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涉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附实战指南)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07-10 发布于北京
最高法院:涉及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销售产品的地点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阅读提示


如果在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关专题裁判文章。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涉及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技术信息的商密案件,被诉侵权人实施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后侵权结果即发生,销售使用软件的产品则系使用商业秘密的结果发生之后的行为,销售地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销售产品的地点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基本案情


1. 杨敏鹤、吴限、朱齐佳、赵英俊曾为广州合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济公司”)、 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熠公司”)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2. 2014年1月23日,杨敏鹤、吴限、朱齐佳、赵英俊辞职后,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以其亲属名义共同出资成立苏州领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焰公司”),从事与彩熠公司、合济公司相同的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的制造、销售,导致彩熠公司、合济公司巨额经济损失。
3. 2018年5月11日,彩熠公司、合济公司在“广州(国际)演艺设备、智能声光产品技术展览会”上发现江苏领焰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彩熠公司、合济公司技术秘密的电脑灯光控制台。
4. 2018年,彩熠公司、合济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敏鹤、吴限、朱齐佳、赵英俊、江苏领焰公司停止使用侵害灯光控制台软件源代码,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相关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五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
5.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五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彩熠公司、合济公司认为管辖依据为涉案公证书证实彩熠公司、合济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保利世贸展览馆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故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广州市。
6. 2019年2月1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原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7. 201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彩熠公司、合济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


广州知产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其裁定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是否正确?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为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软件编写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发生,销售地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彩熠公司、合济公司主张江苏领焰公司在广州进行的展会上销售了侵害商业秘密的电脑灯光控制台,故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广州。本院认为,彩熠公司、合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构成技术秘密的内容是TEKMAND灯光控制台软件源代码等技术信息。对于该类技术信息,使用其编制软件即为实施侵权行为。软件编写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发生,在展会上销售使用该软件的产品则系使用商业秘密的结果发生之后的行为,销售地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销售产品的地点在本案中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三、广州并非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应裁定移送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彩熠公司、合济公司还主张杨敏鹤等四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地点位于广州,故侵权行为地为广州。但彩熠公司、合济公司在原审中均明确主张杨敏鹤等四人曾为彩熠公司、合济公司员工、高管,负责技术研发及管理工作,四人因工作内容实质接触了彩熠公司、合济公司的技术秘密,并未主张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其主张仅为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样态既包括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于后一种情形,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亦不是被诉的侵权行为,故获取商业秘密的地点不是该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实施地,亦非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获取商业秘密的地点在本案中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综上,根据本案彩熠公司、合济公司的诉讼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地不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杨敏鹤等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由于杨敏鹤、吴限、朱齐佳、赵英俊住所地均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四、一审支持异议理由不当但不影响结论正确,二审裁定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苏领焰公司的技术研发中心设于上海及本案查明事实的便利性并非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以上述理由支持杨敏鹤和江苏领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但该认定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结论正确。彩熠公司、合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熠公司、合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维持原裁定。

案例来源:《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合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案》[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号]


商密实战指南


一、任何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均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管当事人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是什么,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都属于侵权案件,管辖权的选择依据仍然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涉及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需要特别注意侵权行为地的理解

当涉案秘点是软件源代码,在认定侵权行为地时,要特别注意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内容。如果侵权行为是不正当获取软件源代码,侵权行为地为被诉侵权人具体实施不正当获取行为的获取地点;如果被诉侵权人通过互联网侵犯计算机系统获取,还可以同时适用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则;如果被诉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是正当获取后不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一般情况下这些具体侵权行为是被诉侵权人在住址、公司实施,所以法院一般认定被诉侵权人企业注册地、被告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侵权行为地中的侵权行为内容时,以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为准。

三、销售侵权产品的地点不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地点

这是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特殊性。一般而言,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实施后侵权行为一经成就,侵权后果发生;不正当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被诉侵权人一经使用、披露即完成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即发生。后面继续销售侵权产品,无非是侵害后果的延续状态,本身并不是侵权实施行为。另外,单独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并不是法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销售侵权产品的地点一般不作为确定管辖的地点。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率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ABOUT US

 李营营律师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业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建设工程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