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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什么?

 汤康康律师 2023-07-15 发布于安徽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各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良性竞争,才能促进国家经济平稳前进。然而,部分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破坏市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今天,就让我们来学习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类型。

01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所谓“不正当竞争”,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众多的企业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参与商业、服务业竞争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和合伙组织等。在市场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民事主体不属于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如果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进行,必然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如行为人为与他人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印刷虚假宣传品、订立印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合同等,即使该宣传品尚未散发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标尚未印制,但均已经构成了侵权危险。受害人要求法院制止这种行为的,应当获得支持。

0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行为:

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商标法》禁止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从免于混淆而言。经营者在非同种、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商标法》是允许的。但若可能因此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二者的来源,则可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该注册商标。

第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例如,有些人在作品上不署自己的名,而署知名作者的姓名。如一些本名叫张三、李四的人,发表文字作品却署名“鲁迅”“莫言”,可能会使读者误认为是作家鲁迅、莫言的文章。依照著作权法,作者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姓名及署笔名、艺名、别名、化名等名字,因此很难定他人署“鲁迅”“莫言”就是侵犯了作家鲁迅、莫言的姓名权。但其假冒知名作者姓名,蒙骗读者,引起读者的误解购买,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第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的对象可以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方法通常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利益,也可能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鉴于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刷单”“加粉”等灰色产业链,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包括:

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当奖售行为

不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法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序良俗。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6、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可能形成对他人企业、商品或“老板”的负面评价,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互联网经济日益发达,网络上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遂以列举加兜底方式对其作了规定,明确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这些行为比较常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感同身受。而网络技术和商业手段日新月异,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可能穷尽列举,因此该款第4项规定,经营者也不得从事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03

案例学习——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4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2010年12月14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双方客户群同一,存在竞争关系。当“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运行监测以及对监测结果进行表述和评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公正且客观地表述和评价。“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的评价和表述,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构成商业诋毁。
2011年4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软件;在“360网”上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360网”的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背景】
腾讯科技公司系QQ2010正式版的著作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系QQ软件及各升级版本软件运营的专用使用权人。2010年9月,奇智软件公司开发了名为“360隐私保护器”的软件,奇虎科技公司注册域名为“360.CN”的“360网”,并提供信息服务业务。“360网”由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作为主办单位进行登记。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用户隐私保护的案件,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重大的社会实践,也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最经典的案例之一。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审理,确定了安全类软件商业言论的正当边界,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在网络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但不可以对他人的经营行为轻易地作出非法评判,否则就可能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通过对“360隐私保护器”就QQ软件监测结果不当评论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宣示了市场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维护市场正当合理的竞争秩序。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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