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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 民法真题分析课讲义
2023-07-08 | 阅:  转:  |  分享 
  
2 0 23 年 《民 法》
真 题分 析课 讲 义1 . ( 2 0 1 6 - 3 - 1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哪 一 种 社 会 关 系 应 由 民 法 调 整 ?
A . 甲 请 求 税 务 机 关 退 还 其 多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B . 乙 手 机 丢 失 后 发 布 寻 物 启 事 称 : “ 拾 得 者 送 还 手 机 , 本 人 当 面 酬 谢 ”
C . 丙 对 女 友 书 面 承 诺 : “ 如 我 在 上 海 找 到 工 作 , 则 陪 你 去 欧 洲 旅 游 ”
D . 丁 作 为 青 年 志 愿 者 , 定 期 去 福 利 院 做 帮 工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民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
【 解 析 】 按 照 民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两 层 次 分 析 法 进 行 分 析 : 第 一 层 次 , 先 分 析 当 事 人 是 否
属 于 平 等 主 体 , 如 果 不 是 平 等 主 体 , 就 不 归 民 法 调 整 ; 如 果 是 平 等 主 体 , 再 进 入 第 二 层 次
进 行 分 析 。 第 二 层 次 , 分 析 当 事 人 之 间 是 否 发 生 人 身 关 系 或 财 产 关 系 , 如 果 不 存 在 人 身 关
系 或 财 产 关 系 , 不 归 民 法 调 整 , 如 果 存 在 人 身 关 系 或 财 产 关 系 , 则 归 民 法 调 整 , 不 当 选 。
A 选 项 , 税 务 机 关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 其 征 税 属 于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 因 此 甲 与 税 务 机 关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不 受 民 法 调 整 。
B 选 项 , 乙 和 拾 得 者 之 间 属 于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同 时 , 选 项 中 “ 酬 谢 ” 一 词 表 明
属 于 财 产 关 系 , 因 此 , 本 选 项 属 于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 受 民 法 调 整 , 当 选 。 该 选 项
涉 及 悬 赏 行 为 , 其 在 本 质 上 属 于 单 方 允 诺 行 为 , 而 单 方 允 诺 属 于 债 的 发 生 原 因 之 一 , 由 此
使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了 债 的 法 律 关 系 。 因 此 , 本 选 项 所 考 查 的 财 产 关 系 , 实 质 上 就 是 债 的 关
系 。 该 选 项 当 选 。
C 选 项 , 丙 与 女 友 之 间 属 于 平 等 主 体 , 但 两 者 之 间 并 未 发 生 民 法 上 的 人 身 关 系 ( 人 格
或 身 份 ) , 也 没 有 财 产 关 系 , 故 不 受 民 法 调 整 。 本 选 项 的 混 淆 之 处 在 于 , “ 陪 你 去 欧 洲 旅 游 ”
是 需 要 花 钱 的 , 似 乎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 但 旅 游 中 的 消 费 , 属 于 和 旅 行 社 、 宾 馆 等 之 间 发 生 财
产 关 系 , 而 不 是 和 女 友 之 间 发 生 财 产 关 系 。 实 际 上 , “ 陪 你 去 欧 洲 旅 游 ” 的 承 诺 属 于 情 谊
行 为 , 其 本 质 是 为 了 增 加 感 情 或 友 谊 , 而 不 涉 及 民 法 上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 这 一 点 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不 同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目 的 是 产 生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 如 当 事 人 之 间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因 此 , 其 必 然 就 受 民 法 调 整 了 。 该 选 项 不 当 选 。
D 选 项 , 丁 和 福 利 院 之 间 属 于 平 等 主 体 , 但 两 者 之 间 也 并 未 发 生 民 法 上 的 人 身 关 系 或
财 产 关 系 , “ 帮 工 ” 一 词 表 明 是 无 偿 的 , 故 不 受 民 法 调 整 。 本 选 项 的 混 淆 之 处 在 于 , 在 帮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侵 权 现 象 的 , 要 么 侵 害 了 对 方 的 人 身 关 系 , 要 么 侵 害 了 对 方 的 财 产 关 系 , 当
然 受 民 法 调 整 。 然 而 , 本 选 项 仅 表 述 一 般 帮 工 关 系 , 并 未 涉 及 侵 权 , 所 以 不 受 民 法 调 整 ,
不 当 选 。
【 答 案 】 B
2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男 与 乙 女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 婚 生 女 小 萍 随 乙
1女 一 起 生 活 。 为 了 小 萍 的 健 康 成 长 , 乙 女 若 再 婚 , 不 可 再 生 育 子 女 。 该 约 定 违 反 民 法 中 的
哪 一 项 原 则 ?
A . 自 愿 原 则
B . 平 等 原 则
C . 公 平 原 则
D .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
【 解 析 】 A 选 项 , 自 愿 原 则 也 称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指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 国 家 一 般 不 干 预 当 事 人 的 自 由 意 志 , 充 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选 择 。 违 反 自 愿 原 则 , 通
常 表 现 为 当 事 人 受 到 欺 诈 、 胁 迫 等 导 致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 。 本 案 中 , 甲 、 乙 的 约 定 是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题 目 中 并 未 提 到 欺 诈 、 胁 迫 等 情 节 , 故 二 人 的 约 定 没 有 违 反 自 愿 原 则 。
B 选 项 , 平 等 原 则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的 地 位 平 等 , 包 括 平 等 地 享 有 权 利 、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平 等 地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 违 反 平 等 原 则 , 通 常 表 现 为 一 方 因 优 势 地 位 而 获 得 法
律 的 优 先 保 护 。 本 案 中 , 甲 、 乙 之 间 并 没 有 出 现 这 样 的 情 节 , 故 也 没 有 违 反 平 等 原 则 。
C 选 项 , 公 平 原 则 是 指 在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发 生 利 益 纠 纷 时 , 以 权 利 义 务 是 否 均 衡 来 平 衡
双 方 的 利 益 , 即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要 是 对 等 的 。 违 反 公 平 原 则 , 主 要 表 现 为 双 方
之 间 出 现 了 一 方 权 利 过 多 、 义 务 过 少 , 同 时 对 方 权 利 过 少 、 义 务 过 多 的 局 面 。 本 案 中 , 甲 、
乙 之 间 的 约 定 只 是 限 制 了 乙 的 再 生 育 , 并 没 有 由 此 就 同 时 导 致 甲 男 因 此 而 获 得 了 更 多 的 权
利 , 没 有 出 现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失 衡 的 局 面 , 故 也 没 有 违 反 公 平 原 则 。
D 选 项 ,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在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时 不 能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 公 序 良 俗
是 公 共 秩 序 和 善 良 风 俗 的 合 称 。 本 案 中 , 约 定 对 方 不 得 再 生 育 子 女 , 而 生 育 子 女 属 于 人 的
自 然 属 性 , 不 能 通 过 约 定 剥 夺 这 种 生 育 机 会 , 故 该 约 定 了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 D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D
3 . 【 2 0 1 4 - 3 - 1 1 】 方 某 为 送 汤 某 生 日 礼 物 , 特 向 余 某 定 做 一 件 玉 器 。 订 货 单 上 , 方 某 指
示 余 某 将 玉 器 交 给 汤 某 , 并 将 订 货 情 况 告 知 汤 某 。 玉 器 制 好 后 , 余 某 委 托 朱 某 将 玉 器 交 给
汤 某 , 朱 某 不 慎 将 玉 器 碰 坏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汤 某 有 权 要 求 余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B . 汤 某 有 权 要 求 朱 某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C . 方 某 有 权 要 求 朱 某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D . 方 某 有 权 要 求 余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违 约 责 任 、 侵 权 责 任 的 承 担 。
【 解 析 】 A 选 项 , 违 约 责 任 中 的 “ 约 ” , 即 约 定 , 也 就 是 合 同 , 故 违 约 责 任 的 发 生 ,
是 以 当 事 人 之 间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为 前 提 的 , 本 案 中 , “ 方 某 为 送 汤 某 生 日 礼 物 , 特 向 余 某 定
做 一 件 玉 器 ” ,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的 是 方 某 和 余 某 之 间 ( 二 人 之 间 成 立 的 合 同 为 承 揽 合 同 ) , 汤
某 只 是 这 个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 因 此 , 汤 某 和 余 某 之 间 不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 根 据 合 同 的 相 对 性 ,
不 发 生 违 约 责 任 的 问 题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根 据 题 意 , 余 某 委 托 朱 某 将 玉 器 交 给 汤 某 , 朱 某 不 慎 将 玉 器 碰 坏 , 说 明 玉 器
尚 未 交 给 汤 某 , 就 被 朱 某 给 碰 坏 了 。 玉 器 是 余 某 做 出 来 的 , 其 做 完 后 享 有 所 有 权 。 玉 器 属
于 动 产 , 通 过 交 付 转 移 所 有 权 , 现 尚 未 交 付 给 汤 某 就 被 朱 某 碰 坏 , 说 明 侵 犯 了 余 某 的 所 有
权 , 因 此 , 应 当 由 余 某 向 朱 某 主 张 侵 权 责 任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方 某 也 无 权 向 朱 某 主 张 侵 权 责 任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方 某 和 余 某 之 间 存 在 承 揽 合 同 关 系 , 现 余 某 无 法 交
付 玉 器 , 故 方 某 有 权 请 求 余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D
4 . ( 2 0 2 0 网 络 回 忆 版 ) 怀 孕 的 甲 到 县 医 院 就 诊 , 县 医 院 主 治 医 生 因 用 药 不 当 险 些 造 成
甲 流 产 , 虽 然 保 住 了 胎 儿 , 但 因 此 导 致 胎 儿 残 疾 , 甲 也 因 此 遭 受 了 身 体 伤 害 。 胎 儿 乙 出 生
后 , 甲 欲 主 张 权 利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甲 和 乙 均 无 权 主 张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A .
B . 只 有 甲 有 权 主 张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C . 只 有 乙 有 权 主 张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D . 甲 和 乙 均 有 权 主 张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胎 儿 民 事 权 利 的 保 护 。
【 解 析 】 本 案 中 有 两 个 受 害 人 , 甲 和 乙 。 首 先 , 关 于 胎 儿 民 事 权 利 的 保 护 , 其 主 要 规
则 是 : 涉 及 遗 产 继 承 、 接 受 赠 与 等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的 , 胎 儿 视 为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但 是 ,
胎 儿 娩 出 时 为 死 体 的 , 其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自 始 不 存 在 。 解 释 上 认 为 , 本 条 还 包 括 胎 儿 受 到 损
害 时 , 视 为 具 有 权 利 能 力 , 本 案 中 , 胎 儿 乙 在 出 生 前 遭 受 损 害 , 符 合 该 规 则 中 “ 等 ” 的 规
定 , 胎 儿 此 时 视 为 具 有 权 利 能 力 , 有 权 请 求 侵 权 人 予 以 赔 偿 。 其 次 , 甲 身 体 受 到 了 伤 害 ,
表 明 其 也 是 受 害 人 之 一 , 故 也 有 权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D 选 项 正 确 , 其 他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D
35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7 0 周 岁 的 甲 早 年 丧 偶 , 有 一 对 成 年 子 女 , 均 已 经
独 立 生 活 。 甲 与 已 丧 偶 的 5 0 岁 乙 情 投 意 合 , 双 方 签 订 监 护 协 议 , 约 定 : “ 甲 向 乙 支 付 其 本
人 全 部 财 产 的 5 0 % , 当 甲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时 , 由 乙 负 责 照 顾 甲 。 ” 对 此 ,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甲 的 行 为 因 侵 犯 其 子 女 的 权 益 而 导 致 无 效
B . 甲 处 分 其 财 产 的 行 为 无 效
C . 甲 可 以 自 己 选 择 监 护 人
D . 该 协 议 在 甲 死 亡 后 方 发 生 效 力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协 议 监 护 。
【 解 析 】 A 选 项 , 甲 、 乙 之 间 关 于 “ 当 甲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时 , 由 乙 负 责 照 顾 甲 ” 的 约 定 ,
实 际 上 属 于 协 议 监 护 的 约 定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 可 以 与 其 近 亲 属 、 其 他 愿
意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个 人 或 者 有 关 组 织 事 先 协 商 , 并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约 定 待 自 己 年 老 、 智 力 衰
退 等 原 因 导 致 成 为 非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时 , 由 自 己 选 定 的 人 或 组 织 担 任 监 护 人 。 因 此 , 该
协 议 监 护 的 约 定 是 有 效 的 。 同 时 甲 在 处 分 个 人 财 产 , 是 甲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 并 不 侵 犯 甲 的
子 女 的 权 利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甲 有 权 处 分 其 个 人 的 财 产 , 其 行 为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在 协 议 监 护 中 , 作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 有 权 为 自 己 在 未 来 成 为 非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选 择 监 护 人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协 议 监 护 , 在 双 方 签 订 之 后 即 应 发 生 效 力 。 如 果 待 甲 死 亡 后 方 发 生 效 力 , 则
该 协 议 对 甲 就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意 义 了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C
6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2 0 1 6 年 3 月 , 张 某 出 海 捕 鱼 , 因 沉 船 事 故 而 失 去
音 信 。 2 0 2 0 年 5 月 , 张 某 的 配 偶 刘 某 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其 为 失 踪 人 , 张 某 的 债 权 人 孙 某 则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法 院 审 查 后 发 现 张 某 符 合 宣 告 死 亡 的 条 件 ; 同 时 与 张 某 共 同 向 孙 某 负 连
带 之 债 的 马 某 已 经 在 积 极 履 行 对 孙 某 所 负 担 的 债 务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孙 某 有 权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B . 法 院 应 当 按 照 孙 某 申 请 判 决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C . 法 院 应 当 按 照 刘 某 申 请 判 决 宣 告 张 某 失 踪
D . 法 院 应 当 按 照 审 查 结 果 判 决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宣 告 失 踪 、 宣 告 死 亡 。
4【 解 析 】 A 选 项 , 根 据 《 民 法 典 总 则 编 司 法 解 释 》 第 1 6 条 的 规 定 , 被 申 请 人 的 债 权
人 、 债 务 人 、 合 伙 人 等 民 事 主 体 原 则 上 不 能 认 定 为 宣 告 死 亡 中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 但 是 不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不 能 保 护 其 相 应 合 法 权 益 的 除 外 。 本 案 中 , 孙 某 作 为 张 某 的 债 权 人 , 原 则 上 不 是
宣 告 死 亡 中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 但 是 不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就 不 能 保 护 其 相 应 合 法 权 益 的 除 外 。
根 据 案 情 描 述 , 对 孙 某 承 担 债 务 的 , 除 了 张 某 之 外 , 还 有 马 某 , 且 马 某 与 张 某 对 孙 某 负 连
带 之 债 , 目 前 马 某 已 经 在 积 极 履 行 对 孙 某 所 负 担 的 债 务 , 说 明 不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孙 某
的 债 权 也 能 够 得 到 保 护 。 据 此 分 析 , 本 案 最 终 来 看 孙 某 不 能 被 认 定 为 对 张 某 宣 告 死 亡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孙 某 无 权 以 利 害 关 系 人 身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故 法
院 不 能 依 照 孙 某 的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刘 某 作 为 张 某 的 配 偶 , 可 以 作 为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失 踪 , 故 法 院 应 按
照 刘 某 的 申 请 判 决 宣 告 张 某 失 踪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申 请 人 只 申 请 宣 告 失 踪 的 , 即 便 符 合 宣 告 死 亡 的 条 件 , 也 只 能 宣 告 失 踪 , 故
法 院 不 能 直 接 依 照 审 查 结 果 判 决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该 选 项 错 误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本 题 最 容 易 上 当 的 陷 阱 , 是 在 民 法 上 存 在 这 样 的 规 则 : 对 同 一 自 然 人 ,
有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 有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宣 告 失 踪 , 只 要 符 合 宣 告 死 亡 条 件 的 ,
人 民 法 院 均 应 当 宣 告 死 亡 。 由 此 , 好 像 本 案 应 按 照 孙 某 的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然 而 , 孙 某
本 身 就 不 是 利 害 关 系 人 , 其 根 本 就 没 有 资 格 申 请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故 不 可 能 按 照 孙 某 的 申 请
来 宣 告 张 某 死 亡 。
【 答 案 】 C
7 . ( 2 0 1 6 - 3 - 5 1 ) 甲 、 乙 为 夫 妻 , 长 期 感 情 不 和 。 2 0 1 0 年 5 月 1 日 甲 乘 火 车 去 外 地 出 差 ,
在 火 车 上 失 踪 , 没 有 发 现 其 被 害 尸 体 , 也 没 有 发 现 其 在 何 处 下 车 。 2 0 1 6 年 6 月 5 日 法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宣 告 甲 死 亡 。 之 后 , 乙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铁 路 公 司 对 甲 的 死 亡 进 行 赔 偿 。 关 于 甲
被 宣 告 死 亡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的 继 承 人 可 以 继 承 其 财 产
B . 甲 、 乙 婚 姻 关 系 消 灭 , 且 不 可 能 恢 复
C . 2 0 1 6 年 6 月 5 日 为 甲 的 死 亡 日 期
D . 铁 路 公 司 应 当 对 甲 的 死 亡 进 行 赔 偿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宣 告 死 亡 。
【 解 析 】 A 选 项 , 甲 已 经 被 法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宣 告 死 亡 , 宣 告 死 亡 会 发 生 继 承 的 法 律
后 果 , 故 甲 的 继 承 人 可 以 继 承 其 财 产 。 该 选 项 正 确 。
5B 选 项 , 宣 告 死 亡 会 发 生 婚 姻 消 灭 的 法 律 后 果 , 因 此 甲 被 宣 告 死 亡 后 , 其 与 乙 之 间 的
婚 姻 关 系 消 灭 。 但 是 , 如 果 甲 从 外 地 回 来 , 依 法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 甲 、 乙 的 婚 姻 是 完 全 有 可
能 恢 复 的 。 该 选 项 “ 不 可 能 恢 复 ” 的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
C 选 项 , 宣 告 死 亡 的 日 期 , 有 两 种 确 定 方 法 : 一 是 一 般 规 则 , 即 原 则 上 以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判 决 作 出 之 日 视 为 其 死 亡 的 日 期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此 处 所 谓 “ 判 决 作 出 之 日 ” ,
就 是 指 判 决 的 当 天 , 而 不 是 第 二 天 , 因 为 此 处 规 定 的 是 死 亡 的 具 体 日 期 , 而 不 是 计 算 被 宣
告 人 已 经 死 了 多 少 时 间 。 如 果 是 计 算 已 经 死 了 多 少 时 间 , 则 应 从 第 二 天 开 始 计 算 。 二 是 特
殊 规 则 , 仅 适 用 于 意 外 事 件 , 即 因 意 外 事 件 下 落 不 明 而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视 为 其 死 亡 的 日 期 。 此 处 所 谓 “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 , 亦 是 指 当 日 。 本 案 中 , 法 院 是 在 2 0 1 6
年 6 月 5 日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宣 告 甲 死 亡 的 , 故 2 0 1 6 年 6 月 5 日 就 是 甲 死 亡 的 日 期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甲 被 宣 告 死 亡 , 只 是 表 明 甲 在 法 律 上 被 假 定 为 死 亡 , 但 事 实 上 , 甲 在 外 地 仍
然 可 能 生 存 。 就 本 案 来 说 , 既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甲 已 经 自 然 死 亡 的 事 实 , 也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是 铁
路 公 司 的 原 因 导 致 甲 死 亡 。 将 来 有 一 天 , 甲 完 全 可 能 从 外 地 回 来 。 因 此 , 本 案 中 没 有 出 现
铁 路 公 司 对 甲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的 情 节 , 也 没 有 出 现 铁 路 公 司 对 甲 实 施 了 违 约 行 为 的 情 节 , “ 铁
路 公 司 应 当 对 甲 的 死 亡 进 行 赔 偿 ” 的 结 论 没 有 任 何 的 法 律 依 据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C
8 . ( 2 0 1 7 - 3 - 5 3 ) 黄 逢 、 黄 现 和 金 耘 共 同 出 资 , 拟 设 立 名 为 “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设 立 过 程 中 , 黄 逢 等 3 人 以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名 义 与 某 科 技 园 签 署 了 为 期 3 年 的 商 铺
租 赁 协 议 , 月 租 金 5 万 元 , 押 3 付 1 。 此 外 , 金 耘 为 设 立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 以 个 人 名 义 向 某
印 刷 厂 租 赁 了 一 台 高 级 印 刷 机 。 关 于 某 科 技 园 和 某 印 刷 厂 的 债 权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如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未 成 立 , 则 某 科 技 园 的 租 赁 债 权 消 灭
B . 即 便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未 成 立 , 某 科 技 园 就 租 赁 债 权 , 仍 可 向 黄 逢 等 3 人 主 张
C . 如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未 成 立 , 则 就 某 科 技 园 的 租 赁 债 务 , 由 黄 逢 等 3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 .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成 立 后 , 某 印 刷 厂 就 租 赁 债 权 , 既 可 向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主 张 , 也 可 向 金
耘 主 张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法 人 设 立 过 程 中 的 责 任 承 担 。
【 解 析 】 对 于 法 人 设 立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责 任 如 何 承 担 , 要 分 为 以 法 人 名 义 作 出 还 是 以 个
人 名 义 作 出 。 其 中 , 以 法 人 名 义 作 出 的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法 人 承 受 ; 法 人 未 成 立 的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设 立 人 承 受 , 设 立 人 为 两 人 以 上 的 , 享 有 连 带 债 权 , 承 担 连 带 债 务 。 据 此 分 析 , 本
6案 中 ,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未 成 立 , 某 科 技 园 就 租 赁 债 权 , 仍 可 向 黄 逢 等 3 人 主 张 , 且 黄 逢 等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故 B 、 C 项 正 确 , A 项 错 误 。
设 立 人 为 设 立 法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 第 三 人 有 权 选 择 请 求
法 人 或 者 设 立 人 承 担 。 据 此 分 析 , 本 案 中 ,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成 立 后 , 某 印 刷 厂 就 租 赁 债 权 ,
既 可 向 黄 金 黄 研 究 会 主 张 , 也 可 向 金 耘 主 张 , D 项 正 确 。
【 答 案 】 B C D
9 . ( 2 0 1 7 - 3 - 5 3 , 多 选 ) 甲 出 境 经 商 下 落 不 明 , 2 0 1 5 年 9 月 经 其 妻 乙 请 求 被 K 县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 其 后 乙 未 再 婚 , 乙 是 甲 唯 一 的 继 承 人 。 2 0 1 6 年 3 月 , 乙 将 家 里 的 一 辆 轿 车 赠 送 给 了
弟 弟 丙 , 交 付 并 办 理 了 过 户 登 记 。 2 0 1 6 年 1 0 月 , 经 商 失 败 的 甲 返 回 K 县 , 为 还 债 将 登 记 于
自 己 名 下 的 一 套 夫 妻 共 有 住 房 私 自 卖 给 知 情 的 丁 ; 同 年 1 2 月 , 甲 的 死 亡 宣 告 被 撤 销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 乙 的 婚 姻 关 系 自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之 日 起 自 行 恢 复
B . 乙 有 权 赠 与 该 轿 车
C . 丙 可 不 返 还 该 轿 车
D . 甲 出 卖 房 屋 的 合 同 无 效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宣 告 死 亡 、 负 担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理 。
【 解 析 】 A 选 项 , 死 亡 宣 告 被 撤 销 的 , 婚 姻 关 系 自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之 日 起 自 行 恢 复 。 但
是 , 其 配 偶 再 婚 或 者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书 面 声 明 不 愿 意 恢 复 的 除 外 。 本 题 中 , 乙 未 再 婚 , 也
未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书 面 声 明 不 愿 意 恢 复 , 所 以 , 甲 的 死 亡 宣 告 被 撤 销 后 , 其 与 乙 的 婚 姻 关
系 自 行 恢 复 , 故 A 项 正 确 , 当 选 。
B 选 项 , 乙 是 甲 唯 一 的 继 承 人 , 其 在 甲 被 宣 告 死 亡 后 , 对 家 里 轿 车 享 有 所 有 权 , 有 权
赠 与 该 轿 车 , 故 B 项 正 确 , 当 选 。
C 选 项 , 乙 将 家 里 的 一 辆 轿 车 赠 送 给 了 弟 弟 丙 , 交 付 并 办 理 了 过 户 登 记 。 丙 已 经 取 得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 丙 属 于 第 三 人 合 法 取 得 , 所 以 丙 可 不 返 还 轿 车 , 故 C 项 正 确 , 当 选 。
D 选 项 , 甲 被 宣 告 死 亡 后 , 其 妻 子 乙 实 际 上 对 原 先 夫 妻 共 有 的 房 屋 享 有 所 有 权 , 甲 再
将 其 出 售 给 丁 , 构 成 无 权 处 分 。 根 据 负 担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理 , 无 权 处 分 所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只 要 不 存 在 其 他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的 情 形 ,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故 D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 答 案 】 A B C
1 0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1 6 岁 的 高 中 生 甲 觉 得 自 己 长 得 矮 , 十 分 不 满 意 ,
得 知 同 学 乙 ( 与 甲 同 岁 ) 家 有 能 使 人 长 高 的 祖 传 秘 方 后 , 甲 向 乙 询 问 。 乙 向 父 亲 要 了 秘 方
7给 甲 , 并 告 诉 甲 此 秘 方 灵 验 无 比 , 均 为 食 材 , 没 有 副 作 用 , 一 般 三 个 月 见 效 , 但 程 度 因 人
而 异 。 甲 为 了 表 示 感 谢 , 给 了 乙 5 0 0 元 的 酬 劳 。 甲 吃 了 三 个 月 , 未 长 高 , 反 而 胖 了 十 公 斤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 乙 均 系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 双 方 合 同 无 效
B . 甲 、 乙 间 系 情 谊 行 为 , 不 产 生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C . 双 方 合 同 因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而 无 效
D . 符 合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考 点 】 本 案 考 查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认 定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 情 谊 行 为 、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
【 解 析 】 A 选 项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的 纯 获 利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或 者 与 其 年 龄 、
智 力 、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 甲 、 乙 均 属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乙 将
具 有 财 产 价 值 的 “ 秘 方 ” 提 供 给 甲 , 甲 为 此 向 乙 支 付 5 0 0 元 酬 劳 , 该 交 换 属 于 合 同 。 因 标
的 额 很 小 , 应 认 定 为 与 甲 、 乙 的 行 为 能 力 相 适 应 , 即 使 未 经 甲 、 乙 法 定 代 理 人 事 先 同 意 和
事 后 追 认 , 甲 、 乙 间 的 该 合 同 成 立 并 生 效 。 故 A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情 谊 行 为 , 是 和 感 情 、 友 谊 相 关 的 行 为 , 因 为 这 种 行 为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增 加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感 情 或 友 谊 , 故 并 不 涉 及 人 身 关 系 或 财 产 关 系 , 不 归 民 法 调 整 。 本 案 中 , 甲 、
乙 的 约 定 本 身 成 立 合 同 , 属 于 民 法 调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 而 非 情 谊 关 系 。 故 B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公 序 良 俗 包 括 公 共 秩 序 和 善 良 风 俗 两 个 方 面 。 本 案 中 , 乙 向 ( 为 身 材 苦 恼 的 )
甲 提 供 秘 方 , 并 收 取 5 0 0 元 酬 劳 , 完 全 符 合 “ 急 人 之 所 急 , 互 助 友 爱 , 与 人 为 善 ” 的 伦 理
规 范 , 根 本 谈 不 上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问 题 。 故 C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民 事 主 体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原 则 ,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思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本 案 中 , 甲 、 乙 的 合 同 是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符 合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故 D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D
1 1 . ( 2 0 1 2 - 3 - 5 2 )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
A . 甲 医 院 以 国 产 假 肢 冒 充 进 口 假 肢 , 高 价 卖 给 乙
B . 甲 乙 双 方 为 了 在 办 理 房 屋 过 户 登 记 时 避 税 , 将 实 际 成 交 价 为 1 0 0 万 元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价 格 写 为 6 0 万 元
C . 有 妇 之 夫 甲 委 托 未 婚 女 乙 代 孕 , 约 定 事 成 后 甲 补 偿 乙 5 0 万 元
D . 甲 父 患 癌 症 急 需 用 钱 , 乙 趁 机 以 低 价 收 购 甲 收 藏 的 1 幅 名 画 , 甲 无 奈 与 乙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8【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 解 析 】 首 先 请 考 生 再 次 回 忆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五 大 原 因 : ( 1 ) 行 为 能 力 欠 缺 者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包 括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以 及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的 超 出 其 能 力 范 围 的 单 方 行 为 , 均 无 效 ) ; ( 2 ) 虚 假 行 为 ; ( 3 )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 4 )
违 反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行 为 ; ( 5 )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的 行 为 。 然 后 再 把 这 些 情 节 与 各 选 项 逐 一 对
照 , 不 属 于 这 五 种 原 因 之 一 的 , 就 不 是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A 选 项 , “ 甲 医 院 以 国 产 假 肢 冒 充 进 口 假 肢 , 高 价 卖 给 乙 ” , “ 冒 充 ” 应 定 性 为 欺 诈 ,
不 属 于 上 面 的 无 效 的 五 种 原 因 , 故 不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 欺 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其 效 力 是 可 撤
