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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追缴和退赔可以执行罪犯的合法财产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的执行中,对犯罪分子无法追缴退赔的情况下,应当执行其合法财产。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复56、57号
案情:
1、生效的刑事判决判令:追缴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的违法所得470万元(何桂兴已退缴25万元、陈日福已退缴105万元),以及对叶振南违法所得总额6540849元扣除上述470万元的剩余部分1840849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追缴不足以清偿的,责令退赔,退赔数额以上述数额为限。
2、在执行过程中,广州中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桂兴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车位;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日福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产。
3、2019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何桂兴向广州中院缴纳了执行款80万元,加上在侦查阶段退缴的25万元,被执行人何桂兴已退缴案款共计105万元。被执行人陈日福向广州中院缴纳了执行款66万元,广州中院在银行扣划177229.93元,冻结了陈日福银行存款262770.07元,加上在侦查阶段退缴的105万元,共合215万。
4、另查明,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供认,叶振南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后,三人共同约定按照约351平方米、以1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共计约470万元进行分赃,其中何桂兴、陈日福分别实际分得105万元、215万元。”“本院认定被告人叶振南对诈骗数额6540849元承担责任,其中,何桂兴、陈日福按照面积351.98平方米、诈骗款项为470万元与叶振南共同承担责任。”
5、广州中院拟公告拍卖案涉房产、车位。
6、何桂兴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称:一、异议人的“非法所得”金额实为105万元。二、异议人依法应被追缴的金额亦应以80万元为限,且异议人已经如数交付了该80万元,故异议人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的拍卖程序应当撤销。三、异议人与叶振南、陈日福之间不存在连带退款的法律义务。虽然该判项将三被告人的追缴数额合并计算,但并未明确三人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何桂兴对刑事判决“追缴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的违法所得470万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上述判项要求追缴三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470万元,并未对三被执行人对该违法所得470万元各应承担多少责任进行划分,因此,按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均应对该违法所得部分承担责任。其次,上述判决亦明确认定“何桂兴、陈日福按照面积351.98平方米、诈骗款项为470万元与叶振南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责任即为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最后,虽然上述判决查明了三被执行人实际分赃的数额,但分赃数额并非追缴或退赔的数额。即使三被执行人存在主从犯之分,诈骗数额有多少之分,也已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考虑,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仍应严格按照判决执行。
综上,裁定驳回何桂兴的异议请求。
 
广东高院认为:
第一,何桂兴是否应对判项中的追缴违法所得47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依据内容为“追缴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的违法所得470万元”,确定了何桂兴与其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退缴义务为470万元,并未限定在各自的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各被执行人共同诈骗罪名成立,“何桂兴、陈日福按照面积351.98平方米、诈骗款项为470万元与叶振南共同承担责任”,各被执行人之间属于共同犯罪,执行依据未明确区分各被执行人需要承担退缴退赔范围,何桂兴关于不应对判项中的追缴违法所得470万元承担连带退缴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本案追缴及退赔执行范围是否限于违法所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责令退赔是在违法所得财产因被挥霍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追回的情形下,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原有财产的等价赔偿,即依据刑事裁判认定的被害人实际损失予以返还或赔偿,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不限于赃款赃物本身。本案执行依据 “追缴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的违法所得470万元”“追缴不足以清偿的,责令退赔,退赔数额以上述数额为限。”明确了关于470万元的违法所得。一是追缴,二是责令退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目前到位案款共计320万元,仍有150万元未追缴退赔被害单位。因此,广州中院查封处置复议申请人何桂兴的合法财产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何桂兴的复议申请。
 
笔者分析:
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数额并不等于应当退赔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如无法追缴违法所得,全部罪犯应当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共同即连带退赔的责任。因此,在被害人损失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应当继续执行罪犯的其他合法财产,执行数额并不限于违法所得即实际分赃的数额。即使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罪犯未实际取得赃款,也应当承担退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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