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公司注销登记的前置条件是公司已经合法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无论是因决议解散还是法定解散,均需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需通知债权人申报有关债权。 (2)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清算组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但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后,才能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按照此程序履行的,公司注销会有法律瑕疵。 (4)有限责任公司因法定解散事由办理注销登记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实质清算而注销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5)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债权人可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6)另外,在公司解散后,股东或清算组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股东或清算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清算组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田律师提醒,这一点很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可以采取多列被告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8)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以此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为股东或者第三人在这里的承诺类似于单方允诺行为,债权人由此主张该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9)债权人提起诉讼时的案由应属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包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及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两类。 (10)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即被告包括公司股东和清算组,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等。 (11)同时,田律师特别提醒注意,根据《九民纪要》(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在实务中往往存在的职业债权人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再恶意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需要严格区分责任主体中的股东是否“怠于履行义务”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不同情形。 (12)如果公司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前被注销的,债权人只能以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以股东做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13)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注销的,通常来说债权人有两种权利救济途径:一是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债权人另行提起公司股东侵权之诉;二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直接变更诉讼请求和当事人,以被注销公司股东为当事人进行审理。 二、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零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此,田律师总结归纳提炼以下几点: (1)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之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如果公司是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被注销,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股东、清算组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因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属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法人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实务中,法院往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因此,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需要先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如果公司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注销,则债权人存在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执行法院依债权人申请,直接追加被注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二是执行法院告知债权人另行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同时,田律师认为,执行法院应优先支持第一种途径,理由在于一则公司被注销发生在执行阶段,如果不能在执行中予以补救,不符合公平原则。二则公司被注销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生效裁判并无瑕疵,此时适用《规定》第21条不存在障碍。三则考虑到效率原则,在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注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利于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尽快得到满足。 三、律师建议 |
|
来自: 隐遁B > 《民事诉讼务实(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