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用人单位

 qwdfmg 2023-07-17 发布于四川

实务中,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总是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具体到用人单位而言,简单予以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中,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非法人企业包括了合伙、个人独资、公司的分支机构等。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佣人数较少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其次,非法用工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非法用工主体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的一方主体必然是用人单位,因此非法用工主体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以得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再次,居委会、村委会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8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第17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委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同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身份的取得不是基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招聘,而是基于居民或村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由政府规定和拨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成员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而对于居委会或村委会与其聘用的全职劳动者的关系,如聘请的全职保安、清洁工、厨师等人员。因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居委会或村委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全职劳动者的关系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最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一般适用的是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其不是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