销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 甲 乙 双 方 为 了 在 办 理 房 屋 过 户 登 记 时 避 税 , 将 实 际 成 交 价 为 1 0 0 万 元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价 格 写 为 6 0 万 元 ” , 两 人 所 签 订 的 6 0 万 元 的 买 卖 合 同 显 然 是 虚 假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应 认 定 无 效 。 本 案 也 可 以 认 为 是 甲 、 乙 双 方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的 税 收 利 益 , 恶 意 串 通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也 是 无 效 的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 有 妇 之 夫 甲 委 托 未 婚 女 乙 代 孕 , 约 定 事 成 后 甲 补 偿 乙 5 0 万 元 ” , 代 孕 属 于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 甲 父 患 癌 症 急 需 用 钱 , 乙 趁 机 以 低 价 收 购 甲 收 藏 的 1 幅 名 画 , 甲 无 奈 与 乙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 , 乙 属 于 利 用 甲 处 于 危 困 状 态 , 致 使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在 成 立 时 明 显 失 去 公 平 ,
故 属 于 显 失 公 平 , 是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而 不 是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C
1 2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某 日 , 王 某 在 古 玩 街 花 费 数 万 元 购 买 了 一 对 青 铜
烛 台 , 疑 为 明 代 真 品 。 后 经 鉴 定 , 该 烛 台 为 现 代 仿 品 , 仅 值 数 百 元 , 出 卖 人 对 此 知 情 , 但
仍 标 价 数 万 元 。 关 于 王 某 的 救 济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可 主 张 存 在 重 大 误 解 , 请 求 撤 销 合 同
B .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有 效 , 无 权 请 求 撤 销 合 同
C . 可 主 张 存 在 显 失 公 平 , 请 求 撤 销 合 同
D . 可 主 张 其 被 出 卖 人 欺 诈 , 请 求 撤 销 合 同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可 撤 销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发 生 原 因 。
【 解 析 】 A 选 项 , 重 大 误 解 是 指 对 行 为 的 内 容 发 生 错 误 认 识 , 包 括 对 行 为 的 性 质 、 对
方 当 事 人 、 标 的 物 的 品 种 、 质 量 、 规 格 、 价 格 、 数 量 等 的 错 误 认 识 。 王 某 将 一 对 青 铜 烛 台
误 认 为 明 代 真 品 , 好 像 应 该 是 重 大 误 解 。 然 而 , 根 据 案 情 描 述 , 该 烛 台 为 现 代 仿 品 , 既 然
9是 “ 现 代 ” 仿 品 , 则 表 明 出 卖 人 以 现 代 仿 品 冒 充 古 玩 进 行 销 售 , 出 卖 人 构 成 欺 诈 。 所 以 ,
本 案 中 王 某 的 所 谓 重 大 误 解 , 是 因 为 出 卖 人 欺 诈 引 起 的 , 重 大 误 解 是 欺 诈 的 结 果 , 因 此 ,
本 案 应 按 照 欺 诈 进 行 认 定 。 该 选 项 错 误 。 当 然 , 因 为 这 是 回 忆 版 真 题 , 题 目 情 节 对 于 出 卖
人 冒 充 的 事 实 描 述 的 不 够 细 致 , 对 此 , 考 生 不 用 过 多 钻 牛 角 尖 , 把 握 住 “ 因 欺 诈 引 起 重 大
误 解 时 , 应 按 欺 诈 进 行 处 理 ” 这 一 重 要 原 理 即 可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本 案 是 因 欺 诈 引 起 的 可 撤 销 合 同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显 失 公 平 , 是 指 一 方 利 用 对 方 处 于 危 困 状 态 、 缺 乏 判 断 能 力 等 情 形 , 致 使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在 成 立 时 明 显 失 去 公 平 。 本 案 中 , 没 有 提 到 “ 利 用 ” 的 情 节 , 故 不 符 合 显 失 公
平 的 认 定 标 准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该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答 案 】 D
1 3 . ( 2 0 1 7 - 3 - 3 ) 某 扮 成 建 筑 工 人 模 样 , 在 工 地 旁 摆 放 一 尊 廉 价 购 得 的 旧 蟾 蜍 石 雕 , 冒
充 新 挖 出 文 物 等 待 买 主 。 甲 曾 以 5 0 0 0 元 从 齐 某 处 买 过 一 尊 同 款 石 雕 , 发 现 被 骗 后 正 在 和
齐 某 交 涉 时 , 乙 过 来 询 问 。 甲 有 意 让 乙 也 上 当 , 以 便 要 回 被 骗 款 项 , 未 等 齐 某 开 口 便 对 乙
说 : “ 我 之 前 从 他 这 买 了 一 个 貔 貅 , 转 手 就 赚 了 , 这 个 你 不 要 我 就 要 了 。 ” 乙 信 以 为 真 , 以
5 0 0 0 元 买 下 石 雕 。 关 于 所 涉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乙 可 向 甲 主 张 撤 销 其 购 买 行 为
B . 乙 可 向 齐 某 主 张 撤 销 其 购 买 行 为
C . 甲 不 得 向 齐 某 主 张 撤 销 其 购 买 行 为
D . 乙 的 撤 销 权 自 购 买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行 使 则 消 灭
【 解 析 】 第 三 人 实 施 欺 诈 行 为 , 使 一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对 方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该 欺 诈 行 为 的 , 受 欺 诈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撤 销 。
因 此 , 第 三 人 实 施 欺 诈 的 , 受 欺 诈 方 能 否 撤 销 该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取 决 于 对 方 是 否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欺 诈 行 为 。 本 题 中 , 甲 欺 诈 乙 , 致 使 乙 与 齐 某 签 订 合 同 , 而 甲 欺 诈 乙 时 , 齐 某 本
人 即 在 现 场 , 故 其 属 于 明 知 甲 欺 诈 乙 , 因 此 , 受 欺 诈 方 乙 可 以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齐 某 主 张 撤 销
其 购 买 行 为 , 故 B 项 正 确 。
A 选 项 , 因 乙 的 行 为 相 对 方 是 齐 某 而 非 甲 , 故 即 使 其 是 受 到 甲 的 欺 诈 , 也 不 得 向 甲 主
张 撤 销 该 行 为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甲 曾 以 5 0 0 0 元 从 齐 某 处 买 过 一 尊 同 款 石 雕 , 为 受 齐 某 欺 诈 所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甲 可 向 齐 某 主 张 撤 销 , 故 该 选 项 错 误 。 本 选 项 , 要 特 别 注 意 甲 的 撤 销 权 来 自 曾 经 购 买
过 石 雕 的 那 一 次 行 为 , 而 不 是 之 后 甲 实 施 的 欺 诈 乙 的 行 为 。
1 0D 选 项 , 《 民 法 典 》 第 1 5 2 条 第 2 款 规 定 : “ 当 事 人 自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 撤 销 权 消 灭 。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1 4 . ( 2 0 1 7 - 3 - 1 0 ) 陈 老 伯 考 察 郊 区 某 新 楼 盘 时 , 听 销 售 经 理 介 绍 周 边 有 轨 道 交 通 1 9 号
线 , 出 行 方 便 , 便 与 开 发 商 订 立 了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 后 经 了 解 , 轨 道 交 通 1 9 号 线 属 市 域
铁 路 , 并 非 地 铁 , 无 法 使 用 老 年 卡 , 出 行 成 本 较 高 ; 此 外 , 铁 路 房 的 升 值 空 间 小 于 地 铁 房 。
陈 老 伯 深 感 懊 悔 。 关 于 陈 老 伯 可 否 反 悔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属 认 识 错 误 , 可 主 张 撤 销 该 预 售 合 同
B . 属 重 大 误 解 , 可 主 张 撤 销 该 预 售 合 同
C . 该 预 售 合 同 显 失 公 平 , 陈 老 伯 可 主 张 撤 销 该 合 同
D . 开 发 商 并 未 欺 诈 陈 老 伯 , 该 预 售 合 同 不 能 被 撤 销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可 撤 销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 解 析 】 A 选 项 , 在 民 法 上 不 存 在 诸 如 “ 认 识 错 误 ” 这 样 的 法 律 制 度 , 刑 法 上 存 在 这
样 的 制 度 。 与 此 接 近 的 是 重 大 误 解 , 其 判 断 标 准 是 对 行 为 的 内 容 发 生 错 误 认 识 , 包 括 对 行
为 的 性 质 、 对 方 当 事 人 、 标 的 物 的 品 种 、 质 量 、 规 格 和 数 量 等 的 错 误 认 识 。 本 案 中 , 陈 老
伯 购 买 房 屋 的 内 心 想 法 是 使 用 老 年 卡 出 行 成 本 低 、 房 屋 有 升 值 空 间 , 这 是 动 机 错 误 , 而 不
是 买 卖 合 同 本 身 的 内 容 发 生 错 误 认 识 , 故 不 属 于 重 大 误 解 。 本 案 所 涉 合 同 找 不 到 可 以 撤 销
的 理 由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本 案 属 于 动 机 错 误 问 题 , 动 机 错 误 不 属 于 重 大 误 解 ,
对 行 为 的 效 力 没 有 影 响 。 本 案 如 果 要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必 须 是 行 为 内 容 本 身 的 错 误 认 识 , 如
陈 老 伯 本 来 想 买 一 号 楼 的 房 屋 , 结 果 买 成 2 号 楼 的 房 屋 ; 本 来 想 买 1 套 房 屋 , 结 果 表 达 成
买 1 0 套 房 屋 等 等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显 失 公 平 的 判 断 标 准 是 一 方 利 用 对 方 处 于 危 困 状 态 、 缺 乏 判 断 能 力 等 情 形 ,
致 使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在 成 立 时 明 显 失 去 公 平 。 本 案 中 , 开 发 商 的 销 售 经 理 并 没 有 利 用 的 情 节 ,
也 没 有 导 致 双 方 的 买 卖 合 同 在 权 利 义 务 方 面 明 显 不 公 平 , 仅 仅 是 陈 老 伯 自 己 发 生 动 机 错 误 ,
故 不 是 显 失 公 平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开 发 商 没 有 对 陈 老 伯 实 施 欺 诈 行 为 , 本 案 属 于 动 机 错 误 , 双
方 的 合 同 不 能 被 撤 销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D
1 5 . ( 2 0 1 5 - 3 - 4 ) 甲 公 司 与 1 5 周 岁 的 网 络 奇 才 陈 某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授 权 陈 某 为 甲 公 司
1 1购 买 价 值 不 超 过 5 0 万 元 的 软 件 。 陈 某 的 父 母 知 道 后 , 明 确 表 示 反 对 。 关 于 委 托 合 同 和 代
理 权 授 予 的 效 力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均 无 效 , 因 陈 某 的 父 母 拒 绝 追 认
B . 均 有 效 , 因 委 托 合 同 仅 需 简 单 智 力 投 入 , 不 会 损 害 陈 某 的 利 益 , 其 父 母 是 否 追 认 并
不 重 要
C . 是 否 有 效 , 需 确 认 陈 某 的 真 实 意 思 , 其 父 母 拒 绝 追 认 , 甲 公 司 可 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确
认 委 托 合 同 的 效 力
D . 委 托 合 同 因 陈 某 的 父 母 不 追 认 而 无 效 , 但 代 理 权 授 予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无 需 追 认 即
有 效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授 权 行 为 与 委 托 合 同 的 区 分 、 授 权 行 为 的 单 方 属 性 。
【 解 析 】 委 托 合 同 为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 是 双 方 行 为 , 要 求 双 方 均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授 权 行 为 是 被 代 理 人 给 代 理 人 授 权 , 是 单 方 行 为 , 只 需 要 被
代 理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对 代 理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则 没 有 要 求 。 具 体 到 本 题 , 陈
某 1 5 岁 , 属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虽 然 其 是 一 个 网 络 奇 才 , 但 并 不 能 代 表 陈 某 的 认 知
水 平 足 以 完 成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的 交 易 活 动 , 该 标 的 额 超 过 了 陈 某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范 围 。 因
此 , 该 委 托 合 同 应 为 效 力 待 定 , 由 于 陈 某 的 父 母 明 确 表 示 反 对 , 即 没 有 追 认 , 故 该 合 同 最
终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 甲 授 权 给 陈 某 以 甲 的 名 义 签 订 合 同 , 该 授 权 行 为 为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无 须
考 虑 陈 某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故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上 述 行 为 的 效 力 , 不 再 需 要 确 认 陈 某 这 一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 因 此 , A B C 三 个 选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D 选 项 正 确 , 当 选 。
【 答 案 】 D
1 6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出 资 委 托 乙 帮 忙 购 买 一 套 古 董 茶 具 , 乙 以 甲
的 名 义 与 丙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 付 款 后 丙 向 乙 交 付 了 茶 具 。 乙 准 备 将 茶 具 交 付 给 甲 时 , 因 债
务 纠 纷 被 丁 起 诉 , 丁 获 得 胜 诉 判 决 后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法 院 扣 押 了 该 套 茶 具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茶 具 所 有 权 归 甲
B . 茶 具 所 有 权 归 乙
C . 甲 可 以 提 起 执 行 异 议
D . 甲 可 以 就 乙 、 丁 的 法 律 纠 纷 申 请 法 院 再 审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代 理 的 基 本 原 理 、 民 法 与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衔 接 。
【 解 析 】 A 、 B 两 个 选 项 , 涉 及 茶 具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问 题 。 根 据 案 情 描 述 , 甲 委 托 乙 购
1 2买 茶 具 , 乙 以 甲 的 名 义 与 丙 签 订 买 卖 茶 具 的 合 同 , 可 见 甲 与 乙 之 间 形 成 代 理 关 系 , 甲 为 被
代 理 人 , 乙 为 代 理 人 , 且 乙 是 有 权 代 理 。 在 代 理 中 , 代 理 行 为 的 后 果 归 被 代 理 人 。 因 此 ,
相 对 人 丙 将 茶 具 交 付 给 代 理 人 乙 , 相 当 于 交 付 给 了 被 代 理 人 甲 , 故 该 茶 具 应 当 归 甲 所 有 。
A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可 知 乙 对 茶 具 并 不 享 有 所 有 权 , 茶 具 的 真 正 所 有 权 是 甲 。 现
乙 的 债 权 人 丁 申 请 对 乙 强 制 执 行 , 其 执 行 应 仅 针 对 乙 的 财 产 , 对 于 法 院 扣 押 甲 的 茶 具 的 执
行 行 为 , 甲 作 为 真 正 所 有 权 人 , 当 然 有 权 提 起 执 行 异 议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由 于 本 案 所 涉 诉 讼 发 生 在 乙 、 丁 之 间 , 甲 并 不 是 乙 、 丁 间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故 甲 虽 然 可 以 就 其 茶 具 被 扣 押 提 起 执 行 异 议 , 但 甲 不 能 就 乙 、 丁 之 间 的 诉 讼 申 请 再
审 。 该 选 项 错 误 。
最 后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近 年 来 , 主 观 题 和 客 观 题 均 出 现 了 民 法 与 民 事 诉 讼 法 相 衔 接 的 命
题 模 式 。 对 此 , 考 生 在 分 析 题 目 、 解 答 题 目 时 , 分 别 按 照 民 法 、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思 维 进 行 思
考 、 作 答 即 可 。 此 类 题 目 , 基 本 上 都 是 案 情 较 为 复 杂 , 但 实 际 上 知 识 点 还 是 分 开 设 问 的 。
【 答 案 】 A C
1 7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旅 游 公 司 的 员 工 郑 某 去 大 理 考 察 民 宿 , 发 现
松 茸 正 值 上 市 期 , 遂 以 公 司 的 名 义 和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松 茸 购 买 合 同 , 并 且 用 自 己 的 钱 支 付 了
松 茸 采 购 款 。 甲 公 司 了 解 情 况 后 , 明 确 将 该 批 松 茸 作 为 员 工 福 利 发 放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郑 某 无 权 代 理 , 该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B . 郑 某 可 请 求 公 司 归 还 松 茸 采 购 款
C . 郑 某 可 请 求 公 司 归 还 松 茸
D . 如 甲 公 司 主 张 郑 某 欺 诈 , 可 撤 销 该 合 同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无 权 代 理 、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 解 析 】 A 选 项 , 郑 某 作 为 甲 旅 游 公 司 的 员 工 , 去 大 理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考 察 民 宿 , 故 其
以 公 司 的 名 义 和 乙 公 司 签 订 松 茸 购 买 合 同 ,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 无 权 代 理 的 合 同 为 效 力 待 定 ,
其 对 被 代 理 人 是 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取 决 于 被 代 理 人 是 否 追 认 。 本 案 中 , 甲 公 司 了 解 情 况 后 ,
明 确 将 该 批 松 茸 作 为 员 工 福 利 发 放 , 表 明 甲 公 司 认 可 了 乙 购 买 松 茸 的 行 为 , 这 实 际 上 表 明
甲 公 司 对 此 进 行 了 追 认 , 因 此 , 郑 某 与 乙 公 司 所 签 订 的 松 茸 买 卖 合 同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甲 公 司 已 经 对 郑 某 购 买 松 茸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追 认 , 而 松 茸 的
采 购 款 是 郑 某 用 自 己 的 钱 支 付 的 , 故 郑 某 有 权 请 求 甲 公 司 归 还 其 支 付 的 松 茸 采 购 款 ; 而 松
1 3茸 , 因 甲 公 司 已 经 追 认 , 故 应 归 甲 公 司 所 有 , 郑 某 不 能 主 张 返 还 。 B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欺 诈 , 是 指 一 方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虚 假 情 况 或 者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行 为 。 本 案 中 ,
郑 某 以 甲 公 司 的 名 义 从 乙 公 司 处 购 买 松 茸 , 虽 然 购 买 时 未 经 甲 公 司 授 权 , 但 本 身 属 于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 从 题 目 描 述 来 看 , 并 没 有 出 现 欺 诈 的 情 节 , 从 而 也 就 谈 不 上 由 甲 公 司 撤 销 该
合 同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1 8 . ( 2 0 1 3 - 3 - 4 ) 甲 用 伪 造 的 乙 公 司 公 章 , 以 乙 公 司 名 义 与 不 知 情 的 丙 公 司 签 订 食 用 油
买 卖 合 同 , 以 次 充 好 , 将 劣 质 食 用 油 卖 给 丙 公 司 。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仲 裁 条 款 。 关 于 该 合 同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如 乙 公 司 追 认 , 则 丙 公 司 有 权 通 知 乙 公 司 撤 销
B . 如 乙 公 司 追 认 , 则 丙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C . 无 论 乙 公 司 是 否 追 认 , 丙 公 司 均 有 权 通 知 乙 公 司 撤 销
D . 无 论 乙 公 司 是 否 追 认 , 丙 公 司 均 有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履 行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 解 析 】 首 先 从 整 体 上 观 察 一 下 本 题 。 根 据 案 情 , 甲 用 伪 造 的 乙 公 司 公 章 , 以 乙 公 司
名 义 与 不 知 情 的 丙 公 司 签 订 食 用 油 买 卖 合 同 , 甲 的 行 为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 故 该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
乙 公 司 可 以 决 定 追 认 也 可 以 不 追 认 。 再 结 合 选 项 进 行 分 析 。
A 选 项 , 如 果 乙 公 司 追 认 , 则 乙 公 司 和 丙 公 司 的 合 同 有 效 。 此 时 , 丙 公 司 如 果 想 主 张
撤 销 , 其 理 由 就 只 能 是 “ 甲 以 次 充 好 , 将 劣 质 食 用 油 卖 给 丙 公 司 ” 这 一 情 节 。 该 情 节 表 明 ,
甲 是 欺 诈 行 为 , 受 欺 诈 人 丙 公 司 有 权 主 张 撤 销 。 然 而 , 在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中 , 撤 销
权 人 主 张 撤 销 , 必 须 通 过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方 式 , 该 选 项 中 “ 丙 公 司 有 权 通 知 乙 公 司 撤 销 ” 的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丙 公 司 作 为 受 欺 诈 一 方 ,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如 果 乙 公 司 追 认 , 丙 公 司 是 不 能 通 过 通 知 来 撤 销 和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的 。 该 选 项 “ 无 论 乙 公 司 是 否 追 认 , 丙 公 司 均 有 权 通 知 乙 公 司 撤 销 ” 的
表 述 错 误 。
D 选 项 , 由 于 本 案 属 于 效 力 待 定 , 如 果 乙 公 司 不 予 追 认 , 则 甲 的 无 权 代 理 行 为 对 乙 公
司 不 发 生 效 力 , 丙 公 司 是 不 能 要 求 乙 公 司 履 行 该 合 同 的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1 41 9 . ( 2 0 1 8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小 强 今 年 1 1 岁 , 在 上 小 学 , 因 多 次 参 加 钢 琴 比
赛 并 获 奖 , 共 得 奖 金 5 0 万 元 。 小 强 的 父 亲 赵 某 用 小 强 奖 金 中 的 4 0 万 元 , 以 小 强 名 义 购 买
房 屋 一 套 , 并 登 记 在 小 强 名 下 。 又 以 其 中 的 5 万 元 投 资 购 买 基 金 。 不 久 后 , 基 金 贬 值 , 价
格 大 幅 下 跌 。 关 于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以 及 对 小 强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 . 小 强 有 权 就 自 己 的 财 产 损 失 请 求 赵 某 赔 偿
B . 小 强 请 求 赵 某 赔 偿 不 受 三 年 诉 讼 时 效 的 限 制
C . 赵 某 以 小 强 名 义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D . 赵 某 以 小 强 名 义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监 护 人 的 职 责 、 诉 讼 时 效 、 有 权 代 理 。
【 解 析 】 A 选 项 , 监 护 人 应 当 按 照 最 有 利 于 被 监 护 人 的 原 则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监 护 人 除
为 维 护 被 监 护 人 利 益 外 , 不 得 处 分 被 监 护 人 的 财 产 。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所 谓 “ 为 维 护 被 监 护 人 的 利 益 ” , 是 指 客 观 上 确 实
有 利 , 赵 某 将 小 强 的 5 万 元 用 于 购 买 基 金 , 是 进 行 有 风 险 的 投 资 活 动 , 并 不 是 客 观 上 必 然
有 利 的 活 动 , 故 应 对 小 强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对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自 该 法 定 代 理 终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案 中 , 被 监 护 人 小 强 因 监 护 人 赵 某 的 财 产 遭
受 损 害 , 被 监 护 人 对 监 护 人 因 此 享 有 的 是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仍 然 应 当 适 用 三 年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只 是 其 起 算 点 比 较 特 殊 。 故 B 选 项 错 误 。
C 、 D 选 项 , 赵 某 用 小 强 所 获 奖 金 以 小 强 的 名 义 订 立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属 于 法 定 代 理 行
为 ; 又 是 为 了 维 护 被 监 护 人 小 强 的 利 益 , 属 于 有 权 代 理 。 故 该 有 权 代 理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故 C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A D
2 0 . ( 2 0 1 7 - 3 - 8 ) 甲 以 某 商 铺 作 抵 押 向 乙 银 行 借 款 , 抵 押 权 已 登 记 , 借 款 到 期 后 甲 未 偿
还 。 甲 提 前 得 知 乙 银 行 将 起 诉 自 己 , 在 乙 银 行 起 诉 前 将 该 商 铺 出 租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 预 收 了
1 年 租 金 。 半 年 后 经 乙 银 行 请 求 , 该 商 铺 被 法 院 委 托 拍 卖 , 由 丁 竞 买 取 得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与 丙 之 间 的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B . 丁 有 权 请 求 丙 腾 退 商 铺 , 丙 有 权 要 求 丁 退 还 剩 余 租 金
C . 丁 有 权 请 求 丙 腾 退 商 铺 , 丙 无 权 要 求 丁 退 还 剩 余 租 金
D . 丙 有 权 要 求 丁 继 续 履 行 租 赁 合 同
1 5【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抵 押 不 破 租 赁 。
【 解 析 】 A 选 项 , 考 生 首 先 应 明 确 的 是 , 甲 将 商 铺 为 乙 设 立 抵 押 权 , 甲 的 所 有 权 并 不
消 灭 , 甲 将 其 出 租 给 丙 , 并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障 碍 。 其 次 , 甲 与 丙 之 间 的 租 赁 合 同 ,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相 应 的 行 为 能 力 ,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内 容 合 法 ,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 C 两 个 选 项 , 涉 及 抵 押 不 破 租 赁 的 理 解 。 由 于 本 案 中 抵 押 在 先 , 租 赁 在 后 , 不 符 合
抵 押 不 破 租 赁 的 条 件 , 故 抵 押 可 以 破 除 租 赁 , 因 此 , 丁 有 权 请 求 丙 腾 退 商 铺 。 丙 的 合 同 相
对 方 是 甲 , 其 与 丁 无 合 同 关 系 , 故 丙 主 张 退 还 剩 余 租 金 , 应 向 甲 主 张 , 而 不 是 向 丁 主 张 。
B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既 然 本 案 中 抵 押 能 够 破 除 租 赁 , 那 么 丙 就 不 能 再 要 求 丁 继 续 履 行 租 赁 合 同 了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C
2 1 . ( 2 0 1 3 - 3 - 5 8 ) 甲 向 乙 借 款 , 欲 以 轿 车 作 担 保 。 关 于 担 保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可 就 该 轿 车 设 立 质 权
B . 甲 可 就 该 轿 车 设 立 抵 押 权
C . 就 该 轿 车 的 质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D . 就 该 轿 车 的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基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物 权 变 动 。
【 解 析 】 A 选 项 , 不 动 产 不 能 设 立 质 押 , 但 轿 车 作 为 动 产 , 当 然 可 以 设 立 质 押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轿 车 作 为 动 产 , 同 样 可 以 设 立 抵 押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轿 车 的 质 押 适 用 形 式 主 义 , 需 要 完 成 公 示 才 能 取 得 物 权 ; 轿 车 作 为 动 产 , 其
公 示 方 法 为 交 付 , 故 轿 车 质 权 的 设 立 ( 取 得 ) , 是 自 交 付 时 , 而 不 是 登 记 时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轿 车 的 抵 押 为 动 产 抵 押 , 动 产 抵 押 实 行 意 思 主 义 , 故 轿 车 抵 押 权 的 设 立 ( 取
得 ) , 是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 而 不 是 登 记 时 。 在 动 产 抵 押 中 , 登 记 是 用 于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B
2 2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公 司 分 别 从 乙 公 司 、 丙 公 司 处 各 借 款 1 0 0 万
元 , 现 两 笔 借 款 均 已 到 期 。 甲 公 司 有 房 屋 和 古 董 花 瓶 可 供 抵 押 。 某 日 , 乙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拿 着 礼 物 找 到 甲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对 其 说 , 你 公 司 的 现 有 资 产 只 足 够 偿 还 我 的 借 款 , 不
1 6如 和 我 公 司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于 是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订 立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签 订 后 并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以 下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 丙 公 司 可 主 张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的 抵 押 合 同 无 效
B . 丙 公 司 可 以 主 张 撤 销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抵 押 合 同
C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的 抵 押 合 同 不 成 立
D . 乙 公 司 不 享 有 房 屋 抵 押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物 权 变 动 、 物 权 和 合 同 的 效 力 区 分 原 则 、 合 同 的 效 力 认 定 等 内 容 。
【 解 析 】 A 选 项 , 请 考 生 回 忆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的 各 种 原 因 ( 可 以 复 习 本 书 第 四 章 第
二 节 有 关 真 题 中 已 经 阐 述 的 内 容 ) , 和 本 案 有 关 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的 原 因 , 只 能 是 恶
意 串 通 。 本 案 中 , 乙 公 司 对 相 关 情 况 十 分 了 解 , 可 以 认 定 为 恶 意 , 但 恶 意 不 等 于 恶 意 串 通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的 合 同 有 效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理 由 , 包 括 四 项 , 即 欺 诈 、 胁 迫 、 重 大 误 解 和 显 失
公 平 。 本 案 中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抵 押 合 同 是 双 方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 没 有 出 现 这 四 种
情 况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条 件 , 包 括 三 项 , 即 当 事 人 、 意 思 表 示 、 行 为 内 容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之 间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符 合 这 三 项 条 件 , 抵 押 合 同 成 立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不 动 产 抵 押 实 行 形 式 主 义 , 即 同 时 符 合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 完 成 抵 押 登 记 这 两 项
条 件 , 债 权 人 方 能 取 得 抵 押 权 。 由 于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之 间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故 乙 公 司 不 享
有 房 屋 抵 押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A B C
2 3 . ( 2 0 1 7 - 3 - 5 ) 庞 某 有 1 辆 名 牌 自 行 车 , 在 借 给 黄 某 使 用 期 间 , 达 成 转 让 协 议 , 黄 某
以 8 0 0 0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该 自 行 车 。 次 日 , 黄 某 又 将 该 自 行 车 以 9 0 0 0 元 的 价 格 转 卖 给 了 洪 某 ,
但 约 定 由 黄 某 继 续 使 用 1 个 月 。 关 于 该 自 行 车 的 归 属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庞 某 未 完 成 交 付 , 该 自 行 车 仍 归 庞 某 所 有
B . 黄 某 构 成 无 权 处 分 , 洪 某 不 能 取 得 自 行 车 所 有 权
C . 洪 某 在 黄 某 继 续 使 用 1 个 月 后 , 取 得 该 自 行 车 所 有 权
D . 庞 某 既 不 能 向 黄 某 , 也 不 能 向 洪 某 主 张 原 物 返 还 请 求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观 念 交 付 。
【 解 析 】 A 选 项 , 庞 某 和 黄 某 之 间 发 生 的 现 象 为 先 借 后 卖 , 属 于 简 易 交 付 , 买 卖 合 同
生 效 视 为 交 付 , 交 付 意 味 着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黄 某 。 该 选 项 说 明 庞 某 未 完 成 交 付 , 表 述 错 误 。
1 7B 选 项 , 黄 某 既 然 已 经 取 得 了 自 行 车 的 所 有 权 , 其 再 出 卖 给 洪 某 , 就 是 有 权 处 分 , 洪
某 也 能 取 得 自 行 车 所 有 权 ,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C 选 项 , 黄 某 和 洪 某 之 间 发 生 的 现 象 为 先 卖 后 借 , 属 于 占 有 改 定 , 借 用 合 同 生 效 视 为
交 付 , 交 付 意 味 着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了 洪 某 。 该 选 项 说 洪 某 取 得 所 有 权 的 时 间 在 黄 某 使 用 1 个
月 后 , 是 错 误 的 , 正 确 的 表 述 是 两 人 之 间 的 借 用 合 同 生 效 时 , 洪 某 取 得 自 行 车 所 有 权 。
D 选 项 , 由 于 庞 某 已 经 丧 失 了 自 行 车 所 有 权 , 故 不 能 再 向 黄 某 或 洪 某 主 张 返 还 原 物 了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D
2 4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2 0 2 0 年 1 月 1 2 日 , 甲 因 车 祸 意 外 去 世 , 小 甲 是 其
唯 一 继 承 人 。 2 月 1 日 , 在 整 理 母 亲 遗 物 时 , 小 甲 发 现 一 对 玉 镯 。 小 甲 不 想 睹 物 思 人 , 于 是
在 2 月 1 5 日 将 玉 镯 卖 给 乙 , 但 毕 竟 是 母 亲 的 遗 物 , 故 小 甲 和 乙 约 定 再 借 用 4 天 , 乙 表 示 同 意 。
翌 日 , 不 知 情 的 丙 看 见 小 甲 在 擦 拭 玉 镯 , 十 分 喜 欢 , 就 和 小 甲 协 商 , 以 市 场 价 买 下 该 玉 镯 ,
表 示 可 立 即 付 款 , 小 甲 同 意 。 于 是 双 方 当 场 完 成 价 款 和 手 镯 的 交 付 。 丙 在 回 家 路 上 不 小 心
遗 失 手 镯 , 被 路 过 的 丁 拾 得 。 2 月 2 0 日 , 丁 找 到 不 知 情 的 戊 , 将 该 手 镯 以 市 价 出 卖 给 戊 ,
并 完 成 交 付 。 乙 得 知 真 相 后 要 求 小 甲 交 付 手 镯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2 月 1 日 , 小 甲 取 得 该 玉 镯 的 所 有 权
B . 丁 将 手 镯 出 卖 给 戊 并 完 成 交 付 , 戊 善 意 取 得 该 手 镯 的 所 有 权
小 甲 将 玉 镯 出 卖 给 丙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乙 的 财 产 权 利 , 乙 可 以 对 小 甲 主 张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C .
