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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症晚期

 江山BQ 2023-07-13 发布于北京
山东烟台,一男子再婚没几天就被查出身患癌症晚期。男子弥留之际,请来两位律师当众立下遗嘱:给再婚妻子继承5万元、与前妻所生女儿一分不给、剩下几百万等遗产都留给其哥哥继承。可事后再婚妻子和女儿都不认可这份遗嘱。告上法庭后,一审认定男子所立的是遗赠并非遗嘱,且60天没接受,其哥哥就不能继承。但二审法院却有不同观点。

(来源:山东烟台中院)

男子孟某与妻子结婚后,经营一家公司,公司做大以后,非常有法律意识的孟某第一时间申请了属于自己的商标,且生意越做越大,积累下丰厚的资产。

可孟某在创业的过程中,却因忙于工作应酬,忽略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与妻子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协议约定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所育女儿由妻子抚养。

孟某离婚后带着哥哥孟先生一起经营公司,孟先生也不负众望,从底层做起,慢慢成为公司副总。而孟某与前妻离婚后,几乎没有再来往联系,就连两人的女儿也很少见面。

公司逐步走向正轨后,孟某就将公司很多事务都交给已经能够独挡一面的哥哥孟先生打理,而其本人则开始为自己的晚年生活考虑。

孟某参加朋友饭局认识颜女士后,就对其展开追求,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几年后才领取结婚证。

可谁也没有想到,孟某登记结婚没几天,去医院检查身体时却被医院诊断出,其已身患癌症且还是晚期。随后孟某听从医生建议办理了住院手续。

孟某住院期间自知时日无多,其经再三考虑决定立下遗嘱。为了避免去世后家人对遗嘱内容提出质疑,孟某请来两位专业律师,并当着其哥哥孟先生、妻子颜女士以及亲朋好友的面立下一份遗嘱。

遗嘱内容大意为:再婚妻子颜女士可以分得5万、与前妻所生女儿孟女士不能继承、其他几百万元存款及公司包括商权使用权、车子、房子等所有遗产全部都由其哥哥孟先生一人继承。

立遗嘱的过程中,不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还全程录了视频,且遗嘱是由孟某本人签名并捺手印。可令在场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孟某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还算不错的,可一个多小时后就突然去世了。

虽然孟某的离世有点突然,但其所立遗嘱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且有两个专业律师一手操办的,应该是经得起考验的。可颜女士和孟女士事后却因还是因质疑遗嘱,不愿意配合孟先生办理继承手续。

多次劝说未果后,孟先生拿着弟弟生前所立下的遗嘱将弟媳颜女士和侄女孟女士告上法庭。

可颜女士和孟女士却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观点反驳称:

第一,孟女士认为,自己从小就没有与父亲在一起,父亲在自己小的时候也没有给抚养费,去世后一分钱都不留给自己,实在太不公平了;

第二,颜女士则认为,虽然两人才登记结婚几天时间、没有小孩,但两人相恋很多年,丈夫才留给自己5万元,实在说不过去;

第三,孟先生手上的是遗赠并非遗嘱,因此孟先生没有在60天作出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放弃;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第四,从孟某立完遗嘱一个多小时就去世来判断,可以认定其立遗嘱时已经没有辩知能力。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两人的意思非常明确,当时孟某是处于弥留之际,其立遗嘱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孟先生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孟某立的是遗赠并非遗嘱,基于是遗赠,孟先生60天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依法应当认为其放弃接受遗赠。

总而言之,两人就是认为孟先生不能继承孟某的遗产,这几百万现金加几千万资产应当两人平均继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孟某生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但其所设定的是遗赠,并非遗嘱。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审法院的意思是说,颜女士与孟女士都是凭个人主观判断孟某无辩知能力、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另外,孟先生是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孟女士、颜女士都在世的情况下,孟某所设立的是遗赠。即孟先生60天内没有作出明确表示接受,就应当视其为放弃接受孟某的遗赠。

综上,一审驳回孟先生的所有诉求。一审宣判后孟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却有完全相反的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为法定继承人,因此孟先生符合遗嘱继承的身份条件。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以孟先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来认定为遗赠,因为其是孟某的哥哥,依法应当认定为法定顺序继承人之列。

最终,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为支持孟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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