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朴学大师俞樾,是位享誉海内外的博学通儒。 其孙俞陛云,光绪二十四年探花,《清史稿》编撰者之一;曾孙俞平伯,现代学者、红学家;此外,民国大师章太炎,大画家吴昌硕,以及日本汉学家井上陈政等皆出其门下。 俞老先生的学问以经学为主,旁及诸子学、史学、训诂学,乃至戏曲、诗词、小说、书法等,毕生所著洋洋洒洒凡五百余卷,统称《春在堂全书》。 其中有一部《右台仙馆笔记》,里面记录了跟学问没有关系的 “怪怪奇奇之事”。除了鬼神作祟、荒诞不经之事,还掺杂着一些当时发生的真实案件,其中一件尤为骇人。 这是一位从宁波来他家做客的朋友跟他讲述的。 讲得是在他们那里,发生了一桩耸人听闻的人间惨事:一个女婴被活生生烧死! 当时这个凶徒,也是女婴的亲身父亲,找了一处空地,堆满干柴,随后就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放在上面,之后就将火把投在柴堆上,很快,就燃起了熊熊烈火。 烈火中的女婴起初还能拼命“呱呱”啼哭,继而奋力挣扎,可怜一个刚出生的小婴儿又能挣扎到哪里去?只是不停地蠕动而已。 没过多久,就被烧成焦炭,皮肉骨头都烧化了,根本看不出人形了! 之后,等柴火灭后,那人还将那黑乎乎一团的女婴跟石头绑在一起,扔到旁边江水中去。 当时围观的有数百人之多,没有不叹息的。有人实在忍不住,问他为什么要这么残忍,那个女婴父亲回答说: 他家之前已经接连生下两个女儿,都被他溺死了,结果第三个还是个女儿。 听村里有老人说,这恐怕是阴魂不散,那女婴一而再,再而三地投胎到他家,若只是普通的用水将其溺死,恐怕还是会生女儿。 不如尝试用火烧死她,这样让那阴魂知道畏惧,以后就不敢再来他家投胎了,即原文中所谓 “冀其魂魄知惧,不敢复来也”。 俞老先生听完,嗟叹感伤良久,说道: “嗟乎!溺女已为敝俗,乃更以一炬了之。赤子何辜,惨罹王莽焚如之刑,为民牧者如何不为之厉禁也!” 意思说,溺死女婴已经是陋俗了,现在更是用火烧死。小孩子何其无辜,惨遭烈火焚身的酷刑,那些当官的为什么不用严刑厉法去禁止这种事! 请注意这句:溺女已为敝俗!乃更以一炬了之。 可见,在当时溺死女婴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俞老先生更为愤慨的是,为何还要如此残忍,大庭广众用火活活烧死! 溺婴恶俗,于清为甚 把刚出生的女婴溺死在尿桶、水盆里,在现在的我们看来无比残忍,但在古代很长时间里,却是一个习以为常的事情。 尤其在清朝,这种事情更是达到了一个顶峰,某些地区,甚至达到了“无一户不溺”的地步。 在当时只要有妇女生育,接生婆一看是女婴,就会问主家一句”存否“,一旦主家说不留,那么下一秒,这个女婴就会被头朝下放进水盆里。 整个过程,没有一个人会进行阻止,仿佛被放入水盆中的,只是一个物件。哪怕是女婴的生母,也大多”坦然观之“。 当然,也有极少部分父母不忍心亲手将自己的骨肉溺毙,也会采用别的方式。 比如,将婴儿放在木盆中任其漂走,唐僧小时候就体验过一把。不过她们可没有唐僧幸运,基本都是沉入河底,葬身鱼腹。 又比如一些地方会在乡间田野修建小塔,将一些准备溺死的女婴放在塔里,任其在啼哭号泣、自生自灭,所谓“眼不见,心不烦”,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婴儿塔”。 而这些溺婴的人家,不仅仅是我们所认为的贫苦人家,甚至包括中产之家也是如此。 比如江西南安府的“中等之家仅留一二,余者皆溺。”就是说,即便殷实中产之家,也仅留一两个女婴,其他都要溺死。 又比如湖南临武县则是“育女无过三举”,即如果有人家养了三个女儿,那是要引来一片称奇声的,足以说明你家是土豪!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在如此风气下,被溺弃的婴儿数量自然是不敢想象的! 同样是在古代,为何溺婴这种恶俗在清朝达到一个顶峰?并且,尤其以溺毙女婴居多呢? 根本原因:人多地少 马尔萨斯在《人口论》中说: 食物以算术级数增长,而人口以几何级数增长,由此得出人口增长有超过食物供应增长的趋势,社会将因此陷入贫困与饥饿。 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下达了一份诏书: “嗣后滋生户口,毋庸更出丁钱”。 即人口赋税按照这一年为准,以后新出生的人口,再也不用缴纳“人丁税”。 这就是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这份诏书彻底结束了按人头交税的历史,在当时可谓是一项“德政”。 