D . 丙 有 权 对 戊 主 张 返 还 原 物 请 求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基 于 继 承 的 物 权 变 动 、 占 有 改 定 、 善 意 取 得 、 物 权 请 求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小 甲 是 甲 唯 一 的 继 承 人 , 基 于 继 承 取 得 物 权 的 , 自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取 得 。 甲 是 在 2 0 2 0 年 1 月 1 2 日 死 亡 , 故 小 甲 取 得 玉 镯 所 有 权 的 时 间 应 为 1 月 1 2 日 。 考
生 要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 基 于 继 承 取 得 物 权 的 标 准 , 是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之 时 , 而 不 是 继 承 人 发 现
遗 产 之 时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戊 从 丁 处 购 买 的 手 镯 , 属 于 丙 在 回 家 路 上 遗 失 的 物 品 , 即 属 于 遗 失 物 , 因 此 ,
即 使 戊 不 知 情 , 且 是 以 市 价 购 买 , 并 已 经 和 丁 之 间 完 成 交 付 , 但 由 于 遗 失 物 不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 故 戊 不 能 基 于 善 意 取 得 享 有 该 手 镯 的 所 有 权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小 甲 和 乙 之 间 发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属 于 小 甲 先 将 手 镯 出 卖 给 乙 , 后 又 从 乙 处 借
回 , 这 属 于 “ 卖 方 先 卖 后 借 ” , 因 此 是 占 有 改 定 现 象 。 在 占 有 改 定 中 , 第 二 个 合 同 即 借 用
合 同 ( 生 效 时 视 为 交 付 ) 。 手 镯 属 于 动 产 , 交 付 意 味 着 所 有 权 转 移 。 因 此 , 在 借 用 合 同 生
效 时 , 手 镯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乙 。 因 此 , 小 甲 其 后 将 手 镯 出 卖 给 丙 的 行 为 , 侵 犯 了 乙 对 手 镯
1 8的 所 有 权 , 乙 有 权 向 小 甲 主 张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C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小 甲 将 手 镯 出 卖 给 丙 ,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 根 据 案
情 描 述 , 丙 对 手 镯 属 于 乙 这 一 事 实 不 知 情 , 即 构 成 善 意 ; 丙 是 以 市 场 价 购 买 手 镯 , 即 价 格
合 理 ; 小 甲 和 丙 之 间 已 经 完 成 了 交 付 。 因 此 , 丙 符 合 善 意 取 得 的 条 件 , 其 可 以 基 于 善 意 取
得 享 有 对 手 镯 的 所 有 权 。 再 结 合 B 选 项 的 分 析 , 该 手 镯 后 被 丁 拾 得 , 丁 又 出 卖 给 戊 , 而 戊
不 能 主 张 善 意 取 得 , 因 此 , 丙 一 直 享 有 手 镯 的 所 有 权 。 现 手 镯 在 戊 处 , 丙 可 以 基 于 其 所 有
权 向 戊 主 张 物 权 请 求 权 , 即 请 求 戊 返 还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C D
2 5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2 月 1 日 , 甲 与 乙 约 定 , 将 一 台 设 备 租 给 乙 , 租
期 半 年 , 租 期 自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2 月 5 日 , 甲 将 该 设 备 卖 给 丙 , 所 有 权 直 接 移 转 , 但 双 方
又 另 约 定 由 甲 再 继 续 租 用 该 设 备 一 个 月 。 2 月 7 日 , 甲 将 该 设 备 交 付 乙 使 用 。 3 月 1 0 日 ,
关 于 设 备 的 返 还 , 各 方 产 生 争 议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2 月 7 日 , 丙 为 该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人
B . 3 月 1 0 日 , 乙 有 权 拒 绝 丙 的 设 备 返 还 请 求
C . 3 月 1 0 日 , 乙 无 权 拒 绝 甲 的 设 备 返 还 请 求
D . 2 月 8 日 , 甲 对 设 备 的 占 有 为 自 主 的 间 接 占 有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占 有 改 定 、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 占 有 的 分 类 。
【 解 析 】 A 选 项 , 甲 、 丙 之 间 在 2 月 5 日 的 约 定 , 属 于 甲 先 将 设 备 卖 给 丙 , 然 后 又 由
甲 将 设 备 租 回 , 这 符 合 占 有 改 定 的 表 现 。 在 占 有 改 定 中 , 第 二 个 合 同 即 租 赁 合 同 生 效 时 视
为 交 付 。 对 于 动 产 而 言 , 交 付 意 味 着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 因 此 , 本 案 中 , 甲 、 丙 之 间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时 间 为 2 月 5 日 , 而 不 是 2 月 7 日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甲 在 2 月 1 日 将 设 备 出 租 给 了 乙 , 后 又 将 该 设 备 出 卖 给 了 丙 , 这 让 人 想 到 了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制 度 。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的 全 面 表 述 是 : 租 赁 物 在 承 租 人 按 照 租 赁 合 同 占 有 期 限
内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 , 不 影 响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 本 案 中 , 甲 在 2 月 1 日 将 设 备 出 租 给 乙 ,
租 期 半 年 , 后 甲 在 2 月 5 日 将 设 备 出 卖 给 丙 , 在 3 月 1 0 日 时 , 租 赁 合 同 的 期 限 尚 未 届 满 ,
符 合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的 适 用 条 件 , 故 丙 虽 然 对 设 备 享 有 所 有 权 , 但 却 不 能 破 除 乙 对 设 备 的 租
赁 合 同 。 因 此 , 3 月 1 0 日 时 , 乙 有 权 拒 绝 丙 的 设 备 返 还 请 求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甲 将 设 备 出 租 给 乙 , 两 人 之 间 的 租 赁 合 同 当 然 是 有 效 的 ; 另 一 方 面 , 目 前 甲
对 该 设 备 也 不 再 享 有 所 有 权 , 故 不 论 从 合 同 有 效 性 还 是 所 有 权 归 属 的 角 度 , 乙 都 有 权 拒 绝
甲 的 设 备 返 还 请 求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2 月 8 日 时 , 甲 对 设 备 已 经 丧 失 所 有 权 , 且 丧 失 所 有 权 的 原 因 是 因 为 其 和 丙
1 9之 间 出 现 了 占 有 改 定 现 象 , 甲 是 因 为 从 丙 处 租 用 设 备 而 占 有 该 设 备 的 , 故 其 对 设 备 的 占 有
属 于 他 主 占 有 , 而 不 是 自 主 占 有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2 6 . ( 2 0 2 1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张 某 收 藏 有 齐 白 石 真 迹 一 幅 , 因 其 要 出 国 访 学
两 年 , 故 其 将 该 幅 画 交 由 好 友 李 某 保 管 。 张 某 出 国 后 不 久 , 李 某 突 发 重 病 , 临 死 前 其 通 过
遗 嘱 将 其 所 有 财 产 交 由 其 子 李 俊 继 承 。 后 王 某 到 李 俊 家 做 客 时 , 一 眼 就 看 中 了 该 幅 画 , 李
俊 以 为 该 幅 画 是 赝 品 , 便 以 3 0 0 0 元 的 价 格 将 其 出 卖 给 王 某 。 两 年 后 张 某 回 国 , 发 现 该 幅
画 已 经 被 李 俊 出 卖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李 俊 构 成 无 权 处 分 , 其 与 王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B . 李 俊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 其 与 王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可 撤 销
C . 无 论 李 俊 与 王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如 何 , 王 某 均 可 善 意 取 得
D . 张 某 有 权 基 于 重 大 误 解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李 俊 与 王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无 权 处 分 、 负 担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理 、 重 大 误 解 、 善 意 取 得 。
【 解 析 】 A 选 项 , 根 据 负 担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理 , 无 权 处 分 不 会 影 响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 本
案 中 , 李 某 作 为 该 幅 画 的 保 管 人 , 李 俊 作 为 李 某 的 继 承 人 , 其 对 该 幅 画 的 处 分 为 无 权 处 分 ,
但 是 这 不 会 导 致 李 俊 与 王 某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因 此 , A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B 选 项 , 行 为 人 因 对 行 为 的 性 质 、 对 方 当 事 人 、 标 的 物 的 品 种 、 质 量 、 规 格 和 数 量 等
的 错 误 认 识 , 使 行 为 的 后 果 与 自 己 的 意 思 相 悖 , 并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重 大 误 解 。
本 案 中 , 因 李 俊 对 该 幅 画 的 质 量 存 在 错 误 认 识 , 其 与 王 某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违 背 其 真 实 意 思 ,
故 该 买 卖 合 同 因 重 大 误 解 而 可 撤 销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转 让 合 同 被 认 定 无 效 或 者 被 撤 销 , 受 让 人 主 张 善 意 取 得 所 有 权 的 , 不 予 支 持 。
本 案 中 , 一 旦 李 俊 与 王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被 撤 销 , 那 么 王 某 即 不 得 主 张 善 意 取 得 。 因 此 , C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D 选 项 , 基 于 重 大 误 解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行 为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撤 销 。 因 张 某 并 非 该 买 卖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故 其 无 权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李 俊 与 王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 因 此 , D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 答 案 】 B
2 7 . ( 2 0 1 7 - 3 - 8 6 ) 蒋 某 是 C 市 某 住 宅 小 区 6 栋 3 单 元 5 0 2 号 房 业 主 。 小 区 地 下 停 车 场
设 有 车 位 5 0 0 个 , 开 发 商 销 售 了 3 0 0 个 , 另 2 0 0 个 用 于 出 租 。 蒋 某 购 房 时 未 买 车 位 , 现 因
购 车 需 使 用 车 位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2 0A . 蒋 某 等 业 主 对 地 下 停 车 场 享 有 业 主 共 有 权
B . 如 小 区 其 他 业 主 出 售 车 位 , 蒋 某 等 无 车 位 业 主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C . 开 发 商 出 租 车 位 , 应 优 先 满 足 蒋 某 等 无 车 位 业 主 的 需 要
D . 小 区 业 主 如 出 售 房 屋 , 其 所 购 车 位 应 一 同 转 让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小 区 车 位 问 题 。
【 解 析 】 A 选 项 , 因 地 下 停 车 场 并 未 占 用 业 主 共 有 的 场 地 , 故 非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 而 应
归 开 发 商 所 有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优 先 购 买 权 , 在 民 法 中 存 在 共 有 制 度 以 及 租 赁 制 度 里 , 仅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法 律 上 并 没 有 业 主 优 先 购 买 权 这 样 的 制 度 。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C 选 项 , 开 发 商 应 优 先 满 足 业 主 的 需 要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车 位 和 房 屋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所 有 权 , 各 种 独 立 , 不 能 将 二 者 捆 绑 在 一 起 。 小 区
业 主 如 出 售 房 屋 , 其 所 购 车 位 无 须 一 同 转 让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C
2 8 . ( 2 0 1 2 - 3 - 9 ) 甲 将 其 1 辆 汽 车 出 卖 给 乙 , 约 定 价 款 3 0 万 元 。 乙 先 付 了 2 0 万 元 , 余
款 在 6 个 月 内 分 期 支 付 。 在 分 期 付 款 期 间 , 甲 先 将 汽 车 交 付 给 乙 , 但 明 确 约 定 付 清 全 款 后
甲 才 将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移 转 给 乙 。 嗣 后 , 甲 又 将 该 汽 车 以 2 0 万 元 的 价 格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
并 以 指 示 交 付 的 方 式 完 成 交 付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在 乙 分 期 付 款 期 间 , 汽 车 已 经 交 付 给 乙 , 乙 即 取 得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B . 在 乙 分 期 付 款 期 间 , 汽 车 虽 然 已 经 交 付 给 乙 , 但 甲 保 留 了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 故 乙 不 能
取 得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C . 丙 对 甲 、 乙 之 间 的 交 易 不 知 情 , 可 以 依 据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取 得 汽 车 所 有 权
D . 丙 不 能 依 甲 的 指 示 交 付 取 得 汽 车 所 有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善 意 取 得 、 保 留 所 有 权 的 买 卖 。
【 解 析 】 A 选 项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明 确 允 许 当 事 人 在 买 卖 合 同 中 约 定 , 一 方 面 , 出 卖 人
将 标 的 物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 另 一 方 面 , 买 受 人 未 履 行 支 付 价 款 或 其 他 义 务 前 ,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属 于 出 卖 人 , 这 就 是 保 留 所 有 权 的 买 卖 。 本 题 中 , 甲 乙 明 确 约 定 付 清 全 款 后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 此 时 虽 然 汽 车 已 经 交 付 , 但 乙 仍 未 取 得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 甲 仍 保 留 汽 车 所 有 权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乙 目 前 不 能 取 得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本 题 为 单 选 题 , 只 要 考 生 熟 悉 保 留 所 有 权 的 买 卖 这 一 知 识 点 , 那 么 本 题 就
2 1能 做 对 。 但 实 际 上 , 本 题 真 正 容 易 出 问 题 的 , 是 后 面 两 个 选 项 。
C 选 项 , 既 然 甲 是 汽 车 所 有 权 人 , 则 其 对 汽 车 有 处 分 权 , 甲 将 汽 车 出 卖 给 丙 , 就 是 有
权 处 分 , 而 有 权 处 分 是 不 可 能 引 发 善 意 取 得 的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该 选 项 考 查 指 示 交 付 , 首 先 , 考 生 要 回 忆 指 示 交 付 的 基 本 情 节 , 其 发 生 于 三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 即 买 卖 双 方 在 发 生 买 卖 关 系 时 , 标 的 物 由 第 三 人 占 有 。 其 次 , 要 结 合 本 案
进 行 分 析 。 在 甲 把 汽 车 出 卖 给 丙 时 , 汽 车 在 乙 处 , 所 以 符 合 指 示 交 付 的 发 生 情 节 。 由 此 ,
丙 是 完 全 有 可 能 依 据 指 示 交 付 获 得 所 有 权 的 。 该 选 项 “ 丙 不 能 依 甲 的 指 示 交 付 取 得 汽 车 所
有 权 ” 的 表 述 过 于 绝 对 , 是 错 误 的 。
【 答 案 】 B
2 9 . ( 2 0 1 6 - 3 - 6 ) 甲 被 法 院 宣 告 失 踪 , 其 妻 乙 被 指 定 为 甲 的 财 产 代 管 人 。 3 个 月 后 , 乙
将 登 记 在 自 己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出 售 给 丙 , 交 付 并 办 理 了 过 户 登 记 。 在 此 过 程 中 , 乙 向
丙 出 示 了 甲 被 宣 告 失 踪 的 判 决 书 , 并 将 房 屋 属 于 夫 妻 二 人 共 有 的 事 实 告 知 丙 。 1 年 后 , 甲
重 新 出 现 , 并 经 法 院 撤 销 了 失 踪 宣 告 。 现 甲 要 求 丙 返 还 房 屋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丙 善 意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 甲 无 权 请 求 返 还
B . 丙 不 能 善 意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 甲 有 权 请 求 返 还
C . 乙 出 售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构 成 家 事 代 理 , 丙 继 受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乙 出 售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属 于 有 权 处 分 , 丙 继 受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D .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宣 告 失 踪 、 善 意 取 得 、 家 事 代 理 等 内 容 。
【 解 析 】 A 选 项 , 甲 被 法 院 宣 告 失 踪 , 甲 对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的 共 有 权 并 不 消 灭 , 由 于 处
分 共 同 共 有 的 财 产 , 须 经 全 体 共 有 人 一 致 同 意 , 故 乙 擅 自 处 分 夫 妻 共 有 住 房 , 构 成 无 权 处
分 ; 但 受 让 人 丙 知 悉 甲 被 宣 告 失 踪 的 事 实 , 即 丙 为 恶 意 第 三 人 , 故 丙 不 能 主 张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基 于 上 一 选 项 的 分 析 , 丙 不 能 善 意 取 得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甲 对 房 屋 共 有 的 权 利
并 不 消 灭 , 故 甲 有 权 请 求 返 还 该 房 屋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家 事 代 理 , 是 指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处 理 家 庭 日 常 事 务 的 , 对 夫 妻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家 事 代 理 , 仅 适 用 于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的 事 务 , 出 售 房 屋 , 属 于 家 庭 的 重 大 财 产 行 为 ,
不 能 被 认 定 为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 故 本 案 不 适 用 家 事 代 理 制 度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如 前 分 析 , 乙 出 售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未 经 甲 同 意 , 构 成 无 权 处 分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2 23 0 . ( 2 0 1 7 - 3 - 6 ) 甲 遗 失 手 链 1 条 , 被 乙 拾 得 。 为 找 回 手 链 , 甲 张 贴 了 悬 赏 5 0 0 元 的 寻
物 告 示 。 后 经 人 指 证 手 链 为 乙 拾 得 , 甲 要 求 乙 返 还 , 乙 索 要 5 0 0 元 报 酬 , 甲 不 同 意 , 双 方
数 次 交 涉 无 果 。 后 乙 在 桥 边 玩 耍 时 手 链 掉 入 河 中 被 冲 走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乙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有 权 要 求 甲 支 付 5 0 0 元
B . 乙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无 权 要 求 甲 支 付 5 0 0 元
C . 乙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也 无 权 要 求 甲 支 付 5 0 0 元
D . 乙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有 权 要 求 甲 支 付 5 0 0 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拾 得 遗 失 物 。
【 解 析 】 通 过 分 析 选 项 , 可 知 本 题 的 关 键 问 题 有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乙 应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是 乙 能 否 要 求 甲 支 付 所 承 诺 的 5 0 0 元 报 酬 。 就 第 一 个 问 题 , 乙 作 为 拾 得 人 , 有 保 管 手 链
之 义 务 , 故 其 不 应 带 到 桥 边 玩 耍 ; 而 根 据 一 般 人 的 注 意 义 务 , 手 链 带 到 桥 边 , 有 发 生 掉 入
河 中 的 危 险 , 但 乙 并 没 有 避 免 , 可 认 定 为 其 具 有 重 大 过 失 , 故 乙 应 向 甲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就
第 二 个 问 题 , 拾 得 人 侵 占 遗 失 物 的 , 无 权 请 求 权 利 人 按 照 承 诺 支 付 报 酬 。 甲 向 乙 主 张 返 还
时 , 乙 索 要 5 0 0 元 报 酬 , 甲 不 同 意 , 双 方 数 次 交 涉 无 果 , 意 味 着 乙 一 直 占 有 该 遗 失 物 而 不
予 返 还 , 故 其 无 权 请 求 甲 履 行 其 承 诺 的 支 付 报 酬 的 义 务 。 因 此 , 只 有 B 选 项 正 确 , 其 他 选
项 均 错 误 。
【 答 案 】 B
3 1 . ( 2 0 2 1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李 某 、 赵 某 、 柴 某 分 别 出 资 2 0 0 0 元 共 同 购 买 了
一 只 柯 基 犬 , 三 人 约 定 轮 流 饲 养 , 每 人 饲 养 四 个 月 。 三 人 对 其 他 事 项 未 作 约 定 。 后 赵 某
与 柴 某 协 议 , 将 自 己 的 份 额 以 1 5 0 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柴 某 。 在 李 某 饲 养 完 四 个 月 并 准 备 将
狗 交 给 赵 某 饲 养 时 , 方 得 知 赵 某 已 将 自 己 的 份 额 转 让 给 柴 某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选 项 错 误 的
是 ?
