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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产自销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看法院判例

 washcloth 2023-07-12 发布于北京

近日

碑林法院审结一起

网络购物引起的合同纠纷

自制食品售卖,被指三无产品

顾客要求退一赔十

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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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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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曼/

碑林法院 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案情简介

原告朱先生在抖音平台上的“渔民小店”店铺,购买了三袋虾干,共计424元,收货后以该商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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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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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虾干应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必须有相关的标签、标识。但我买到的虾干都没有以上标识,就是“三无产品”!对方应该退还货款42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240元。

我的产品属于农民自产自销,采用简易包装,并非“三无产品”,且你是“职业打假”,并非真正的消费者,我可以退还货款,但是十倍赔偿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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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卖家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原告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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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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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产品属于农民自产自销,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涉案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本案中,涉案产品是将南澳草虾煮熟后晒成虾干出售,属农民自产自销的可直接食用农产品,出售时以500g、50只一袋计量,采用简易食品袋包装出售,涉案产品虽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中预先定量包装的要件,但基于该产品的制作、出售过程,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系将草虾进行煮熟晒干后的散装虾干装入简易包装袋出售,案涉产品出售店铺内商品详情页面图片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故涉案产品实际应为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被告虽在售卖网页商品详情中载明了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并未在外包装上标明商品相关详细信息,属于包装瑕疵。故判令商家应全额退还原告货款424元。

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即食性虾干,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货物。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其受到损害,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因包装瑕疵影响了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损害情形,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价款赔偿的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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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在抖音店铺购买食品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并非商品存在任何问题都可以据此要求十倍赔偿。

如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对预包装食品规定了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严格规定了标签应当标明商品的相关详细信息,但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则没有该标签的强制要求,本案明确界定了被告售卖的自产自销的虾干应属于散装食品,且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消费者不能以散装食品无上述严格的标签认定属于“三无产品”而要求十倍索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来源: 碑林区法院、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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