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 是否属于应免税的城乡污水 集中处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概念,因此,对甲厂来说,判断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决定其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的关键。 根据《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界定,甲厂接收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如果污水处理厂处于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接收并处理区域内的工业污水,则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但是,对于甲厂接收少量位于非工业聚集区内排污企业的工业污水的行为,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还要视情况综合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编写的《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的有关规定,以是否符合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建设规划、是否由财政支付运营费用、是否执行《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进行判定。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步 污染物排放量是否 符合规定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规定,甲厂按照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还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其中有某项大气、水应税污染物超标,则该纳税人所有排放口均无法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此外,无论是否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都需要对当期排放应税污染物行为进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如果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甲厂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相关凭证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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