A . 赵 某 擅 自 将 自 有 份 额 转 让 给 柴 某 构 成 无 权 处 分
B . 李 某 有 权 自 知 道 同 等 条 件 之 日 起 1 5 内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C . 李 某 有 权 以 赵 某 未 通 知 其 转 让 份 额 为 由 主 张 赵 某 与 柴 某 的 协 议 无 效
D . 若 赵 某 立 遗 嘱 将 自 有 份 额 赠 与 好 友 毕 某 , 则 李 某 、 柴 某 均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按 份 共 有 人 对 自 有 份 额 的 处 分 、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转 让 其 享 有 的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份 额 。 本 案 中 ,
赵 某 作 为 柯 基 犬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 其 将 自 有 份 额 转 让 给 柴 某 构 成 有 权 处 分 。 因 此 , A 项 错 误 ,
当 选 。
2 3B 选 项 , 按 份 共 有 人 之 间 转 让 共 有 份 额 , 其 他 按 份 共 有 人 不 能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 但 按
份 共 有 人 之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本 案 中 , 因 三 人 对 其 他 事 项 未 做 约 定 , 且 赵 某 与 柴 某 系 共
有 人 之 间 转 让 共 有 份 额 , 故 李 某 不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进 而 也 就 谈 不 上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因
此 , B 项 错 误 , 当 选 。
C 选 项 , 按 份 共 有 人 转 让 其 享 有 的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份 额 的 , 应 当 将 转 让 条 件 及
时 通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 其 他 共 有 人 应 当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据 此 可 知 , 通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是 为 了 让 其 他 共 有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本 案 中 , 因 李 某 并 不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故 即
使 赵 某 未 通 知 李 某 , 其 与 柴 某 的 份 额 转 让 协 议 也 不 会 无 效 。 因 此 , C 项 错 误 , 当 选 。
D 选 项 , 共 有 份 额 的 权 利 主 体 因 继 承 、 遗 赠 等 原 因 发 生 变 化 时 , 其 他 按 份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的 , 不 予 支 持 , 但 按 份 共 有 人 之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据 此 可 知 , 按 份 共 有 人 仅 在
将 份 额 转 让 给 外 人 时 方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本 案 中 , 若 赵 某 将 自 有 份 额 遗 赠 给 毕 某 , 则 李 某 、
柴 某 均 不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因 此 , D 项 错 误 , 当 选 。
3 2 . ( 2 0 1 6 - 3 - 5 3 ) 甲 、 乙 、 丙 、 丁 按 份 共 有 一 艘 货 船 , 份 额 分 别 为 1 0 % 、 2 0 % 、 3 0 % 、
4 0 % 。 甲 欲 将 其 共 有 份 额 转 让 , 戊 愿 意 以 5 0 万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 价 款 一 次 付 清 。 关 于 甲 的 共
有 份 额 转 让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
A . 甲 向 戊 转 让 其 共 有 份 额 , 须 经 乙 、 丙 、 丁 同 意
B . 如 乙 、 丙 、 丁 均 以 同 等 条 件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 则 丁 的 主 张 应 得 到 支 持
C . 如 丙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以 5 0 万 元 分 期 付 款 的 方 式 要 求 购 买 该 共 有 份 额 , 应 予 支 持
D . 如 甲 改 由 向 乙 转 让 其 共 有 份 额 , 丙 、 丁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按 份 共 有 的 内 部 关 系 。
【 解 析 】 A 选 项 , 甲 向 戊 转 让 其 共 有 份 额 , 是 对 自 己 的 份 额 处 分 , 按 份 共 有 人 有 权 随
时 处 分 自 己 的 份 额 , 无 须 经 过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同 意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如 乙 、 丙 、 丁 均 以 同 等 条 件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 则 应 先 由 乙 、 丙 、 丁 三 人 协 商
处 理 , 协 商 不 成 功 的 , 按 照 各 自 份 额 比 例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乙 的 份 额 为 2 0 % , 丙 的 份 额 为
3 0 % , 丁 的 份 额 为 4 0 % , 即 按 照 2 : 3 : 4 的 标 准 分 配 甲 的 份 额 , 而 不 是 由 丁 一 人 获 得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第 三 人 戊 提 出 的 条 件 是 价 格 5 0 万 元 , 价 款 一 次 付 清 , 丙 提 出 的 条 件 则 是 5 0
万 元 分 期 付 款 , 不 是 同 等 条 件 , 故 丙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主 张 不 能 获 得 法 律 支 持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如 甲 改 由 向 乙 转 让 其 共 有 份 额 , 则 属 于 共 有 人 内 部 相 互 转 让 份 额 , 其 他 共 有
人 没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 答 案 】 A B C D
2 43 3 . ( 2 0 2 1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李 某 九 旬 , 一 直 受 邻 居 方 某 照 顾 , 想 将 房 租 赠
予 方 某 , 怕 子 女 不 同 意 , 经 咨 询 律 师 , 拟 为 方 某 设 定 房 屋 居 住 权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李 某 可 以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设 定 居 住 权
B . 居 住 权 合 同 生 效 后 , 未 经 登 记 , 方 某 的 居 住 权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C . 方 某 死 亡 后 , 居 住 权 不 得 继 承
D . 居 住 权 设 定 后 , 方 某 可 以 将 居 住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居 住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设 立 居 住 权 , 当 事 人 之 间 必 须 存 在 居 住 权 合 同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居
住 权 合 同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其 属 于 要 式 行 为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居 住 权 的 设 立 遵 循 形 式 主 义 , 当 事 人 取 得 居 住 权 , 除 了 有 居 住 权 合 同 外 , 还
必 须 办 理 登 记 。 因 此 , 登 记 是 取 得 居 住 权 的 必 要 条 件 , 而 不 是 用 来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 该
选 项 错 误 。 顺 便 说 明 的 是 , 考 生 只 要 记 住 居 住 权 的 设 立 采 取 的 是 形 式 主 义 , 不 仅 本 题 能 够
做 对 , A 选 项 也 能 够 判 断 准 确 。 假 设 有 的 考 生 没 有 记 住 居 住 权 合 同 是 要 式 行 为 , 在 A 选 项
上 会 有 所 犹 豫 。 但 是 , 如 果 考 生 进 一 步 往 后 想 , 居 住 权 的 设 立 采 取 形 式 主 义 , 这 就 意 味 着
必 须 办 理 居 住 权 登 记 , 而 办 理 登 记 时 , 如 果 仅 仅 是 口 头 的 合 同 , 登 记 部 门 显 然 无 法 留 下 证
据 , 这 样 就 没 法 登 记 了 。 由 此 , 居 住 权 合 同 肯 定 要 求 必 须 是 书 面 形 式 。
C 选 项 , 居 住 权 带 有 一 定 的 身 份 属 性 , 不 能 继 承 。 方 某 死 亡 后 , 居 住 权 消 灭 , 而 不 发
生 继 承 的 结 果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基 于 居 住 权 的 身 份 属 性 , 其 还 不 能 转 让 给 他 人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C
3 4 ( . 2 0 2 1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2 0 1 6 年 7 月 , 黄 某 承 包 了 南 夏 村 的 5 0 亩 地 。 2 0 1 7
年 6 月 , 黄 某 与 同 村 村 民 张 某 签 订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互 换 合 同 , 约 定 用 自 己 的 2 0 亩 地 换 取
张 某 的 1 5 亩 地 。 双 方 未 办 理 互 换 登 记 。 2 0 2 1 年 5 月 , 黄 某 与 北 夏 村 村 民 郭 某 签 订 土 地 经
营 权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将 3 0 亩 地 租 给 郭 某 种 植 山 药 , 租 期 6 年 。 双 方 亦 未 办 理 租 赁 登 记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A . 因 互 换 合 同 未 办 理 登 记 , 故 黄 某 依 然 享 有 5 0 亩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B . 在 租 赁 合 同 生 效 后 , 黄 某 对 已 出 租 的 3 0 亩 地 不 再 享 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C . 因 互 换 合 同 与 租 赁 合 同 均 未 办 理 登 记 , 故 两 合 同 均 未 生 效
D . 黄 某 不 得 将 土 地 经 营 权 出 租 给 本 村 以 外 的 北 夏 村 村 民 郭 某
2 5【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互 换 、 土 地 经 营 权 、 物 权 与 债 权 的 区 分 原 则 。
【 解 析 】 A 选 项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互 换 、 转 让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登 记 ; 未
经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本 案 中 , 自 黄 某 与 同 村 村 民 张 某 签 订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互
换 合 同 生 效 时 , 黄 某 即 取 得 张 某 1 5 亩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加 上 其 剩 余 的 3 0 亩 地 ( 5 0 亩 减
去 与 张 某 互 换 的 2 0 亩 , 剩 余 3 0 亩 ) , 现 在 黄 某 共 享 有 4 5 亩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因 此 , A 项
错 误 , 当 选 。
B 选 项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采 取 出 租 、 入 股 等 方 式 流 转 权 利 的 , 对 方 当 事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则 称 之 为 土 地 经 营 权 。 此 时 , 原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所 享 有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并 不 消 灭 ,
仅 仅 是 不 享 有 对 土 地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权 能 , 而 由 土 地 经 营 权 人 对 土 地 进 行 占 有 、 使 用
和 收 益 。 在 租 期 届 满 、 入 股 期 限 届 满 等 情 况 下 , 原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所 享 有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自 动 恢 复 。 本 案 中 , 在 黄 某 通 过 出 租 的 方 式 流 转 其 土 地 经 营 权 后 , 其 对 已 出 租 的 3 0 亩
地 依 然 享 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因 此 , B 项 错 误 , 当 选 。
C 选 项 , 根 据 物 权 与 债 权 的 区 分 原 则 , 当 事 人 未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的 ,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
本 案 中 , 无 论 是 互 换 合 同 , 还 是 租 赁 合 同 , 均 不 会 因 未 办 理 登 记 而 未 生 效 。 因 此 , C 项 错
误 , 当 选 。
D 选 项 , 土 地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 法 律 并 未 限 定 只 能 在 本 村 范 围 内 进 行 。 本 案 中 , 黄 某 完
全 可 以 将 土 地 经 营 权 出 租 给 本 村 以 外 的 北 夏 村 村 民 郭 某 。 因 此 , D 项 错 误 , 当 选 。
【 答 案 】 A B C D
3 5 . ( 2 0 2 0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向 乙 借 1 0 0 万 元 , 同 时 甲 以 其 房 屋 进 行 抵 押 。
甲 、 乙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其 中 约 定 如 果 甲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借 款 , 乙 可 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 合 同
签 订 后 , 双 方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借 款 到 期 后 , 甲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 对 此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哪 些 ?
A . 抵 押 合 同 因 属 虚 假 行 为 而 无 效
B . 虽 然 抵 押 合 同 无 效 , 但 由 于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乙 取 得 了 抵 押 权
C . 双 方 关 于 乙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约 定 不 发 生 相 应 效 力
D . 乙 可 以 请 求 拍 卖 房 屋 , 并 就 其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考 点 】 本 案 考 查 抵 押 权 的 设 立 、 流 押 条 款 。
【 解 析 】 A 选 项 , 虚 假 行 为 ,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了 虚 假 的 意 思 表 示 , 本 案 中 , 甲 、
乙 之 间 都 是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 谈 不 上 有 什 么 虚 假 行 为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基 于 A 选 项 的 分 析 , 本 案 中 的 抵 押 合 同 并 非 无 效 。 故 该 选 项 也 是 错 误 的 。
2 6C 选 项 , 双 方 关 于 如 果 甲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借 款 、 乙 可 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约 定 , 属 于 流
押 条 款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的 立 场 , 流 押 条 款 应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 即 当 事 人 不 能 基 于 流 押 条 款
而 主 张 对 抵 押 物 享 有 所 有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流 押 条 款 无 效 , 不 影 响 抵 押 合 同 中 其 他 条 款 的 效 力 ; 同 时 , 本 案 中 的 房 屋 抵
押 也 已 经 办 理 了 登 记 , 这 表 明 乙 对 房 屋 享 有 抵 押 权 。 虽 然 抵 押 条 款 无 效 , 但 不 妨 碍 抵 押 权
人 行 使 抵 押 权 , 甲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 乙 可 以 请 求 拍 卖 房 屋 并 就 价 款 主 张 优 先 受 偿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C D
3 6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5 月 7 日 , 甲 向 乙 借 款 1 0 0 万 , 以 一 台 设 备 抵 押 ,
但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6 月 7 日 , 甲 向 丙 借 款 6 0 万 , 以 同 一 台 设 备 抵 押 , 双 方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但 丙 对 乙 享 有 抵 押 权 的 事 实 知 情 。 7 月 7 日 , 甲 向 丁 借 款 4 0 万 , 亦 以 同 一 台 设 备 抵 押 ,
双 方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丁 对 乙 享 有 抵 押 权 的 事 实 不 知 情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 乙 的 抵 押 权 优 先 于 丙
B . 丁 的 抵 押 权 优 先 于 乙
C . 丙 的 抵 押 权 优 先 于 丁
D . 丁 的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 考 点 】 本 案 考 查 抵 押 权 的 顺 位 确 定 规 则 、 动 产 抵 押 的 意 思 主 义 。
【 解 析 】 A 、 B 、 C 三 个 选 项 , 均 涉 及 抵 押 权 的 顺 位 确 定 问 题 , 可 以 一 并 分 析 。 《 民 法
典 》 第 4 1 4 条 所 规 定 的 抵 押 权 的 顺 位 确 定 规 则 为 : ( 1 ) 抵 押 权 已 经 登 记 的 , 按 照 登 记 的 时
间 先 后 确 定 清 偿 顺 序 ; ( 2 ) 抵 押 权 已 经 登 记 的 先 于 未 登 记 的 受 偿 ; ( 3 ) 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 ,
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 。 据 此 , 登 记 与 否 以 及 登 记 的 先 后 是 确 定 数 个 抵 押 权 人 之 间 先 后 顺 序 的
关 键 。 结 合 案 情 , 本 案 中 丙 最 先 办 理 登 记 , 丁 在 丙 之 后 办 理 登 记 , 而 乙 的 抵 押 权 根 本 没 有
办 理 登 记 , 因 此 , 三 人 的 抵 押 权 顺 位 应 为 丙 排 第 一 , 丁 排 第 二 , 乙 排 最 后 。 故 A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当 选 ; B 、 C 选 项 表 述 均 是 正 确 的 , 不 当 选 。
上 述 分 析 , 可 能 引 发 如 下 疑 问 : 就 乙 来 说 , 丙 为 恶 意 , 丁 为 善 意 , 这 对 于 当 事 人 的 顺
位 排 列 是 否 构 成 影 响 ? 对 此 , 可 以 从 如 下 角 度 考 虑 : 首 先 , 前 述 所 引 《 民 法 典 》 第 4 1 4 条
的 规 定 , 属 于 法 条 原 文 , 在 法 条 原 文 中 , 并 未 考 虑 数 个 抵 押 权 人 的 善 恶 意 问 题 , 而 仅 考 虑
了 登 记 这 一 要 素 , 即 是 否 登 记 、 如 何 登 记 的 问 题 。 故 根 据 该 条 文 的 规 定 , 可 知 抵 押 权 人 的
善 恶 意 问 题 , 在 抵 押 权 的 顺 位 排 列 中 , 无 须 考 虑 。 其 次 , 考 生 还 要 注 意 , 丙 对 乙 享 有 抵 押
权 的 事 实 知 情 , 仅 仅 表 明 丙 是 恶 意 的 , 但 不 能 由 此 就 认 为 丙 和 甲 之 间 构 成 恶 意 串 通 , 这 是
我 们 一 再 强 调 的 “ 恶 意 不 等 于 恶 意 串 通 ” 这 一 原 理 的 体 现 。 再 次 , 考 生 还 可 以 结 合 一 物 二
2 7卖 进 行 类 似 思 考 。 法 考 中 考 查 的 一 物 二 卖 的 典 型 案 例 是 : 甲 先 同 意 将 房 屋 出 卖 给 乙 ,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 但 未 办 理 过 户 。 丙 得 知 上 述 情 况 后 , 提 出 更 高 价 格 购 买 甲 的 房 屋 , 甲 又 与 丙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并 将 房 屋 过 户 到 丙 的 名 下 。 此 时 , 在 乙 、 丙 之 间 , 法 律 优 先 保 护 丙 的 权 利 ,
即 确 认 丙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 此 类 案 件 中 , 并 不 考 虑 丙 的 恶 意 问 题 , 因 为 乙 、 丙 作 为 买 方 ,
处 于 互 相 竞 争 的 局 面 , 因 此 , 谁 能 先 办 理 完 登 记 , 谁 就 能 优 先 获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 同 理 , 在
一 物 二 抵 ( 或 一 物 数 抵 ) 中 , 数 个 抵 押 权 人 之 间 也 处 于 相 互 竞 争 的 局 面 , 大 家 的 地 位 本 来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但 如 果 有 先 办 理 完 登 记 的 , 谁 就 能 优 先 获 得 法 律 保 护 。 其 实 ,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一 个 债 务 人 欠 了 很 多 债 权 人 的 钱 , 这 些 债 权 人 之 间 互 相 知 情 ,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情 。
D 选 项 , 动 产 抵 押 实 行 意 思 主 义 , 债 权 人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取 得 抵 押 权 。 本 案 是 以 设
备 设 立 抵 押 , 属 于 动 产 抵 押 , 故 丁 的 抵 押 权 , 是 在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 而 不 是 登 记 时 设
立 。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当 选 。
【 答 案 】 A D
3 7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将 其 一 相 机 质 押 给 乙 。 乙 为 了 担 保 自 己 对 丙
的 债 务 , 乙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将 该 相 机 质 押 并 交 付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 此 后 , 因 甲 对 乙 、 乙 对 丙 未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 相 机 被 依 法 拍 卖 。 乙 、 丙 均 主 张 就 拍 卖 所 得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若 经 过 甲 同 意 , 丙 优 先 于 乙
B . 若 经 过 甲 同 意 , 乙 优 先 于 丙
C . 若 未 经 甲 同 意 , 丙 优 先 于 乙
D . 若 未 经 甲 同 意 , 乙 优 先 于 丙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转 质 、 善 意 取 得 。
【 解 析 】 A 、 B 选 项 , 首 先 , 质 权 人 设 立 转 质 , 必 须 经 过 出 质 人 的 同 意 。 这 两 个 选 项
均 是 在 此 前 提 下 进 行 讨 论 。 据 此 , 本 案 中 乙 转 质 给 丙 属 于 正 常 的 转 质 , 丙 取 得 转 质 权 。 其
次 , 转 质 权 的 效 力 优 先 于 原 质 权 。 据 此 , 丙 的 质 权 优 先 于 乙 。 因 此 , A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错 误 。
C 、 D 选 项 , 首 先 , 这 两 个 选 项 均 是 在 转 质 未 经 出 质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讨 论 。 如 果
转 质 未 经 出 质 人 同 意 , 且 第 三 人 也 是 善 意 的 , 则 第 三 人 符 合 善 意 取 得 的 构 成 要 件 时 , 可 以
善 意 取 得 转 质 权 ( 质 权 ) 。 本 案 中 , 如 果 乙 设 立 转 质 未 经 甲 同 意 , 由 于 案 情 中 明 确 丙 不 知
情 , 且 已 经 完 成 交 付 , 故 丙 符 合 善 意 取 得 的 构 成 要 件 , 丙 享 有 转 质 权 。 其 次 , 转 质 权 的 效
力 优 先 于 原 质 权 。 据 此 , 丙 的 质 权 优 先 于 乙 。 因 此 , C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C
2 83 8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肖 某 驾 车 发 生 意 外 死 亡 , 其 唯 一 的 继 承 人 侯 某 将
车 送 至 高 某 的 修 理 店 维 修 。 修 好 后 , 侯 某 因 手 头 拮 据 而 无 力 支 付 维 修 款 , 高 某 留 置 该 车 。
留 置 期 间 , 高 某 将 车 随 意 停 在 维 修 店 外 的 公 路 旁 , 且 未 锁 车 。 某 日 夜 里 , 该 车 被 陆 某 盗 走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高 某 的 留 置 权 消 灭
B . 高 某 未 尽 到 妥 善 保 管 义 务
C . 侯 某 丧 失 了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D . 高 某 丧 失 了 对 该 车 的 占 有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留 置 权 、 占 有 、 继 承 。
【 解 析 】 A 选 项 , 留 置 权 人 丧 失 占 有 时 , 留 置 权 消 灭 , 但 留 置 权 人 可 以 其 占 有 受 到 侵
害 为 由 , 请 求 侵 占 留 置 物 的 人 予 以 返 还 ( 返 还 占 有 物 请 求 权 ) 。 本 案 中 , 高 某 留 置 的 汽 车
被 陆 某 盗 走 , 因 此 , 高 某 的 留 置 权 消 灭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留 置 权 人 在 留 置 标 的 物 期 间 , 应 对 留 置 物 尽 妥 善 保 管 义 务 , 本 案 中 , 高 某 在
留 置 期 间 将 车 随 意 停 在 维 修 店 外 的 公 路 旁 , 且 未 锁 车 , 表 明 其 未 尽 到 妥 善 保 管 义 务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涉 及 标 的 物 的 多 次 转 手 问 题 , 关 于 其 所 有 权 归 属 , 应 当 一 步 一 步 分 析 : 第 一
步 , 侯 某 是 肖 某 唯 一 的 继 承 人 , 故 在 肖 某 死 亡 时 , 侯 某 获 得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 第 二 步 , 该 车
因 侯 某 无 力 支 付 维 修 款 而 被 高 某 留 置 , 高 某 作 为 留 置 权 人 , 对 该 只 是 享 有 留 置 权 , 而 不 享
有 所 有 权 , 故 此 时 车 仍 然 归 侯 某 所 有 ; 第 三 步 , 该 车 被 陆 某 盗 走 , 盗 窃 并 不 能 导 致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 故 陆 某 盗 走 汽 车 , 陆 某 并 不 享 有 所 有 权 ,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人 仍 然 是 侯 某 。 综
上 分 析 , 侯 某 对 车 的 所 有 权 并 未 消 灭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根 据 前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高 某 留 置 该 汽 车 后 , 其 占 有 该 汽 车 , 现 该 汽 车 被 陆
某 盗 走 , 高 某 丧 失 了 对 该 车 的 占 有 。 该 选 项 正 确 。
3 9 . ( 2 0 1 7 - 3 - 8 9 ) 甲 服 装 公 司 与 乙 银 行 订 立 合 同 , 约 定 甲 公 司 向 乙 银 行 借 款 3 0 0 万 元 ,
用 于 购 买 进 口 面 料 。 同 时 , 双 方 订 立 抵 押 合 同 , 约 定 甲 公 司 以 其 现 有 的 以 及 将 有 的 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产 品 为 前 述 借 款 设 立 抵 押 。 借 款 合 同 和 抵 押 合 同 订 立 后 , 乙 银 行 向 甲 公 司 发
放 了 贷 款 , 但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之 后 , 根 据 乙 银 行 要 求 , 丙 为 此 项 贷 款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丁 以 一 台 大 型 挖 掘 机 作 质 押 并 交 付 。 关 于 甲 公 司 的 抵 押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 该 抵 押 合 同 为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B . 乙 银 行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取 得 抵 押 权
2 9C . 乙 银 行 自 抵 押 登 记 完 成 时 取 得 抵 押 权
D . 乙 银 行 抵 押 权 不 得 对 抗 在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已 支 付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 抵 押 财 产 的 买 受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
【 解 析 】 A 选 项 , 经 当 事 人 书 面 协 议 ,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户 、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者 可 以 将 现
有 的 以 及 将 有 的 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品 抵 押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 债 权 人 有 权 就 实 现 抵 押 权 时 的 动 产 优 先 受 偿 , 该 抵 押 合
同 是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合 同 , 而 非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本 质 上 属 于 动 产 抵 押 , 应 适 用 动 产 抵 押 的 规 则 , 即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 未 经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B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中 , 登 记 并 不 是 取 得 抵 押 权 的 必
要 条 件 , 而 是 用 于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动 产 抵 押 中 存 在 一 项 特 殊 规 则 , 即 动 产 抵 押 权 不 得 对 抗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已 支
付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 抵 押 财 产 的 买 受 人 , 即 法 律 对 此 种 买 受 人 提 供 优 先 保 护 ,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自 也 适 用 这 一 规 则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B D
4 0 . ( 2 0 1 7 - 3 - 9 1 ) 在 上 题 中 , 如 甲 公 司 未 按 期 还 款 , 乙 银 行 欲 行 使 担 保 权 利 ,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行 使 担 保 权 利 顺 序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 乙 银 行 应 先 就 甲 公 司 的 抵 押 实 现 债 权
B . 乙 银 行 应 先 就 丁 的 质 押 实 现 债 权
C . 乙 银 行 可 选 择 就 甲 公 司 的 抵 押 或 丙 的 保 证 实 现 债 权
D . 乙 银 行 可 选 择 就 甲 公 司 的 抵 押 或 丁 的 质 押 实 现 债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共 同 担 保 。
【 解 析 】 考 生 应 先 回 忆 共 同 担 保 的 基 本 规 则 , 然 后 对 照 选 项 就 容 易 选 择 了 。 共 同 担 保
中 , 若 保 证 与 债 务 人 提 供 的 物 保 并 存 , 则 先 执 行 物 保 , 后 执 行 保 证 ; 若 保 证 与 另 一 第 三 人
提 供 的 物 保 并 存 , 则 既 可 以 先 执 行 物 保 , 也 可 以 先 执 行 保 证 。 而 在 债 务 人 物 保 、 第 三 人 物
保 、 另 一 第 三 人 保 证 同 时 并 存 的 情 况 下 , 债 权 人 应 先 执 行 债 务 人 提 供 的 物 保 ; 第 三 人 物 保
和 第 三 人 保 证 之 间 , 则 既 可 以 先 执 行 物 保 , 也 可 以 先 执 行 保 证 。
根 据 上 述 规 则 , 本 案 中 , 乙 银 行 的 债 权 之 上 存 在 债 务 人 甲 公 司 的 抵 押 、 第 三 人 丁 的 质
押 、 另 一 第 三 人 丙 的 保 证 , 故 乙 银 行 应 先 执 行 甲 公 司 的 抵 押 , 剩 下 的 丁 的 质 押 与 丙 的 保 证
3 0之 间 , 不 存 在 先 后 执 行 顺 序 。 因 此 , A 选 项 正 确 , 其 他 选 项 均 错 误 。
【 答 案 】 A
4 1 . ( 2 0 1 6 - 3 - 9 0 ) 甲 、 乙 双 方 于 2 0 1 3 年 5 月 6 日 签 订 水 泥 供 应 合 同 , 乙 以 自 己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其 价 款 支 付 提 供 了 最 高 额 抵 押 , 约 定 2 0 1 4 年 5 月 5 日 为 债 权 确 定 日 , 并 办 理 了
登 记 。 若 甲 在 2 0 1 3 年 1 1 月 将 自 己 对 乙 已 取 得 的 债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丁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甲 的 行 为 将 导 致 其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消 灭
B . 甲 将 上 述 债 权 转 让 给 丁 后 , 丁 取 得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C . 甲 将 上 述 债 权 转 让 给 丁 后 ,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不 随 之 转 让
D . 2 0 1 4 年 5 月 5 日 前 , 甲 对 乙 的 任 何 债 权 均 不 得 转 让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甲 在 2 0 1 3 年 1 1 月 将 自 己 对 乙 已 取 得 的 债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丁 , 这 属 于
主 权 利 转 让 , 此 时 , 涉 及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在 从 属 性 方 面 的 独 特 表 现 , 即 最 高 额 抵 押 担 保 的 债
权 确 定 前 , 债 权 转 让 的 ,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不 转 让 ,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所 谓 债 权 确 定 ,
是 指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 ( 1 ) 约 定 的 债 权 确 定 期 间 届 满 ; ( 2 ) 没 有 约 定 债 权 确 定 期 间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抵 押 权 人 或 者 抵 押 人 自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设 立 之 日 起 满 2 年 后 请 求 确 定 债 权 ; ( 3 )
新 的 债 权 不 可 能 发 生 ; ( 4 ) 抵 押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抵 押 财 产 被 查 封 、 扣 押 ; ( 5 ) 债 务
人 、 抵 押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被 撤 销 。 结 合 本 案 案 情 , 甲 、 乙 约 定 2 0 1 4 年 5 月 5 日 为 债 权
确 定 日 , 而 甲 转 让 债 权 是 在 2 0 1 3 年 1 1 月 , 即 在 2 0 1 4 年 5 月 5 日 之 前 , 故 此 时 该 债 权 的
确 定 期 间 尚 未 届 满 , 因 此 , 债 权 转 让 的 ,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不 随 之 转 让 , 即 该 抵 押 权 仍 然 掌 握
在 债 权 人 甲 的 手 上 , 而 不 会 随 着 债 权 一 并 转 让 给 丁 。 该 选 项 认 为 甲 转 让 债 权 的 行 为 将 导 致
其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消 灭 , 是 错 误 的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本 案 中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不 会 转 让 给 丁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该 选 项 “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不 随 之 转 让 ” 的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D 选 项 , 债 权 作 为 一 种 财 产 权 , 在 一 般 情 况 都 是 可 以 转 让 的 。 上 述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不 随
债 权 转 让 的 原 理 , 也 只 是 最 高 额 抵 押 权 在 从 属 性 上 不 同 于 其 他 抵 押 权 的 特 殊 之 处 而 已 , 其
本 意 并 不 是 不 让 债 权 转 让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C
4 2 . ( 2 0 1 2 - 3 - 7 ) 甲 对 乙 享 有 1 0 万 元 的 债 权 , 甲 将 该 债 权 向 丙 出 质 , 借 款 5 万 元 。 下
3 1列 哪 一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
A .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乙 不 是 债 权 质 权 生 效 的 要 件
B . 如 未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乙 , 丙 即 不 得 向 乙 主 张 权 利
C . 如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了 乙 , 即 使 乙 向 甲 履 行 了 债 务 , 乙 不 得 对 丙 主 张 债 已 消 灭
D . 乙 在 得 到 债 权 出 质 的 通 知 后 , 向 甲 还 款 3 万 元 , 因 还 有 7 万 元 的 债 权 额 作 为 担 保 ,
乙 的 部 分 履 行 行 为 对 丙 有 效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债 权 质 押 。
【 解 析 】 本 题 所 涉 债 权 质 押 的 最 主 要 考 点 如 下 : ( 1 ) 债 权 质 押 的 设 立 需 要 有 书 面 的
质 押 合 同 , 质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 对 方 取 得 质 权 。 这 是 意 思 主 义 思 想 的 体 现 , 故 请 考 生 牢 记 :
债 权 质 押 , 适 用 意 思 主 义 。 ( 2 ) 债 权 质 押 对 债 务 人 的 效 力 。 债 权 质 押 设 立 后 , 应 当 通 知
