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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规公然违法?而电动车却逍遥法外!——同电不同命!

 阿年282 2023-07-20 发布于河南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汽车,仅一字之差,待遇却是天上地下。其间争议颇多,详论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何罪之有?

电动自行车进入严管状态。即以前合法合规的电动车,仅仅凭一个《新规》的“一刀切”就可以限制或取消其上路权。而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可以说是对合法财产权的剥夺——路权和使用权,并违反相关法律原则:

1、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即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而电动自行车新规里,却清楚地注明7月1日之前所购买的大多数不合法——关于头盔、充电器以及重量、速度等规定表明,使用这些“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并予以暂扣、罚款等措施。

即用“现在的法”否定“过去的法”,从而违反了上述原则。

2、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马克思认为:人是在劳动中展示自己本质力量,并获得自我认同的坚实基础的。正是因为劳动的加入,财产权就与人身联系在一起了。财产权不是实现人格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它本身就是人格和理性力量,就是一种人格权。

电动自行车新规公然违法?而电动车却逍遥法外!——同电不同命!

财产权不仅仅是财产权利,而且也是一种政治权利,宪政的基石。经济自由是一切自由之母。财产权是最重要的宪政权利,而公民的其他政治权利,则是为了保障财产权而设计的。财产权勘定了政府活动的边界。与其他公民的宪政权利比较起来,财产权更能够使人感觉到独立、自治与本体性安全。

对财产权的合法剥夺主要是这么几种:征收、征用、税收还有公法上的罚款、罚金。财产权虽然很重要,以至于成了现代宪政的一个神话,那么财产权的移转主要是基于自由意志,即基于合意才能让与。但是基本上各国的宪法都有限制财产权,主要是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征收、征用属于警察权的一种。

征收征用基于公共利益,税收相当于公民为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对价,而罚金、罚款和损害赔偿是违法的后果,属于民事责任,在伦理上都具有正当性。

而这个“新规”同样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正常使用权,而这些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取得的电动自行车,仅仅凭一纸公文就限制和取消了原本拥有的使用权——不受限制的上路行驶;并且不符合法律上对财产公的合法剥夺,如征收、征用、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罚款、罚金。

电动自行车新规公然违法?而电动车却逍遥法外!——同电不同命!

产品合格证与购买凭证即表明财产的合法性

比如,所谓的“超重”和“超速”问题,这本来就是厂家设计以及管理部门审批后的结果,责任不在消费者,只要不是消费者“非法改装”,那就是合法的财产使用,凭什么一纸公文就剥夺了其财产权(使用权即其中一种)呢?

3、对于新规的约束力问题

比如充电器,约束的是生产厂家,并不能约束购买者——管理者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并有专门的检测判断机构,不让不合格的产品上市是本身的职责,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这些不合格产品,那板子也打不到消费者头上——消费者默认所有上市的产品都应该是合格的,并且没有合法的质量检测和判断能力。

同样,对于头盔的规定,也有待商榷。而不能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

比如,不同的交通工具,在同样的速度之下,为什么自行车骑行者可以不戴头盔呢?难道,骑自行车者的安全就得到保证了吗?

比如,自行车为什么不强制上牌照呢?因为现在中档的自行车价值与电动自行车相仿;同时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情况相一致。

所以,不能一视同仁,是这个规定的硬伤。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4、道路、交通管理问题

而对于电动自行车的“乱象”,比如各种交通违法、事故等问题的出现,各地有各地的原因,但却不能拿“电动自行车”开刀。

——比如可以对所有上路的交通工具进行登记;这样容易识别违法并追究责任人;

——比如可以依照比例拓宽电动自行车道路,无论是规定其为低速还是高速,是与人行道还是机动车道共同使用,都应增加相应的交通道路,而不能唯“机动车”一家独大。

因为大多数城市的设计都是机动车为主,而城市交通工具中,电动自行车却是最多,电动车数量与其可用道路极其不相称,因此“乱”象频现,所以板子不能只打在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身上。

二、电动汽车的“美好”时光

时下,电动汽车成为香馍馍——倡导提升消费经济之下,汽车成为四大支柱之一;而电动汽车的“超常待遇”令同样是“电动”的电动自行车主们无比羡慕嫉妒。

电动自行车新规公然违法?而电动车却逍遥法外!——同电不同命!

1、补贴

虽然从2022年12月31日已取消了长达12年的补贴,但对于这个“电动”的宠物却是关爱如此。

2、免养路费

燃油车一直缴纳养路费,以前是年交,现在是附加在汽油里面,跑得多缴得多,一文不差;而同样的四轮电动车,却免征。

可以说,道路交通的维护责任,与这些“电动”车无关。并且各地上牌照也没有限制。

为什么呢?
——一切源于“政策”的扶持。

就算“电动车”是我国在汽车竞争中的“弯道超车”,那凭什么要侵害燃油车的利益呢——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呢?

——或者说,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有没有征求这些燃油车消费者的意见呢?凭什么电动汽车就可以不缴养路费呢?

三、同为“电动”的交通工具,为何如此不公?

1、电动自行车,因为过去管理混乱,标准不一,所以造成重量不一,速度不一,管理不方便,制定规则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法不溯及以往,不能以现在的“新规”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拥有权、使用权(上路权),而山东省的作法值得推荐——免费给这些车辆上牌;

从法律意义上讲,既往所有合法手续购买的电动车都可以合法上路,而这些“新规”只能约束从2023年7月1日购买的新电动自行车。

2、交通参与者,只要是使用交通工具并设计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都应该佩戴头盔(轿车除外),而不能区别对待。

3、上路不合“标”的扣押,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制止。有人建议,电动自行车被扣押者可以拿上购买凭证、扣押凭证提起诉讼。

4、最重要的一点,在制定各种规则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参与多方面意见。但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所有事关民生的法律规定,都应该经过“人大”审议。

即代表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这一部分人,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电动自行车标准和执法的背后,是无视广大电动车使用者的权力的表现。

是公权力的肆意枉为。而加上对电动汽车“关爱有加”的偏袒,更显得枉为之甚。

因为这些风里雨里骑着电动自行车四处奔波谋生的人,是城市中的大多数群体。

而城市不仅仅是为那些光鲜亮丽的少数人提供优质服务,而更应该让大多数人生活得更美好。

无论如何,这是“人民共和国”,而不单单是有钱开得起电动车、燃油车的人的国家。

——谁都想过上好日子,但现在大多数人只能骑电动自行车,不是吗?

电动自行车新规公然违法?而电动车却逍遥法外!——同电不同命!

难道,就是因为钱多与钱少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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