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痛苦体验 所谓的变态心理,是个人的痛苦体验。 这条标准是从个体角度出发的,变态心理学也是研究个人身上的异常心理和行为,那么如果一个人能够主观上感觉到自己很痛苦,那可能就会有异常的可能。 比如,焦虑、抑郁、强迫是很常见的,就拿强迫来说,有人一天洗几十遍手,每次至少十几分钟,能不痛苦吗?出个门锁门之后要来回检查好几十遍,等检查好了太阳也落山了,倒是不在锁门这件事上痛苦了,但门最后也没出去不是么? 当然像焦虑抑郁这种问题,不管是普通人还是专业的医生,除了能够感觉到当事人身上的痛苦之外,也会隐隐约约通过经验或者常识感受到:他不太正常。 但是个人痛苦体验这条判断标准,它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精神分裂症的病人中,有一部分人会自我感觉超好,根本不痛苦,而是让身边的人痛苦;再或者饿到一定程度的叽叽歪歪,它虽然痛苦,但怎么也不至于算作心理异常。 再比如前阵子那一群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他们主观上一点也不痛苦,反而很自豪,但是你说他们是不是变态? 所以个人的痛苦体验,是变态心理的体验之一,但它有局限性。 行为功能的障碍 所谓行为功能的障碍,就是异常行为会导致个人生活领域的心理功能低下,严重的甚至丧失一部分功能,比如说无法在职场生存、生活不能自理、人际关系乱七八糟等等。 这些功能障碍的情况在生活中也很常见,比如因为严重抑郁症造成的社交退缩,比如因为精神分裂症严重的被害妄想而对身边所有人都高度警惕甚至还伤人,很多精神障碍都会造成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社会功能障碍或者部分缺失。 功能上的障碍一般会被当成评价心理障碍是不是严重的标准,如果一个人的心理行为异常还没有影响他自己的职业功能、日常生活,自己也不痛苦,大多数时候我们会认为他们还没到变态的程度。 有的心理变态者功能低下的基础上,还会伴随痛苦体验,比如社交恐怖症。 社恐的人(不是口头社恐),一来是他们社交能力本来就差,有人甚至无法出现在社交场合;二来他们也非常的痛苦。 还有的心理变态者,他们本身会感觉到痛苦,但是功能却不低下,比如异装癖,如果能遇到一个理解他的另一半,他们不仅能结婚,也许婚后还会很xing福。 但是何为功能低下?到底怎么定义? 这是个好问题。 在特殊领域,专业人士能做到的事,而普通人做不到,那普通人就不叫功能低下,比如钢琴家可以弹奏出美妙的旋律但是我不能。 所以功能障碍或功能低下,应该是说那些按照常理本来可以完成的功能出现了问题,要么就是他本来就具备的功能在没有生理结构改变的情况下,突然削弱或者丧失了。 社会规范的偏离 人不同于低等动物的最大属性,便是社会性。 所以,一个人能不能适应他所在社会的社会规则、规范,就成为了衡量他心理正不正常的重要指标。 有些变态行为会偏离社会规范,违反社会要求,比如某些没有道德感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隐藏在大学天桥下的露阴癖,以及精神病人急性期的攻击伤人行为等等。 但是这个标准也有它的缺陷,有些情况它就覆盖不到,而且还会反着来。 比如杀人犯,他明显违背了社会规范,但是你只能说他违反了法律,却不能草率地说他变态; 再比如外围女问题,明显违反了社会规范,但是你也不能说她变态。 再有一点就是,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或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标准。 统计学的偏移 有一个比较普遍的方法能判断一个人心理是不是正常,那就是把他的行为拿出来和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进行比较,看看是不是一致。 统计学方法一直被广泛用于各个研究领域,心理学在有了统计学支持之后,可是发展迅速的。 统计学上有一种观点,说的是人的行为是遵循正态分布的,大多数人都是处在中间位置,少见的就被认为是变态了。 但是仔细一想还是有点问题,比如极端内向和极端外向的人,按统计学的意思都会被认为是变态;再比如智力极高和智力极低都会被认为是变态。但是,实际上我们根本不会这么简单粗暴地认为。 所以,统计学提供的方法很科学、很定量,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它使不出来。 毕竟,人的心理和行为那么复杂,怎么能轻易定量呢? 综合考虑 这么多标准,都不能独立工作,那么哲学作为科学领域大家庭的家长,就必须得出手了。 它除了教会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外,还告诉我们要多角度看问题。 仔细思考过前面几种对变态心理的界定标准,我们会发现单拿出来哪一种都非常的有道理让我们无法反驳,但是又非常好反驳。 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谁能找出一条判断变态心理的“金标准”,足以见得心理障碍是多么的复杂。 所以,我们就必须得综合运用上面的多种标准。 毕竟任何一门学科存在的最终意义都是让人们活得更好,既然想要研究变态心理,防治变态心理,那怎么都得划分出来一个“病理心理”的标准。 经过哲学的指导,我们融各种标准为一体,来了个「终极」定义: 存在的异常心理综合征导致个人感到痛苦或功能损害。后者包括心身功能和社会功能,而且其社会功能还要考虑个体所处的文化背景。 是不是非常的科学? -下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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