债 务 人 , 但 通 知 债 务 人 并 不 是 债 权 质 押 的 设 立 要 件 , 而 是 债 权 质 押 对 债 务 人 是 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要 件 。 所 谓 对 债 务 人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考 生 应 按 如 下 两 个 方 面 来 掌 握 : ① 通 知 债 务 人
之 后 , 对 债 务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即 债 务 人 不 得 向 债 权 人 清 偿 , 如 果 债 务 人 清 偿 了 , 对 质 权
人 而 言 , 相 当 于 没 有 清 偿 , 质 权 人 仍 然 按 照 原 先 质 押 时 的 债 权 数 额 主 张 权 利 。 此 处 所 谓 “ 债
务 人 不 得 向 债 权 人 清 偿 ” , 是 指 不 得 向 债 权 人 进 行 任 何 的 清 偿 , 哪 怕 只 清 偿 一 部 分 , 对 质
权 人 而 言 , 都 是 无 效 的 , 相 当 于 没 有 清 偿 过 。 ② 未 通 知 债 务 人 的 , 债 权 质 押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 , 即 债 务 人 仍 可 向 债 权 人 清 偿 , 清 偿 以 后 , 该 债 权 因 清 偿 而 消 灭 , 在 该 债 权 之 上 设
立 的 质 权 也 因 此 而 消 灭 。
据 此 分 析 , A 选 项 , 本 案 中 , 甲 以 对 乙 的 债 权 为 丙 设 立 质 押 , 丙 自 质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即
取 得 质 押 权 ,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乙 不 是 债 权 质 押 生 效 的 要 件 , 该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
B 选 项 , 如 果 未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乙 , 则 该 债 权 质 押 对 乙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故 丙
不 得 向 乙 主 张 权 利 , 该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
C 选 项 , 如 果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了 乙 , 则 该 债 权 质 押 对 乙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即 乙 不
得 向 甲 履 行 债 务 , 如 果 其 向 甲 履 行 了 债 务 , 则 对 质 权 人 丙 而 言 , 相 当 于 根 本 没 有 履 行 , 即
不 得 对 丙 主 张 其 所 履 行 的 债 权 已 经 消 灭 , 对 丙 而 言 , 该 债 权 仍 然 存 在 , 从 而 保 障 丙 的 质 权 。
该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
D 选 项 , 与 C 选 项 相 似 , 如 果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了 乙 , 则 该 债 权 质 押 对 乙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即 乙 不 得 向 甲 履 行 债 务 , 此 处 不 得 履 行 , 既 包 括 不 得 履 行 全 部 债 务 , 也 包 括 不 得
履 行 部 分 债 务 。 因 此 , 如 果 乙 向 甲 还 款 3 万 元 , 则 该 履 行 行 为 对 质 权 人 来 说 也 是 无 效 的 。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 答 案 】 D
3 24 3 . ( 2 0 1 7 - 3 - 5 7 ) 2 0 1 6 年 8 月 8 日 , 玄 武 公 司 向 朱 雀 公 司 订 购 了 一 辆 小 型 客 用 汽 车 。 2 0 1 6
年 8 月 2 8 日 , 玄 武 公 司 按 照 当 地 政 策 取 得 本 市 小 客 车 更 新 指 标 , 有 效 期 至 2 0 1 7 年 2 月 2 8 日 。
2 0 1 6 年 底 , 朱 雀 公 司 依 约 向 玄 武 公 司 交 付 了 该 小 客 车 , 但 未 同 时 交 付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合 格 证 等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 致 使 玄 武 公 司 无 法 办 理 车 辆 所 有 权 登 记 和 牌 照 。 关 于 上 述 购 车 行
为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玄 武 公 司 已 取 得 该 小 客 车 的 所 有 权
B . 玄 武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朱 雀 公 司 交 付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C . 如 朱 雀 公 司 一 直 拒 绝 交 付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 玄 武 公 司 可 主 张 购 车 合 同 解 除
D . 朱 雀 公 司 未 交 付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 属 于 从 给 付 义 务 的 违 反 , 玄 武 公 司 可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
但 不 得 主 张 合 同 解 除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债 务 的 种 类 。
【 解 析 】 A 选 项 , 朱 雀 公 司 已 经 将 小 客 车 交 付 给 了 玄 武 公 司 , 小 客 车 属 于 动 产 , 动 产
通 过 交 付 转 移 所 有 权 , 即 玄 武 公 司 取 得 了 该 小 客 车 的 所 有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朱 雀 公 司 未 交 付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 属 于 对 从 给 付 义 务 的 违 反 , 须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玄 武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其 交 付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如 前 分 析 , 朱 雀 公 司 未 交 付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应 定 性 为 对 从 给 付 义 务 的 违 反 , 从
给 付 义 务 的 违 反 , 对 方 当 事 人 原 则 上 不 能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但 如 果 从 给 付 义 务 对 合 同 目 的 的
实 现 具 有 决 定 性 意 义 的 , 则 对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根 据 题 意 , 由 于 朱 雀 公 司 未 交
付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合 格 证 等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 致 使 玄 武 公 司 无 法 办 理 车 辆 所 有 权 登 记
和 牌 照 , 而 车 辆 没 有 牌 照 , 则 无 法 上 路 行 驶 , 因 此 , 朱 雀 公 司 违 反 从 给 付 义 务 的 这 一 行 为 ,
导 致 玄 武 公 司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玄 武 公 司 可 以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根 据 前 面 几 个 选 项 的 分 析 , 其 对 朱 雀 公 司 违 反 从 给 付 义 务 的 定 性 以 及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表 述 均 是 正 确 的 , 但 关 于 玄 武 公 司 不 能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的 表 述 则 是 错 误 的 。
【 答 案 】 A B C
4 4 . ( 2 0 1 4 - 3 - 5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催 讨 一 笔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限 的 1 0 万 元 货 款 。 乙 公 司
书 面 答 复 称 : “ 该 笔 债 务 已 过 时 效 期 限 , 本 公 司 本 无 义 务 偿 还 , 但 鉴 于 双 方 的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 可 偿 还 3 万 元 。 ” 甲 公 司 遂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偿 还 1 0 万 元 。 乙 公 司 接 到 应 诉 通 知 后 书
面 回 函 甲 公 司 称 : “ 既 然 你 公 司 起 诉 , 则 不 再 偿 还 任 何 货 款 。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乙 公 司 的 书 面 答 复 意 味 着 乙 公 司 需 偿 还 甲 公 司 3 万 元
B . 乙 公 司 的 书 面 答 复 构 成 要 约
C . 乙 公 司 的 书 面 回 函 对 甲 公 司 有 效
3 3D . 乙 公 司 的 书 面 答 复 表 明 其 丧 失 了 1 0 万 元 的 时 效 利 益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诉 讼 时 效 届 满 的 后 果 、 要 约 。
【 解 析 】 A 选 项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义 务 人 同 意 履 行 的 , 不 得 以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为 由 抗 辩 ; 义 务 人 已 自 愿 履 行 的 , 不 得 请 求 返 还 。 本 题 中 , 乙 公 司 在 时 效 届 满 后 同 意 履
行 3 万 元 债 务 , 则 就 该 3 万 元 , 乙 公 司 不 能 反 悔 , 必 须 要 求 履 行 , 故 A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要 约 , 是 指 希 望 与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本 题 中 , 乙 公 司 的 书 面 答 复 旨
在 表 示 还 债 的 意 思 , 并 不 是 为 了 和 甲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因 此 并 不 是 要 约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乙 公 司 的 书 面 回 函 , 核 心 内 容 是 “ 不 再 偿 还 任 何 货 款 ” , 这 是 乙 公 司 在 表 示
反 悔 , 如 前 所 述 , 义 务 人 在 时 效 届 满 后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 就 应 当 履 行 , 故 乙 公 司 的 这 一 回 函
对 甲 公 司 应 当 是 无 效 的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乙 公 司 的 书 面 答 复 表 明 其 需 要 履 行 3 万 元 债 务 , 就 剩 余 的 7 万 元 , 其 仍 然 能
够 抗 辩 , 这 表 明 , 其 丧 失 了 3 万 元 的 时 效 利 益 ( 所 谓 时 效 利 益 , 是 指 义 务 人 可 以 抗 辩 的 权
利 )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4 5 . ( 2 0 1 0 - 3 - 1 2 ) 甲 、 乙 同 为 儿 童 玩 具 生 产 商 。 六 一 节 前 夕 , 丙 与 甲 商 谈 进 货 事 宜 。
乙 知 道 后 向 丙 提 出 更 优 惠 条 件 , 并 指 使 丁 假 借 订 货 与 甲 接 洽 , 报 价 高 于 丙 以 阻 止 甲 与 丙 签
约 。 丙 经 比 较 与 乙 签 约 , 丁 随 即 终 止 与 甲 的 谈 判 , 甲 因 此 遭 受 损 失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乙 应 对 甲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B . 丙 应 对 甲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C . 丁 应 对 甲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D . 乙 、 丙 、 丁 无 须 对 甲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 解 析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要 求 当 事 人 在 缔 约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的 行 为 出 现 , 包 括
恶 意 磋 商 、 订 约 欺 诈 、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其 他 违 背 诚 信 原 则 的 行 为 等 。 本 案 中 , 丁 假 借 订
货 与 甲 接 洽 , 后 终 止 与 甲 的 谈 判 , 给 甲 造 成 损 失 , 故 应 当 由 丁 对 甲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据
此 , C 选 项 正 确 , 其 他 选 项 错 误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中 的 “ 约 ” , 指 的 是 合 同
的 意 思 。 因 此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 判 定 , 也 应 当 遵 守 合 同 的 相 对 性 , 即 只 有 在 相 互 缔 约 的 双
方 之 间 , 才 能 发 生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 答 案 】 C
3 44 6 . ( 2 0 2 1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2 0 2 1 年 3 月 1 日 , 铁 雄 公 司 与 银 建 公 司 签 订 钢
材 买 卖 合 同 一 份 , 约 定 银 建 公 司 应 于 4 月 1 日 支 付 3 0 % 的 价 款 , 尾 款 待 钢 材 交 付 后 另 行 支
付 。 3 月 底 , 因 铁 雄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已 经 买 不 起 炼 钢 所 需 要 的 铁 矿 石 , 故 银 建
公 司 通 知 铁 雄 公 司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 铁 雄 公 司 答 复 称 自 己 的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并 拒 绝 提 供 担 保 。
4 月 1 日 , 银 建 公 司 未 依 约 支 付 3 0 % 的 价 款 。 经 查 证 , 铁 雄 公 司 迟 迟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银 建 公 司 有 权 在 铁 雄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时 解 除 合 同
B . 银 建 公 司 有 权 在 铁 雄 公 司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且 未 提 供 担 保 时 解 除 合 同
C . 即 使 合 同 未 约 定 , 铁 雄 公 司 也 应 将 其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一 事 通 知 银 建 公 司
D . 若 铁 雄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显 著 恶 化 不 属 实 , 则 银 建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不 安 抗 辩 权 、 附 随 义 务 。
【 解 析 】 A 选 项 , 不 安 抗 辩 权 中 , 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 ,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的 ,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 本 案 中 , 银 建 公 司 仅 有 权 在 铁 雄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时 中 止 履 行 其 支 付 3 0 % 价 款 的 义 务 , 而 无 权 在 此 时 解 除 合 同 。 因 此 , A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B 选 项 , 中 止 履 行 后 , 对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且 未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 , 视 为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中 止 履 行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并 可 以 请 求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本 案 中 , 在 银 建 公 司 通 知 铁 雄 公 司 后 , 若 铁 雄 公 司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且 未 提 供 担 保 ,
则 意 味 着 其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 此 时 银 建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因 此 , B 项 正 确 , 当 选 。
C 选 项 ,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 根 据 合 同 的 性 质 、 目 的 和 交 易 习 惯 履 行 通 知 、 协
助 、 保 密 等 义 务 , 此 即 附 随 义 务 。 本 案 中 , 即 使 合 同 未 约 定 , 铁 雄 公 司 也 应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
将 其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一 事 通 知 银 建 公 司 。 因 此 , C 项 正 确 , 当 选 。
D 选 项 , 当 事 人 没 有 确 切 证 据 中 止 履 行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本 案 中 , 若 铁 雄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显 著 恶 化 不 属 实 , 则 银 建 公 司 中 止 履 行 构 成 违 约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因 此 , D
项 正 确 , 当 选 。
【 答 案 】 B C D
4 7 . ( 2 0 1 5 - 3 - 1 0 ) 甲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 “ 乙 公 司 收 到 首 期 房 款 后 , 向
甲 交 付 房 屋 和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收 到 二 期 房 款 后 ,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甲 。 ” 甲 交 纳 首 期 房 款 后 ,
乙 公 司 交 付 房 屋 但 未 立 即 交 付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甲 以 此 为 由 行 使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而 拒 不 支 付
二 期 房 款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的 做 法 正 确 , 因 乙 公 司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B . 甲 不 应 行 使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 而 应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 因 乙 公 司 有 不 能 交 付 房 屋 使 用 说
3 5明 书 的 可 能 性
C . 甲 可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因 乙 公 司 未 履 行 义 务
D . 甲 不 能 行 使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 因 甲 的 付 款 义 务 与 乙 公 司 交 付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不 形 成 主
给 付 义 务 对 应 关 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双 务 合 同 履 行 抗 辩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本 题 首 先 应 搞 清 楚 当 事 人 的 先 后 履 行 顺 序 : 甲 先 支 付 首 期 房 款 , 乙
交 付 房 屋 和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甲 支 付 二 期 房 款 , 乙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甲 。 根 据 题 意 , 甲 已 经 交
纳 首 期 房 款 , 则 剩 下 的 应 该 是 乙 交 付 房 屋 和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乙 目 前 只 交 付 了 房 屋 但 未 交
付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属 于 违 反 了 从 给 付 义 务 。 此 时 甲 拒 绝 支 付 二 期 房 款 , 这 属 于 以 主 给 付
义 务 抗 辩 对 方 的 从 给 付 义 务 , 不 符 合 双 务 合 同 履 行 抗 辩 权 中 双 方 应 当 对 等 的 思 想 。 因 此 ,
甲 的 做 法 不 正 确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在 乙 交 付 房 屋 和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与 甲 支 付 二 期 房 款 之 间 , 乙
履 行 顺 序 在 先 , 甲 履 行 顺 序 在 后 。 因 此 , 如 果 允 许 甲 抗 辩 , 其 行 使 的 也 应 当 是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 而 不 是 不 安 抗 辩 权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乙 公 司 未 交 付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违 反 的 是 从 给 付 义 务 。 从 给 付 义 务 的 违 反 ,
对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解 除 合 同 , 除 非 从 给 付 义 务 影 响 到 合 同 目 的 的 实 现 。 本 案 中 , 题 目 中 未 说
明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影 响 合 同 目 的 的 实 现 , 同 时 , 按 照 正 常 生 活 经 验 , 甲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购 买
房 屋 而 不 是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即 使 没 有 使 用 说 明 书 , 一 般 人 也 能 对 房 屋 进 行 使 用 。 因 此 ,
本 案 中 , 乙 公 司 违 反 从 给 付 义 务 , 并 不 影 响 甲 合 同 目 的 的 实 现 , 甲 不 能 解 除 合 同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甲 的 付 款 义 务 为 主 给 付 义 务 , 乙 公 司 交 付 使 用 说 明 书 是 从 给 付 义 务 , 二 者 没
有 对 应 给 付 关 系 , 故 甲 不 能 主 张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D
4 8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的 轿 车 停 在 路 边 , 乙 骑 车 不 慎 撞 到 该 车 造 成 剐
蹭 。 甲 将 轿 车 送 去 丙 修 理 厂 , 修 理 费 合 计 5 0 0 0 元 。 甲 仅 支 付 了 2 0 0 0 元 , 丙 修 理 厂 留 置 该 车 。
后 甲 起 诉 乙 请 求 清 偿 甲 已 支 付 的 2 0 0 0 元 修 理 费 。 丙 修 理 厂 则 针 对 剩 余 的 3 0 0 0 元 修 理 费 提 起
代 位 诉 讼 , 法 院 判 决 甲 与 丙 修 理 厂 胜 诉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丙 修 理 厂 提 起 代 位 诉 讼 , 法 院 可 追 加 甲 作 为 被 告 参 加 诉 讼
B . 丙 修 理 厂 提 起 代 位 诉 讼 , 法 院 可 通 知 甲 参 加 诉 讼
C . 若 乙 支 付 给 丙 修 理 厂 3 0 0 0 元 , 则 甲 、 丙 修 理 厂 之 间 的 债 务 消 灭
D . 若 乙 支 付 给 丙 修 理 厂 3 0 0 0 元 , 甲 有 权 请 求 丙 修 理 厂 返 还 轿 车
3 6【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 留 置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遇 到 代 位 权 的 题 目 , 考 生 必 须 首 先 搞 清 楚 代 位 权 中 三 方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关 系 。 结 合 案 情 , 可 知 本 案 的 三 方 关 系 是 : 丙 修 理 厂 为 代 位 权 中 的 债 权 人 , 甲 为 代 位 权
中 的 债 务 人 , 乙 为 代 位 权 中 的 次 债 务 人 。 在 代 位 权 诉 讼 中 , 债 权 人 为 原 告 , 次 债 务 人 为 被
告 , 债 务 人 为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 。 因 此 , 当 丙 修 理 厂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时 , 应 当 以 次 债 务 人 乙
为 被 告 , 而 甲 则 为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 。 A 选 项 认 为 法 院 可 追 加 丙 作 为 被 告 , 是 错 误 的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甲 应 为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 。 故 法 院 可 通 知 甲 参 加 诉 讼 ,
该 选 项 正 确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 通 知 甲 参 加 诉 讼 ” , 实 质 是 通 知 甲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 而
不 是 追 加 甲 为 被 告 , B 选 项 的 表 述 与 A 选 项 之 间 存 在 本 质 区 别 。
C 选 项 , 如 果 次 债 务 人 乙 向 丙 修 理 厂 支 付 了 3 0 0 0 元 , 则 丙 修 理 厂 的 债 权 获 得 实 现 ,
其 与 甲 之 间 的 债 务 也 就 归 于 消 灭 了 。 该 选 项 正 确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丙 修 理 厂 和 乙 之 间 本 身
不 存 在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所 以 如 果 表 述 为 “ 丙 修 理 厂 与 乙 之 间 的 债 务 消 灭 ” , 就 是 错 误 的 。
D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C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在 乙 支 付 给 丙 修 理 厂 3 0 0 0 元 之 后 , 丙 修 理 厂
的 债 权 消 灭 , 留 置 权 为 担 保 物 权 , 其 对 主 权 利 ( 债 权 ) 具 有 从 属 性 , 主 权 利 消 灭 的 , 留 置
权 也 随 之 消 灭 。 这 种 情 况 下 , 甲 就 有 权 请 求 丙 修 理 厂 返 还 轿 车 了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B C D
4 9 . ( 2 0 1 2 - 3 - 5 9 ) 甲 公 司 对 乙 公 司 享 有 5 万 元 债 权 , 乙 公 司 对 丙 公 司 享 有 1 0 万 元 债 权 。
如 甲 公 司 对 丙 公 司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 则 针 对 甲 公 司 , 丙 公 司 的 下 列 哪 些 主 张 具 有 法 律 依
据 ?
A . 有 权 主 张 乙 公 司 对 甲 公 司 的 抗 辩
B . 有 权 主 张 丙 公 司 对 乙 公 司 的 抗 辩
C . 有 权 主 张 代 位 权 行 使 中 对 甲 公 司 的 抗 辩
D . 有 权 要 求 法 院 追 加 乙 公 司 为 共 同 被 告
【 考 点 】 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
【 解 析 】 A 、 B 、 C 选 项 , 在 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诉 讼 中 , 次 债 务 人 可 以 向 债 权 人 主 张 如 下
三 大 类 抗 辩 权 : ① 次 债 务 人 可 以 主 张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的 抗 辩 权 ; ② 次 债 务 人 可 以 主 张 次 债
务 人 对 债 务 人 的 抗 辩 权 ; ③ 次 债 务 人 可 以 主 张 代 位 权 本 身 就 存 在 的 抗 辩 权 。 据 此 , 如 果 甲
公 司 对 丙 公 司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 则 丙 公 司 作 为 次 债 务 人 , 可 以 主 张 债 务 人 乙 公 司 对 债 权 人
甲 公 司 的 抗 辩 , 也 可 以 主 张 丙 公 司 自 己 对 乙 公 司 的 抗 辩 , 还 可 以 就 代 位 权 本 身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符 合 代 位 权 的 成 立 条 件 或 具 体 行 使 规 则 进 行 抗 辩 , 这 三 个 选 项 都 是 正 确 的 。
3 7D 选 项 , 在 代 位 权 诉 讼 中 , 只 有 次 债 务 人 是 被 告 , 债 务 人 为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 , 不 存 在
共 同 被 告 的 问 题 。 因 此 , 如 果 甲 公 司 对 丙 公 司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 被 告 应 为 丙 公 司 , 乙 公 司
应 作 为 诉 讼 第 三 人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B C
5 0 . ( 2 0 1 4 - 3 - 5 4 ) 杜 某 拖 欠 谢 某 1 0 0 万 元 。 谢 某 请 求 杜 某 以 登 记 在 其 名 下 的 房 屋 抵 债
时 , 杜 某 称 其 已 把 房 屋 作 价 9 0 万 元 卖 给 赖 某 , 房 屋 钥 匙 已 交 , 但 产 权 尚 未 过 户 。 该 房 屋
市 值 为 1 2 0 万 元 。 关 于 谢 某 权 利 的 保 护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
A . 谢 某 可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杜 某 、 赖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B . 因 房 屋 尚 未 过 户 , 杜 某 、 赖 某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C . 如 谢 某 能 举 证 杜 某 、 赖 某 构 成 恶 意 串 通 , 则 杜 某 、 赖 某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D . 因 房 屋 尚 未 过 户 , 房 屋 仍 属 杜 某 所 有 , 谢 某 有 权 直 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以 实 现 其 债 权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债 权 人 的 撤 销 权 、 物 权 和 合 同 的 效 力 区 分 原 则 、 恶 意 串 通 、 支 配 权
等 内 容 。
【 解 析 】 A 选 项 , 债 务 人 杜 某 是 在 转 让 自 己 的 房 屋 , 因 此 , 债 权 人 谢 某 欲 撤 销 , 必 须
是 达 到 以 明 显 不 合 理 低 价 向 第 三 人 出 售 财 产 这 一 标 准 。 所 谓 明 显 不 合 理 低 价 , 是 指 转 让 价
格 低 于 交 易 时 间 交 易 地 的 指 导 价 或 者 市 场 交 易 价 7 0 % 。 本 案 中 , 房 屋 市 价 为 1 2 0 万 元 , 杜
某 和 赖 某 成 交 的 实 际 价 格 为 9 0 万 元 , 超 过 了 7 0 % ( 1 2 0 万 元 的 7 0 % 为 8 4 万 元 ) , 不 属 于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 因 此 , 谢 某 不 可 以 撤 销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房 屋 尚 未 过 户 给 买 方 赖 某 , 表 明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尚 未 转 移 , 但 根 据 物 权 和 合 同
的 效 力 区 分 原 则 , 杜 某 、 赖 某 当 初 的 买 卖 合 同 仍 然 是 有 效 的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恶 意 串 通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 因 此 , 如 果 谢 某 确 实 能 举 证 杜 某 、 赖 某 构 成
恶 意 串 通 , 则 可 以 将 杜 某 、 赖 某 的 买 卖 合 同 认 定 为 无 效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房 屋 尚 未 过 户 , 房 屋 仍 属 杜 某 所 有 的 判 断 没 有 问 题 。 但 是 , 谢 某 是 杜 某 的 债
权 人 , 债 权 属 于 请 求 权 而 不 是 支 配 权 , 债 权 人 不 能 直 接 支 配 债 务 人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 如 果 让
谢 某 直 接 取 得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就 违 背 了 债 权 作 为 请 求 权 的 基 本 原 理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B D
5 1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俞 某 因 资 金 周 转 , 向 江 海 银 行 借 贷 5 0 万 元 , 姜
某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但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 两 个 月 后 , 俞 某 与 江 海 银 行 又 协 商 增 加 借 贷 2 0 万
元 , 并 告 知 姜 某 , 姜 某 未 置 可 否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
A . 姜 某 对 银 行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3 8B . 俞 某 对 银 行 的 抗 辩 权 , 姜 某 对 银 行 也 享 有
C . 姜 某 就 银 行 对 俞 某 的 7 0 万 元 债 权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D . 姜 某 就 银 行 对 俞 某 的 5 0 万 元 债 权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考 点 】 保 证 方 式 的 认 定 、 一 般 保 证 人 的 先 诉 抗 辩 权 、 主 债 权 变 更 对 保 证 的 影 响 。
【 解 析 】 A 选 项 , 一 般 保 证 人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关 于 保 证 方 式 的 认 定 , 当 事 人 在 保 证
合 同 中 对 保 证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按 照 一 般 保 证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本 案 中 , 姜
某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时 未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 故 应 认 定 为 一 般 保 证 , 一 般 保 证 人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 。 故 A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保 证 债 务 具 有 从 属 性 , 主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享 有 的 抗 辩 , 保 证 人 有 权 援 引 该 抗
辩 权 。 本 案 中 , 如 果 债 务 人 俞 某 对 债 权 人 银 行 享 有 抗 辩 权 , 则 保 证 人 姜 某 也 应 当 享 有 , 故
B 选 项 正 确 。
C 、 D 选 项 ,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 协 商 变 更 主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内 容 ,
减 轻 债 务 的 , 保 证 人 仍 对 变 更 后 的 债 务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加 重 债 务 的 , 保 证 人 对 加 重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本 案 中 , 债 务 人 俞 某 与 债 权 人 江 海 银 行 协 议 将 主 债 务 由 5 0 万 元 增 加 到 7 0
万 元 , 未 经 保 证 人 姜 某 书 面 同 意 , 保 证 人 姜 某 对 加 重 的 2 0 万 元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姜 某 未 置 可 否 , 不 能 直 接 认 定 为 同 意 , 更 不 能 认 定 为 书 面 同 意 。 故 C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C
5 2 . ( 2 0 1 3 - 3 - 8 8 ) 2 0 1 2 年 4 月 , 甲 公 司 、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二 》 , 约 定 甲 公
司 欠 丁 公 司 的 5 0 0 0 万 元 债 务 由 丙 公 司 承 担 , 且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为 该 笔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
但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和 期 间 。 曾 为 该 5 0 0 0 万 元 负 债 提 供 房 产 抵 押 担 保 的 李 某 对 《 协 议 二 》 并
不 知 情 。 同 年 5 月 , 丁 公 司 债 权 到 期 。 关 于 《 协 议 二 》 中 张 某 的 保 证 期 间 和 保 证 债 务 诉 讼
时 效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 保 证 期 间 为 2 0 1 2 年 5 月 起 6 个 月
B . 保 证 期 间 为 2 0 1 2 年 5 月 起 2 年
C . 保 证 债 务 诉 讼 时 效 从 2 0 1 2 年 5 月 起 算
D . 保 证 债 务 诉 讼 时 效 从 2 0 1 2 年 1 1 月 起 算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保 证 期 间 、 保 证 债 务 的 诉 讼 时 效 。
【 解 析 】 A 、 B 两 个 选 项 涉 及 保 证 期 间 问 题 。 本 案 中 , 当 事 人 在 提 供 保 证 时 , 未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 故 保 证 期 间 应 认 定 为 6 个 月 。 因 此 , A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错 误 。
3 9C 、 D 两 个 选 项 涉 及 保 证 债 务 诉 讼 时 效 。 本 案 中 , 当 事 人 在 提 供 保 证 时 ,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 故 张 某 的 保 证 应 认 定 为 一 般 保 证 。 在 一 般 保 证 中 , 保 证 债 务 诉 讼 时 效 的 起 算 , 应 符
合 的 条 件 是 债 权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前 对 债 务 人 提 起 诉 讼 或 申 请 仲 裁 。 本 案 中 , 未 提 到 债 权
人 丁 公 司 对 保 证 人 张 某 提 起 诉 讼 或 申 请 仲 裁 这 样 的 情 节 , 因 此 , 保 证 债 务 诉 讼 时 效 不 会 起
算 , 故 C 、 D 两 个 选 项 均 是 错 误 的 。
【 答 案 】 A
5 3 . ( 2 0 1 0 - 3 - 5 7 ) 甲 向 乙 借 款 3 0 0 万 元 于 2 0 0 8 年 1 2 月 3 0 日 到 期 , 丁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丁 仅 对 乙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后 乙 从 甲 处 购 买 价 值 5 0 万 元 的 货 物 , 双 方 约 定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付 款 。 2 0 0 8 年 1 0 月 1 日 , 乙 将 债 权 让 与 丙 , 并 于 同 月 1 5 日 通 知 甲 , 但 未 告 知 丁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正 确 ?
