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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执行难第四弹——执行路上的绊脚石——执行无小事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05执行难第四弹——执行路上的绊脚石

案外人异议是执行路上的拦路虎,那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就是执行路上的绊脚石。一般而言,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过程中,并不停止执行行为的进行。但是,执行异议这个绊脚石对执行工作的开展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不得不促使执行人员重新对执行行为进行审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观点】

行为异议,一般只有证明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存在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对抗执行。但实践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提出千奇百怪的执行异议,虽无法律依据,但却存在一定的事实依据和情理,给执行造成困扰。

笔者认为,执行行为异议能否成立,在于该执行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损害性;虽然法律规定明确是违法行为才使异议成立,但合法行为仍然会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考量是否存在比当前的执行行为更加合理、合法、有效的其他执行行为,能够避免合法权益的损害。那么,执行人员就必须对执行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作出预期判断。在协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执行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仅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从程序上审查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仍显不足。如果存在一种执行外的适当程序,对执行中的实体问题进行综合评判,更为恰当。

【特征】

执行异议“绊脚石”之所以绊脚,在于其权利模糊化、审查粗糙化、救济缺失化。

权利模糊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往往只知道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也对自身具有何种的合法权益难以表述。由于执行行为属于司法强制性行为,必然会损害某种权益;对于当事人在执行中用以抗辩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加以规定和区分。必然使得当事人无法主张,审查法官也无从判断。

审查粗糙化:纵观执行异议裁定和异议之诉判决的篇幅,就可以看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如何简略和粗糙。执行法院为了提高效率,加快财产处置,必然要对执行异议进行简单化处理。而且,当事人提出的大多数是无效、无理的异议。从审查程序的期限设置也能反映出该审查的快速化所导致的粗糙化。

救济缺失化:由于无法从实体上根本解决执行异议的争议,对于行为异议的救济途径必然存在缺失;而且,对于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等事项的异议更加无法有效处理。相较案外人异议而言,执行行为异议只是“绊脚石”,执行人员完全可以跨越而过不受其害,因此其重视程度可想而知。

【解决之道】

执行异议不可避免的与执行行为相冲突,既造成执行进度拖慢,更容易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在平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似乎难以找寻有效的方式来处理这一争议。

笔者认为,不仅要从制度层面,更多的是促使广大执行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使执行异议不再成为执行难问题的一个环节。

后文将继续阐述执行路上的“拖油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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