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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 阅:  转:  |  分享 
  
劳动合同书

(辅警专用)

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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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派 遣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第 一 条 甲 方 基 本 情 况甲 方 : 北 京 荣 军 保 安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广 顺企 业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德 街 22 号 2 幢 1 层企 业 经 营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交 民 巷 114 号第 二 条 乙 方 基 本 情 况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户 籍 地 址 :

邮 寄 文 件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本 人 联 系 手 机 电 话 ( 电 子 送 达 电 话 ) :紧 急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劳动合同

书期限 第 三 条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经 甲 、 乙 双 方 商 定 , 采 取 下 列 第 1 种 形 式 。1、 固 定 期 限 : 期 限 为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试 用为 个 月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2、 无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法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止 。3、 以 完 成 工 作 为 期 限 , 合 同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工 作 ( 任 务 ) 完 成 时 终 止 。( 二 )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内 , 甲 方 可 以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要 求 随 时 对 乙 方 进 行 考 评 , 经 用 人 单 位 考 评 符 合 录用 条 件 者 按 岗 分 配 ; 在 试 用 期 内 经 考 评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者 , 甲 方 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安 排 其 他 岗 位 。( 三 ) 劳 动 合 同 书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 双 方 须 蹉 商 是 否 续 签 , 如 乙 方 无 异 议 , 则 甲 方 可 以 视 同 续 订 适 宜 期 限的 劳 动 合 同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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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岗 位和工 作地 点 第 四 条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作 地 点( 一 ) 乙 方 服 从 甲 方 工 作 安 排 , 同 意 从 事 辅 警 相 关 工 作 岗 位 ; 乙 方 的 工 作 任 务 或 职 责 是 : 根 据甲 方 要 求 执 行 。( 二 ) 乙 方 同 意 在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乙 方 的 工 作 能 力 或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 对 乙 方的 工 作 岗 位 、 地 点 与 职 责 进 行 调 整 。( 三 )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安 排 乙 方 在 北 京 市 行 政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作 , 乙 方 按 时 完 成 甲 方 正 常 安 排的 工 作 任 务 并 且 同 意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变 更 工 作 地 点 。( 三 ) 乙 方 与 甲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书 后 ,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工 作时 间和休 息休 假 第 五 条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一 ) 乙 方 所 在 岗 位 执 行 : 标 准 工 时 ;( 二 ) 实 行 工 作 上 五 天 , 周 末 两 天 安 排 休 息 的 工 作 制 度 ;

( 三 ) 如 有 事 需 请 假 的 , 经 本 人 提 前 提 出 申 请 ,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劳动报酬 第 六 条 劳 动 报 酬( 一 ) 甲 方 在 每 月 20-25 日 前 支 付 乙 方 上 月 工 资 。 乙 方 的 月 工 资 为 3500 元 /月 , 其 他 津 贴 、 补 助 等按 用 人 单 位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 二 ) 乙 方 与 甲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要 在 用 人 单 位 及 甲 方 公 司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以 后 才 能 够 办 理 工 资 结 算 。( 三 ) 乙 方 在 职 期 间 对 其 薪 资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不 能 与 任 何 同 事 讨 论 薪 酬 相 关 问 题 , 若 乙 方 违 反 此 约 定 ,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书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 赔 偿 及 补 偿 责 任 。

社 会保 险和福 利 第 七 条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一 )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承 担 相 应社 会 保 险 义 务 。( 二 )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伤 亡 的 工 资 和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劳 动保 护和劳 动条 件 第 八 条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一 ) 用 人 单 位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及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二 ) 乙 方 应 认 真 参 加 甲 方 及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项 教 育 培 训 ,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减 少 事 故 危 害 。劳 动

合 同的 履行 和变 更 第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一 ) 甲 、 乙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 二 )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合 理 的 原 则 。( 三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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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 的解 除 第 十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与 甲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2、 乙 方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的 。3、 在 试 用 期 内 , 乙 方 提 前 3 日 通 知 甲 方 的 。4、 甲 方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 的 。5、 甲 方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6、 甲 方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7、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劳 动 的 。8、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2、 乙 方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3、 乙 方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4、 乙 方 严 重 失 职 , 泄 密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5、 乙 方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经 甲 方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6、 乙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7、 乙 方 涉 嫌 犯 罪 或 违 法 , 被 司 法 或 公 安 机 关 采 取 拘 留 、 逮 捕 等 强 制 措 施 ,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而人 民 法 院 尚 未 做 出 终 审 判 决 或 公 安 机 关 尚 未 做 出 最 终 处 罚 决 定 的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8、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后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3、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未 能 就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

( 四 ) 本 合 同 解 除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暂 停 履 行 , 解 除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 甲 方 停 止 按 本 合 同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及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公 积 金 。( 五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情 形 消 失 的 ,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期 间 , 合 同 期 满 的 , 甲 方 可 以 终 止本 合 同 。劳 动

合 同的 终止 第 十 一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二 ) 乙 方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三 ) 乙 方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四 ) 乙 方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签 章及签 字

甲 方 (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章 年 月 日 乙 方 ( 签 字 )( 本 合 同 乙 方 已 仔 细 阅 读 合 同 各 项 条 款 , 现 完 全同 意 各 项 约 定 内 容 ) 年 月 日注 :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一 式 两 份 , 甲 方 、 乙 方 各 留 存 一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两 份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第其 他内 容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内 容( 一 ) 乙 方 确 认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 甲 方 已 清 楚 告 知 自 己 所 想 了 解 的 与 甲 方 有 关 的 所 有 情 况 。 乙 方 保 证自 己 所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明 、 退 伍 军 人 证 书 、 经 历 说 明 、 政 审 资 料 、 婚 姻 计 生 状 况 、 体 检 结 果 等 人事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否 则 劳 动 合 同 书 视 为 自 始 无 效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书 并 无 须 支 付 任 何 赔 偿 金和 经 济 补 偿 金 。( 二 ) 乙 方 确 认 向 公 司 提 供 的 与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 资 料 均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没 有 任 何 伪 造 、欺 骗 和 故 意 隐 瞒 的 内 容 。 乙 方 承 诺 如 以 上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内 容 , 乙 方 自 愿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 三 ) 乙 方 确 认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前 已 了 解 甲 方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并 服 从 甲 方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的 指 挥 和 管 理 ,服 从 甲 方 派 往 单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 承 诺 已 阅 知 并 自 觉 遵 守 甲 方 派 遣 单 位 定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相 关 规 定 。( 四 ) 乙 方 无 论 因 何 种 情 况 离 职 应 按 要 求 , 在 领 取 离 职 手 续 相 关 材 料 后 三 天 内 须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 如 遇节 假 日 顺 延 ) 。( 五 ) 本 合 同 未 明 确 事 宜 , 按 照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法 律 法 规 、 制 度 执 行 。

争 议处 理 第 十 三 条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他 条 款( 一 )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的 争 议 ,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 可 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有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二 ) 签 订 本 协 议 前 甲 乙 双 方 无 任 何 劳 动 争 议 。其 它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其 他 事 项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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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无观自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