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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及责任

 宜宾翠屏区 2023-07-15 发布于四川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及其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产品质量法》确立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工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施行。

(二) 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工作的责任和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 明确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工作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工作。

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同时,还强化了企业产品质量的内部约束机制。《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监督办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一)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产品质量检验根据检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第三方检验和生产经营者自检; 根据检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检验和民间检验; 根据被检产品销售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内产品检验和进出口检验; 根据检验程序的不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入库检验; 根据检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产品检验法确认的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的各项内容的总称。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 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3. 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 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二) 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活动的总称。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 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 第2条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1) 凡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2)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5)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 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7)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标准按制定的部门或单位以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必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公布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并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2. 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

按性质的不同,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执行者自愿采用。国际标准也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性的地方标准在该行政区划内实施。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引导执行推荐性标准。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合格后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予以证明的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是在合同条件下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保证,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在非合同条件下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认证证书。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于1987年颁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我国于1992年将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等同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与ISO9000完全相同。

(四)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国家根据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应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有关社会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推动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三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 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划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3)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查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4)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5)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进行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 奖惩制度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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