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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必须立案审查中止执行程序!

 随手一阅 2023-07-20 发布于浙江
最高院明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必须立案审查中止执行程序!

实践中对于自己的房产突然被法院执行,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曾经写过文章,表示受害的案外人有几种途径维权: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本文将着重以案例的方式讲一讲有关执行异议的内容。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执行不存在错误。在法律上,如果财产被执行,被执行人、和财产有关的案外人认为执行存在错误,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下法院会暂时停止执行,如果法院认为执行确实存在错误,会作出裁定撤销执行。

执行异议属于一种事实审查,法院需要实质审查申请人的异议是否成立,不能不予受理。这一点规定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中,下文以最高院(2020)最高法执复150号案例进行说明。

二、(2020)最高法执复150号案件,最高院撤销甘肃高院的不受理裁定,要求甘肃高院受理并进行实际审查再做裁定。

本案中,甘肃高院依据(2019)甘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被申请人A公司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肖某不服该查封行为,以查封房产归其所有为由,向甘肃高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书面异议中,肖某提供的明确的其与A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证明自己在2010年买下了被查封的房产,并且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自2011年8月由肖某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肖某还提交了自己在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过户的判决书,但是最终因为A公司一致没有交清土地税款而无法过户。

甘肃高院查明,却以肖某提交的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未载明产权证号,文书中描述的面积与甘肃高院查封的房产不一致等原因予以拒绝,裁定驳回了案外人肖某的申请。

肖某不服甘肃高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最高院指令甘肃高院立案或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最高院审查后撤销甘肃高院的执行裁定,指令甘肃高院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因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理应按照《异议、复议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处理。本案中肖某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权利,符合案外人异议要求,法院应该受理并进行审查。甘肃高院以不符合案外人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明显不合理。

三、律师分析

执行异议是最直接中止执行的手段,法院也必须要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除非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法律依据则是《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关于执行异议,阻却执行方面如果你有疑问,可以私信、评论区咨询,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获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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