A . 2 0 0 8 年 1 0 月 1 日 债 权 让 与 在 乙 丙 之 间 生 效
B . 2 0 0 8 年 1 0 月 1 5 日 债 权 让 与 对 甲 生 效
C . 2 0 0 8 年 1 0 月 1 5 日 甲 可 向 丙 主 张 抵 销 5 0 万 元
D . 2 0 0 8 年 1 0 月 1 5 日 后 丁 的 保 证 债 务 继 续 有 效
【 考 点 】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债 权 让 与 以 及 其 对 保 证 人 责 任 的 影 响 。
【 解 析 】 A 选 项 , 债 权 让 与 中 , 需 要 考 生 区 分 两 种 生 效 制 度 , 即 债 权 让 与 在 让 与 人 和
受 让 人 之 间 生 效 以 及 债 权 让 与 对 债 务 人 生 效 , 前 者 取 决 于 债 权 让 与 协 议 是 何 时 签 订 的 , 后
者 取 决 于 是 何 时 通 知 债 务 人 的 , 考 生 不 可 混 淆 。 本 案 中 , 2 0 0 8 年 1 0 月 1 日 , 乙 将 债 权 让 与
丙 , 表 明 这 一 天 双 方 的 债 权 让 与 协 议 生 效 , 故 1 0 月 1 日 债 权 让 与 在 乙 丙 之 间 生 效 ; 2 0 1 8 年
1 0 月 1 5 日 , 乙 将 债 权 让 与 通 知 债 务 人 甲 , 表 明 1 0 月 1 5 日 债 权 让 与 对 甲 生 效 。 该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该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
C 选 项 , 考 查 债 权 让 与 中 的 抵 销 问 题 。 请 考 生 先 回 忆 这 一 规 则 : 债 务 人 向 受 让 人 主 张
抵 销 需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 ( 1 ) 债 务 人 接 到 让 与 通 知 时 对 让 与 人 享 有 债 权 ; ( 2 )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先 于 让 与 的 债 权 到 期 或 同 时 到 期 。 本 案 中 , 甲 向 乙 借 款 3 0 0 万 元 于 2 0 0 8 年 1 2 月 3 0 日
到 期 , 后 乙 从 甲 处 购 买 价 值 5 0 万 元 的 货 物 , 双 方 约 定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付 款 。 据 此 , 乙 对 甲 的
债 权 ( 3 0 0 万 元 ) 比 甲 对 乙 的 债 权 ( 5 0 万 元 ) 先 到 期 , 现 在 先 到 期 的 债 权 人 乙 将 其 债 权 让
与 丙 , 那 么 后 到 期 的 债 权 人 甲 并 不 享 有 对 受 让 人 丙 的 抵 销 权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债 权 人 让 与 债 权 , 保 证 人 是 否 继 续 承 担 责 任 , 分 两 种 情 况 处 理 : ( 1 ) 债 权 人
转 让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债 权 , 未 通 知 保 证 人 的 , 该 转 让 对 保 证 人 不 发 生 效 力 ; ( 2 )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禁 止 债 权 转 让 , 债 权 人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转 让 债 权 的 , 保 证 人 对 受 让 人 不 再
4 0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本 案 中 , 乙 将 债 权 让 与 丙 , 未 告 知 丁 , 因 此 该 转 让 对 保 证 人 不 发 生 效 力 ,
即 2 0 0 8 年 1 0 月 1 5 日 后 丁 无 须 对 丙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B
5 4 . ( 2 0 1 7 - 3 - 9 , 单 选 ) 甲 经 乙 公 司 股 东 丙 介 绍 购 买 乙 公 司 矿 粉 , 甲 依 约 预 付 了 1 0 0 万
元 货 款 , 乙 公 司 仅 交 付 部 分 矿 粉 , 经 结 算 欠 甲 5 0 万 元 货 款 。 乙 公 司 与 丙 商 议 , 由 乙 公 司 和
丙 以 欠 款 人 的 身 份 向 甲 出 具 欠 条 。 其 后 , 乙 公 司 未 按 期 支 付 。 关 于 丙 在 欠 条 上 签 名 的 行 为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构 成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B . 构 成 免 责 的 债 务 承 担
C . 构 成 并 存 的 债 务 承 担
D .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债 务 承 担 、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 无 因 管 理 。
【 解 析 】 A 选 项 , 本 案 的 核 心 情 节 是 乙 公 司 欠 甲 5 0 万 元 货 款 , “ 乙 公 司 与 丙 商 议 , 由
乙 公 司 和 丙 以 欠 款 人 的 身 份 向 甲 出 具 欠 条 ” , 既 然 丙 是 以 欠 款 人 的 身 份 出 具 欠 条 , 表 明 丙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债 务 人 , 因 此 , 这 就 不 是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了 。 因 为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中 , 第 三
人 并 不 是 债 的 当 事 人 。 同 时 , 债 务 人 乙 公 司 自 己 并 没 有 退 出 , 即 债 务 人 由 原 先 的 乙 公 司 变
成 了 乙 公 司 和 丙 两 个 债 务 人 , 因 此 是 并 存 的 债 务 承 担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 C 选 项 , 如 上 分 析 , 本 案 应 属 于 并 存 的 债 务 承 担 而 不 是 免 责 的 债 务 承 担 , B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既 然 丙 自 愿 加 入 债 务 , 成 为 新 的 债 务 人 , 其 就 有 义 务 履 行 其 债 务 , 因 此 就 不
是 无 因 管 理 了 。 因 为 , 无 因 管 理 , 是 当 事 人 无 义 务 而 管 理 他 人 事 务 。
【 答 案 】 C
5 5 . ( 2 0 1 3 - 3 - 8 6 ) 2 0 1 2 年 2 月 , 甲 公 司 与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 协 议 一 》 , 约
定 甲 公 司 将 其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用 于 抵 偿 其 欠 乙 公 司 的 2 0 0 0 万 元 债 务 , 并 约 定 了 仲 裁 条 款 。
但 甲 公 司 未 依 约 将 该 用 地 使 用 权 过 户 到 乙 公 司 名 下 , 而 是 将 之 抵 押 给 不 知 情 的 银 行 以 获 贷
款 ,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关 于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与 银 行 的 法 律 关 系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 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2 0 0 0 万 元 债 务 没 有 消 灭
B . 甲 公 司 抵 押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C . 银 行 因 善 意 取 得 而 享 有 抵 押 权
D . 甲 公 司 用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抵 偿 债 务 的 行 为 属 于 代 为 清 偿
4 1【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善 意 取 得 、 代 物 清 偿 等 内 容 。
【 解 析 】 A 选 项 , 本 题 中 甲 公 司 用 其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抵 偿 欠 乙 公 司 的 2 0 0 0 万 元 债 务 ,
是 代 物 清 偿 的 协 议 。 代 物 清 偿 , 指 债 务 人 以 他 种 给 付 代 替 其 所 负 担 的 给 付 , 从 而 使 债 消 灭 。
此 种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履 行 的 不 是 原 来 的 标 的 物 , 而 是 用 另 一 个 物 来 代 替 。 债 务 人 原 则 上 应
依 债 的 标 的 履 行 债 务 ,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合 意 时 , 债 务 人 也 可 以 代 物 清 偿 , 代 物 清 偿 仍 然
发 生 债 的 消 灭 的 后 果 。 代 物 清 偿 的 核 心 考 点 是 , 代 物 清 偿 的 协 议 必 须 实 际 履 行 之 后 ( 动 产
要 交 付 , 不 动 产 要 过 户 ) 才 能 产 生 清 偿 的 后 果 。 如 果 没 有 实 际 履 行 , 不 能 发 生 债 权 消 灭 的
后 果 。 本 案 中 , 甲 、 乙 公 司 达 成 代 物 清 偿 协 议 后 , 甲 公 司 未 依 约 将 该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过 户
到 乙 公 司 名 下 , 表 明 其 没 有 完 成 履 约 行 为 , 因 此 , 二 者 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并 没 有 消 灭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由 于 甲 没 有 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过 户 给 乙 , 因 此 , 该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仍 然 归 甲
所 有 , 其 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为 丙 设 立 抵 押 的 , 是 有 权 处 分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银 行 在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以 后 , 可 以 获 得 抵 押 权 , 但 由 于 甲 设 定 抵 押 时 是 有 权 处
分 , 而 善 意 取 得 的 前 提 是 无 权 处 分 , 因 此 , 银 行 获 得 抵 押 权 不 可 能 是 依 善 意 取 得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代 为 清 偿 , 又 称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 第 三 人 代 为 履 行 , 是 指 第 三 人 代 替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进 行 清 偿 。 此 时 , 出 面 履 行 债 务 的 人 , 不 是 债 务 人 , 而 是 第 三 人 。 本 案 显 然 不 是
代 为 清 偿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5 6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李 某 以 1 万 元 的 价 格 向 刘 某 购 买 清 代 鼻 烟 壶 一
个 , 约 定 三 日 后 交 付 , 并 支 付 了 定 金 5 0 0 0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 李 某 得 知 胡 某 正 在 以 1 0 万 的
价 格 收 购 清 代 鼻 烟 壶 , 遂 与 胡 某 以 该 价 格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3 日 后 交 付 , 胡 某 支 付 了
定 金 1 万 元 。 两 日 后 , 刘 某 不 慎 将 鼻 烟 壶 摔 碎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李 某 有 权 请 求 刘 某 支 付 双 倍 定 金 1 万 元
B . 胡 某 有 权 请 求 李 某 支 付 双 倍 定 金 2 万 元
C . 胡 某 有 权 请 求 刘 某 赔 偿 损 失
D . 胡 某 请 求 李 某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时 , 李 某 有 权 请 求 减 少 定 金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定 金 、 合 同 的 相 对 性 。
【 解 析 】 A 选 项 , 李 某 与 刘 某 之 间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的 额 为 1 万 元 , 故 有 效 的 定 金 数 额 应
为 2 0 0 0 元 , 即 李 某 向 刘 某 支 付 的 5 0 0 0 元 定 金 中 , 有 效 的 数 额 仅 有 2 0 0 0 元 。 现 刘 某 不 慎
4 2将 鼻 烟 壶 摔 碎 , 无 法 交 付 标 的 物 , 构 成 违 约 , 故 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即 4 0 0 0 元 , 而 不 是 1
万 元 , 该 选 项 错 误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对 于 5 0 0 0 元 超 过 2 0 0 0 元 的 部 分 ( 即 3 0 0 0 元 ) ,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 该 3 0 0 0 元 也 应 返 还 给 李 某 。 不 过 , 其 返 还 的 原 因 , 并 不 是 因 刘 某 违 约 而 适 用
双 倍 返 还 规 则 , 而 是 因 为 该 3 0 0 0 元 定 金 处 于 无 效 状 态 , 故 应 当 返 还 。
B 选 项 , 胡 某 和 李 某 之 间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的 额 为 1 0 万 元 , 故 胡 某 支 付 的 1 万 元 定 金 没
有 超 过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2 0 % , 即 均 是 有 效 的 。 现 李 某 无 法 向 胡 某 交 付 鼻 烟 壶 , 构 成 违 约 , 故
胡 某 有 权 请 求 李 某 支 付 双 倍 定 金 2 万 元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本 案 属 于 三 个 当 事 人 、 两 个 合 同 现 象 , 故 应 联 想 到 合 同 的 相 对 性 原 理 , 即 李
某 与 刘 某 之 间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 李 某 与 胡 某 之 间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 但 胡 某 与 刘 某 之 间 是 没 有 合
同 关 系 的 , 故 胡 某 不 可 以 直 接 向 刘 某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 要 求 其 赔 偿 损 失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李 某 因 刘 某 摔 碎 鼻 烟 壶 , 而 无 法 向 胡 某 履 行 合 同 , 李 某 对 胡 某 构 成 违 约 , 从
而 导 致 胡 某 的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因 此 , 胡 某 有 权 请 求 李 某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李 某 无 权 请 求
减 少 定 金 。 该 选 项 错 误 。
提 示 : 看 到 定 金 的 题 , 如 果 题 目 中 交 代 了 合 同 的 标 的 额 , 一 定 要 先 算 出 定 金 的 上 限 ,
即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2 0 % 。
【 答 案 】 B
5 7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公 司 一 直 在 乙 公 司 订 餐 , 以 往 的 方 式 都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沟 通 , 乙 公 司 看 到 邮 件 无 异 议 就 开 始 准 备 , 有 意 见 时 才 会 回 复 。 某 日 , 甲 公 司
发 送 了 订 餐 邮 件 , 但 用 餐 时 间 已 过 却 迟 迟 未 见 送 餐 , 不 得 已 比 平 日 多 花 了 2 0 0 0 元 向 另 一
公 司 订 餐 。 后 询 问 得 知 , 乙 公 司 换 了 新 员 工 负 责 与 甲 公 司 的 对 接 , 新 员 工 看 到 邮 件 觉 得 价
格 不 合 适 就 没 有 回 复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乙 公 司 应 基 于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赔 偿 甲 公 司 2 0 0 0 元 损 失
B . 因 乙 公 司 未 回 复 , 合 同 未 成 立
C . 乙 公 司 应 基 于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甲 公 司 2 0 0 0 元 损 失
D . 尽 管 乙 公 司 未 回 复 , 但 合 同 已 经 成 立 并 生 效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承 诺 、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 违 约 责 任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 解 析 】 本 题 B 和 D 这 两 个 选 项 涉 及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生 效 的 问 题 , A 和 C 这 两 个 选
项 涉 及 责 任 的 定 性 问 题 , 而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生 效 是 区 分 违 约 责 任 与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 关 键 ,
故 本 题 应 先 分 析 B 和 D 这 两 个 选 项 。
首 先 , 关 于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问 题 。 合 同 的 成 立 , 需 要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过 程 , 从 案 情
描 述 来 看 , “ 以 往 的 方 式 都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沟 通 , 乙 公 司 看 到 邮 件 无 异 议 就 开 始 准 备 , 有
4 3意 见 时 才 会 回 复 ” , 这 表 明 双 方 之 间 已 经 形 成 了 交 易 习 惯 , 即 甲 公 司 发 来 订 餐 的 要 约 后 ,
只 要 乙 公 司 不 回 复 , 就 视 为 承 诺 。 据 此 , 某 日 甲 公 司 发 送 的 订 餐 邮 件 , 在 乙 公 司 未 回 复 的
情 况 下 , 应 视 为 乙 公 司 已 经 承 诺 , 双 方 的 合 同 成 立 。 《 民 法 典 》 对 承 诺 中 的 交 易 习 惯 , 在
第 4 8 0 条 明 确 规 定 : “ 承 诺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 但 是 , 根 据 交 易 习 惯 或 者 要 约 表 明 可
以 通 过 行 为 作 出 承 诺 的 除 外 。 ” 本 案 属 于 依 据 交 易 习 惯 , 乙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不 作 为 ( 不 回 复 )
的 方 式 进 行 承 诺 。 进 一 步 而 言 , 已 经 成 立 的 合 同 , 只 要 题 目 中 没 有 提 到 与 生 效 有 关 的 特 殊
情 节 , 其 也 就 同 时 生 效 了 。 因 此 , B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正 确 。
其 次 , 关 于 本 案 的 责 任 定 性 问 题 。 违 约 责 任 与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区 分 的 主 要 标 准 是 : 违 约
责 任 以 合 同 有 效 为 前 提 , 以 当 事 人 违 约 为 原 因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以 合 同 不 成 立 、 无 效 或 被 撤
销 为 前 提 , 以 当 事 人 存 在 恶 意 磋 商 、 订 约 欺 诈 或 其 他 违 背 诚 信 原 则 的 行 为 为 原 因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既 然 本 案 中 双 方 的 合 同 已 经 成 立 并 生 效 , 现 乙 公 司 未 送 餐 , 表 明 其 构 成 违 约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因 此 , A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正 确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本 题 的 最 大 意 义 , 就 是 在 于 考 生 要 对 题 目 中 说 明 的 交 易 习 惯 保 持 高 度
敏 感 。 通 常 情 况 下 , 只 要 题 目 中 没 有 提 到 交 易 习 惯 的 , 应 认 为 不 存 在 交 易 习 惯 ; 但 如 果 题
目 中 表 述 出 了 存 在 交 易 习 惯 的 情 形 , 就 应 按 照 交 易 习 惯 处 理 。 此 外 , 就 本 题 而 言 , 乙 公 司
的 新 员 工 对 乙 公 司 与 甲 公 司 之 间 的 交 易 习 惯 不 知 情 , 属 于 乙 公 司 的 内 部 问 题 , 不 应 成 为 乙
公 司 免 责 的 事 由 , 考 生 切 不 可 陷 入 “ 公 说 公 有 理 、 婆 说 婆 有 理 ” 的 逻 辑 中 , 而 忘 了 从 法 律
原 理 、 法 律 制 度 角 度 思 考 问 题 。
【 答 案 】 C D
5 8 . ( 2 0 1 4 - 3 - 5 1 ) 甲 房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交 给 购 房 人 张 某 的 某 小 区 平 面 图 和 项 目 说 明 书 中
都 标 明 有 一 个 健 身 馆 。 张 某 看 中 小 区 健 身 方 便 , 决 定 购 买 一 套 商 品 房 并 与 甲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房 合 同 。 张 某 收 房 时 发 现 小 区 没 有 健 身 馆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公 司 不 守 诚 信 ,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 张 某 有 权 退 房
B . 甲 公 司 构 成 欺 诈 , 张 某 有 权 请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C . 甲 公 司 恶 意 误 导 , 张 某 有 权 请 求 甲 公 司 双 倍 返 还 购 房 款
D . 张 某 不 能 滥 用 权 利 , 在 退 房 和 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之 间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违 约 责 任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 解 析 】 A 选 项 , 商 品 房 的 销 售 广 告 和 宣 传 资 料 原 则 上 是 要 约 邀 请 , 但 是 出 卖 人 就 商
品 房 开 发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及 相 关 设 施 所 作 的 说 明 和 允 诺 具 体 确 定 , 并 对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以 及 房 屋 价 格 的 确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当 视 为 要 约 。 该 说 明 和 允 诺 即 使 未 载 入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亦 应 当 视 为 合 同 内 容 , 当 事 人 违 反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本 案 中 , 张 某 购
4 4房 是 因 为 此 小 区 健 身 方 便 , 但 收 房 时 根 本 就 没 有 健 身 馆 , 张 某 的 购 房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甲 公
司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 一 方 当 事 人 根 本 违 约 的 , 对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即 张 某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解 除 后 ,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没 有 合 同 关 系 存 在 , 故 张 某 有 权 要 求 退 房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甲 公 司 在 宣 传 资 料 中 声 称 有 健 身 馆 而 实 际 没 有 , 属 于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虚 假 情 况 ,
故 甲 公 司 构 成 欺 诈 , 张 某 有 权 撤 销 合 同 。 合 同 撤 销 后 , 张 某 因 甲 公 司 的 欺 诈 行 为 所 受 损 失 ,
有 权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考 生 要 特 别 注 意 , 《 民 法 典 》 颁 布 之 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司 法 解 释 曾 规 定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买 受 人 可 以 请 求 双 倍 返 还 购 房 款 ( 即 商 品 房 买 卖 里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 , 该 司 法 解 释 在 《 民 法 典 》 颁 布 之 后 的 修 订 工 作 中 , 已 经 废 止 了 这 些 规 定 。
请 考 生 注 意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中 , 已 经 没 有 惩 罚 性 赔 偿 规 则 的 适 用 了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合 同 因 对 方 的 违 约 解 除 的 , 享 有 解 除 权 的 一 方 在 解 除 合 同 之 后 , 还 可 以 追 究
对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 本 案 中 , 甲 公 司 违 约 , 张 某 一 方 面 可 以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退 房 ; 另 一
方 面 , 也 可 以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 该 选 项 认 为 只 能 在 两 者 中 选 择 其 一 , 是 错 误 的 。
【 答 案 】 A B
5 9 . ( 2 0 1 3 - 3 - 6 1 ) 甲 乙 约 定 卖 方 甲 负 责 将 所 卖 货 物 运 送 至 买 方 乙 指 定 的 仓 库 。 甲 如 约
交 货 , 乙 验 收 收 货 , 但 甲 未 将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原 产 地 证 明 文 件 交 给 乙 。 乙 已 经 支 付 8 0 % 的 货
款 。 交 货 当 晚 , 因 山 洪 暴 发 , 乙 仓 库 内 的 货 物 全 部 毁 损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乙 应 当 支 付 剩 余 2 0 % 的 货 款
B . 甲 未 交 付 产 品 合 格 证 与 原 产 地 证 明 , 构 成 违 约 , 但 货 物 损 失 由 乙 承 担
C . 乙 有 权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甲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8 0 % 货 款
D . 甲 有 权 要 求 乙 支 付 剩 余 的 2 0 % 货 款 , 但 应 补 交 已 经 毁 损 的 货 物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标 的 物 风 险 负 担 、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
【 解 析 】 A 选 项 , 标 的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 在 标 的 物 交 付 之 前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交 付
之 后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本 案 中 ,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 卖 方 送 货 上 门 , 甲 已 经 将 货 物 送 至 买 方 乙 指
定 的 地 点 并 交 付 给 了 乙 , 故 风 险 应 由 乙 承 担 。 因 此 , 乙 不 能 因 为 标 的 物 的 损 毁 而 拒 绝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 即 其 仍 然 有 义 务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交 付 单 据 资 料 是 出 卖 人 所 承 担 的 从 给 付 义 务 , 甲 未 交 付 产 品 合 格 证 与 原 产 地
证 明 , 已 经 构 成 违 约 。 同 时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本 案 中 的 货 物 损 失 应 当 由 乙 承 担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首 先 , 就 合 同 解 除 而 言 , 甲 违 反 了 从 给 付 义 务 , 并 没 有 导 致 乙 的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故 乙 不 能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其 次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本 案 中 乙 应 承 担 标 的 物
4 5风 险 , 乙 不 能 要 求 甲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8 0 % 货 款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A 选 项 的 分 析 , 甲 有 权 请 求 乙 支 付 剩 余 的 2 0 % 的 价 款 ; 但 是 , 由 于 乙
承 担 标 的 物 风 险 , 甲 无 须 再 补 交 已 经 损 毁 的 货 物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B
6 0 . ( 2 0 2 1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黄 山 中 学 系 由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办 学 校 , 为 改 善
师 生 教 学 环 境 、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黄 山 中 学 与 得 力 公 司 签 订 教 学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 因 黄 山 中 学
资 金 短 缺 , 故 双 方 约 定 价 款 分 四 期 支 付 , 在 最 后 一 期 价 款 付 清 前 , 教 学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归 得
力 公 司 。 经 查 , 双 方 未 办 理 保 留 所 有 权 登 记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 在 黄 山 中 学 未 按 时 支 付 第 二 期 价 款 时 , 得 力 公 司 即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B . 若 黄 山 中 学 将 部 分 教 学 设 备 出 卖 并 造 成 得 力 公 司 损 害 , 则 得 力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C . 若 黄 山 中 学 无 力 支 付 最 后 一 期 价 款 且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支 付 , 则 得 力 公 司
享 有 取 回 权
D . 得 力 公 司 对 教 学 设 备 保 留 的 所 有 权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分 期 付 款 买 卖 、 所 有 权 保 留 买 卖 。
【 解 析 】 A 选 项 , 分 期 付 款 的 买 受 人 未 支 付 到 期 价 款 的 数 额 达 到 全 部 价 款 的 1 / 5 ,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支 付 到 期 价 款 的 , 出 卖 人 可 以 请 求 买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价 款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本 案 中 , 在 黄 山 中 学 未 按 时 支 付 第 二 期 价 款 时 , 得 力 公 司 应 当 先 履 行 催 告 义 务 ; 只
有 黄 山 中 学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支 付 到 期 价 款 , 得 力 公 司 才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因 此 , A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B 选 项 , 当 事 人 约 定 出 卖 人 保 留 合 同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 在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转 移 前 , 买 受
人 将 标 的 物 出 卖 , 造 成 出 卖 人 损 害 的 , 出 卖 人 有 权 取 回 标 的 物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出 卖 人 仅
有 权 取 回 标 的 物 , 以 确 保 价 款 债 权 的 实 现 。 本 案 中 , 若 黄 山 中 学 将 部 分 教 学 设 备 出 卖 并 造
成 得 力 公 司 损 害 , 则 得 力 公 司 有 权 取 回 教 学 设 备 , 但 是 无 权 解 除 合 同 。 因 此 , B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C 选 项 , 买 受 人 已 经 支 付 标 的 物 总 价 款 的 7 5 % 以 上 , 出 卖 人 主 张 取 回 标 的 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本 案 中 , 即 使 黄 山 中 学 无 力 支 付 最 后 一 期 价 款 且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支 付 , 得 力 公 司 也 不 享 有 取 回 权 , 因 为 黄 山 中 学 已 经 支 付 了 7 5 % 的 价 款 。 因 此 , C 项 错
误 , 不 当 选 。
D 选 项 , 出 卖 人 对 标 的 物 保 留 的 所 有 权 , 未 经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本 案 中 ,
因 双 方 未 办 理 保 留 所 有 权 登 记 , 故 得 力 公 司 对 教 学 设 备 保 留 的 所 有 权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因 此 , D 项 正 确 , 当 选 。
4 6【 答 案 】 D
6 1 . ( 2 0 1 3 - 3 - 1 0 ) 甲 与 乙 订 立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租 期 5 年 。 半 年 后 , 甲 将 该 出 租 房
屋 出 售 给 丙 , 但 未 通 知 乙 。 不 久 , 乙 以 其 房 屋 优 先 购 买 权 受 侵 害 为 由 ,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甲 丙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出 售 房 屋 无 须 通 知 乙
B . 丙 有 权 根 据 善 意 取 得 规 则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C . 甲 侵 害 了 乙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但 甲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
D . 甲 出 售 房 屋 应 当 征 得 乙 的 同 意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考 虑 善 意 取 得 的 构 成 条 件 , 可 以 发 现 , 甲 出 售 房 屋 , 属 于 有 权 处 分 , 此 时 ,
受 让 人 丙 不 可 能 构 成 善 意 取 得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时 ,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侵 害 承 租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情 形 的 , 承 租 人 可 以 请 求 出 租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 出 租 人 与 第 三 人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不 受 影 响 。 据 此 , 甲 出 卖 房 屋 给 丙 , 未 通 知 乙 , 侵 犯 了 乙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但 甲 、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效 力 不 受 影 响 , 即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甲 出 售 房 屋 , 是 行 使 所 有 权 的 行 为 , 不 需 要 经 过 承 租 人 乙 的 同 意 , 仅 仅 是 乙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而 已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C
