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结构耐火5.1一般规定5.1.1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4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金属结构或构件; 2木结构或构件; 3组合结构或构件; 4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I类汽车库,I类修车库;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5.2工业建筑5.2.1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Ⅰ类飞机库。 5.2.2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Ⅱ、Ⅲ类飞机库; 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3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甲、乙类厂房; 2单、多层丙类厂房; 3多层丁类厂房; 4单、多层丙类仓库; 5多层丁类仓库。 5.2.4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5.3民用建筑5.3.1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5.4其他工程5.4.1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2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性能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的修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5.4.3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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