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案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负责赔偿。就本车损失,虽然原告系本车所有权人和记名被保险人,但其并未支付本车修理费而承担损失。第三人葛某作为原告所允许的驾驶人,就本车损失支付了修理费(第一次),故其系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为涉案保险合同纠纷的被保险人,有权就本车损失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同理,就三者车损失,第三人而非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208号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中国法制出版社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 | 法律出版社 7、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证据运用与裁判指引》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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