6 2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柳 某 有 房 屋 一 套 , 2 0 1 6 年 6 月 租 给 郭 某 , 双 方
签 订 了 租 赁 合 同 , 郭 某 办 理 了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 2 0 1 6 年 9 月 , 柳 某 又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给 韩 某 ,
双 方 也 签 订 了 租 赁 合 同 , 柳 某 让 韩 某 入 住 了 该 房 屋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柳 某 和 韩 某 之 间 的 合 同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B . 柳 某 和 郭 某 之 间 的 合 同 签 订 在 先 , 应 确 定 郭 某 为 房 屋 的 承 租 人
C . 郭 某 办 理 了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 应 确 定 郭 某 为 房 屋 的 承 租 人
D . 韩 某 已 经 入 住 该 房 屋 , 应 确 定 韩 某 为 房 屋 的 承 租 人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一 房 数 租 问 题 。
【 解 析 】 A 选 项 , 考 查 合 同 效 力 , 主 要 考 查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生 效 条 件 , 柳 某 先 后 与 郭
4 7某 、 韩 某 签 订 了 两 份 租 赁 合 同 , 当 事 人 均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内
容 也 合 法 , 故 两 份 合 同 本 身 均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该 选 项 错 误 。
后 三 个 选 项 , 涉 及 应 确 定 谁 为 承 租 人 , 对 此 , 可 以 综 合 分 析 一 下 。 一 房 数 租 中 , 在 合
同 均 有 效 的 情 况 下 , 承 租 人 均 主 张 履 行 合 同 的 ,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承 租 人 : ( 1 ) 已 经 合 法
占 有 租 赁 房 屋 的 ; ( 2 ) 已 经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的 ; ( 3 ) 合 同 成 立 在 先 的 。 结 合 本 案 , 韩 某
已 经 入 住 该 房 屋 , 应 确 定 韩 某 为 房 屋 的 承 租 人 。 因 此 , D 选 项 正 确 , B 、 C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D
6 3 . ( 2 0 1 4 - 3 - 6 1 ) 甲 公 司 员 工 魏 某 在 公 司 年 会 抽 奖 活 动 中 中 奖 , 依 据 活 动 规 则 , 公 司
资 助 中 奖 员 工 子 女 次 年 的 教 育 费 用 , 如 员 工 离 职 , 则 资 助 失 效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公 司 与 魏 某 成 立 附 条 件 赠 与
B . 甲 公 司 与 魏 某 成 立 附 义 务 赠 与
C . 如 魏 某 次 年 离 职 , 甲 公 司 无 给 付 义 务
D . 如 魏 某 次 年 未 离 职 , 甲 公 司 在 给 付 前 可 撤 销 资 助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赠 与 合 同 。
【 解 析 】 解 决 本 题 的 关 键 是 A 、 B 这 两 个 选 项 。 附 义 务 的 赠 与 和 附 条 件 的 赠 与 的 区 别
是 : 所 谓 义 务 , 是 指 当 事 人 必 须 为 之 , 其 在 语 言 表 述 方 面 通 常 是 “ 受 赠 人 必 须 如 何 如 何 ” ;
所 谓 条 件 , 是 指 未 来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实 , 而 不 是 要 求 受 赠 人 必 须 完 成 , 其 在 语 言 表 述 方 面
通 常 是 “ 如 果 受 赠 人 如 何 如 何 ” 。 本 案 中 ,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是 “ 如 员 工 离 职 , 则 资 助 失 效 ” ,
并 未 要 求 员 工 履 行 不 得 离 职 的 义 务 , 员 工 可 以 离 职 , 也 可 以 不 离 职 。 但 如 果 员 工 离 职 , 赠
与 合 同 将 失 效 , 则 不 再 资 助 了 。 所 谓 本 案 属 于 附 条 件 的 赠 与 , 而 非 附 义 务 的 赠 与 。 并 且 ,
本 案 属 于 附 解 除 条 件 的 赠 与 。 因 此 , A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附 解 除 条 件 的 赠 与 , 自 条 件 成 就 时 效 力 终 止 。 如 果 魏 某 次 年 离 职 , 则 条 件 成
就 , 故 赠 与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甲 公 司 无 须 再 继 续 资 助 , 即 无 给 付 义 务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本 案 所 涉 资 助 , 是 用 于 员 工 子 女 的 教 育 经 费 , 因 此 具 有 公 益 的 性 质 。 只 要 该
合 同 没 有 因 条 件 成 就 而 终 止 , 就 会 一 直 有 效 , 公 司 就 应 当 履 行 资 助 的 义 务 。 此 类 合 同 中 ,
赠 与 人 没 有 任 意 撤 销 权 , 因 此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A C
6 4 . ( 2 0 1 7 - 3 - 6 2 ) 甲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开 发 一 个 较 大 的 花 园 公 寓 项 目 , 作 为 发 包 人 , 甲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的 主 体 工 程 发 包 给 了 乙 企 业 , 签 署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乙 企 业 一 直 未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 现 该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已 封 顶 完 工 。 就 相 关 合 同 效 力 及 工 程 价 款 , 下 列 哪
4 8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B . 因 该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已 封 顶 完 工 , 故 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不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C . 该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则 乙 企 业 可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请 求 甲 公 司 支 付 工 程 价

D . 该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经 修 复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 乙 企 业 不 能 主 张 工 程 价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效 力 认 定 及 其 法 律 后 果 。
【 解 析 】 A 选 项 , 承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的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按 无 效 进 行 认 定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如 果 该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则 可 以 参 照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的 约 定
折 价 补 偿 承 包 人 。 该 选 项 所 使 用 的 “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 的 表 述 , 是 过 去 的 法 律 里 采 用 的 , 《 民
法 典 》 第 7 9 3 条 已 经 将 其 修 改 为 “ 折 价 补 偿 ” , 因 为 ,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 应 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 效 为 前 提 , 而 本 案 中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是 无 效 的 。 故 按 照 最 新 的 司 法 解 释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该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经 修 复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 承 包 人 无 权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的 约 定 折 价 补 偿 。 该 选 项 中 所 使 用 的 “ 工 程 价 款 ” 的 表 述 , 同 样 是
过 去 法 律 里 采 用 的 , 按 照 《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应 认 为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 答 案 】 A ( 原 公 布 答 案 为 A C D , 因 法 律 修 改 , 现 答 案 为 A )
6 5 . ( 2 0 1 3 - 3 - 6 0 )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派 吴 律 师 担 任 某 案 件 的 一 、 二 审 委 托 代 理 人 。 第 一
次 开 庭 后 , 吴 律 师 感 觉 案 件 复 杂 , 本 人 和 该 事 务 所 均 难 以 胜 任 , 建 议 不 再 继 续 代 理 。 但 该
事 务 所 坚 持 代 理 。 一 审 判 决 委 托 人 败 诉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委 托 合 同 , 但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 .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委 托 人 一 审 败 诉 后 不 能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C . 即 使 一 审 胜 诉 , 委 托 人 也 可 解 除 委 托 合 同 , 但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 只 有 存 在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时 ,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才 对 败 诉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委 托 合 同 。
【 解 析 】 A 选 项 ,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任 某 之 间 是 委 托 合 同 关 系 ,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任 意 解
除 权 , 但 行 使 任 意 解 除 权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故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权 单 方 解
4 9除 委 托 合 同 , 但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由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故 该 选 项 关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委 托 人 一 审
败 诉 后 不 能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表 述 就 是 错 误 的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即 使 一 审 胜 诉 , 作 为 受 托 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可 解 除 委 托 合 同 ,
但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任 某 之 间 的 委 托 合 同 显 然 应 当 是 有 偿 的 , 在 有 偿 的 委 托 合 同 中 ,
因 受 托 人 的 过 错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受 托 人 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此 , 如 果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败 诉 有 过 错 , 就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该 选 项 说 “ 只 有 存 在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时 ,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才 对 败 诉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是 错 误 的 。 需 要 考 生 注 意 的 是 , 不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败 诉
就 必 须 给 其 委 托 人 赔 偿 , 而 是 在 有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答 案 】 A C
6 6 . ( 2 0 1 4 - 3 - 2 0 , 单 选 ) 甲 的 房 屋 与 乙 的 房 屋 相 邻 。 乙 把 房 屋 出 租 给 丙 居 住 , 并 为 该
房 屋 在 A 公 司 买 了 火 灾 保 险 。 某 日 甲 见 乙 的 房 屋 起 火 , 唯 恐 大 火 蔓 延 自 家 受 损 , 遂 率 家 人
救 火 , 火 势 得 到 及 时 控 制 , 但 甲 被 烧 伤 住 院 治 疗 。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主 观 上 为 避 免 自 家 房 屋 受 损 , 不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 应 自 行 承 担 医 疗 费 用
B . 甲 依 据 无 因 管 理 只 能 向 乙 主 张 医 疗 费 赔 偿 , 因 乙 是 房 屋 所 有 人
C . 甲 依 据 无 因 管 理 只 能 向 丙 主 张 医 疗 费 赔 偿 , 因 丙 是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人
甲 依 据 无 因 管 理 不 能 向 公 司 主 张 医 疗 费 赔 偿 , 因 甲 欠 缺 为 公 司 的 利 益 实 施 管 理
D . A A
的 主 观 意 思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无 因 管 理 的 构 成 条 件 。
【 解 析 】 A 选 项 , 本 案 属 于 法 考 中 最 常 见 的 既 为 自 己 也 为 他 人 考 虑 的 现 象 。 在 法 考 中 ,
为 了 混 淆 考 生 , 经 常 强 调 救 火 是 为 了 “ 唯 恐 大 火 蔓 延 自 家 受 损 ” , 按 照 法 考 的 做 题 惯 例 ,
此 种 情 形 下 均 按 照 既 为 自 己 也 为 他 人 而 救 火 , 故 应 认 定 为 符 合 无 因 管 理 的 条 件 ,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B 、 C 、 D 三 个 选 项 , 甲 救 火 本 身 , 肯 定 有 为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乙 救 火 的 意 思 , 故 对 乙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 丙 为 承 租 人 , 是 现 实 的 居 住 人 , 甲 应 当 知 道 该 房 屋 之 上 居 住 的 是 承 租 人 丙 , 故
甲 也 有 为 其 管 理 事 务 的 意 思 , 故 对 丙 也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 A 公 司 为 保 险 公 司 , 救 火 之 人 实 施
救 火 行 为 , 一 般 不 会 为 了 保 险 公 司 的 利 益 考 虑 , 即 欠 缺 为 其 管 理 事 务 的 意 思 , 故 保 险 公 司
不 能 被 认 定 为 被 管 理 人 。 因 此 , 甲 依 据 无 因 管 理 , 可 以 向 被 管 理 人 乙 、 丙 主 张 无 因 管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 即 向 乙 、 丙 主 张 医 疗 费 赔 偿 , 但 不 能 向 A 公 司 主 张 无 因 管 理 的 后 果 , 故 B 、 C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正 确 。
5 0【 答 案 】 D
6 7 . ( 2 0 2 0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欲 给 乙 赠 送 贵 重 礼 物 , 提 前 电 话 通 知 了 乙 ,
让 乙 记 得 领 取 。 丙 在 网 上 购 买 电 脑 一 台 , 快 递 员 丁 送 货 上 门 时 , 看 错 了 门 牌 号 , 将 该 电 脑
送 至 乙 家 , 乙 误 以 为 这 是 甲 的 礼 物 , 遂 予 以 签 收 。 当 天 晚 上 , 乙 家 突 发 火 灾 , 电 脑 被 烧 坏 。
对 此 ,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乙 和 丁 对 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 乙 对 丙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C . 丙 有 权 要 求 乙 交 付 同 种 型 号 , 同 样 配 置 的 电 脑
D . 丙 有 权 要 求 甲 向 自 己 交 付 给 乙 的 礼 品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不 当 得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
【 解 析 】 由 于 本 题 考 查 知 识 点 较 为 单 一 , 所 以 可 以 先 从 整 体 上 进 行 分 析 , 再 结 合 选 项
进 行 考 查 。 关 于 不 当 得 利 的 返 还 范 围 , 要 区 分 得 利 人 是 善 意 还 是 恶 意 而 决 定 : ( 1 ) 得 利 人
为 善 意 的 , 仅 返 还 现 存 利 益 , 倘 若 所 受 利 益 已 不 存 在 , 免 负 返 还 原 物 或 折 价 偿 还 责 任 ; ( 2 )
得 利 人 恶 意 的 , 受 损 失 一 方 不 仅 可 以 请 求 其 返 还 其 取 得 的 利 益 , 还 可 以 向 其 依 法 主 张 赔 偿
损 失 。 结 案 本 案 案 情 , 乙 误 将 快 递 员 丁 送 的 丙 的 电 脑 当 成 甲 赠 送 的 礼 物 , 乙 显 然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 但 乙 是 善 意 的 , 因 此 , 乙 仅 负 返 还 现 存 利 益 之 义 务 ( 即 返 还 烧 坏 的 电 脑 ) , 而 不 负
任 何 的 赔 偿 责 任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A 选 项 , 要 求 乙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显 然 是 错 误 的 。 B 选 项 , 乙 对 丙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表 述 正 确 。 C 选 项 , 如 果 让 乙 交 付 同 种 型 号 , 同 样 配 置 的 电 脑 , 那 乙 的 义 务 就
成 了 返 还 原 物 而 不 是 返 还 现 存 利 益 了 , 该 选 项 表 述 错 误 。 D 选 项 , 本 案 中 的 不 当 得 利 问 题 ,
与 甲 无 关 , 甲 无 须 就 此 向 丙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6 8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张 某 因 交 通 肇 事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 , 出 狱 后
和 家 人 搬 到 另 一 个 小 区 生 活 。 李 某 和 张 某 素 有 仇 怨 , 得 知 张 某 搬 家 后 , 在 电 梯 里 贴 上 告 示 ,
内 容 为 : 十 楼 8 0 7 住 进 来 一 个 罪 犯 , 大 家 要 小 心 。 该 小 区 业 主 们 知 晓 后 都 对 张 某 避 而 远 之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李 某 侵 犯 了 张 某 的 名 誉 权
B . 李 某 侵 犯 了 张 某 的 隐 私 权
C . 李 某 侵 犯 了 张 某 的 个 人 信 息 权 益
D . 张 某 请 求 赔 礼 道 歉 的 权 利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5 1【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名 誉 权 、 隐 私 权 、 个 人 信 息 权 益 、 诉 讼 时 效 。
【 解 析 】 A 选 项 , 名 誉 权 侵 权 的 行 为 表 现 是 侮 辱 、 捏 造 虚 假 事 实 ( 诽 谤 ) 等 。 本 案 中 ,
张 某 因 交 通 肇 事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 , 其 犯 罪 的 事 实 已 经 得 到 法 院 的 确 认 , 故 李 某 张 贴
的 告 示 内 容 , 并 没 有 对 李 某 的 侮 辱 性 言 辞 , 也 没 有 捏 造 虚 假 事 实 , 故 李 某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侵
犯 张 某 的 名 誉 权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侵 害 隐 私 权 的 行 为 表 现 是 刺 探 、 侵 扰 、 泄 露 、 公 开 等 。 本 案 中 , 张 某 出 狱 后
和 家 人 搬 到 另 一 个 小 区 生 活 , 说 明 张 某 不 想 让 他 人 知 晓 其 是 罪 犯 的 事 实 , 对 张 某 而 言 , 此
时 其 犯 罪 的 信 息 属 于 隐 私 。 李 某 将 其 公 开 , 属 于 侵 犯 张 某 的 隐 私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侵 害 个 人 信 息 权 益 的 行 为 表 现 是 非 法 收 集 、 使 用 、 加 工 、 传 输 、 买 卖 、 提 供 、
公 开 。 个 人 信 息 , 则 是 指 以 电 子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记 录 的 能 够 单 独 或 者 与 其 他 信 息 结 合 识 别 特
定 自 然 人 的 各 种 信 息 , 包 括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 住
址 、 电 话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 健 康 信 息 、 行 踪 信 息 等 。 在 个 人 信 息 与 隐 私 权 的 关 系 方 面 , 其
具 体 规 则 是 : 个 人 信 息 中 的 私 密 信 息 , 适 用 有 关 隐 私 权 的 规 定 ; 没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规 定 。 根 据 上 述 B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本 案 中 张 某 的 犯 罪 信 息 已 经 达 到 隐 私 权
的 高 度 , 故 应 适 用 隐 私 权 的 规 定 , 而 不 能 适 用 个 人 信 息 权 益 的 规 定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人 格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受 害 人 有 权 请 求 行 为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受 害 人 享 有 的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碍 、 消 除 危 险 、 消 除 影 响 、 恢 复 名 誉 、 赔 礼 道 歉 请 求 权 ,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 因 此 , 该 选 项 关 于 张 某 请 求 赔 礼 道 歉 的 权 利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的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 答 案 】 B D
6 9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 男 , 2 0 岁 ) 虚 构 身 份 信 息 与 乙 ( 女 , 2 1 岁 )
登 记 结 婚 。 一 年 之 后 , 双 方 感 情 破 裂 , 乙 发 现 了 甲 虚 构 身 份 信 息 的 事 实 。 就 乙 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婚 姻 无 效
B . 以 欺 诈 为 由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婚 姻
C . 就 结 婚 登 记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D . 以 程 序 瑕 疵 为 由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婚 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无 效 婚 姻 、 可 撤 销 婚 姻 。
【 解 析 】 A 选 项 , 无 效 婚 姻 的 事 由 仅 包 括 如 下 三 项 : ( 1 )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没 有 达 到 法 定
婚 龄 ; ( 2 )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重 婚 ; ( 3 ) 双 方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禁 止 结 婚 的 亲 属 关 系 。 从 案 情 描 述
来 看 , 甲 男 2 0 岁 , 未 达 到 法 定 婚 龄 , 属 于 无 效 婚 姻 事 由 的 第 1 项 , 且 乙 是 在 1 年 后 发 现
5 2的 , 现 乙 主 张 婚 姻 无 效 , 甲 无 效 的 事 由 仍 然 未 消 失 ( 此 时 甲 2 1 岁 , 仍 然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年
龄 要 求 ) 。 故 本 案 中 乙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婚 姻 无 效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 D 两 个 选 项 , 涉 及 可 撤 销 婚 姻 问 题 。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事 由 仅 包 括 如 下 两 项 : ( 1 ) 受
胁 迫 成 立 的 婚 姻 ; ( 2 ) 一 方 隐 瞒 重 大 疾 病 成 立 的 婚 姻 。 本 案 不 存 在 这 样 的 事 由 , 故 乙 不 能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婚 姻 。 B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中 , 乙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婚 姻 的 理 由 是 “ 程 序 瑕 疵 ” ,
对 此 , 首 先 ,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事 由 中 , 不 包 括 “ 程 序 瑕 疵 ” , 故 以 此 为 由 主 张 撤 销 婚 姻 , 肯
定 不 能 获 得 法 律 支 持 。 其 次 , 当 事 人 以 结 婚 登 记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为 由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主 张 撤
销 结 婚 登 记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告 知 其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故 D 选 项 也
是 错 误 的 。
C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D 选 项 的 分 析 , 可 知 该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最 后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有 关 婚 姻 无 效 和 可 撤 销 的 事 由 , 一 定 要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规 定 的 事 由 ,
即 三 种 情 形 无 效 , 两 种 情 形 可 撤 销 , 而 不 能 根 据 生 活 常 识 或 跟 着 感 觉 , 简 单 下 结 论 。
【 答 案 】 A C
7 0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甲 乙 二 人 相 识 一 个 月 后 闪 婚 。 一 年 后 双 方 感 情
不 和 , 共 同 前 往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 。 一 周 后 , 男 方 反 悔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离 婚 冷 静 期 从 双 方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开 始 起 算
B . 离 婚 冷 静 期 内 , 当 事 人 没 有 表 示 不 同 意 离 婚 的 , 由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发 给 离 婚 证
C . 离 婚 冷 静 期 内 , 男 方 可 以 单 独 提 出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D . 女 方 可 以 在 离 婚 冷 静 期 后 单 独 申 请 离 婚 证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离 婚 冷 静 期 制 度 。
【 解 析 】 本 题 考 点 单 一 , 仅 涉 及 离 婚 冷 静 期 制 度 , 故 可 以 先 回 忆 这 一 制 度 , 然 后 对 照
选 项 进 行 分 析 。 离 婚 冷 静 期 的 具 体 内 容 是 : ( 1 ) 自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收 到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意 离 婚 的 , 可 以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 ( 2 ) 上 述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 双 方 应 当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发 给 离 婚 证 ; 未 申 请 的 , 视 为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 由 此 可 以 对 各 选 项 进 行 分 析 。
A 选 项 , 离 婚 冷 静 期 应 当 是 从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收 到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算 , 而 不 是 从 双
方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之 日 起 算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离 婚 冷 静 期 内 , 由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发 给 离 婚 证 的 , 只 能 是 第 2 个 3 0 日 内 , 双 方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 而 不 是 由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直 接 发 给 离 婚 证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在 离 婚 冷 静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意 离 婚 的 , 均 可 以 单 独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5 3离 婚 证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B 选 项 的 分 析 , 申 请 离 婚 证 , 必 须 “ 双 方 ”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 而 不 能 由 女 方 单 独 申 请 离 婚 证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C
7 1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尤 某 与 崔 某 婚 后 用 共 同 积 蓄 购 买 了 一 套 房 屋 , 登
记 在 尤 某 名 下 , 后 夫 妻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 崔 某 打 算 离 婚 。 尤 某 得 知 后 , 用 自 己 与 情 妇 蔡 某 的
合 照 伪 造 结 婚 证 , 并 伙 同 蔡 某 以 夫 妻 名 义 将 该 房 屋 以 市 价 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孙 某 , 并 为 孙 某
办 理 了 过 户 登 记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A . 房 屋 出 卖 前 为 尤 某 与 崔 某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B . 该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C . 孙 某 已 经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D . 崔 某 有 权 要 求 蔡 某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认 定 及 其 处 分 、 负 担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理 、 善 意 取 得 、
共 同 加 害 行 为 。
【 解 析 】 A 选 项 , 尤 某 与 崔 某 以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婚 后 共 同 积 蓄 ) 购 买 房 屋 , 虽 登 记 于
尤 某 个 人 名 下 , 但 该 房 屋 仍 然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由 尤 某 与 崔 某 共 同 共 有 。 故 A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因 未 经 房 屋 共 同 共 有 人 崔 某 同 意 , 尤 某 和 蔡 某 将 该 房 屋 出 卖 给 孙 某 ,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 根 据 负 担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理 , 因 无 权 处 分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仍 然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尤
某 、 蔡 某 与 孙 某 间 因 无 权 处 分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无 效 力 瑕 疵 , 该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故 B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尤 某 、 蔡 某 与 孙 某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系 无 权 处 分 , 由 此 联 想 到 善 意 取 得 。 孙
某 不 知 情 , 构 成 善 意 ; 当 事 人 之 间 以 市 价 进 行 买 卖 , 价 格 合 理 ; 房 屋 已 经 过 户 到 孙 某 名 下 。
综 合 来 看 , 孙 某 符 合 善 意 取 得 的 构 成 要 件 , 故 孙 某 可 以 基 于 善 意 取 得 主 张 对 房 屋 享 有 所 有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尤 某 与 蔡 某 基 于 共 同 故 意 , 实 施 无 权 处 分 的 行 为 , 导 致 受 让 人 善 意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 因 此 给 崔 某 造 成 共 同 共 有 之 房 屋 所 有 权 因 此 消 灭 的 损 害 后 果 。 因 此 , 尤 某 与 蔡 某
成 立 共 同 侵 权 ( 共 同 加 害 ) , 崔 某 就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害 , 有 权 请 求 尤 某 与 蔡 某 承 担 连 带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故 D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A C D
5 47 2 . ( 2 0 1 9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姚 某 是 老 姚 的 独 生 子 女 。 姚 某 于 1 5 年 前 死 亡 ,
其 配 偶 田 某 一 直 悉 心 照 顾 老 姚 。 3 年 前 , 田 某 与 丁 某 结 婚 , 并 生 育 一 子 小 丁 。 1 年 前 , 田
某 因 故 死 亡 。 半 年 前 , 老 姚 也 因 病 死 亡 。 以 下 关 于 小 丁 对 老 姚 遗 产 继 承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哪
一 项 ?
