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涉案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本案中,涉案产品是将南澳草虾煮熟后晒成虾干出售,属农民自产自销的可直接食用农产品,出售时以500g、50只一袋计量,采用简易食品袋包装出售,涉案产品虽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中预先定量包装的要件,但基于该产品的制作、出售过程,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系将草虾进行煮熟晒干后的散装虾干装入简易包装袋出售,案涉产品出售店铺内商品详情页面图片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故涉案产品实际应为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被告虽在售卖网页商品详情中载明了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并未在外包装上标明商品相关详细信息,属于包装瑕疵。故判令商家应全额退还原告货款424元。
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即食性虾干,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货物。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其受到损害,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因包装瑕疵影响了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损害情形,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价款赔偿的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