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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违背常识断案的背后?——从吉林”浮桥案“说起

 知易行难nev5ph 2023-07-09 发布于河南

最近两天,吉林一个因私搭浮桥判18人有罪的案件在各种网络平台疯狂传播,不少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口诛笔伐。

司法判决本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应当极具公信力和尊严,但为什么这样的判决一公布,会导致舆论一片哗然,让普通大众朴实的感情无法接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凭借常识都可以认定无罪的案件,到了专业法官的眼里就成了“罪不可恕”。虽然判案不可以只凭借常识,因为如果可以,法律相关专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是判案绝对不可以脱离常识。违背常识、常情和常理的案件必然经不住历史和人民群众的审判。笔者更想讨论的是,为什么法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作出一些看似”荒唐“的判决。

在讨论之前,引用波斯纳大法官的观点来说明一下:在法学话语中占据主导地位一个多世纪的司法理论忽略了两点:人和制度。因此我们在讨论法官为什么违背常识判案时,我们不仅要把法官回归到人,更重要的是回归为制度中的人。接下来,作为大案刑辩实习生的角度,谈三点对该问题的思考。

01

判而不审,审而不判

“判而不审,审而不判”已经成为司法界公开的秘密,很多案件,特别是一些所谓的涉黑涉恶案件,检察官、法官可能完全只是一个“代言人”。只要我们明白这个基本道理,我们就可能对检察官或法官少一些责难,少一些敌意,因为他们可能也想过伸张正义,但迫于现实中很多压力,唯有选择执行、再执行。相信他们也有良知、常识,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一点,在基本的良知和常识之外,他们还得面对一种叫“领导决定”的力量,而这种力量足以否定或吞噬他们的常识和良知。

因此,哪怕是“窦娥冤”一样的案子,只要领导觉得“需要”的时候,法律就不再具有该有的力量。而面对这样的现实,作为“刀尖上的舞者”,难道放任不管,当然不能。这就是为什么徐昕老师一直主张重大案件必须进行庭外辩护,案件的决策权在哪里,我们的辩护就应当跟进到哪里。只有让决定案件走向的人改变思路,才会给案件的解决争取更大的空间。

02

体制惯性,冲淡人性

前几天看见何兵老师的一篇文章,叫《法官为什么心狠?》,文中写道:“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的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他们更相信惩罚和报复。他们相信,刑罚会保护秩序,会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他们忘记了,刑罚同样会破坏社会秩序。刑罚导致家庭破碎,子女失教,夫妻离异,父母失侍……在他们心目中,这些无足轻重,这都是罪有应得。他们忘记了,天生犯罪人其实很少,大多数犯罪都有社会原因。他们见多了,他们麻木了,他们听不见了。”  

不可否认,人是环境的产物。我们不要忘记,我们国家检察官、法官的第一身份是国家公务员。我们相信学习法律的人从一开始都是想执正义之剑行走江湖,主持公平正义,扶大厦于将倾,救苍生于水火,解万民于倒悬,济百姓于饥寒。但现实终归是现实,随着进入体制时间的增长,一切都在发生变化,正如何兵老师讲的,最后大家都麻木了,因为体制的惯性已经冲淡了他们人性的本能和对常识的判断。当然,这里面至少有两种后果是需要被告人承担的,一种是办案人员主持正义的时候,发现他们主持不了;二是他们根本不想主持,因为已经习惯了服从。

03

先天缺陷,难以弥补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检察官、法官培养机制是:满足相关条件的人(一般是大学本科、法学或法律类专业、拥有法律资格A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检系统,大致经过2至3年的助理岗位,表现尚可者,就开始独立承办案件。这样从校门到法检部门的法官和检察官往往没有必要的政治社会经验,缺乏处理一些案件,特别是棘手案件的知识和能力,也导致对一些案件的判断出现严重的偏差,所以经常会出现法官自认为判决非常“有水平”的案子,而在舆论的一片质疑和声讨中“改弦易辙”。当然,我们也无意过多地苛责检察官和法官,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更多的也只是一种选择。

最后,还是引用波斯纳大法官在《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观点来结束:法官首先不是自动售货机,而且必须是有利益追求、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和能动的人,他们在司法工作中不可能只是消极适用法律,即使他们声称如此。其次,尽管法官独立,法官仍然受制于具体的司法制度,由于各国的制度约束不同,法官的司法行为也一定不同。同时法官的政治偏好或者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塑造他对案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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