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除了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权利外,还可以行使撤回执行申请、暂缓执行、放弃债权等权利。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应妥善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来源:浙江高院(2018)浙执复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1、农行秀洲支行与被执行人嘉兴欧亚置业、任信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判决:被执行人共应归还农行秀洲支行借款本金9900万元、利息320.71万元等;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清偿前述债务,农行秀洲支行有权就嘉兴欧亚置业提供的抵押物(584间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审理过程中,嘉兴中院另查封了任信明位于洪合毛衫城的72套商铺。 3、嘉兴中院于2016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两案的执行申请,嘉兴中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终结两案的执行。 4、嘉兴中院另案委托对欧亚置业所有的位于洪合毛衫城2928套商铺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2928套商铺的评估总价为982703823元,其中567套系本案抵押商铺,评估总价为335627677元。 5、任信明提出异议称,本案诉争的金融借款已由借款人嘉兴欧亚置业以其价值数亿元的商铺设定了抵押,嘉兴中院对任信明的财产进行查封已超过诉讼标的;2017年8月24日,嘉兴中院裁定终结两案执行。故请求嘉兴中院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裁判理由: 嘉兴中院认为:
浙江高院认为:
笔者分析: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也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意味着本案没有恢复执行的可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已无必要。如申请执行人希望保留执行的权利,则不应撤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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