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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必看——公司章程中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

 雨送黄昏xzj 2023-07-18 发布于四川

本文阅读时间约8分钟

公司章程亦即公司的“宪法”,公司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章程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是公司的最高行动准则。公司章程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基础。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对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也作出规定。

因此,制定好一份公司章程,会对公司今后的经营、发展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反之,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斟酌章程细节,使用随意下载的或监管部门的格式条款很可能会使公司的运行陷入重重困境。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章程制定粗糙,你很可能会丧失主动权,甚至连查看公司财务账本的权利都很难行使。本文在以下内容中列举了公司章程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以期给读者有益借鉴。

1

注册资本和出资

《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后的最大变化体现在由实缴出资制变为认缴出资制。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均采取认缴登记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故而章程中需明确注册资本的金额、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明确其价额)和出资时间,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需明确交付和过户的时间。股东应按照自身情况和公司发展的规划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和出资时间。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对于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但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请求法院加速认缴股东的出资到期时间,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宜过高,否则股东可能对未实缴部分提前承担责任。

2

出资不足的责任

《公司法》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心所欲定价特别是现金出资的股东,必须坚持对非货币财产出资按市场价值作价评估。在章程中明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格,并且还需约定对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该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格时,应当补足差额和承担不按时补足的违约责任。

3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该规定。公司章程可约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对外担保则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在实践中,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如果股东比较分散或者董事会成员基本为各股东的代言人的,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毕竟股东会会议召开频率低,且董事会的召开在程序要求上比股东会简单得多。为控制风险,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数额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4

如何约定分红

“同股同权”本来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实践中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或者说公司对股东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权比例的。所以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实践中大股东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要控制绝对多数的股权,但为激励其他股东,可采用其他股东多分红的方式加以平衡。若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必须明确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并且增资时优先认缴的比例也需另行明确约定。

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能直接、当然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活动。法定代表人在很多涉及公司责任时,很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如民事执行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以及在行政和刑事责任中承担(食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在普通行业,可以考虑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现代公司的核心,是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席位的争夺是股东博弈的焦点,董事长往往也由大股东或大股东的代表担任董事长在对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等享有法定权利,这一职位的重要性不言自明而总经理一职大多聘任职业经理,一般属于“外人”,建议在一些特种行业,特别是常有安全风险的企业可以考虑约定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外,小微企业通常只有执行董事,生活中常看到其企业负责人名片上印制的头衔职务董事长,说明对董事会的架构认知有所疏漏的情况较为普遍

6

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在股东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实践中为使公司的决议事项能得到及时决议,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建议章程中明确规定两次定期股东会会议,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确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7

股东会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一是有时间的要求,二是确保通知送达到股东(均要求召开十五日前)。若通知未送达,或送达时的期间少于十五日的,该股东会会议违法,所形成的决议可能被法院撤销。由此可知通知方式的重要性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和通知方式。通知时间可约定为召开十日(或七日)前,而方式可以约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多种方式,这样的好处在于提高效率,另外如采用手机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送达也能避免在股东间产生矛盾时某些股东以未送达为由质疑股东会会议合法性。

8

股东表决权

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实际赋予公司章程两项自由规定的权利: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此条的使用要慎重,在大股东引入财务投资者时,就要注意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如果必须使用一票否决权的,建议在章程中尽量缩减股东会的职权,并将一票否决权的适用事项尽量减少,以防财务投资者实现以较少的股权完全控制公司。

9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对“七件大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际上是在规定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即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必须经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其他事项由章程自行规定绝对多数决或相对多数决(二分之一以上),该种多数决包括股权比例或人数比例,即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事项按股权比例表决,也可规定按人数比例表决。

如果小股东要联合制约大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增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事项;对某些特殊的投资者,可以约定按人数比例表决或对某些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章程自主约定的事项。从股东会开会的细节考虑,如今公司股东往往比较分散,不便开股东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如远程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及相应程序。

10

董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量应在约定范围,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一般是由股东会推荐决定。至于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实践中由股东会决定,也可由董事会内部选举。不可忽视的是董事长的作用,第一,董事长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选(董事长或经理);第二,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人,亦即,如果董事长不召集,将很可能无法召开董事会。如前所述,董事长的身份是控制公司的一大手段,也是股东的争夺点。因此,章程对董事长的产生必须明确约定,否则很可能导致董事长无法选出,使公司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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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能超过三年。注意是按届计算,而非按每个董事个人的任职期限算。这点在董事的增补或改选时需注意,最好在增补或改选同时确定为换届。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是法定义务,但为保障董事会的效率,公司要及时改选或增补。实践中,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为确保公司经营策略的一致性及稳定性,一般建议将董事会的任期定为三年。如有必要变更董事会制衡结构的,可由股东会采用增补的方式进行。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是法定义务,章程并不能把这项义务免除或另作规定。

12

董事会职权

公司治理架构中的职权层级设置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都有法定和约定之分,不同的是,董事会、经理的约定职权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即章程中无授权即视为无权利;股东会则不然,章程未授予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均可由股东会行使。因此,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体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信任;而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慎重。

从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董事会职权是大势所趋,有助于提供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也能体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作用。公司股东(会)要根据自己对董事会本身的控制(特别是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决策效率角度来确定是否要对董事会授权、授权哪些事项。而作为中小股东,也要权衡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孰优孰劣来确定是否扩大对董事会的授权。总之,要扩张董事会职权需通过章程明确约定,如无,即视为无授权,董事会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十项职权。这也意味着,董事会的职权需要在章程中约定得更具体明确。

