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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业热点动态解读(2023年4-6月)

 朝九晚九 2023-07-11 发布于日本

《商标行业热点动态解读》聚焦每一季度国内外商标领域最新政策、热点资讯、典型案例,并站在实务角度提供的深入专业解读,旨在为企业在国内外商标布局及保护、品牌维权等方面提供参考。

本期看点

热点案例+解读

  • “嗨体御肌”驳回复审案:防御性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 “华微”瓷砖案:防御商标不影响驰名商标的认定

  • “小猪佩佩”案:侵权主体注销,可依法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

  • “阿道夫”案:刷单不具有正当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WORLDJAGUAR”案:完整包含关系并不当然构成近似商标

  • “博尔福BORFUL”商标无效宣告案:商标转让“背调”的重要性

  • “HWEI-5G”商标无效宣告案:企业核心品牌防淡化保护的重要性

热点资讯+解读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以电子形式在线提交诉讼材料的倡议书

  • 《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发布

  • 《评审案件中止审理规范》发布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度报告发布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缅甸:商标法实施

  • 利比亚:商标局恢复运营

  • 阿根廷:正式实施商标不使用部分撤销制度

  • 日本:取消国际商标注册第二部分费用

  • 加拿大商标注册官费将迎来全面上涨


部分精彩内容速览

《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20日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下称“方案”),进一步落实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巩固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成果,全领域深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该方案共计8部分30条,清晰界定了“商标恶意注册”的几种类型以及相应的打击措施,并明确提出了支持企业合理商标申请等符合客观需求的审查要求。

解读:该方案带给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如下两方面:一方面,方案清晰界定了“商标恶意注册”的几种类型以及相应的打击措施,具体包括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恶意囤积三种行为的具体标准和主要打击措施。对于广大企业来说,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不良影响+恶意抢注+恶意囤积是底线,勿触碰。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界定,并未包括企业基于其自身品牌使用、保护而进行的多类注册、防御性注册行为。

另一方面,方案也明确提出了支持企业合理商标申请等符合客观需求的审查要求。比如方案特别强调了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过程中,尤其要区分企业合理申请与恶意注册的边界,不应该简单地一概而论,随意扩大打击范围。因此企业基于自身品牌使用、防御保护的申请是正当合理的需求,可以合理开展,即便是企业遇到审查意见书、驳回等现象,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争取自身权益。同时方案也特别提出了应尊重有真实使用意图、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的注册商标,不能轻易地无效宣告,这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因此,企业已注册已使用的商标,在遭遇他人无效宣告时,也应积极应对,合理申辩。
“嗨体御肌”驳回复审案:防御性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客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2021年,爱美客公司申请注册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的第57876806号“嗨体御肌”商标被驳回,在复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爱美客公司短期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等,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决定对该商标予以驳回。

2022年,爱美客公司不服该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原告申请注册了500多枚商标,但原告经营主要围绕美容行业“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等商品上使用“嗨体”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注册,属于对现有商标的延续和防御性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等。

解读:市场主体申请商标的绝对数量较大并不当然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情形,《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意图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而基于防御目的的申请则不应属于此处所指的恶意行为。


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四条时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市场主体已经有合法的在先注册且该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与其现有商标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现有商标主要显著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对现有商标的延续性和防御性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此外,企业若遇到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仍应充分把握法律救济手段,积极启动复审以及后续诉讼程序对商标予以争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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