A . 小 丁 可 以 代 位 继 承
B . 小 丁 可 以 转 继 承
C . 小 丁 可 以 主 张 分 得 适 当 遗 产
D . 小 丁 无 继 承 权
【 考 点 】 本 案 考 查 代 位 继 承 、 转 继 承 、 遗 产 分 配 规 则 。
【 解 析 】 由 于 本 案 中 小 丁 是 田 某 的 子 女 , 故 分 析 小 丁 对 老 姚 的 继 承 问 题 , 要 先 从 田 某
与 老 姚 的 继 承 关 系 入 手 开 始 分 析 。 根 据 案 情 , 田 某 属 于 对 公 婆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丧 偶 儿
媳 ,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 婆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 应 作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 因 此 , 田 某 是 老 姚
的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 下 面 再 结 合 具 体 选 项 进 行 分 析 。
A 选 项 , 关 于 代 位 继 承 , 一 般 的 发 生 场 合 是 被 继 承 人 的 子 女 先 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 由
被 继 承 人 的 子 女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代 位 继 承 ( 《 民 法 典 》 新 增 了 一 项 代 位 继 承 制 度 , 即 被 继
承 人 的 兄 弟 姐 妹 先 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 由 被 继 承 人 的 兄 弟 姐 妹 的 子 女 代 位 继 承 , 该 制 度 与
本 题 无 关 , 不 再 分 析 ) , 常 见 的 情 形 就 是 祖 孙 三 代 之 间 的 代 位 继 承 。 本 案 中 , 虽 然 田 某 先
于 老 姚 死 亡 , 但 由 于 其 不 是 老 姚 的 子 女 , 故 不 可 能 发 生 代 位 继 承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关 于 转 继 承 , 继 承 开 始 后 , 继 承 人 没 有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 并 于 遗 产 分 割 前 死 亡
的 , 其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转 移 给 他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 本 案 中 , 田 某 虽 然 是 老 姚 的 继 承 人 , 但 其
先 于 老 姚 死 亡 , 故 不 会 发 生 转 继 承 问 题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分 得 适 当 遗 产 , 具 有 特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 主 要 包 括 两 种 人 : ( 1 )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
依 靠 被 继 承 人 扶 养 的 人 , 可 以 适 当 分 得 遗 产 ; ( 2 )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 对 被 继 承 人 扶 养 较 多 的
人 , 可 以 适 当 分 得 遗 产 。 本 案 中 , 小 丁 不 符 合 这 两 种 情 况 , 故 无 权 主 张 分 得 适 当 遗 产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关 于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 包 括 如 下 两 类 人 : 第 一 顺 序 :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对 公
婆 或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丧 偶 儿 媳 或 丧 偶 女 婿 ; 第 二 顺 序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小 丁 不 在 这 两 类 人 之 中 , 且 根 据 前 述 几 个 选 项 的 分 析 , 小 丁 也 不 符 合 代 位 继 承 、
转 继 承 的 适 用 条 件 , 故 小 丁 对 老 姚 的 遗 产 无 继 承 权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D
7 3 . ( 2 0 1 4 - 3 - 2 4 ) 甲 有 乙 、 丙 和 丁 三 个 女 儿 。 甲 于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亲 笔 书 写 一 份 遗 嘱 ,
5 5写 明 其 全 部 遗 产 由 乙 继 承 , 并 签 名 和 注 明 年 月 日 。 同 年 3 月 2 日 , 甲 又 请 张 律 师 代 书 一 份
遗 嘱 , 写 明 其 全 部 遗 产 由 丙 继 承 。 同 年 5 月 3 日 , 甲 因 病 被 丁 送 至 医 院 急 救 , 甲 又 立 口 头
遗 嘱 一 份 , 内 容 是 其 全 部 遗 产 由 丁 继 承 , 在 场 的 赵 医 生 和 李 护 士 见 证 。 甲 病 好 转 后 出 院 休
养 , 未 立 新 遗 嘱 。 如 甲 死 亡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甲 遗 产 的 继 承 权 人 ?
A . 乙 B . 丙 C . 丁 D . 乙 、 丙 、 丁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遗 嘱 效 力 冲 突 问 题 。
【 解 析 】 通 过 审 题 发 现 , 本 题 甲 共 立 有 三 份 遗 嘱 , 相 互 冲 突 , 那 应 该 以 最 后 的 遗 嘱 为
准 , 但 是 这 一 规 则 适 用 的 前 提 , 是 必 须 最 后 这 份 遗 嘱 是 有 效 的 , 否 则 不 能 以 其 为 准 。 按 此
思 路 , 就 可 以 进 一 步 分 析 了 :
最 后 所 立 遗 嘱 为 5 月 3 日 的 口 头 遗 嘱 , 但 是 题 目 中 说 “ 甲 病 好 转 ” , 说 明 危 急 情 况 已 经
解 除 , 此 时 甲 能 够 用 书 面 或 者 录 音 形 式 立 遗 嘱 。 因 此 , 即 使 甲 最 终 没 有 立 新 遗 嘱 , 该 口 头
遗 嘱 也 无 效 , 故 不 能 以 该 遗 嘱 为 准 。 因 此 , 该 遗 嘱 涉 及 的 丁 不 是 甲 的 遗 产 的 继 承 权 人 , C 、
D 两 个 选 项 都 不 当 选 。
再 来 看 3 月 2 日 的 代 书 遗 嘱 。 代 书 遗 嘱 需 要 两 个 以 上 的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 题 目 中 没 有 提
到 有 见 证 人 。 结 合 5 月 3 日 的 那 份 口 头 遗 嘱 来 看 , 在 该 遗 嘱 中 , 命 题 者 明 确 描 述 了 “ 在 场 的
赵 医 生 和 李 护 士 见 证 ” , 然 而 对 3 月 2 日 的 代 书 遗 嘱 的 见 证 人 却 没 有 任 何 描 述 , 这 就 意 味 着 ,
该 代 书 遗 嘱 缺 少 见 证 人 , 故 该 遗 嘱 也 是 无 效 的 。 因 此 , 该 遗 嘱 涉 及 的 丙 不 是 甲 的 遗 产 的 继
承 权 人 , 选 项 不 当 选 。
B
这 样 就 剩 下 1 月 1 日 的 自 书 遗 嘱 。 该 遗 嘱 由 甲 亲 自 书 写 , 签 名 并 注 明 年 月 日 , 符 合 自 书
遗 嘱 的 要 件 , 故 是 有 效 遗 嘱 。 因 此 , 该 遗 嘱 涉 及 的 乙 是 甲 的 遗 产 的 继 承 权 人 , A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A
7 4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张 某 在 其 父 死 亡 后 , 委 托 甲 殡 葬 公 司 负 责 操 办 丧
葬 事 宜 。 甲 公 司 的 员 工 胡 某 在 送 骨 灰 盒 的 时 候 不 慎 将 盒 子 磕 破 , 导 致 部 分 骨 灰 漏 出 。 张 某
起 诉 甲 公 司 , 要 求 1 万 元 的 骨 灰 盒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 2 万 元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和 3 万 元 的 其 他 损
害 赔 偿 。 对 此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法 院 应 驳 回 起 诉
B . 法 院 应 判 决 支 持 张 某 骨 灰 盒 的 赔 偿 请 求
C . 法 院 应 判 决 支 持 张 某 骨 灰 盒 的 赔 偿 请 求 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D . 法 院 应 支 持 张 某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
5 6【 解 析 】 A 选 项 , 本 案 骨 灰 盒 被 磕 破 , 导 致 部 分 骨 灰 漏 出 , 属 于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故 法 院 应 受 理 此 类 侵 权 纠 纷 , 不 应 驳 回 起 诉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 C 、 D 三 个 选 项 , 涉 及 具 体 赔 偿 范 围 问 题 。 首 先 , 甲 公 司 的 员 工 胡 某 在 送 骨 灰 盒 的
时 候 不 慎 将 盒 子 磕 破 , 故 张 某 关 于 骨 灰 盒 的 赔 偿 请 求 应 得 到 法 律 支 持 。 其 次 ,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 因 为 是 回 忆 版 的 真 题 , 就 目 前 案 情 来 看 , 可 能 会 存 在 争 议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 ( 1 ) 因 人 身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 自 然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 2 )
非 法 使 被 监 护 人 脱 离 监 护 , 导 致 亲 子 关 系 或 者 近 亲 属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遭 受 严 重 损 害 , 监 护 人
可 以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 3 ) 死 者 的 姓 名 、 肖 像 、 名 誉 、 荣 誉 、 隐 私 、 遗 体 、 遗 骨 等 受 到
侵 害 ,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 4 ) 具 有 人 身 意 义 的 特 定 物 受 到 侵 害 , 被 侵 权 人
可 以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结 合 案 情 来 看 , 本 案 应 适 用 第 三 种 情 况 , 其 涉 及 的 是 死 者 的 问 题 ,
注 意 “ 死 者 的 姓 名 、 肖 像 . . . . . . 遗 体 、 遗 骨 等 ” , 骨 灰 应 为 此 处 的 “ 等 ” 字 所 包 括 。 张 某 作 为
死 者 的 子 女 , 属 于 近 亲 属 范 围 之 内 , 故 有 权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再 次 , 题 干 中 还 提 到 “ 3
万 元 的 其 他 损 害 赔 偿 ” , 本 案 侵 权 范 围 仅 涉 及 骨 灰 盒 的 损 害 以 及 骨 灰 的 漏 出 , 没 有 其 他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 故 再 主 张 其 他 的 损 害 赔 偿 , 均 无 依 据 。 综 合 上 述 分 析 , 本 案 C 选 项 最 符 合 题
意 , 当 选 。 B 选 项 , 本 身 不 算 错 误 , 但 不 够 完 整 , 作 为 单 选 题 , C 选 项 更 全 面 。 D 选 项 则
是 错 误 的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以 造 成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为 必 要 条 件 , 本 案 没 有 提 及
张 某 是 否 遭 受 了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的 问 题 。 不 过 , 根 据 生 活 常 识 判 断 , 张 某 的 父 亲 在 去 世 后 ,
其 骨 灰 因 甲 公 司 的 员 工 胡 某 将 盒 子 磕 破 而 导 致 有 部 分 漏 出 , 张 某 作 为 子 女 , 从 正 常 人 角 度 ,
不 可 能 不 遭 受 严 重 的 精 神 损 害 。 故 虽 然 题 目 中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 但 根 据 生 活 常 识 , 考 生 应 当
能 够 推 断 出 来 。
【 答 案 】 C
7 5 . ( 2 0 1 7 - 3 - 6 7 ) 甲 、 乙 、 丙 三 家 毗 邻 而 居 , 甲 、 乙 分 别 饲 养 山 羊 各 一 只 。 某 日 二 羊
走 脱 , 将 丙 辛 苦 栽 培 的 珍 稀 药 材 悉 数 啃 光 。 关 于 甲 、 乙 的 责 任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 乙 可 各 自 通 过 证 明 已 尽 到 管 理 职 责 而 免 责
B . 基 于 共 同 致 害 行 为 , 甲 、 乙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C . 如 能 确 定 二 羊 各 自 啃 食 的 数 量 , 则 甲 、 乙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D . 如 不 能 确 定 二 羊 各 自 啃 食 的 数 量 , 则 甲 、 乙 平 均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数 人 侵 权 行 为 。
【 解 析 】 考 生 首 先 应 确 定 属 于 哪 一 种 类 型 的 数 人 侵 权 行 为 , 然 后 再 确 定 责 任 承 担 。 通
过 审 题 发 现 , 本 案 属 于 甲 的 羊 与 乙 的 羊 共 同 导 致 丙 的 损 害 , 甲 、 乙 之 间 没 有 共 同 过 错 , 所
5 7以 不 属 于 共 同 加 害 行 为 ( 共 同 致 害 行 为 ) , 因 为 共 同 加 害 行 为 要 求 有 共 同 过 错 ; 本 案 中 的
侵 权 人 也 非 常 明 确 , 就 是 甲 和 乙 , 所 以 不 属 于 共 同 危 险 行 为 , 因 为 共 同 危 险 行 为 要 求 侵 权
人 不 明 确 ; 本 案 中 甲 、 乙 之 间 没 有 任 何 的 意 思 联 络 , 所 以 属 于 无 意 思 联 络 的 数 人 侵 权 。 确
定 了 数 人 侵 权 的 类 型 后 , 再 对 照 选 项 进 行 分 析 。
A 选 项 , 其 表 述 “ 甲 、 乙 可 各 自 通 过 证 明 已 尽 到 管 理 职 责 而 免 责 ” , 实 际 上 是 说 , 如
果 甲 、 乙 证 明 了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 则 无 须 承 担 责 任 。 这 一 问 题 , 是 在 考 查 归 责 原 则 。 饲 养 动
物 的 侵 权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即 使 行 为 人 证 明 了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 也 要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故
即 使 甲 、 乙 证 明 了 自 己 已 尽 到 管 理 职 责 , 但 仍 然 不 能 免 责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如 上 分 析 , 甲 、 乙 之 间 属 于 无 意 思 联 络 的 数 人 侵 权 , 不 是 共 同 致 害 行 为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如 能 确 定 二 羊 各 自 啃 食 的 数 量 , 则 表 明 能 够 确 定 两 只 羊 各 自 导 致 的 责 任 大 小 ,
故 其 饲 养 人 也 就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D 选 项 , 如 不 能 确 定 二 羊 各 自 啃 食 的 数 量 , 则 表 明 不 能 确 定 两 只 羊 各 自 导 致 的 责 任 大
小 , 故 其 饲 养 人 就 是 平 均 承 担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C D
7 6 . ( 2 0 1 6 - 3 - 2 4 ) 张 小 飞 邀 请 关 小 羽 来 家 中 做 客 , 关 小 羽 进 入 张 小 飞 所 住 小 区 后 , 突
然 从 小 区 的 高 楼 内 抛 出 一 块 砚 台 , 将 关 小 羽 砸 伤 。 关 于 砸 伤 关 小 羽 的 责 任 承 担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正 确 ?
A . 张 小 飞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B . 顶 层 业 主 通 过 证 明 当 日 家 中 无 人 , 可 以 免 责
C . 小 区 物 业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D . 如 查 明 砚 台 系 从 1 0 层 抛 出 , 1 0 层 以 上 业 主 仍 应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不 明 抛 掷 物 侵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仅 发 生 在 经 营 场 所 、 公 共 场 所 以 及 群 众 性 活 动 中 ;
就 小 区 来 说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1 2 5 4 条 的 规 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也 有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但 业
主 个 人 并 不 存 在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该 选 项 错 误 。
B 选 项 , 在 不 明 抛 掷 物 致 人 损 害 中 , 由 可 能 加 害 的 建 筑 物 使 用 人 给 予 补 偿 , 但 如 果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不 是 侵 权 人 的 , 则 没 有 责 任 。 因 此 , 如 果 顶 层 业 主 能 够 证 明 当 日 家 中 无 人 , 则
表 明 其 证 明 了 自 己 不 是 侵 权 人 , 故 可 以 免 责 。 该 选 项 正 确 。
C 选 项 , 如 上 分 析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1 2 5 4 条 的 规 定 , 小 区 物 业 确 实 承 担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如 果 其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但 就 本 案 描 述 的 案 情 来 看 ,
5 8并 不 能 说 明 小 区 物 业 有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情 节 。 该 选 项 错 误 。 该 选 项 在 一 开 头 加 上 “ 如
果 ” 二 字 , 表 述 为 “ 如 果 小 区 物 业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 则 就 是 正 确 的
了 。
D 选 项 , 如 果 查 明 砚 台 系 从 1 0 层 抛 出 , 则 本 案 就 不 属 于 不 明 抛 掷 物 侵 权 了 , 而 是 有
明 确 的 侵 权 人 , 即 1 0 层 的 业 主 , 则 显 然 应 由 1 0 层 的 业 主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此 时 1 0 层 以 上
业 主 就 没 有 任 何 责 任 了 。 该 选 项 错 误 。
【 答 案 】 B
7 7 . ( 2 0 1 0 - 3 - 7 0 ) 甲 公 司 为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公 司 派 遣 搬 运 工 。 搬 运
工 丙 脾 气 暴 躁 常 与 人 争 吵 , 乙 公 司 要 求 甲 公 司 更 换 丙 或 对 其 教 育 管 理 , 甲 公 司 不 予 理 会 。
一 天 , 乙 公 司 安 排 丙 为 顾 客 丁 免 费 搬 运 电 视 机 , 丙 与 丁 发 生 激 烈 争 吵 故 意 摔 坏 电 视 机 。 对
此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 .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B . 甲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乙 公 司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C . 甲 公 司 和 丙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D . 丙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甲 公 司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用 人 单 位 侵 权 责 任 。
【 解 析 】 通 过 审 题 发 现 , 本 案 属 于 劳 务 派 遣 中 的 侵 权 责 任 问 题 。 被 派 遣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 接 受 劳 务 派 遣 的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有 过 错 的 ,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所 谓 相 应 的 责 任 , 是 与 其 过 错 大 小 相 适 应 , 本 质 上 属 于 按 份
责 任 。 本 案 中 , 乙 公 司 为 接 受 派 遣 的 用 工 单 位 , 甲 公 司 为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丙 在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过 程 中 导 致 第 三 人 丁 受 损 失 , 应 当 由 乙 公 司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丙 脾 气 暴 躁 常 与 人
争 吵 , 乙 公 司 要 求 甲 公 司 更 换 丙 或 对 其 教 育 管 理 , 甲 公 司 不 予 理 会 , 说 明 甲 公 司 有 过 错 ,
故 甲 公 司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A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本 案 中 正 确 的 结 论 应 当 是 乙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甲 公 司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该 选 项 将 二 者 说 成 是 连 带 责 任 , 错 误 。
B 选 项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 甲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乙 公 司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 的 表 述 也 是 错
误 的 。
C 选 项 , 丙 是 工 作 人 员 , 对 外 不 承 担 责 任 , 更 不 存 在 连 带 责 任 问 题 。 该 选 项 错 误 。
D 选 项 , 该 选 项 将 丙 作 为 责 任 主 体 是 错 误 的 , 同 时 “ 甲 公 司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 也 是 错 误
的 , 应 当 是 甲 公 司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或 按 份 责 任 。
最 后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本 题 中 “ 丙 与 丁 发 生 激 烈 争 吵 故 意 摔 坏 电 视 机 ” 很 容 易 被 误 认 为
5 9是 丙 的 个 人 行 为 , 与 工 作 任 务 无 关 。 考 生 要 注 意 , 认 定 是 否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 适 用 的 是 外 观
主 义 ( 客 观 说 ) , 即 使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为 超 过 单 位 授 权 、 指 示 的 范 围 , 但 只 要 其 行 为 的 外 观
是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或 者 与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相 关 , 也 属 于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的 范 围 。 其 目 的 , 是 为 了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利 益 , 因 为 受 害 人 只 能 从 外 观 上 判 断 , 至 于 事 实 究 竟 如 何 , 受 害 人 是 无 从 知
晓 的 。
【 答 案 】 A B C D
7 8 . ( 2 0 2 0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阿 东 将 汽 车 借 给 阿 南 使 用 。 一 天 , 阿 南 在 行 驶 汽
车 的 途 中 , 停 车 去 旁 边 的 超 市 买 烟 , 但 是 汽 车 并 未 熄 火 , 也 未 关 车 门 。 这 时 , 阿 西 ( 1 5 岁 )
和 阿 北 ( 1 3 岁 ) 看 到 这 辆 车 , 阿 西 对 阿 北 说 : “ 这 辆 车 和 我 家 的 一 模 一 样 , 我 都 开 过 , 你
也 试 试 。 ” 于 是 , 阿 西 和 阿 北 共 同 进 入 汽 车 内 , 在 阿 西 的 指 导 下 , 阿 北 掌 握 方 向 盘 驾 驶 汽
车 。 在 驾 驶 一 百 余 米 之 后 进 入 人 行 道 , 将 路 上 的 行 人 阿 中 撞 伤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阿 东 应 对 阿 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 . 阿 南 应 对 阿 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 . 阿 西 的 监 护 人 应 对 阿 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 阿 北 的 监 护 人 应 对 阿 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侵 权 责 任 、 监 护 人 的 侵 权 责 任 。
【 解 析 】 本 题 可 以 先 从 整 体 上 进 行 分 析 , 再 结 合 选 项 进 行 判 断 。 本 题 考 查 的 具 体 知 识
点 是 未 经 允 许 驾 驶 他 人 机 动 车 而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任 承 担 , 对 此 , 应 由 机 动 车 使
用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 管 理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的 ,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本 案 中 , 阿 西 、 阿 北 属 于 机 动 车 的 使 用 人 , 故 应 对 受 害 人 阿 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同 时 , 阿 西 、
阿 北 分 别 为 1 5 岁 、 1 3 岁 , 属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其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 应 当 由 各 自 的 监 护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同 时 , 本 案 中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人 为 阿 东 , 其 对 阿 中 损 害 的 发 生 没 有 任 何 的
过 错 ; 机 动 车 的 管 理 人 目 前 是 阿 南 , 其 停 车 时 并 未 熄 火 , 也 未 关 车 门 , 表 明 其 存 在 过 错 ,
故 应 承 担 与 其 过 错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A 选 项 由 阿 东 承 担 责 任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B 、 C 、 D 分 别 提 到 由 阿 南 、
阿 西 的 监 护 人 、 阿 北 的 监 护 人 承 担 责 任 , 均 是 正 确 的 。
【 答 案 】 B C D
7 9 . ( 2 0 1 5 - 3 - 6 7 ) 关 于 动 物 致 害 侵 权 责 任 的 说 法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 甲 8 周 岁 的 儿 子 翻 墙 进 入 邻 居 院 中 玩 耍 , 被 院 内 藏 獒 咬 伤 , 邻 居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B . 小 学 生 乙 和 丙 放 学 途 经 养 狗 的 王 平 家 , 丙 故 意 逗 狗 , 狗 被 激 怒 咬 伤 乙 , 只 能 由 丙 的
6 0监 护 人 对 乙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C . 丁 下 夜 班 回 家 途 经 邻 居 家 门 时 , 未 看 到 邻 居 饲 养 的 小 猪 趴 在 路 上 而 绊 倒 摔 伤 , 邻 居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D . 戊 带 女 儿 到 动 物 园 游 玩 时 , 动 物 园 饲 养 的 老 虎 从 破 损 的 虎 笼 蹿 出 将 戊 女 儿 咬 伤 , 动
物 园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考 点 】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饲 养 动 物 侵 权 。
【 解 析 】 A 选 项 , 禁 止 饲 养 的 烈 性 犬 等 危 险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此 种 情 形 下 , 侵 权 人 无 任 何 免 责 事 由 。 因 此 , 甲 8 周 岁 的 儿 子 被
邻 居 的 藏 獒 咬 伤 , 邻 居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B 选 项 , 因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致 使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被 侵 权 人 可 以 向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请 求 赔 偿 , 也 可 以 向 第 三 人 请 求 赔 偿 。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赔 偿 后 ,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 据 此 , 该 选 项 中 , 受 害 人 乙 既 可 以 找 第 三 人 丙 , 也 可 以 找 饲 养 人 王 平 主 张 侵 权 责
任 。 该 选 项 错 误 。
C 选 项 , 未 对 动 物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但 是 ,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 因 被 侵 权 人 故 意 造 成 的 , 可 以 减 轻 责 任 。 据 此 , 该 选 项 中 ,
邻 居 饲 养 的 小 猪 趴 在 路 上 , 说 明 邻 居 没 有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由 此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 邻 居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且 本 案 中 受 害 人 丁 也 不 存 在 故 意 的 问 题 。 该 选 项 正 确 。
选 项 , 动 物 园 的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动 物 园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但 能 够 证 明 尽 到
D
管 理 职 责 的 , 不 承 担 责 任 。 据 此 , 动 物 园 动 物 侵 权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 该 选 项 中 , 动 物 园
的 老 虎 从 破 损 的 笼 中 蹿 出 伤 人 , 说 明 动 物 园 没 有 尽 到 管 理 职 责 , 有 过 错 , 动 物 园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该 选 项 正 确 。
【 答 案 】 A C D
8 0 . ( 2 0 2 2 年 卷 二 , 考 生 回 忆 版 真 题 ) 某 校 正 在 举 行 篮 球 比 赛 , 拾 荒 者 赵 某 突 然 穿 过 篮
球 场 , 被 正 在 运 球 的 钱 某 撞 伤 。 据 查 , 学 校 对 该 篮 球 场 并 未 设 围 栏 。 对 于 赵 某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应 由 赵 某 自 行 负 担
B . 应 由 学 校 负 担
C . 应 由 赵 某 和 学 校 共 同 负 担
D . 应 由 钱 某 负 担
【 考 点 】 本 题 考 查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侵 权 责 任 、 过 错 侵 权 责 任 、 受 害 人 过 错 。
6 1【 解 析 】 本 题 案 情 较 为 简 单 , 且 考 点 较 为 明 确 , 故 可 以 先 根 据 知 识 点 进 行 分 析 , 再 选
择 正 确 的 选 项 。 首 先 , 赵 某 是 在 学 校 篮 球 场 被 钱 某 撞 伤 , 从 案 情 描 述 来 看 , 钱 某 属 于 正 在
参 加 篮 球 比 赛 , 正 处 于 运 球 过 程 中 , 其 对 撞 伤 赵 某 没 有 过 错 , 故 钱 某 不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其 次 , 造 成 赵 某 进 入 篮 球 场 的 原 因 , 是 因 为 学 校 未 设 围 栏 , 即 学 校 没 有 尽 到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故 学 校 对 赵 某 的 损 害 存 在 过 错 , 应 当 由 学 校 承 担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侵 权 责 任 。 再 次 , 受
害 人 赵 某 进 入 正 在 进 行 比 赛 的 篮 球 场 地 , 固 然 有 学 校 未 设 围 栏 的 原 因 , 但 赵 某 本 人 也 是 存
在 过 错 的 。 当 然 , 赵 某 不 是 故 意 让 自 己 受 伤 , 其 对 自 己 受 伤 应 当 是 一 种 过 失 状 态 , 受 害 人
有 过 失 的 , 侵 权 人 的 责 任 可 以 减 轻 , 即 受 害 人 也 应 承 担 一 部 分 损 失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可 知 本 案 正 确 选 项 应 为 C , 其 他 选 项 错 误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本 案 不 能 按 照 自 甘 风 险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自 甘 风 险 , 是 指 自 愿 参 加 具 有
一 定 风 险 的 文 体 活 动 , 因 其 他 参 加 者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的 , 受 害 人 不 得 请 求 其 他 参 加 者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但 是 , 其 他 参 加 者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除 外 。 本 案 中 , 赵 某 是
一 名 拾 荒 者 , 并 不 是 篮 球 比 赛 的 参 与 者 , 不 符 合 “ 自 愿 参 加 具 有 一 定 风 险 的 文 体 活 动 ” 这
一 要 求 。
【 答 案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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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世纪观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