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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雇员在事故发生后垫付本车及三者车维修费等损失且雇主未赔付的,雇员有权要求本车车损险、三者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如意人生hhb 2023-07-13 发布于山东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案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负责赔偿。就本车损失,虽然原告系本车所有权人和记名被保险人,但其并未支付本车修理费而承担损失。第三人葛某作为原告所允许的驾驶人,就本车损失支付了修理费(第一次),故其系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为涉案保险合同纠纷的被保险人,有权就本车损失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同理,就三者车损失,第三人而非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环境科技公司诉保险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雇员在事故发生后垫付本车及三者车维修费等损失且雇主未赔付的,雇员有权要求本车车损险、三者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案件索引

上海金融法院(2021)74民终208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负责赔偿。就本车损失,虽然原告系本车所有权人和记名被保险人,但其并未支付本车修理费而承担损失。第三人葛某作为原告所允许的驾驶人,就本车损失支付了修理费(第一次),故其系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为涉案保险合同纠纷的被保险人,有权就本车损失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同理,就三者车损失,第三人而非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被告保险上海分公司签发《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车辆牌号为A,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为原告环境科技公司,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投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7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6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2018年9月7日,第三人葛某(系原告兼职驾驶员)驾驶A号车追尾案外人王某驾驶的B号车,导致两车受损。葛某与王某签署《事故协议书》,确认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葛某支付三者车施救费500元。次日,葛某支付了本车修理费3886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了2000元。审理中,就涉案车辆损失金额,原告、被告、第三人均表示不申请评估。

就第三人葛某支付的款项,葛某以环境科技公司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环境科技公司支付葛某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等。后该案以需等待本案审理结果为由中止审理。故原告环境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B号车修理费48800元(已扣除交强险2000元)、A号车修理费68860元、施救费700元。第三人葛某则主张:1.因其中的维修费90360元系葛某代付,故被告应直接支付给葛某保险金(可扣除交强险2000元);2.如果本案支持葛某的诉讼请求,其将撤回在另案对环境科技公司的起诉。被告保险上海分公司以车辆超过年检等理由拒赔。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原告还是第三人享有本车修理费(第一次)、三者车的保险金请求权。案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负责赔偿。就本车损失,虽然原告系本车所有权人和记名被保险人,但其并未支付本车修理费而承担损失。第三人葛某作为原告所允许的驾驶人,就本车损失支付了修理费(第一次),故其系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为涉案保险合同纠纷的被保险人,有权就本车损失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同理,就三者车损失,第三人而非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判决:一、被告保险上海分公司赔付第三人葛某保险金88160元;二、驳回原告环境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车辆超过年检、施救费金额有误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讨论:您认为:雇员在事故发生后垫付本车及三者车维修费等损失且雇主未赔付的,雇员是否有权要求本车车损险、三者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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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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