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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正视野|个人合伙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合伙人能否请求不经清算分配合伙财产

 草原狼155 2023-07-11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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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合伙人能否请求不经清算分配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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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在合伙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较多因为合伙合同签订不规范,或经营不规范导致部分合伙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分配合伙财产的情形。那么在合伙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前,或部分合伙人请求解除合伙合同前,合伙人能否请求不经清算分配合伙财产?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探讨。

司法判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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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问题,在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的判例,结合《民法典》实施后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能查清楚合伙财产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过清算程序分配合伙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2019)黔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裁判要旨:被上诉人张成顺未提交证据证明桂兴煤矿的目前仍然存在合伙债务或者有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且即使有合伙债务需要清偿,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及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保障。在桂兴煤矿注销距今已经将近5年,三合伙人未就合伙期间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进行清算,三合伙人均有责任。现被上诉人张成顺仅以企业未经清算为由主张驳回赵鲁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2019)黔民终240号判决中查明的事实,申请分配合伙财产的合伙人已经能够证明合伙财产的具体组成,因此虽未经过清算程序,法院依据已经能够查明合伙财产,支持了申请分配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

根据(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裁判要旨:周立新与郭久村签订《合作协议书》,依法形成合伙关系。周立新作为合伙人,起诉请求解除与郭久村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其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周立新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判决中也可以得知,除了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外,周立新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资料导致不能鉴定合伙财产的盈亏,最终导致其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从(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案例来看,如果周立新提供了相关合伙期间的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则不一定需要通过清算才能分配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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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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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合伙分配合伙财产必须要求清算的法律规定,该规定源自《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该条文内要求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对合伙合同专门进行了规定,再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因此《民法典》实施以后,个人合伙关于分配合伙财产的规定,不需要再参照《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分割合伙财产必须清算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该法条的表述中并没有明确必须进行清算,根据法条的表述可以推断,在合伙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已经清偿合伙债务并且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就已经达到了可以分配合伙财产的法定条件。从该条法条中不能直接解读出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才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因此,笔者倾向性认为清算并不是分配合伙财产的必然前提,只要能够查明合伙财产的剩余情形,就可以请求分配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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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于合伙人合伙经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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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情况中,存在着要求分配合伙财产的合伙人无法举证证明合伙经营情况的现实状况,从而导致想要解除或者中止合伙合同的合伙人无法达到《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请求分配合伙财产的情形。为此,笔者对合伙人合伙经营提出如下建议:

1. 在合伙人签订合伙合同时在合伙合同内对经营情况向其他合伙人定期公示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合伙合同内约定未向其他合伙人公示经营情况的具体违约责任,督促相关义务人履行公示义务,防止个别合伙人故意隐瞒合伙经营利润的情形;

2. 经营期间聘请专业的会计,对合伙经营的相关账务情况予以记录,将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相分离,防止合伙经营账实不符;

3. 合伙合同生效后,合伙人需要做好定期对账,保存好相关经营凭证,在需要时及时申请审计,确认合伙经营的相关资产负债情况;

4. 对一同签订合伙合同的合伙人是否具备合伙经营的意愿作出实质性调查,如果合伙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实际经营合伙的意愿,其真实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其他合伙人出资财产,此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合伙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报警解决,通过公权力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5. 合伙合同内的约定如果同时满足部分合伙人仅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此时该约定就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关特征,可以按照借款合同起诉其他合伙人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6. 如果合伙合同签订后,不存在第5种情形,合伙经营期间出现账务不清,无法证明合伙财产的情形,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试图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来及时止损。如果在诉讼举证中出现举证困难,要多和律师沟通,通过使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情况,弥补相应的损失。

合伙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较多的因为不能证明合伙财产而导致不能进行合伙财产分配的真实案例。本文对个人合伙是否需要经过清算才能分配合伙财产作出了分析,也对签订合伙合同和履行合伙合同提出了一点建议,笔者德薄能鲜,望各位律师如果对个人合伙分配合伙财产有更好处理意见能够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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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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