8年。

 

然而,此《议决书》的颁布似乎有点“马后炮”的意思,因为早在大半年前,吴志廉与余顺乾二人均已辞职(分别于1932年7月28日和6月11日)。吴、余两人的辞职是有“自知之明”呢?还是另有其他原因,也就不得而知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吴志廉的党公巷公馆最终还是得以建成,若干年后,其本人还能官复原职,甚至得到了升迁。

时光荏苒,物是人非,吴志廉的这枚“大裤币”至今仍岿然原地,若将其与90多年前的“弹劾案”联系起来,真可谓:“志廉不廉,遭惩戒!”目前小松涛巷城市更新项目已经启动,希望有关部门在征收以后能完整保留该院落的历史风貌,规划成反腐倡廉的红色基地,当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之典范。

本文已经刊登于《南京史志》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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