13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除了召集方式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可以由章程规定但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不容更改。关于董事会可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很多,包括董事会的召集方式和召开要求(如通知方式、时限、出席人数)、决议通过的要求(如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对不同意见的记录或处理等。由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上没有规定,为了能使董事会能正常召开、作出决议,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在章程中规定具体、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方式和程序。需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公司的董事在某些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对决议发表不同意见的董事应当要求将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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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职权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其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或其他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职业经理人担任。需注意的是,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授予,但授权的范围不应超过董事会自身的权限。经理职权另一个最大的不同是:法定的职权也可以通过章程被剥夺。即章程既可以减少经理的职权,也可以增加其职权,这意味着章程可以完全、任意规定经理的职权。董事会职权与之有明显区别,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能减少,章程只能增加其职权。经理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对经理的授权、监督需慎之又慎。授权过大,“国美电器”的公司纠纷就是前车之鉴,授权过小,又发挥不了职业经理人的作用。由于法律对经理的职权规定完全给予章程自由约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理的权限范围,而不必囿于法律列举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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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只有一名,并且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可能集大权于一身,所以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而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点与董事会的职权有部分法定存在不同。现实中,采用执行董事的一般存在于家族企业或股东很少的公司。为防止执行董事独断专行,建议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慎重授权,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保留在股东会中,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另外,建议执行董事与经理由不同的人担任,以形成某种程度的制约和制衡,也可为中小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增加机会。作为执行董事需勤勉尽职,否则也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6

监事会 

监事主要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建议罢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一定条件下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提案,对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监高提起诉讼等权利。主要作用就在于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他们合法、勤勉履职。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会的,里面必须有职工代表,人数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如果多数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可以考虑提高职工监事的比例,一是用于制约大股东及公司高管,二是激发职工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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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法定为每届三年这点与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且每届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不同。同样注意,监事任期是按届算,而不是按监事个人的任职期限算。这点在监事的增补或改选时要特别注意。注意原监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是法定义务,章程并不能把这项义务免除或另作规定,但可约定具体的职责或履职方式。

18

监事/监事会之职权

监事或者监事会负有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对督促高管合法履职,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具有一定作用,并且也是中小股东实现某种权利的途径。因此,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越大,越有利于对董事、高管形成某种制约,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实现。在中小股东在公司职权的争夺中,最容易得到的职位就是监事。为了有效加强对董事、高管的制约,应当在章程中增加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这有助于中小股东通过监事或监事会层面来制约一般由大股东指派或控制的董事、高管。

19

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也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而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其他如出席人数、通知方式、通知时限、表决的程序和方式等都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如前所述,监事会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和制约董事和高管,也是中小股东实现和维护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方式。可根据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情况,来确定监事会议事方式,特别是要求出席人数的规定,如要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才有效等。表决程序主要包括表决的方式(如举手、无记名投票)和程序(具体表决的程式),都可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既有助于提高会议效率,也有助于决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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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转让即意味着股东的变更或股权结构的变动,对维持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谐有重要影响。为确保股东关系的稳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限制条件。如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人数而非股权比例。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转让人以外的全部股东。公司法虽然对外转让股权作了限制,但仍保证股东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其他股东未按时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

通过这种对其他股东设定积极义务,消极行为视为默认的规定来保障股东既能自由处分股权又不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同时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约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进行约定

公司章程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对转让公司股权条件从宽还是从严。特别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需确定公司是趋于封闭性还是开放性。如果封闭性的,可以对股权转让制定更多的限制条件,反之亦然。章程能自主约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通知、同意、甚至包括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需注意的是,诸如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会因为限制股东的权利而无效。

21

股权/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在法律上将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做了区分。由于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如果不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在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可能一个,也可能很多人,可能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成为股东,很容易打破原先股东的平衡,破坏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不符。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但允许公司章程另作约定,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的创始股东应该在章程中对此早作约定如果为家族式企业的,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如果非家族式企业,建议尽量约定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既可以粗线条式约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可以详细约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如未成年、年满75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在约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时,应当就继承的股权如何处理,包括对处理的方式、作价等作出约定。

22

累计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股权分散,中小股东数量极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作用无需多做说明。公司的控制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而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如果纯粹按股权比例表决,中小股东往往很难将自己的权利代言人选入董事会。

因此《公司法》创设了累计投票制。但该制度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采用该投票制度需要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约定。所谓累计投票制即每一股东的投票权可以放大至与应选董事人数一致的倍数,并且可以集中使用在一人身上(例: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某一股东持有1万股股份,如该股东使用累计投票制投给某一董事,该董事就能取得7万票)。累积投票制使得中小股东可以将投票权累计到同一候选人身上,使其当选为董事的可能性增加。

累积投票制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的绝对控制力,有助于股份公司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推举代言人,以维护其权益。《公司法》规定是否采用该制度需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比股东大会的决议,约定在章程中无疑更具稳定性,可有效防范大股东为自身利益随意决定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因此,中小股东应当在创立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时就要求将该制度写入章程,以免在公司决议时陷入被动境地。

对《公司法》稍有涉猎的人能明白,在公司法里最经典的一句话就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制定公司章程绝非是设立公司时用于工商注册登记“走流程”的一个步骤。从公司法的修改历程看,明显表现出了增强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倾向,愈发彰显意思自治在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如果设立公司时不在拟定公司章程时下功夫,等纠纷无法挽回时已悔之晚矣。

律所简介

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办公室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88号新熙门财富中心2栋8楼整层,办公面积近千平方米,享四通八达之便利交通,承蓉城深厚之人文底蕴。在16年的发展过程中,律所不断重组人才队伍,重整业务方向,聚集了一批办案有方、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才。西川律所坚持以打造富温情、有良心、懂人文关怀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倡导“专业引领,服务至上”的办案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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