在这道诏令的影响下,清朝的人口开始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据史料所载,满清入关初期,中国人口仅8000万左右,康熙年间增至1亿,乾隆年间已有2亿,至道成年间竟多达4亿! 人口在急剧增长,而人口素质和农业技术却远远跟不上增长速度。有资料显示,1711年至1812年,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下降了92%,减少到2.19亩。 “土地所产如旧,而民间之食愈多,所入不足以供所出。” —《清史稿》 简单来说,就是人多地少,吃不饱饭了!试想,老百姓自己吃饭都成问题了,他们又怎么能够养活孩子呢? 而当时也没什么有效的避孕手段,怀上了就只能生下来,生下来之后就只能将婴儿溺毙了事。 这种减少人口的方式,残忍且没有人道可言,可却是当时最为简单而行之有效的手段。 养不起,嫁不起 至于说为什么溺毙的多是女婴? 除了重男轻女这个传统观念,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代的嫁妆很贵! 我们现在痛恨的彩礼陋俗,在清代有女儿的人家发愁的却是嫁妆。 如果一位女子即便德行有亏,可只要有丰厚的嫁妆,足以令男方趋之若鹜,至于美丑更不在话下。没错,人心从来如此,不论现代还是清代,笑贫不笑娼自古皆然。 而若一个女人嫁妆稍薄,就会被夫家人看轻取笑,婆婆收拾你,妯娌欺负你,女方家也脸上无光,那日子真是惨不忍言。 据史料记载,在福建: “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 正因为这种扭曲的婚俗,许多人家选择了不要女儿,毕竟实在负担不起啊。在清朝,养个女儿那是实实在在的“赔钱货”,而非现在,有个女儿简直就是“招商银行”。 穷苦人家养个女孩子都费劲,女孩子长大了还得陪嫁,陪嫁不起又要被人看不起,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一咬牙一跺脚,就将女婴给残害。 卖不掉的女儿 那若不把女婴溺死,把她卖掉就步行吗?至少可以留着一条性命呀! 可你要想到一个问题,卖掉是是可以,但不是刚出生就能卖得掉! 古代买女童,要么买回去当丫鬟,要么进青楼,可不管哪种方式,前提是这些女孩子至少要十岁或以上。 这样买回去才能立马干活,才能产生效益,总之买的人也不傻,人家要买回来就能用。 可没有哪个人愿意买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回来,再费心劳力,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她养大。万一中间生个病什么的夭折了,那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因此,刚出生的女婴基本不会有人买,而反过来,想卖女婴的人家,也得把她养活到十岁左右才能卖得掉,这些都是成本呀,如果能承担这个成本,又何必要想着卖掉自己的孩子? 如此就陷入一个死循环:卖又卖不出去,养也养不起,那最终的结果,就只能是把她们溺毙了事。 这么看来,唯一的活路,或许就是将女婴送给愿意收留她们的人家,给人当童养媳,代价就是,一辈子都失去了人身自由。 恶俗横行,流毒无穷 因此,即便满清政府起初也禁止这种恶俗,如在雍正年间,山西的知府就出台禁令,禁止民间溺婴。 可是因为过于普遍,最终大家都习以为常,就算官府三令五申,百姓也坚持顶风作案,久而久之,官府也没有什么办法了。 甚至到了清末,有“人口屠夫”、“怪物名士”之称的汪士铎,针对人口问题,竟还主张:“驰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堪称最为残酷的人口学说! 由于清朝溺杀女婴现象过于严重,直到民国时期,溺婴的恶俗仍旧横行,导致很多地方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光棍以及地痞流氓,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大影响。 月下髑髅草虫鸣,对影空谈野狐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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